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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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9年修订)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9年修订)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9.02.25•【字号】•【施行日期】199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仲裁正文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9年2月25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修订并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第四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本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第五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以及存在与否,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应当在首次提交答辩书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当事人未依照前述规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规则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规则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规则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规则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 确定侵权类型和损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什么类型的侵权以及侵权造成的损害有哪些。

2. 收集证据:包括劳动关系的证明,公民或法人的身份证明,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等,以及追索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等有关证据。

3. 找准管辖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 准备材料:包括起诉书,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被告如果是企业的话有的法院要求提供工商登记信息等。

5. 审判: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正式审理之前人民法院还要做一些准备工作,比如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等。

法庭调查时,按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证言书证等证据、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的顺序进行。

进入法庭辩论后,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再由各方相互辩论。

辩论之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6. 调解和裁决: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书。

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劳动仲裁裁决。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律师。

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提高仲裁效率的若干规定(2003年修订)-

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提高仲裁效率的若干规定(2003年修订)-

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提高仲裁效率的若干规定(2003年修订)正文:---------------------------------------------------------------------------------------------------------------------------------------------------- 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提高仲裁效率的若干规定(2003年9月16日第三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满足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快速、公平解决纠纷的合理期望,提高仲裁效率,发挥仲裁制度的优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仲裁员接受当事人选定或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主任指定后,应当付出相应的时间、精力,在《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和本规定要求的期限内尽快审结案件。

第三条仲裁员在组庭后连续满20天不能参加案件审理的,应及时告知本会,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接受选定或指定,或者退出案件审理;仲裁员在审理期限内连续满60天不能参加案件审理的,应拒绝接受选定或指定,或者退出案件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迟延”,系指因仲裁员可控制的原因(包括办案期间外出、开会等,下同)使仲裁审理超出本规定所指的各次开庭、合议及制作、审核裁决书的期限。

本规定所称“超审限”,系指因迟延致使案件审理超出《仲裁规则》规定的作出裁决的期限(以下简称“审限”)。

由于当事人、仲裁案件或其他非仲裁员可控制原因造成迟延或超审限的,不属于前款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仲裁庭因迟延导致超审限的,由有迟延行为的仲裁员承担责任。

迟延时间自本规定要求的各次开庭、合议及制作、审核裁决书期限届满日的次日起算。

在普通程序中,以仲裁庭在前述期限内确定的审理日程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六条仲裁员收到组庭通知时,应将自己可供办案的时间(在审限内每月应不少于10日),及时告知秘书或首席仲裁员。

北京仲裁委员会地址、仲裁费用及立案须知

北京仲裁委员会地址、仲裁费用及立案须知
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2%7550元加争议金额200000元加上部分的2%
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1%13550元加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100万元以上0.3%18550元加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3%
争议金额为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以上表中所列争议金额50万元为收费基数,对其以上部分的受理费减收50%
争议金额(人民币)收费标准案件处理费
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 5000元
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2%5000元加争议金额20万元以上部分的2%
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1%11000元加争议金额50万元以上部分的1%
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0.4%16000元加争议金额100万元以上部分的0.4%
争议金额未确定的,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4000万元以上0.1%112000元加争议金额4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1%
争议金额为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以上表中所列争议金额50万元收费为基数,对其以上部分的处理费减收50%。
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金额为准,请求的金额与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争议金额(人民币)收费标准案件受理费
1千元以下部分(含1千元) 100元
1千元至5万元(含5万元)5%100元加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5%
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4%2550元加争议金额50000元以上部分的4%
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3%4550元加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3%
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金额为准,请求的金额与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北仲规则

北仲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仲裁委员会(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系在中国北京成立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

(二)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以下称“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职责。

(三)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

办公室指派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庭的秘书,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条本规则的适用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

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无法执行或者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除外。

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

第三条放弃异议权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遵守,但仍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对上述不遵守情况及时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四条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一)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的特定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

(二)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五条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失效、未生效、被撤销以及成立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六条对仲裁协议的异议(一)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审理的,应当在首次答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当事人未依照前述规定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本会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

(三)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 可以请求本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9年7月15日第七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仲裁委员会(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系在中国北京登记注册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

(二)本会同时使用“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名称,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为仲裁机构的,由本会进行仲裁。

(三)本会主任(以下称“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职责。

(四)本会办公室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

办公室指派工作人员担任案件秘书,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条本规则的适用(一)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

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无法执行或者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的除外。

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由本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二)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

(三)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本会或者仲裁庭有权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推进仲裁程序,以促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到高效和公平的解决。

(四)本会、仲裁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应当本着诚信、善意、合作及妥善解决纠纷的原则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放弃异议权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遵守,但仍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对上述不遵守情况及时向本会或仲裁庭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四条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一)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的特定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订立的仲裁协议。

(二)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北京市海淀区仲裁委员会

北京市海淀区仲裁委员会

北京市海淀区仲裁委员会
北京市海淀区仲裁委员会是一个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独立、公正的仲裁机构。

它是区级仲裁机构中最具知名度和权威性的机构之一,具有广泛的业务范围和强大的服务能力。

作为一家仲裁机构,北京市海淀区仲裁委员会具有以下几个步骤:
1. 接受案件,启动仲裁程序
当当事人选择了海淀区仲裁委作为仲裁机构,向其申请仲裁时,委员
会将会在第一时间接受申请并启动仲裁程序。

在这个步骤中,委员会
要求当事人提交相关证据、资料和认证材料,并收取一定的仲裁费用。

2. 调解、审理案件
在仲裁程序启动后,北京市海淀区仲裁委员会将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
申请和提交的材料,安排专业的仲裁人员对案件进行调解和审理。


这个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陈述自己的权益和诉求。

3. 作出仲裁裁决
在审理和调解结束之后,北京市海淀区仲裁委员会将会根据当事人提
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仲裁裁决。

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
人必须按照裁决内容履行义务。

4. 帮助执行仲裁裁决
当仲裁裁决作出后,如果当事人依然不履行义务,北京市海淀区仲裁委员会将会帮助当事人执行仲裁裁决。

委员会将会通过多种手段促使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包括查封、扣押、拍卖和强制执行等。

总体而言,北京市海淀区仲裁委员会作为权威的仲裁机构,提供了很好的仲裁服务,对于解决纠纷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有着巨大的作用。

同时,由于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避免因域外仲裁引起的异地诉讼,降低了当事人的成本和风险。

因此,相信北京市海淀区仲裁委员会在未来仲裁领域中仍将继续发挥着它的优势和影响力。

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流程

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流程

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流程《聊聊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流程那些事儿》嘿,大家好啊!今天咱来唠唠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流程这个有点专业但又挺有意思的话题。

一提到这仲裁委员会啊,可能好多人第一反应就是严肃、严谨,感觉有一丢丢的距离感。

但其实吧,真正了解了这个调解流程后,你会发现它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遥不可及,甚至还有点接地气呢!当你和别人有点纠纷,打算走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这条路的时候,就好像是进入了一个特别的“游戏场”。

首先呢,你得提交申请。

嘿,这就好比是你报名参加一场比赛,得把自己的情况清清楚楚地说出来,可不能马虎。

然后呢,仲裁委的人就会开始受理啦,他们就像是负责这场“比赛”的裁判一样,认真审查你的资料,看是不是能入局。

接下来,就进入到调解环节啦!这时候,就会有个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出现,像是个特别会和事的“老大”,来帮忙解决问题。

这调解员可厉害了,他得两边听、两边劝,让大家都能心平气和地把话说开。

有时候啊,双方当事人就像两只斗气的公鸡,互不相让,但调解员总是有办法让气氛缓和下来,让大家能好好谈。

调解过程中呢,就跟咱平常唠嗑差不多,但是又得讲规矩。

你得尊重对方,有啥说啥,可不能撒泼打滚哦!然后呢,大家就把各自的想法、要求都摆出来,看看能不能找到一个都能接受的中间点。

其实很多时候啊,大家争的就是那口气,等这气顺了,事儿也就好办了。

而且我觉得啊,这过程就跟做菜似的,各种食材(双方诉求)都准备好了,就看调解员这个大厨怎么掌勺了,能不能炒出一盘皆大欢喜的“好菜”。

要是调解成功了,那就相当于大家一起吃了顿美美的团圆饭;要是没成呢,也别灰心,毕竟试过了,后面再想别的办法呗!总之呢,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流程虽然看似有些复杂,但其实只要你去了解、去参与,就会发现它并没有那么可怕。

而且这里面还有很多有趣的人和事呢!大家都是为了解决问题,平心静气地去对待,说不定还能交几个新朋友呢!哈哈,我觉得这也是一种特别的经历啊,大家觉得呢?所以啊,别对仲裁委员会调解流程望而生畏,大胆地去尝试吧!。

北京仲裁委章程

北京仲裁委章程

北京仲裁委章程一、机构名称和住所本机构的名称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其住所设在北京市。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仲裁委的宗旨是:为公平、公正、高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仲裁委的业务范围是:受理各类民商事合同、知识产权以及其他与商业活动有关的争议案件,并为其提供仲裁服务。

三、会员资格及入会条件1. 本仲裁委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良好的商业道德和信誉;承认并遵守本仲裁委的章程和仲裁规则。

2. 会员入会程序: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经仲裁委审查通过并缴纳相应费用后,成为正式会员。

四、会员的权利和义务1.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在仲裁委受理的案件中担任仲裁员或代理人;参加仲裁委组织的活动;对仲裁委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对仲裁委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2.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遵守仲裁委章程和仲裁规则;履行仲裁裁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守仲裁委工作秘密和当事人商业秘密;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委员会组成及职责1. 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负责审议通过仲裁委的重要规章制度、重大决策以及财务预决算等事项。

2.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仲裁委的日常事务,包括案件受理、文书送达、调解和仲裁庭的组织等工作。

六、仲裁规则的制定和修改1. 仲裁委应当制定《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便规范仲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由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改,修改后的规则应经会员大会通过。

七、财务制度1. 仲裁委应当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和透明。

2. 仲裁委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会费、案件处理费、政府资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3. 仲裁委的经费应当用于维护机构正常运转、推进仲裁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必要支出。

4. 每年度结束前,仲裁委应当向会员公布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1.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并报请会员大会审议批准。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仲裁收费标准按照争议金额的比例收取。

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金额为准,请求的金额与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反请求和追加当事人时提出的请求,适用相同原则确定争议金额。

争议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当事人约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按照适用普通程序的最低费用确定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

争议金额超过500万元,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按照适用普通程序应当收取的仲裁员报酬的60%收取仲裁员报酬,但最低不低于39200元;机构费用按照普通程序的标准正常收取。

那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流程是什么呢?申请仲裁的流程如下:1、准备仲裁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2、向仲裁委员提交仲裁申请书及其他的证据材料,如果委托代理人办理仲裁事项或参与仲裁的,应提交书面委托书;3、指定仲裁员,预交仲裁费。

4、组织仲裁庭。

5、审理案件。

6、作出裁决。

综上所述,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是需要收费的,收费标准按照争议金额来确定。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与他人产生合同或者财产上的纠纷时,可以按照相关的流程,提起仲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可能风险殊不知背后的法律纠纷,遇到法律问题及时找专业的律师咨询,点击咨询按钮快速找到最合适、可靠的律师,能够降低该问题上存在的95%以上的常见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七条,案件处理费包括:(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本条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北京仲裁委仲裁规则

北京仲裁委仲裁规则

北京仲裁委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依规开展仲裁活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仲裁委”)是依据法律设立并履行职责的独立、公正、有效的仲裁机构。

北京仲裁委承担着开展仲裁活动的职责,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处理仲裁事务。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北京仲裁委受理的涉及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投资纠纷、劳动争议等民商事纠纷案件的仲裁。

具体案件受理和仲裁程序的规定,有异议的,依照本规则处理。

第四条仲裁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公平、及时办理、保密、协商和睦的原则。

第五条在仲裁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事实,并应当尊重仲裁庭的独立性和裁决的有效性。

第六条仲裁员应当履行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仲裁规则公正、独立、及时地审理案件,并按照事实和法律做出公正裁决。

第二章仲裁申请与受理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向北京仲裁委提交书面仲裁申请,附带合同或其他仲裁协议的复制件,并按照规定缴纳仲裁费用。

第八条北京仲裁委接到仲裁申请后,应当依法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并告知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答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

第九条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提出答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

如被申请人不按时提供答辩意见,仲裁庭可依法继续审理案件。

第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人员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北京仲裁委应当独立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调整仲裁庭组成。

第十一条北京仲裁委应当在接到仲裁申请后的15日内组成仲裁庭,并通知当事人,就案件立案并开始审理。

第十二条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有权申请到庭参加听证,并有权提供证据及辩论。

仲裁庭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听证,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证据调查和仲裁程序第十三条仲裁庭应当调查证据,核实事实,并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裁决。

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仲裁庭的证据调查工作,并提交清晰、具体的证据资料。

北京仲裁协议书

北京仲裁协议书

北京仲裁协议书甲方(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事项”)存在争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解决。

为此,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仲裁协议:第一条仲裁事项双方同意将因_________________(具体事项)产生的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二条仲裁地点仲裁地点定于北京市。

第三条仲裁规则本仲裁事项适用北京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

第四条仲裁庭的组成1. 双方同意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2. 甲方和乙方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或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五条仲裁语言仲裁程序使用中文进行。

第六条仲裁裁决仲裁庭作出的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七条仲裁费用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庭另有决定。

第八条协议的修改和补充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需双方书面同意,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九条法律适用本协议的解释、效力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条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仲裁委员会庭审流程

北京仲裁委员会庭审流程

北京仲裁委员会庭审流程甲方(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通过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庭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仲裁事项1.1 争议事项:详细描述争议的具体内容和争议金额。

1.2 仲裁申请:甲方(申请人)已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庭审流程2.1 仲裁申请受理2.1.1 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2.1.2 北京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2.2 庭审安排2.2.1 庭审日期:仲裁委员会将根据案件情况安排庭审日期,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2.2.2 庭审地点:仲裁委员会指定的庭审地点。

2.2.3 参与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仲裁员、申请人及其代理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

2.3 庭审程序2.3.1 开庭前准备2.3.1.1 双方当事人需在庭审前提交证据材料及书面陈述。

2.3.1.2 双方可在庭审前进行证据交换和调解。

2.3.2 庭审进行2.3.2.1 仲裁员将主持庭审,审查案件情况,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

2.3.2.2 双方当事人有权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进行辩论。

2.3.2.3 仲裁员可要求双方提供补充材料或证据。

2.3.3 庭审结束2.3.3.1 仲裁员将结束庭审,并在庭审结束后进行裁决。

2.3.3.2 裁决书将由仲裁委员会出具,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2.4 裁决与执行2.4.1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裁决书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

2.4.2 如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费用与支付3.1 仲裁费用:仲裁费用由双方当事人按仲裁委员会的规定分担。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规则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规则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规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规则是指在北京市范围内,对于涉及劳动争议的案件进行仲裁时,执行的一套规定和程序。

仲裁是一种通过独立第三方解决争议的方式,相较于法院诉讼程序更为迅速、简便和经济。

一、适用范围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规则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纠纷、工资福利纠纷、人事争议等。

仲裁规则适用于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纠纷,也适用于企业内部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

二、仲裁机构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规则的执行机构为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由具备法律背景和专业知识的仲裁员组成,能够独立、公正地进行仲裁程序。

三、申请仲裁当劳动争议发生时,雇主或劳动者可以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证明等相关证据。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将安排仲裁员进行调解和仲裁程序。

四、仲裁程序仲裁程序包括调解、证据交换、仲裁庭审、裁决等环节。

在调解阶段,仲裁员将以中立立场协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证据交换阶段,双方将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诉求。

在仲裁庭审中,双方可以陈述意见和辩护。

最终,仲裁员将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作出裁决。

五、裁决执行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义务。

如果有一方不履行裁决,对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迅速高效,能够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援助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包括提供法律咨询、代理仲裁等服务,帮助当事人保障自身权益。

总之,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规则为解决劳动争议提供了有效的解决途径。

通过仲裁程序,当事人可以迅速、经济地解决劳动纠纷,维护自身权益。

希望更多的企业和员工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则,共同营造良好的劳动关系环境。

第二篇示例: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规则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规则是在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的,旨在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与发展。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仲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9.04•【字号】•【施行日期】201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技术合同正文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2012年9月4日第六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并通过,自2012年9月28日起施行)第一条为提高仲裁案件质量,吸纳学识精深、品行高尚之专业人才担任仲裁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仲裁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同时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一)遵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以下简称《仲裁员守则》)、《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提高仲裁效率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二)诚实信用、认真勤勉、注重效率;(三)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学历、资历、知识、经验,熟悉《仲裁法》、《仲裁规则》、仲裁程序、证据规则和仲裁实务;(四)明察善断、善于学习,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够组织开庭审理、制作裁决,办案效果好;(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相应的时间从事仲裁工作;(六)年龄不满66周岁。

多次担任首席或独任仲裁员,经验丰富,办案效果好,或者为本会工作所需的特殊专业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不超过75周岁。

第三条不同职业、专业领域的仲裁员应满足下列各项条件:(一)法律教学、研究工作者:1.具有教授、研究员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职称,并具有博士学位,办案能力强、经验丰富;2.直接从事民商法律方面的教学或研究工作;3.办理过仲裁或诉讼案件,具有相应办案经验。

(二)律师:1.具有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多次任首席或独任仲裁员,办案能力强;2.从事或曾从事诉讼或仲裁业务,办案经验丰富;3.在律师行业中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和良好信誉,无任何违纪行为或不良反映;4.能够胜任首席或独任仲裁员工作。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年月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修订并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第四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本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第五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以及存在与否,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应当在首次提交答辩书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当事人未依照前述规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七条当事人对争议是否涉外有异议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示范条款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示范条款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示范条款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示范条款
北京仲裁委员会是中国著名的仲裁机构,为了规范仲裁活动,该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的仲裁示范条款。

以下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示范条款的核心内容:
一、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仲裁请求的具体事项;
(2)仲裁所应适用的法律或法规;
(3)仲裁费用的承担方式;
(4)仲裁申请应提交的材料和要求等。

2.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由仲裁双方签署或盖章。

二、仲裁庭组成与仲裁程序
1.仲裁庭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诚信守法,无不良记录;
(2)具有执法、审判、仲裁经验;
(3)具备独立、中立的思想和态度。

2.仲裁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
(1)仲裁请求和答辩;
(2)启动仲裁程序前的准备工作;
(3)听证会和证据交换;
(4)仲裁判断和裁决。

三、仲裁结果
1.仲裁结果最终为仲裁裁决,具有与法律和法规同等效力。

2.当事人须遵守仲裁裁决,不得进行任何异议或上诉。

四、仲裁费用
1.仲裁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1)仲裁费用、仲裁员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2)仲裁费用由当事人共同承担;
(3)仲裁费用按比例分配。

2.仲裁过程中的任何其他费用均由当事人自行负担。

以上,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示范条款的主要内容。

在企业合作过程中,规范的仲裁过程能够有效地解决纠纷,保障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如有需要,我们建议企业制定与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示范条款
类似的规定,以确保合作关系的正常运营,维护企业的长期发展。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05•【字号】京劳人仲发[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京劳人仲发[201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仲裁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仲裁委员会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第三条市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注重调解,息诉止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市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代表、军队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市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

市仲裁委员会主任和常务副主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代表分别担任市仲裁委员会副主任。

市仲裁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六条市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出现空缺时,应及时调整和补充。

其中主任的更换需经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副主任及委员的变动由组成单位的接任人员自动替补,并在接任工作后30日内主动向市仲裁委员会主任报告,由市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市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依法受理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四)对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进行监督;(五)研究制定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六)审议仲裁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仲裁委员会履行的其他职责。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1998)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1998)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19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8.09.05•【字号】•【施行日期】1998.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仲裁正文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1998年9月5日第二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并通过)一、仲裁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严格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二、仲裁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依照法律,参考国际惯例,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认真、审慎、勤勉地审理案件。

三、仲裁员在履行职责期间应当完全保持独立、公正,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作为任何一方代理人行事。

四、仲裁员应当掌握仲裁程序及庭审方法,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办案能力。

五、仲裁员应当遵守时间,按时开庭,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应当讲求办案效率,及时审理并作出裁决,在规定期限内尽快结案。

六、仲裁员在接受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时,应签署一份声明,说明其独立与公正在任何情况下是不容置疑的,在此后直到仲裁终结前,如果发生足以影响其公正与独立的情况,应立即告知仲裁委员会及当事人各方。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应当向仲裁委员会说明,并主动请求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五)引起当事人提出回避的其他情形。

前款(三)“其他关系”系指:(一)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二)与当事人、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三)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代理人的,或者曾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且离任不满两年的;(四)因介绍案件收受好处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事项。

八、仲裁员在任职期间不得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不得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代理人,讨论有关仲裁案件情况或接受有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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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遵守,但仍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对上述不遵守情况及时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条北京仲裁委员会(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系在中国北京登记注册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二)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以下称“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职责。

(三)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

办公室指派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庭的秘书,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条本规则的适用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

但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且本会同意的,从其约定。

第三条放弃异议权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遵守,但仍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对上述不遵守情况及时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四条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一)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契约性或者非契约性的特定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一切或者某些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

(二)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五条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一)仲裁协议独立存在。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失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二)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对仲裁协议的异议(一)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审理的,应当在首次答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当事人未依照前述规定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本会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

(三)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本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本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可以由本会或者由本会授权仲裁庭作出决定。

仲裁庭的决定可以中间裁决的形式作出,也可以在终局裁决中作出。

第三章仲裁申请、答辩与反请求第七条申请仲裁(一)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仲裁协议;2.写明下列内容的仲裁申请书:(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并附清单,证人姓名和住所。

4.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会制定的收费标准,预交仲裁费用。

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由本会决定是否批准。

当事人不预交仲裁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八条受理(一)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本会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仲裁申请不符合本章第七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当补正。

(三)仲裁程序自本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开始。

第九条发送仲裁通知本会将受理通知、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发送申请人,并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答辩通知连同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本规则、仲裁员名册发送被申请人。

第十条答辩(一)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明文件。

答辩书和证明文件应当包括:1.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2.答辩要点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并附清单,证人姓名和住所;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10日内,本会将答辩书发送申请人。

(三)未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

第十一条反请求(一)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逾期提交的,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二)反请求的提交参照本章第七条的规定。

(三)自受理反请求申请之日起5日内,本会将反请求答辩通知连同反请求申请书及其附件发送申请人。

(四)申请人按照本章第十条的规定提交答辩书。

$page$第十二条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是否接受;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接受。

第十三条提交的文件份数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证据材料以及其他书面文件,应一式五份。

如果当事人超过两人,增加相应份数;如果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减少两份。

第十四条财产保全(一)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本会将其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证据保全(一)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二)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本会将其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具体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四章仲裁庭的组成第十七条仲裁员名册当事人应当从本会设置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对国际商事案件,本会设有国际商事仲裁员名册。

第十八条仲裁员的确定(一)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或者在仲裁协议确定的期限内,分别在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

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各自推荐一至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本会也可以提供五至七名首席仲裁员候选名单,由双方当事人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从中选择一至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

推荐名单或者选择名单中有一名相同的,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有一名以上相同的,由主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确定的仲裁员仍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推荐名单或者选择名单中没有相同的人选,由主任在推荐名单或者选择名单之外指定首席仲裁员。

(三)双方当事人未能依照上述规定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主任指定。

(四)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应当共同协商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未能自最后一名当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就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主任指定。

第十九条组庭通知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5日内,本会将组庭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秘书在组庭后应当及时将案卷移交仲裁庭。

第二十条仲裁员信息披露(一)仲裁员任职后,应当签署保证独立、公正仲裁的声明书,声明书由秘书转交各方当事人。

(二)仲裁员决定接受选定或者指定的,知悉与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怀疑的情形,应当书面披露。

(三)仲裁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知悉应予披露情形的,应当立即书面披露。

(四)秘书应当将仲裁员的披露转交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就是否申请回避提出书面意见。

(五)当事人以仲裁员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仲裁员回避的,适用本章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四)、(五)、(六)款的规定。

(六)当事人在上述第(四)款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申请回避的,不得再以仲裁员曾经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回避。

第二十一条仲裁员回避(一)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二)当事人应当通过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

(三)对仲裁员的回避申请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但本章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秘书应当及时将回避申请转送另一方当事人和仲裁庭全体成员。

(五)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同意,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获知后主动退出,则该仲裁员不再参加案件审理。

但上述任何情形均不意味着当事人提出回避的理由成立。

(六)除上述第(五)款规定情形外,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主任决定。

主任的决定是终局的。

(七)当事人在获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后聘请的代理人与仲裁员形成本章规定的应予回避情形的,视为该当事人放弃就此申请回避的权利,但另一方当事人就此申请回避的权利不受影响。

因此导致仲裁程序拖延的,造成回避情形的当事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仲裁员更换(一)仲裁员因死亡或者健康原因不能从事仲裁工作,或者主动退出案件审理,或者主任决定其回避,或者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其退出案件审理的,应当更换。

(二)本会认为仲裁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或者没有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时,也可以主动更换。

(三)本会根据第(二)款作出决定前应当给予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庭全体成员提出书面意见的机会。

(四)被更换的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重新选定;由主任指定的,主任另行指定,并将重新指定仲裁员的通知在5日内发送当事人: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必要,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第五章审理第二十三条审理方式(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

(二)当事人约定不开庭,或者仲裁庭认为不必要开庭审理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进行书面审理。

(三)无论采取何种审理方式,仲裁庭均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双方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的合理机会。

第二十四条保密义务(一)仲裁不公开。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本会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开庭地点开庭审理在本会所在地进行。

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当事人共同要求并经秘书长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点进行。

当事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合并审理(一)仲裁标的为同一种类或者有关联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案件,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并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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