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孝文帝宏(471-499)
宣武帝恪(500-515) 灵太后
孝明帝诩(516-527)
辩论双方
• 汉人及汉化官员,以 尚书省崔纂为代表 • 门下省官员,体现灵 太后意志
• 主张以父系家族伦理 • 主张维护皇权,保护 作为断罪处刑的标准。 公主利益
一、婚姻继承制度
• 缔结婚姻的原则:
士庶不婚;良贱不婚 • 原因: 维护尊卑、良贱等级关 系。
(二)官当制度
• 《晋律》:“除名比三岁刑”,“免比三 岁刑”
• 南朝梁:在官身犯,只处罚金
• 《北魏律》:五等列爵及在官品令从第五, 以阶当刑二岁。免官者三载之后听仕,降 先阶一等
• 《陈律》:正式使用“官当”一词
(三)九品中正制
• 九品中正制:
• 中正官依照家世、才能、德行将士人分成 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 下上、下中、下下九等。
门下省
• 中书省: 负责起草诏令,为决策、立法机构 • 尚书省: 负责奉行诏令,为执行行政机构 • 门下省: 皇帝的侍从、顾问机构
南北朝时期律的发展变化
• 《北魏律》共二十篇:
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律、厩牧、擅兴、贼 律、盗律、斗律、系讯、诈伪、杂律、捕亡、断 狱
• 《北齐律》
《刑名》、《法例》合为《名例》置于篇首
二、法典结构的变化与立法技术的进步
魏晋南北朝主要法典结构内容变化 律典
• 魏新律
• 晋 律
结构
18篇
20篇
内容
八议
服制定罪
刑名
刑名、法例 名例
• 陈
律
20篇
12篇
官当
重罪十条
• 北齐律
• 周大律
25篇
第六章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
• 地方仍实行行政与司法不分、行政机关兼理司 法审判事务的体制
二、诉讼制度的发展
(一)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
(二)限制诉讼权利 (三)皇帝频繁直接干预和参与司法审判 (四)发明刑讯逼供新法: (五) 上诉制度的变化
北魏重枷 ;梁武帝创立“测罚” ;陈武帝发明 “测 立”
1.魏律将律典篇目增加为十八篇,晋律与北魏律又增至 二十篇,北齐律最终将其精简为十二篇。
2.魏律《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晋律与北魏律 又增加《法例》第二。北齐律首创《名例律》篇目, 为后世隋唐至明清各代律典所继承。
3.确立了律典作为基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二)律典的注解诠释取得空前成就
• 《新律》:凡大逆无道重罪,本人腰斩,家属从坐,但不 诛及祖父母与孙子等隔代之辈; •高贵乡公正元二年(255年):未婚女子随父母坐罪,出嫁妇 女从夫家株连
•西晋《泰始律》:养子养女及出嫁妇女不再连坐亲生父母弃 市之罪。
•晋怀帝永嘉元年(307年),明确废除夷三族刑
•东晋明帝太宁三年(325年),虽又恢复该刑,但不再株连妇女 •南朝《梁律》:凡谋反、叛降、大逆以上重罪,本人处斩,父子及同胞 兄弟一律弃市,而妻妾、姊妹等妇女则免死籍没为奴。
(六)“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 (七)妇女犯罪行刑上享有特殊规定
思考题
一、名词 官当 八议 重罪十条 《北齐律》 服制定罪
二、问答
1.战国秦汉以来成文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发展变化。 2 .三国两晋南北朝律学发展的主要成就及其对封建立法的影 响。 3.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进一步儒家化的表现 4.三国两晋南北朝官僚贵族特权法进一步发展的表现。
“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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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概况第一节立法概况一.立法活动立法活动 (一)曹魏的立法一曹魏的立法魏国立法较蜀、吴卓有成效。
魏国立法较蜀、吴卓有成效。
魏之初霸,术兼名法”“魏之初霸,术兼名法”,早在曹操被封魏王时,曹操被封魏王时,就针对汉繁芜和不适于动乱年代的状况,适于动乱年代的状况,而对汉律有所改易。
改易。
第一节立法概况但迫于汉臣名分,但迫于汉臣名分,“难以蕃国改汉朝之制”又嫌汉律太重,汉朝之制”,却“又嫌汉律太重,故令依律论者听得科半,使从半减也”令依律论者听得科半,使从半减也”,即减汉律之半以科刑,遂有“即减汉律之半以科刑,遂有“科”这一独立性的临时法律形式的出现,一独立性的临时法律形式的出现,它颇似现代国际私法中准据法的用意。
颇似现代国际私法中准据法的用意。
当时制订有“新科”甲子科”当时制订有“新科”和“甲子科”。
第一节立法概况魏明帝太和三年()魏明帝太和三年( 229),鉴于汉末法令滋章,犯者弥多,刑罚愈众,“法令滋章,犯者弥多,刑罚愈众,而奸不可止”的弊端,下诏改定刑制”不可止”的弊端,“下诏改定刑制”。
命司空陈群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司空陈群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魏法,制新律十八篇”。
其中,其中,盗、贼、捕、杂、户五篇袭用汉律,又增加了“劫略、诈伪、毁亡、汉律,又增加了“劫略、诈伪、毁亡、告乏留、请赇、惊事、偿赃、劾、乏留、请赇、惊事、偿赃、免坐等九又改具律为刑名,改兴律为兴擅,篇”。
又改具律为刑名,改兴律为兴擅,分囚律为系讯、断狱两篇。
从此“分囚律为系讯、断狱两篇。
从此“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
第一节立法概况魏律因嫌汉律的“魏律因嫌汉律的“罪(名)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
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
故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故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四,内容上进一步纳礼入律,最突出的表现
就是第一次把“五服制度”纳入法典,即所 谓“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三)《北齐律》
第一、在体例上,《北齐律》把“刑名”、“法例”
合为一篇,称为“名例”,仍置于全律之首,作 为总则统率其余十一篇。
第二、在内容上,《北齐律》首次将严重危害封建
统治秩序的重大犯罪归纳为“重罪十条”。
(三)封建五刑制度的初步形成
曹魏《新律》首次提出新五刑的概念。 包括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 罚金和杂抵罪七种刑名三十七等。
西晋《晋律》将其简化为死刑、髡刑、赎
刑、罚金、杂抵罪五种刑名二十余等。
北魏,以死、流、徒、鞭、杖作为五刑内
容。
北齐律沿袭北魏五刑制度,但改“徒”为
“刑”。 规定杖刑为十、二十、三十共计三等, 鞭刑为四十、五十、六十、八十、一百共 计五等,刑罪即劳役刑为一至五年五等, 流刑为一等,死刑为绞、斩、枭首、轘四 等,总共十八等构成。
北魏进一步扩大“官当”制度的适用对象。 首创以爵位抵挡劳役刑的制度。
南朝陈代的“官当”制度更为系统完备, 并且正式使用“官当”一词。 《陈律》规定:“五岁四岁刑,若有官, 准当两年,余并居作。其三岁刑,若有官, 准当两年,余一年赎。若公坐过误,罚金。 其两岁刑,有官者,赎论。一岁刑,无官 亦赎论。”
(三)“重罪十条”的确立
北 周
北 齐
谋 大 叛 降 反 逆
反 大 叛 降 逆 逆 谋 谋 谋 大 反 叛 逆
恶 逆
恶 逆 恶 逆
不 道
不 道 不 道
大 不 敬 不 敬 大 不 敬
不 孝
不 孝
不 内 义 乱
不 内 义 乱
隋
不 不 不 内 孝 睦 义 乱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本章所述内容主要是中国传统法律在走向成熟期前的发展演变过程,有内容方面的,如纳礼入律,法律的儒家化色彩越来越浓;有编制体例上的,如《刑名》向《名例》的发展演变,还有法典篇章结构上的变化。
这也都是中国传统法律特性形成的重要方面。
虽然从时间上来看,本章朝代较多;从立法活动上来看,本章所讲的法律制定频繁。
但在学习时要把握住这两点:首先,从内容的重要性来看,纳礼入律非常重要,主要是刑事方面的规定;其次,从立法和立法活动的影响来看,魏的《新律》、晋的《泰始律》、北朝的《北魏律》、《北齐律》应重点学习。
在学习方法上重在对比。
【本章知识要点】:1.两晋时期纳礼入律在法律指导思想上的体现。
2.南北朝时期在礼律结合方面的表现。
3.《新律》4.《新律》与汉代的法律相比较,在哪些方面有了重大改变?5.《晋律》6.《晋律》与汉、魏律的比较。
7.《北魏律》8.《北齐律》9.这时期在立法上的主要成就。
10.八议11.官当入律12.准五服制罪13.重罪十条1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刑罚制度上的发展。
15.九品中正制16.清议禁锢17.三省制度的发展18.登闻鼓19.死刑复奏制第一节法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内容】: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大分裂时期,也是各少数民族文明与汉文明交融的重要时期。
政治上的士族统治,使儒家经学成为这时期的主要文化特征,在法律制定上也深受这总体历史背景的影响。
二、三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以重刑罚、重治理为特点,形成了“拨乱之政,以刑为先”的风格。
三、两晋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就是要使儒家的礼治原则和内容融入到法律中来,即“纳礼入律”。
四、南北朝时期,在法律活动中,“北重于南”,北朝继承和发展了前代在法律科学中的成果,使儒家的礼进一步入律,最终以《北齐律》为代表,成为这时期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
【概念辨析】:什么是“纳礼入律”?“纳礼入律”是要将“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儒家“礼治”思想和原则在法律中加以体现,这是两晋时期的重要法律指导思想。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公元220年——公元581年)第一节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概况学习重点: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一、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一)曹魏《新律》1.体例上,首次把《汉律》中规定刑罚种类和刑法原则的“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全律之首,改变了过去具有总则性质的内容既不在始又不在终的状况,使法典体例更为科学合理。
2.在篇目上,于汉代《九章律》的基础上又增加诈伪、断狱等九篇,并调整了法典中与篇目不统一的内容,使法典的内容更丰富且简练严密。
3、在内容上,首次将“八议”制度明确写入法典,使封建贵族官僚的等级特权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
4.改革刑罚制度,制订了与奴隶制五刑不同的新五刑。
死刑,劳役刑,赎刑,罚金,杂抵罪,不再列入汉朝的斩右趾和宫刑,标志着肉刑已非国家的法定刑罚。
缩小株连的范围。
(二)西晋的《晋律》(《泰始律》)1《晋律》将《魏律》的《刑名》篇分成了《刑名》和《法例》,放在首要位置,完善了《魏律》的刑法总则部分其次,精简律令章句,以“刑宽禁简”著称2,再度改革刑罚,将魏律中完刑和作刑合并于髡刑中,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五刑”;再度缩小株连的范围。
3,增加律疏注释。
因其律文简约,易生歧义,张斐、杜预分别对律条进行了解释。
注释完成后经晋武帝批准正式颁行全国,成为与晋律条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官方解释。
后世把该注释和律文合为一体,统称《张杜律》。
(三)北朝的《北魏律》和《北齐律》1、北魏——《北魏律》北魏律共20篇。
其特点是“纳礼入律”。
(1)在刑罚原则方面有:八议、官当、老小废疾减刑免罪等;(2)在罪名方面有:大不敬、不道;(3)在刑名方面有:死刑、流刑、宫刑等。
2、东魏——《麟趾格》3、西魏——《大统式》4、北齐——《北齐律》北齐律共12篇(1)它开创了十二篇的律典体例《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2)首创了《名例律》的篇目(3)在刑名、罪名方面也有所创新它确立了“重罪十条”,为后世“十恶”提供了范例;还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为封建刑罚体系奠定了基础。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教学要求: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封建法律制度日趋成熟,封建法学理论日趋完善,并在儒家思想被定为一尊的基础上,把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推向新的发展阶段。
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同学重点掌握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内容及结构体例方面的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儒家伦常法制化的表现,了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机关的沿革与变化。
在中国历史上,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上承秦汉、下启隋唐,共约370年。
自东汉以后,先后经历了魏、蜀、吴“三国鼎立”及西晋约50年的短暂统一,后因北方少数民族进入中原地区,形成了南北朝对峙的局面:北朝自北魏始,经东魏、西魏至北齐、北周,南朝则由宋、齐、梁、陈四朝相继,最终由隋先取代北周、后灭南陈,重新实现了全国的统一。
在此期间,各种矛盾交织,社会动荡不安,民族文化融合,政权更替频繁,法律思想活跃,封建律学获得极大发展。
重点问题:1、各封建王朝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2、法律形式的发展3、封建律学的发展与立法技术的提高4、封建特权法律制度的发展5、“重罪十条”的确立及其影响6、“五服制罪”原则的形成7、封建刑罚制度的发展8、司法机关及诉讼制度的发展第一节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概况一、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一)曹魏“新律”1、魏武帝曹操在位时,除了制定《甲子科》外,基本上沿用秦汉旧律。
2、魏明帝即位后,诏令尚书陈群等人参酌汉律,制定了《魏律》十八篇,史称曹魏“新律”,于太和三年(公元229年)十月颁行。
4、“新律”成就:(1)在法典体例上,把“具律”改为“刑名”,首次置于全律之首。
(2)首次将“八议”制度明确写入法典。
(3)在内容上,在《九章律》基础上又增加诈伪、断狱等九篇。
(4)改订了刑罚制度,减轻了某些刑罚。
5、除魏国以外,蜀国和吴国也进行过立法活动,如蜀国曾制定“蜀科”,丞相诸葛亮曾为蜀国拟定了科令、军令等一系列法律令。
(二)西晋的《晋律》1、晋武帝泰始四年(公元268年)正式颁行天下,史称“泰始律”。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本章所述内容主要是中国传统法律在走向成熟期前的发展演变过程,有内容方面的,如纳礼入律,法律的儒家化色彩越来越浓;有编制体例上的,如《刑名》向《名例》的发展演变,还有法典篇章结构上的变化。
这也都是中国传统法律特性形成的重要方面。
虽然从时间上来看,本章朝代较多;从立法活动上来看,本章所讲的法律制定频繁。
但在学习时要把握住这两点:首先,从内容的重要性来看,纳礼入律非常重要,主要是刑事方面的规定;其次,从立法和立法活动的影响来看,魏的《新律》、晋的《泰始律》、北朝的《北魏律》、《北齐律》应重点学习。
在学习方法上重在对比。
【本章知识要点】:1.两晋时期纳礼入律在法律指导思想上的体现。
2.南北朝时期在礼律结合方面的表现。
3.《新律》4.《新律》与汉代的法律相比较,在哪些方面有了重大改变?5.《晋律》6.《晋律》与汉、魏律的比较。
7.《北魏律》8.《北齐律》9.这时期在立法上的主要成就。
10.八议11.官当入律12.准五服制罪13.重罪十条1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刑罚制度上的发展。
15.九品中正制16.清议禁锢17.三省制度的发展18.登闻鼓19.死刑复奏制第一节法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内容】: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大分裂时期,也是各少数民族文明与汉文明交融的重要时期。
政治上的士族统治,使儒家经学成为这时期的主要文化特征,在法律制定上也深受这总体历史背景的影响。
二、三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以重刑罚、重治理为特点,形成了“拨乱之政,以刑为先”的风格。
三、两晋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就是要使儒家的礼治原则和内容融入到法律中来,即“纳礼入律”。
四、南北朝时期,在法律活动中,“北重于南”,北朝继承和发展了前代在法律科学中的成果,使儒家的礼进一步入律,最终以《北齐律》为代表,成为这时期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
【概念辨析】:什么是“纳礼入律”?“纳礼入律”是要将“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儒家“礼治”思想和原则在法律中加以体现,这是两晋时期的重要法律指导思想。
中国法制史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三国形式
• 184年统一的东汉 • 186年黄巾起义 • 200年群雄割据 • 229年三国鼎立 • 263年魏灭蜀 • 263年魏吴对峙 • 265年西晋代魏 • 280年西晋伐吴
两晋形式
• 281年西晋统一
两晋形式
• 281年西晋统一 • 300年五胡南下
两晋形式
• 281年西晋统一 • 300年五胡南下 • 319年十六国分立
两晋形式
• 281年西晋统一 • 300年五胡南下 • 319年十六国分立 • 418年刘裕北伐 • 438年拓拔魏南下
南北朝形式
• 439年魏宋对峙
南北朝形式
• 439年魏宋对峙 • 479年南齐代宋
南北朝形式
• 439年魏宋对峙 • 479年南齐代宋 • 502年梁代南齐 • 534年北魏分裂
南北朝形式
• 439年魏宋对峙 • 479年南齐代宋 • 502年梁代南齐 • 534年北魏分裂 • 550年北齐代东魏 • 557年北周代西魏 • 557年陈代梁 • 577年北周伐北齐 • 578年周陈对峙
隋的统一
• 581年隋代北周
隋的统一
• 581年隋代北周 • 589年隋灭陈
隋的统一
1设置律博士2法律解释官方化张杜律制定者解释者执行者3注释法律讲求法理儒家的伦理精神纲罗法意格之以名分4解释内容较全面法律形式律令律典结构与位置系列法律概念辨析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不意误犯谓之过失逆节发谓之戕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制众建计谓之率不和谓之强攻恶谓之略三人谓之群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
南北朝形式
• 439年魏宋对峙 • 479年南齐代宋 • 502年梁代南齐 • 534年北魏分裂 • 550年北齐代东魏 • 557年北周代西魏 • 557年陈代梁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三 国 历 史 概 况
两 日内 间 权 地 在 北 产 宋 亡 断 在 的 又 黑 西 司 晋 趋部 都 。 主 南 周 生 、 国 南 这 “ 激 暗 晋 马 颓 矛 较 宋 势 朝 几 了 齐 。 下 一 八 烈 的 。 炎( 废 盾 短 、 力 , 个 北 、 东 , 时 王 争 王 西 代26 南 。又 , 齐 崛 门 政 魏 梁 晋 西 期 之 权 朝 晋 魏5 相 而 、 起 阀 权 、 、 灭 晋 , 乱 夺 。 是 建年 北 当 上 梁 , 士 , 东 陈 亡 王 北 ” 利 统 历 晋* 激 层 、 掌 族 史 魏 四 后 朝 方 , , 治 史 ,58 朝 烈既陈握开称、朝,无许激爆集上定9 , 昏 四 了 始 “ 西 , 南 力 多 化 发 团 一 都年 历 于 庸 朝 政 衰 南 魏 北 方 抵 少 了 了 既 个 洛) 是无存治落北、方先御数内影腐短阳 史 ,能在军,朝北也后,民外响朽暂, 国,的事寒”齐先出随族矛巨不而史 概 势其时大门。和后现之不盾大堪又称 。 , 况
皇后是其祖姑,应当八议。
魏晋南北朝儒家化原则入律
2、“官当”的确立
官当:封建时代以官爵抵罪的制度。源 于《晋律》。《陈律》中正式出现“官 当”一词。沿用至宋。
3、“重罪十条”的确定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 敬、不孝、不义、内乱----《北齐律》
魏晋南北朝儒家化原则入律
4、“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确定 五服:五等丧服制度。古代以丧服为标准, 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尊卑的制度。 九族:高祖、曾族、祖父、父亲、本身、 儿子、孙子、曾孙、玄孙 三族:父族、母族、妻族
魏晋南北朝儒家化原则入律
5、刑罚变化
废除宫刑
徒、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鞭、杖刑及其数额的规范化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1.三国时期:拨乱之政,以刑为先2.两晋时期:纳礼入律3.南北朝时期:礼律进一步融合二、主要立法活动1.三国时期主要立法太和三年(229年)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命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劭等人制成《新律》18篇,《州郡令》45篇,及《尚书官令》、《军中令》等共一百八十余篇。
《新律》是在秦汉律由简到繁以后,中国封建法律由繁到简的又一个转折点,取得了较大的立法成就:(1)改《具律》为《刑名》,置于律首;(2)调整律典篇目,删繁就简;(3)消除不同篇章内容之间的重复或抵触;(4)改革刑罚,重新确定五刑;(5)缩小族诛连坐的范围。
2.两晋时期的主要立法魏元帝咸熙元年(264年),司马昭以魏律烦杂、混乱为由,命贾充、杜预等名儒重臣“参酌旧律,因时变法,务从简约”,制定新律。
新律于晋武帝泰始三年(267年)完成,次年颁行天下,史称《泰始律》或《晋律》。
《泰始律》吸收了《法经》以来的立法经验,无论在篇章结构体例还是具体内容方面,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1)篇章结构体例的改革;(2)律令分修,简化律令;(3)进一步改革刑制;(4)官定律疏注释。
3.南北朝时期的主要立法北齐文宣帝天保元年(550年),以东魏《麟趾格》尚未精细为由,命群官议造齐律。
至武成帝河清三年(564年),在封述等人主持下,以《北魏律》为蓝本,省并篇名,刻求清约,锐意创新,正式编定成《北齐律》。
《北齐律》在律典体例、篇章结构、律文内容等各方面都有所创新,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其立法成就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开创12篇的律典体例;(2)首创《名例》篇目作为总则整体;(3)科条简要。
三、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1.律与令开始有了严格的区分。
律在多种法律形式中居于主导地位,是实现统治所依据的基本法典;令规定国家各方面的行政管理制度。
2.格发挥了重要作用。
格为定罪科刑的单行法规,北魏“以格代科”,将律无正条者编为格,与律并行。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二、重罪十条的由来及内容和影响
始于北齐,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 十种重罪的总称。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 不孝,不义,内乱
三、服制定罪与留养制度
1、准五服以治罪 始于《晋律》
概念:亲属间的犯罪,据“五服”所规定的亲等 来定罪量刑。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 卑犯尊处罚愈重。 “五服”:根据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所规定的五 种丧服的服制。 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 大功、小功、缌麻。亲者服重,疏者服轻。
学习重点: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的进一步结合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
三国时期形势图
魏 蜀 吴 三 国 形 势 图
西晋时期形势图
南北朝前期形势图:
南北朝后期形势图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 发展变化
魏晋律学与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 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魏国 蜀国 吴国 东晋
西晋 十六国 南北朝
三国
南朝——宋齐梁陈 东魏 北朝 北魏 西魏
北齐 北周 隋朝
魏晋时期法制建设的时代特征
长期的分裂割据使立法受到时间与空间的限制,除西晋 《泰始律》曾一度成为适用于全国的统一法典外,其他 各个时期的法律制度都仅局限于某一狭小的时间与空间 范围。 随着秦汉统一国家的解体,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相对 削弱,各种法律思想比较活跃,律学的发展取得巨大成 就,立法技术与律典的篇章体例结构日趋成熟,刑罚制 度及法律体系得到新的发展。 汉末魏晋以来士族门阀制度的形成,使官僚贵族特权法 进一步膨胀,也使法律制度出现进一步儒家化的趋势。
5.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
(五)“存留养亲”制度 《北魏律》首置存留养亲制度。即犯非 十恶的一般死罪的罪犯,若祖父母、父母 年七十以上,家中无其他成年丁口,则可 奏请皇帝法外开恩免死,待其为家中老人 养老送终后,再对其执行流刑的制度。 “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 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服齐衰一 年的近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 养期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 (摘自《魏书 •刑罚志》)
(四)“重罪十条”制度 “重罪十条”是在《北齐律》中确立的。“重 罪十条”是指严重危害封建政权和封建礼教的 十种行为。1、反逆,造反夺权行为;2、大逆, 毁坏皇家宗庙、陵墓、宫殿的行为;3、叛,叛 国行为;4、降,投敌行为;5、恶逆,谋杀、 伤害尊亲属的行为;6、不道,用惨无人道的手 段杀人的行为;7、不敬,侵犯皇帝的安全、尊 严的行为;8、不孝,不孝敬父母的行为;9、 不义,卑下侵犯非血缘尊长的行为;10、内乱, 家族内部犯奸的行为。凡是犯有这十种罪名的, 从重处罚,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
三、民事法律制度 (一)婚姻方面 1、强制早婚,且不禁止同姓为婚 2、严禁士族与庶族通婚 (二)土地方面 1、曹魏的“屯田制” 2、两晋的“占田制” 3、北朝的“均田制”
第三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三国时期的司法机构基本上沿用汉制。中央 由廷尉、御史台、尚书台三部分构成。廷尉 是最高审判机关的长官,御史台是中央监察 机关,尚书台是司法行政长宫。 南北朝时,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为专门 审核刑案的官署,其长官叫卿。 北周以秋官大司寇卿为司法长官。 在地方,由行政长官兼理狱讼,司法审判权 掌握在各级行政长官手中。
第六章 复习题 一、重要概念 1、名例律 、 2、重罪十条 、 3、准五服以治罪 、 4、登闻鼓 、 二、重要问题 1、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典编纂的 、 变化。 变化。 2、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进 、 一步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一步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 公元 220 年~公元 581 年 )
一、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三国: “ 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
三国乘汉末之弊,战乱不止,统治者急需以法律安定社会秩序,树立自己的权威。因此,三 国统治者在肯定礼治对法制具有指导作用的同时,格外强调法律在治理乱世,拨乱反正中所 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国时期的统治者大都主张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尤其魏制定的《新律》对后世的影响颇大 。同时,统治者更主张执法从严,依法行赏罚,务使百姓相信令必行,禁必止。
(一)三国时期的立法概况
蜀国在刘备称帝后,诸葛亮、法正等便着手制定科条,称为《蜀科》。吴国曾制 “ 科条 ” , 并修定过科、令。但由于蜀、吴两国地处边远,政权又时时处于北方的威胁之下,所以立法 匆忙, 除针对具体情况制定一些科、令外,基本沿用汉代法律。与蜀、吴相比,魏国的立法则卓有 成效。魏明帝建国后,除作《新律》(史称《魏律》)外,还制定《州郡令》、《 尚书官令》、《军中令》、《邮传令》等。
“ 八议 ” ,是指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和减刑的规定,即 “ 议亲 ” 、 “ 议故 ” 、 “ 议贤 ” 、 “ 议能 ” 、 “ 议功 ” 、 “ 议贵 ” 、 “ 议勤 ” 、 “ 议宾 ” 。 这八类人指:皇帝宗室亲 戚(亲),皇帝故旧(故),德行卓著者(贤),才能过人者(能),有大功勋者(功),高级官员贵 族(贵),勤政突出者(勤),前朝皇室及其后裔(宾)。 “ 八议 ” 入律不仅维护了封建等级制,而且使礼律进一步融洽。
3在婚姻上强调士庶有别,良贱不婚
士庶有别,良贱不婚,意在维护士族的特殊社会地位,巩固封建等级制度。
4关于土地立法
①曹魏屯田制
东汉末,为解决军粮及财政问题,曹操于建安元年采枣祗、韩浩建议,在许昌组织屯田。 屯田区一般在肥沃或重要处所设置。屯田客一般不负担其他徭役,生活有一定保障,讲究精 耕细作,有利于提高农业产量。屯田法的施行使曹魏经济实力大增,得以统一北方。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二、法典结构的变化与立法技术的进步
(一)律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
1、魏《新律》对汉旧律的改革 (1)增加篇目 (2)体例上的调整 将汉《九章律》中的《具律》改为《刑名》, 列于律首。《刑名》后增加《法例》一篇。 北齐律将二者合一称为《名例》,并为后世 所沿用,直至于清。 按司法程序排列《告劾》、《捕》、《系讯》、 《断狱》四篇。
本章知识要点
1、两晋时期纳礼入律在法律指导思想上的体现。 2、南北朝时期在礼律结合方面的表现。 3、《新律》 4、《新律》与汉代的法律相比较,在哪些方面有 了重大改变? 5、《晋律》 6、《晋律》与汉、魏律的比较。 7、《北魏律》 8、《北齐律》 9、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立法上的主要成就。
(三)南朝立法
1、宋、齐均沿用晋律。刘宋未立新制。萧齐 曾制定《永明律》,但并未实行。 2、梁武帝制定《梁律》,但与《晋律》基本 相同,同时还颁有《梁令》、《梁科》。 3、陈颁布《陈律》、令、科各三十卷,均已 失传。 总之,南朝立法基本沿用《晋律》。
(四)北朝立法
1、北魏——《北魏律》 2、东魏——《麟趾格》 3、西魏——《大统式》 4、北齐——《北齐律》 《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近 人程树德评价:“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 朝尤以齐律为最。” 5、北周——《大律》
南北朝时期封建法制分为南北两大支系,在 法制方面,由于南朝“以清淡相尚,不崇名法”, 对法律很少建树。而北朝的北魏、北齐、北周则 都重视法制建设,他们积极吸取汉、魏、晋律并 有创新,故当时律学“衰于南而盛于北”。北魏律 对后世影响很大。北魏后来分裂为东魏和西魏, 东魏有《麟趾格》,西魏有《大统式》。东魏为 北齐所取代后曾制定对后世有重大影响的《北齐 律》。西魏为北周所取代后,曾制定一部《大 律》,对后世影响不大。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公元220年—581年)重点、难点:一、《新律》、《泰始律》、《北齐律》等各个时期的重要立法成就;二、法律形式、法典体例及刑罚制度的发展完善;三、法律内容进一步儒家化的主要表现;四、官僚贵族特权法的进一步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各个割据政权长期分裂、对峙、战乱的时期,也是各个民族之间相互斗争、相互学习、最终走向民族大融合的时期。
为了在动乱中求得生存与发展,各个政权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纷纷进行改革,其法律制度也多有创新,为隋唐时期法制的成熟完备创造了条件。
而自西汉中期开始的法律儒家化,也在这一时期得到了深入发展,从而直接影响着后世的法制发展。
一、立法概况(一)法制指导思想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总的发展趋势是沿着汉朝确立的“德主刑辅”思想继续推进法律的儒家化,进一步引礼人律。
东汉末年,曹魏政权的奠基者曹操明确提出:“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主张兼采法家与儒家治国策略而礼刑并用,根据社会形势的治乱变化而有所侧重。
两晋时期,由于门阀士族统治的发展,儒家“礼有等差”的思想更适合他们的政治需要,积极地引礼入律,促进了法律的进一步儒家化,南北朝时期,南朝法律思想一遵西晋,宣扬礼教,建树不大;北朝虽多为少数民族建国,但入主中原后,很快接受儒家思想,深受汉晋法律文化的影响,很快确立了以德礼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成就。
(二)主要立法活动1、三国时期的立法三国时期,魏、蜀、吴政权均各自立法,其中最有影响、最具代表性的律是《魏律》。
由于它是对汉律的改革,故当时称为《新律》;为了同北朝的魏律相区别,通常称作《曹魏律》。
法律繁多庞杂是秦汉早期法律的突出特点之一。
魏明帝曹睿即位后,于太和三年(229年)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
其篇名分别是:刑名、盗律、劫略、贼律、诈律、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兴擅、乏留、惊事、偿赃、户律、捕律、杂律、免坐。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
提供了一致的标准,统一了人们对律条的不同理解,而且弥补了律 文内容的缺陷和不足。该注释完成后,经晋武帝审查批准,正式下 诏颁行全国,成为与晋律条文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官方法律解 释。后世把该注释与晋律本文合为一体,统称为“张杜律”。 (三)南朝立法 宋、齐沿用晋律。梁朝修订《梁律》,20篇,2529条,与晋律
北魏和南朝的法律,还创立了“官当”制度,即允许以官职抵罪并折当 徒
刑。后来一些贵族犯罪后,也可用其爵位抵罪并折当徒刑。在三国两晋南 北朝时期,“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高官显爵绝大多数控制在豪门
世族 手里,所以“官当”是十分明显地符合他们的利益。北魏律明确规定,五
等列 爵及官吏从五品起以官当徒三年,其免冠者三年之后按原官阶降一级续 用。陈律具体规定,“如有官可当徒二年,余服刑;三年徒刑,可以当徒
田大国十五顷,次国十顷,小国七顷。
其官品第一至于第九各以贵贱占田,品第一者占五十顷,第二品四十五顷, 第三品四十顷,……第八品十五顷,第九品十顷。
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佃客不过五十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 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品第九品一户。(《晋书. 食货志》引《品官占田荫客令》
几乎没有多大差别,未超出晋律范围。梁同时颁有《梁令》、 《梁科》各30卷。陈国修订律令,撰成《陈律》,令、科各30 卷,这些也没超出晋律范围。
(四)北朝立法
北朝各国比较注意封建法律的修订,其中北魏律和北齐律影响最大。
北魏律几经修改,至孝文帝太和年间形成最后规模。北魏律共20篇,篇 目可考有15篇: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律、厩牧、擅兴、贼律、 盗律、斗律、系讯、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第6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学习要求: 学习要求:
掌握本章的主要线索, 掌握本章的主要线索,掌握这一阶段出现的 体现礼法结合的重要法律制度。 体现礼法结合的重要法律制度。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发 展与变化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发展与 变化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曹操(155-220)汉魏政治家、 155-220)汉魏政治家、
军事家。东汉末年, 军事家。东汉末年,他“挟天 子以令诸侯” 称魏王。 子以令诸侯”,称魏王。后被 魏文帝曹丕追谥为魏武帝。 魏文帝曹丕追谥为魏武帝。曹 操受法家影响,重视刑法作用, 操受法家影响,重视刑法作用, 刑放在首要地位, 刑放在首要地位,曹操强调严 格执法,不论违法者的身份、 格执法,不论违法者的身份、 地位。 地位。曹操重视司法官吏的选 要求以“明达法理” 拔,要求以“明达法理”作为 选拔标准。魏国首次设立“ 选拔标准。魏国首次设立“律 博士”教授法律。 博士”教授法律。在中国历史 强调并严惩“腹诽之谤” 上,强调并严惩“腹诽之谤” 罪的,曹操当属之最。 罪的,曹操当属之最。这对后 世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世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变化发展(二)
(一)刑事法制 2、刑罚制度 、 《北齐律》中的刑罚体系已相当明晰,废除宫刑。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北齐律》中的刑罚体系已相当明晰,废除宫刑。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分为死、 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 分为死、流、徒、杖、鞭。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 改革妇女从坐制度。 改革妇女从坐制度。 3、罪名:为自己阅读材料 、罪名: (二)民事法制 1、土地所有权制度 、 1)曹魏:屯田制 )曹魏: 2)西晋:占田制 )西晋: 3)北魏:均田制 )北魏: 其余为自己阅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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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叫《张杜律》,因张斐、杜预注解而得名
杜预
晋书刑法志书影
司马炎
9
《晋律》(《泰始律》、《张杜律》) :
第一、体例上,分《刑名》总则为《刑名》和《法 例》两篇
另增《关市律》、《水火律》和《诸侯律》,共20篇
第二、表述上,区分律令、加以注疏,更精确简约
皇家龟,
的进一步法制化
20
另当别“议”
“官当”:贵族、官员用官品、爵位折当徒刑、流刑
源于曹魏《新律》、西晋《晋律》(即《泰始律》、《张 杜律》)
但“官当”一词首次出现于南朝之《陈律》
21
北魏 文官俑 南朝 庐陵太守印
2、服制定罪
亲属间的犯罪依照五等丧服的亲疏远近来定罪量刑 首次规定于西晋《晋律》(《泰始律》或《张杜律》)
“隋朝”
5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立法活动的展开 1、曹魏《新律》(18篇)
三国之魏,魏明帝(曹睿)时所立之法。 他之贡献(1)设律博士,向官员讲法;
(2)令以郑玄之注为法定解释
郑玄
郑玄注论语残简
律博士设置: 始于曹魏 终于宋朝
6
《新律》:
第一、体例上,置《刑名》总则于律首
汉《九章律》之总则《具》,却居九章中的第六篇
杜预:“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律令区别 “违令有罪则入律” ——律令联系
律令区别:秦汉难分,魏晋已分
10
母子 亲情 法制化
第三、制度上,首次把“五服制”纳入法典
亲属间的犯罪依照五等丧服的亲疏远近来定罪量刑 ——同罪不同刑
11
3、北朝之《北魏律》(20篇)
鲜卑族之法。 自太祖道武帝(拓跋圭)时就起草,孝文帝(元宏, 改拓跋氏为汉姓:元)时才颁布
17
二、法律形式的变化
1、律:近似法典 2、令:皇帝之命
律令已作区分 3、格:行政法规(单行法规)
秦之课,汉之科,晋之“故事” 鲜卑之北魏起就以格代科, 汉族曹魏之《新律》颁布后,也废止了科。
代表:东魏之《麟趾格》 4、式:程序之法
秦已有之 代表:西魏之《大统式》
此外,还有“比”(秦之廷行事、汉之决事比) 18
25
四、刑罚制度的改进
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的转型时期 刑制改进,《北周律》贡献最大
第一、废除宫刑(《北齐律》) 文景肉刑改革,只改黥为髡钳城旦舂,改劓、剕为
笞,未改宫刑 西魏起,北齐律定:改宫刑
收作官奴 26
第二、完善徒流(《北周律》) 徒:五等(1——5年), 以1年为等差 流:五等(2500——4500里), 以500里为等差
成效 : a、徒之年限、流之里数更加规范 b、流弥补了文景肉刑改制造成的徒、死之间的巨大
空档,成为了减死之刑
27
主刑比较: 先秦:黥、劓、剕、宫、大辟(奴隶制五刑) 秦:笞、徒、流、肉、死 秦后:笞、杖、徒、流、死(封建制五刑)
徒:秦未定年,汉不固定 流:秦未定里,汉非常刑 肉:文景废秦之“肉”,造成徒
卑伤杀尊,越亲越重 如:杀、伤
尊伤杀卑,越亲越轻 盗窃,越亲越轻,越疏越重 赡养、抚养:越亲义务越重 继承:越亲权利越大
22
丧服
斩衰 (最粗生麻制成,不缝衣缝)
五服之制表格
亡者
父、母、夫等 (也及于君)
丧期
3年
齐衰 (以次粗生麻制成,缝衣缝)
大功 (以粗麻制成)
小功 (以稍粗之熟麻制成)
祖父、祖母、妻等
但不得分家析产
24
4、“重罪十条”
危害皇权(国家安全)的十条重罪
不赦之罪,不适用“八议”、“官当”、“存留养
亲”、“赎刑”等。
此时之实行犯
隋唐之
预谋犯
首次规定于《北齐律》
十罪:反逆(篡权、政变等)、
大逆(毁皇宫、皇陵、皇室等)
恶逆(杀、伤尊长)、叛、降、
不道(残杀人)、不孝
不敬(盗、毁皇物)
不义(杀、伤官)
五服之外同六世祖及更远的亲属为“无服亲”,可参加葬礼,但无资格披麻23 戴 孝
3、 “存留养亲” 罪犯家有尊长无人孝养,可存留其刑,先予养亲,
完毕后再执行其刑 但犯“重罪十条”者除外 首次规定于《北魏律》
南朝《梁律》异者,
倍其赋”
汉朝:剩女、剩男,五倍纳税
鲜卑族之法。 北齐武成帝(高湛)时所立。 第一、体例上,合《刑名》和《法例》两篇为《名 例》一篇,作为总则,置于律首
15
第二、作用上,当时立法成就最高之律
北朝比南朝立法贡献大,影响到隋唐律。
程树德:“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 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
16
第三、制度上,首次把“重罪十条”纳入法典 后之“十恶不赦”
1年
堂兄弟、在室堂姐妹、侄妇等
9个月
伯叔之祖父母、堂伯叔之父母、再从兄弟、 堂侄、侄孙、兄弟之妻、夫之兄弟等
5个月
缌麻 (以稍细之熟麻制成)
曾祖之兄弟、祖父之堂兄弟、 父亲隔二代之堂兄弟、本人隔三代之堂兄弟
3个月
另外:
五服之外同五世祖的亲属为“袒免亲”(袒:露左臂;免:白布缠头)
五服:今之披麻;
袒免:今之戴孝
天 崩地 裂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1
2
3
4
合称 “南 朝”
南方政权:
宋
司马氏篡魏建 被鲜卑所灭残部南迁建
分裂成 齐
魏
西晋
东晋
梁
(灭蜀) (灭吴)
(建康,今南京) 陈
合称 “北朝”
北方鲜卑族(拓跋氏)政权:
分裂成 东魏 被篡权建
北魏
被篡权建
西魏
北齐 北周
“北周”灭“北齐”,再灭“陈”,建
第二、内容上,增加了九篇,并作了调整
汉《九章律》 各篇之罪混杂,如《囚》《贼》中均有诈伪、欺谩; 篇名与条款冲突,如《盗》中有非盗之劫略、恐吓
三国, 成王败寇 游戏人物 曹睿
7
第三、制度上,首次把“八议”列入律典 八种人犯罪不用庭审,上报皇帝议减议免。
官官相护 官贵民贱 没有春天
8
2、西晋《晋律》(20篇)
12
《北魏律》:
第一、思想上,开北朝重视立法之风气
上承曹魏《新律》、西晋《晋律》、下启《北齐律》
第二、时间上,创立法时间最长之纪录
自太祖到孝文帝,历时一个多世纪
13
北魏孝文帝出山
第三、制度上,首次把“存留养亲”纳入法典
汉、晋律:不孝,弃市 曹魏《新律》:
“夫五刑之罪,莫大 于不孝”
14
3、北朝之《北齐律》(12篇)
一般情况(稳定时;或皇权高于相权时):
律 主
令
格 辅
式
特殊情况(动乱时;或相权高于皇权时):
格——高 律——低
19
三、定罪量刑原则的发展
1、“八议”、“官当”
八议:八种人犯罪不用庭审,上报皇帝议减议免。 首次规定于曹魏《新律》
请”
“八议”:皇室之亲、故、贤、能、功、贵、 勤、宾 西周“刑不上大夫”,汉“有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