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对外国法制史课程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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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对外国法制史课程的认识

1008016 10级法英一班侯佳敏

何为外国法制史?教材前言曰:“外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学基础学科之一,其研究对象包括:历史上各种不同类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规律······”而经过一学期的学习,我觉得,外国法制史应当被分为三个部分来理解。

第一,外国法制史是“史”。首先,外国法制史研究的是历史上的事。对于我们为什么要研究历史,英国法学家梅因说:“历史是发现真理的唯一出处”,乔治·奥威尔在小说《1984》中描绘了当历史被篡改后的可怕情景:过去被抹杀了,抹杀的行为被遗忘了,谎言就变成了真相。尽管历史看起来纷繁复杂,你方唱罢我登场,但其产生、发展和演变,都有着一般的规律。研究历史的过程,就是对这些一般规律的总结过程,知晓了这些规律,才能指导未来。不知道过去,就不知道现在,不知道现在,更何谈未来。如果历史被漠视或抹杀,那么我们无疑是一个盲人。此外,人类的知识犹如一条大河,自文明肇始以来,涓涓细流汇成江河,流过了漫长的历史时空,流向现代流向未来。任何一种文明、一种制度都不是无根之草,其之所以是现在这个样子而不是另外一种模样,必然是在产生、演变和发展过程中,有着独特的经历。我们学习法律,不仅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而通过学习法制史,从历史中寻找它为什么变成今天这一种形态,是我们学习法律必不可少的过程。正如霍姆斯所说:“要获得对你们专业广阔视角的方法不是阅读别的什么,而是钻研你们专业的根基所在。”而法律的根基之一,即在于从历史中寻找它变为今日之形态的原因。因此,我们在学习外国法制史时,要把握的,正是各种历史时期、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产生、发展、演变的一般规律,同时,探究其背后的“为什么”,从而增进对法律本身的认识。

第二,外国法制史是“法制史”。法制史,顾名思义,乃是法律及相关制度发展的历史。广义上的法制史所包含的范围较广,除法律本身之外,及于其他与法律相关制度以及法律实行的情况和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并不是孤立存在的。我在读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时,最深刻的印象就是此公实在博学,早在18世纪,就已经有意识地把法

律与特定的地理、气候、政制以及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联系起来考察。他研究法律的原则是:“我们应当用法律去阐明历史,用历史去阐明法律。”我认为,要真正了解一种外国法律制度,不能不注意那些法律制度之外的东西,不能不了解产生这些制度并对之发生影响的社会环境。比如,我们要研究西方的法,首先就需要研究罗马法,其次是日耳曼法、教会法。这样,除了须一般地了解罗马史以外,还要了解日耳曼部族的习惯,熟悉封建制度。教会法又多来自罗马法,但其又有自己的发展,所以,不理解基督教义也是不行的。这样深入下去,势必要涉猎政治、经济、宗教、伦理、哲学、历史等诸多领域。在学习外国法制史时,阿依古丽老师留给我的第一印象就是博学。上至各国历史,下至民族习惯、宗教教义、地理形势、经典案例,旁征博引,令人耳晕目眩。尽管我们作为本科生,初学外国法制史,,没有必要对政治、经济等法律之外的东西涉猎太多,但该国该时期基本的历史情况,还是需要了解的。而老师上课播放的那些介绍古埃及、古希腊历史的教学录像,放在网络教学平台上的诸多历史文献著作,无疑有助于我们很好地了解历史。因此,在学习外国法制史的过程中,我的一大感触是,学法制史,切勿只学法律制度,而忽视了其存在的背景,否则,空记了一肚子制度,不知其所以然,毫无用处。

第三,外国法制史是“外国的法制史”。外国法制史研究的,是一些有影响、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并不包括中国法制史。为什么我们要学习外国的法律制度?这就涉及到法律的移植和借鉴问题。了解别人,是为了更好地了解自己和完善自己。没有一国的法律是不参一丝杂质、完全产自本土的。对异域法律的借鉴和移植,早已为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形态下的立法者所采用。古希腊的梭伦在进行立法改革时曾游历埃及考察过古代东方国家的法制;近代西方的两大法律体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也均是在借鉴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基础上形成的。何况,我国作为一个法制建设起步较晚、法治尚不完善的国家,更需要借鉴外域法律文化的有益经验,弥补自身不足。因此,我们学习法律,不仅仅要知晓自家之事,同时也要将目光抛向国门之外,求学于异邦。而通过学习外国法制史,放眼寰球,了解历史上各种不同类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一方面有利于

我们开阔视野,在了解别人的同时,更好地了解自己。比如,在学习外国法制史,尤其是在学习罗马法时,我常常会惊喜地发现,一些来自遥远的古代的某项法律制度,竟然与我们现行的某项制度或在中国法制史中学到的某项制度不谋而合,这时不免生发“英雄所见略同”的感慨,通过对比,更增进了我国法律的理解。另一方面,“闻道百,以为莫己若者”,如果我们的视野仅局限于本国之法,那么就会像庄子《秋水》中的河伯:“欣然自喜,以天下之美为尽在己”。而学习外国法制史,则犹如河伯见到大海,方知自身之渺小。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弊病多多,自不赘言,其中一些弊病,需要我们借鉴与移植外国的现进制度和有益经验,方可疗治。尽管目前我们学习的外国法制史仅仅是对外国法律制度的一个总体的、概括性的了解,要真正做到借鉴和移植,还需更深入的研究,但这无疑为我们的进一步学习打下了基础。因此,在学习外国法制史时,应时常做两个工作,一是多于我国的法律制度(古时与今时)作比较,一是要多思考其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借鉴意义。只要这样,方不负这一门有魅力的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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