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制度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3.07•【文号】财办会〔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工作通知如下:一、报备方式与报备时间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
报备网址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时间为2024年3月15日至2024年5月31日。
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
(二)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等)。
(三)2023年度经营情况。
(四)一体化管理情况。
(五)自查自纠情况(执业质量情况相关内容可于2024年8月31日前提交,其他内容应于2024年5月31日前提交)(六)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七)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八)2023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23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二)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三)2023年度经营情况。
(四)一体化管理情况。
(五)2023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信息实行申报备案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信息实行申报备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3.11.26•【字号】沪财会[2003]211号•【施行日期】2003.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信息实行申报备案的通知(沪财会[2003]211号)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财会[2002]19号)精神,市财政局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共同努力,顺利完成了职能划转和工作交接。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管,实现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等方面的跟踪分析,现将对会计师事务所日常信息实行申报备案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备案的内容1.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简称“基本情况表”)“基本情况表”由表一、表二构成,主要反映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从业人员结构、学历结构及技术职称等基本信息情况。
“基本情况表”表一原则上实行一年一报的办法,但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如发生变动时,需及时向市财政局重新上报“基本情况表”。
“基本情况表”表二实行每季度上报的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应于季度终了后10天内,填齐有关数据,上报市财政局。
2.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情况报备表(简称“审计业务情况表”)“审计业务情况表”由表三、表四构成,主要反映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审计执业质量情况。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地方金融、证券期货等企业审计业务实行申报备案制度的通知》(沪财会[1999]69号)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通知》(沪财会[2000]35号)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下列审计业务或出具特殊审计报告的,必须填报“审计业务情况表”表三,即具体填报范围为:一是承办地方金融、证券期货(包括地方商业银行、证券期货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企业年度审计业务,对企业特殊业务的审计,如企业并购、资产重组等;二是出具非标准的审计报告以及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可能导致被审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产生重大错报或漏报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提出书面建议书的审计报告。
财政厅会计师事务所报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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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制度

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违法行为,全面提升执业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河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外省会计师事务所在河南省设立的分所)以及在河南省执行法定业务的外省事务所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到省外执业应当遵守当地业务报备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开展的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即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专项审计业务等其他鉴证业务均属于业务报备的范围。
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是指以被审计单位整体财务报告为鉴证对象、以通用目的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财务报告整体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项目,包括年报审计、中报审计、季报审计、月报审计、IPO审计、发行债券审计、基准日报表审计等。
审计报告的用途既可以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是司法鉴证目的、银行放贷目的或其他目的的情形。
专项审计业务:是指以部分财务指标为鉴证对象、或以特殊目的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个别或部分财务指标发表审计意见,或通过个别或部分财务指标对专门事项进行认定并发表意见的审计项目,是除财务报表审计、验资以外的其他鉴证类业务。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采用网上实时报备方式。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业务终了时,出具业务报告时,实时将有关业务信息录入省注协网上业务报备系统,填报完成后由系统生成防伪验证码和二维码。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业务报告时应将带有二维码的防伪报告封面作为业务报告书的首页,并将获取的防伪验证码完整无误的打印至对外出具的鉴证报告正文每页的右上角。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业务报告时建议采用不可拆卸装订技术以保证鉴定报告的完整性。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上打印有防伪验证码及二维码仅证明此业务报告是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出具并经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报备系统备案,业务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仍然是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不承担业务报告的任何法律责任。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21•【文号】财会〔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证券正文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0〕11号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行为,推动形成市场化筛选及科学管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备案渠道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可以选择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或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系统(以下简称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备案信息。
财政部、证监会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通过系统间信息推送的方式实现备案信息共享。
会计师事务所只需在一个系统填报备案信息,并在另一个系统确认提交,无需重复填报。
二、关于首次备案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填报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信息的: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自动导出已有信息,会计师事务所核对、补充后提交;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自动将备案信息推送至证监会备案系统;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证监会备案系统确认提交。
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信息的:可在线下将备案表格填写完整后按要求上传,证监会备案系统将备案信息推送至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会计师事务所在证监会备案系统中填报的信息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已有信息不符的,将予以退回,并需在证监会备案系统中核对更正相关信息后重新提交。
三、关于重大事项备案已备案会计师事务所发生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六)项变更的,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在省级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同步将相关变更信息推送至证监会备案系统,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证监会备案系统确认提交。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制度(可编辑).doc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制度(可编辑)精选资料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违法行为全面提升执业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河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外省会计师事务所在河南省设立的分所)以及在河南省执行法定业务的外省事务所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到省外执业应当遵守当地业务报备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开展的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即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专项审计业务等其他鉴证业务均属于业务报备的范围。
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是指以被审计单位整体财务报告为鉴证对象、以通用目的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财务报告整体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项目包括年报审计、中报审计、季报审计、月报审计、IPO审计、发行债券审计、基准日报表审计等。
审计报告的用途既可以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是司法鉴证目的、银行放贷目的或其他目的的情形。
专项审计业务:是指以部分财务指标为鉴证对象、或以特殊目的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个别或部分财务指标发表审计意见或通过个别或部分财务指标对专门事项进行认定并发表意见的审计项目是除财务报表审计、验资以外的其他鉴证类业务。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采用网上实时报备方式。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业务终了时出具业务报告时实时将有关业务信息录入省注协网上业务报备系统,填报完成后由系统生成防伪验证码和二维码。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业务报告时应将带有二维码的防伪报告封面作为业务报告书的首页并将获取的防伪验证码完整无误的打印至对外出具的鉴证报告正文每页的右上角。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业务报告时建议采用不可拆卸装订技术以保证鉴定报告的完整性。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上打印有防伪验证码及二维码仅证明此业务报告是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出具并经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报备系统备案业务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仍然是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不承担业务报告的任何法律责任。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05•【文号】财办会〔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相关规定,现就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报备工作通知如下:一、报备方式与报备时间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
报备网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报备时间为2021年3月20日至2021年5月31日。
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在一体化管理方面好的经验做法;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说明应当特别包括自贸区分所业务开展情况、对自贸区分所实施一体化管理情况等。
(二)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等)。
(三)2020年度经营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五)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二)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三)2020年度经营情况。
四、相关要求(一)请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后按系统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说明等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
业务报备管理办法

附件: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违法行为,全面提升执业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河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外省会计师事务所在河南省设立的分所)以及在河南省执行法定业务的外省事务所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到省外执业应当遵守当地业务报备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开展的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即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专项审计业务等其他鉴证业务均属于业务报备的范围。
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是指以被审计单位整体财务报告为鉴证对象、以通用目的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财务报告整体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项目,包括年报审计、中报审计、季报审计、月报审计、IPO审计、发行债券审计、基准日报表审计等。
审计报告的用途既可以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是司法鉴证目的、银行放贷目的或其他目的的情形。
专项审计业务:是指以部分财务指标为鉴证对象、或以特殊目的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个别或部分财务指标发表审计意见,或通过个别或部分财务指标对专门事项进行认定并发表意见的审计项目,是除财务报表审计、验资以外的其他鉴证类业务。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采用网上实时报备方式。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业务终了时,出具业务报告时,实时将有关业务信息录入省注协网上业务报备系统,填报完成后由系统生成防伪验证码和二维码。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业务报告时应将带有二维码的防伪报告封面作为业务报告书的首页,并将获取的防伪验证码完整无误的打印至对外出具的鉴证报告正文每页的右上角。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业务报告时建议采用不可拆卸装订技术以保证鉴定报告的完整性。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上打印有防伪验证码及二维码仅证明此业务报告是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出具并经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报备系统备案,业务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仍然是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不承担业务报告的任何法律责任。
事务所业务报备制度范本

事务所业务报备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务所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报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事务所业务报备,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验资、咨询等业务过程中,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结果及涉及的重大事项的行为。
第三条事务所业务报备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确保报备信息真实反映业务实际情况。
第四条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业务报备。
二、报备内容第五条事务所业务报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业务基本信息:业务名称、业务类型、业务委托人、业务标的等;(二)业务开展情况:业务进度、现场检查情况、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三)业务结果: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咨询意见等;(四)业务涉及的重大事项:如业务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业务报告被投诉举报等;(五)其他需要报备的事项。
第六条事务所应当对报备内容进行分类,并根据业务性质、业务规模、业务风险等因素,确定报备的频率和方式。
三、报备程序第七条事务所业务报备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进行,具体操作步骤如下:(一)登录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二)进入业务报备模块;(三)填写报备内容,上传相关文件;(四)提交报备信息;(五)等待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事务所提交业务报备信息后,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对报备内容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事务所应当妥善保存业务报备相关资料,以备查验。
四、报备要求第十条事务所应当确保报备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得有虚报、谎报、迟报、漏报等行为。
第十一条事务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妥善保管业务报备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报备的责任人和流程,确保业务报备工作顺利进行。
会计事务所业务规范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事务所的经营活动,确保会计事务所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服务,维护会计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会计事务所的所有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审计、税务、咨询、资产评估等。
第三条会计事务所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业务活动的合法性;(二)独立客观: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为客户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三)专业诚信:具备专业素养,恪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形象;(四)保密原则:对客户资料和业务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五)持续改进: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会计事务所应设立以下部门:(一)业务部门:负责承接、执行和完成各类业务;(二)质量控制部门:负责对业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三)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和薪酬管理;(四)财务部门:负责会计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五)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会计事务所的日常行政管理和对外联络。
第五条会计事务所应设立理事会,负责制定会计事务所的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
第三章业务规范第六条业务承接(一)业务承接前,业务部门应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经营范围、财务状况、行业特点等;(二)业务承接过程中,业务部门应与客户充分沟通,明确业务范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时间安排等;(三)业务承接后,业务部门应向客户发送业务委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业务执行(一)业务执行过程中,业务人员应严格按照业务规范和客户要求进行操作;(二)业务人员应定期向客户汇报工作进度,及时解决客户提出的问题;(三)业务执行完成后,业务人员应向客户提交工作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范围、执行情况、发现的问题、改进措施等。
第八条业务质量控制(一)质量控制部门应制定业务质量控制制度,明确业务质量标准;(二)质量控制部门应定期对业务质量进行抽查,确保业务质量符合规定标准;(三)质量控制部门应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业务部门反馈,并督促业务部门进行整改。
业务报备管理办法

附件: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违法行为,全面提升执业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河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外省会计师事务所在河南省设立的分所)以及在河南省执行法定业务的外省事务所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到省外执业应当遵守当地业务报备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开展的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即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专项审计业务等其他鉴证业务均属于业务报备的范围。
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是指以被审计单位整体财务报告为鉴证对象、以通用目的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财务报告整体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项目,包括年报审计、中报审计、季报审计、月报审计、IPO 审计、发行债券审计、基准日报表审计等。
审计报告的用途既可以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是司法鉴证目的、银行放贷目的或其他目的的情形。
专项审计业务:是指以部分财务指标为鉴证对象、或以特殊目的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个别或部分财务指标发表审计意见,或通过个别或部分财务指标对专门事项进行认定并发表意见的审计项目,是除财务报表审计、验资以外的其他鉴证类业务。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采用网上实时报备方式。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业务终了时,出具业务报告时,实时将有关业务信息录入省注协网上业务报备系统,填报完成后由系统生成防伪验证码和二维码。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业务报告时应将带有二维码的防伪报告封面作为业务报告书的首页,并将获取的防伪验证码完整无误的打印至对外出具的鉴证报告正文每页的右上角。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业务报告时建议采用不可拆卸装订技术以保证鉴定报告的完整性。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上打印有防伪验证码及二维码仅证明此业务报告是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出具并经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报备系统备案,业务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仍然是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不承担业务报告的任何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行为,推动形成市场化筛选及科学管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遵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应当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优化办事服务,加强信息共享,会计师事务所无需重复填报材料。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一)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二)为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三)财政部、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前款第(一)项相关主体重要组成部分或其控制的主体的审计,其审计对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中的一项达到前款第(一)项相关主体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对应项目金额百分之十五的,视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第二章备案材料和备案方式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按业务环节分为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重大事项备案、年度备案。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向财政部、证监会备案,并保证备案材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财政部、证监会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数据信息的共享和运用。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在签订业务约定书之日(不含)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下列材料:(一)会计师事务所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表(附表1);(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三)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及执业许可证书信息;(四)截至备案上月末注册会计师及合伙人情况表(附表2);(五)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因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以及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附表3);(六)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七)职业责任保险保单信息(如有);(八)财政部、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事项的报备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事项的报备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6.02.24•【字号】•【施行日期】2006.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事项的报备通知各会计师事务所:为加强对我市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实行对会计师事务所有关审计业务质量及基本情况等信息的跟踪,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事项的报备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备案的内容(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二)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四)对分所的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的说明;(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六)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业务检查、被处罚情况;(七)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八)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有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合作关系的,还应当报送上年度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合作开展业务。
二、其他有关要求(一)报送时间:2006年5月31日前;(二)报送地点: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1211室;(三)报送范围:我市2006年5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四)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保持设立条件的,应在20日内向市财政局备案,并在限期内进行整改。
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由市财政局撤回设立许可;(五)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报备事项的,我局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会计师事务所诚信档案,同时列入我局2006年注册会计师行业重点检查对象。
特此通知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业务报备流程

业务报备流程
业务报备流程:
(业务报备为两个阶段:注师登记报备台帐资料、事务所登录进行业务报备。
)
1、注师登录。
2、报备数据录入。
3、年报审计和验资项目的需上传报告文件。
4、登记报告收费信息(可由注师或事务所报备员完成)。
5、提交报备内容。
6、事务所登录。
7、修改收费资料及注师。
8、报备业务数据(需输入事务所证书密码,系统对报告进行电子签名)。
9、年报审计和验资项目系统自动生成报告文件,其它项目系统自动生成报告封面文件。
10、报备完毕。
(注:验资报告文件需将验资的正文和明细表格合到一个Word 文档进行上传,其它附件可以独立上传,上传完毕后,系统自动根据上传的文件顺序合并到一个Pdf报告文件;年报审计报告文件上传分为:审计正文(Word文档)、资产负债表(Excel文档)、利润表(Excel 文档)、现金流量表(Excel文档)这几项为必需上传的文档,附注(Word文档)、其它附件(Word文档)这几项为可选内容,全部文档上传完毕后,系统自动根据上传的文件顺序合并到一个Pdf报告文件)
下载年报审计EXCEL模版
下图为示例: 由注师登记报告->提交给事务所->事务所报备->(不符合通过要求的需协会审批)->生成报备PDF。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制度

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违法行为,全面提升执业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河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外省会计师事务所在河南省设立的分所)以及在河南省执行法定业务的外省事务所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到省外执业应当遵守当地业务报备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开展的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即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专项审计业务等其他鉴证业务均属于业务报备的范围。
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是指以被审计单位整体财务报告为鉴证对象、以通用目的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财务报告整体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项目,包括年报审计、中报审计、季报审计、月报审计、IPO审计、发行债券审计、基准日报表审计等。
审计报告的用途既可以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是司法鉴证目的、银行放贷目的或其他目的的情形。
专项审计业务:是指以部分财务指标为鉴证对象、或以特.殊目的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个别或部分财务指标发表审计意见,或通过个别或部分财务指标对专门事项进行认定并发表意见的审计项目,是除财务报表审计、验资以外的其他鉴证类业务。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采用网上实时报备方式。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业务终了时,出具业务报告时,实时将有关业务信息录入省注协网上业务报备系统,填报完成后由系统生成防伪验证码和二维码。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业务报告时应将带有二维码的防伪报告封面作为业务报告书的首页,并将获取的防伪验证码完整无误的打印至对外出具的鉴证报告正文每页的右上角。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业务报告时建议采用不可拆卸装订技术以保证鉴定报告的完整性。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上打印有防伪验证码及二维码仅证明此业务报告是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出具并经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报备系统备案,业务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仍然是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不承担业务报告的任何法律责任。
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有关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有关要求一、各事务所基本情况、内部制度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发生变更的次月10日前在信息系统更新完毕。
二、各事务所合并、分立,以及名称、地址、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分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21日修订)的要求,及时在信息系统报备。
三、各事务所合伙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日(不含)起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报备;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转所手续完成日(不含)起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报备。
四、各事务所年度报备的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应当为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法人财务报表,不得汇总其他法人机构财务报表。
五、各事务所承接(包括首次承接和保持,以下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年度内部控制审计等年度性鉴证类证券业务时,应当在业务约定书签订日(不含)起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报备客户名称、业务类型、收费金额(含税,以下同)、签订业务约定书日期、计划外勤工作起止时间、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信息,同时上传PDF格式的业务约定书。
业务已实际承接且现场工作已经开展,但暂无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内容不完整的,应在现场工作开始日(不含)起5个工作日内报备上述信息,业务约定书应在现场工作开始日(不含)起10个工作日内补充上传。
业务约定书应明确审计年度、审计范围、审计费用(不得有或有收费)等内容,并加盖公章,签署日期。
该类业务完成后,应当在报告日(不含)起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报备报告意见类型、报告签发日期、外勤时间、独立性相关情况等信息。
六、各事务所承接除年度性鉴证类业务以外的证券业务时,不需要向信息系统报备承接情况;但该类业务完成后,应当在报告日(不含)起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报备客户名称、业务类型、收费金额、报告意见类型、报告签发日期、外勤时间等信息。
七、各事务所如需更正或撤回己报备信息,应当通过“通讯平台”模块报送加盖公章的《己报备信息更正或撤回申请》,说明需更正或撤回的信息内容、原因,以及更正前后信息对比情况。
业务报备制度范本模板

业务报备制度范本模板一、目的为确保公司业务的规范运作,减少跨区域销售时相同产品多重报价,同一客户多方维护,造成公司资源重复投入、浪费等问题,维护市场和价格的稳定,制定本业务报备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业务报备活动,包括新客户、新项目的报备及跨区域销售报备。
三、业务报备流程1. 业务报备分为两个阶段:注师登记报备台帐资料、事务所登录进行业务报备。
2. 注师登录系统,进行报备数据录入。
3. 对于年报审计和验资项目,需上传报告文件。
4. 登记报备资料,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客户维护基本原则1. 正常维护:销售人员根据所获得的市场信息,通过沟通与维护,录入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及时进行追踪,并做定期回访。
2. 该客户已经询过价格,并由销售员记录在CRM系统中,如果此客户再去别处询价,采取先到先得原则,以最先记录入CRM系统者优先。
3. 严格按照报价体系报价,需要采取低价策略竞争时,必须先按照特价申请”呈报审批,经审核批准之后,再给客户报价格。
五、跨区域客户报备原则1. 公司基本采取客户属地优先原则,即客户由所在地的区域负责管理,严禁跨区域销售。
2. 若本地客户外地采购造成跨区域销售时,必须先进行报备,无充分理由和报备的,不允许跨区域销售。
3. 符合以下三个条件者,可以申请跨区域报备:a) 设计院或集团型公司,统一进行新产品的设计,造成跨区域销售(此前已形成采购历史的产品除外);b) 统一招标,分别采购的情形;c) 甲方使用,由乙方代购的情形。
由以上三种情况造成的跨区域销售,且各分支机构均有采购权时,填写《跨区域客户报备表》进行报备。
六、税务师行业涉税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1. 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为进一步加强税务师行业诚信建设和执业质量管理,强化行业自律监管,提升税务师行业社会公信力,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经行政登记设立并加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出具的涉税业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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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违法行为,全面提升执业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河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外省会计师事务所在河南省设立的分所)以及在河南省执行法定业务的外省事务所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到省外执业应当遵守当地业务报备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开展的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即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专项审计业务等其他鉴证业务均属于业务报备的范围。
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是指以被审计单位整体财务报告为鉴证对象、以通用目的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财务报告整体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项目,包括年报审计、中报审计、季报审计、月报审计、IPO审计、发行债券审计、基准日报表审计等。
审计报告的用途既可以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是司法鉴证目的、银行放贷目的或其他目的的情形。
专项审计业务:是指以部分财务指标为鉴证对象、或以特
殊目的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个别或部分财务指标发表审计意见,或通过个别或部分财务指标对专门事项进行认定并发表意见的审计项目,是除财务报表审计、验资以外的其他鉴证类业务。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采用网上实时报备方式。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业务终了时,出具业务报告时,实时将有关业务信息录入省注协网上业务报备系统,填报完成后由系统生成防伪验证码和二维码。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业务报告时应将带有二维码的防伪报告封面作为业务报告书的首页,并将获取的防伪验证码完整无误的打印至对外出具的鉴证报告正文每页的右上角。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业务报告时建议采用不可拆卸装订技术以保证鉴定报告的完整性。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上打印有防伪验证码及二维码仅证明此业务报告是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出具并经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报备系统备案,业务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仍然是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不承担业务报告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八条在河南省内执业的外省会计师事务所,每承接一项业务需向省注协提交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机、事务所介绍信和申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省注协申请临时登录帐户,登
录业务报备系统进行业务报备获取防伪验证码及二维码。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将业务报备信息录入业务报备系统的,原则上不予撤销。
如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达成解除鉴证服务协议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交双方签署的解除该项服务的证明及相关鉴证报告的复印件,经所属注协审核后,可以撤销。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操作人员录入报备信息错误、需要修改的,应向所属注协提交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修改申请和相关鉴证报告复印件,修改申请中应注明申请退回鉴证报告报备的原因。
经所属注协审核同意后,可以退回修改。
会计师事务所修改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再次报备信息申请。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一旦将报告信息录入报备系统且已经产生防伪验证码,并通过所属协会确认,该报告随即具备了外部可以查询的条件。
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等鉴证报告使用人可扫描报告封面二维码获取该报告的基本信息,如需详细了解报备的基本数据,则需使用防伪验证码登陆省注协网站查询验证该报告真伪及报告详细内容。
第十二条省注协根据工作需要,可向有关部门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报备信息。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报备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业务报备管理。
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为业务报备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所上报的相关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受到省及省以上行政机关作出暂停执业行政处罚的,暂停防伪验证码使用权限。
会计师事务所暂停执业期满后由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申请,经省注协同意后恢复其防伪验证验使用权限。
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防伪验证码使用权限:
1.被撤销行政许可的;
2.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自行终止的;
4.注册地址迁出河南省的。
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备、虚假报备、报备类型不实或不报备的,未按照要求使用防伪验证码及二维码的,申请变更报备信息后未及时再次提交报备申请的,省注协将依据行业惩戒办法和《行业自律公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惩戒,同时将有关惩戒信息计入行业诚信档案。
第十八条省注协负责审核省直管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
信息,各市注协负责本市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信息的审核。
省、市注协根据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审核中应重点关注:业务报备类型是否正确、出具审计报告的编号是否规范是否连续,是否存在低价竞争,事务所人员规模和业务规模是否相匹配等内容。
第十九条协会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报备中了解到的会计师事务所重要信息及其客户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信息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11年11月9 日豫会协【2011】63号文发布的《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及防伪验证码管理办法》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