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通知书如何合法运用
整改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整改通知书的法律效力【篇一: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期限】《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限期”该限多长赵哲依据行政法学原理,责令改正一般是指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而作出的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或恢复原状的具有强制性的决定。
行政执法部门在具体行政执法中经常使用的法律文书之一就是《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简称限改),这一文书适用于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各类案件,应用非常广泛。
所以,该文书在使用时经常会出现“限期”该限多长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在时间限制上的规定比较模糊二、现实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了“人情”限期所谓限期是指限制在一定期限内,然而“一定的期限”是多长,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例如《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拆除大型户外广告,责令限期拆除1个小时或1天有时不现实,1个月就成了放任自流。
这就需要执法人员在现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情合理的判断,这一判断并非双方能达到满意的理想效果,所以就会出现“人情”限期,或者纠违现场出现讨价还价的尴尬局面,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因此见机钻法律空子,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造成行政执法的被动。
三、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导致执法不严的状况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幅度内,享有一定的选择权,即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自己的最佳判断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实质在于赋予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一定的判断和选择的余地,这就意味着行政裁量范围内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拥有了一定的自由度,从而灵活果断地解决问题,提高行政效率。
但正是因为时间弹性的存在,留出了孳生腐败的空间。
如对情况完全相同的临时占道经营案件,可以得到两种不同的整改要求,即可以责令立即纠正违章行为或给出一定期限的整改决定。
再则,如果违法当事人只需1个月的占道时间,“限改”完全可以在合法的条件下给出1个月的限改期限。
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流程
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1. 立案:相关部门或机构接到投诉、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进行立案调查。
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及在执法工作中的应用
使用责令改正存在 的问题
( ) 用 责令 改正 时机 不 当 。一 一 使
认为 “ 责令改 正 ”属 于行 政指导 ,既 人 的行为 违反法 律 、法 规 、规章 的规 是 日常监管 中用得 少 。即使 发现 了违
非行 政 处罚亦 非行政 强制 。
定 ;2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有 明确 授 法行 为也 由于违法 行为 危害性 不大 而
权 由行政 机 关对 某一 违法行 为给 予责 疏 忽掉 ,没有采取 责令 改正措 施 ,错 令 改正 或法律 、法规 、规章 虽未 明确 过 了使 当事人改 正轻微 违法行 为 的机
责令改正 的法律属性
责 令 改 正 是 指 行 政 主 体 依 法 做 规 定 ,但 依法 属于行 政机 关职权管 辖 会 ;二是在 作 出行 政处 罚决 定时 又同 出要 求行 政相 对人停 止和 纠正 违法行 的 范 围 ( 质 监 部 门对 特 种 设 备 的 时作 出责令改正 用得 多 ,在 案件办 理 如
能按期作 出处 理决 定的 ,经质量 技术 于规避 由于 “ 作为 ” 、 “ 不 不依法 行 法 规 的规定执 行 , 质量 技术监督 行
监 督部 门主要 负责 人批准 ,可 以延 长 政 ”、 “ 不依程 序执 法”等 给执 法人 政 处罚 程序规 定 第三 十条对 此 已有
分 监 管 执 法 人 员 为 避 免 麻 烦 ,在 对 是 不 妥 当 的 。从 证 据 效力 的 角 度 上 行 。
当事人作 出责 令改 正时多使 用 口头责 讲 ,责令改 正通 知书 是质监 部 门对 外
( ) 定责 令改 正法 律 指引 。建 三 制
令 的 方 式 ,虽 然 口 头 责 令 改 正 也 是 责 统一 使用 的制 式法律 文书 ,其法 律效 议 将现 行 的 产 品质量法 、 食 品 令 改 正 的 其 中 一 种 手 段 , 但 与 书 面 的 力 远 远 高 于 执 法 人 员 自 制 的 巡 查 记 安 全 法 、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责令改正通知书”如何应用
“责令改正通知书”如何应用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时,往往偏重于对主要违法事实的行政处罚而忽视《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运用;有的则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把“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作为处罚种类写到处罚文书上,或是口头责令改正。
这些做法是错误的。
一、从法律和有关规定看,应当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只要查明当事人具有违法行为,不管其行为是否达到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程度,都必须指出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也明确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还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二、从有效规范当事人行为,提高监管实效看,应当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提出整改要求,对教育违法当事人,有效防止违法行为继续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拒不改正......(本文共计1页)
1。
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示范文本)
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城责停(改)通字〔〕第号
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具体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
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印章)
年月日联系人: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制作指南
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的文书。
一、准确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并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上保持一致。
二、写明涉嫌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具体行为的时间、地点、具体事项。
三、准确列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全称及具体条款。
四、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应当是针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提出的具体整改意见,如自行拆除、恢复原状等,不能笼统写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五、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并加盖印章,同时注明作出文书的日期。
六、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附卷归档,并与《送达回证》配套使用。
行政责令改正通知书不具有可诉性
行政责令改正通知书不具有可诉性行政责令改正通知书是行政机关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旨在规范被通知单位或个人的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作为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责令改正通知书不具有可诉性,即不受司法程序的约束和监督。
一、行政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性质行政责令改正通知书是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针对特定单位或个人所作出的一种治理行政行为。
行政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性质既包括行政命令性,又有行政约束性。
行政命令性体现在行政责令改正通知书具有命令性、强制性和约束力,被通知单位或个人必须根据通知书的要求,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改正。
行政约束性则体现在被通知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受到了行政机关的约束和规范,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的职权,指导和约束了行为主体的行为,保护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二、行政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效力行政责令改正通知书是行政机关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当被通知单位或个人收到行政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应当及时认真履行通知书的要求,采取切实措施予以改正;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
具体来说,被通知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行政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内容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防止再次出现类似的违法行为。
如果被通知单位或个人未按照通知书的规定进行改正,行政机关将会依据法定职权采取必要措施,包括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以确保法律法规的执行和公共利益的保护。
三、行政责令改正通知书的不可诉性行政责令改正通知书作为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所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其不具有可诉性,即不受司法程序的约束和监督。
这是因为行政相对程序和司法程序的性质及其追求的目的不同。
行政相对程序强调的是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行为的自我监督,追求的是行政行为的正确和规范,而司法程序则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和维护法律的权威,追求的是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
因此,在司法程序和行政相对程序的职责分工下,行政责令改正通知书作为行政相对程序的一种典型,不具备司法可诉性。
税收执法过程中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法律适用
税收执法过程中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法律适⽤2019-09-22摘要:“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税务机关常⽤的法律⽂书,但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如何正确使⽤“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上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为税收执法埋下了巨⼤的风险隐患。
本⽂从法律视⾓对其独⽴性、法律适⽤、内容要求、时间要求等⽅⾯进⾏了理论分析、实践探讨并提出了处理思路。
关键词: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法律适⽤“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税务机关常⽤的法律⽂书,《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107条第(⼆)项即对其做出了规定。
但在实践中,税务⼈员在如何正确使⽤“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上却存在不少问题,有必要对其进⾏探讨。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独⽴性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税务机关制发给税务违法⾏为⼈,并责令其在⼀定期限内改正违法⾏为的法律⽂书。
实践中,⾏政处罚和限期改正常常是同时进⾏的,因此有⼈认为限期改正是⾏政处罚的附属组成部分,但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是很⽚⾯的。
⾏政处罚是带惩罚性的⾏政⾏为,是对违反税收管理秩序的⾏为依法给予的法律制裁,但它在因果关系中并不具有终极意义。
也就是说,不能为处罚⽽处罚。
处罚本⾝和违法⾏为的改正是两回事,纳税⼈接受处罚并不必然意味着违法⾏为的改正。
实施处罚和改正违法⾏为的主体也是不⼀样的,税务机关作为实施处罚的主体能够保证对⾏政处罚执⾏到位,却⽆法代替纳税⼈改正违法⾏为。
⽽且对违法⾏为进⾏惩罚的最终⽬的是消除违法⾏为的负⾯影响,维护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
因此,有必要单独就违法⾏为的改正向纳税⼈做出限期改正这⼀具体⾏政⾏为,它是⼀种命令,要求违法⾏为⼈履⾏法定义务,停⽌违法⾏为,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原状。
因此,期限改正虽然和实施⾏政处罚密切相关,但它在法律上有着⾃⼰独⽴的价值。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法律适⽤税收执法⼈员在使⽤“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时候,存在着⼀种定势思维:即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确定该⽂书的适⽤范围。
青岛市工商局关于规范使用《责令改正通知书》的通知
青岛市工商局关于规范使用《责令改正通知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8.20•【字号】青工商法发[2009]142号•【施行日期】2009.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工商局关于规范使用《责令改正通知书》的通知(青工商法发〔2009〕142号)各分(市)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局、所:执法文书是行政行为的重要载体,对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由于对《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程序等缺乏认识和规范,导致在执法中遗留了一些隐患。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文书,明确监管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法律性质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相对独立的一种行政处理决定。
法律设定责令改正的目的,是不能因行政处罚使违法行为取得合法性,教育违法行为实施者,制止轻微违法行为和防止重大违法行为的发生。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必须先行取得证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按照“有损害必有救济”的原则,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中应按照文书格式要求,正确填写复议和诉讼等救济方式。
二、使用《责令改正通知书》应注意的事项责令改正作为一种行政处理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中一并做出,也可以单独做出。
需要单独做出的,应当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省政府、市政府职责分工,其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组织)主管或者配合管理的,应当同时发送《行政建议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需引用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款,为了增强说理性,应当写明法规条文的具体内容。
凡是没有实体法规定的,不能使用责令改正通知。
不得引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一般性规定作为责令改正的依据。
在使用《责令改正通知书》时,应当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
凡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危害较大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关于责令改正制度
关于责令改正制度一、责令改正制度的定义和背景责令改正制度是指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对某一单位或个人在行为、制度或政策上存在问题时,通过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错误或缺陷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的出现是为了加强管理、规范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责令改正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它是行政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可以有效地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责令改正制度也是一种预防措施,通过对行为或制度的纠正,可以避免问题进一步扩大和恶化。
二、责令改正制度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责令改正制度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机关:当政府机关的行为或政策存在错误或不合法时,相关部门可以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错误。
2.企事业单位: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或损害公共利益的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
3.个人行为:对于个人行为中的违法行为或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可以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错误。
责令改正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发出通知书:相关部门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要求被通知单位或个人改正错误。
2.接受通知:被通知单位或个人收到通知书后,应及时接受并确认。
3.研究整改方案:被通知单位或个人应认真研究整改方案,制定具体的改正措施。
4.整改报告:被通知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相关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三、责令改正制度的意义和作用责令改正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有以下几个意义:1.规范行为:责令改正制度可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规范行为准则,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2.预防风险:通过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责令改正制度可以预防问题的进一步扩大和恶化,减少风险隐患。
3.保护权益:责令改正制度可以保护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提高效率:责令改正制度可以迫使被通知单位或个人及时整改,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资源浪费。
浅谈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及适用
浅谈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及适用在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中,责令改正这一行政管理手段已被相当一部分法律法规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在管理公共事务或履行职责中行使。
作为一种常用的重要行政管理手段,责令改正具有灵活性、可操作性强等特点,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准确界定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确保合法适用责令改正对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对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及其适用展开探讨,认为“责令改正”是一种行政命令。
一、责令改正的定义学术界对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一直存在分歧,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适用也存在着差异有的认为责令改正是行政处罚,包括“新罚种”说、“申诫罚”说等;有的认为责令改正是行政强制措施。
笔者认为,责令改正既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是行政强制措施,责令改正是一种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命令。
这里强调“特定”主要是在于区别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命令(抽象行政行为)。
责令改正,是指行政主体依法作出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的行政行为。
责令改正的特征有:(1)作出责令改正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责令改正的对象是违法行为人,即违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责令改正的作出以行政相对人违法为前提。
(4)责令改正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依职权作出。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上规定的强制性义务、破坏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的一种行政惩戒措施。
行政处罚与责令改正的区别主要有:(1)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惩罚性是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
责令改正的目的在于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不具有惩罚性。
(2)行政处罚的作出除特殊情况外需要遵循立案、调查、取证、决定、告知等严格的法定程序,而作出责令改正程序相对较为简单。
另外,从行政处罚的立法上看,首先《行政处罚法》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未纳入“责令改正”这一罚种;其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违反以下条例就会收到国税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属于文书送达:1、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3号)》第六十一条的明确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2、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3号)》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帐簿的,税务机关自检查发现之日起三日内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文书送达的相关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第一百零二条送达税务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第一百零三条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零四条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一百零五条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3号)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重新请一个懂会计的人来专职或临时做这项工作,税局肯定查了你们的账,不太满意,你就请人完善一下,过了税务关再说。
责令改正通知书如何合法运用
轻程序法的表现。
期、冗杂而又艰难的过程,且因为一个违法者可能有多个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不是罚则条款。综观《药品管理法》及配套法规,在
但不是全部的违法行为都能在同一时间侦破,并找到充分的证据证明。
罚则条款中,有的有“责令改正”的表述,有的没有。如《药品管理法》 即便是一个违法行为,从发觉到结案仍有一个时间段,在这个时间段
五、《责令改正通知书》根据的表述问题。《责令改正通知书》中 表述的内容应是责令当事人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意思表示,以及在限 定期限内未改正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在表述上应避开将责令改正表述 为行政惩罚。许多执法人员在《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填写上,在填完违 法事实和违法条款后,根据的是对该违法行为的惩罚罚条,这是将责令 改正作为了行政惩罚,是《行政惩罚确定书》的填写模式。如生产假药 的,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作出责令改刚要求,这里的根据是 很不恰当的,一是该条条款中没有“责令改正”,二是这是一种行政惩 罚的表述。其实,正如前面所述,无论是法律条款中有、还是没有“责 令改正”的表述,发出责令改正的根据都应当是《行政惩罚法》第二十 三条和《药品监督行政惩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这才是“药品
三、作出责令改正的形式问题。理论上,责令改正可以口头作出也
的重要根据,肯定要留意固定违法行为的证明证据。对限期改正的应
可以书面形式作出,但是口头形式不利用证据的固定保存,简单引起争
当告知当事人限期改正后的相关事宜,并完成限期改正后的复查程序,
魏
第3页共4页
本文格式为 Word 版,下载可任意编辑
作好复查验收的文字记录,放入案卷中。在限期改正中,有许多案卷看 不到复查验收的相关资料,往往是发出限期改正通知后,就不再履行复 查验收程序了,这是不完好的,也是常有的错误,应当特殊留意。
《行政处罚法》修订后,市场监管部门该如何适用“责令改正”?
《行政处罚法》修订后,市场监管部门该如何适用“责令改正”?....《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对责令改正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使用指南》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使用《责令改正通知书》。
按照本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决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并表述,不必单独制作本文书。
”这一告知救济权利的《责令改正通知书》适用三年多来,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
其依据是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相比旧法,本条并未进行修改。
但笔者发现,随着本次修法过程的讨论,不论是学界对“责令改正”的认识还是相关司法判例,对此认识都逐渐趋于一致,为此,有必要将相关观点予以梳理,为市场监管总局修订《责令改正通知书》时提供一些参考。
一、关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实施行政处罚时”的理解问题。
笔者编著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理解与实务》一书认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不是作出处罚决定时,实施行政处罚是一个动态过程,不是一个时点概念。
”行政处罚法修订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一书,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官方释义第100页指出:“所谓实施行政处罚时,包括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决定等全过程。
”该观点也印证了笔者对此的理解是正确的。
这就意味着,行政机关在整个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在包括调查取证的“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决定等”任何一个环节,随时发现违法行为,应该随时要求责令改正。
而不是作出处罚决定后,全部一直等到“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并表述”。
就此,当年笔者参与起草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的性质及适用
责令改正的性质及适用食品药品监管中“责令改正”的性质及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在食品药品监管过程中经常使用,《药品管理法》等食品药品法律、法规中常见有“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用语。
准确把握“责令改正”的性质,掌握使用的时机、场合等,是确保行政执法工作不缺位、不越位的重要问题。
一、“责令改正”的性质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要求违法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使其中止违法行为,令违法当事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当的状态。
“责令改正”并不在《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之内,不是行政处罚。
其性质是禁止违法行为人继续从事违法活动,并且采用有效措施纠正违法行为,使行为恢复到法律要求的状态。
也就是以行政命令的形式,要求当事人承担作为或者不作为某事的义务。
通过阻止、矫正行政违法行为,责令违法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恢复被侵害的管理秩序而体现的。
例如《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对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药品经营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即纠正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使经营活动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
可以认为:“责令改正”是附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命令,是辅助实现行政处罚目的的具体行政行为,体现的是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能以及通过行政执法实现法律功能的职责。
二、“责令改正”的适用(一)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的情形根据上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适用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
“实施行政处罚时”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期间不能认定为“实施行政处罚时”。
一方面,调查取证是为了实施行政处罚而开展的执法活动,是一个持续的状态;另一方面,行政处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自行政机关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瞬间既告完成。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一、文书制作的基本知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适用范围(1)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外部文书,送达当事人。
(2)适用于经过调查取证确认当事人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情况。
2.责令改正的具体形式《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对责令改正的具体形式进行了列举,包括:①责令停止建设;②责令停止试生产;③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④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⑤责令重新安装使用;⑥责令限期拆除;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⑧责令限期治理;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
3.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法律后果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
逾期不改正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当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确保执行到位。
(2)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为行政处罚前置条件的,将实施行政处罚作为逾期不改正的后果,表述为“逾期未改正的,我厅(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实施行政处罚。
”(3)如果当事人行为涉及违法排放污染物,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并告知当事人拒不改正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表述为:“我厅(局)将在××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厅(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4)如决定书中环境违法问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写明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的法律后果。
4.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市场监督文书使用指南
市场监督文书使用指南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市场监督文书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时所使用的重要文书。
正确、规范地使用市场监督文书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就市场监督文书的使用指南进行详细介绍。
一、市场监督文书的种类市场监督文书包括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告知书等多种形式,不同形式的文书对应着不同的处理方式和处罚措施。
责令改正通知书用于通知当事人存在的违法问题并要求其尽快整改,一般用于一般性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文书,会明确处罚措施和处理结果;执法告知书是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向当事人通报违法违规行为并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的文书。
1. 法定程序:市场监督文书的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合理、公正地进行处理。
在出具文书前,必须对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查证核实,确保文书的合法有效性。
2. 整改为主:对于一般性的违法违规行为,应首先考虑责令整改,并给予一定时间限期;只有在当事人拒不整改或整改效果不理想时才考虑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3. 证据必备:市场监督文书应当具备充分的证据支持,文书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否则有可能导致文书无效。
4. 公开透明:市场监督文书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当事人应当清楚了解文书的内容和处罚措施,有权进行申辩和申诉。
5. 文书保管:市场监督文书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备查,以备日后查证和监督。
1. 当事人信息:填写文书时要准确记录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便日后联系和沟通。
2. 违法事实:要详细描述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时间、地点、主要违法行为等,确保违法事实清晰明了。
3. 法律依据:对于违法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应做出明确引用,使当事人清楚了解其所涉及的法律规定。
4. 处罚决定:对于行政处罚文书,应对处罚决定予以详细说明,包括处罚措施、处罚依据、处罚金额等。
5. 签章盖章:文书的签发人员应当在文末签字并盖章,确保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责令整改通知书是不是行政处罚
责令整改通知书是不是行政处罚
《责令整改通知书》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但不是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扩展资料: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
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
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
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制裁行为。
参考资料:行政行为-百度百科
1。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如何执行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如何执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是指上级领导单位或监督机构要求下级单位或个人按照相关规定,对特定事项进行书面检查的行为。
在组织机构中,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是非常常见的管理方式,可以帮助保障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
在执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步骤,以确保检查的结果客观、公正、有效。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意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是对下级单位或个人工作的一种监督和管理方式,其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1.检查制度规范,保障工作的规范性。
通过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可以让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查,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2.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工作落实。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可以明确检查事项和要求,推动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快速落实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
3.监督机制完善,保障工作质量。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可以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保障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4.加强沟通协调,促进工作协同。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可以加强各级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工作顺利进行。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程序和步骤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程序和步骤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确定检查事项和要求。
上级领导单位或监督机构应明确检查的事项和要求,包括检查的对象、范围、标准和方法等。
2.下发检查通知。
上级领导单位或监督机构应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下发书面检查通知,明确检查的事项和要求,通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做好准备和配合工作。
3.组织检查工作。
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按照通知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工作,收集相关资料、数据和信息,核实事实真相,提出检查意见和建议。
4.撰写检查报告。
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撰写书面检查报告,详细记录检查的过程、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以及解决措施和整改意见等内容。
5.上报检查结果。
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将检查报告上报给上级领导单位或监督机构,接受审查和确认,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和改进工作。
6.落实整改措施。
上级领导单位或监督机构应监督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按照检查报告的要求,认真整改和改进工作,确保问题得到解决和工作得到改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责令改正通知书如何合法运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要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但是,笔者在大量的实际执法案卷中发现,很多案件在调查的过程中根本没有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
对这种现象出现了多种解释,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三种:一、先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然后又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二、案件已经立案调查了,随后就要做出行政处罚,没有必要先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三、有的违法行为在罚则的条款中没有责令改正的内容,不必作出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
一、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被列入行政处罚种类,它只是行政主体依法作出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命令,但不是行政处罚行为,其有别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是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的行政处罚。
即便是将责令改正载入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是不恰当的,特别是罚条中没有责令改正表述的,就更不对了。
《责令改正通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同属行政处罚,这就不能构成对同一违法行为
作出两次行政处罚,也就谈不上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二、责令改正是法定程序要求。
根据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程序,执法人员应当认真执行,不可自由取舍。
我们知道,《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对责令改正作出的规定,是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当已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存在,就应当立刻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禁止要求,履行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终止违法行为的继续存在。
因此,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不同于行政处罚决定,它是一项程序规定,不履行则涉嫌程序违法。
程序违法如实体违法一样,都是不合法的。
所以,认为“案件已经立案调查了,随后就要做出行政处罚,没有必要先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的看法是对法律、法规的片面理解,是在执法过程中忽视了对法定程序的履行,是一种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表现。
三、责令改正不是罚则条款。
综观《药品管理法》及配套法规,在罚则条款中,有的有“责令改正”的表述,有的没有。
如《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有责令改正;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则没有责令改正。
对已有证据证明生产、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发生了,显然必须立刻禁止,责令其改正,否则就有危害百姓生命的可能。
因此,我们不能以“有的违法行
为在罚则的条款中没有责令改正的内容,就不必作出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
应当说,无论罚则条款中有没有责令改正的表述,都应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四、责令改正是要立刻纠正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通知书》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前需要终止违法行为的继续存在,以防止违法行为可能造成对百姓伤害。
众所周知,行政执法案件的调查是一个长期、复杂而又艰巨的过程,且因为一个违法者可能有多个违法行为,但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能在同一时间侦破,并找到充足的证据证明。
即便是一个违法行为,从发现到结案仍有一个时间段,在这个时间段中,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显然是不容许其继续存在,否则就存在对百姓身体或生命危害的可能。
因此,对违法行为及时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有效地终止违法行为,有力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体现了《药品管理法》确立的“保护人民身体安全”的立法宗旨。
一、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通知的发出时间、数量问题。
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条件:一是在进行案件调查时。
二是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
这两个条件具备时,就是《责令改正通知书》发出时。
很显然,在结案时才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是不恰当的。
对于能否在一个案件中发出两个及
其以上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但笔者认为,当第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发出后,又有违法行为满足了上述两个条件,就可发出第二份。
同理可以依次类推。
只不过对于办案人员来说,减少《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办案能力的一种体现。
二、作出责令改正的期限问题。
现行的药事法律、法规一般未对责令改正和限期责令改正的期限作出规定,实际工作中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可能改正的时间等确定责令改正的期限,可以当场改正的,应当当场改正;需要一定期限改正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改正期限。
三、作出责令改正的形式问题。
理论上,责令改正可以口头作出也可以书面形式作出,但是口头形式不利用证据的固定保存,容易引起争议,况且《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因此建议责令改正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特别是对部分将责令改正作为行政处罚的前置性行政行为的,更应以书面形式作出,避免后续的行政处罚因无程序证据而处于被动。
四、作出责令改正的程序问题。
责令改正虽没有像实施行政处罚一样设置了严格的程序,但是作出责令改正也应当遵循一般的行政监督管理程序,即表明身份、进行检查、指
出问题、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下达通知书、签字确认等。
特别要注意的是,不要认为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就忽视了证据的固定。
在“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表述中,“已有证据证明”是“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的重要依据,一定要注意固定违法行为的证明证据。
对限期改正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限期改正后的相关事宜,并完成限期改正后的复查程序,作好复查验收的文字记录,放入案卷中。
在限期改正中,有很多案卷看不到复查验收的相关资料,往往是发出限期改正通知后,就不再履行复查验收程序了,这是不完整的,也是常有的错误,应当特别注意。
五、《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据的表述问题。
《责令改正通知书》中表述的内容应是责令当事人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意思表示,以及在限定期限内未改正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
在表述上应避免将责令改正表述为行政处罚。
很多执法人员在《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填写上,在填完违法事实和违法条款后,依据的是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罚条,这是将责令改正作为了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模式。
如生产假药的,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作出责令改正要求,这里的依据是很不恰当的,一是该条条款中没有“责令改正”,二是这是一种行政处罚的表述。
其实,正如前面所述,无论是法律条款中有、还是没有“责令改正”的表述,发出责令改正的依据都应该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这才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