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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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法律制度

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法律制度

此外,宋朝富家巨室也凭借其雄厚的财力买得官职。 根据历史记载,南宋时甚至卖官所得收入已成为国家财 政的重要来源之一。
(二)官吏的考课 考核的方法主要有二种:一是磨勘制;二是历纸制。 磨勘制:即磨勘转官,是指定期勘验官员的政绩,以
定升迁。 历纸制:类似于现代的考勤工作登记。规定官吏按日
自记功过,并上交主管官员,作为考核的依据。 (三)官吏的致仕制度 所谓致仕制度,即退休制度。根据宋朝法律的规定,
五代十国形势图
北宋形势图
南宋形势图
第一节 宋朝立法概况
一、宋朝立法指导思想 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 (1)采取种种措施削弱地方势力; (2)改变旧有的行政体制; (3)将官员的官衔和实际职务分离; (4)严禁宦官、外戚、后宫干涉朝政; (5)实行审判分离,防止司法专权;同时,在中央
包括铜钱与铁钱两种。依据其不同的流通区域,宋朝将 全国划分为铜钱区和铁钱区,严禁其流出境外。
(二)纸币 宋朝的纸币由唐朝的飞钱发展而来。北宋称其为交子
或钱引。南宋称其为会子或关子。其中,交子是宋朝最 早产生的纸币,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的纸币。
四、赋役制度 宋朝的赋役制度包括赋税和徭役两种制度。 (一)赋税制度 宋朝的赋税比较多,分得也比较细,除了传统的田赋和
1、农业劳动者获得主体地位,有承佃与转佃的自

2、家内服役者获得主体地位来自3、手工业劳动者与商人的主体地位得到进一步肯

二、物权
(一)所有权:包括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包括永佃权、典当、倚当 和抵当
三、主要契约关系 1、租佃 宋朝的租佃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1)佃农和地主之间是契约关系,而非私人依附关系; (2)佃农与地主的法律地位仍不平等; (3)佃农所受的剥削仍然较重。 2、典卖:包括典当与买卖 3、借贷 四、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一)婚姻制度 1、结婚的年龄:结婚的年龄进一步提早,男15,女

简述宋朝主要立法活动

简述宋朝主要立法活动

简述宋朝主要立法活动摘要:一、宋朝立法背景二、宋朝主要立法活动1.真宗时期立法2.神宗时期立法3.高宗时期立法三、立法特点与影响正文:自从宋朝建立以来,立法活动一直处于国家政治生活的核心地位。

在这一时期,统治者们为稳定国家政权、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进行了一系列重要的立法活动。

本文将对宋朝的主要立法活动进行简要梳理。

一、宋朝立法背景宋朝立法活动背景复杂,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

在政治方面,宋朝建国之初,历经五代十国战乱,社会秩序混乱,法制残破不堪。

为了重建法制,巩固政权,宋朝统治者开始进行立法活动。

在经济方面,宋朝推行农业经济政策,发展商业贸易,使得国家财政收入增加,为立法活动提供了物质基础。

在文化方面,宋朝文化繁荣,儒家学说得到重视,立法活动也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

二、宋朝主要立法活动1.真宗时期立法:真宗时期,国家政治稳重,经济繁荣。

为了进一步完善法制,真宗颁布了《庆历条议》,对官员选拔、监察、刑罚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此外,真宗还推行宽政、重农、兴学等政策,为国家立法奠定了基础。

2.神宗时期立法:神宗时期,宋朝面临着辽、夏的侵略,内部政治动荡。

为了应对外患,神宗对法制进行了改革。

他颁布了《嘉佑法》,强化了中央集权,改革科举制度,提升国家政治效率。

同时,神宗还推行新法,整顿财政,为国家发展奠定了基础。

3.高宗时期立法:高宗时期,宋朝遭受金国侵略,民族危机加剧。

高宗在面对战争压力时,坚持推行宽政、和战、安抚等政策。

他颁布了《绍兴定律》,对刑法进行了修订,强调法律的公正、公平。

此外,高宗还推行经界法,改革土地制度,为国家财政提供了保障。

三、立法特点与影响宋朝立法活动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强调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既重视法律的规范作用,又注重道德的教化作用。

其次,立法活动紧密围绕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中心工作,为国家发展服务。

最后,宋朝立法活动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注重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国家繁荣。

2014自考《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

2014自考《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

学习⽬的与要求 了解五代⼗国及宋朝法制的概况,理解唐朝之后,宋朝法制在⽴法指导思想、法制内容及司法制度上所出现的变化,重点掌握宋朝法制与唐朝法制的不同之处。

课程内容 第⼀节 五代⼗国的法律制度 主要⽴法;法律形式的发展。

⼆、法制内容的演变 刑罚空前酷烈;增设罪名,加重量刑;民事法制渐趋完备。

三、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诉讼审判制度;监狱制度。

第⼆节 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加强中央集权,防⽌分裂割据 ⼆、崇⽂抑武,儒道兼⽤ 三、强调慎法,法贵⼒⾏ 四、义利并⽤,通商惠⼯ 第三节 宋朝的⽴法概况 ⼀、主要法律形式及⽴法 刑统;编敕;编例;条法事类。

⼆、法学成就 《洗冤集录》;《名公书判清明集》。

第四节 宋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刑事法制 盗贼重法及重法地;折杖法;刺配;凌迟;新设罪名。

⼆、民商事法制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扩⼤;义庄;买卖契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商事法律。

三、⾏政法制 ⾏政机关;监察制度;官吏管理制度。

第五节 宋朝的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地⽅司法机关。

⼆、诉讼审判制度 ⼤案奏裁制;鞫谳分司制;翻异别勘制;务限制;理雪制度。

考核知识点 《⼤周刑统》;刑罚空前酷烈;凌迟;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宋刑统》;编敕;编例;条法事类;《洗冤集录》;《名公书判清明集》;盗贼重法及重法地;折杖法;刺配;凌迟;新设罪名;义庄;不动产买卖契约成⽴的步骤:“⽴继⼦”、“命继⼦”:“市舶司”:“枢密院”:“三司”;地⽅⾏政机关;监察制度;官吏的选拔、任⽤、考课与待遇;审刑院;受理诣阙投诉的机关;⼤案奏裁制;鞫谳分司制;翻异别勘制;务限制;理雪制度。

考核要求 ⼀、五代⼗国的⽴法概况 识记:《⼤周刑统》。

⼆、五代⼗国法制内容的演变 识记:刑罚空前酷烈;凌迟。

三、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领会:加强中央集权,防⽌分裂割据;崇⽂抑武,儒道兼⽤;强调慎法,法贵⼒⾏;义利并⽤,通商惠⼯。

四、宋朝的主要⽴法 领会:《宋刑统》;编敕;编例;条法事类。

6第六讲 五代十国至宋元的法律制度

6第六讲 五代十国至宋元的法律制度

第六讲五代十国至宋元的法律制度学习重点:了解唐后法律区别于唐朝之处及其原因。

主要内容:一、五代十国的法律制度二、宋朝的法律制度三、辽、西夏、金的法律制度四、元朝的法律制度一、五代十国的法律制度(907—960)(一)立法概况(见教材P221)《大周刑统》(又称《显德刑统》)(二)法律内容的演变:刑罚空前酷烈杖刑演变为“合欢杖”、“随年杖”流刑演变为刺配;出现凌迟;二、宋朝的法律制度(960-1279)(一)宋朝立法指导思想理学的出现及其对法制的影响(二)宋朝的立法概况(见教材P230)1、《宋刑统》: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特点有三2、编敕: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

3、编例:判例汇编,包括指挥与断例。

4、条法事类:先后有《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和《淳祐条法事类》,只有《庆元条法事类》保存至今。

(三)宋朝的法学成就及法制的历史地位1、宋朝的法学成就(见教材P234)《名公书判清明集》关于法医学研究:宋慈《洗冤集录》2、宋朝法制的历史地位有学者认为中国法制至宋朝才达到顶峰(四)宋朝法制内容的主要变化1、刑事法制1)重法地与《盗贼重法》:2)刑罚的变化(见教材P237)折杖法、刺配、凌迟3)新设罪名:天地坛非执事辄临,盗剥桑柘之禁2、民事法制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扩大:2)物权族产:义庄(见教材P245)3)债权4)婚姻家庭与继承家庭关系:立继子与命继子3、行政法制1)枢密院(见教材P252)2)三司3)差遣制4)致仕:70岁(五)宋朝司法制度的主要变化1、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①设置“审刑院”(见教材P258)②受理诣阙投诉的司法机关: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2、完善诉讼审判制度(见教材P260)①鞫谳分司制;②翻异别推制;③务限制度;④理雪制度三、辽、金、西夏的法律制度四、元朝的法律制度(1271-1368)(一)元朝立法指导思想保存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政策(二)元朝的立法概况1、建国前1)蒙古部落的习惯法:约孙2)蒙古部落的成文法:《大扎撒》2、建国后3)《条画五章》:蒙古国建立后的第一次立法3、元朝建立后4)《至元新格》:元朝建立后的第一部成文法律5)《大元通制》:是一部法律集成,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

宋元法律制度

宋元法律制度
(四)条法事类
(五)法学成就:《洗冤集录》
二、宋代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事特别法 贼盗重法:重法之地、重法之人 (二)刑罚 1、折杖法
宋开国之初,为改变唐末、五代藩镇割据时的严 刑峻法局面,树立新政权的威信,宋太祖于建隆四 年颁行了一种变相减轻刑罚的“折杖法”。即除死 刑外,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包括加役流)均可 折杖行刑。
第八章 宋元法律制度
宋代法律制度
(960年-1279年)
学习要求:了解宋代治国方略的变化;封建法 律与商品经济发展的关系;宋法律制度的 变化。
一、五代十国法律制度 二、宋代立法概况 三、宋代法律内容的变化 四、宋代司法制度的变化
阅读书目
1.[日]滋贺秀三《中国的家族法原理》,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2003版
(二)编敕
敕是皇帝发布命令的一种形式,宋代皇帝对特定 的人或事随时发布的指示或命令称为散敕。将散敕 汇编,整理成册,使之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上升为 国家法律,即是编敕。为适应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 编敕成为宋朝一项经常和重要的立法活动。 (三)编例
例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宋代的例可分为断例 和指挥两种。
3、推行行政改革 4、科举制度 5、任官制 6、重文官 7、利义并重
北宋形势图
南宋形势图
一、宋代立法概况
(一)《宋刑统》 宋建隆四年,宋太祖命窦仪等人在总结前朝法
律法令的基础上,编纂了《宋建隆重详定刑统》, 简称《宋刑统》。同年七月,由太祖下诏“刻板摹 印,颁行天下。这是宋朝的第一部正式刑律,也是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板印行的封建法典。 1、“刑统” 2、篇目:12篇 3、设“准”字条

2、刑部:职能开始兼有审判与司法行政职能。

9中国法制史-宋元

9中国法制史-宋元


2 、 施用“刺配之法”,就是一种以流刑为主,兼施刺面、 决杖等附加刑的刑罚。刺配刑的实施,实际上是古代墨刑 的复活。 3 、 采取“凌迟”处罚“口语狂悖致罪者”。凌迟入律体 现恢复肉刑,刑罚更滥酷。

(二)民事立法方面
A.主体范围扩大
唐代的“贱民”在宋代成为国家的编户农
民(城乡客户、雇工、男仆、女使)
2、编敕
以敕代律,进行“编敕”。敕是皇帝发
布的一种形式,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 力,起初并不是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 性的法律。编敕是对于散敕的汇编,是 使赦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程序, 从而使编敕在宋代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
3.编例
宋朝的例是在秦朝的廷行事、汉朝的决
事比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是指由中央司 法机关或者皇帝审断的典型案例作为后 来定罪量刑的依据。编例是将原本临时 的具体案例进行编修,使之上升为具有 普遍使用效力的法律形式。
相关案例
1. 杜 镐 比 附 断 罪 案
据史料《折狱龟鉴》中记载:

杜镐初任南唐,后入宋,受诏预修《册府元龟》,曾 官至礼部侍郎。年幼时,其兄在南唐作官,曾遇一案:一 个儿子毁坏父亲画像,被近亲告到官府,因法律没有规定 儿子毁坏父亲画像该如何处治,令杜镐之兄大费脑筋,始 终不知该如何断案,案子一直悬而未决。杜镐偶然得知此 事,问清案情,认为以僧尼、道士毁坏天尊和佛像之法比 附就可裁断。(据《折狱龟鉴》)

维护地主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和压迫、 确认蓄养奴婢的合法性

1.维护落后的生产关系,将佃户身份规定如同奴隶。 元朝法律规定,农民除必须向地主交纳高额地租外, 地主还可以按亩征收实物。地主任意撤佃,甚至将 佃户连同土地一起出卖、赠人。

2.确认蓄养奴婢的合法性。地主不仅有权役使佃户,

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法律制度

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法律制度

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公元960年—1368年)重点难点一、《宋刑统》及编敕、编例的立法特点;二、宋朝刑事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三、宋朝民事经济立法的主要内容;四、宋朝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五、元朝的主要立法及其特点;六、元朝法律内容与司法制度的突出特点。

唐朝灭亡后,中国社会又经历了半个世纪的五代十国分裂割据状态。

960年,后周禁军将领赵匡胤发动陈桥兵变,夺取后周政权,建立宋朝,定都汴梁(今河南开封),史称北宋。

1127年,北宋被金政权灭亡,康王赵构继而即位,迁都临安(今浙江杭州),史称南宋,1279年被元朝所灭。

北宋统治前后,我国北方地区的一些少数民族也先后建立政权,并长期与两宋王朝对峙。

916年,契丹族耶律阿保机建立契丹国。

947年,耶律德光改国号为大辽。

1125年,辽被金国所灭。

1038年,党项族元昊称帝,建立大夏国,史称西夏。

它先后与北宋、辽及南宋对峙而立,1227年被蒙古军灭亡。

1115年,女真族完颜部首领阿骨达建立金国,并先后灭掉辽及北宋。

1234年,金被蒙古军与南宋联军灭亡。

1206年,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

1271年,忽必烈改国号为大元。

1279年,元朝结束了两宋时期各民族政权分裂并立的局面,重新统一了全国。

1368年,元朝被元末农民起义推翻。

宋辽金元时期持续四百余年,是中国历史上多元法制并存的时期。

由于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比较突出,社会问题相当尖锐复杂,其法律制度的时代特色最为鲜明。

宋朝吸取唐末五代弊政的历史教训,加强统一,防止分裂,高度强化中央集权,因而立法活跃,法律形式多样,重法惩治“盗贼”犯罪,注重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诉讼审判制度有重大发展,皇帝对司法的控制更为严密。

辽金元等少数民族政权的法制日趋汉化,但又大量保留原有的民族习惯,因而具有强烈的民族统治特征。

第一节五代法制概况一、立法活动及主要特点唐朝于哀帝天祐四年(907年)灭亡后,中原地区相继出现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五个短暂的朝代;南方也陆续出现前蜀、后蜀、荆南、楚、吴、南唐、吴越、闽、南汉九个政权,加上北方的北汉,共十个政权,史称五代十国时期。

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1.五代十国的立法概况?答:一主要立法:后梁《大梁新定格式律令》,后唐《同光刑律统类》,《开成格》,另一重要立法活动是编敇,先后制定了《长兴敇条》《天成杂敇》和《清泰制敇》后晋依后唐《清泰制敇》基础上编纂而成《天福编敇》,也叫《天福杂敇》后周《大周刑统》又叫《显德刑统》。

大周刑统——是五代十国时期制订的一部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它是一部以律为主,附以相关式、令、格、敇的综合性刑事法规,对《宋刑统》的制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它的颁行,使得其他的律疏、令、格、编敇等在初中中几乎不被适用。

二,法律形式的发展:从法律形式上看,五代十国在沿袭唐朝法律形式的基础上有所发展。

其主要法律形式有律、律疏、格、式、令、敇、编敇及刑统等。

其中最主要的成就是刑统的完善及编敇的确立。

2.五代十国法制内容的演变?答:一刑罚空前酷烈:(1)在刑罚的执行上出现了一些新的做法,呈现严酷的特点。

如杖刑变为合欢杖,双杖齐下,随年杖同其岁的杖数,重杖一顿处死就是以杖代死刑。

流刑变为刺配,即将决杖与配流并用。

(2)出现新的刑罚:凌迟凌迟——史上最残酷的死刑,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余脔,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已。

二增设罪名,加重量刑:官典犯脏为常赦所不免的犯罪;私人入道的处罚加重;对厩库管理、盗罪的处罚加重;对官吏违反审判制度的犯罪的处罚也加重。

三民事法制渐趋完备:在契约制度上对不同契约在格式、体例及内容诸方面有一些共同的要求。

3.五代十国司法机关?答:一司法机关:沿用唐制,中央司法机关仍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别为中央最高审判、复核与监察机关。

地方司法机关仍与行政合一,突出特点在于均为军人所把持。

二诉讼审判制度:诉讼的提起须经法定的程序,严禁越诉。

民事诉讼农闲时受理,刑讯仍是主要取证手段.出现了和凝父子共编《疑狱集》疑狱集——我国现存最早的案例汇编,收录大量古代侦查、断案的事例,记录较为典型的侦查、断案技巧,对后来刑事审判及审判理论的发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8五代十国与宋朝の法制

8五代十国与宋朝の法制

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法律制度(960—1279年)第一节五代十国法律制度“五代” 中原地区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五个王朝,历时近六十年。

所谓“十国”,即前蜀、后蜀、吴、南唐、闽、楚、南汉、南平、吴越和北汉。

五代十国的统治者大都采取严刑峻法的手段来维持社会秩序。

因此立法森严,刑罚酷滥,司法黑暗,成为这一时期法律的显著特点。

五代十国法制内容的演变与特点(一)刑法空前酷烈1.增设严酷的刑罚。

(1)折杖法。

所谓折杖法是将笞、杖、徒、流四种刑罚折合成一定数量的杖刑。

(2)刺配。

后晋天福年间出现了将决杖与配流并用或是将刺面与配流并用的刑罚,称为刺配。

(3)凌迟(也作“陵迟”)。

“五季多故,以常法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凌迟一条,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

”2.增加罪名,加重量刑。

(1)对官吏贪赃犯罪的处罚. (2)对“私度入道”的处罚加重。

(3)厩库方面的犯罪。

(4)对盗罪的处罚。

(5)严苛的盐法与曲法(酒法)(6)官吏违反审判制度的犯罪。

(二)调整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渐趋完备第二节宋朝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宋太祖:“王者禁人为非,莫先法令” 。

太宗:“法律之书,甚资政理,人臣若不知法,举动是过,苟能读之,益人知识。

”仁宗:“法制立,然后万事有经,而治道可必。

”神宗:“法出于道,人能体道,则立法足以尽事。

”——“天下争诵法令”(一)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太祖“天下自唐季以来,数十年间,帝王凡易十姓,兵革不息,苍生涂地,其故何也?吾欲息天下之兵,为国家建长久之计,其道何如?”赵普回答说:“唐季以来,战斗不息,国家不安者,其故非他,节镇太重,君弱臣强而已矣。

今所以治之,无他奇巧也,惟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天下自安矣。

”法律表现:立法编敕、审刑院、台谏合一(二)崇文抑武,儒道兼用宋太祖由一介武夫变成为尊儒重文之君,太宗“锐意文史”,真宗“道遵先志,肇振斯文”朱熹:“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

8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

8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

8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一、单选题15.宋朝“审”与“判”分别由不同官员承担的制度为( ) 【0501】A.鞫谳分司制B.审判合一制C.申诉制D.上诉制16.宋代法律规定,凡在本宗族外收养的拟制亲子称之为( ) 【0501】A.养子B.异姓养子C.庶子D.命继子17.正式将凌迟刑确定为法定刑的是()【0510】A.唐朝B.元朝C.宋朝D.明朝15.宋朝法律规定的遗嘱继承,适用于()【0601】A.任何情况B.死亡客商C.户绝D.赘婿16.用以规范海外贸易的专门法律制度市舶法出现于()【0601】A.汉朝B.宋朝C.明朝D.清朝17.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是()【0601】A.《北齐律》B.《唐律疏议》C.《泰始律》D.《宋刑统》15.北宋前期设立于禁中的特别审判机构称为()【0610】A.大宗正府B.大理寺C.廷尉D.审刑院16.宋代的条法事类是一种()【0610】A.法律解释B.特别法C.法律汇编D.行政法17.世界上第一本法医学著作,是宋慈撰写的()【0610】A.《元典章》B.《洗冤集录》C.《封诊式》D.《法律答问》16.宋朝遗嘱继承一般适用于()【0701】A.户绝B.奸生子C.赘婿D.妾生子17.折杖法确立于()【0701】A.宋朝B.元朝C.明朝D.清朝18.作为单行法规的敕,最发达的是()【0701】A.秦朝B.汉朝C.唐朝D.宋朝15.正式确定凌迟为法定刑的王朝是()【0710】A.唐朝B.宋朝C.元朝D.明朝16.登闻鼓院设立于()【0710】A.秦朝B.唐朝C.宋朝D.清朝16.“鞫谳分司”的司法审判制度始于()【0801】A.秦朝B.汉朝C.宋朝D.元朝15.宋朝法律规定,一般案件的理雪期限是判决生效的()【0901】A.三天之内B.三个月之内C.六个月之内D.三年之内16.凌迟正式成为法定刑是在()【0901】A.唐朝B.宋朝C.五代十国D.元朝18.充军刑创设于()【0901】A.唐朝B.宋朝C.元朝D.明朝14.宋初法律规定,准予妻子改嫁或离婚的条件之一是:丈夫外出()【0910】A.一年不归B.二年不归C.三年不归D.四年不归16.宋代史籍中称“律”者,多指()【1001】A.《宋刑统》B.《崇宁断例》C.《庆元条法事类》D.《名公书判清明集》17.宋代法律规定,农忙时停止民事诉讼,这一法律称为()【1001】A.鞫谳分司制B.翻异别勘制C.务限法D.理雪制度18.南宋中后期立法活动的新特点是出现了()【1001】A.编敕B.编例C.断例D.条法事类17.根据农时需要,在特定期限内不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务限法制度确立于( ) 【1101】A.隋朝B.唐朝C.五代时期D.宋朝16.《疑狱集》的作者是五代时期的( ) 【1010】A.和凝B.宋慈C.窦仪D.苏晓17.宋代将皇帝在特定时间对特定的人和事临时发布的诏旨,称为( ) 【1010】A.宣敕B.编敕C.散敕D.断例18.在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中,与绞、斩并行,且为第一等生命刑的是( ) 【1010】A.腰斩B.刺配C.凌迟D.具五刑二、多选题33.宋朝法律规定,不动产买卖契约的成立,必须具备的程序方面的要件包括()【0601】A.“先问亲邻”B.“过割赋税”C.“输钱印契”D.“原主离业”E.“凭契收赎”33.宋朝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是()【0710】A.进一步集中审判权力B.实行廷杖C.实行鞫谳分司D.完善勘验制度E.实行翻异别勘制度34.宋代不动产买卖契约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程序方面的要件()【0801】A.先问亲邻B.过割赋税C.输钱印契D.经官给据E.原主离业33.宋朝的禁榷法包括()【0901】A.盐法B.茶法C.市舶条法D.酒法E.市易法三、名词解释【0501】38.重法地之制【0610】37.务限法四、简答题【0710】40.简述宋代典当契约的内容。

第08讲 “祖宗之法”与宋朝制度

第08讲 “祖宗之法”与宋朝制度

第八讲“祖宗之法”与宋朝制度一、五代十国与北宋的建立二、“祖宗之法”与宋朝“防弊”之制一、五代十国与北宋的建立开封汉郭威951-960周开封沙陀刘知远947-951汉开封沙陀石敬塘936-947晋洛阳沙陀李存勗xu923-936唐开封汉朱温907-923梁都城族属创建者时间国号北宋北宋南唐北宋南唐北宋北宋后唐北宋南唐灭于太原刘崇951-979北汉江陵高季兴907-963南平长沙马殷927-951楚广州刘龑yǎn 917-971南汉福州王鏻933-945闽杭州钱镠liú923-978吴越成都孟知祥934-965后蜀成都王建907-925前蜀金陵李昪biàn 937-975南唐广陵杨隆演919-937吴都城创建者时间国号中国西北文物骤衰,实为唐中叶以后一极要之转变。

……黄河流域之气运,不仅关中以西不复兴,即中部洛阳一带亦不够再做文化、政治的中心点。

中国社会的力量,渐渐退缩到东边来。

……自此以后,南方社会,遂渐渐跨驾到北方社会的上面去。

——钱穆《国史大纲》从此以后,塞外开发的气运,暂向东北,辽、金、元、清相继而起。

——吕思勉《吕著中国通史》所可注意者,吴越闽楚,据地皆甚促狭,亦竟各能维持数十年之割据政权,是可于经济上得一解释。

即此等区域,经济上之发展,已达相当程度,非但各足以维持一政府机关,并足以维持相当之兵力以保守之。

换言之,此类割据势力之能存在,即各区经济势力发展之反映也。

——李剑农宋太祖赵匡胤陈桥兵变殿前都点检赵匡胤960年,陈桥兵变,黄袍加身。

国号“宋”,定都开封,年号建隆。

五代十国与北宋的建立963年灭960年建立965年灭971年灭975年灭963年灭978年献土978年献土979年灭统一策略:先易后难,先南后北九七九年灭北汉,五代十国的分裂局面终告结束。

五代十国与北宋的建立-1127-1125-1100-1063-1067-1085-1022-997-976北宋帝系“祖宗之法”与宋朝“防弊”之制建隆二年(961),太祖召赵普问曰:“天下自唐季以来,数十年间,帝王凡易八姓,战斗不息,生民涂地,其故何也?吾欲息天下之兵,为国家长久计,其道何如?”普曰:“……此非他故,方镇太重,君弱臣强而已。

第七章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宋朝的法律制度宋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它是在唐朝法制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而成的,对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第一,宋代法律制度的总体框架主要由刑律、户籍制度、行政法规、地方令等构成。

刑律是宋代法律制度的核心,它包括刑法、刑律、刑律诏令和刑罚归律等。

刑律对人身、财产、荣誉、家族、国家、社会等方面都有相应规定,会同体的特征明显。

第二,宋代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繁琐复杂。

宋律规定了犯罪的具体成分和刑罚的具体量刑,对很多常见的犯罪行为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规定,使刑辞纷繁,犯罪与否要看非常多的细微因素,司法判决的灵活性也相对较大,各种特别情节的考虑和判断的灵活性很强。

第三,宋代法律制度有“法官万没有”之说,这充分反映了宋代法律制度中司法独立性的强调。

宋代设立了大理寺、监察司、御史台等一系列官署,它们监督、调查、审理各级官吏违法、贪污行为,并对民间纠纷处理也有所涉及。

这些官署对官员的违法行为有监察作用,可以制止、查办官员的不法行为,进行司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第四,宋律中对官员的法律责任还有一些特殊规定,比如,官员在“编辗群才”中,就有说不许在编辗过程中有贵戚幼子亲友名字。

对于不成文法也有限制,比如“吏部不得执子之手,黄门不得与之结党”。

在专制统治下的宋代,这些限制将是好事情。

第五,宋代法律制度的发展还与中国的文化、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变化密切相关。

随着科举制度的逐渐完善,读书人的地位逐渐上升,他们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这些文人通过参与和倡导法律制度的调整和完善,推动了宋代法律制度的发展进程。

总的来说,宋代法律制度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它在唐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不断的发展和创新,并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

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推动社会进步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后来的法律发展提供了经验借鉴。

同时,宋代法律制度的繁琐复杂、强调司法独立性等特点也为历史上的一些司法问题留下了隐患,这些问题在后来的历史发展中也逐渐显现出来。

宋朝法律制度

宋朝法律制度
宋朝法律制度
2020年7月9日星期四
五代十国形势图
第一节 五代十国法律制度
(907-960)
一、立法概况
1、后唐《同光刑律统类》,对《宋刑统》有较大影响。
2、《大周刑统》:是五代十国时期制订的一部最重要、最 完善的法典。对《宋刑统》的制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二、法律内容的演变
1、刑罚空前酷烈:
较完善的法医学著作。
(二)宋朝法制的历史地位
日本有学者认为中国法制至宋朝才达到顶峰
四、宋朝法制内容的主要变化(一)
(一)刑事法制 1、特别刑法:重法地与《盗贼重法》:对一些重要地区的
盗贼犯罪论以重法。 窝藏重法:针对特定地区、特定案件的特定犯罪。开启封建
时代采用特别法立法形式镇压盗贼的先河。 重法地法:籍没家产、株连亲属,且突破刑法不溯及既往的
3、编例:判例汇编,包括指挥与断例。 4、条法事类:以公事性质为标准,把统编的
敕令格式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先后有《淳 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和《淳祐 条法事类》,只有《庆元条法事类》保存至
三、宋朝的法学成就及法制的历史地 位
(一)宋朝的法学成就
1、关于“刑法”研究 2、关于案例研究 3、关于法医学研究 宋慈《洗冤集录》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
①杖刑演变为“合欢杖” 、“随年杖”
②流刑演变为刺配;
③出现凌迟;
2、增设罪名,加重量刑
3、民事法规渐趋完备:以后周影响最大。
三、司法制度(请自己阅读)
பைடு நூலகம் 北宋形势图
南宋形势图
第二节 宋朝的法律制度
(960-1127)
一、宋朝立法指导思想 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 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 3、强调慎法,法贵力行 4、义利并用,通商惠工

五代十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与治理机制

五代十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与治理机制

五代十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与治理机制五代十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政权更迭频繁、分裂割据的时期,但也是中国法律制度与治理机制发展的重要阶段。

本文将从法律制度的建立、法律文书的形成、官员选拔与监察制度以及治理机制的运作等多个方面,探讨五代十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与治理机制。

一、法律制度的建立五代十国时期,各个政权在确立自己的统治基础后,纷纷开始建立法律制度。

这些政权多借鉴了唐代的法律制度,并对其进行了一些调整和补充。

首先,各政权均设立了中央和地方两级法院来审理案件。

中央法院通常由主要宰相或执政和法学院的官员组成,而地方法院则由地方行政官员和地方僚属组成。

这种两级法院的设立,为解决行政和司法之间的冲突提供了一种机制。

其次,各政权还制定了一系列刑律和民律,以规范社会秩序和维护公平正义。

这些律令多数以土司发放,地方政权在确立统治地位后,往往会颁布一系列地方性的法律,以规范当地社会秩序。

同时,法律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刑罚和民事赔偿制度,对于犯罪分子的惩罚和被侵权者的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法律文书的形成在五代十国时期,法律文书的形成也逐渐成熟。

法律文书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记录和传达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司法程序。

在五代十国时期,各政权普遍建立了官方的法律文书档案,用于保存法律文书的副本和案卷。

这些法律文书包括诏书、教旨、判决书等,其中判决书对于司法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还出现了一些专门的法律文书,如赦令和奏报等,用以表达政权的政策和决策。

三、官员选拔与监察制度五代十国时期,各个政权对于官员的选拔和监察制度进行了一些改革,以提高治理效能和减少官员腐败。

在官员的选拔方面,各政权多采取举荐、考试和选拔相结合的方式。

有些政权还设置了专门的科举考试,选拔具备才能和道德品质的官员。

此外,为了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各政权还设立了监察机构,对官员的言行和履职进行监察,确保官员依法办事。

四、治理机制的运作五代十国时期,各个政权展开了激烈的政治斗争,为了维持自身统治,不断探索和调整治理机制。

第八章 五代十国与宋朝法律制度

第八章 五代十国与宋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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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法制 1、重法地与《盗贼重法》:对一些重要地 区的盗贼犯罪论以重法。 2、刑罚的变化 ①折杖法: ②刺配: ③凌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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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北宋真宗时,有一兵士犯罪,依法当处死刑, 真宗特予宽免,命令在横门打他二十脊杖, 然后发配。兵士不服决杖,叫唤着要吃剑。 官吏制止不住,便上奏听取处分。真宗旨意, 必须打完二十脊杖以后,再另外听取处分。 杖刑以后,官吏又来听取旨意,真宗说既然 脊杖已完,就送他去配所,不用再加处罚。
(2)地方司法机构 •开封府——京畿地区司法机构,管辖京 畿地区诉讼案件,并接受皇帝交办的大案
宋朝的司法制度
2、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1)大案奏裁制 (2)勘验取证制 (3)翻异别推制 (4)务限制度 (5)理雪制度
小结
五代时期是唐朝后期藩镇割据的继 续,由于武夫当权,政局动荡,法制出 现倒退局面。两宋时期由于社会矛盾、 阶级矛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其法制以 强调君主专制集权、强化镇压农民阶级 和经济立法最为活跃而著称。
宋朝的立法概况
2、 编敕
•敕,宋时亦称“宣敕”。
•宋时“编敕”既指编纂历年所颁敕文的立 法活动,也指由此所产生的敕文集。
•真宗时仿《宋刑统》制成《咸平编敕》, 内容均为刑事规条,完成编敕的刑法化。
•神宗时规定以敕代律,从而改变隋唐“律、 令、格、式”的法律体系,形成“敕、令、 格、式”的新体系。
宋朝的立法概况
、 后 蜀 、 南 汉 、
权 , 即 : 吴 、 南
地 又 陆 续 并 存 过
较 强 大 的 王 朝 。
梁 、 后 唐 、 后 晋
, 军 阀 混 战 的 结
入 了 大 割 据 时 代
唐朝灭亡之后9(年-70 ,96

第十讲 五代宋辽金法律制度

第十讲 五代宋辽金法律制度

2. 敕、编敕 自唐代以来,凡属律所未载者,例以 敕判决,敕、律并行,为宋代所沿袭。敕 是以皇帝名义随时发布的诏令,编敕是将 过去历年散敕编纂而使其具有普遍适用效 力的立法活动和立法形式。 编敕成为自太宗以后的主要立法活动 和立法形式。
建隆四年编成《建隆编敕》四卷、一 百零六条,与《宋刑统》并行天下。 综合性编敕如太宗朝《太平兴国编 敕》、《淳化编敕》,真宗朝《咸平编敕》 等。专门的编敕如《农田敕》、《转运司 编敕》、《礼部考试进士敕》等。 制定与编集法令,成为北宋朝廷的重 要职责。
淳熙六年,宋孝宗认为《淳熙敕令格 式》“其书散漫,用法之际,官不暇遍阅, 吏因得以容奸”,尚书省提出“海行新法 凡五千余条,检阅之际难以备见”。
孝宗即下诏,将现行敕、令、格、式、 申明,依照《吏部七司条法总类》“随事分 门修纂”,每项事类收入相关敕令格式, 淳熙九年编成《淳熙条法事类》,则是法 律、法规编纂中的新体例,便于法官的检 阅,有利于依法审讯,这是宋代法书编制 的重大改革,史称“前此法令之所未有 也”。
海陵王完颜亮正隆年间(1156-1161), 又作《续降制书》,与《皇统制》并行。 世宗完颜雍颁行《军前权宜条理》,大定 五年(1165)又加删定。
大定中叶,将前几项法律一并校正, 凡“制有缺者以律文足之,制、律俱缺及 疑而不能决者,则取旨画定”,颁行时名 为《大定重修制条》,共1190条,分12卷。 它是对熙宗、海陵以及世宗初年所定法典 的综合整理而成,对统一法制起重要作用。
道宗耶律洪基咸雍六年(1070),以 契丹与汉人风俗不同、国法不可异施为由, 命大臣更定重熙《条制》。意在使治契丹 和汉人的法律合而为一,但契丹、汉人间 的文化差异尚存,统一律令的条件尚不成 熟,终因“条约既繁,典者不能遍习,愚 民莫知所避,犯法者众,吏得因缘为奸”。 而于大安五年( 1089 )悉除新法,复用旧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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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
教学重点:
1.分析唐朝以后法律对唐朝的变革;
2.宋朝民商事法律的发展与宋朝的社会变革;
主要内容:
一、五代十国的法律制度
二、宋朝的法律制度
一、五代十国的法律制度:(907-960)
(一)立法概况
《大周刑统》:(见教材P221)即《显德刑统》,是五代十国时期制订的一部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

是一部以律为主,附以相关式、令、格、敕的综合性刑事法规,对《宋刑统》的制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二)法律内容的演变
1、刑罚空前酷烈:①杖刑演变为“合欢杖”、(双杖对下)“随年杖”(杖人如其数)
②流刑演变为刺配;到宋朝甚至是三刑合一,刺面、决杖、配流合
而为一;
③出现凌迟;
2、增设罪名,加重量刑;
3、民事法规渐趋完备:以后周影响最大。

(三)司法制度(请自己阅读)
二、宋朝的法制制度
(一)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
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
(理学:理学萌芽于唐代中后期的韩愈、李翱,经北宋的周敦颐、邵雍、程颢、程颐,最后由南宋朱熹集其大成。

理学的最大成就在于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

3、强调慎法,法贵力行
4、义利并用,通商惠工
(二)宋朝的立法概况(见教材P230)
1、《宋刑统》: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1)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

2)篇下设门,共213门。

其中“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门”较特殊。

3)立“起请”条。

一些条文后附有“臣等参详”或“臣等议曰”等开头的文字,称为“起请”条。

2、编敕:将皇帝若干年内所颁的针对一时、一事、一地的无普遍适用效力的“散敕”
进行整理,删除重复、矛盾及无普遍指导意义者,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后颁
布,刑法化了的编敕,成为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

3、编例:由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编集的判例汇编,包括指挥与断例,前者是中
央对下级官署的指令,后者是断案的成例。

4、条法事类:以公事性质为标准,把统编的敕令格式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

先后有《淳
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和《淳祐条法事类》,只有《庆元条法
事类》保存至今。

(三)、宋朝的法学成就及法制的历史地位
1、宋朝的法学成就
1)关于“刑法”研究:傅霖的《刑统赋》以音韵的形式将《宋刑统》编成通俗易懂便于记忆的律学读本。

2)关于案例研究:《折狱龟鉴》、桂万荣《棠阴比事》,《名公书判清明集》
3)关于法医学研究:宋慈《洗冤集录》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医学著作。

(见教材P234)
2、宋朝法制的历史地位
日本学者认为中国法制至宋朝才达到顶峰。

(四)宋朝法制内容的主要变化
1、刑事法制
1)重法地与《盗贼重法》:对一些重要地区的盗贼犯罪论以重法。

2)刑罚的变化:
①折杖法:将笞杖徒流四种刑罚折抵为一定数量的杖刑;
②刺配:宋朝时杖刑、流刑与刺面三刑合一;
③凌迟:北宋仁宗开启宋朝使用凌迟的先例,南宋宁宗《庆元条法事类》凌迟成为法
定第一等死刑。

3)新设罪名:天地坛非执事辄临,盗剥桑柘之禁
2、民事法制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扩大:
①农业劳动者获得主体地位,有承佃与转佃的自由
②家内服役者获得主体地位
③手工业劳动者与商人的主体地痊得到进一步肯定
2)物权
1)土地所有权制度进一步完备,
公田法
土地买卖契约订立的四步骤
2)族产:义庄(见教材P245)
3、债权(自己阅读)
4、婚姻家庭与继承
①婚姻关系:结婚的年龄进一步提早,男15,女13
②家庭关系:立继与命继
③继承法规:立继子与命继子有所不同
3、行政法制
1)枢密院(见教材P252)
2)三司
3)差遣制
4)致仕:70岁
(五)宋朝司法制度的主要变化
1、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
①设置“审刑院”以加强对于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见教材第258页)
②设置路级“提刑”与派遣特使以控制地方司法;
③皇帝亲自行使审判权,御笔断罪的设立
2、完善诉讼审判制度:(见教材第260页)
①鞫谳分司制:鞫谳分司制即审与判分离,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的诉讼审判制度。

负责审问的机关为“狱司”或“鞫司”,负责判决的机关为“法司”或“谳司”。

宋朝从州到大理寺都实行鞫谳分司制。

在这种制度下,检法断刑的官员无权过问审判事务,负责审判的官员也无权检法断刑,两司独立活动,不得互通信息。

这一作法一方面,有利于互相制约,避免司法官专权而导致冤案,但另一方面,它也带来司法程序复杂的弊端。

实际上负责判决的官员无权过问审问也导致冤案不可能真正被避免。

②翻异别推制:翻异别勘制是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的制度。

翻异,指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别勘,又称“别推”、“别鞫”、“移推”,指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

法律规定,申诉必须逐级进行,不得越诉,同时法律也作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如翻异不得超过三次,妄行翻异者,重审时加重刑罚等。

③务限制度:务限法是关于农忙时停止民事诉讼的制度。

务,即农耕,每年二月初一为“入务”,即农忙开始,直到九月三十日为止,这段期间称为“务限”期。

在“务限”期内州县官府停止受理有关田宅、婚姻、债务、地租等民事案件。

十月一日起为“务开”,可以受理审判上述民事诉讼案件。

务限制度主要是考虑到不可因诉讼而影响农业耕作,但可见极力限制民事诉讼的意图。

④理雪制度:理雪制度是指当判决生效后,犯人及其家属如有不服,可以依程序逐级进行申诉,称为“理雪”。

但申诉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不得越诉。

受理申诉案件的官府都应在期限内组织无干碍官吏审理,对于大案要案,需由临时组成的具有特别法庭性质的“推勘院”审理。

当事人申诉的期限是有规定的,只能在判决生效的三年内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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