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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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协议书

甲方(实际出资人):

乙方(名义出资人):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以乙方名义投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便双方遵照执行:

一、目标公司及名义股东

1.目标公司以乙方名义出资元,但实际出资人为甲方。

2. 目标公司由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以名义出资人即名义股东和名义法定代表人之身份,登记于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中。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甲方享有依据《公司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的股东权利和法定代表人权利,并有权行使《公司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的股东权利和法定代表人权利。

(2)甲方在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随时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有权要求乙方将所持目标公司股份无条件的转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

2.义务

(1)甲方有义务完成对目标公司的出资,确保资本金到位。

(2)甲方作为目标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以其对目标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并履行作为股东的全部

义务。

(3)甲方要求乙方配合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当予以提前通知。

(4)因甲方行使股东权利,造成乙方发生的必要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权利义务

1.权利

(1)乙方在按照甲方要求配合行使股东权利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甲方承担。

(2)乙方不承担对目标公司的出资义务。

2.义务

(1)乙方完全认可甲方为实际出资人的身份,完全认可甲方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和法定代表人权利。乙方对公司、其他股东明确甲方的实际股东地位和身份。

(2)乙方不享有《公司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的股东权利和法定代表人权利,且乙方不得主动行使《公司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的股东权利和法定代表人权利,但甲方授权乙方行使的除外。

(3)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主动配合甲方行使作为目标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利。若目标公司须该公司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乙方应与获知该信息的当日通知甲方。

(4)乙方应当对甲方为目标公司实际出资人的情况予以严格保密,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向第三人披露甲方为实际出资人。

(5)乙方不得利用目标公司名义股东身份和名义法定代表人身份对外牟取私利,不得利用该名义股东身份和名义法定代表人身份从事对目标公司存在任何竞争性或者损害性的行为。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名义所持股权及收益擅自进行转让、质押或者对该股权施加其他财产负担。

(7)因乙方自身债务或者其他行为,导致乙方在目标公司持有的名义股份以及收益被查封、冻结、拍卖、变卖或者转让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全部损失。

三、协议终止以及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因下述原因终止:

1.目标公司解散、破产、清算、注销、吊销的终止情形;2.甲、乙任何一方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协议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

4.发生其他协议终止情形的。

(二)协议终止后,乙方以名义股东持有的股份,应当重新由甲方持有或者甲方指定第三人持有。如发生协议终止第(2)种情形的,由相关继承人继续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将股权重新交由甲方或者甲方的继承人享有。

(三)因乙方怠于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他

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相冲突的条款,以补充协议为准;未冲突条款,仍按本协议执行。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成立及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在甲乙双方签字之后成立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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