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男性职工陪休产假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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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男性职工陪休产假的可行性

本文阐述了设立男性职工陪休产假的必要性、作用及意义,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和建议。建议将此制度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地方性机构组织要尽力配合实施,各工作单位应全面配合实施;应增强个人的自我维权意识。

标签:男性职工;陪休产假;可行性;社会权益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人们的生活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得以提高,民众将目光转投于思想文明与精神的享受。渐而更加懂得生活和亲情的保养,在生活中享受家的天伦之乐。

自2012年4月28日起开始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女性的生育假期比原来多出8 天。这一条文的修改引来社会各层人士争议,生育假期只有女职工才能享有吗?产假对于女性职工来说理所应当,是女性职工的权利。女性在产假期间在工作单位获得福利,在家庭中更应享受细心照料,这就要由生育后代的男性承担起这一责任,由此给予男职工适当的陪休“产假”是必要的。看似荒谬的问题,却有必要引起足够重视,让男职工陪休产假无论在企业的受益还是促进家庭关系融洽甚至社会秩序的保障上都是必要的。

一、设立男性职工陪休产假的必要性

设立男性陪休产假也许会存在“滥用权利”的质疑,但不可因会存在不利的一面就否认一个制度存在的必要性。自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思想观念得到很大程度的解放,当下社会,主张人性自由,“试婚”屡见不鲜,这一现象女性不论在身体上还是精神上往往成为受害者。因此,将男性职工陪休产假入法,给这一休假权利增以法律的强制性作保障,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强男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保护女性的安全与健康。提高人们道德涵养,增强维权法律意识,亦可增进社会的稳定、安定团结。

竞争激烈的社会大环境培养了人们“争”的意识,在大都市出现了些许“丁克”家庭。其原因不乏有孩子需要女性成为全职家庭主妇,任务重。当为男性劳动者设立产假制度,则可以分担女性的家庭责任,使夫妻共同来尽养育后代的义务,促使家庭和谐。有利于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故此项制度的作用对社会而言毋庸置疑。

二、确立男性职工陪休产假的作用及意义

1、提高企业吸引力及收益

全国各省在其当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几乎都对婚假、女性生育假及男

性护理假作了不同期限的规定,少则 3 天,多则30天,若是晚育的,还可以适当增加天数。在上海、重庆、深圳等地都有相关制度,香港人力资源管理学会访问众多企业及雇员,发现除基本薪金外,雇主亦向雇员提供多样化的含男性产假规定在内的福利,来提升职工对公司的归属感挽留员工。全国各地的多家公司、企业在职工福利的项目中都做出了男性职工在其妻子产子期间可以准予适当时间的陪产假,此制度不仅影响不到公司工作,反之会树立本公司的形象,赢得职工信任,感染职工倍加珍惜陪产假机会来为公司奉献自己。此能达到双赢局面,单位为男性员工提供陪产假则是一个明智之举。

2、提高女性就业契机

我国《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但其制度过于原则无法做到真正保护女性劳动者的切实合法权益,且妇女的双重负担妨碍女性进入工作领域实现职业发展,故要在国家法律基础上制定出准确、可实行的规章制度和必要措施。

自古有“男主外,女主内”的封建传统思想使女性地位低下,在这种不平等的基础上使女性就职阻力增大,再加之女性繁衍后代的天职需要假期就更使得女性在求职中的竞争力降低。而生育后代是夫妻共同的责任与义务,给男职工规定陪休产假既可以尽男性对家庭的责任,推动两性在生育事务中的平等合作,又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男女就业的竞争力,为女性赢得更多的就业机会,有利于消除就业中的歧视女性现象,更好地实现男女就业平等,也进一步促进男女平等。

3、保护男性的生育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第一次明文提及男性生育权,因在生育中倾斜女性保护的原则使得男性生育权的保护仍缺乏适时的保护及救济。

生育后代是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养育子女是夫妻共同的责任。女性因特殊的生理需求可以享有特殊的保护,但是对于男性的生育权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予以保障。子女虽由女性孕育,但男性是根源,通常情况下,生育是妻子和丈夫经由性行为而孕育,生产子女,妻子生育的子女在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上同时也是丈夫的子女。男性有权享有自己的生育权,生育权属人格权。人类是社会发展的根源,对于整个民族和国家而言男性的生育权应当被视为是发展权的最重要内容之一。在家中尽到照顾子女和配偶的责任,更是实现自己权利的表现。为男性设定属于自己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就必须辅之相应的法律制度和必要措施来保障其可实行性。对此为男性设立陪产假制度与之相适应,才会切实的保护其应有的合法权利,并且要得到法律的支持,来促进其权利的实现和保障。因此男女应当享有同等的生育权,在强调保护妇女生育权的同时不能以剥夺男性的生育权为代价。

4、能够协调家庭关系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给男职工陪产假在享受照顾妻儿的权利同时尽到了为人

父的责任。2002年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由此可知,国家法律就生育问题的规定越来越体现了对男女双方的保护。此外还能减少家庭的保姆、月嫂费用的支出,减轻了家庭经济负担。为了促进家庭的关系稳定和增强家人的感情,有必要设立男职工的陪产假期。身为人父的自我意识的完善,才是推行这一规则的必要土壤,生孩子不只是女人的事,男人应该也需要参与和养育相关的事。

三、设立男性职工陪休产假的措施和建议

1、建议将此制度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一项新的制度只有被纳入国家法律中才引起人们的重视,得到良好贯彻与实施。现在虽然全国各省地基本都有对于男性职工陪产假的相关规定,却在现实生活中未见何种成效,形同虚设。就此,将男职工陪产假制度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才能得到根本重视。此非不可取,因为存有良好的司法基础,在《婚姻法》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都有相关的规定。由此可見,将此项制度入法有着良好的法律基础。

2、地方性机构组织要尽力配合实施

原则性的政策制度不能作为保护公民权益的有效措施,因而各地方政府要结合自己当地的劳动关系实际情况制定出详细的实施细则,福及劳动者。地方政府要将所作规定落到实处,并且接受当地群众全面的监督和意见,政府也要监督具体工作单位内对此规定的适用情况,多方位的监督与管理从而为保证此项制度的落实与发展提供良好的操作环境。

3、各工作单位应全面配合实施

与男职工陪产假直接息息相关的就是用人单位,无论国家或是地方政府如何大力支持,若用人单位始终不予执行,那么该项制度也不会成功运行起来,用人单位及用工单位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企业给与男职工带薪休假,去尽为人父为人夫责任,会出现双赢结局。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此公司企业的“用工荒”问题,故工作单位要全面配合政府制定的男性职工陪“产假”制度。作为一项权利,政府和用人单位应该为男性陪休产假提供制度性的保障,而不是仅把它当成一种额外的恩惠或奖励。

4、增强个人的自我维权意识

法律赋予公民权利是不容被侵犯的,拥有法律的强制保障。当自我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候,我们不可以沉默来使权力丧失,要积极寻求法律的保护,努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维权意识,提高自我的法律素养。男职工要勇于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权,切实使自己的陪“产假”得到落实。

经过以上的讨论与分析,可见设立男性职工陪产假是未来应增入《劳动法》劳动者休息休假制度的必备内容,这项制度的设立不仅仅是符合人性道德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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