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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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申请书

篇一: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书

申请人:应,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xx市xx区xx 镇xx。

申请人:会,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xx市xx区xx 镇xx。

被申请人:xx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xx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xx市xx区xx镇xx。

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平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事实及理由:

20XX年初,平进入xx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xx分公司(又名xx建材经营部)工作,岗位是装卸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也没有为陈购买综合保险。20XX年9月18日17时40分,其在公司仓库和工友崔xx装货后从车上跳下时摔倒昏迷不醒,被送往xx中山医院xx分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申请人和会分别为死者平的儿子和母亲。平死亡后,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无法确认,被申请人不肯确认工伤并按法定标准赔偿原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贵院提起劳动关系确认仲裁,望裁如梭请!

此致

xx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篇二: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应,男,汉族,1979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五新组号。

申请人:会,女,汉族,1924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五新号。

被申请人:上海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青浦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华徐公路。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平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事实及理由:

20XX年初,平进入上海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青浦分公司(又名上海建材经营部)工作,岗位是装卸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也没有为陈购买综合保险。20XX年9月18日17时40分,其在公司仓库和工友崔流选装货后从车上跳下时摔倒昏迷不醒,被送往上海中山医院青浦分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申请人和会分别为死者平的儿子和母亲。平死亡后,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无法确认,被申请人不肯确认工伤并按法定标准赔偿原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贵院提起劳动关系确认仲裁,望裁如梭

请!

此致

上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篇三: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和理由:

年月份申请人通过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被安排做,月工资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年月日时,申请人在上班中发生事故,造成申请人的。当场送往医院。事故发生后,因单位没有给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也不为申请人申请工伤,致使其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给申请人造成重大伤害及损失。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向贵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望贵委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篇四: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潘某,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xx县xx镇腰庄村9组村民。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河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正定县恒山西路000号法定代表人:韩xx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5月23日经老乡介绍来到河北xx工程有限公司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的工地上务工,20XX年6月7日早上上班走到该工地地下室门口时带班长张xx叫申请人清理地下室模板,清理完毕后又让申请人把墙上的模板撬下来,在撬的过程中由于用力过猛从铁管上摔下来,随即被工友们送往河北省人民医院,经河北省人民医院诊断确定,申请人构成腰椎骨骨折,发生该事故后工地上给医院交了11000元后就停止了与申请人的联系。申请人多次与工地负责人陆经理联系,其表示申请人受伤住院与工地摔伤无关,申请人与其多次协商无果,由于无力负责沉重的医疗费用,

现只得回家养伤。

综上,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承建的工地工作受伤,而申请人对其承包的工程应当履行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据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潘xx

20XX年12月20日

篇五: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刘某,男,19**年*月*日出生,无业,汉族,住***************。现暂住************。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某勘察院,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唐*,该院院长。

请求事项:

请求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某勘察院是时代阳光工程的承包人,在其承包该工程后,又将该工程的部分项目转包给了无相应施工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包工头”李某。20XX年6月,为了加快

工程进度,而工地又缺少人手,于是“包工头”李某在承包工程项目后,招聘了包括申请人刘某在内的多位民工进行施工。进入工地后,申请人刘某被安排从事钻机小工工作,双方约定工资按100元/天计算。

20XX年6月9日15时左右,申请人刘某和几个工友负责钻机打孔,申请人刘某当时抓住钻机皮管。由于钻机出现故障,申请人刘某右手和皮管一起被转入钻机立轴上,导致右手多处骨折和损伤,随后被送往198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5天后出院,至今花费医药费2万多元。由于被申请人湖南省地址工程勘察院和“包工头”李某均不愿支付任何费用,而申请人又刘某来自农村,为了前期的住院治疗申请人已经负债累累,面对巨额的后续治疗费用,申请人刘某已无力承担。无奈之下,申请人刘某只好被迫出院,然而,医院出院医嘱:继续住院治疗。为了继续治疗,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和包工头催讨,然而,二人均分文未付。

综上,申请人某勘察院是涉案阳光时代工程的承包人,申请人刘某在其工地工作受伤,而申请人对其承包的工程应当履行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据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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