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广雄等涉嫌故意伤害案二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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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广雄等涉嫌故意伤害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陈广雄家属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在陈广雄涉嫌故意伤害案中担任陈广雄的二审辩护人。我们介入此案至今,多次会见了陈广雄,听取其陈述,详细了解案情,到贵院详尽阅卷并复印卷宗材料进行认真研究,对本案的事实已十分清楚,现依法出具以下辩护意见。
在具体发表辩护意见前,我们恳请阁下注意:我们的二审辩护观点与陈广雄一审辩护律师完全不同!我们恳请高素质且业务谙熟的二审法官结合我们的辩护观点,严格按照刑事证据运用规则对本案全面审理、公正判决。
我们已经注意到,同案人和陈广雄的一审辩护律师,甚至陈广雄本人也曾说过其行为构成犯罪之类的话。我们认为,陈广雄本人认为有无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本就不重要,有无构成故意伤害罪,关键在于被告人的案中行为是否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
如果被告人的案中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是否如实供述,仅属从轻量刑情节而已;反过来,如果被告人的案中行为根本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则不管被告人是否如实供述,不管被告人是否认罪伏法,依法处理的结果都应该是无罪,不能凭被告人曾经认罪或者当庭认罪,而不顾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就给被告人定罪。
陈广雄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不懂法律,要求他对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有深刻的理解是不现实的,他完全可能在特定环境下草率认罪。
我们总的辩护观点:陈广雄依法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也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或其它犯罪,应属无罪。
一、案发前后,陈广雄均没有伤害被害人的共同故意,更与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任何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广雄明知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伤害行为,仍共同参与并协助钟某某、周某某共同逃离现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与事实不符,逻辑混乱,显属错误。
(一)陈广雄用摩托车搭载钟某某、周某某经过果林治安亭,其目的是回家,之前并没有预谋去伤害应某某。
钟某某、周某某、陈广雄关于本事实的多次供述均高度一致,稳定可靠,均证明:陈广雄搭载钟某某、周某某经过果林治安亭,他们的目的是回家,之前并没有预谋去伤害应某某。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刑一初字第95号《刑事开庭笔录》第8页:
陈广雄辩:当你们找不到庄家,由陈广雄开着摩托车达着你们时,是想做什么?
钟某某:是想着回家。
该《刑事开庭笔录》第12页:
钟某某辩:当时你们三个人去电话亭寻找不到六合彩的老板后,你们准备去哪里?
周某某:我们准备回家的。
该《刑事开庭笔录》第15页:
陈广雄辩:当时你们寻找不到六合彩的老板时,你们准备去哪里?
陈广雄:回家。
该《刑事开庭笔录》第15页:
钟某某辩:当晚你们为何要开车经过果林治安亭?
陈广雄:因为我们准备回家睡觉。
(二)钟某某、周某某下车去伤害应某某,完全是临时起意,陈广雄根本不知道他们下车的目的去伤害应某某,显然缺乏伤害被害人应某某的共同故意。
钟某某、周某某下车时,有无对陈广雄说下车的目的是去伤害治安员之类的话是本案的焦点问题:如果说过,陈广雄仍然停车,则陈广雄具有共同故意;如果没有说过,则陈广雄不具有共同故意,此后发生钟某某、周某某去伤害治安员的事情,是陈广雄想避也避不开的。
钟某某、周某某、陈广雄关于该事实的口供高度一致,均证明了钟某某、周某某下车去伤害应某某,完全是临时起意,没有对陈广雄说下车的目的是去伤害治安员之类的话,陈广雄根本不知道他们下车的目的去伤害应某某,陈广雄没有共同故意。
1、陈广雄是否具有伤害治安员的共同故意,必须放结合整个案情来判断。一审辩护人和法官均忽略了一个重要情节,即:当陈广雄等人到果林治安亭时,陈广雄打算绕路走。从该情节可判断,陈广雄当时根本不想与治安员发生冲突,甚至有点害怕治安员。
钟某某关于陈广雄打算绕路走的供述与陈广雄的供述高度一致,稳定可靠:
(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刑一初字第95号《刑事开庭笔录》第6页:
公:你们的吉普车去了哪里?
钟某某:……在到果林治安亭时,我们看到有两个治安员用凳子拦着了马路中间。陈广雄就说“算了,我们绕路走吧。”我说“应没有事的,走吧。”……
(2)2005年9月16日陈广雄《亲笔供词(侦查阶段)》第5页倒数3——5行:
“……到河涌的时候,只看见一治安亭旁边两个治安员拦住摩托车。就在这个时候我说掉头走好吗?钟某某大声说冲过去,怕什么……”
2、钟某某、周某某、陈广雄的口供均证明,钟某某、周某某下车去伤害应某某,完全是临时起意,没有对陈广雄说下车的目的是去伤害治安员之类的话,陈广雄根本不知道他们下车的目的去伤害应某某。
钟某某、周某某与陈广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们关于陈广雄根本不知道他们下车是去伤害治安员的供述可信度极高,也与陈广雄的供述相互印证:(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刑一初字第95号《刑事开庭笔录》第8页:
陈广雄辩:你们下车时,有无和陈广雄说过话?
钟某某:没有。
(2)周某某的开庭时的供述与其在侦查阶段作的《亲笔供词》高度一致,多次供述均稳定可靠:
①该《刑事开庭笔录》第11——12页:
钟某某辩:你们当时下车是如何想的?
周某某:我没有怎么想的,我也不知道钟某某为何叫陈广雄停车,他是如何想的。
……
陈广雄辩:你和钟某某砍被害人一直到砍完后,这时陈广雄做什么?
周某某:当时陈广雄停车后,其就一直坐在摩托车上,之后我回到摩托车边后,陈广雄就叫我们走了。
②2005年8月21日周某某作的《亲笔供词(侦查阶段)》第1页倒数5——6行:
“阿坤叫停车,黄毛(陈广雄)停车了,阿坤就下车拿了一把刀去把保安拉下来……”
(3)该《刑事开庭笔录》第14——15页:
公:钟某某为何要让你停车?
陈广雄:我也不清楚。
……
陈广雄辩:停车时,钟某某下来后有无跟你说什么话?
陈广雄:没有。
陈广雄辩:就是说,从钟某某他们下车,到钟某某和周某某回来,都没有跟你说话?
陈广雄:是的。
(4)虽然周某某在该《刑事开庭笔录》第10页谈到“之后钟某某就说,我们下去砍他们”之类的话,但该供述与其开庭时以及在侦查阶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