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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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确定本院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
(三)审核本院拟购入药品的品种、规格、剂型等,审核申报配制新制剂及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的申请。
(四)建立新药引进评审制度,制定本院新药引进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组成评委,负责对新药引进的评审工作。
(五)定期分析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组织专家评价本机构所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
(六)组织检查毒、麻、精神及放射性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组织药学教育、培训和监督、指导本院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
二、药事管理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主任委员:负责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决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临时会议的召开。
(二)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并接受主任委员的安排。
(三)委员:参加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临时会议,参与讨论和投票,并有责任督促执行医院药事委员会的决议。
(四)秘书:负责委员会的会议资料及场地准备,按照主任委员的安排通知开会时间,作会议记录及起草委员会各种决议和文件,负责医院上报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存。
三、其他
(一)召开会议
药事管理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对全院的新药进行评审和遴选,提出淘汰品种,并及时处理临床用药
所出现的重大问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必要时经主任委员提议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有特殊情况,可由主任委员召集副主任委员及有关人员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讨论结果在下次全会通报。
(二)表决
药事管理委员会对各项重大事务的决定进行讨论时,参加人数不得少于会议应到成员的2/3,投票结果以超过到会人数半数以上为有效。
(三)药事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负责,委员会工作应有完整的记录和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