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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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机动车辆保险全面实行见费出单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机动车辆保险全面实行见费出单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机动车辆保险全面实行见费出单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3.25•【字号】湘保监发[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机动车辆保险全面实行见费出单管理的通知(湘保监发〔2009〕31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我局《关于落实见费出单信息技术管控相关问题的通知》(湘保监发〔2008〕64号)下发实施后,全省产险公司在分散性机动车保险业务领域实现了信息技术管控的见费出单,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有效化解应收保费风险,推动保险公司提升经营管控水平,提高车险数据真实性,切实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4月1日起,我省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全面实行见费出单管理。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见费出单的实施范围从分散性机动车辆保险扩展到所有机动车辆保险,无论对个人或单位客户,均应执行先全额收费、后生成并出具保单(含加保批单)及发票的见费出单制度(保监会批准的电销业务除外)。

见费出单须以信息技术管控为保障,现有分散性机动车辆保险的见费出单系统应改造升级涵盖到所有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确保在信息系统内将收费信息确认作为生成保单的唯一有效指令,系统只能据此生成正式保单,否则不能出单。

二、见费出单的管控关键点是收费信息确认,只能采取以下两种模式:一是刷卡确认收费。

客户通过银行卡刷卡缴费,保险公司信息系统与之关联,待获取银联或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自动激活系统完成收费信息确认。

二是人工确认收费。

客户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缴交保费,保险公司待现金收妥或转账资金银行入账后,指定专人在系统操作,人工激活系统完成收费信息确认。

三、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可同时采取刷卡确认和人工确认两种见费出单模式。

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

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

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办法中国保险监督国保险监督附件1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防范化解保险经营风险,解决非车险业务领域应收保费管理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促进财产保险市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经营业务的所有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车险业务是指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以外的所有保险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系统控制,在收取按合同约定的首期或全额保费后,方可出具正式保单、批单、发票等保险凭证。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五条实施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的具体业务范围如下:(一)投保人为个人的业务。

(二)投保人为非个人、且单张保单签单保费金额小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业务。

(三)上述业务的保费批增业务。

第六条对于投保人为非个人、且单张保单签单保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业务可以采取分期交费方式,但首期保费不得低于总保费的30%或10万元,以高者为准,并实行首期保费“见费出单”制度。

第七条暂不实施“见费出单”制度的保险业务有:(一)政策性保险业务;(二)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三)用外汇结算保费的业务;(四)共保业务,由非主承保人承保的业务;(五)统括保单和异地承保业务;(六)再保险业务;(七)由深圳保监局认可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对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通过保险介机构销售的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可在保险介机构确认投保人已交付保费后出具相关保险凭证,但应在30日内结清保费。

对保险期间为一年及以上的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须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实行“见费出单”制度。

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经营须严格遵守国保监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三章系统控制第九条实行“见费出单”制度的业务,其操作流程应至少包括:(一)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或批改申请书),保险公司(或保险介机构)对其进行投保提示并要求投保人书面确认;(二)录入投保信息并提交核保,对于做出分期交费约定的,必须录入分期交费有关信息;(三)核保通过后,出具交费通知书,投保人根据约定交付首期或全部保险费;(四)交费成功后,保险公司进行保费收费确认,生成保单(批单);(五)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介机构)打印保单(批单)并交付投保人。

全部分非车险险种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全部分非车险险种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全省部分非车险险种“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辽宁省财险市场秩序,有效遏止通过虚挂应收保费进行违规退费问题,全面提高财险公司保费充足率,保证非车险业务领域“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辽宁保监局《辽宁省非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非车险“见费出单"的实施意义(一)有利于解决目前困扰财险市场多年的“虚挂应收保费”、“违规支付手续费”等违法违规问题,提高经营数据真实性。

(二)有利于进一步巩固车险“见费出单”工作成果,防止车险应收保费向非车险领域迁移,保证保险资金流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三)有利于约束各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督促保险机构和中介机构合规经营,有效抑制市场不正当竞争和违规操作行为,保障保险市场运行的稳定性,防范化解市场风险。

(四)有利于降低各财险机构经营风险,推动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二、非车险“见费出单”的基本定义一般非车险业务的“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正式保单。

撕票式保单(或保卡)业务的“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方可将保单补录至系统当中。

(备注:撕票式业务是指根据有关规定,销售时未实现电脑联网出单、保单原始信息未能实时进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需要人工将保险信息补录至业务系统当中的保险业务,包括各种手撕式保单以及手工填写式保单.)三、非车险“见费出单"的实施步骤鉴于非车险业务种类广泛性和复杂性,为保证“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尽量避免为保险客户带来不便,防止由于非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实施而对保险公司服务产生影响,根据辽宁保监局《辽宁省非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实施非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将采取“分门别类、限定条件、逐步推进”的方式完成。

山东省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做好非车险业务管理工作,有效解决“虚挂应收保费”、阴阳保单等违法违规问题,提升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降低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除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货运险、财政补贴业务外的非车险业务。

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期限小于1年的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如通过汽车站、旅游景点等代理渠道销售的交通工具意外险业务。

一、业务管理方面(一)单笔保费低于5万元的业务实施“见费出单”“见费出单”要通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改造,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具体做法参见车险见费出单办法。

(二)团体客户业务实行省公司集中打印保单1.省公司集中打印保单操作规程。

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单位的业务(团体客户业务),必须由省公司集中打印保单,同时出具保单送达回执单(附件1)后一并交各业务承保机构或客户。

符合“见费出单”条件的业务由承保机构在收费确认后,再由省公司打印保险单。

省公司出具的保单正本、保单送达回执单及其他相关附件可以通过承保机构送达客户或直接送达客户,送达方式各公司可自主确定,但必须保证送达回执要经客户签字盖章确认后及时反馈省公司。

省公司要将保单正本复印件、投保单复印件和保单送达回执单原件装订存档。

对承保机构在保单、回执送达或反馈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行为的,省公司应及时停止该承保机构新业务的出单工作。

2.特殊情况。

非车险(除短意险、货运险、财政补贴业务)年业务量在6亿元以上的省级分公司,可实行地市机构集中打印保单,具体操作规程严格按省公司集中打印保单规程执行。

省公司对应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各地市机构主要负责人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保单真实性风险,一旦发生阴阳保单等违规行为的,将直接追究省级机构及地市机构责任人责任。

上述责任人要签订履行责任承诺书(附件2),对地市分公司集中出单工作及后续责任进行承诺。

非车险行业自律公约及见费出.

非车险行业自律公约及见费出.
二2010年非车险见费出单实施细则一10版见费出单公约介绍二相关定义介绍三具体规定介绍四暂不实施见费出单的业务介绍二2010年非车险见费出单实施细则江苏省非车财产险见费出单行业自律公约2010年第2版一10版见费出单自律公约简介二2010年非车险见费出单实施细则二相关定义介绍非车财产险的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根据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正式保单或批单且保单起保日期或批单生效日期必须晚于收费入账信息确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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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车险行业自律公约(09版)简介 二、2010年非车险见费出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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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车险行业自律公约(09版)简介 二、2010年非车险见费出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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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车险行业自律公约(09版)简介
自律公约分为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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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车险行业自律公约(09版)简介
第三章 违约处理 重点介绍: 第十九条 对于在业务承保方面违约的公司,在被确认违约后的10个工作 日内,应对有关违约的保单(包括已做违约处理的和检查中未发现的类似违 约保单)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纳入第三方检查机制,违约情况一律上报江苏保监局,严重违 反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提请江苏保监局进行行政专项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违约的基层公司及违约责任人给予行业内公开通报、谴责。 第二十二条 对违约情况严重的公司,将提请江苏保监局撤换相关高管人 员并限制其任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或遇到没有在自律公约中明确的新 情况,且对市场产生较大影响的,由协会财产险委员会研究,决定处理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对非车险业务实施“见费出单”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对非车险业务实施“见费出单”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对非车险业务实施“见费出单”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2.24•【字号】豫保监发[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对非车险业务实施“见费出单”管理的通知(豫保监发〔2010〕15号)各省级产险分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产险公司资金管理,提高数据真实性,控制应收保费风险,我局决定对非车险业务实施见费出单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系统改造(一)见费出单。

各公司核心业务系统要具备见费出单管控功能。

对于保费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非车险业务,应当在收到保费后方可出单。

保费超过10万元的非车险业务,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保费,但第一期保费必须到账后方可出单,且第一期到账保费不得低于10万元。

农业政策性保险应当在收到农户个人缴纳的保费后方可出单。

车险和承运人责任险要继续执行原有规定,全面施行见费出单管理。

(二)见费录单。

校方责任险和货物运输险可以采用承保协议或暂保单等形式先行承保,在收到保费后要及时把承保信息据实补录到系统内,且保单起保与系统录入的时间跨度不得超过2个月。

(三)见费批退。

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核心业务系统应当只能对保费全额到账的业务进行批退处理,且批退的保费只能通过网银、银行汇款等无背书功能的方式支付给投保人。

对于分期付款的非车险业务,保费确实无法收回的,要依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通过坏账准备对应收保费进行核销。

核心系统要具备自行控制功能,不得以批退方式直接冲减应收保费。

(四)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各公司应当在2010年4月30日前完成家财险、责任险、意外险、健康险的系统改造,并于5月15日零时起实现见费出单。

第二阶段,应于6月15日前完成其他非车险业务系统改造,并于7月1日零时起实现全部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5.28•【字号】辽保监发[2008]48号•【施行日期】200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通知(辽保监发[2008]48号)各产险公司省分公司(筹备组)、中国大地产险公司大连分公司、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筹备组):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根据《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经辽宁保监局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不含大连地区,下同)实施机动车辆保险(含交强险和商业机动车辆保险,下同)“见费出单”管理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对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提高各产险机构经营数据的真实性,有助于解决目前困扰车险市场多年的“虚挂应收保费”、“违规支付手续费”等违法违规问题。

二是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做好全省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确保代收税款的安全,切实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

三是有利于降低各产险机构经营风险,推动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各产险机构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抓紧抓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各项工作。

二、明确目标、把握重点,稳步推进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各项工作(一)相关概念。

“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者核心业务系统对车险全额保费的收费入账信息进行即时确认成功并自动发出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并打印正式保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2.28•【文号】保监发[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7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各再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经营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的发展,实现做大做强的目标,现就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快建立科学严谨的非车险保险条款和费率体系(一)建立《纯风险损失率表》制度。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的力量,积极组织财产保险公司利用现有经营数据,逐步建立非车险《纯风险损失率表》。

按照“先易后难、突出重点,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先试点、后完善”的原则,先对重点行业的企业财产保险、建安工险及其责任保险业务(以下简称“试点项目”)建立《纯风险损失率表》,并逐步向一般行业和其他险种推广。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非车险经营数据统计分析制度,不定期对《纯风险损失率表》进行修正和发布。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及时将《纯风险损失率表》的颁布或修订计划以及工作开展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二)重新申报产品。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于《纯风险损失率表》颁布后1个月内,及时修改或重新制定出本公司试点项目的保险费率及其对应的保险条款,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纯风险损失率表》颁布1个月后,各财产保险公司在试点项目中,不得再使用原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三)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报送试点项目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应严格遵守《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2005年第4号令)和《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109号)的有关规定,并对报送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提供精算说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9.14•【字号】桂保监发[2011]83号•【施行日期】2011.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保监发〔2011〕83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非车险市场秩序,防范化解市场风险,我局按照中国保监会的部署,决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辖区内对非车险业务实施“见费出单”制度。

现将《广西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的实施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的实施对于解决非车险“虚挂应收保费”、“违规支付手续费”等违法违规问题,遏制市场不正当竞争和违规操作行为,提高经营数据真实性,降低经营风险,保证保险资金流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具有重要意义。

各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协会要高度重视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的实施工作,广西保险行业协会要牵头组织广西辖内各财产保险公司建立非车险“见费出单”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讨论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做好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实施的准备工作各公司应于2011年11月10日前完成系统改造、中介协议修订、银行合作协议签署、硬件铺设、人员培训以及重点客户的沟通解释等准备工作。

各公司应在准备工作就绪后,于2011年11月10日前向广西保监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系统改造、人员培训及代理协议等(具体验收内容参照车险“见费出单”验收)。

我局将组织人员进行现场验收。

对验收需要整改的公司,应在收到验收意见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财产保险【发文字号】保监发[2009]111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10.13【实施日期】2009.10.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9〕111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为确保被保险人及时查询本人保单的承保理赔信息,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推动财产保险公司提高精细化管理的能力和客户服务品质,促进财产保险行业规范经营,保监会决定在财产保险行业建立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

现将《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十月十三日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推动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实现公开透明,现制定《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目的和宗旨在财产保险行业推行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对促进财产保险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知情权,把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到实处;有利于督促公司加强理赔管理,提高理赔服务质量,解决理赔难问题;有利于推动公司完善保险客户服务管理,提升以客户为中心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水平;有利于有效遏制公司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及理赔中的“跑、冒、滴、漏”等现象,减少保险欺诈行为。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原则。

首先在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的交强险、商业车险等险种试点实施,然后再逐步推广到其他险种,最终实现所有险种承保理赔信息均可自主查询。

非车险见费出单[2]

非车险见费出单[2]

第二 章 奕 施范固 "剃 第 五 架 实 施 非车"业 饣 ” 1噼 出单 仪 峋共体业
务范圃如下: (一 )披 倮人为个人 的业夯 (二 )投 镓 人为非个人 且 单张保荜签萆碾 赞全额小 于 ∶ 元 (含 〗 元 )的 业夯 0万 0万 (三 )上 迷业务曲保 灾批坩 业夯 笫六茶 对 于毅保人 为非个人 且 单张裸革签单保 费 全额在 lO万 元以上的业夯可以来取分熵交费方式,但 首翔 峭 保 费不斜低 于忠保费的 ‘ 残 lO万 元,以 商者为准,并 实行 ˇ ” 首珈保 费 见费出蕈 焖庆 。 ¢ 笫七条 暂 不实旌 见费 出萆 剜庋的侬险业务有: (-)放 策性保险业夯; (二)货 it廷 铪保险业务; (三)月 外汇觜箅倮赞的业务; (四〉 关保 业务中,曲 非主尿倮人承保的业务; (五)绕 括睬单和异地示保业务; (六)再 碾渣业务: (七)曲 琛轫保篮局认可的夹他 业务 笫八茶 对 保陲期l。 一年 以下 通 过保喳 中介机柑 0在 锦售的恳外陉和短期睫床漆业务,可 在屎险申介机拘确认投 保人 已交付保 赞后出具相关保瞪凭证 但 应在 aO旧 内结汁 保费 对 保陉娴l・ -年 及以上的薏外险和短期健廉喳业赛 i为 。 须按本办泫 箩五紊规定实行 ° 费出单 钔废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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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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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办法中国保险监督国保险监督附件1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防范化解保险经营风险,解决非车险业务领域应收保费管理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促进财产保险市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经营业务的所有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车险业务是指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以外的所有保险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系统控制,在收取按合同约定的首期或全额保费后,方可出具正式保单、批单、发票等保险凭证。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五条实施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的具体业务范围如下:(一)投保人为个人的业务。

(二)投保人为非个人、且单张保单签单保费金额小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业务。

(三)上述业务的保费批增业务。

第六条对于投保人为非个人、且单张保单签单保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业务可以采取分期交费方式,但首期保费不得低于总保费的30%或10万元,以高者为准,并实行首期保费“见费出单”制度。

第七条暂不实施“见费出单”制度的保险业务有:(一)政策性保险业务;(二)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三)用外汇结算保费的业务;(四)共保业务,由非主承保人承保的业务;(五)统括保单和异地承保业务;(六)再保险业务;(七)由深圳保监局认可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对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通过保险介机构销售的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可在保险介机构确认投保人已交付保费后出具相关保险凭证,但应在30日内结清保费。

对保险期间为一年及以上的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须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实行“见费出单”制度。

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经营须严格遵守国保监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三章系统控制第九条实行“见费出单”制度的业务,其操作流程应至少包括:(一)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或批改申请书),保险公司(或保险介机构)对其进行投保提示并要求投保人书面确认;(二)录入投保信息并提交核保,对于做出分期交费约定的,必须录入分期交费有关信息;(三)核保通过后,出具交费通知书,投保人根据约定交付首期或全部保险费;(四)交费成功后,保险公司进行保费收费确认,生成保单(批单);(五)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介机构)打印保单(批单)并交付投保人。

中国保监会上海保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

中国保监会上海保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

中国保监会上海保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产保险
【发文字号】沪保监发[2008]115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8.09.16
【实施日期】2008.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保监会上海保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
(试行)的通知
(沪保监发[2008]115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为进一步规范车辆保险市场秩序,严格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财产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现决定在上海市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

现将《关于实施上海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实施上海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方案(试行)》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关于实施上海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方案(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实行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产保险【发文字号】保监发[2006]74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06.30【实施日期】2006.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为加强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的监督管理,我会制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交强险)的核算和报告,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

第二章核算原则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遵循“准确、公平、透明”的基本原则,单独核算、单独报告交强险的经营损益、专属资产和专属负债。

前款所指专属资产,是指仅由交强险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资产。

前款所指专属负债,是指仅由交强险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负债。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准确核算交强险的经营损益、专属资产、专属负债。

公司应当根据业务的经济实质,采用科学、合理、公平的标准,准确认定各项收入和费用的归属对象。

第五条保险公司在单独核算交强险损益时,资金管理方式和会计政策的选择应当公平对待交强险保单持有人和其他保险业务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交强险的会计政策应当和其他保险业务的会计政策相同。

保险公司在核算交强险损益时,不得挤占其他保险业务的成本,不得随意分摊费用,不得用经营费用挤占赔款性支出。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要求,及时、充分地报告和披露交强险的收入、支出、损益和专属资产、专属负债等财务信息。

见费出单实施细则

见费出单实施细则

见费出单实施细则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陕西省各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管理,二要确保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有效率严防市场风险,确保保险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关于强化保险公司应收账款保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保监发【2021】5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承保业务时,只有在收取投保人应缴的全部保费后(分期业务必须先缴纳首期保费),方可向投保人出具正式保单(批单,特指增加保费批单)、发票及相关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包含各财产保险公司所有非车险业务,例如存有完全相同或调整,以正式宣布通告的方式证实。

报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在条款中约定付费方式的产品,以报备条款内容为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就是用作陕西省境内依法成立的所有财产保险公司各级营业性机构,同时适用于于省内经纪公司、代理公司等各专、合法经营中介代理机构。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五条非投资理财类产品单笔保额50万元以上小项目的保单(即为单笔保单保额金额50万元以上,或单一被保险人一次性投保一揽子险种总保费金额为50万元以上,一下缩写小项目),经省级分公司领导核准同意,与客户签订分期付款交费协议后,可以分期交费,保额发票按实际交费金额分期据实出示。

小项目首期保额严禁高于50%且严禁高于50万元。

工程保险业务可以按工期排序,对于保险期限不少于一年的业务,首期保额不高于50%,且不高于5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上的业务首期保额不高于一年平均值保额且不高于50万元。

首期保额至帐后方若非单。

原则上,分期交费业务最后一期交费日期严禁晚于保单到期前三个月。

第六条理财类产品无论金额大小,按保费金额“见费出单”。

第七条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校园方责任保险等政府补贴保险业务,由于其操作方式的特殊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继续执行“见费藳”。

所有政府补贴保险业务最迟应当在保险期限完结前,归还全额保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2.02•【文号】保监发[2005]10号•【施行日期】2005.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5]10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根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实现新旧制度的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2004年12月15日之前开业的保险公司在2007年1月1日前可按“双轨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即在按《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责任准备金的同时,提供另一套按《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提的责任准备金备考数据。

从2007年1月1日起,各公司只按《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提责任准备金。

2004年12月15日之后开业的保险公司不适用“双轨制”,直接按照《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提责任准备金。

二00五年二月二日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试行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是指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包括以下保险业务及其再保险业务:(一)企业财产保险(二)家庭财产保险(三)工程保险(四)责任保险(五)信用保险(六)保证保险(七)机动车辆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八)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九)机动车辆车体损失保险(十)机动车辆其他保险(十一)船舶保险(十二)货物运输保险(十三)特殊风险保险(十四)农业保险(十五)短期健康保险(十六)意外伤害保险(十七)投资型非寿险(十八)其它类保险第三条凡是经营《试行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和方法,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进行充分的估计,谨慎评估各项准备金。

甘肃省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实施方案【模板】

甘肃省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实施方案【模板】

甘肃省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财险市场秩序,推进非车险业务管理工作,防范化解保险经营风险,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3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2010年在全省实施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2010年全国和全省保险业情况通报会精神为指导,以防范化解非寿险业市场风险为重点,以加强和改进应收保费管理为手段,促进甘肃省非寿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2010年7月1日起,在全省所有财产保险公司范围内推行全险种“见费出单”制度。

(“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只有在收取应缴的全部保费后,才能打印并向投保人出具保单、发票及相关保险凭证。

)具体为:(一)2010年5月1日起,在全省所有财产保险公司实现责任险、农险、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四个险种的“见费出单”,其余险种应通过“人工控制”或“系统控制”的方式,试行“见费出单”。

(二)2010年7月1日起,全省所有财产保险公司实现全险种“见费出单”。

三、实施思路鉴于非车险业务种类广泛性和复杂性,为保证“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防止由于非车险、人身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实施而对保险公司服务产生影响,实施非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将采取“双重控制、险种分类、限定条件、逐步推进”的方式完成。

第一步选择简单易行的险种实行系统控制“见费出单”,其余险种暂时由人工控制实现“见费出单”;第二步选择对比较复杂的险种推进系统控制“见费出单”。

四、实施步骤(一)准备阶段1.时限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5日2.要求(1)甘肃保监局、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各财产保险公司充分分析推行“见费出单”面临的困难,做好各项准备。

(2)对《“见费出单”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进行认真研究讨论,保证“见费出单”工作扎实有效的推进和落实,同时充分考虑到各种实际情况,最终制定并下发正式制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财产保险【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发布日期】2008.06.24【实施日期】2008.06.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宁夏保险行业协会:2008年以来,我区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逐月增长。

截止5月底,全区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同比增长85.53%,其中应收保费主要来源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机动车辆保险(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机动车保险,以下简称车险)管理工作,切实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

根据《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宁夏保监局决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区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实施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的重要意义在全区实施“见费出单”制度是解决目前我区财产保险市场尤其是车险市场存在的应收保费率过高、虚挂应收保费及违规支付手续费等违法违规问题的有效手段,也是加强改进监管、规范化解风险、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见费出单制度的实施,将有利于降低我区产险公司经营风险,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为此,各财产保险公司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促发展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创新保险服务能力和提升行业形象的要求出发,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做好见费出单制度实施的各项工作。

二、宁夏见费出单制度的操作标准(一)见费出单定义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正式保单(包括批改增加保费)。

保单的生成以保费的全额流入为前提,由系统而非人工确认和控制。

(二)业务操作流程车险见费出单业务操作的基本流程为: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或批改申请书)→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对其进行投保提示并要求投保人书面确认→录入投保信息提交核保→投保人缴清全额保险费→保费收费确认,生成有效保单(批单)→打印保单(批单)并交付投保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6.18•【字号】豫保监发[2008]59号•【施行日期】2008.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通知(豫保监发〔2008〕59号)各省级产险分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应收保费管理,促进交强险和商业车险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我局决定在全省推行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见费出单”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推进车险业务持续健康安全发展的重要举措。

有助于促进保险公司完善内控建设,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有助于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提高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有助于促进保险公司提升服务水平,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为确保“见费出单”工作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研究制定了《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见附件1)。

各公司要充分认识“见费出单”的重要意义,把实施“见费出单”作为推进品牌建设、加强内控管理、提升服务能力的重要契机,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落实好、执行好“见费出单”管理制度。

二、同时切换,分步实施(一)系统改造。

各公司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大与总公司的沟通力度,尽快开展“见费出单”的各项准备工作,并于2008年7月31日前完成系统改造。

(二)验收程序。

2008年7月1日起,我局将根据各公司的验收申请,对系统改造、人员培训、代理协议等“见费出单”工作的准备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标准见附件2)。

验收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是验收申请报告,二是“见费出单”系统改造说明(含流程图),三是与银联公司或银行合作协议复印件,四是合作代理机构清单与合作协议(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五是人工确认收费责任人名单(姓名、部门、职务、联系电话)。

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办法

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办法

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办法一、总则为规范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的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客户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财产保险公司的非车险业务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家庭财产保险、商业财产保险等。

三、“见费出单”制度的定义“见费出单”制度是指财产保险公司在收到客户缴费后,即可颁发保单或承保通知书的业务办理方式。

四、办理程序1.客户缴费客户向财产保险公司提出业务申请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相应保费。

2.保费核对3.出单审核4.出单经出单审核通过后,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在48小时内出具保单或承保通知书,并将保单或承保通知书发送给客户。

5.保单送达6.审核返还若财产保险公司在出单审核过程中发现有相关问题或遗漏,应立即暂停出单程序,并通知客户补充或更正相关材料。

在客户补充或更正相关材料后,财产保险公司应重新进行审核,并及时办理出单手续。

五、责任追究1.财产保险公司应按规定时间办理出单手续,如因财产保险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出单程序滞后的,应当向客户提供相应的赔偿或优惠。

具体赔偿或优惠方式由财产保险公司自行决定。

2.如因客户未及时缴纳保费或提供不完整的材料导致出单程序滞后的,财产保险公司应及时通知客户补充或更正相关材料,并重新进行审核。

在客户补充或更正相关材料后,财产保险公司应重新进行出单手续。

3.对于恶意虚假申报、故意误导等行为的客户,财产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办理出单手续,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六、其他规定1.所有出单手续均应记录并归档,方便后续查询核对。

2.如遇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等)导致无法按时办理出单手续的,财产保险公司应事先通知客户,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七、实施细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并适用于所有的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

财产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相应调整和补充。

以上是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办法的内容,旨在规范非车险业务的办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客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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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
“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防范化解保险经营风险,解决非车险业务领域应收保费管理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促进财产保险市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经营业务的所有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车险业务是指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以外的所有保险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系统控制,在收取按合同约定的首期或全额保费后,方可出具正式保单、批单、发票等保险凭证。

第二章实施范围
第五条实施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的具体业
务范围如下:
(一)投保人为个人的业务。

(二)投保人为非个人、且单张保单签单保费金额小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业务。

(三)上述业务的保费批增业务。

第六条对于投保人为非个人、且单张保单签单保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业务可以采取分期交费方式,但首期保费不得低于总保费的30%或10万元,以高者为准,并实行首期保费“见费出单”制度。

第七条暂不实施“见费出单”制度的保险业务有:
(一)政策性保险业务;
(二)货物运输保险业务;
(三)用外汇结算保费的业务;
(四)共保业务中,由非主承保人承保的业务;
(五)统括保单和异地承保业务;
(六)再保险业务;
(七)由深圳保监局认可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对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通过保险中介机构销售的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可在保险中介机构确认投保人已交付保费后出具相关保险凭证,但应在30日内结清保费。

对保险期间为一年及以上的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须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实行“见费出单”制度。

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经营须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三章系统控制
第九条实行“见费出单”制度的业务,其操作流程应至少包括:
(一)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或批改申请书),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对其进行投保提示并要求投保人书面确认;
(二)录入投保信息并提交核保,对于做出分期交费约定的,必须录入分期交费有关信息;
(三)核保通过后,出具交费通知书,投保人根据约定交付首期或全部保险费;
(四)交费成功后,保险公司进行保费收费确认,生成保单(批单);
(五)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打印保单(批单)并交付投保人。

第十条保险公司可采用不同的结算方式收取保费,但当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获取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非金融机构发送的首期保费或全额保费支付成功信息后,应进行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业务系统方可生成保单(批单)。

在保费支付成功信息确认之前,系统自动控制不允许进行打印、批改、接报案等操作。

第十一条对于确需人工确认收费的,保险公司应保留
包括收费确认人姓名等相关信息的有效凭据,凭据应不可修改且可查询,并应留存对应财务记录备查。

保险公司可自行填制保费收取台账作为辅助管理工具。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的系统应能根据不同险种特点,自动校验和控制某险种的保费收费确认时间、保单(批单)生成时间和起保(批单生效)时间的前后逻辑关系。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的系统应能按照分期要求进行自动校验和控制。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的系统应将保费收费确认时间、保单(批单)生成时间、单证打印时间精确到分钟并打印在保单上。

上述时间可根据保单(批单)印刷号及保单(批单)号实时查询。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的系统应可以查询保单对应的交费方式、保费金额、分期情况等保单交费信息及保费收取确认时间、系统生成保单时间及保单打印时间等信息,并可以实现批量查询和批量导出相关信息。

第四章实施步骤
第十六条各公司应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按照相关要求,对业务及财务系统进行改造,并在有关准备工作完成后,向深圳保监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深圳保监局将于20XX年11月15日起,组织
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系统验收表》的要求,对各公司的系统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八条自20XX年12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开始实施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

经验收确认合格的公司,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各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管理,严格遵守“见费出单”制度的各项规定,保证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深圳保监局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各保险公司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未按要求执行“见费出单”制度的保险公司,深圳保监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深圳保监局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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