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修改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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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修改的重要意义
作者:杨在平
来源:《理论探索》2010年第05期
〔摘要〕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对选举法的修改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这次选举法修改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和人权事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为我国公民充分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供了更加切实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选举法修改,民主政治,和谐社会,人权,制度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0)05-0131-03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1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将现行选举法规定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修改为1:1,对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也作了同样规定。同时,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对选举法的其他规定也进行了必要修改。〔2 〕选举法的修改,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促进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为我国公民充分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供了更切实的制度保障。
一、选举法的修改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但现实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条件决定了全体人民不可能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而必须委托自己的代表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在我国,人民通过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根本制度。
选举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关键环节,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相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更直接地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性质和要求。从更根本、更深层的方面讲,完善选举制度,就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向前进。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决定了我国公民必须真实、广泛、平等地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利,这样,人民代表大会才能切实代表人民,得到人民的支持和拥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才有坚实的制度基础。人民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现实的,其内涵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我国社会结构相对简单,对人民的理解和把握相对比较容易,在改革开放和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今天,由于利益的不断分化和调整,社会阶层结构的日趋复杂,人民的内涵日趋丰富,理解和把握起来,也有了一定的难度。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怎样理解和把握人民这一概念,是对党的执政能力、执政智慧、执政经验的考验。这次选举法的修改,始终坚持人民性要求,牢牢把握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这一价值取向。修改后的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修改后的选举法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能按比例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规定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选举法这一系列的修改,夯实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意基础,扩大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基础,拓宽了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途径,强化了人大的监督权,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大举措。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历史与逻辑的辩证统一,理想与现实的辩证统一。从逻辑和历史的统一、理想和现实的辩证统一的高度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要既坚持这一制度,又完善这一制度。坚持是常态,完善也是常态。在坚持中完善,在完善中坚持,才能切实做到坚持。邓小平在谈到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时指出,“我们实行的就是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最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3 〕(P256 )邓小平的这一论断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精辟概括,全面理解和准确地把握邓小平的这一论断,对坚持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这次选举法的修改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这次选举法修改,站在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生命的高度,进一步增强人大代表选举的普遍性和平等性,真正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我们所以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采用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根本原因就是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代表人民,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反映全体人民的诉求,因此,具有强大生命力。代表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于西方议会制度的根源所在,也是其永葆生机和活力的根本保证,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源头活水。所以,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是历史的选择,符合我国国情,更根本的原因还在于,这是人民的选择,具有人民性。
二、选举法的修改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体现公平正义的社会,是各民族、各群体、各阶层的利益得到充分体现和实现的社会,是人们能够广泛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管理的社会。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向前推进,利益不断分化,利益诉求日趋多样。在这种情况下,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才能凝聚合力,形成共识,促进社会和谐,否则,就容易产生矛盾,影响社会和谐。这要求我们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充分兼顾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确保作为我们党最广泛执政基础的工人、农民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党和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包括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教育和公共卫生在内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对于平衡和协调利益关系,实现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努,作用无疑是巨大的。但是,授之以鱼的同时,还必须授之以渔。授之以渔,就是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广大人民群众管
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广泛的权利,调动他们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创造性,激发他们改变自身命运、国家命运的热情,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建言献策的热情。这样一种人人参与,人人共建,人人共享,千帆竞发,百舸争流的社会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
构建和谐社会既要发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根本作用,又要鼓励和支持其他社会成员为经济社会发展积极贡献力量;既要保护发达地区和先富群体的发展活力,又要高度重视和支持欠发达地区、比较困难的行业和群众的发展愿望。修改后的选举法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出发,妥善协调利益关系,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充分兼顾各阶层、各群体、各地区的利益,充分调动起各族人民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新修改的选举法,实行城乡同票同权,对于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协调发展,意义重大;突出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强调应有适量的基层代表,对于调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积极性提供了重要保证;强调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自己的代表,对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各族群众的根本利益,满足各族群众的期待,促进民族团结,意义重大;强调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于人大代表切实代表选民的利益和意志行使国家权力,接受选民监督,意义重大。
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是社会的灵魂。公平正义不仅是衡量社会和谐程度的重要标准,而且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努力方向。这次选举法的修改,充分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和理念,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三、选举法的修改对促进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证书。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有着极其生动和丰富的内涵。这具体表现为:人权地位的极端重要性,人权是人之为人的根据和理由,一个人有了人权才能生活的有尊严,才能实现事业的发展和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人权内容的生动丰富性,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各个方面的基本权利,渗透到公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人权对象的广泛性,国家不仅要尊重多数人的人权,而且要尊重少数人的人权,各个民族、各个阶层、各个地区的人权都应得到平等的尊重与保障;国家要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承担起应有的职责,不仅要在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宣示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且还要通过更加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使人权从抽象走向具体,从纸面回到生活,成为人民群众的亲身感受和真切体验。这次选举法修改,处处体现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和精神,体现出我国社会主义人权的真正要义。
人权从性质上讲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政治权利,一部分是民事权利。而政治权利里最重要的就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投票权就包含在其中。所以,选举人大代表的权利无疑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修改后的选举法明确了以下原则要求:一是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