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运行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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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目录
7 各机型的性能7-2 7.1 ACN 7-2 7.2 各机型的风速限制7-3
7.3 7.3.1 7.3.2 7.3.3 飞机的分类
按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分
根据国际民航组织关于运输飞机进近分类的规定分类
本公司所属飞机分类(CCAR-121FS.3)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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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起飞爬升梯度与爬升率的换算7-6 7.5 下降下降梯度与下降率的换算7-6
7.6 7.6.1 7.6.2 7.6.3 7.6.4 7.6.5 飞机性能使用限制
概述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起飞性能限制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航路限制——单台发动机不工作
着陆分析
涡轮发动机驱动飞机的着陆限制——备降机场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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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7-11
7.各机型的性能7.1ACN
ACN一览表
7.2 我公司机型的风速限制:
7.2.1 波音737-700/800最大起飞/着陆风速限制: Array 7.2.3风速限制
B737-700/800
B737-700/800
注:
1. 在阵风比较大的情况下侧风限制标准以稳定风的侧风分量为标准。距跑道入口标高200英尺以下,若机载设备探测侧风分量或塔台报告稳定风分量超过侧风限制标准,必须立即复飞。
2. 若使用不对称反推,在湿或污染的跑道上侧风指南减小5 KTs 。
3. 在滑溜跑道上,侧风能力取决于道面条件、飞机载荷和飞行员的技术。
4. 使用自动油门着陆时,V 目标=Vref+5,不做风值修正。
5. 使用人工油门着陆时,V 目标
=Vref +风值修正值。 6. 风修正值=1/2稳定顶风分量+(阵风值-全稳定风值) 7. 注:风速单位为海里/小时(1米/秒≈2海里/小时); 8. 风修正值最大为20KTs ,最小为5KTs ; 9. 风向以着陆跑道方向为基准。
10. 当按照非正常检查单调整着陆速度时,如不使用自动油门,则必须对风进行修正(方法同4)。
注:风速限制是以开始进近或最终进近阶段时塔台报告的地面风为基础的。如果
ND(导航显示)上显示的风分量超出了对自动着陆时的风速限制,但塔台报告地面风却在限制之内,则AP(自动驾驶仪)可以保持接通状态。如果塔台报告的地面风大于上述限制,只能进行不用自动着陆的CATI(I 类)自动进近。
7.3 飞机的分类
7.3.1按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分:
7.3.1.1小型飞机:最大起飞全重5.7 吨以下;
7.3.1.2中型飞机:最大起飞全重5.7 吨-25 吨;
7.3.1.3大型飞机:最大起飞全重25 吨-100 吨;
7.3.1.4重型飞机:最大起飞全重100 吨以上。。
7.3.2 根据国际民航组织关于运输飞机进近分类的规定,即按该型飞机在
着陆形态下以最大允许着陆重量时失速速度的1.3 倍,通过按着陆
入口速度(VAT)的不同将飞机分成A、B、C、D、E 五类:
7.3.2.1 A 类:
英制: Vat<91 海里/小时。
公制: Vat<169 公里/小时
7.3.2.2 B 类:
英制: 91 海里/小时≤Vat<121 海里/小时。
公制:169 公里/小时≤Vat<224 公里/小时。
7.3.2.3 C 类:
英制:121 海里/小时≤Vat<141 海里/小时
公制:224 公里/小时≤Vat<261 公里/小时
7.3.2.4 D 类:
英制:141 海里/小时≤Vat<166 海里/小时
公制:261 公里/小时≤Vat<307 公里/小时
7.3.2.5 E 类:
英制:166 海里/小时≤Vat<211 海里/小时
公制:307 公里/小时≤Vat<391 公里/小时
注:此标准作为制订机场飞行程序和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依据,
各类飞机在进近着陆执行相应类别的着陆最低标准。此分类与我国
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为分配巡航高度层和进出走廊口高度的飞机分
类不同。
7.3.3 本公司所属飞机分类(CCAR-121FS.3):
B737-700/800: 大型飞机,C1 类
7.4 起飞爬升梯度与爬升率的换算
(CCAR-121.133(f(18)))
见下表。
7.5 下降下降梯度与下降率的换算
见下表。
7.6 飞机性能使用限制
7.6.1 概述(CCAR-121.173)
本公司使用的飞机均为涡轮发动机驱动。应当遵守CCAR-121.189 至
197 的规定。本公司应当使用飞机飞行手册中的性能数据来确定是否
符合CCAR-121.189至197 的规定。当涉及的条件与这些性能数据所
依据的条件不同时,如果内插法或计算法所得结果在实质上与直接试
验的结果同样准确,则可以用内插法或通过计算具体变量变化的影响
来确定是否符合规定。在确定性能数据是否符合CCAR-121 中的规定
时,还应考虑到所用航图的精度。
7.6.2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起飞性能限制(CCAR-121.189)
7.6.2.1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得以大于该飞机飞行手册中对应于该机场
气压高度和起飞时环境温度所确定的重量起飞。
7.6.2.2涡轮发动机驱动的运输类飞机不得以大于该飞机飞行手册中规定重
量起飞,该重量应当保证飞机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加速停止距离不得超过跑道长度加上停止道的长度;
2) 起飞距离不得超过跑道长度加上净空道长度,但净空道长度不得大于
跑道长度的一半;
3) 起飞滑跑距离不得大于跑道长度。
7.6.2.3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得以大于该飞机飞行手册中所限定的某个
重量起飞,在该重量下,预定净起飞飞行轨迹以10.7米(35 英尺)
的余度超越所有障碍物,或者能以一个特定距离侧向避开障碍物。该
特定距离的值为下列两项中规定值的较小值:
1) 90米(300 英尺)+0.125D,其中D是指飞机离可用起飞距离未端的
距离值;
2) 对于目视飞行规则飞行,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小于15度时,为300米,
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大于15度时,为600米;对于仪表飞行规则飞行,
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小于15度时,为600米,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大
于15度时,为900米。
7.6.2.4在依据本条1)/2)/3)款确定最大重量、最小距离和飞行轨迹时,应当
对拟用的跑道、机场的标高、有效跑道坡度和起飞时的环境温度、风
的分量进行修正。
7.6.2.5就本条而言,假定飞机在到达15.2米(50 英尺)高度(按飞机飞行
手册中起飞轨迹或者净起飞飞行轨迹数据中的适用者)之前无坡度,
并在此之后,最大坡度不超过15度。
7.6.2.6就本条而言,“起飞距离”、“起飞滑跑距离”、“净起飞飞行轨迹”
和“起飞轨迹”等术语,与对该飞机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规章中所规
定的术语具有相同的含意。
7.6.3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航路限制——单台发动机不工作
(CCAR-121.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