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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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住所:XX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XXXX
身份证号码:
电话:XXXXXX
邮政编码:XXXXX
被申请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
复议请求:
1、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内人社工决【2015】6-97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无效。
事实与理由:
1、当班一起工作的同事XXX、XXX证明在工作时间,工作现场死者尹江华没有受伤。
2、当班同事XXX、XXX在出班后和尹江华一同洗澡,在澡堂里没有看见尹江华身上有外伤痕迹。而尹江华身上出现青紫发红的痕迹是在3天后在XXX 镇卫生院住院时才有的,充分说明,尹江华身上的外伤不是在工作中受的。
3、根据我公司“人员定位卡”记录信息,查看进出井口录像,与尹江华进出工业广场录像,尹江华进出井口和工业广场时步履轻松,神态稳健,没有受伤的表现。
4、工伤认定申请人朱某华提供的证据有瑕疵:证人徐某忠与朱某华系男女朋友关系,尹江华死后不久两人即生活在一起。证人朱某忠,因一直和徐某忠关系较好,有较密切的经济往来,在徐某忠与朱某华的关系中起了一定的联系作用,因此,此3人有较强利益关联,其证据的客观性值得怀疑。
5、作为工伤认定申请人,朱某华提供的材料不能直接证明尹江华是在工作中受伤。在尹江华下班回家后,家属、朋友没有人证明那个时候其身上有伤。
6、对于尹江华死亡时身上有伤的问题,作为其工作的单位,无举证责任、也根本没有必要去证明其伤的来源,因为他和工伤认定无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尹江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没有受伤是客观的、真实的。所有证据都可以证明排除尹江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过伤。
我公司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内人社工决【2015】6-97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此致:
XX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XXXX煤业有限公司
XX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