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 第13号令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规范化管理

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规范化管理

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规范化管理摘要:为了加强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监测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保证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质量以及落实其他需要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本文章主要介绍了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如何进行有序的规范化管理,以便在进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环境管理检查时提供一些帮助。

关键词: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规范化管理引言为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保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质量,环保系统进一步加大了竣工验收的管理力度验收监测工作,但由于工作起步晚,相关的政策与程序还不够健全,并且人们对此问题不够重视,为了保证竣工验收监测的质量并保证监测结果的可靠,科学,公平性。

必须规范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管理,使其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一、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重要意义(一)贯彻落实国家战略竣工验收的实际效益,很好地处理了我国快速增长的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的矛盾,贯彻了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制定了该方案后,会客观上约束企业从一开始就注意污染问题,将污染控制在源头,最大限度地控制污染量增加,发展经济的同时兼顾了污染的治理。

(二)对环境管理及经济发展的意义竣工验收时,会对企业的排放物进行检测,尤其是重点污染物12项总量控制指标(气、烟尘、粉尘、二氧化硫、水、CODcr、石油类、As、Cr、Pb、Cd、Hg、氰根离子和固体废弃物)进行核定,竣工验收可以为环保部门提供依据,提供最基本的数据。

并且竣工验收必定会引入大量的检测仪器,使企业更加规范化,为今后的环保工作打下了物质基础,方便于今后的环保管理。

新时期建于经济高速发展与环境、资源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必须全面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发挥环境监测的作用,依法开展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势在必行。

环境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验收监测,要从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上保障验收工作的顺利展开。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方案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方案
已建,同环评要求
丙烷气站,设400kg装瓶2×3瓶组液相汇流排3套
已建2个100m3的天然气低温储罐
油站,按10天贮存量考虑,设置2个50m3柴油贮罐和2个15m3汽油贮罐
已设置了1个16m3的柴油储罐
供电系统
总降压站
110kv总降站已建
消防系统
地下消房水池,一个,1350m3
东、西地下消防水池各一个,共960立方米
2.8《关于对xx海洋油气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启动制造基地工程喷砂车间排气筒调整的环境影响评价修编报告的复函》(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苏环便管[2014]54号,2014年5月);
2.9《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环境保护核准通知(No.6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7月)。
3.
3.1工程基本情况
本项目位于江苏省启东市寅阳镇启东船舶工业园区中部,具体地理位置见图3-1,厂区平面布置见图3-2。本项目占地143.1ha,项目投资总概算:33.5亿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资约为7225万人民币,约占项目总投资的2.2%。项目建设情况见表3-1,项目建设内容见表3-2,设备清单见表3-3。
表3-1项目建设情况表
序号
项目
执行情况
1
立项
江苏省发改委以[2011]410号文批准同意立项
2
环评
2010年8月由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2014年4月由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完成环境影响评价修编报告。
3
环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0年11月以苏环审[2010]253号文对报告书予以批复,2014年5月以苏环便管[2014]54号对修编报告予以批复。
实际建设
建设规模
年钢材加工量总计约15万t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4.30》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4.30》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4.30》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司加强建设项目的环保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简称环保“三同时”)的原则,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是指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

第四条规范性引用文件(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三)《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2x]150号。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2x‟38号印发。

(五)《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定》大唐集团制…202x‟62号。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工程管理部是公司改、扩、新建工程项目中环境保护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环保“三同时”整个阶段的协调,参加设计审查,检查施工过程环保措施落实,配合办理项目各阶段的环保审批手续和组织环保设施的专项验收。

第六条规划发展部负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以前各阶段的设计管理。

第七条设计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立项后的设计管理;要求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第八条监理单位受公司的委托进行工程监理时,必须同时按国家规定的监理程序和要求,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理(包括设计、施工、试运行、竣工等),并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律法规。

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监理资格证书,监理人员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监理资格证和上岗证,并熟悉电力环境保护专业。

第九条施工承包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单独编制环境保护措施。

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律法规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3.28•【文号】环办[2003]26号•【施行日期】2003.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环办[2003]26号为落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务公开管理办法》(环发[2003]24号)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政务公开实施方案(试行)》(环办[2002]148号),决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进行公示,现通知如下:一、公示原则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公示工作坚持依法公开、民主监督、客观真实、注重实效的原则。

2、按我局政务公开的统一要求,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监督责任制,确定责任人。

二、公示对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受理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包括涉密建设项目)。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受理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公示办法由负责受理的环境保护局自行规定。

三、公示时间要求在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四、公示方式将拟批准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名单按月在国家环境总局网站和《中国环境报》上公布,同时,将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基本情况等材料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网站(; )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评估中心网站()公布(保留时间1个月)。

公众关注程度较高的建设项目视情况还可在当地新闻媒体公示。

五、公示的操作程序1、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中,承担监测或调查的单位应主动征求当地公众的意见,以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表或企业公示等其他形式征求意见,并在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中汇总、反馈给建设单位和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的单位在提交审核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的同时,提交相应的公示材料(包括电子文档)。

江苏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附件1:江苏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下简称“环保验收”)管理适应建设项目生产实际,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管理,放射和电磁辐射类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环保厅对建设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至完成环保验收前,建设单位须每半年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现场环境监督,每季度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督查结果,省环保厅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四条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对分期建设或未能达到验收监测规定生产负荷的建设项目实行分期环保验收,分期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一)建设项目已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全部建成,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但实际生产负荷未能达到验收监测规定要求的,按实际生产负荷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二)建设项目部分生产线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成,建成部分生产负荷已达到规定要求,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对实际建成的生产线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三)建设项目部分生产线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成,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建成部分生产负荷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按实际生产负荷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实行分期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全部建成达到报批的生产规模后须进行建设项目的最终环保验收。

建设单位应在第一期验收后至最终验收前,每2 个月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项目运行和建设情况。

第五条省环保厅负责环保验收的项目,须由建设单位委托省级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验收监测,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

在资料齐全(资料清单见附件2)且具备验收监测条件的情况下,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在接受监测委托后3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监测报告(表)(工作流程见附件3)。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确保项目合规运营,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

三、验收内容
1.竣工环境影响报告的撰写和提交;
2.竣工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况的检查评估;
3.竣工环境监测数据的分析和评价;
4.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实施和效果评价。

四、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申请验收;
2.相关部门组织评估;
3.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4.出具验收报告;
5.完成验收。

五、验收标准
1.各项数据符合国家环保法规和标准;
2.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预期效果;
3.环境监测数据符合要求,未出现异常;
4.环境保护管理得到认可,符合相关要求。

六、验收结果
1.合格: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
2.不合格:存在未达标项的项目,需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七、责任追究
对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的建设单位,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修订,以修订后的版本为准。

以上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敬请各单位遵守执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2.22•【文号】环发[2000]38号•【施行日期】2000.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38号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二、在规定的试生产期,承担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后,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提供的验收监测数据和验收监测报告(表)结论负责。

四、对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建设项目,应先编制验收监测方案,验收监测方案应经负责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项目,应在完成现场监测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的项目,应在进行现场监测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的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试生产阶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

对在规定的试生产期,生产负荷无法在短期内调整达到75%以上的,应分阶段开展验收检查或监测。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分期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对已完工的工程和设备进行验收监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政策法规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政策法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历年版本及相关条款
(1)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通过。
(3)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自 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历年版本及相关条款
(1)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自1996年4月1日施行。
(2)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 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有关新政策
法律、法规及配套办法调整
法律、法规及配套办法调整
法律 法规 配套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相关条款: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 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2017年6月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于修订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 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自2015年1月1日 起施行。

国家环保总局 第13号令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第13号令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1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抄送: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附件:(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核设施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首次装料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规范(年12月)..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规范(年12月)..
② 建设单位环境保护组织机构、规章制度 ③ 环保设施运行记录 ④ 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 ⑤ 日常监测计划 ⑥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协议(合同)及处理/
处置机构资质证明
(5)其它相关资料
①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情

② 自动监测系统的安装使用情况
③ 厂区绿化情况及绿化率
④ 其它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和资料等
1、前

主要简述建设项目概况和验收监测任务由来。 生产工艺、建设内容、项目是否分期建设、工 程总投资、环保投资及所占比例等。 任务由来一般包括项目立项、环评、环保设 计备案、初设、建设、试生产及审批过程简述, 验收技术工作承担单位、现场勘查时间、验收 范围及参加单位等。
项目概述一般包括项目建设地点、生产规模、
其他需要说明情况的相关文件。
(2)验收目的 (3)验收工作程序
3、建设项目工程概况
应以简练文字叙述并配图表。
(1)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基本情况应包括建设性质、建设地点、生产规 模、总投资及环保投资等,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 附录F。 (2)地理位置及平面布置图
(3)建设内容 建设项目主、辅工程及环保工程的建设内容,如果 工程建设内容较多,可列表说明。
色金属采选、非金属矿采选、公路、铁路、水运、城市交通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煤气、天然气、热力、自来水生产和供应、海水 淡化、其他水处理、利用、管网建设、城镇河道、湖泊整治)、
社会事业与服务类(公园、旅游开发、影视基地建设、影视拍摄、 大型实景演出、陵园、公墓)等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
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 验收工作的准备
2、资料分析
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初步掌握 以下内容:建设内容及规模、生产工艺流程 及产污环节、污染源及排放方式、建设项目 周围环境保护敏感目标、建设项目环境风险、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等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1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规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及《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试生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三条省环境保护厅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告制度,对完成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按季度进行公示(涉密的建设项目除外).第二章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督管理第四条建设单位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以后,应当在开工建设项目以前,向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报告项目建设计划,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和省明确规定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应同期落实环境监理单位,并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供监理合同副本。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生产(试运行).第六条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试生产(试运行)申请。

试生产(试运行)申请应附加说明项目概况、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第七条省环境保护厅自受理试生产(试运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委托设区的市环境保护局(含省直管县环境保护局)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试生产(试运行)申请,省环境保护厅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征求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意见,做出是否允许试生产(试运行)的决定.第八条试生产(试运行)的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环境保护厅退回申请并责令限期整改:(一)未经环评审批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主要原辅材料、采用的工艺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擅自做出重大变更;(二)超过规定时间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重新审核;(三)污染防治或生态防护设施未建成,或已建成但不能正常投入使用;(四)施工期应委托监理而未委托;(五)施工阶段的环境违法行为未整改或行政处罚决定未执行;(六)危险废物管理和贮存、处置不符合规范要求;(七)卫生防护距离内拆迁工作未完成;(八)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未落实到位;(九)未配备环境保护专职管理人员;(十)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完工环保护验收监测办理指南

建设项目完工环保护验收监测办理指南

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办理指南一、服务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二、提供服务的依据:(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第253号令)(二)《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13号令)三、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自2016年8月24日起)四、具体办理部门:综合计划室、现场监测室、分析实验室五、联系方式:电话:,传真:,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B105六、申请方式:委托方应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申请验收,经批准后,到监测中心综合计划室进行业务申请七、需提供的材料、表格或资料下载:委托方需提供《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有关大体情形表》(见附件)。

大体情形表需登录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网站(),按项目性质分类选择下载,完成填写并加盖公章。

八、受理时刻:工作日每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九、办理时限:对于符合验收监测条件的建设项目:(一)已收取检测费用的项目:验收监测时刻自收到委托方合同付款回执后算起,一般在3个月内完成报告编制。

(二)免收检测费用的项目:验收监测时刻自收到委托方材料后算起,一般在8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编制。

附件: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办事指南附件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办事指南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二O一五年六月质量方针行为公正方式科学数据准确服务规范联系方式: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B105 邮编:100048电话:(010)传真:(010)资料下载:目录联系方式:........................................................... 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B105 邮编:100048............ 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办事指南............................ - 0 -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提供资料清单........................ - 3 -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流程图.......................... - 5 -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要求............................ - 6 -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受理反馈意见表..................... - 10 -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办事指南一、受理事项: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相关资质的讨论

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相关资质的讨论

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相关资质的讨论作者:叶本利单位:福建省寿宁县环境监测站电话:593-5508157摘要:环境监测(调查)是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近年来更加受到环保部门的重视,但环境监测(调查)的实施和报告的编制主体在法律、法规上规定不明确,可执行性不强。

本文针对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资质要求在环保法规方面进行分析和讨论。

关键词: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环境监测(调查)报告编制资质1.前言以往较长一段时间来,有些环境监测站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存在一个误区和局限性,验收监测只是单纯的停留在对环保设施污染源的监测上,根据污染物排放的浓度和标准来判定其是否符合验收条件。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制定和第14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规定》的废止,就可以明确的知道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已不是单纯的对环保设施竣工的验收,而是包括整个建设项目竣工的环境管理、环保设施和各项措施的检查验收。

另外,大多数县级监测站不仅自己编制污染类验收监测报告也编制生态类项目的验收调查报告,一般环境监测站是否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资质还需要认真探讨。

13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其中验收调查报告(表)还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

在技术条件达不到或无相关资质,验收监测方案不合理,监测前期对项目环境检查不够的情况下,就会造成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不规范,质量不高,甚至对环保验收工作产生不良后果而导致事故发生后被追求责任,例如众所周知的龙岩上杭紫金山含铜酸水渗漏事故。

2. 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资质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3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的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相关资质指的是什么资质值得我们研究。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四条必须按照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的要求,建设配套防治污染和预防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设施。

第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主体工程设计阶段委托具有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其中污染较严重的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须附专家评审意见。

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一)设计依据;(二)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三)工程设施、工艺流程和预期效果;(四)设计文件、废气排放点位图和雨水、废水排放管网布置图;(五)操作管理人员设置;(六)投资概算及运行成本。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的要求。

第六条从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应及时向县环保局书面报告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建设进度。

第七条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控制扬尘、噪声、振动、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防止破坏自然景观和影响人居环境。

第八条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监理制度,由公司委托具有环境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工程的设计、建设、安装、调试实行全过程监理,对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监督。

第九条对建设项目实行定期跟踪检查制度,检查、核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督促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跟踪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核实建设项目的建设地址、生产产品、生产规模、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等与原审批文件是否相符;(二)了解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进度,检查环境保护设施的开工建设情况、工程进度;核实废水排放管网布置、环境保护设施实际施工情况与设计方案是否相符,环境保护设施的主体、管道、阀门等设置是否合理;检查地下管道等隐蔽工程;检查污染物是否全部引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有其它不符合规范和要求的排放管道、排放方式;(三)检查施工期间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有违反环保“三同时”的行为,必须及时进行整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1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抄送: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核设施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首次装料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

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条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

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

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第十二条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

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

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第十七条对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可直接在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作出批准决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九条国家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告制度。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将其前半年完成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材料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在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申请表、登记卡以及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局第十四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