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国际法).

合集下载

国际公法的定义

国际公法的定义

国际公法的定义
国际公法,也称为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特别是国家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些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等。

国际公法的主要目标是调整国家间的关系,确保国际社会的正常运转。

请注意,国际公法不涉及超越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然后强加于各国的情况。

其主体主要是国家,同时也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包括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

此外,个人一般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但可以成为国际法的受益者。

如需更多关于国际公法的信息,建议查阅相关资料或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国际公法的国际组织与机构

国际公法的国际组织与机构

03
联合国体系
联合国的成立与宗旨
成立背景
二战后,为了维护世界和平与安 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各国 决定成立一个全球性的国际组织

成立时间与地点
1945年10月24日,在美国旧金山 签署《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正式 成立。
宗旨
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 全,发展国际间的友好关系,促进 全球经济、社会、文化和科学领域 的合作与进步。
专业性仲裁机构
专业性仲裁机构是针对某一特定领域或行业的争议而设立 的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等 。这类机构通常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高效地 解决相关领域的争议。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与程序
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
WTO争端解决机制涵盖了贸易争端的政治方法(协商 、斡旋、调解和调停)和法律方法(专家小组、上诉 机构和争端解决机构)。它适用于WTO成员之间因解 释和适用WTO各项协定所产生的争议,以及涉及WTO 各项权利与义务的争议。
国际仲裁机构的种类与特点
01 02 03
常设仲裁法院
常设仲裁法院是根据1900年第二届海牙和平会议的建议于 1902年在海牙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 它受理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仲裁庭的组成和仲 裁程序都较灵活,旨在便利当事国用仲裁方式解决它们的 争端。
临时仲裁机构
临时仲裁机构是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在争议发生 后临时组成的,负责解决特定争议的仲裁机构。与常设仲 裁机构相比,临时仲裁机构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
组织机构
APEC的主要机构包括领导人非正式会议、部长级会议、高官会、委员会和工作组等。其中,领导人 非正式会议是最高决策机构,部长级会议负责政策制定和执行,高官会负责政策协调和监督,委员会 和工作组则负责具体领域的合作事务。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知识点梳理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国际法主要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国际法主要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关系的,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

体。

二、特征:国际法是法律,具有规范性、阶级性和强制性等一切法律的共性等一切法律的共性 1、主体不同:主体主要是国家主体主要是国家还包括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2、调整对象不同:仅有横向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关系)3、制定方式不同: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效力是相对的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效力是相对的(国内法由国内立法机构统一制定,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国内法由国内立法机构统一制定,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4、效力依据不同:体现了国家的协调意志(国内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体现了国家的协调意志(国内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5、实施方式不同: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①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指国家自卫①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指国家自卫②联合国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②联合国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a.国际法院的管辖以当事国自愿服从其管辖为前提国际法院的管辖以当事国自愿服从其管辖为前提b.安理会派出“维和部队”以冲突当事国自愿接受为前提安理会派出“维和部队”以冲突当事国自愿接受为前提(国内法的实施和执行,一般通过国家内部的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等强制机构来实现)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作为法律被各国遵守(法律性质的关键)、作为法律被各国遵守(法律性质的关键)2、国际法与国际礼让不同:有法律拘束力、国际法与国际礼让不同:有法律拘束力四、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遍国家法和一般国际法①普遍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拘束力,一般是国际习惯法。

国际法

国际法

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又称为国际公法,是指在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用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国际法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进行交往的行为规范;是在平等基础上自我约束和相互制约的法律形式;是确立国家及其他国际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基础。

国际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例如:《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宗旨和原则。

②关于国家或国际法主体本身的一些制度,例如:国际法上的国家和政府、领土、居民、国家的基本权力义务、国家责任、国际争端的解决等。

③国际法各个相对独立的分支,例如:海洋法、国际航空法、空间法、条约法、外交领事关系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等。

二、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具有以下特点:①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故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在某种范围或条件下,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也可作为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国内法调整的是国家管理和支配下的个人间以及个人与国家间的关系,故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个人。

②制定方式不同。

*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法律,是各国公认的法律,是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的,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由于国际社会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故国家订立国际条约表现了国家的明示协议;国家长期的交往实践中确立国际习惯法的原则及制度表现了国家的默示协议。

*国内法是由一国的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订的。

③强制方式不同。

*国际法具有强制力,是通过国家本身单独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通过国家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实现的。

在国际社会,没有一个处于各国之上的强制实施国际法的机关,尽管有联合国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但它们并无管辖权。

*国内法的实施是依靠国家的强制机关(军队、监狱、警察和法院)来强制实施和执行的。

国际法重点整理

国际法重点整理

1.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近代国际法奠基人是格老秀斯(实质意义上的国际法),著作为《战争与和平法》。

边沁提出国家法这个名称。

1864年丁韪良翻译出了《万国公法》。

3.国际法的渊源是条约、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前两个为主要渊源。

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渊源,国际习惯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一般法律原则是补充渊源。

司法判决和公法学家学说不是国际法渊源,是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

4.国际法的编纂,即国际法的法典化,是指把国际法全部或一部分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系统地用类似法典的条文形式制订出来。

1947年联合国大会决定设立国际法委员会,负责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的任务,同时通过《国际法委员会章程》对组织和职责加以规定。

5.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一系列法律原则。

《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的七项原则: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原则;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6.国际法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国家具备四个要素:定居的人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国家的形式主要有单一国和复合国,复合国又分为联邦和邦联。

只有瑞士是永久中立国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但只有个人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7.承认是指一个现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出现以某种形式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p57)的。

承认的效果:①为建交奠基;②被承认国作为国际法主体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得到承认国的尊重;③对新政府作出法律承认就意味着对旧政府的承认的撤销;④承认有追溯的效果。

“不承认主义”p618.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由于某种具有国际法律意义的事实出现,使国际法上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改变。

《国际公法》课件

《国际公法》课件
法律源泉
国际公法的法律源泉包括国际公约、习惯国际法和一般原则。
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
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是国际公法的基石,每个国家在国 际舞台上都拥有平等的主权地位。
不干涉内政原则
国际公法禁止其他国家介入另一个国家的内部事 务,保护国家的自主权。
领土完整和一体性原则
国家的领土完整和一体性是国际公法的根本原则, 其他国家无权干涉其内部事务。
2
国际仲裁实践
通过仲裁机构,国家可以解决争端而避免诉讼程序。
3
国际协商实践
国家通过协商和谈判寻求共识和解决问题。
国际公法的优缺点
优点
国际公法规范国家行为,维 护和促进国际安全、稳定和 发展。
缺点
国际公法的执行力比较薄弱, 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执行难以 实现。
改进途径
改进国际公法需要增强国际 合作与执法机制,以提高其 有效性。
总结பைடு நூலகம்
国际公法的重要性
国际公法维护国家间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和全球发展。
国际公法的未来趋势
未来国际公法将面临全球挑战,如气候变化和数字化领域法律规制。
国际公法的应对挑战
国际公法需要灵活适应变化,增加合作和法律规制的有效性。
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公法倡导国际社会在共同利益和问题上合作, 以维护全球和平与发展。
国际公法的国际法律关系
类型
国际法律关系包括治权关系、 义务关系和权利关系。
特点
国际法律关系具有自愿性、 平等性、互利性和非排他性。
效力
国际法律关系的效力在国际 法中是具有约束力的。
国际公法实践
1
国际司法实践
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法律机构对国际争端进行裁决和解决。

(完整word)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完整word)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1。

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

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2。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实体.3、国际法基本原则:不仅有大量的国际文件规定,而且有许多学者著作进行研究,它们都对国际法基本原则作了阐述。

4、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习惯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5、国家:是指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织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6、单一国:又称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地方行政区域组成的拥有统一主权的国家。

7、复合国: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邦、或共和国组成的国家。

8、永久中立国:是指从19世纪初期开始,一些国家先后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而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的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9、附属国:是主权受他国限制并因而对他国处于从属地位的国家,实践中分为附属国和被保护国等两种类型。

10、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外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11、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住并承受国际权利义务的权利。

12、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的权利.13、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臵的权利.14、国家承认:是指既有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表示愿意与该新国家进行交往,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15.国家管辖豁免:是指一个国家不受他国立法、司法、行政管辖,主要是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提起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国际法

国际法

一、国际法国际法的含义和渊源国际法,也称国际公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公法以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为主要法律渊源。

国际法主要特征第一,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第二,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

第三,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

第四,国际法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

国际法的主要内容(一)主权和领土;(二)海洋法及海洋法公约;(三)空间法;(四)国际环境法;(五)联合国及区域性国际组织;(六)国际责任。

国家的基本权利(一)独立权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二)平等权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三)自保权自保权是指国家保卫自己生存和独立的权利。

(四)管辖权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一)主权和领土1、主权,也称为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公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

2、领土,指主权国家管辖下的全部疆域,属于空间的范畴。

包括陆地和河流、湖泊等内陆水域及其底下层,以及与陆地相连的海港、内陆湾、领空和领海。

国际法承认国家在其领土上行使排他的管辖权。

领土包括以下部分:领陆——即一国疆界以内的陆地。

在群岛国中,其领陆是由全部岛屿或群岛构成。

领水——即在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位于陆地疆界以内或与其陆地连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

领空——即一国领陆和领水之上的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一定高度的空间。

底土——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二)海洋法及海洋法公约1、海洋法,是规定海洋各个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其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1、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和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国际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4、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示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5、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6、国际不法行为: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是指违背该国的国际义务的国家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7、国际责任:主要是指国家对其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8、领海:是沿海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是海水带。

9、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10、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受的法律关系。

11、民族自决原则:主要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12、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是分隔一国领土和他国领土,一国领土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线。

13、毗连区: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之外与领海相毗连的海域。

14、公海:指不包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全部海域。

15、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爱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16、引渡:一国应某外国的请示,把在某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17、庇护:指国家对于遭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

18、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国际法是国际关系民展的产物,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

国际公法的主要原则与条约体系

国际公法的主要原则与条约体系

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
包括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两个阶段。书面程序阶段,当 事国提交起诉状和答辩状;口头程序阶段,当事国进行 口头辩论和陈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邀请专家或证 人提供证言或证据。最终,法院将作出具有拘束力的判 决。
THANKS
感谢观看
和实施具有指导作用。
02
与国际私法的关系
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系的法律,与国际公法有密切联系。国际公
法为国际私法提供了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而国际私法则在涉外民事领
域具体适用国际公法的规则。
03
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与国际公法有交叉。国际公法
为国际经济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原则和规范,而国际经济法则在具体经
政治方法
包括谈判、协商、斡旋、调停和调查等,这些方法主要 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具有灵活性和非强制性的特点。
法律方法
包括仲裁和司法解决。仲裁是指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 将争端提交仲裁机构作出具有拘束力的裁决;司法解决 是指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进行审理和裁决。
强制性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与途径
强制性方法的概念
主权是国家的基本属性
包括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两个方面,国家有权自由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 度。
主权原则要求各国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任何国家不得侵犯他国主权,不得干涉他国内政。
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原则
各国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享有 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
互利原则
各国在相互关系中应追求互利共 赢,促进国际社会的共同繁荣和 进步。
和平共处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 、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 处。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2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2

10、能够证明惯例是否存在和是否被接受为法律的证据,可以从各国政府的文件、政府官员讲话、国际法院和国内法院的判决、新闻报导,以及各种外交文书、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的决议等材料中找到。
11、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习惯规则占主要地位。19世纪后,习惯规则有逐渐成为成文规则的趋势。
12、P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各国法律体系有很大不同,但毕竟还有一些共同的原则,例如:时效、善意、定案、禁止翻供等原则。一般法律原则在裁判中通常被作为补充渊源适用,不是一项独立的法律渊源,或者说,它在国际法的渊源中仅居于次要地位。
22、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各国公认;具有普遍约束力;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2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是指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法律基础的性质,体现在:⑴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必须绝对遵守的原则;⑵国际法基本原则对国际法的其他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具有制约作用,同时也是判断国际法其他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是否否符合国际法的法律标准; ⑶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上的其他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得以产生和确立的法律基础。
21、国内法在国际裁判中的作用:⑴国际法庭审理案件时应适用国际法,但必须首先全面研究有关国家的国内法,并从中找到可引用的证据和原则;⑵当事国在国际法庭上不能以其国内法与国际法有抵触,也不能以其国内法有无这个规定为理由为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辩护。但援引的国内法符合国际法的话,抗辩就非常雄辩有力了。
97、国家领土完整,就其领域来说,是整个领土范围的完整性和不可侵犯性;就其内涵来说,是包括领域和资源两个方面的主权。
98、国际地役可依其性质而分为:a、积极地役,是允许他国在其境内建筑及经营铁路、设立税关、派驻武装部队,或允许他国武装部队通过领土或允许他国国民从事某些活动。B、消极地役,是一国承担条约义务不在其领土上行使某方面的属地最高权,如不设防等。

国际公法知识点归纳

国际公法知识点归纳

1.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国际条约: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

✧国际习惯:物质要素+心理因素【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法律渊源】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区分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国际习惯有法律的拘束力,而国际惯例没有;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惯例都会成为国际习惯法。

一般来说,国际惯例是在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中,经过较长时间才转化为国际习惯的。

2.国际法基本原则公认性:一项原则在某种情形下大致达到了被普遍接受的程度普遍性:在国际法所有领域都能运用并都能起到指导作用的全面性原则基础性: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整个国际法体系形成和发展的法律基础三方面: 1 是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2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母体”和源泉3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干涉内政原则 3.不适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民族自决原则3.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国家的基本特征:有定居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有一个政府、享有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独立处理本国内政不受他国干涉平等权——在国际社会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自保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地位不受侵犯的权利。

管辖权——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各种手段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事、物以与领域外的本国人所施行的统治权。

4.国际法上的承认承认产生的原因:一种是国家领土的改变导致了一个新国家的产生;另一种是国家领土未变,但该国内部政府发生了更替。

承认的对象:新国家——两个或几个合并成一个、一国的一部分分离而成立新国家、一国分立为数国、殖民地或其他附属领土上的独立新政府——国家领土未变,内国政府更替叛乱团体承认的方式:明示:函电、声明或照会知会被承认者默示: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并发给领事证书、与新国家和新政府订立有关双边条约、在国际组织中投票赞成接纳该国或该政府为成员国或具有代表其本国的资格。

国际法简答题名词解释

国际法简答题名词解释

名称解释1.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2.国际法的编纂广义和狭义:狭义一般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有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以,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的程序,形成国际公约;现在的编纂通常用于广义; 3.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力,包括属地最高权和属人最高权;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利,是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控制的,即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部和外部事物,而不受任何国家和其他权利的干涉;4.干涉:狭义上来说是指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事物的强制或专横的干预,旨在对该另一个国家强加某种行为或后果;相对宽泛的解释认为如果把干涉局限于胁迫性措施,结果就会将干涉的适用主要地限制在一些例外情况,那显然不可能是原来的用意;5.属地管辖权:也称领土管辖权,是国家领土主权的重要内容;以领土内的一切属于领土之规则,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包括领土本身和事有管理和支配的权利;6.属人管辖权:也称国籍管辖权,一般是指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不论本国人的行为发生在何处;7.保护性管辖权:般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其安全、独立和利益包括本国人的饿生命、财产和利益,而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对该国国家或国民之犯罪行为实行的管辖;8.普遍管辖权:是指所有国家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行为实行管辖,而不论罪行发生在何处;9.国家豁免:泛指一国在外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法院的审判和强制措施的支配;10.国家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11.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也就是说,由于出现了国家领土变更的事实,而使与变更的领土相关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被继承国转移给继承国;12.国籍:表示个人自然人具有某个国家公民或国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持着长久的法律联系,处于其属人优越权之下;13.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这就意味着在在相同条件下,外国人可享有不低于所在国国民的待遇,而外国人也不应要求高于国民的特权;14.最惠国待遇: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或不限制等;15.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法人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16.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包括诉讼引渡和执行引渡;17.庇护:一般意义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到追诉或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和给予保护;18.难民即书中“新定义的难民”:即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原因而流于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而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的国家之外,而现在不能或者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19.国际地役:是指根据国际条约,一国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他国需要或为他国利益服务;这是对该国有关领土的属地管辖权的一种限制,有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之分;20.国家领土:是指完全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空间部分,这一部分并非限制在地球的表面,还包括陆地和水域的上空和底土部分;21.国际河流:是指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并通往海洋,依据国际条约在平时允许各国商船自由航行的河流;22.边界和边境:国家边界简称国界或边界,是划分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也是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界限;边境则是指紧接边界线两边一定的区域;23.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海湾等;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其群岛内河口、海湾、港口封闭线以内的水域;24.海湾:一般是指海洋伸入陆地形成明显水曲的水域,其海岸可能属于一国或多国;25.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26.毗连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27.过境通行制度:是指专为在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个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跃自由;28.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方法划定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29.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连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30.大陆架法律上的: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架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31.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大陆架以外的且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32.平行开发制度: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关于国际海底区域自然资源开发的一种制度;即,一方面由联合国国际海底管理局企业部开发,它可以直接牵头把有钱的企业或者个人组织起来,自己动手开发;另一方面由缔约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与管理局以协作方式开发,申请人须向管理局提出两块经探明的具有同等商业价值的海底区域,由管理局选定一块为保留区,该区域由管理局企业部开发;另一块为合同区,由申请人开发;33.拦截:指一国的军用航空器受命对入侵本国领空的外国航空器,或进入一国防空识别区而不报明身份的航空器,或其他违法航空器采取强制手段,或将此等航空器驱逐出境,或迫令其在本国境内的指定机场降落,予以检查处置的行动;34.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即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为谋求合作,以实现符合共同利益的目标,通过缔结国际条约的形式而创建的常设性机构;35.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官,担任重大的国际政治责任;秘书长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推荐,任期5年;秘书长在国际事务中以联合国代表的资格出现,代表联合国与会员国及其他国际组织进行联系,可以代表联合国到出现国际冲突和争端的地区进行了解和调解;36.治外法权:是免除本地法律司法权的情形,通常是外交谈判的结果;它以使馆和外交代表处于接受国领域之外这种拟制来说明外交特权和豁免;37.使馆:大使馆是一国在建交国首都派驻的常设外交代表机关, 代表整个国家的利益;馆长是大使,由国家元首任命并作为国家元首的代表履行职责;大使馆的职责是代表派遣国,全面促进两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的关系;大使馆的职责范围遍及驻在国各个地区;38.领馆:领事馆是一国驻在他国某个城市的领事代表机关的总称,有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等,负责管理当地本国侨民和其它领事事务;39.种族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种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政治、经济、社会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人权及基本自由在平等地位上的承认、享受或行使;40.酷刑: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为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等目的,蓄意使某人在肉体和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又是在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41.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所缔结的,确立、变更、终止相互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国际协议;与国内法中合同契约一样,建立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42.条约的加入:是指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参加已经签订的多边条约,从而成为缔约国的一种方式,也是该加入国接受条约拘束力的一种法律行为;43.条约的保留:是指国家或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正式确认、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不论其措词或名称为何,起目的在于排除或改变条约中的某些规定对该国或该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果;44.条约的终止:是指条约由于某种法律事实和原因而使条约自动失去效力,从而解除当事国履行条约的义务;45.国家责任:国家责任就是国家因其国际不当行为所产生的国际责任;其作用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追究国家责任以限制国家的不法行为,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秩序,追究行为国的国家责任使受害国的损害得到合理的赔偿;46.反措施: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采取的对应自救措施,称为反措施;尽管这种反措施违反了另一国原来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但也并不构成国际不法行为;47.斡旋:是指在争端当事国之间不能通过直接或协商解决争端时,第三国善意地主动或应争端当事国的邀请进行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国直接谈判、协助争端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48.和解:有时也称之为“调解”,是指争端当事国通过条约或其他形式同意或商定把它们之间的争端提交给一个由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通过对争端事实的调查和评价,向争端当事国澄清事实,并在听取各方意见和作出促使它们达成协议的努力后,提出包括解决争端建议在内的报告的一种争端解决办法;49.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是一种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是指争端当事国把它们之间的争端提交给一个事先成立的、由独立的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根据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国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50.战时中立:战时中立,是指在战争时期,非交战国选择不参与战争、保持对交战双方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51.格劳秀斯P493页注释:荷兰法学家,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他的着作战争与和平法在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分析了战争的原因,主张以最大努力防止战争的发生,而在战争期间应实行人道避免野蛮行为,战后应严格遵守和平条约;他还论述了对战败国的处理、中立、仲裁等战争规则;简答题1.为什么说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2.简述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得形式的过程、程序,具体包括一下几种:1、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这是最主要的渊源;2、一般法律原则,这是辅助手段;3、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4、“公允及善良”原则;5、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这作为确定法律规则的辅助手段,被提升到比较重要的地位;6、“准条约”、“软法”;3.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有哪些学派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指的是国际法何以对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对于这个问题,国际法学者提出了各种不同的理论,形成了各种国际法学派:17—19世纪有: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维多利亚,实在法学派邹奇,折中学派即格劳秀斯学派格劳秀斯 20世纪:新自然法学派劳特派特,规范法学派凯尔森,政策定向学派麦克杜洛尔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国家关系指导原则,是上世纪五十年代中期由中印、中缅共同倡导的,现已成为指导现代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包括: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5.国际法七项原则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觉权;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6.国家四要素1固定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国家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3政府;4主权7.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1独立权: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其对内对外对外事务而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2平等权:指每个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地位;3自卫权:指当国家遭到外来武力攻击时,有权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装自卫以打击侵略者保卫国家;4管辖权:又分为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普遍管辖权;基本义务: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地、间接地干涉别国内政;3用和平的方法解决本国和别国的争端;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务;8.简述条约继承的基本规则一般原则:人身性条约不予继承,如同盟条约、友好条约、共同防务条约等;处分性条约或非人身条约应继承,如领土划界条约、对有关中立化国际河流、非军事区的条约,原则上也应继承;1.领土转让或交换情况:原条约失效,所涉领土原则2.合并:原条约有效,但仅适用原来所适用的那部分领土3.分离或分立:全部有效的条约继续有效,但如仅对其部分有效的条约,则只对该领土的继承国有效4.新独立国家:白板规则9.简述国籍冲突产生的后果及解决措施一国籍的冲突1、国籍的积极冲突:双重或多重国籍2、国籍的消极冲突:无国籍二解决1.国内法:依据国际条约履行义务;冲突规范私法2.双边条约:效力最强,因为直接规定了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3.多边条约:弱于双边条约,但是国家加入后须遵守;体现的习惯规则对成员国具指导意义;10.联合国规定的拒绝引渡的强制性理由列举5项1政治犯不引渡;2提出引渡的请求是为了某人的种族、宗教、民族、族裔本源、政治见解、性别或身份等原因而欲对其进行起诉或惩处,或确信该人的地位会因其中任一原因而受到损害;3作为请求的理由的犯罪行为系军法范围的罪行;4在被请求国已因作为请求引渡理由的罪行对被请求引渡者作出终审判决;5根据请求国和被请求国任何一方的法律,被请求引渡者因时效已过或大赦等任何原因而可免于起诉或惩罚;6被请求引渡者在请求国内将会受到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7请求国的判决系缺席审判,被定罪的人未获得有关审判的充分通知,也没有机会安排辩护没机会或不会有机会在其本人出庭的情况下使该案获得重审;11.领土主权的限制形式一般限制:依据一般国际法规范对所有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特殊限制:1共管:即国家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2租借地:依据条约,一国将某部分领土租借给另一国,供其在租期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的目的;3国际地役:依据条约一国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他国需要或为他国利益服务;12.国际法中领土变更的传统和现代方式1、含义:指由于某种自然或人为原因,取得领土或丧失领土,从而使国家领土发生变化;2、传统国际法中领土取得的方式:1先占:指国家有意识地对无主地实行有效占领,取得领土主权的一种方式;2时效:指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即取得该地主权的方式;3添附:添附是指因自然或人为的作用使一国领土增加;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人为的添附,二是自然添附;4割让:指国家将自己的领土依条约规定转让给他国,从而使对方国家取得该领土的主权;5征服:是国家通过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在战争结束后将该领土加以兼并的一种领土取得方式;3、现代国际法中领土变更的主要方式:1民族自决:指殖民地的被压迫民族从宗主国或殖民国家分离出来成立独立国家或加入其它国家而发生地领土变更;2全民公决:是指领土主权争议地区的居民以投票方式表达意愿,确立领土归属的方式;3恢复失地:指原领土国收回被别国非法侵占的领土而恢复其对该领土的历史性权利的领土变更方式;13.领土的构成一、领土的构成(一)领陆:包括大陆和岛屿,最重要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决定领水和领空;(二)领水:包括内陆水、内海水和领海(三)领空:领陆领水边界范围垂直向上100公里左右所包括的空间范围;底层领土:领陆领水边界范围向地心延伸所包括的14.边境制度的内容1、概念:边境制度是国家通过国内立法或与邻国签订条约协定等方式制定的专门的规章制度,其目的是为保护国家安全,维护边界线和便利当地居民的生活;2、内容:1边境标志的维护2在边境公共服务方面进行合作:航运、贸易、探亲访友、进香朝圣等给予特殊便利3在边境地区的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合作4妥善解决边界事件15.南极制度的主要内容1南极专用于和平目的2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3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4缔约国观察员观察制度5缔约国协商会议制度16.简述无害通过权1定义:指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为了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的目的,通过领海的航行;2使用水域:领海和特殊的国际航行海峡;3适用对象:船舶航行;4特殊规定: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需浮出水面并展示其船旗;17.简述群岛水域的概念和法律地位1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方法划定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2群岛水域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底土以及其中的资源;同时,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通过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18.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主要权利和管辖权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2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3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4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沿海国关于专属经济区海底和底土的权利应依照关于大陆架的第六部分的规定行使;19.公海六大自由1航行自由2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5捕鱼自由6科学研究的自由20.公海上的管辖权有哪些1、船旗国管辖2、普遍管辖3、所有国家进行合作以制止下列非法行为的义务:1违反国际公约在不海上从事非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2在公海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4、登临权5、紧追权21.国际空中航行的一般规则1展示识别标志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2遵守飞入国的法律和规章3在设关机场降停,接受降停国的检查4应携带必备的文件:1、航空器登记证、适航证;2、全部机组人员的适当的执照;3、航空器航行记录簿;4、航空器无线电台许可证等5遵守飞入国关于货物限制的规定6不得滥用民用航空22.简述国际航空安全的国际条约23.外层空间法的最基本原则1共同利益原则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3不得据为己有原则4限制军事化原则5国家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则6援救宇航员原则7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8保护外层空间环境原则9国际合作与互助原则24.关于在月球活动的原则性规定1月球的非军事化原则2国际合作与互助3科学研究与探索4月球的环境保护5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和国际开发制度6协商制度与和平解决争端25.国际组织的特征1主要是国家之间的组织2是基于特定的目的而建立3依据国家间的协议而成立4设有常设性结构5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26.联合国的几大机关1大会:最具代表性,职能权限最广泛2安全理事会: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主要机构3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主要负责协调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的经济与社会工作的机构4托管理事会:执行国际托管制度的专门机构5国际法院: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而设立的主要司法机关6秘书处:联合国的行政机关27.欧盟的主要机构1欧洲理事会2欧洲委员会3欧洲联盟理事会4欧洲议会5欧洲法院28.使馆的职务1代表: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政府2保护:在国际法许可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3谈判:与接受国政府进行谈判4了解和报告: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及发展情形,并向派遣国报告5促进:促进派遣国和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并发展两国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29.使馆特权和豁免1使馆及其馆长有权在使馆馆舍,及其使馆馆长寓邸和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的国旗和国徽2使馆馆舍不可侵犯3使馆档案及文件无论何时何处,均不得侵犯4通讯自由5行动及旅行自由6免纳国家、区域或地方捐税,特定服务费用不在免除之列30.使馆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1人身不可侵犯2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3管辖的豁免4免纳捐税5免除关税和查验6免于使用接受国施行的社会保险办法31.领馆的职务1、保护2、促进3、了解和报告4、发护照签证5、帮助派遣国国民6、公正登记和行政事务6、监督和协助派遣国船舶、航空器及其航行人员32.领馆的便利、特权和豁免1、领馆工作的便利2、使用国旗国徽3、使馆馆舍不可侵犯4、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可侵犯5、通讯自由6、行动及旅行自由7、免纳捐税、关税8、与派遣国国民通讯、联络得到接受国有关通知33.列举6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1、生命权2、免受酷刑权3、免于奴役和被强迫役使权4、享受思想及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5、法律人格全6、不得仅仅由于无力履行约定义务而被监禁的权利34.列举6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1、工作权2、同工同酬权3、适当的生活水平权4、休息权5、社会保障权6、受教育权35.列举6项人权国际保护的专门领域1、禁止种族歧视、种族隔离和种族灭绝2、保护难民权利3、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4、机制歧视妇女和保护妇女权利5、保护儿童权利6、其他专门领域如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36.列举条约的6种名称1、公约2、条约3、协定4、宪章、盟约、规约5、文件、总文件或最后文件6、议定书7、换文8、谅解备忘录9、宣言10、联合声明、联合公报37.简述缔结条约的基本程序1、谈判2、签署3、批准、接受、赞同4、交换或交存批准书5、条约的登记与公布38.条约解释的基本规则1、解释主体:应由条约当事国解释2、解释规则:1善意原则:善意解释,合理合法2整体原则:根据全部条款而不拘泥于个别字句3目的原则:注重目的及宗旨4通常意义原则:按通常有的意义解释3、两种以上语言缔结的,具有同等效力,条约用语推定为意义相同。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1.国际法的定义规范国家、国际组织和它们之间关系以及它们与自然人或法人之间某些关系的法律;各国觉得必须遵守并在国家相互关系中确实共同遵守了的大量行为规则和原则所组成的法律总体;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

作为国际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在调整国际关系、指引国家治国理政和促进人民福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法,与“国际道德”或“国际礼让”是有区别的。

现在普遍认为,虽然国际法仍然主要是调整国家间的关系,但不再只是国家间的法律,而是属于整个国际社会的法律。

3.基欧汉“国际制度理论”世界政治的制度化会对各国政府产生重大影响国际制度安排应包含三方面内容:加强政府实施自身承诺和监督别国遵守协定的能力;增加谈判各方之间信息和机会的交流;维护国际协议的一致性,落实机制或制度安排的形式是政府间组织或跨国非政府组织。

国际关系规范化(国际制度的宗旨和核心);相对利益观国家不能无限度追求自身的绝对利益,还要考虑其他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以合作、互利、长期、共同的利益取代争斗、利己、短视、单一的利益;国际关系有序化。

4.新自由主义:软权力:以文化、政治理想和政策为基础,通过吸引而非威胁或收买他人获得所需的能力,它包括:西方的民主、自由和人权的价值标准;自由市场经济体系及其运行机制;西方文明,如文化、宗教等的影响。

该观点可刺激国际法、国际组织的发展:国家间可以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制定一定的国际关系行为者都同意的规则来相互实现某些利益。

国际法、国际组织是国际现实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法律规范的“可预见性”(彼此对对方行为拥有稳定的心理预期进而减少冲突的可能性,有序处理冲突)与“合法性”;约束效果:各国通过国际法、国际组织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

5.现实主义马基雅维里现实主义理论的核心:政治家为达到目的,可以不择手段;他们必须既是狮子又是狐狸:如果一国不够强大,它将招致他国来捕食;如果统治者不够精明和狡猾,就会失去能够给国家带来利益的机会,甚至因忽视危险或威胁而毁灭自己和国家。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

1、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强行法:法律效力具有最高性,难以明确详尽列举,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则无效或遇有新的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产生时,任何现有条约与该项规律抵触者即成为无效而终止。

3、独立权:国家独立包括政治独立和经济独立,具体体现在(1)国家的对内独立权,即国家除受国际习惯法和条约的限制外,在领土范围内行使国家权力不受任何外来干涉的完全自主性和排他性,在其领土和主权范围内,国家拥有属人和属地有越权;(2)国家的对外独立权,国家除受国际习惯法和条约的限制外,自由地处理其国际事务的自主性和排他性。

4、国家主权豁免: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是一条国家法基本原则。

5、国家责任:当一国从事了违反国际法规则的行为,或者说,违反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在国际法上应承担的责任。

6、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一国侵犯了外国及其国民的利益,该国有义务向外国人提供本国司法救济的保障,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内。

只有在用尽当地司法救济之后,受害国才能将未解决的争端提交国际司法机构或国际仲裁或行使外交保护权。

7、保持占有原则:拉美国家首创,不是依据实际占有,而是以殖民地时期宗主国划定行政区的法律和地图为依据,有助于边界的稳定和正确解释。

该原则后来应用于非洲。

8、领海基线:测算沿海国领海和其他管辖海域宽度的起算线。

基线向海一侧是领海,向岸一侧是内水。

9、毗连区:是指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沿海国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的管制,包括: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惩治在其领土内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

宽度不超过基线外24海里,对毗连区内的管辖权而非主权,且不包括毗连区上空。

国际法的名词解释

国际法的名词解释

国际法的名词解释国际法的意思是什么呢?怎么用国际法来造句?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国际法的意思,欣赏和精选造句,供大家阅览!国际法的意思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

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国际法是西方世界的三重发展过程的产物:即中世纪的欧洲社会瓦解,进入近代欧洲社会的过程;近代欧洲社会向外扩张的过程;处在发展中的世界社会里,权力逐渐集中到数量迅速减少的主要世界强国手中的过程。

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制定和实施的法律。

“国际法”,指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

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

〔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国际法是西方世界的三重发展过程的产物:即中世纪的欧洲社会瓦解,进入近代欧洲社会的过程;近代欧洲社会向外扩张的过程;处在发展中的世界社会里,权力逐渐集中到数量迅速减少的主要世界强国手中的过程。

国际法的造法方式《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将国际法的主要造法方式即国际法规则形成的方式归结为三: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这已得到几乎是普遍一致的赞同。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各国主权平等,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胁和使用武力,以及民族自决原则等。

国际法造句欣赏1) 国际社会公认这次战争违反了国际法,因为战争没有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而且至今没有在伊拉克找到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因此美国自卫的说法也难以自圆其说。

2) 国际法这一领域,不熟悉其复杂性则寸步难行。

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第一次课为什么要学习国际法1、开阔视野,从新的角度看待国际事件2、维护权益,理性的分析国家事件3、认真学习,为司法考试做好准备大纲一、国际公法的概念二、国际公法的特征三、国际公法的性质四、国际公法的渊源五、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六、国际公法的主体基本原则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历史和理论学说一、概述国际法,从广义上说,可以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从狭义上说,国际公法也通常被称为国际法。

二、国际公法的概念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就是主要规范主权国家之间的各种制度。

国际公法,是指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际公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是主要在国家之间形成并主要靠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力量来加以实施的,调整以国家为主导的国际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三、国际公法的特征1、国际公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个人2、国际公法的调整对象——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3、国际公法的创立方式——由各个国家之间通过协商,签订协议来实现4、国际公法的强制执行————弱主要靠的是国家自己按照国际法,采取个别或者是集体的行动,比如实行报复,进行自卫,要求违背国家义务、违反国际法的国家承担国家责任,等等。

“空中楼阁”说如果国家不直觉去遵守,那么得到的国际社会的回应,也多数只是谴责。

所以也有人认为:“国际公法,实际上是空中楼阁”。

因为法律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有强制力,国家能够强制你执行,如果只是靠个人的良心遵守,法律是不能长时间地存在的。

由此可以推断,国际公法是没有太多用处的。

“空中楼阁”说,实际上是把衡量国内法的标准移植到国际公法理论,是一种片面的,先入为主的看法。

由于我们生活在一定的国内法律秩序中,所以常常习惯于用国内法来说明国际法。

而虽然二者都是法,但是他们是不同的法。

国内法不能用国际法来说明,国际法也不能用国内法来说明。

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一.国际法的性质与特征性质:①国际法是法,国际法是一种必须遵守,否则要承担违反责任的强行性行为规范,而国际道德或国际礼仪则是通过舆论形成的并依仗信仰道德力量来维持的行为规范。

②国际法是各国在彼此交往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总体,简言之,国际法就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

对比:①从主体上看,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权机构,国家是基本的主体,特殊的国际法主体还包括国际组织和争取解放的民族。

在国内法中,个人是基本主体。

②从调整对象看,国际法调整的是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国内法则调整的是个人之间、法人之间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

③形成方式上,国际社会没有一个超越各国的权力机关来进行国际立法,与之对照,国内社会有统一的中央权力机关来制定法律。

④实施方式上,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行政机关来执行国际法,国内社会则不同,每一个国家都设立了完整的执法体系,具体负责国家法律的实施。

近代国际法:《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是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史上的里程碑。

该和约不仅结束了欧洲长达30年的新教与旧教之间的战争,促成了一大批罗马帝国统治下的国家取得了独立并使得荷兰和瑞士成为了独立主权国家,从而在欧洲建立了主权国家体系,确立了领土主权、国家平等、条约必须遵守、国家承认等原则,还建立了通过国际会议来解决国际争端的制度。

现代国际法:①国际法主体的数量急剧增加②国际法客体和领域不断扩展③国际社会日益组织化,促使国际法的制定从分散的状态走向集中④国际法更具有时代的进步性,更符合国际社会整体的利益和需要⑤国际法的强制力进一步加强,国际法的遵守机制更趋完善二. 国际法的渊源含义: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了国际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应当依据的国际法规范,被视为国际法各种渊源存在的权威证明。

渊源:①国际条约含义:国际条约是指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国际法主体之间)根据国际法订立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协议。

国际法的部门划分

国际法的部门划分

• 同时三者在内容上也有交叉重叠的地方, 如上所述,国际私法是调解国际民商事法 律关系的,这其中当然会包括经济法的各 个方面。但国际私法主要解决各种管辖权 冲突以及司法协助问题的有关规定,其中 有可能涉及到国际公法上的各种国家间的 问题。 • 总之,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 法三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在国际舞 台上既发挥着自身独特的作用,又协调一 致,共同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良好发展。
• 国际私法在国际法体系中的位置
国际经济法
• 一、概念: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 概念: 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 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 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 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 二、范围: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范围: 和范围,国际上和国内都学说不一, 总的来说,可归纳为广泛和狭窄的 两种概念和范围。
• 概念: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 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 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 国际法调整对象:以调整国际间关系,主 要是国际主体间关系
• 国际法的规范体系: • 普遍国际法:各国公认的国际法,指国际 习惯和国际条约中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拘 束力的国际法。一般国际法:是指世界上 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 则的总体。 • 区域国家法:是指世界某个区域的国家, 在他们彼此关系中发展起来的适用于该地 区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 特殊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指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国际法主体通过签订双边条约的形 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与各部门法的联系与区别
渊 源
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 的联系与区别
• 国际法的大体系下包括狭义的国际法—国际公法 则涉及国家主权方面的内容,如领土、领海的划 分、外交关系等。 • 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各国民商事关系中发生的各 种法律冲突。以选择性的条款居多。 • 国际经济法是调解国际经济贸易中产生的各种法 律关系。 • 三者作为国际法体系下的三个主要部门法,既有 区别,又相互联系。三者所调整的都是具有涉外 因素的国际关系,都遵循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 在法律渊源上都有国际法和国内法作为其形式渊 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6、以下实体可以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
多选:
A :联合国大会
B :安理会
C :中国
D :欧洲联盟
27、对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新自然法学派提出了( )。
多选:
A :权利政治说
B :政策定向说
C :社会连带说
D :规范法学说
28、下列属于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有( )。
多选:
A :先占
31、论述条约的保留。
答案:
简答题:18分,每题06分
32、何为无害通过制度?
答案:
33、简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答案:
34、简述外国人待遇的含义。
答案:
名词解释:25分,每题05分
35、国际地役
答案:
36、领空
答案:
37、外交团
答案:
38、区域性国际组织
答案:
39、战俘
答案:
A:
5、当事国双方交换外交内容相同或相似的照会,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的方式叫——。
A:6、国际仲裁是以——为 Nhomakorabea础的。A:
7、《芝加哥公约》将航空器分为两种一是:国家航空器,二是——。
A:
8、国家的主权或——是国际法产生和存在的基石。
A:
9、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际法主体的增加、国际法调整和对象的范围扩大、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和————。
单选:
A:过错责任
B:损害赔偿责任
C:违法责任
D:绝对责任
19、首先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家是()
单选:
A:中国与前苏联
B:中国和印尼
C:中国与法国
D:中国与印尼和缅甸
20、领事馆是()
单选:
A:全权外交代表机关
B:使馆的组成部分
C:临时使团
D:执行领事职务的机关
21、特别使团是()
单选:
A:国家派往外国的使馆
B :时效
C :添附
D :割让
29、下列哪个组织的总部设在日内瓦( )。
多选:
A :国际电信联盟
B :世界气象组织
C :万国邮政联盟
D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30、某国是实行三权分立制的国家。下列哪些部门作出的行为被认为是国家行为?
多选:
A :立法机关
B :行政机关
C :司法机关
D :军队
论述题:12分,每题12分
国际公法(国际法)
||填空题||单选题||多选题||论述题||简答题||名词解释||
填空题:15分,每题01分
1、国家管辖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和属地管辖。
A:
2、国际上订有三个有关防止和惩治空中劫持的公约是海牙公约、东京公约和——。
A:
3、缔结条约的程序包括约文的议定、约文的认证和——。
A:
4、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条约和——。
A:
14、组成国际法上的国家须具有的四个要素是固定的居民,____,政府和主权。
A:
15、在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中起着重要作用的除___________的召开外,还有格老秀斯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
A:
单选题:20分,每题02分
16、目前确立外层空间法的最重要的公约是( )。
单选:
A:营救协定
B:赔偿责任公约
C:东京协定
D:外层空间条约
17、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这表明( )。
单选:
A: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均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B:国际社会尤其是一些大国要接受这一原则
C: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均应具备强行法的各种条件和特征
D:如改变该原则,须经联合国大会作出决议
18、国际损害责任,就其性质而言属于( )。
单选:
A:《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B:《世界人权宣言》
C:《禁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D:《禁止和惩治种族隔离罪公约》
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对于因为( )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准许在中国居留。
单选:
A:经济
B:战争
C:政治
D:宗教
多选题:10分,每题02分
A:
10、联合国的六个主要机构是大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和秘书处。
A:
11、根据不同的情况,难民的待遇可以有以下几种:国民待遇,——和不低于一般外国人的待遇。
A:
12、二战后,国际上签订了确定领事关系法律原则和规则的公约是___________。
A:
13、二战后,成立了审判德国和日本的首要战犯的国际军事法庭是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
B:派驻国际组织的常驻使团
C:外交团
D:国家派往别国的临时使团
22、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规章的外国船舶可在公海上行使()
单选:
A:登临权
B:紧追权
C:执法权
D:攻击权
23、依国际条约规定,向所有国家商船开放的河流称()。
单选:
A:国际运河
B:界河
C:多国河流
D:国际河流
24、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全面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文件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