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经验】关联企业广告费可按分摊协议归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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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关联企业广告费可按分摊协议归集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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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规定,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在本企业扣除,也可将其中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时,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不计算在内。企业要正确理解该项规定,还需注意一些要点。新旧文件存在差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也有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归集扣除的规定,相比财税〔2012〕48号文件,这两个文件的不同之处如下:(1)在归集扣除的主体上,财税〔2009〕72号文件限定必须是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的饮料品牌使用方和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之间,而财税〔2012〕48号文件将主体扩展到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所有关联企业之间。(2)在归集扣除的方向上,财税〔2009〕72号文件规定,只能是饮料品牌使用方将其扣除限额内的全部或部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
管理方扣除。而财税〔2012〕48号文件规定,签订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任何一方在限额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都可根据协议,全部或部分归集至另一方扣除。(3)财税〔2009〕72号文件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归集扣除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