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一、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范围特种行业,是指工商、服务业中,所经营的业务容易被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经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治安管理的行业。
当前,我国特种行业的范围是: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印刷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等。
需要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有: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
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监督管理的有:废旧金属收购业、印刷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修理业、二手车交易业、旧货业、开锁业等。
二、旅馆业治安管理1、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社会需求和城市规划;(二)旅馆的房屋建筑符合安全要求,客房门窗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三)旅馆的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利用地下人防工事开设旅馆的,其内部的电器、消防、通讯、通风设备和出入口通道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四)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进出口及通道电梯等部位安装监控设备。
2、开办旅馆应当按下列程序和要求申报: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持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公所(办事处)的证明文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由有关部门签署鉴定意见,提交市、县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对房屋建筑的安全鉴定通知书,提供标明旅馆座落地点和客房房号、床号的平面图,经公安派出所审查,报经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若需停业、歇业、转业、合并、扩充、迁移或者改变名称时,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原审批公安机关备案。
租赁或者转让旅馆给他人经营的,双方应当共同向原审批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三、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1、申请经营公章刻制的企业必须履行何种手续?经营刻制公章的企业,应当具备经营条件,安装使用印章管理制作信息系统。
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各项安全管理规定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安全保卫制度1、酒店员工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
2、员工在酒店工作,要保守国家秘密,严防和揭露危害国家安全,泄露、搜集国家情报的敌对分子。
3、员工出入酒店必须佩戴工号牌,自觉遵守门卫制度,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品、枪支、匕首等危险品带入酒店。
工作时严格操作规程,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和火险隐患。
4、员工有责任保护酒店和客人的财产安全,提高警惕,发现可疑人和事及其他反常现象及时报告,对于监守自盗、内外勾结窃的人,一经发现,要及时严肃处理,并将案情通报公安机关及省市旅游局和全市各家大酒店。
5、安全工作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部门要建立安全责任制、交接班物资清点制度,如发生被盗、火灾等其他事故,除追查当事者责任外,同时追究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6、员工要自觉配合安保员的正常值勤,进出酒店要打卡,自觉接受安保员的查询,非上班时间不经允许不得在酒店无故逗留或进入酒店。
7、安全保卫部要建立员工档案。
如指纹、血型、笔迹、有无前科等,对治安危险人员要重点掌握。
值班巡查制度第一条防火巡查、检查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组织各部门进行至少每月一次防火检查。
第二条巡查、检查人员在进行巡查、检查时应佩戴统一制作的臂章。
第三条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发现初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对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
第四条巡查、检查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被检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字,存档备查。
第五条防火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5、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6、开放结束或下班后应检查是否关闭电源,消除烟头、发热源等杂物情况;7、其它需巡查的情况。
《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保卫制度1、酒店员工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
2、员工在酒店工作,要保守国家秘密,严防和揭露危害国家安全,泄露、搜集国家情报的敌对分子。
3、员工出入酒店必须佩戴工号牌,自觉遵守门卫制度,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品、枪支、匕首等危险品带入酒店。
工作时严格操作规程,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和火险隐患。
4、员工有责任保护酒店和客人的财产安全,提高警惕,发现可疑人和事及其他反常现象及时报告,对于监守自盗、内外勾结窃的人,一经发现,要及时严肃处理,并将案情通报公安机关及省市旅游局和全市各家大酒店。
5、安全工作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部门要建立安全责任制、交接班物资清点制度,如发生被盗、火灾等其他事故,除追查当事者责任外,同时追究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6、员工要自觉配合安保员的正常值勤,进出酒店要打卡,自觉接受安保员的查询,非上班时间不经允许不得在酒店无故逗留或进入酒店。
7、安全保卫部要建立员工档案。
如指纹、血型、笔迹、有无前科等,对治安危险人员要重点掌握。
值班巡查制度第一条防火巡查、检查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组织各部门进行至少每月一次防火检查。
第二条巡查、检查人员在进行巡查、检查时应佩戴统一制作的臂章。
页脚内容1第三条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发现初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对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
第四条巡查、检查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被检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字,存档备查。
第五条防火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5、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6、开放结束或下班后应检查是否关闭电源,消除烟头、发热源等杂物情况;7、其它需巡查的情况。
特种行业
特种行业特种行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0年10月)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旅馆业治安管理,保障旅馆业正常经营和入住旅客人身财物安全,提高预防、发现、打击违法犯能力,严密阵地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新疆自治区《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新疆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执法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二条:纳入旅馆业管理的经营单位范围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凡具有一定规模,提供房间或者床铺共旅客住宿,以接待短期为主,主要以日或者小时为单位结算住宿费用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客栈、会所、度假村、休闲园、农家乐、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场等各类经营实体,一律作为旅馆实施特种行业管理。
第三条: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一)行政审批许可权限:旅馆的开办,由地(州)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并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二)受理审批部门和办理时限: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规定,申请开办旅馆的,有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安机关受理;下级公安机关和派出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代为受理开办申请,并及时转报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受理开办旅馆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开办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将有关材料转递下级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所;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书面告知整改要求,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间。
第四条:统一行政许可条件开办旅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消防设施、房屋建筑、出入口和通道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利用人防地下设施开办旅馆的,须征得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同意;2、床位不得少于10张,客满时人均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人均面积按客房实际使用面积计算);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可适当提高对床位数和人均面积的限制;3、旅馆总布局符合安全防范要求,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贵重物品寄存室,并配备保险箱、储存柜等防盗安全措施;4、建立或配备适应安全管理需要的治安保卫组织或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安全保卫、值班巡逻、消防安全、验证登记、嫌疑报告、财物保管、会客登记、信息采集传输、治安防范教育培训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5、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旅馆、旅客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所有旅馆,包括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客栈、民宿等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障安全”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办理工商、税务、卫生等相关登记手续。
第五条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2、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3、旅馆的方位图、平面图;4、安全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说明;5、治安保卫人员的配备情况说明;6、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治安责任第七条旅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旅馆业治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旅馆的治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旅馆应当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明确治安保卫责任。
第九条旅馆应当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住宿登记制度;2、访客管理制度;3、财物保管制度;4、安全巡查制度;5、情况报告制度。
第四章住宿登记第十条旅馆应当实行旅客住宿实名登记制度,逐人如实登记旅客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住宿房间号码、入住时间、退房时间等信息。
第十一条旅客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查验身份证件的,不得提供住宿服务。
第十二条旅馆应当实时将旅客登记信息上传至公安机关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旅馆应当妥善保管旅客登记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行业许可证是对特定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进行认定和管理的一种证书。
在旅馆业中,特种行业许可证是旅馆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资格证书之一、旅馆业在安全管理方面有着重要的要求,下面将介绍旅馆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维护制度:旅馆业经营者应定期维护检查旅馆消防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转。
2.消防演练制度:旅馆业应组织员工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3.防火巡查制度:旅馆业经营者应设置专门的消防人员,定期巡查旅馆内的消防设施和防火措施。
二、安全防控管理制度1.安全感知制度:旅馆业应建立员工安全感知制度,让员工对旅馆安全问题有敏锐的感知和早期报警意识。
2.安全培训制度:旅馆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3.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旅馆业经营者应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1.食品原材料检验制度:旅馆业应对进货的食品原材料进行检验,确保食品的安全与卫生。
2.食品加工操作规范制度:旅馆业应建立食品加工操作规范,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卫生。
3.食品卫生检测制度:旅馆业应定期对食品进行卫生检测,排除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
四、环境卫生管理制度1.环境清洁消毒制度:旅馆业应定期进行环境清洁消毒,保持旅馆内的卫生环境。
2.垃圾分类处理制度:旅馆业应建立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保护环境。
3.环境污染治理制度:旅馆业应采取措施治理环境污染,保护周边环境的安全与卫生。
五、安全监控管理制度1.安全监控设备维护制度:旅馆业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监控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2.员工行为监控制度:旅馆业应安装监控设备监控员工的行为,防止员工违规行为的发生。
3.电子安全防护制度:旅馆业应加强电子安全防护工作,保护旅馆业的信息安全。
以上是旅馆业的一些安全管理制度,旅馆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这些制度,确保旅客的安全与舒适。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旅馆是人们出行时常常选择的临时住所。
为了保障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治安秩序,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这一制度就像是一把保护伞,为旅馆业的正常运营和旅客的安心入住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
旅馆作为人员流动频繁的场所,容易成为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滋生地。
有效的治安管理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和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如盗窃、诈骗、卖淫嫖娼等,为旅客创造一个安全的居住环境。
同时,这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提升公众对社会治安的信心。
在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中,对旅馆的开办有着严格的规定。
旅馆必须取得相关的营业执照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符合一系列的安全标准。
比如,旅馆的建筑结构要牢固,消防设施要齐全且能正常使用,疏散通道要保持畅通。
这些要求都是为了在紧急情况下,能够保障旅客的生命安全。
旅客入住登记是旅馆业治安管理的重要环节。
旅馆必须如实登记旅客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住址、入住时间等信息。
对于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旅馆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身份核实。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旅馆内人员的身份清晰可查,一旦发生案件,能够为警方的调查提供有力的线索。
旅馆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是治安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旅馆要安装必要的监控设备,覆盖公共区域和出入口,监控录像要保存一定的期限。
同时,要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加强巡逻和防范,确保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此外,旅馆还要加强对客房的管理,定期检查客房设施是否完好,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客房进行违法活动。
在治安管理制度中,对于旅馆从业人员也有着明确的要求。
从业人员要经过相关的培训,熟悉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具备一定的应急处置能力。
他们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旅客的个人信息,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
旅馆还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公安机关会定期对旅馆进行检查,查看旅客登记情况、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等。
旅馆业管理制度
旅馆业管理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旅馆业管理制度一、开业审批制度。
凡申请开办旅馆的,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安机关签署意见,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经营。
经开业的旅馆,如有停业、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或变更登记项目、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后3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二、登记验证制度。
投宿的旅客一律凭证登记住宿,旅馆应设专职人员负责店簿登记工作,登记员应仔细检验旅客身份证件,认真比照核实登记项目,做到证件验清、情况问清、客单填清。
三、财物保管制度。
旅馆必须设置旅客财物存放保管室,设专人保管旅客携带的财物和贵重物品。
保管员应采取看、闻、问、接、查的方法检查旅客存放物品,防止夹带存放违禁品等。
要建立严格的存取制度。
四、来访登记制度。
对旅客的来访人员要坚持来访登记,注意发现可疑人员和情况,以维护旅馆治安秩序,保障旅客安全。
五、值班查房制度。
客房要设服务员24时间值班,旅馆应定期进行查房查铺,了解情况和安全防范情况,注意发现可疑情况与各种不安全因素。
查房查铺工作与客房服务相结合进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六、情况报告制度。
旅馆从业人员发现旅馆内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以及可疑人员、可疑情况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采取相应措施严密控制。
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作好通缉查控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七、门卫值班制度。
旅馆都要设立门卫,有条件的可指定安全保卫人员或雇请保安队员,负责旅馆的门卫安全工作。
实行出入验证制度,对进出旅馆的人员或携带的物品有权检查、询问,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处理。
八、旅客遗留物品处理制度。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妥善保管,并设法归还原主,经招领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交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3日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行业,是指在服务业中,因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容易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包括:(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四)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五)开锁业;(六)寄卖业,旧车辆、旧移动电话、旧笔记本电脑等旧货交易业;(七)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汽车租赁业;(九)印刷业(专门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除外);(十)机动车维修业;(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管理的需要,对特种行业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经贸)、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新闻出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类特种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实施行业治安管理,指导和督促相关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义务。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治安安全条件第七条从事特种行业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二)有负责治安保卫的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保卫人员;(三)有必要的财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设施;(四)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五)有根据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方案精选
【其它】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
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条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二条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各项安全管理规定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安全保卫制度1、酒店员工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
2、员工在酒店工作,要保守国家秘密,严防和揭露危害国家安全,泄露、搜集国家情报的敌对分子。
3、员工出入酒店必须佩戴工号牌,自觉遵守门卫制度,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品、枪支、匕首等危险品带入酒店。
工作时严格操作规程,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和火险隐患。
4、员工有责任保护酒店和客人的财产安全,提高警惕,发现可疑人和事及其他反常现象及时报告,对于监守自盗、内外勾结窃的人,一经发现,要及时严肃处理,并将案情通报公安机关及省市旅游局和全市各家大酒店。
5、安全工作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部门要建立安全责任制、交接班物资清点制度,如发生被盗、火灾等其他事故,除追查当事者责任外,同时追究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6、员工要自觉配合安保员的正常值勤,进出酒店要打卡,自觉接受安保员的查询,非上班时间不经允许不得在酒店无故逗留或进入酒店。
7、安全保卫部要建立员工档案。
如指纹、血型、笔迹、有无前科等,对治安危险人员要重点掌握。
值班巡查制度第一条防火巡查、检查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组织各部门进行至少每月一次防火检查。
第二条巡查、检查人员在进行巡查、检查时应佩戴统一制作的臂章。
第三条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发现初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对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
第四条巡查、检查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被检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字,存档备查。
第五条防火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5、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6、开放结束或下班后应检查是否关闭电源,消除烟头、发热源等杂物情况;7、其它需巡查的情况。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维护旅馆业的治安秩序,保障旅馆、旅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店、饭店、酒店、宾馆、大厦、招待所、度假村、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等(以下统称旅馆),均应遵守本规定。
军队在开设对外营业的旅馆按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
工商、旅游、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旅馆业经营者、旅客和其他在旅馆内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维护旅馆治安秩序。
第五条经营旅馆应当具备如下安全条件: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旅馆位置与易燃易爆、放射性危险物品的仓库和加油站的距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设置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
客房底层和楼层通道,以及可以爬越的客房窗户、门头窗有防盗装置,门窗牢固,房门安装暗锁;设有贵重物品保险柜;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应按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制定的标准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经公安部检测合格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
客房每张床位的占地面积星级宾馆不少于7平方米,普通旅馆不少于4平方米。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经营旅馆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具备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具备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第七条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须填写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旅馆建筑物结构质量安全鉴定材料。
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材料。
房屋产权合法证明;属租赁房屋经营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出租人产权登记合法手续。
旅馆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旅馆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旅馆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一、注意防火、防盗,如发现异常情况或闻到异味,必须立即查找处理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切实消除隐患。
二、认真检查各区域,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酒店及客人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人员在当值期间要全心全意保护酒店财物、客人生命财产及人身的安全,不要替任何不认识的客人开门,除非接到前厅部的通知及证明。
四、房间清洁卫生有客人进入时,应有礼貌的查看客人的钥匙牌与房号是否相符,防止他人误入房间。
五、客人忘记带钥匙而你又不认识的应与前台联系,待前台证实身份、通知后方可开门。
六、发现有可疑的陌生人在走廊徘徊或在客房附近出现,或客房房间有异常情况,房内发现有动物或违禁品,客人情绪变化,生病或特异行动,均需立即报告领导。
七、清倒垃圾桶内的垃圾时要注意桶内有无特别的物品,有无客人无意中掉下或错误放置的东西。
八、关门时要拉住门把关门,不可随便拉住门边便关门,避免夹伤手,要检查门是否己锁好。
九、钥匙要小心保管,做到钥匙不离身,不可随便乱丢乱放。
下班前安全交给接-班人,钥匙不准带离酒店,弄断了的钥匙亦要整体交回。
十、清楚、明白楼层消防器材的位置及使用方法。
旅店旅客住宿登记制度为了加强宾馆内部治安管理,保障宾馆和住客生命财产安全,严格执行治安管理办法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就宾馆旅客住宿登记建立如下制度一、户口登记员必须严格履行畜旅业治安管理《细则》的第十一条规定的要求,按十二项工作职责,严格登记旅客入住手续,遵纪守法,不得违法经营。
二、仪表端正,说话和气,热情接待旅客,详细介绍宾馆情况和旅客住宿须知。
四、严格旅客住宿制度1)认真做好证件的检查工作,杜绝无证件和伪证件人员混进旅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严格执行双人房包房制度,两人异地不同工作单位的旅客、户口登记员不得安排两人包房。
3)成年男女要求包房住宿,必须凭本人结婚证,男女双方都在45岁以上,同一户口所在地均可登记住宿。
五、认真做好通缉犯罪分子在我宾馆落网。
宾馆治安全管理制度
宾馆治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宾馆治安管理,确保宾馆安全和顾客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宾馆内所有人员及设施设备。
第三条宾馆治安安全管理制度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积极开展综合治安防控工作。
第四条宾馆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条宾馆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治安保卫工作计划和措施,并定期评估和调整。
第六条宾馆治安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日常巡查盘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第七条宾馆治安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安全档案,对员工进行安全背景审查,防止安全隐患。
第八条对于员工和客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处理,维护宾馆的安全秩序。
第二章宾馆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第九条宾馆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如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等,并定期进行维护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转。
第十条宾馆应当建立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责任人,定期进行火灾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宾馆应建立重要资料和贵重物品的保管登记制度,加强对重要物品的保护和监管。
第三章宾馆员工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宾馆员工应遵守宾馆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宾馆员工应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学习安全知识,提高自身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四条宾馆员工应按规定佩戴工作证件,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宾馆内部。
第十五条宾馆员工应严守职业操守,维护客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如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四章宾馆客人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宾馆应建立完善的客人登记制度,对客人身份进行审核核实。
第十七条宾馆应加强对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如发现有可疑人员应及时报警。
第十八条宾馆应加强对客房的检查,确保安全,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宾馆应提供安全保障服务,如为客人提供保险等安全增值服务。
第五章宾馆突发事件处理第二十条宾馆应建立应急预案制度,明确突发事件处理流程,确保能在最短时间内妥善处理。
旅馆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旅馆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一、接待规章制度1.1 入住登记:旅客入住时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相关信息,并领取房卡。
1.2 入住手续:前台工作人员应耐心、礼貌地处理客人的入住手续,为客人提供相关信息并协助入住。
1.3 提供服务:在接待过程中,工作人员应主动为客人提供服务,解答客人的问题并解决客人的问题。
二、客房管理规章制度2.1 房间清洁:客房每天应进行清洁,保持整洁卫生。
2.2 房间维修:如客房设施出现故障,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2.3 用品供应:客房内应提供足够的洗漱用品、床上用品等,保证客人的舒适度。
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3.1 消防安全:旅馆应定期检查消防设施,进行消防演习,并确保客房内没有违禁品。
3.2 安全设施:旅馆应配备安全设施,如监控摄像头、安全出口等。
3.3 应急预案:旅馆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做好准备。
四、餐饮管理规章制度4.1 食品安全:餐饮部门需遵守食品安全卫生标准,确保食品新鲜卫生。
4.2 餐厅服务:服务员应礼貌、热情地接待客人,提供优质的餐饮服务。
4.3 餐饮环境:餐厅环境应整洁舒适,提供良好的用餐氛围。
五、综合管理规章制度5.1 财务管理:旅馆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保证财务安全和透明。
5.2 员工管理:员工应接受培训,提高服务水平,遵守工作纪律。
5.3 客户投诉:对于客户的投诉应及时处理,并提供解决方案。
5.4 环保管理:旅馆应倡导节能减排,推行环保理念,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以上是旅馆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详细说明,旅馆需要严格执行这些规章制度,确保旅客的安全和舒适,提高旅馆的服务质量,赢得客人的信任和满意。
旅店业安全管理制度模板(通用版)
旅店业安全管理制度模板(通用版) Hotel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template (general version)旅店业安全管理制度模板(通用版)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计时休息、酒店式公寓等形式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
第三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是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旅游、卫生、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旅馆与其所在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之间有隔离设施。
(三)客房区为独立区域,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附属服务设施分隔。
(四)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五)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六)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
(七)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以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八)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禁止在居民住宅地上部分或者利用人防工程、普通地下室的地下三层以及地下三层以下开办旅馆。
第六条本市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
申请开办旅馆的,申请人应当向开办旅馆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开办旅馆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外商投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旅馆,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
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条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保卫制度1、酒店员工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
2、员工在酒店工作,要保守国家秘密,严防和揭露危害国家安全,泄露、搜集国家情报的敌对分子。
3、员工出入酒店必须佩戴工号牌,自觉遵守门卫制度,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品、枪支、匕首等危险品带入酒店。
工作时严格操作规程,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和火险隐患。
4、员工有责任保护酒店和客人的财产安全,提高警惕,发现可疑人和事及其他反常现象及时报告,对于监守自盗、内外勾结窃的人,一经发现,要及时严肃处理,并将案情通报公安机关及省市旅游局和全市各家大酒店。
5、安全工作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部门要建立安全责任制、交接班物资清点制度,如发生被盗、火灾等其他事故,除追查当事者责任外,同时追究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6、员工要自觉配合安保员的正常值勤,进出酒店要打卡,自觉接受安保员的查询,非上班时间不经允许不得在酒店无故逗留或进入酒店。
7、安全保卫部要建立员工档案。
如指纹、血型、笔迹、有无前科等,对治安危险人员要重点掌握。
值班巡查制度第一条防火巡查、检查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组织各部门进行至少每月一次防火检查。
第二条巡查、检查人员在进行巡查、检查时应佩戴统一制作的臂章。
第三条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发现初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对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
第四条巡查、检查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被检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字,存档备查。
第五条防火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5、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6、开放结束或下班后应检查是否关闭电源,消除烟头、发热源等杂物情况;7、其它需巡查的情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全保卫制度
1、酒店员工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
2、员工在酒店工作,要保守国家秘密,严防和揭露危害国家安全,泄露、搜集国家情报的敌对分子。
3、员工出入酒店必须佩戴工号牌,自觉遵守门卫制度,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品、枪支、匕首等危险品带入酒店。
工作时严格操作规程,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和火险隐患。
4、员工有责任保护酒店和客人的财产安全,提高警惕,发现可疑人和事及其他反常现象及时报告,对于监守自盗、内外勾结窃的人,一经发现,要及时严肃处理,并将案情通报公安机关及省市旅游局和全市各家大酒店。
5、安全工作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部门要建立安全责任制、交接班物资清点制度,如发生被盗、火灾等其他事故,除追查当事者责任外,同时追究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6、员工要自觉配合安保员的正常值勤,进出酒店要打卡,自觉接受安保员的查询,非上班时间不经允许不得在酒店无故逗留或进入酒店。
7、安全保卫部要建立员工档案。
如指纹、血型、笔迹、有无前科等,对治安危险人员要重点掌握。
值班巡查制度
第一条防火巡查、检查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组织各部门进行至少每月一次防火检查。
第二条巡查、检查人员在进行巡查、检查时应佩戴统一制作的臂章。
第三条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发现初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对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
第四条巡查、检查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被检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字,存档备查。
第五条防火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
5、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
6、开放结束或下班后应检查是否关闭电源,消除烟头、发热源等杂物情况;
7、其它需巡查的情况。
第六条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火灾隐患整改及纠正、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水源状况;
4、消防设施正常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情况。
5、重点工种人员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7、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情况。
8、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9、其它需进行防火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制度
1、酒店内所有生产、仓储等区域严禁烟火,不得任意吸烟动火。
2、动火必须按照酒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严格执应火审批制度。
3、临时动火应向酒店保安部申请办理动证,方可动火,并要有防范措施和专人管理、监督,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
4、固定动火必须经酒店保安部审查同意、批准,办理动火证,并明确动火防火人职责,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并配备相应灭火器材。
5、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离,未做到不得动火作业。
6、动火作业完毕,必须对现场认真清理,消除余火,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
7、安装电路必须持有电工操作证者方能安装,无证者不准安装电路。
8、配电线路、电气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板)不得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挂牌专人管理。
9、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备严禁超荷运行,严禁在闷顶内敷设配电线路。
10、配、发、变电房(室)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炉,房(室)内通风要保持良好。
前台人员住宿登记制度
一、坚持先登记,后住宿的接待基本原则;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登记时,接待员必须认真地核对、填写《住宿登记表》、《临时住宿登记表》上的所有项目,严格执行公安部门的有关客人住宿登记、验证的规定,坚持:“一客一登记”“谁入住谁登记”;身份证和护照、签证必须齐全、有效,证件必须经过认真的辨别工作;发现过期失效的一律不得办理入住登记手续。
发现协查人员、非法入境、非法居留人员应稳住当事人,协同保安部上报公安机关。
二、实行“谁当班,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
接待员有责任保证所填写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填写登记表时要求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准确、项目齐全、填写规范;对登记单必须进行自我核查,有无错、漏项,发现差错及时修正。
每日将检查当班人员入住客人的登记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若有遗漏、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与客人联系补齐,以确保信息的准确。
在登记、验证过程中,如遇接待员不能处理的特殊情况,须逐级上报,不可擅自处理或随意填写虚假内容,对在登记、验证方面出现问题的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罚款处理。
三、查验证件要做到六核对:
核对证件上相片是否与住宿人相符;
核对证件上姓名是否与登记表上相符;
核对性别、出生年月日;
核对证件号码;
外宾核对本次入境边防入境检查章、口岸和日期;
核对国籍、签证种类及有效期是否填写一致。
四、外宾临时登记住宿注意点:
“证件种类”、“证件号码”、“签证(注)种类”、“签发地”、“入境口岸”、“停留有效期”、“来去处”、“接待单位”;
将填妥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按有关要求进行分类、装订后专人妥善保管,并实时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内住宿人信息按要求录入《旅客信息管理系统》,经专人检查无误后将数据传输至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