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
新闻传播法规
1、新闻传播法规:(1)广义的新闻传播法规指的是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体现这一国家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用于调整人们新闻传播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狭义的新闻传播法指的是专门适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一部法律。
2、新闻传播法规的渊源:①宪法、②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两类③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法规、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⑤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⑥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我国同外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的内容
3、新闻传播法制: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将本集团的意志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通过国家机关制定的调节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与制度的总和。
4、新闻传播法制的类型:(1)以立法形式制定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2)以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的判例为标准来审理新闻传播案件
5、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特点:(1)新闻法制必须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新闻传播活动;(2)新闻法制渗透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法律法规中,是一套完整的体系;(3)新闻法对新闻自由的规范比较详尽,保障性内容相对不足;(4)新闻法制与党的政策、法律、职业道德关系密切,他律与自律相结合。
6、新闻传播法律关系:新闻传播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参与者各方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7、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新闻传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新闻传播媒体、记者、编辑等新闻传播从业者、政府、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群体组织)
8、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客体:新闻传播活动中新闻传播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新闻行为和智力成果)
9、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基本原则:(1)言论出版自由(2)“两个服务”方向原则(3)国家发展与行政管理原则
10、新闻传播侵害名誉权:侮辱与诽谤
11、新闻传播侵害名誉权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名誉权的行为(2)行为人传播的内容直接指向受害人(3)行为人传播的内容确有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事实(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12、名誉权侵害的抗辩事由:内容真实、公正评论、特许权
13、新闻侵害隐私权:在新闻作品中公开他人隐私而使他人隐私权受到侵害的行为。
14、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构成要件:新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存在;受害人可以被指认;导致损害结果的出现;行为人主观上的错误
15、新闻侵害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非法拍摄并使用其肖像;歪曲使用他人肖像;与新闻宣传无关而假冒新闻宣传名义。
16、肖像合理使用情形:(1)对于党和国家领导人,地方各级党政领导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著名社会活动家、学者、演员等社会知名人士,为报道其活动和事迹而使用其肖像;(2)使用参加集会、游行、仪式或其他公共活动的人的肖像;(3)国家机关为了执行公务而使用公民的肖像;(4)为了公民本人利益而使用肖像;(5)为了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监督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为了科学、文化、教育等公益事业的需要而有限地使用公民肖像;基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使用
17、新闻作品著作权:作者创作完成新闻作品后所享有的和新闻作品相联系的专有权利。
18、新闻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主要集中在剽窃和抄袭
19、新闻传播媒体监督司法的必要性:(1)满足公众知情权(2)监督公权力(3)新闻传播媒体职责所在(4)司法实践的需要
20、媒介审判:新闻传播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造成破坏司法原则的后果。
21、新闻侵权行为:也称新闻侵权,指新闻媒体和新闻采写者利用新闻媒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22、新闻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已经发表;行为的违法性;新闻作品有可指的对象;新闻传播媒体和新闻作者的过错
23、新闻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新闻传播媒体或新闻记者在新闻侵权诉讼中,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主张,提出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某种相应的事实主张。
24、新闻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表现:履行舆论监督职能;公正评论;权威的消息来源;公众人物和公众兴趣;合理使用;受害人同意。
25、新闻侵权的预防:
(1)工作预防:与人为善、改进工作;公正评论、不当裁判;文风朴实、不违法律;细节真实、事实清楚;用词准确、切忌浮夸;严格审稿、兼听则明;(2)法律预防:《宪法》层面的预防;《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的预防;司法解释、行业规定和宣传纪律的预防
26、英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发展历史:
(1)封建王朝时期:起源于《大宪章》对表达自由的保护(保证公民政治和自由权)
皇家特许制度:1528,亨利八世下令限制印刷业发展,1538建立皇家特许制度;1557,玛丽女王下令成立皇家特许出版公司。
星法院令:伊丽莎白女王颁布“星法院令”
(2)资产阶级革命爆发后:克伦威尔时期,约翰.李尔本案确立在出版物上发表批评政府的文章不算犯罪
约翰.威克斯案:创办的《北不列颠人》杂志,提出“批评政府是每个报人神圣的天职”
《福克斯诽谤法》对诽谤罪进行了较为严格的法律限定,使诽谤罪的认定有,法可依
(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53,新闻评议会成立;1965,颁布《反垄断法》;1990,新《广播法》《藐视法庭法》规定了一系列媒体或记者的免责条款;《1996年诽谤法案》赋予媒体针对名誉损害索赔抗辩权;《信息自由法》将保障公民知情权以政府义务性规范形式加以确定,使采访报道权具有可操作性。
27、美国新闻法:
(1)殖民地时期:特许制、税收、煽动法
曾格案:在美新闻诉讼的司法实践上确立了三条33基本原则
诽谤必须是捏造事实,陈述事实不是诽谤;对诽谤罪要有事实真伪的证据,不能凭空指控;判定出版物是否有诽谤中伤或是煽惑人心的罪名,必须由陪审团作出裁决,不得由法官个人决定
(2)独立战争至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
弗吉尼亚州宪法规定了保障言论出版自由的条款(保障言论自由最早的成文宪法);
1789国会通过宪法前十条修正案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任何法律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的自由”美国新闻自由有了宪法的依据
1798,《关于处置外侨和煽动叛乱法》压制新闻自由,杰斐逊就任后废除
托马斯.杰斐逊:自由报刊应该成为对行政、立法、司法三权起到制衡作用的第四种权利;廉洁公正的、为公民了解的政府是不会被报纸的谎言打到的;出版自由和政府势不两立的看法是错误的;报纸说谎是没有力量的表现,报纸讲真话是有力量的表现;
(3)两次世界大战期间:
形成战时新闻检查的传统,即在和平年代不得干涉新闻界传播新闻和意见的自由,只有在战争情况下公众和新闻界才接受新闻检查;
1919,“申克诉美国案”确立“清除和当前的危险”原则,即判断一种言论是否应该受到第一修正案保护的标准使看这些言论是否制造一种清楚和当前的危险。
1920,芝加哥市政府诉《芝加哥论坛报》市政府败诉,突破美国政府“公正评论”的法律原则,确立了新闻界批评政府的“绝对权力”原则。
(4)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大大扩展了言论自由及新闻自由的范围
1972,“布兰日伯格诉梅斯案”最高法院对新闻记者的特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