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电源监控系统施工工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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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一、工艺流程
施工前准备工作→配管及布线→监控器安装→传感器安装→系统接地→调试→系统培训及交付使用
二、施工前准备工作
1、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
2、系统的安装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
3、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方案进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更改并经图审机构审核。
4、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单位批准。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应按附录B的要求填写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明确相应技术要求;
2)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以及必要的技术文件; 3)系统设备、材料及配件齐全并能保证正常施工;
4)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正常施工要求。
6、系统的安装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2)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进行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3)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检验、系统调试及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
4)系统施工过程结束后,施工方应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验收;
5)系统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调试;
6)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和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完成;
7)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应按附录C的要求填写。
7、建筑物产权所有者应建立保存系统每个传感器的安装及试验记录。
三、设备、材料进场检验
1、系统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进场验收,进场验收应有书面记录和参加人签字,并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签字确认;未经进场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
3、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
4、系统中非国家强制认证(认可)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5、系统设备及配件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
6、系统设备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四、布线
1、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50303的要求。
2、在管或线槽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或线槽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3、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或线槽的同一槽孔。
4、导线在管或线槽,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5、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6、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1) 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时;
2) 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1个弯曲时;
3) 管子长度每超过10m,有2个弯曲时;
4)管子长度每超过8m,有3个弯曲时。
7、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侧应装护口,在吊顶敷设时,盒的外侧均应套锁母。
8、在吊顶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9、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0m~1.5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
1) 线槽接头处;
2) 距接线盒0.2m处;
3) 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
10、线槽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11、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12、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0MΩ。
13、同一工程中的导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选择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电源线正极应为红色,负极应为蓝色或黑色。
五、监控器的安装
1、监控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 1.3m~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2、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0.1m~0.2m。且满足以下要求:
1)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3)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4)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3、监控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4、引入监控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2) 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褪色;
3) 端子板(或排)的每个接线端子,接线不应超过2根;
4)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小于200mm的余量;
5)导线应绑扎成束;
6)导线引入线穿管后,在进线管处应封堵。
5、监控器的主电源引入线严禁使用电源插头,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标志。
6、监控器的接地(PE)线应牢固,并有明显永久标志。
7、监控器部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不同功能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8、主要消防设备接线图
(排烟风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