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学流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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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学法学流派

主要法学法学流派

主要法学法学流派
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主要的法学流派包括:
1. 法理学流派:强调法律的逻辑和理性分析,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抽象性。

代表人物有欧根·歌提厄斯和约翰·奈尔斯·亚申。

2. 实证主义流派:强调对法律的实证研究,认为法律应该以客观的事实为基础进行研究和评估。

代表人物有波兹南斯基和卡尔·帕特森。

3. 法律社会学流派:强调法律与社会和文化之间的相互关系,研究法律在社会中的功能和影响。

代表人物有马克斯·韦伯和欧文·费舍尔。

4. 制度法学流派:强调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分析,关注法律系统的组织和运作方式。

代表人物有德尔则克和海因茨·韦尔德。

5. 公法学流派:关注国家权力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法律规范,研究宪法、行政法和刑法等公法领域。

代表人物有卡尔·斯奈德和罗伯特·哈特。

6. 私法学流派:研究私权关系和私人事务的法律规范,包括合同法、财产法和侵权法等私法领域。

代表人物有桑德尔斯和约翰·埃斯基勒森。

这些法学流派有不同的研究方法和观点,对法律的研究和理解提供了多元化的视角。

中国当代法学流派

中国当代法学流派

中国当代法学流派(一)红派所谓红派法学家,就是学术上走红,学术理论受到学术界的高度重视,政治上得到宽容,三十来岁就能当上博导的一批法学家。

主要代表人物有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赵秉志、陈兴良,北京大学的武树臣,武汉大学的黄进,等等。

(二)黄派所谓黄派法学家,就是能将法学研究的成果转化为极有价值的改革建议,从而有力推动中国的政治、经济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的法学家。

他们善于联系实际,善于运用法学原理进行现实批判,关注民生,力主改革。

他们不仅著述丰富,而且分量沉重。

在他们的代表作中,往往以黄金般的语言来表达他们的主要观点和主要主张。

主要代表人物有:中国政法大学的江平,《中国法学》杂志社的郭道晖,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梁慧星,等等。

(三)紫派所谓紫派法学家,是指那些比红派法学家更多一层红色的法学家。

紫派法学家的特点是,参与改革但不首倡改革,对已有的改革措施和改革理论常从较正统的角度进行解释、论证和宣传。

在他们身上往往环绕着一层紫色光环。

他们在政治上颇受重视,经常参与重要法律的起草;他们在学术上也很有地位,大多有博导、会长、理事长等等的学术职务,全国性的教材也常常由他们主持编写。

紫派法学家的另一个特点是,他们对于别人(尤其是青年人)的探索常持批评态度,而他们的批评往往又是以政治批评为主,以学术批评为辅。

一九九六年的所谓“晓南风波”正是这一特点的重要表现。

②最有代表性的紫派法学家是张光博。

张光博是大连海事大学经济法律学院教授,主攻宪法学和法理学。

(四)灰派(经院派)所谓灰派法学家,是指那些埋头于学术研究,不太关心现实生活,较少进行现实批判,不提具体改革建议的法学家。

他们在法学界很出名,但在法学界之外的知名度明显不如黄派和彩派,甚至也不如蓝派和绿派。

灰派法学家学术功底深厚,著述甚丰。

他们虽然回避现实政治问题,但他们的学术成果往往成为红派人物和黄派人物的学术依据。

北京大学的龚祥瑞早在八十年代初出版的《比较宪法和行政法》一书中,就认真地论述过法治和法制的区别,但由于他没有联系中国的实际进行现实批判,所以就没有产生多大影响。

法学流派简介

法学流派简介

法律学习da人法学流派简介:三大法学流派对西方法理学研究有若极其t要的影响,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将法律肴作是主权者的命令;祈自然主义法学任调法律的过德性、会平、正义理念;杜会学法著t法律在社会中运作的效应.法律的价位存在鱿在于价位所反封出主体的多元化和玄求的多元化.关扭询: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断自然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法社会学 .19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西方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走向垄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出现了以三大法学流派为主的现代西方法理学。

它们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新自然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

三大学派相继诞生出奥斯丁、哈特、富勒、庞德等一批哲人,对后世产生极大的影响一、三大法学流派概述1.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实证主义法学”的一部分。

〔’〕分析实证主义把某种特定的法律制度作为其出发点,并主要通过归纳的方法从该法律制度中提取一些基本的观念、概念和特点,并将他们同其他法律制度中的基本观念、概念和特点进行比较,以确定某些共同的因素。

正如朱利叶斯·斯通(luliuoStone)所指出的,分析实证主义所主要关注的乃是“分析法律术语、探究法律命题在逻辑上的相互关系”。

川分析法学派莫基人约翰·奥斯丁(JohnAustin)认为功利原则是检验法律的最终标准。

他说“一个拥有主权的政府的祟高意图或目的便是最大可能的增进人的幸福。

”〔’〕奥斯丁的理论主要分为三方面:第一,法律命令说,即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以制裁作为其后盾;第二,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

法理学是一种独立而自足的关于实在法的理论,其任务是研究法律(实在法)而不考虑这些法律的善或恶,即后人所谓“恶法亦法”;第三,严格界定法理学的任务,区分“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将法理学的研究范围限定于“法律的实然”。

到了后期,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新分析主义法学.新分析主义法学的典型代表是哈特(He奴tLA.Hart)。

哈特的理论是在奥斯丁分析法学上的进一步延续。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摘要: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而本文就是从法的产生、法的功能、法的运行、法的结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法的本质这七个方面,对三者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其展开进一步认知。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一、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

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1、法的产生自然法学派认为,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以正义为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

所以法应当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以及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

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

例如,洛克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

霍布斯也说,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是每一个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同意的。

他们所指的“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是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

把自然法视为理性,意味着自然法是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一贯的和必然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

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

这样一来,宗教、自然、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无情的评判。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则建立了一种世俗形式的自然法。

他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目的性的人类活动。

在富勒看来,法律是一种建立社会关系的伦理方法,是社会关系的保障形式。

他认为,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

2法学流派

2法学流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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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绪论 二.法学流派概述 (参考大纲)
自从人类社会有了法律,有关法律的法学思想便逐渐形成。法学(有关法律 的系统的学说思想)的形成晚于法律,并对法律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 法律的出现与发展: 在公元前 3000 多年前,人类社会逐步过渡到阶级社会,国家开始出现。 公元前 2100 多年,古代两河流域南部,苏美尔各城邦在反抗外族统治的 斗争中统一, 建立乌尔第三王朝, 制定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乌 尔纳木法典》 。 公元前 20 世纪,中国大地上“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 公元前 1791 多年,两河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在汉谟拉比国王领导下,制 定了《法谟拉比法典》 。 公元前 5 世纪,古罗马制定了《十二铜表法》 。 公元前五世纪,印度产生了《摩奴法典》 。 公元前 536 年, 郑国子产铸刑鼎; 公元前 440 多年, 魏国李悝编 《法经》 ; 商鞅在秦国变法。 公元 527 年,查士丁尼制定了《罗马民法汇编》 (包括《查士丁尼法典》 、 《法学汇篡》《法学阶梯》,成为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 ) 法学思想的产生: 法学思想则相对产生较晚,最初的法学思想多与原始宗教或神化传说结 合在一起。 在古希腊形成了有关的法学思想; 古罗马法律制度发达,出现职业法学家,形成不同的学说; 中世纪形成了基督教神学法律思想; 在罗马法复兴时期,形成法律注释学派; 随着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兴起,形成了人文主义法学思想。 自 18 世纪以来,现代法学思想和流派逐渐形成。 由于不同时期和不同学术团体和不同学者对于有关法律问题的见解不一,便 形成了不同的学说流派。对这些不同的学说按照其主要观点的同异进行梳理划 分,形成了几大法学流派。 现代法制主要发轫于西方社会,故具有广泛影响的法学流派主要以西方学说 思想为主,此处法学流派也主要是指西方法学流派的划分。这里也没有专门论述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则放在中国法律思想和制度史中讲,故也不 再涉及。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一、古代法学派别1、古典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形成于17-18世纪,创始人为格老秀斯(荷兰)、主要代表人物有:洛克(英国)、孟德斯鸠(法国)、卢梭(法国)、汉弥尔顿(美国)、杰弗逊(美国)等,这些资产阶级思想家,继承了历史上自然法学说的某些观点,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并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

格老秀斯宣称:“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正义的标准”;他给自然法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

”他心目中的理性、正义与古希腊的自然法学说有所不同,他把理性从天上引到了人间,即他讲的理性是指人类的理性,而不归结于神。

更可贵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把正义、理性同资产阶级民主、人权、法治联系起来,并成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武器。

他们还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的观点。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a.法律理性论。

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就在于认定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行为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

他们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基础,是监督实在法的手段。

自然法学不同时期的代表人物,都把自然法与理性联系在一起,但归宿不同。

古希腊把理性归宿于自然,中世纪把理性、正义渊源于神,而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则归结于人类。

他们认为人类理性之中就有自然法,因此,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自然法的支配。

b.天赋人权论。

天赋人权论首先是格老秀斯提出来的,洛克把它加以系统化,潘恩等人在《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把它加以规范化;其主要内容有:1)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2)人权的基点是个人;3)人权是抽象的,超阶级的;4)人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而财产权是核心。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又增加了新的内容。

c.社会契约论。

这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基础,霍布斯、洛克、卢梭都先后系统地论证了这个问题,尽管他们各自讲的理由不同,但结论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并让出一部分权利赋予国家,由国家来保护每个公民的人权。

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

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

西方法学思想回顾(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二)、古罗马1.职业法学家集团*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3.高超的法的分类技术:公法与私法的理论划分首度出现,私法理论体系得到极大发展(伯比尼安)(三)、中世纪1.基督教一统天下对此前形成的法理学的冲击(独立的法学消失)2.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重要性–建构了一个人类通过上帝的启示实现美满幸福的路径。

3.法学流派出现:前注释法学派(伦比亚大学)4.大学的出现推动了法学的发展(四)、15、16世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宣告“近代”的到来重要性:使法律从天堂回到了人间(五)、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六)、19世纪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七)、二战后法理学发展:派别繁多、三足鼎立且互相靠拢、非法学思潮的影响(八)、后现代主义的思潮:批判法学(运动)、女权主义法学、新自由主义法学、行为主义法学等等法学流派概述一、法律思维的视角自然法学派:法律价值的研究视角分析实证法学派:法律规则的研究视角社会法学派:法律历史现实的研究视角二、法律研究的方法自然法学派:价值的研究方法分析实证法学派:规则的研究方法社会法学派: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三、具体一)自然法学派从古希腊、古罗马法学、中世纪神学至启蒙运动,再至20世纪后期和如今的后现代主义思潮,几经沉浮。

“时代越黑暗,则诉诸自然法和自然状态便越加频繁。

三大法学流派简介

三大法学流派简介

三大法学流派简介三大法学流派被美国法学家霍尔总结为法律中三个不可分的因素,他们分别代表着法律的价值、概念和事实。

不仅在实质性的内容上,更宝贵的,三大法学流派为后人认识、研究和发展法律,提供了丰富的途径和方法。

新自然法学提示人们注重的法的价值支柱和道德性,在法制建构时必以某种准则为依据,从而避免了法律丧失实质的正义,也避免了法学堕落为纯技术性的学科。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注重对"实定法"的研究,对于法律规范、法律结构、法律秩序及法律体系内部各要素的统一等等命题均有深入的探讨和卓越的贡献。

他们所采用的逻辑分析和实证主义的方法,更是后人研习法律的必要工具。

社会法学派则倡导"社会本位"的理念,注重法律的实际效果,重视法律与社会生活及其它学科之间的联系,不仅如此,他们所采用的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及实用主义的态度,更是深远地影响了西方乃至全世界法学的发展趋势。

当然,无论三大法学流派的贡献有多么卓绝,他们都不可能是大写的真理,都只是局部的、相对的。

然而,站在历史的尾页,以"事后诸葛"的口吻批评他们的局限,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真正有意义的是谦恭的弄清他们给了些什么?我们得到些什么?应当怎样利用?除此之外,再没有更大的价值了。

分析实证法之所以能够对我国的法律实践具有重要启示作用其原因在于:首先,作为一种方法论,它具有实践功能性,其首要特点即判断功能,“也就是将通过方法论所建构的理论体系运用于立法、司法、执法等实际工作中,检验、批判现行法律中的主要问题”,[2]通过对相关理论以及实践效果的考量,实现对实践的间接指导。

另外,法律的实践性决定了任何见诸于书本的理论最后都必将付之于行动,以接受检验,因而,对分析方法的讨论研究对我国的法律实践意义重大。

其次,尽管分析实证方法主要出自西万,其话语体系也是西方的,尽管我国的法学界还没有精进到分为相应的几个流派,但由于法律在一般意义上是同质的,因此,这种方法在我国同样具有可行性。

法学流派的诞生历程

法学流派的诞生历程

法学流派的诞生历程
1. 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强调法律的自然起源和道德基础。

该学派认为,法律是基于自然法则和人类理性而存在的,具有普遍性和永恒性。

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对后来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2. 分析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形成于 19 世纪,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国法学家约翰·奥斯汀。

该学派强调法律的形式和结构,认为法律是由规则和原则组成的体系,法官的任务是根据这些规则和原则进行裁判。

3. 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兴起于 20 世纪初,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

该学派强调法律的社会功能和效果,认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应该根据社会的需要和价值进行调整。

4. 实证主义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形成于 19 世纪末和 20 世纪初,主要代表人物是奥地利法学家汉斯·凯尔森。

该学派强调法律的实证性和科学性,认为法律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规则体系,法官的任务是根据这些规则进行裁判。

这些法学流派的思想和理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地域环境中产生和发展,对法学的发展和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得整理西方法学思想回顾、、、、、、、、、、、、、、、、、、、、、、、、、、、、、、、、、、、、、、、、、、、、、、、、、、、、、、、、、、、、、、、、、、、、、、、、、、、、、、、、、、、、、、、、、、、、、、、、、、、、、、、、、、、、、、1法学流派概述、、、、、、、、、、、、、、、、、、、、、、、、、、、、、、、、、、、、、、、、、、、、、、、、、、、、、、、、、、、、、、、、、、、、、、、、、、、、、、、、、、、、、、、、、、、、、、、、、、、、、、、、、、、、、、、、、、、、、2一)自然法学派、、、、、、、、、、、、、、、、、、、、、、、、、、、、、、、、、、、、、、、、、、、、、、、、、、、、、、、、、、、、、、、、、、、、、、、、、、、、、、、、、、、、、、、、、、、、、、、、、、、、、、、、、、、、、、、、21、古典自然法得思想:不就是古典自然法学派、、、、、、、、、、、、、、、、、、、、、、、、、、、、、、、、、、、、、、、、、、、、、、、、、、、、、、、、、、、、、、、、、、、22、中世纪得古典自然法得思想: 、、、、、、、、、、、、、、、、、、、、、、、、、、、、、、、、、、、、、、、、、、、、、、、、、、、、、、、、、、、、、、、、、、、、、、、、、、、、、、、、、、、、、3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3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3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31)古典自然法学派得衰落与复兴、、、、、、、、、、、、、、、、、、、、、、、、、、、、、、、、、、、、、、、、、、、、、、、、、、、、、、、、、、、、、、、、、、、、、、、、、、、、、、、、、、、、、、3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得改造、、、、、、、、、、、、、、、、、、、、、、、、、、、、、、、、、、、、、、、、、、、、、、、、、、、、、、、、、、、、、、、、、、、、、、、、、、、、、、、、、、、、、、、、、、、、、43)德沃金得基本理论、、、、、、、、、、、、、、、、、、、、、、、、、、、、、、、、、、、、、、、、、、、、、、、、、、、、、、、、、、、、、、、、、、、、、、、、、、、、、、、、、、、、、、、、、、、、、、、、、、、、、、、、4二)分析实证主义、、、、、、、、、、、、、、、、、、、、、、、、、、、、、、、、、、、、、、、、、、、、、、、、、、、、、、、、、、、、、、、、、、、、、、、、、、、、、、、、、、、、、、、、、、、、、、、、、、、、、、、、、、、、、、、4(一)奥斯丁(边沁) 、、、、、、、、、、、、、、、、、、、、、、、、、、、、、、、、、、、、、、、、、、、、、、、、、、、、、、、、、、、、、、、、、、、、、、、、、、、、、、、、、、、、、、、、、、、、、、、、、、、、、、、、、、、、、、、、51、理论得基础主权者得命令: 、、、、、、、、、、、、、、、、、、、、、、、、、、、、、、、、、、、、、、、、、、、、、、、、、、、、、、、、、、、、、、、、、、、、、、、、、、、、、、、、、、、、、5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得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得逻辑分析、、、、、、、、、、、、、、5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得研究范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6(二)凯尔森、、、、、、、、、、、、、、、、、、、、、、、、、、、、、、、、、、、、、、、、、、、、、、、、、、、、、、、、、、、、、、、、、、、、、、、、、、、、、、、、、、、、、、、、、、、、、、、、、、、、、、、、、、、、、、、、、、、、、、、、61、法律与道德: 、、、、、、、、、、、、、、、、、、、、、、、、、、、、、、、、、、、、、、、、、、、、、、、、、、、、、、、、、、、、、、、、、、、、、、、、、、、、、、、、、、、、、、、、、、、、、、、、、、、、、、、、、、、、、、62、国家与法律、、、、、、、、、、、、、、、、、、、、、、、、、、、、、、、、、、、、、、、、、、、、、、、、、、、、、、、、、、、、、、、、、、、、、、、、、、、、、、、、、、、、、、、、、、、、、、、、、、、、、、、、、、、、、、、、、、61)一元论、、、、、、、、、、、、、、、、、、、、、、、、、、、、、、、、、、、、、、、、、、、、、、、、、、、、、、、、、、、、、、、、、、、、、、、、、、、、、、、、、、、、、、、、、、、、、、、、、、、、、、、、、、、、、、、、、、、、、、、、、、6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73)主张按公民同法律秩序得关系把国家划分为民主与专制两种、、、、、、、、、、、、、、、、、、、、、、、、、、、、、、、、、、、、、、、74)反对绝对主权理论、、、、、、、、、、、、、、、、、、、、、、、、、、、、、、、、、、、、、、、、、、、、、、、、、、、、、、、、、、、、、、、、、、、、、、、、、、、、、、、、、、、、、、、、、、、、、、、、、、、、、、、、75)国际法思想:国内法与国际法一元论、、、、、、、、、、、、、、、、、、、、、、、、、、、、、、、、、、、、、、、、、、、、、、、、、、、、、、、、、、、、、、、、、、、、、、、、、、、、、、7纯粹法理论之评价、、、、、、、、、、、、、、、、、、、、、、、、、、、、、、、、、、、、、、、、、、、、、、、、、、、、、、、、、、、、、、、、、、、、、、、、、、、、、、、、、、、、、、、、、、、、、、、、、、、、、、、、、、、、、、7国际法理论之评价、、、、、、、、、、、、、、、、、、、、、、、、、、、、、、、、、、、、、、、、、、、、、、、、、、、、、、、、、、、、、、、、、、、、、、、、、、、、、、、、、、、、、、、、、、、、、、、、、、、、、、、、、、、、、、7(三)哈特、、、、、、、、、、、、、、、、、、、、、、、、、、、、、、、、、、、、、、、、、、、、、、、、、、、、、、、、、、、、、、、、、、、、、、、、、、、、、、、、、、、、、、、、、、、、、、、、、、、、、、、、、、、、、、、、、、、、、、、、、、、、81、反对奥斯丁“主权者命令” 、、、、、、、、、、、、、、、、、、、、、、、、、、、、、、、、、、、、、、、、、、、、、、、、、、、、、、、、、、、、、、、、、、、、、、、、、、、、、、、、、、、、、、、、、、、、、、82、引入“规则”(rule)这一观念、、、、、、、、、、、、、、、、、、、、、、、、、、、、、、、、、、、、、、、、、、、、、、、、、、、、、、、、、、、、、、、、、、、、、、、、、、、、、、、、、、、、、、、、、、、、、、83、接受维特根斯坦后期语义分析哲学得方法、、、、、、、、、、、、、、、、、、、、、、、、、、、、、、、、、、、、、、、、、、、、、、、、、、、、、、、、、、、、、、、、、、、、91)反对对法律概念传统得下定义得方法、、、、、、、、、、、、、、、、、、、、、、、、、、、、、、、、、、、、、、、、、、、、、、、、、、、、、、、、、、、、、、、、、、、、、、、、、、、92)哈特:恶法亦法、、、、、、、、、、、、、、、、、、、、、、、、、、、、、、、、、、、、、、、、、、、、、、、、、、、、、、、、、、、、、、、、、、、、、、、、、、、、、、、、、、、、、、、、、、、、、、、、、、、、、、、、、、、、93)哈特:最低限度得自然法、、、、、、、、、、、、、、、、、、、、、、、、、、、、、、、、、、、、、、、、、、、、、、、、、、、、、、、、、、、、、、、、、、、、、、、、、、、、、、、、、、、、、、、、、、、、、9三)社会法学派、、、、、、、、、、、、、、、、、、、、、、、、、、、、、、、、、、、、、、、、、、、、、、、、、、、、、、、、、、、、、、、、、、、、、、、、、、、、、、、、、、、、、、、、、、、、、、、、、、、、、、、、、、、、、、、、、9西方法学思想回顾(一)、古希腊:丰富得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得出现(二)、古罗马1、职业法学家集团*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凡法律未明文规定得,依五大法学家得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得,它就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得统称,也就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得成文法典。

法学院派与法学流派

法学院派与法学流派

法学院派与法学流派法学院派与法学流派是法学界中两个不同的概念。

法学院派通常指的是法学院内部的学派,它是指在法学院内部形成的一种学术思潮和研究方法。

而法学流派则是指法学领域内各种学术学派,它是指在整个法学领域内形成的各种学术思潮和理论体系。

本文将分别对法学院派和法学流派进行阐述和探讨。

一、法学院派法学院派是指在法学院内部形成的一种学术思潮和研究方法。

法学院派的产生和发展与法学教育的发展紧密相连。

在法学院内,不同的教师和学者可能会形成一种共同的研究方法和观点。

这种研究方法和观点可能对于该法学院的学术研究产生重要影响,并逐渐形成一种学术思潮,即法学院派。

法学院派的特点是在具体研究领域有着较高的专业性和学术性。

不同的法学院可能会形成不同的学术特色和研究方法。

例如,在某一法学院的刑法学专业领域,可能形成了一种专门研究刑法学问题的学术思潮和方法。

这种学术思潮和方法可能会影响到该法学院内部的教学和研究。

值得注意的是,法学院派并不限于某一个特定的学术领域,它可以涵盖包括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等在内的各个法学学科。

二、法学流派法学流派是指在整个法学领域内形成的各种学术思潮和理论体系。

不同于法学院派,法学流派的范围不仅限于某一个法学院,它是整个法学界各种学术观点和理论体系的总称。

在法学领域中,不同的学者和研究者会因为对法学问题的不同认识和观点而形成不同的学术思潮和理论体系。

这些学术思潮和理论体系可能会有着不同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取向。

例如,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解释学派等就是法学领域内不同的流派。

不同的法学流派在理论观点和方法上可能会有所差异,它们对法学问题的认识和解释也可能会有所不同。

这种差异和多样性为法学领域的发展带来了活力和创新。

三、法学院派与法学流派的关系法学院派和法学流派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

法学院派是法学流派的一种特定形式,在具体的法学院内形成并影响着该法学院内部的学术研究和教学。

而法学流派则是法学界整体的学术观点和理论体系,它包括了各个法学院派在内。

法学中国十大法学家流派

法学中国十大法学家流派

法学-中国十大法学家流派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是有史以来中国法学最繁荣发达的时期。

近年来,为迎接即将到来的二十一世纪,法学界对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法学做了许多回顾和总结。

这些回顾和总结总体说来是比较全面的,但对“法学家的派别问题”还缺少必要的讨论。

为了更全面地把握过去,面向未来,本文从气质和风格上对法学家进行了流派划分,有所褒扬,也有所批评,更有所企盼。

由于资料和水平等等的限制,本文的缺点和错误在所难免,真诚希望被评论者和广大读者不吝赐教。

(一)红派所谓红派法学家,就是学术上走红,学术理论受到学术界的高度重视,政治上得到宽容,三十来岁就能当上博导的一批法学家。

主要代表人物有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赵秉志、陈兴良,北京大学的武树臣,武汉大学的黄进,等等。

北京的主要法学杂志,《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家》、《中外法学》、《政法论坛》等等,几乎成了红派法学家们的私人刊物,来稿必发。

他们都是特别能写作的人,加之有足够的阵地,因此,他们便成了“制造论文的机器”。

文章多而不滥,篇篇皆有创见。

一般以专业性的学术问题为主,不涉及重大原则问题,至少不率先涉及重大原则问题的探讨。

故既能在学术上走红,又能获得政治上的宽容。

王利明的代表作有《国家所有权研究》,《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研究》,等等。

赵秉志的代表作有《犯罪未遂的理论与实践》,《妨害司法活动罪研究》,等等。

陈兴良的代表作有《共同犯罪论》,《正当防卫论》,《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刑法哲学》,等等。

武树臣的代表作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国法律思想史概论》,等等。

黄进的代表作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研究》,《区际冲突法研究》,等等。

(二)黄派所谓黄派法学家,就是能将法学研究的成果转化为极有价值的改革建议,从而有力推动中国的政治、经济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的法学家。

他们善于联系实际,善于运用法学原理进行现实批判,关注民生,力主改革。

他们不仅著述丰富,而且分量沉重。

论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地位002

论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地位002

论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地位、作用及其体现07法学(1)班 张馨 学 号: 0702010111在西方的近现代史上,众多法学流派“百家争鸣”,提出了许多极具启发性和代表性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现代西方社会的发展。

而在这其中,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则是众多流派中的佼佼者,成为在西方历史上地位最高、影响最深远、贡献最大的三大法学流派。

一、自然法学派据我所知,在西方法学中,有中国所没有的关于法和法律的区分。

前者是right,含有权利、公平、正义、法则之意,因此,它也常常被理解为自然法、应然法。

而法律的英语是law,是人们依据主观意志而制定的法律,也就是实然法、人定法。

而人们之所以这样区分,依据的就是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法理论。

这对西方的法制和法治观念都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

提到自然法学派,我的崇敬之情就油然而生,就我个人喜好而言,我认为,自然法学派是三大学派中的“老大哥”,是对西方影响最大的学派。

具体说来,自然法学派分为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前者是在17,18世纪,后者是20世纪进入现代化以来发展起来的。

当然,两者的思想有着延续性,只是后者更顺应这个时代。

古典自然法学派有非常多重量级的代表人物,比如格劳修斯,这位伟大的国际法的先驱;英国的霍布斯,他的《利维坦》直接抨击了封建主义;洛克,写出了非常有名的著作《政府论》,除了批驳君权神授外,他还提出了自由主义哲学理论,主张政府通过分权确保公民的自然权利;还有不得不提的卢梭和他的《社会契约论》,里面的思想直接构成了有关法律本质的“人民公意说”。

从这么多伟大的人物和他们的伟大思想可知,古典自然法学派是近代资产阶级反封建发天主教的有力思想武器,标志着对世界有启蒙意义的以自由、平等、人权和法制为核心的法权世界观的建立。

该学派反对神权宣扬人权,反对专制宣扬自由,反对特权宣扬平等,对现代资产阶级的民主和法制国家的建立都是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的。

所以相比新自然法学派,我倒是更加认为,在神权专制的时代,古典自然法学派尤其不易和伟大!到了20世纪,西方社会各种矛盾凸显,西方法学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个多元化的格局,新自然法学派也应运而生。

法学流派简介

法学流派简介

法律学习da人法学流派简介:三大法学流派对西方法理学研究有若极其t要的影响,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将法律肴作是主权者的命令;祈自然主义法学任调法律的过德性、会平、正义理念;杜会学法著t法律在社会中运作的效应.法律的价位存在鱿在于价位所反封出主体的多元化和玄求的多元化.关扭询: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断自然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法社会学.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走向垄断,二十世纪初的西方随着为适应社会发展的19世纪末、需要,出现了以三大法学流派为主的现代西方法理学。

它们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新自然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

三大学派相继诞生出奥斯丁、哈特、富勒、庞德等一批哲人,对后世产生极大的影响一、三大法学流派概述1.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实证主义法学”的一部分。

〔'〕分析实证主义把某种特定的法律制度作为其出发点,并主要通过归纳的方法从该法律制度中提取一些基本的观念、概念和特点,并将他们同其他法律制度中的基本观念、概念和特点进行比较,以确定某些共同的因素。

正如朱利叶斯·斯通(luliuoStone)所指出的,分析实证主义所主要关注的乃是“分析法律术语、探究法律命题在逻辑上的相互关系”。

川分析法学派莫基人约翰·奥斯丁(JohnAustin)认为功利原则是检验法律的最终标准。

他说“一个拥有主权的政府的祟高意图或目的便是最大可能的增进人的幸福。

”〔'〕奥斯丁的理论主要分为三方面:第一,法律命令说,即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以制裁作为其后盾;第二,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

法理学是一种独立而自足的关于实在法的理论,其任务是研究法律(实在法)而不考虑这些法律的善或恶,即后人所谓“恶法亦法”;第三,严格界定法理学的任务,区分“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将法理学的研究范围限定于“法律的实然”。

到了后期,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新分析主义法学.新分析主义法学的典型代表是哈特(He奴tLA.Hart)。

主要法学流派介绍

主要法学流派介绍

主要法学流派介绍一、分析主义流派分析主义法学与自然法学、社会法学并列的西方历史上三大法学思潮之一。

其基本特征是把法律规范当作唯一的研究对象,采取实证主义的分析方法。

分析主义法学的历史很悠久,仅次于自然法学。

它的发展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1)前资本主义时期的分析主义法学,占统治地位的是注释法学。

这种倾向,从罗马共和国的末期的平民法学家格伦卡留斯到帝国时期的普罗库鲁士学派、特别是三大法学家为代表的一派人物,已有表现。

在中世纪即11到15世纪的近500年时间里,意大利的波伦亚注释法学派发挥了重大的影响。

(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分析主义法学,包括:以解释《拿破仑民法典》为己任的法国一比利时注释法学;在19世纪占据统治地位的J.奥斯丁指导的分析法学,是适应资本间自由竞争需要的一种典型的法学思潮。

(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分析主义法学,即现代分析主义法学。

先后出现过德国实证主义法学、H.凯尔逊的纯粹法学或规范主义法学、H.L.A.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派别。

不过,在这个时期,除美国外,分析主义法学的主导地位已由社会学法学所取代。

分析主义法学经历的历史阶段,都是适应各个时期剥削阶级统治的实际需要而出现的。

它们对法律规范的研究作出了某种贡献,但又失之于把这种研究方法绝对化。

注释法学派11世纪兴起于欧洲的,用注释或文字解释研究罗马法、特别是查士丁尼法典的一个法学家派别。

注释最初是加在正文行间或写在边空上的、对难词和难知的解释;后来发展成为对整个段落和有关原则的解释;继而又发展成为对具体问题知识的概述,包括对各种原稿材料、平行段落和冲突段落的批评性注解。

最后成为一种包括总结、解说性实例、一般原则推论和讨论现实问题的全面注释。

注释法学派存在于约1050年到1250年。

13世纪以后,由于对正义的研究代替对注释的研究,所以注释的研究方法开始衰退。

注释法学家们为罗马法的研究奠定了基础,注释者和人本主义者在此基础上把罗马法研究作为法律方面的训练基础,对欧洲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法学江湖四大流派(2020)

中国法学江湖四大流派(2020)

中国法学江湖四大流派(2020)纵观当今中国的法学江湖,蔚然成势者,四大流派而已矣,其余小鱼小虾小门小派,不过三十六岛、七十二洞之流耳。

哪四大流派?莫急,听我一一道来。

其一,曰规范法学派。

该派坚守法学的传统/正统立场,坚持法律的规范分析和教义学研究,认为法律学者应该持守法律的规范立场,在这一前提下展开严谨的法律研究、法律解释适用等法律的日常作业。

作为中国法学的第一大派,规范法学派内部又细分为不同的山门和分舵。

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学自然是规范法学的传统地盘,法理学中,近年来方兴未艾的法教义学、分析法学、法律修辞学等等也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规范法学派自谓“正宗法学”,虽然不排斥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互动和多学科视角的法学研究,但始终坚持其“法学之内”的规范立场。

这种自信、淡然、从容乃至骄傲在当今这个喧嚣的时代多少显得有些“不合时宜”。

但不可否认,规范法学派的这种坚持是有其价值和意义的——法学之所以为法学,而不是别的什么学,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规范法学派的存在。

在当代中国,始终谨守规范法学立场的学者有很多,他们多低调内敛,一张书桌著春秋,两只芒鞋悟真谛。

其二,曰社科法学派。

顾名思义,社科法学派主张以社会科学的方法、视角和思维来研究和解释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并对法律的实施效果进行预判和评估。

这一学派的视角是“法律之外”的,所接引的是传统法学之外的其他社会科学的视角和方法,譬如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等等。

社科法学在过去二十年中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老干新枝迭出,这种“学科繁荣”也反过来刺激和促进了规范法学的更新和发展。

两派的竞争和交锋态势日益明显,甚至激烈化。

总体而言,社科法学的研究因其跳出了枯燥的法律规范分析,而显得更加有趣和生动,极大丰富了法律现象的“外部”研究。

但其局限也显而易见,因为是外部视角,所以也容易沦为“外行人所看到的热闹”,研究和分析流于表面,好看,但也仅仅是好看而已。

其三,曰海派。

之所以叫“海派”,有两层含义:其一,该学派的主要势力盘踞在上海;其二,该学派的特点是“折中,融合和包纳”,所谓海纳百川是也。

法学流派及范畴

法学流派及范畴

希腊法无法传世的原因在西方法律史上,希腊法是我们所见最早的世俗法律制度,而且,它很早就拜托了负载它身上的种种形式主义特征,变成一种灵活和富有弹性的制度读。

不幸的是,它始终没能与政治保持相当的局里。

在民主的雅典,它成为捍卫民主最有力的武器,但同时也是公众舆论的工具。

有6000人之众的陪审法院乃是雅典民众的表征,也是它最坚固的堡垒。

它确实很好地保卫了民主,但是牺牲了法律。

固然,大多数陪审员都不发政治热情和正义感。

但他们完全不懂法律;雄辩家们虽然懂得法律,但他们要应和听众,因为是这些人在判定事实的真伪,决定法律的使用和被告的命运,而他们事实上主要不是需要法律,他们需要动人的言辞,雄辩的演说,需要能打动他们的一切,眼泪、哀求、壮烈的场面,胜任的景象......。

无疑,他们中的大多数是凭良心办事的,但他们所以熏得正义原则,往往只是他们的个人好恶,是一些不知什么时候养成的偏见。

希腊随意的民主制度的发达,抑制了科学的法律制度的成长。

希腊人对知识只愿作贵族式的探究,在法律方面能够多偏爱抽象的正义。

这固然使他们的法律免于僵化的危险,但在另一方面,也阻碍了一种持久的法律学制度的建立。

苏格拉底的法哲学思想1.法律是人类幸福的标准,认为美德即是知识,道德规范就必须奠基于知识,来源于知识;2.道德规范的混乱,是由于在知识上没有确定是非善恶的标准所致;3.国家的法律就是体现是非善恶标准的,所以遵守法律,是一种美德的要求。

苏格拉底之死与守法精神:苏格拉底为了坚持自己的原则和信念,甘愿以身殉道(原则、信念),而不愿苟且偷生,这是他的最伟大之处。

他认为,自己应遵守雅典的法律,他和国家之间有神圣的契约,这是他不能违背的。

他把作为一个公民而对国家所负的义务,与作为一个儿子对父亲所负的义务作了比较。

苏格拉底承认了人为法的权威,而且把遵守法律作为道德的要求,并认为是神圣的、绝对的不公正的法律,也必须遵守。

他确信,凡是合乎法律的,就是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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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绪论二.法学流派概述(参考大纲)自从人类社会有了法律,有关法律的法学思想便逐渐形成。

法学(有关法律的系统的学说思想)的形成晚于法律,并对法律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

法律的出现与发展:在公元前3000多年前,人类社会逐步过渡到阶级社会,国家开始出现。

公元前2100多年,古代两河流域南部,苏美尔各城邦在反抗外族统治的斗争中统一,建立乌尔第三王朝,制定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乌尔纳木法典》。

公元前20世纪,中国大地上“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公元前1791多年,两河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在汉谟拉比国王领导下,制定了《法谟拉比法典》。

公元前5世纪,古罗马制定了《十二铜表法》。

公元前五世纪,印度产生了《摩奴法典》。

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鼎;公元前440多年,魏国李悝编《法经》;商鞅在秦国变法。

公元527年,查士丁尼制定了《罗马民法汇编》(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法学汇篡》、《法学阶梯》),成为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法学思想的产生:法学思想则相对产生较晚,最初的法学思想多与原始宗教或神化传说结合在一起。

在古希腊形成了有关的法学思想;古罗马法律制度发达,出现职业法学家,形成不同的学说;中世纪形成了基督教神学法律思想;在罗马法复兴时期,形成法律注释学派;随着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兴起,形成了人文主义法学思想。

自18世纪以来,现代法学思想和流派逐渐形成。

由于不同时期和不同学术团体和不同学者对于有关法律问题的见解不一,便形成了不同的学说流派。

对这些不同的学说按照其主要观点的同异进行梳理划分,形成了几大法学流派。

现代法制主要发轫于西方社会,故具有广泛影响的法学流派主要以西方学说思想为主,此处法学流派也主要是指西方法学流派的划分。

这里也没有专门论述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则放在中国法律思想和制度史中讲,故也不再涉及。

在西方法理学史上,自古希腊一直到18世纪,自然法学占据主导地位;19世纪则见证了历史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哲理法学派的兴起;19世纪末到20世纪,各种法学派别越加纷杂,自然法学、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得以复兴,社会学法学、现实主义法学、批判法学、法律经济分析学派纷纷应运而生。

20世纪50年代以来,三大学派呈鼎足而立的局面,即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

三派又相互影响,相互借鉴,相互靠拢;有一些学者(如博登海姆)提倡吸收各个流派中的精华,构建“综合法学”。

(一) 自然法学派早期的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把法律的归结为神的意志,自然,善或理性。

理性自然法:古希腊和古罗马崇尚理性,法律与理性密切相关。

柏拉图(Plato,427—327BC):理念存在于物质形状和实体之外,理念是存在的核心;善是最高的价值理念,处于其核心地位;他构想了由哲学王统治的建立在正义之上的“理想国”;正义作为社会的美德,就是“人人各司其责”;法律必须建立在这些价值理念之上。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385—322BC):人是社会动物,具有自由思维,能够分辨善恶;人也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因此也受自然法则的支配;人需要寻求和实现正义,正义包括自然正义和法律正义;自然正义不依赖人的意识,永恒存在,适用于所有自然界和社会,而法律正义则由于社会和历史不同而有所不同;人定法由不同的社区制定,适用于这一社区的成员,可以改变,而自然法不变。

西塞罗(Cicero,106—43BC):“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相一致的正确理性;它适用于所有人且不变而永恒,……对于真正的法律,其神圣性不可能被贬低,其合法性不可能被扭曲,其效力不可能被废止;我们不能通过元老院抑或公民大会的命令来驱逐它,我们无须诉诸任何人来确定和解释它;……”。

归结为神的意志:《汉谟拉比法典》,国王与太阳神;基督教中的《摩西十诫》;基督教教父法学;神学自然法:托马斯·阿奎那(1224—1274),在教会与世俗国王争夺权力的过程中,神学自然法成为教会权力合法性的根据。

他提出了法律的等级:神法(Divine Law):治理世界上所有事务的法律人可以感知的人不能感知的永恒法(Eternal Law):能够被人所感知的神法;自然法 (Natural Law) :能够被人的理性揭示的永恒法;人法 (Human Law):人们按照自然法制定出来的实在法。

格劳修斯(Grotius,1583—1645):自然法“是正确理性的意旨,表明与理性一致的行为的高度道义性和与理性不一致的行为的缺乏道义性,显示这种行为或是遵照自然创造主——神的意旨,或是为神所不允许。

”其后,启蒙主义思想家(洛克[Locke,1632—1704]、卢梭[Rousseau,1712—1778]、霍布斯[Hobbs,1588—1679]等人),让尼(Geny,1861—1944)(法律是客观存在的价值),达宾(Dabin,1889—?),德昂特艾维(D’Entreves,1902—1985)(主张法律是道德或伦理规则),富勒(Fuller,1902—1978)(主张法律的内在道德)、塞尔兹尼克(Selznick,1919—)(主张自然法来源于对社会的科学归纳、发现和分析),菲尼斯(Finnis,1940—)(要重建纯粹的自然法学,发掘出社会中最基本的善),德沃金(Dworkin,1931—)等人。

当代自然法学家富勒,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哈特又尖锐的争论。

代表自然法学在二战后的复兴。

复兴的原因:纽伦堡审判;对于践踏人权的反思;国际组织和宪法的发展;学术界对于理性的崇尚。

自然法学的主要观点:“T he natural law is a set of pre-moral general principles which is called first rules; the positive law is a system of rules which are derived from natural law like conclusions deduced from general principles, therefore they are called second sort of rules. In every law positive well made is somewhat of the law of reason or every law laid down by men has the character of law just in so far as it is derived from the natural law.”(菲尼斯)1.“实然(is)”与“应然(ought)”相互分开;2.“应然”是独立存在的,又是一种哲学意义上的“实然”;3.“应然”(自然法)是“实然(实在法)的基础和前提;4.“应然(自然法)”与“实然(实在法)”之间的连接媒介是“神意”、“神的启示”或“理性”、“实践理性”,使得两者趋于一致。

5.实在法必须与自然法相一致,否则“恶法非法”,但对于如何在实践中对待“恶法”则有不同的说法;(亚里士多德与阿奎那:“恶法”违法自然法,在道义上不能服从,但在实践中需要尊重整个法律体系的效力。

)对自然法的分析和评价:(学生自己进行分析。

)(二) 实证主义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的出现:边沁(Benhtem,1748—1832)、密尔(Mill,1806—1873)、奥斯丁(Austin,1790—1859)、凯尔森(Kelsen,1881—1973)、哈特(Hart,1907—1992)等人;实证主义法学的兴起:由实验和实证研究而推动的科学技术大发展;新生的民族—国家及其追求绝对主权的驱动;个性解放带来的世俗主义对于神权和神学的否定;法学本身的发展推动了对于实证法学自洽自生体系进行研究的追求。

边沁:功利主义者:“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主人之下,快乐和痛苦”。

奥斯丁:命令法学。

凯尔森:纯粹法学。

哈特:规则法学。

奥斯丁对于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划分:(不具有政治权威的人的立法)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1.法律是人制定的,是人的命令;2.在法律与道德规范之间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法学如同其他自然科学一样必须建立在对研究对象的实证分析之上;3.对于法律规则和概念的逻辑分析要比其他法律以外因素的分析更为重要;4.法律体系是一个“封闭的体系”,运用逻辑体系就能够解决法律问题,区别于其他法律学派;5.道德判断(比如对于堕胎问题)不能用逻辑或理性分析来证实或支持。

对实证主义法学的分析:(学生自己进行分析。

)(三) 法律社会学:把法律纳入社会整个框架之中进行研究或把法律与某些社会现象结合在一起进行研究。

历史法学派:萨维尼(Savigny, 1719—1861)(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梅因(Maine, 1822—1888)(社会分为静止社会[个人独断的法律状态、贵族建立在习惯法基础上的习惯法状态、和成文法状态],与进步社会[打破家族网络,从身份到契约],法律在其中起到关键作用,);社会学法学:耶林(Ihering,1818—1892)、埃里希(Ehrlich,1862—1922)、迪克海姆(涂尔干,Duckheim,1858—1917)、韦伯(Weber,1864—1920)狄骥(Duguit,1859—1928)、庞德(Pound,1870—1964)、坎特罗维奇(Kantorowicz,1877—1940);人类学法学:米德(Mead,1901—1978)、梅·德尔(Edel,1909—1964),阿伯拉罕姆·德尔(Edel,1908—);(四) 批判法学派美国经济大萧条时期出现的主张政府多干预经济,建立行政主导的规制社会。

霍姆斯(Homes,1841—1935),卢埃林(Llewellyn,1893—1962)、弗兰克(Frank,1889—1957):主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

在70年代形成的新的批判法学:昂格(Unger,1947—)、肯尼迪(Kennedy,)。

批判传统的自由主义法学思想,批判资本主义法治掩盖了社会矛盾和经济上的不平等,主张法律与政治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密切联系,主张解构现实体制,揭露司法公正掩盖下的价值倾向,揭示法律中的不确定性,不承认法律中的理性,等等。

女权主义法学,批判种族主义法学,等。

(五) 法律的经济分析波斯纳(Posner,1939—):运用经济学原理或公式来分析法律背后的规律。

(六)发展趋势三大流派鼎立,同时又相互影响、相互靠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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