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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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责任的构成及其免除
【摘要】: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主要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产生国家责任必须具备的两个基本条件:第一,该行为违反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第二,该不法行为应当视为国家的行为,国家责任应归咎于有关行为国。此外,根据国际实践,国际法委员会在国+558家责任条款中规定了同意、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与危急情况等免责情况以保障行为国的合法权益。
【关键字】:国家责任国际不法行为构成免除
在国际关系中,违反国际法、违反条约的义务的行为时有发生。在国际法上,这些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就是国际不法行为。行为国要对这些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在国际法上就称为“国家责任”或“国家的国际责任”。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国家责任制度通过追究国家责任以限制国家的不法行为,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秩序,追究行为国的国家责任,使受损害国的损害得到合理赔偿。一个国家对于本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应当承担国家责任,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产生国家责任必须具备的两个基本条件:第一,该行为违反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第二,该不法行为应当视为国家的行为,国家责任应归咎于有关行为国。本文将论述国家责任的归责原则,具体构成要件及国家责任的免除。
一、归责原则
1、传统国家责任的归责原则
国家责任的基本原则是:它必须尽可能消除这项不法行为造成的所有结果,并恢复到如未发生此种行为极可能存在的状况。在传统国际法理论上,认为国家责任的性质是过错责任,国际法主体违反国际义务的结果,只有在行为者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因素下从事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其才承担责任,即“无过错则无责任”。
2、现代国家责任的归责原则
20世纪后,随着国际法未加禁止行为的国际责任制度的确立,产生了与之相适应的“结果责任说”,认为只要国际法主体违背了国际法规则或国际义务就应该承担国际责任。实际上,现代国家责任不再基于不法行为引起损害或伤害的传统民法观念,而在于违反国际义务。而且损害,无论物质的或非物质的,都是国际不法行为的后果,而非国家责任的前提,可归于一国的、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就足以成立该国的国际责任,赔偿义务也不再是国际法施加于不法行为的惟一后果;并且,给予赔偿的是不法行为本身,而非该不法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事实上,国家责任并不以分担损害为目的,而是为确保国际义务的遵守与执行,恢复由于违反国际义务所破坏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平衡。由于国家责任范围的扩大,各种责任制度的规定日益复杂,现代国际法倾向于采取无过错原则。
二、国家责任的构成
国际不法行为是指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义务,以致损害他国利益,造成承担国家责任后果的行为。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两点:第
一,该行为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可视为该国的行为;第二,不法行为违反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这种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既可以是一项,也可以是多项。依据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起草的《国际责任条文草案》,该行为必须具有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国际法律责任才能成立。
(一)违背国际义务。此条件是国际不当行为的客观要件,即该行为是违背其负担的国际法义务的行为。对国际义务的违背按照义务的性质又分为一般的国际不当行为和国际罪行。一般的国际不当行为是指违背一般国际义务的行为,如一国侵犯了别国外交代表的特权和豁免、损害了边界的界标、侵害了别国侨民的合法权益、侮辱了别国的国旗等。国际罪行是指违背了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国际义务,比如灭绝种族、贩运奴隶、贩运毒品、从事侵略战争、破坏和平、违反人道、从事海盗活动等。
(二)可归因于国家。此条件是国际不当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指某一不当行为可以归因于国家而成为国家行为,或者说该行为是国际法上的国家行为。根据国际法的主权原则,国家对内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利,包括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但并不能因此要求一个国家对其境内的所有人从事的一切活动所产生的后果都对外负责。国家只应对以国家或政府名义所从事的、或依国际法可归因于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负责。根据国家责任条款的相关规定,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主要有:
1、国家机关的行为。国家机关在有关事件中必须以其资格来行事,不论该机关是立法、行政、司法或是其他机关,不论其对内或对外行使职务,也不论其在国家体系中处于上级或下级地位。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国家内地方政治实体的机关的行为,或经国内法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机关的行为,在该机关的职权或授权范围内,则被视为是该国的国家行为。
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这些人的行为被认为是国家行为。
并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一般不应视为国家行为。但是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和外交代表,由于他们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具有特殊的身份和地位,即使是私人行为,如果损害了外国的利益,一般仍由它们所属的国家负责。至于其他个人损害他国利益的私人行为,不应归责于国家。如果国家纵容或唆使个人或一群人侵犯外国的权益,则该国应负责任。
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一国或国际组织将某个机构交予另一国支配,如果支配国为行使本国的政府权力要素而行事,则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5、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的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不应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或正在组成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行为,应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当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于几个国家时,有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的责任。
(三)一国牵连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
1、对他国的不法行为进行援助或协助
2、指挥或控制另一国从事国际不法行为
3、胁迫他国从事国际不法行为
三、排除不当性的情况,即国家责任的免除
在国际实践中,免除国际不当行为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同意。指受害主体一方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加害主体一方实行某项与其所负义务不服的特定行为。同意应是该义务的利益国正式机关以明确的方式自愿表示同意,且该义务不属于国际强行法规则范畴。
2、对抗与自卫。包括一般的对抗措施(如经济制裁和断绝外交关系)和自卫行为。指受害方针对加害方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对抗行为。对抗措施必须必要和适度,其结果要与对方的损害程度成比例。除自卫外,对抗不能使用武力。
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指一国对义务的违背,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不能预料或无法控制的外界事件,导致国家不可能履行义务或不知道其违反义务,则其不当性可以被排除。如发生地震使外国和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受到损失,由于风暴使航空器发生故障以致军用飞机进入他国领空等。
4、危难和紧急状态。危难是指代表国家行使的行为人在极其危急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的人的生命而作出的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紧急状态是指当一国遭受严重危及国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情况时,为了消除这一严重紧急状态而从事的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危难或紧急状态必须不是该国本身或协助所造成的,并且违背义务的行为不得造成比危难同样或更大的灾难或危及他国的根本利益,不得与国际强行法规则相违背。
在上述各项免责条款中,不适用于国际法的强行规则;换言之,在上述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反国际法的强行规则,而且上述情况一旦解除,有关行为国就应当继续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