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野下监狱人民警察的角色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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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视野下监狱人民警察的角色定位

在我国,监狱人民警察担负着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的重任。他们身处惩罚与改造罪犯的第一线,体现着国家的威严,行

使着国家赋予的权力,以法和权力象征者的姿态面对被惩罚、改造的罪犯。对于这么一支代表国家依法对罪犯具体实施惩罚和改造的狱警队伍,国家和人民无疑有

着较之一般公民或公务员较高的角色定位。

角色不是个人认定的,而是社会的产物,是长期社会化的结果。在这种社会化的过程中,不同的社会团体,对于不同角色的行为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对稳定的模式和

规定并稳定地为全社会所认同。这种模式和规定我们称之为不同角色的行为规范。角色所具有的这种规范功能,表明了角色具有制约、控制和规范个体行为的作用

。作为个体的人在接受某一角色以后,就会根据社会所期望的角色应该达到的行为规范表现出实际行为,即具体的角色行为。这个过程我们称之为角色定位。

监狱人民警察作为特定的社会角色同样也涉及到角色定位问题。狱警角色如何定位是由监狱工作的性质、任务、特点等因素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四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

十三条也作出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与警察的角色特征相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警察法》从原则的高度要求人民警察必须做到:“(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四)尊重人民群众的

风俗习惯。”(第二十条)

笔者以为,监狱人民警察作为特定的社会角色在定位过程中应着重把握好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一、监狱人民警察应具有坚定的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实现真正法治社会的精神条件,是现代法律有效运行的心理基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美国法学家伯尔曼的这一论断,对于现代中

国,对于正在实行市场经济的中国,正在向法治国家启步迈进的中国,更是具有现实的意义。“在商业文明时代,在法理社会中,主体信仰的规则基础不应是传统

的伦理,而应是现代的法律。法律信仰不仅是支持法律和法治事业的精神动力,而且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文明精神的基本支持力量。没有法律信仰,法律是苍

白的、法治是无望的。没有强有力的法律和法治,即便有市场经济,也不能说是成熟的,其结果只能是放任经济,即便有民主政治,也不能说是健全的,它的出路

,很可能是与无政府结伴的‘大民主’;即使有精神文明,也不可能是普遍的,而最多只是艰难被常人接受的圣者精神。可见,市场经济及其商业文明对法律信仰

的必然要求。”信仰是同人类社会生活、精神生活一同发展起来的精神现象,它一经产生便统摄指导着其他意识形式乃至社会心理的最高层次。通过对信仰客体的

宣传,对人的行为提供一种行为模式和价值尺度,信此为真的人便可从中得到明确的生存背景、生活准则和生活目的。所以说,信仰是人的精神支柱和行动指南。

“所谓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指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

支配下的活动。可见,它既是一个主观范畴的概念,也是一个可见之于主体行为的客观化的

概念。”

现代中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不再是理论的呼吁,而已显实践的端倪。监狱人民警察作为刑事法律的执行者,以严格执法为己任,以追求法律的价值目标为抱负

,则必须首先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才可能顺利达到其目的。警察的法律信仰,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狱人民警察必须具有“法律至上”的法治观念

“法律至上”的基本含义就在于法律在最高的、终极的意义上具有规限和裁决人们行为的力量;法律或者是公民行为的最终导向,或者是司法活动的唯一准绳;不

论是个人或者是政府,都必须受法律的约束。“法律至上”所要求的人们对法律的服从,实质上是一种非人格化的服从。因为形式化的法律是一种非人格化的普遍

规划。因而人们只是服从国家的法律,而非服从国家的官吏;人们对法律表示忠诚,而非对某一个特定官员或超凡人表示忠诚。国家的文官系统是法律的执

行者,

只对法律负责。这种非人格化的服从,不仅使法律的权威具有至上性和独立性,而且使法律的权威具有稳定性和一贯性。“法律至上”的法治思想,作为一种制度

形态和法律精神,虽然主要是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和法律理性化的产物,但在社会主义社会,法律也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这是因为,社会主义法律反映了高于

一切的全体人民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以及奠基于社会发展规律的正义意识。因此,监狱人民警察在刑事执行活动中,必须树立“法律至上”的思想观念,才有可

能“只服从法律”而排除一切来自法律以外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对执法活动的干扰。(二)监狱人民警察必须具有“正义”这一法治的价值理念

自从人类社会发生公正与不公正的社会问题以来,正义一直被视为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法一直被视为维护和促进正义的艺术和工具,许多著名的思想家和

法学家强调,正义是法的实质和宗旨,法只能在正义中发现其适当和具体的内容。但是,什么是正义,却是一个仁者见仁的问题。“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

,变化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式,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尽管如此,“正义”并不完全就是一种纯主观的价值判断。每一个社会在众多纷纭的价值中都有一

个基本一致的取向。在法治社会中,从法治的一般特性出发,正义的价值内容应当包括:法律在整体意义上的合道德性;法律承认利益差别,体现各个利益群体的

利益要求;在重视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尊重个人价值和个体利益;法律应最大限度地实现自由;法律应是平等适用和平等待遇等等。法治是治者与被治者之间的一

道屏障,既能够保障整个社会的合法状态,也能够保障个人不受不当行为的侵害。因此,法的正义价值包含抽象正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抽象正义的标准实际

上就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而程序正义的标准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中立(与偏私对立)、平等(与差别对立)、公开(与秘密对立)、科学(与擅断、任意对立)、效率(与

浪费对立)、文明(与野蛮对立)。纵观现实状况,我们不难看出,片面地、单纯地去强调“依法办事”、“严格执法”,连事倍功半的效果都很难达到,因为这是操

作层面的、制度层面的强调,而没有触及问题的核心,当然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法律实践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因此,监狱人民警察塑造正义的价值观念,特别是建

立程序正义的观念意识,对于实现社会正义,树立法律权威,在全社会建设和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三)监狱人民警察必须具有正确的权力和权利观念

权力与权利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权力总是同一定的政治组织系统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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