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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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休假制度

请休假制度

工作人员请休假制度为规范考勤纪律,根据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关于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上级对假期及待遇的规定和精神,结合局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局在编工作人员)。

一、政策规定的各类假期局工作人员的假期包括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看护假、哺乳假、节育假、探亲假及丧假等。

法定节假日是指国务院规定放假的节日,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休假。

全国放假的节日有:元旦、春节、清明节、端午节、国际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等七大节日以及双休日。

二、带薪年休假享受年休假是工作人员的基本权利。

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每年可享受带薪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一)年休假假期1.工作人员工作连续工作满1年(已转正定级)未满10年,年休假5天;2.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再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的。

6.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1、2、3、4、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则不能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三)从局以外单位调入人员,当年其在原单位已休年休假天数累计计算。

三、探亲假工作满一年的在职工作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或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

“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是指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在80公里以上。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4]17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4]17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4〕17号一九九四年八月九日)各市、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1993年10月1日以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其工资、津贴、奖金等均按调入单位现行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执行。

二、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均由调入单位按新任职务(岗位,下同)比照同等条件(主要是德才表现、职务、工资、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学历、业务水平等)大多数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工资。

其中从外省和企业单位调进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其工改前工资以贯彻粤人薪[1993]1号文升级后的工资额为基数;专业技术人员改任行政职务,行政人员改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时间可按粤人薪[1994]4号文件有关规定计算。

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后调到行政机关工作的,其工资按照新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按干部管理权限平衡后确定,其中原工资(含职务工资和按全额拨款单位计算所得的津贴合计,下同)高于新任职务同类人员的工资额(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下同)两级职务工资额以上的,一般可以高定一级职务工资。

行政人员改做专业技术工作、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其工资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1999.04.01•【字号】粤人薪[1999]3号•【施行日期】199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9]3号)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问题,各地在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中提出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职务,其工资可按职务工资高的确定。

原没有担任过行政职务,现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兼任行政职务后,其行政职务工资可以照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具体办法:根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的有关规定,按现任低一级行政职务(办事员按本职务)先确定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按同等条件人员套改的工资,然后在其套改的行政职务工资标准基础上,加上兼任行政职务前正常晋升工资和其他规定增加工资,再从兼任行政职务的下月起将上述工资额就近高套入兼任的行政职务工资标准。

其中,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无论按何种职务套改,其任职年限均以五年以下套改。

例如,某工程师,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基础、职务工资122元(六类工资区),1994年套改工资时,套改工资年限12年(工龄8年加大学本科不计算工龄学习年限4年),聘任工程师3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套改职务工资为工程师二档225元,1995年10月正常晋升一档职务工资为工程师三档245元,1997年10月政党晋升一档职务工资为工程师四档279元(1997年7月1日起执行的新工资标准,下同),1997年12月兼任副处长,该工程师兼任副处长后,可按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办法,先按正科长任职5年以下确定其职务工资为四级职员三档216元,加上1995年10月和1997年10月分别正常晋升一档工资后为四级职员五档266元,再就近就高套入三级职员二档274元,比原执行工程师职务工资低,该工程师兼任副处长后,其职务工资仍执行工程师职务工资四档279元。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6〕1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近年来,有的地区和单位就探亲假、婚假、年休假、丧假的一些具体问题询问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对探亲待遇规定中“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问题,可按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一般在80公里掌握。

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工作人员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父母或岳父母、公婆。

工作人员选择探岳父母或公婆,其往返路费的开支办法,经与省财政厅研究同意,可按工作人员探亲假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三、工作人员按现行规定,工作年限必须满五年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根据目前国家关于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作如下补充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不满五年,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

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得跨年使用。

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可转下年度使用。

四、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婚假时间为5天。

原按我省计划生育条件规定,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年龄),增加婚假10天仍继续执行。

五、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

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六、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1994.07.30•【字号】粤人薪[1994]16号•【施行日期】199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4〕16号一九九四年七月三十日)各市、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10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通知如下:一、分配到我省机关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不实行职级工资制工资。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执行定级工资。

二、分配到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的毕业生,均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发给见习期工资;获得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初期工资时间一般为半年到一年。

见习期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行政管理人员按确定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三、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我省乡镇、山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试用期、见习期间不实行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待遇,按本《通知》规定的各类学校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试用期、见习期(初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在国家规定的大中专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基础上高定一档职务工资。

其中,在山区县乡镇工作的,可高定二档。

在上述地区工作不满五年离开的,高定的工资即行取消。

四、入学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国家正式职工(含合同制工人)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不实行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待遇,直接按本《通知》规定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定级。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6〕第19号1996年12月6日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近年来,有的地区和单位就探亲假、婚假、年休假、丧假的一些具体问题询问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父母的待遇。

对探亲待遇规定中“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问题,可按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一般在80公里掌握。

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工作人员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可在每4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

工作人员选择探岳父母或公婆,其往返路费的开支办法,经与省财政厅研究同意,可按照工作人员探亲假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三、工作人员按现行规定,工作年限必须满五年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根据目前国家关于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作如下补充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5年,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

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

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可转下年度使用。

四、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婚假期间为5天。

原按我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年龄),增加婚假10天仍继续执行。

五、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

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9.22•【字号】粤人社规〔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9月22日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为明确职工相关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一、用人单位在以下法定节日,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一)新年放假1天;(二)春节放假3天;(三)清明节放假1天;(四)劳动节放假1天;(五)端午节放假1天;(六)中秋节放假1天;(七)国庆节放假3天。

其他节日假期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

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3天丧假。

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用人单位批准,可给予3天丧假。

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五、探亲假的享受人员范围、休假安排及标准等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粤人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广东省人事厅文件粤人发[2009]217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我省实际情况,现就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通知如下:一、病假期闻的工资计发(一)已转正定级人员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机关公务员为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与技术等级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下同)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二)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和熟练期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和熟练期人员的病假工资,以其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和熟练期的工资标准为基数,按以上办法计发。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称号、获得国家或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等,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一)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二)当年事假累计在21—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下同);累计在31—5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基本工资。

广东省各类假期规定

广东省各类假期规定

(一)年休假1.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3号)2007年12月7日2.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2007年12月14日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2008年9月18日4.《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粤劳社发[2009]7号)2009年1月23日(二)探亲假1. 《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81]12号)2. 《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劳总险字〔1981〕12号)3.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粤府〔1981〕179号)4. 《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财事字〔1981〕第113号)5. 《广东省职工探亲路费实施办法》((81)粤财行字第25号)6.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7. 《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1981年3月14日8. 《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1982〕侨政会字第011号)(三)婚假1.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84号)3.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四)产假、看护假、哺乳假、节育手术假期1.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82〕劳险字2号)1982.03.272. 《关于检发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的通知》(卫妇幼〔1984〕1号)1984.02.013.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1988.09.014. 《颁布〈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1989〕16号)1989.01.295. 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劳险字〔1995〕第013号)6. 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子女期间有关假期的通知(粤人薪[1997]5号、粤劳薪[1997]23号)7.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8.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五)病假1. 《关于半日工作半日休养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补充通知》(〔64〕中劳薪字第60号、〔64〕会通字第5号)2. 《关于病假超过六个月的时间是否计算一般工龄的通知》(〔65〕内人工字第120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1994.09.07•【字号】粤人薪[1994]19号•【施行日期】199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4〕19号一九九四年九月七日)各市、县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下同)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作人员职务晋升时,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挡的,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挡;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挡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

工作人员改任较低职务,由于接近离退休年龄或因工作需要,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其保留原职级待遇的,原职务工资和执行的工资标准可不变。

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经考核,确因不胜任本职工作而改任较低职务的,其职务工资应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工资标准。

工作人员因犯错误受处分安排较低职务的,按受处分人员工资待遇的有关规定办理。

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提高职务工资,其考核晋级年限,仍从职务未变动前起算。

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安排较低职务,其考核年限仍从职务未变动前算起。

其他安排较低职务的,其考核年限从安排新职务时起算。

二、机关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已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未达到升级规定的考核年限的,级别不变;工作人员改任较低职务,其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级别工资不变,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应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1.23•【字号】粤劳社发[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粤劳社发[2009]7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指导企业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促进企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假,依法确保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的权利。

二、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以上,是指职工在同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职工如经劳动、人事或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在不同用人单位之间调动或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其在前后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作时间。

三、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满12个月及以上,但连续工作时间未满12个月的,不能享受年休假。

四、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及以上的,即获得享受年休假的权利,其当年年休天数的计算办法,按《实施办法》第五条执行。

五、用人单位按照累计工作时间的规定计算职工年休假天数时,应以职工休年休假的前一日为截止日。

广东省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为了落实职工的权益保护,促进家庭和睦,加强企业家庭责任,广东省制定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实施细则。

这些细则清晰规定了职工探亲的时间、费用以及相关政策。

以下是详细的规定:一、探亲时间1.职工享受探亲假,假期长度根据职工的婚姻状况有所不同:a)已婚职工每年可以享受1次30天的探亲假期;b)单身职工每年可以享受1次15天的探亲假期;c)独生子女职工每年可以享受1次30天的探亲假期。

二、费用负担1.探亲假期期间,职工的薪资待遇不发生变化,由企业全额支付。

2.探亲期间的交通费用由职工自负,但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为职工提供一定的交通津贴。

三、报备手续1.职工在离开单位前应当向单位提出探亲申请,并填写相关的报备表单。

2.单位应审核申请,核实职工的探亲信息,确保其符合申请条件。

四、特殊情况1.如果职工探亲期间遇到特殊情况,如旅途中发生意外、疾病等,职工应及时通知企业,并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

2.在特殊情况下,职工可以申请延长探亲假期,但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明。

五、其他规定2.企业在职工探亲期间应确保职工的工作岗位得到妥善安排,工作不得因探亲而受到影响。

3.如果职工探亲期间有违纪行为,企业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总结广东省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实施细则为职工提供了明确的探亲权益保障。

细则规定了探亲时间、费用负担、报备手续以及特殊情况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的出台,无疑是对职工权益的一种保护和维护,有助于增强职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工作积极性,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同时,企业也要负起相应的责任,为职工的探亲提供适当的支持和帮助,保证职工的工作不受影响。

这样的规定既是对职工权益的一种保护,也是对企业家庭责任的一种落实,对于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及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3]261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及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3]261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及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10.15施行日期2003.11.01文号粤人发[2003]261号主题类别工资福利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及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3]261号)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为适应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工资管理工作需要,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及工资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技术工人岗位设置(一)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由用人单位按工种分别根据工作需要和技术难易程度具体设置。

技术工种分类按劳动部一九九二年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及省人事厅粤人薪[1997]3号文件规定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种表》(附表一)执行。

(二)机关事业单位一般设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职务岗位。

机电、技监、农业、水电、地质、测绘、文化、卫生等类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中技术较为复杂的工种,如电工、电梯维修工、汽车修理工、厨点师等,可设技师职务岗位。

机关单位(含机关服务中心)一律不设技师职务岗位。

(三)事业单位技师岗位实行职数限额控制,技师岗位职数原则上按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总数的3%掌握,各市、县技师岗位职数由各市政府人事部门确定。

省直单位技师岗位职数由省政府人事部门确定。

二、技术工人的聘用管理(一)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申报技术等级岗位,按设定的技术工人岗位,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用。

(二)技术工人聘用,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技术工人岗位聘用表》(附表二),用人单位进行相关知识和实际工作技能综合考核。

广东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条例(修订版)

广东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条例(修订版)

广东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条例(修订版)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指导企业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促进企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假,依法确保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的权利。

二、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以上,是指职工在同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职工如经劳动、人事或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在不同用人单位之间调动或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其在前后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作时间。

三、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满12个月及以上,但连续工作时间未满12个月的,不能享受年休假。

四、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及以上的,即获得享受年休假的权利,其当年年休天数的计算办法,按《实施办法》第五条执行。

五、用人单位按照累计工作时间的规定计算职工年休假天数时,应以职工休年休假的前一日为截止日。

六、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职工的工作时间,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至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止。

用人单位应当将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就业失业登记手册等有效的原始材料保存在职工本人档案中。

职工重新就业或转移工作单位,应当将本人档案送交新的用人单位核实后,作为核定职工本人工作时间等的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文,以下简称《探亲规定》)【详细】,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探亲规定》中,职工探亲对象是指职工的父母和职工的配偶,不包括兄弟姐妹。

《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职工未能独立谋生(十六周岁以前),受其抚养长大,现在仍与职工保持联系或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职工的配偶已死亡或离婚,尚未再婚的,按未婚职工待遇办理。

职工的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而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可参照未婚职工探亲待遇处理。

第二条学徒、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在学习、见习、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期满转为正式职工的,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实行熟练期制的工人,在熟练期内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熟练期满并自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工作满一年后,可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已领工资当学徒的,按正式职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原是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职职工(不包括学徒)、现役军人,从大、中专及技工学校毕业分配工作后,当年可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第三条经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今后仍继续留用的,未婚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二)项探望父母,已婚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一)项探望配偶;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四年,今后仍继续留用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三)项探望父母。

第四条男女职工结婚后,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当年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职工带薪脱产到外地学习一年以上,不能在公休假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应利用学习假期回家探亲,可按规定报销其一次往返路费,被探望的亲属原则上不能到临时学习地点探望。

原来住在一起的配偶,一方因工作需要调动到外地工作,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离别满一年,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正文:----------------------------------------------------------------------------------------------------------------------------------------------------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文,以下简称《探亲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探亲规定》中,职工探亲对象是指职工的父母和职工的配偶,不包括兄弟姐妹。

《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职工未能独立谋生(十六周岁以前),受其抚养长大,现在仍与职工保持联系或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职工的配偶已死亡或离婚,尚未再婚的,按未婚职工待遇办理。

职工的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而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可参照未婚职工探亲待遇处理。

第二条学徒、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在学习、见习、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期满转为正式职工的,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实行熟练期制的工人,在熟练期内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熟练期满并自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工作满一年后,可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已领工资当学徒的,按正式职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原是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职职工(不包括学徒)、现役军人,从大、中专及技工学校毕业分配工作后,当年可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第三条经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今后仍继续留用的,未婚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二)项探望父母,已婚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一)项探望配偶;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四年,今后仍继续留用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三)项探望父母。

广东省假期待遇规定

广东省假期待遇规定

广东省假期待遇规定广东省假期待遇规定为了保障广东省劳动者的权益,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广东省政府制定了假期待遇规定,规定了广东省员工在各类假期中的休假安排和福利待遇。

一、法定假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广东省员工享有法定假期,包括春节、清明节、劳动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

法定假期的具体安排如下:1.春节:全体员工享受7天法定假期,其中1月1日至3日休假,1月4日至6日调休;2.清明节:全体员工享受3天法定假期,4月4日休假,4月2日至3日调休;3.劳动节:全体员工享受3天法定假期,5月1日休假,4月30日至5月2日调休;4.中秋节:全体员工享受3天法定假期,9月13日休假,9月11日至12日调休。

二、带薪年假广东省员工在满一年的工龄后,可以享受带薪年假。

具体的带薪年假天数根据员工的工龄长短而定,一般情况下为:1.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但不满5年的员工,享受5天带薪年假;2.在公司连续工作满5年但不满10年的员工,享受10天带薪年假;3.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享受15天带薪年假。

员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工作需要,在与公司协商后选择休假的时间,但需要提前至少3个月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公司批准后方可休假。

三、特殊假期除了法定假期和带薪年假外,广东省员工还可以享受一些特殊假期,包括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哺乳假等。

各项特殊假期的具体规定如下:1.婚假:全体员工享受3天婚假,可以在结婚当天及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连续休假;2.丧假:员工在亲属丧失直系亲属时,可享受3-7天丧假,具体天数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而定;3.产假:女职工生育孩子时,可以享受产假,产假的具体天数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4.陪产假:男职工在妻子生育时,可以享受陪产假,陪产假的具体天数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5.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可以享受哺乳假,哺乳假的具体天数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四、福利待遇除了休假制度外,广东省员工还可以享受一些福利待遇,具体如下:1.节日福利:公司会在重要节日给予员工一定的补助或礼品,以表彰员工的辛勤工作和付出;2.健康保障:公司为员工购买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3.培训机会:公司提供培训机会,鼓励员工不断提升自己的工作技能和专业知识;4.职业发展:公司设立晋升通道和晋升机会,为员工提供职业发展的空间和机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四、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婚假时间为5天。原
按我省计划生育条件规定,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
婚年龄),增加婚假10天仍继续执行。
五、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工作人员的岳
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二、工作人员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
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
里选择父母或岳父母、公婆。
工作人员选择探岳父母或公婆,其往返路费的开支办法,经与省财政厅研究同意,
可按工作人员探亲假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三、工作人员按现行规定,工作年限必须满五年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根据目前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自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近年来,有的地区和单位就探亲假、婚假、年休假、丧假的一些具体问题询问如
何处理。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粤人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广东省人事厅文件粤人发[2009]217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我省实际情况,现就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通知如下:一、病假期闻的工资计发(一)已转正定级人员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机关公务员为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与技术等级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下同)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二)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和熟练期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和熟练期人员的病假工资,以其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和熟练期的工资标准为基数,按以上办法计发。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称号、获得国家或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等,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一)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二)当年事假累计在21—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下同);累计在31—5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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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费凭据报销。
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
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第四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
在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三十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五条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
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其他民用交通工
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盛直辖市自行规定。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
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间: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
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对探亲待遇
规定中“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问题,可按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
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一般在80公里掌握。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
定。
国家关于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
情况,现对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作如下补充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不满五年,已转
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
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得跨年使用。确因工
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可转下年度使用。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近年来,有的地区和单位就探亲假、婚假、年休假、丧假的一些具体问题询问如
何处理。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
六、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
期的天数。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
二、工作人员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
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
里选择父母或岳父母、公婆。
工作人员选择探岳父母或公婆,其往返路费的开支办法,经与省财政厅研究同意,
可按工作人员探亲假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三、工作人员按现行规定,工作年限必须满五年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根据目前
五、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
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第三条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
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
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
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第六条各盛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本盛直辖市范围内
统一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自治区的职工探亲路费规定,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由
自治区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本规定自《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
关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1981年3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七条
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2月9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四、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婚假时间为5天。原
按我省计划生育条件规定,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
婚年龄),增加婚假10天仍继续执行。
五、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工作人员的岳
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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