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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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明确人力资源管理职责,促进本所健康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所执业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实习人员以及辅助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所依法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律师和其他人员的管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本所统一对外招聘律师、律师助理、辅助工作人员。

第五条本所对应聘人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能、执业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

第六条本所审慎聘用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信用惩戒的律师,或者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辞退、除名的律师,不得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聘为本所的专职律师或者兼职律师。

第七条本所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与应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当包含合同期限、工作性质、工作内容、报酬、福利与保险、工作纪律、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

可以协商约定服务期限和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条款。

第八条本所合理配备必要的行政辅助人员,承担律师事务所行政、财务、内勤等辅助性工作。

第九条为业务开展的需要,律师事务所可以聘用具有一定法律素质的人员担任律师助理,协助律师开展业务工作。

第三章福利待遇第十条本所为员工开展业务活动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保障,依法依规办理社会保险,积极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本所按照按劳分配、有利发展的原则,确定合理的分配制度,增加积累,促进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第十二条本所的分配方式按照本所相关规定及聘用合同确定。

第十三条本所不得采取律师交纳一定数额钱款后所收律师服务费全部归律师个人所有的承包分配方式。

第十四条本所依照有关规定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

第十五条本所保障员工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及本所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四章日常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本所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实施有损本所声誉或利益的行为。

广州市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标准

广州市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标准

广州市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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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党团组织建设标准
评分说明:《广州市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标准》和《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党团组织建设标准》,“评分对照规范标准,按照不符合项目的程度和实际情况进行打分,得分在0分到该项目标准分之间,分值以0.5分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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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行政辅助人员的管理,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效率,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所有司法行政辅助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辅助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四)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

第二章聘任与培训第四条司法行政辅助人员实行聘任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择优录用。

第五条新聘用的司法行政辅助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岗前培训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二)岗位职责和业务技能培训;(三)机关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

第七条司法行政辅助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各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三章工作与考核第八条司法行政辅助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质量。

第九条司法行政辅助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十条司法行政辅助人员应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发挥自身特长,为机关工作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辅助人员的工作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内容包括:(一)工作表现;(二)业务能力;(三)遵守纪律;(四)廉洁自律。

第十三条平时考核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负责,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效果。

第四章奖励与处分第十四条司法行政辅助人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司法行政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分:(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纪律;(二)违反职业道德和机关规章制度;(三)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四)其他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十七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律师事务所关于律师、 非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的公告

律师事务所关于律师、 非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的公告

律师事务所关于律师、非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的公告【律师事务所公告】尊敬的各位律师、非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首先,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XX律师事务所的关注与支持。

为了进一步提高事务所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我们特此发布此公告,对相关人员进行全面优化和调整。

一、律师团队我们的律师团队一直以来是事务所的核心力量,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在此次调整中,我们将继续加强律师团队的建设,吸纳更多优秀的法律人才,提高整体服务水平。

同时,我们也将对现有律师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每位律师都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非律师人员非律师人员包括行政辅助人员、后勤保障人员等,是事务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更好地发挥非律师人员的作用,我们将对其进行全面梳理和优化。

通过提高非律师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为律师团队提供更好的协助和支持。

同时,我们也将加强非律师人员的职业发展路径建设,为其提供更多的晋升机会和发展空间。

三、行政辅助人员行政辅助人员主要负责事务所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包括文件归档、资料整理等。

为了提高行政辅助人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我们将引入现代化的办公设备和工具,优化工作流程和制度,使其能够更好地配合律师团队和非律师人员的工作。

同时,我们也将关注行政辅助人员的职业发展和个人成长,为其提供更多的培训和学习机会。

四、其他事项1. 本次调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与事务所联系。

2. 调整期间,我们将全力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确保调整过程的顺利进行。

3. 感谢大家对本次调整的支持和配合,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XX律师事务所将会更上一层楼!特此公告!XX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及相关文本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及相关文本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及相关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3.08.22•【字号】粤律协〔2023〕111号•【施行日期】2023.08.2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及相关文本的通知粤律协〔2023〕111号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及《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示范文本)》《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签订风险代理委托合同告知书》《风险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已经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律师协会2023年8月22日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相关工作,引导律师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律师服务收费的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律师服务费】本指引中的律师服务费是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办理法律服务事项,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调解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专家论证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根据合同约定另行支付。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标准】本指引中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的法律服务事项和采取的收费方式,设定的每项法律服务事项向委托人收取的律师服务费的数额或者范围、幅度、比例、限额。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程序的规定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程序的规定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程序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01.24•【字号】粤司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程序的规定(广东省司法厅2017年1月24日以粤司规〔2017〕1号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程序,保证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志愿者及其他人员,不包括司法鉴定人员、公证员。

本规定所称法律援助事项,是指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免费提供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代拟法律文书,法律咨询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法律服务。

前款所称特殊案件,包括:(一)通知辩护和通知代理案件;(二)当即予以法律援助的案件;(三)为非自然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四)港澳台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通过司法协助委托我省办理的案件;(五)外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委托我省办理的案件;(六)其他依法为不属于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相关信息数据共享。

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置下列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程序的岗位并合理配备工作人员:(一)受理:负责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和特殊案件;(二)初审:负责提出初审意见,包括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判断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是否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建议,拟提供何种方式的法律援助,是否需要延长审查期限,是否符合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三)审批:负责提出审批意见,包括决定是否需要申请人补充、说明材料,是否予以法律援助以及对予以法律援助的提供何种方式的法律援助,是否延长审查期限,是否撤销指派,是否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是否终止法律援助,是否予以支付补贴及核对补贴数额;(四)指派:负责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包括选定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人员,对是否符合撤销指派情形、是否符合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情形提出意见;(五)监督:负责对法律援助事项的办理进行监督;(六)支付补贴:负责处理补贴发放,包括提出是否予以支付补贴及计算补贴数额,交付发放补贴;(七)结案:负责收取、整理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结案材料并移送归档;(八)档案管理:负责管理案件档案。

(2) 广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汇总表

(2) 广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汇总表

23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4号)

24
《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2006年12月1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25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

26
《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粤价[2002]422号)

27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79号)

28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

29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粤司办〔2006〕40号)

30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粤司办〔2009〕275号)

31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粤司办〔2009〕276号)

32
《关于设立市、县(市、区)公职律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机编办[2002]135号)

33
《关于成立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的批复》(穗编字[2002]204号)

34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职律师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粤司办〔2005〕266号)

35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7号)

36
《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5.03.02•【字号】•【施行日期】2005.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2005年3月2日广东省司法厅厅长办公室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并参照全国律协制定颁布的有关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受聘于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或辅助律师执业等的工作人员,不包括执业律师和已领取《实习证》的实习人员。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聘用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所聘用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辅助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辅助人员的聘请第四条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时,应当严格审查应聘者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资料的原件。

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必须依法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律师聘请律师助理从事辅助性法律业务应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统筹社会保险。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律师事务所辅助工作:(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二)品行不良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其所聘请的辅助人员建立人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身份证复印件(二)本人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三)本人学习和工作简历(四)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原件(五)其他相关的从业资质证明材料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三)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四)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律师事务所司法辅助人员待遇

律师事务所司法辅助人员待遇

律师事务所司法辅助人员待遇律师事务所司法辅助人员是指为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援助和协助工作的专业人员。

他们在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为客户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同时也为律所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首先,律师事务所司法辅助人员待遇相对较高。

通常情况下,律所的司法辅助人员享受固定的薪酬待遇,不需要担心业绩和营收问题。

此外,律所通常会为其提供福利和保障,如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年终奖金等。

因此,一份稳定且收入相对较高的工作能够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律师事务所,保证了司法辅助人员队伍的高素质和稳定性。

其次,律师事务所司法辅助人员的职业前景广阔。

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的不断扩大,律所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也愈发增加。

作为配合律师开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律所的司法辅助人员在业务上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和空间。

司法辅助人员在实践中积累了专业经验和知识,也为成为合格律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最后,律师事务所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内容丰富多彩。

律所的业务范围涵盖了多个领域,司法辅助人员需要为律师提供各种专业支持和协助。

他们需要熟悉律师事务所的运作机制、相关法律法规和在某些业务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司法辅助人员需要协助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撰写法律文件和合同、参与庭审活动等等。

这样的工作要求,不仅有助于他们提高专业素质,也使得他们的职业生涯更加多姿多彩。

综上所述,律师事务所司法辅助人员待遇高,职业前景广阔,工作内容丰富多彩。

这些因素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才选择加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辅助队伍。

而对于有志成为律师的人来说,成为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辅助人员,也是一个在实践中最佳的学习和锻炼机会。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意见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意见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06.04•【字号】•【施行日期】2007.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意见为加强我省律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针对当前我省律师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现就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履行职责、服务社会的组织者,是律师服务功能的承担者,是律师执业形象的体现者,是律师及律师法律服务最直接的管理者。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是整个律师管理体系中最基础、最直接、最根本的一环。

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是培育律师良好职业习惯、端正职业态度、提升职业技能的重要保障;是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律师事务所综合竞争力的关键所在;是落实行政、行业管理措施、建立完善、科学的律师管理体制的基础工作;是充分发挥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推动我省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2、我省历来重视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建设,对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指导力度不断加大,制定下发了一系列规章制度,逐步规范了律师事务所的各项管理行为。

但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特别是自身的内部管理上,仍存在薄弱环节。

有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律意识淡薄,甚至凌驾于规章制度之上,合伙人之间缺乏监督和制约;有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职责不清,合伙人和律师各自为政,各行其是,内部管理松懈;有的律师事务所屡屡出现律师收费不开合法票据、办案不负责任的现象;有的律师事务所公章所函管理不严,为非律师以律师名义执业提供便利,遇到投诉后又一推了之;有的律师事务所没有严格执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案件办结后仍任由律师个人保管业务档案,以致档案零乱甚至丢失;个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甚至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骗取当事人的钱财,等等。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27•【字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律师执业活动和律师管理工作。

第三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律师的合法权益。

律师应当依法、规范、诚信执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律师法律服务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保障律师行业发展,研究、制定符合律师行业特点的扶持保障政策。

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名义从事法律服务。

第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奖惩制度和诚信信息的记录、通报、公示制度。

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七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除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

律师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在服刑或者执行缓刑期间,应当停止履行律师职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收回其执业证书。

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的管理,提高律师事务所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的管理,包括律师助理、文书处理员、档案管理员等辅助性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的职责、权利、义务及考核标准,确保其工作质量,促进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

二、职责与权利第四条律师辅助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律师处理案件,提供法律咨询、调查取证、撰写法律文书等辅助性工作;(二)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档案管理、文件归档、资料整理等工作;(三)协助律师接待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四)参与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交流等活动;(五)完成律师事务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律师辅助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享受劳动保障待遇;(二)参与律师事务所的民主管理;(三)对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接受本所提供的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三、聘用与解聘第六条律师辅助人员的聘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竞争上岗。

第七条律师辅助人员的解聘,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考核与奖惩第八条律师辅助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

(一)年度考核:根据律师辅助人员的工作表现、业务水平、团队协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二)日常考核: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律师辅助人员的日常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九条对考核优秀的律师辅助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律师辅助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五、培训与继续教育第十条律师辅助人员应积极参加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培训活动,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定期组织律师辅助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继续教育,为其提供学习机会。

六、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律师事务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的管理,保障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律师行政辅助人员,是指在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法律服务机构中,协助律师开展业务工作,负责事务性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律师行政辅助人员。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的职责:(一)协助律师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起草、资料整理、案件跟进等;(二)负责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法律服务机构的日常行政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后勤保障等;(三)协助律师处理与客户、同行业及其他相关方的关系;(四)参与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法律服务机构内部培训和交流活动;(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的权限:(一)在职责范围内,有权对律师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二)有权对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法律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改进建议;(三)有权参与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法律服务机构内部事务的讨论和决策;(四)在律师授权的情况下,有权代表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法律服务机构与客户、同行业及其他相关方进行沟通和协调。

第三章招聘与培训第六条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岗位需求进行。

第七条律师行政辅助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三)具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四)具有团队协作精神和较强的沟通能力。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法律服务机构应对新入职的律师行政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法律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和考核标准。

第十条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的考核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主要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职业道德等方面。

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提高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质量,维护律师事务所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全体法律服务人员、行政管理人员。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人事管理机构,明确人事管理职能、权限和程序,加强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安排专业的法律后勤人员,为律师提供辅助工作和服务。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考核制度,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

第二章人事管理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对全体员工进行档案管理。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招聘、录用员工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程序,不得违法违规录用员工。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员工的职业晋升和调整制度,公平、公正对待员工。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做好员工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考核制度,建立公平、公正的员工考核机制。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奖惩制度,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落实职业道德规范,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

第三章后勤服务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后勤服务部门,为律师提供必要的辅助工作和服务。

第十九条后勤服务部门应当为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和设备,保障律师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条后勤服务部门应当为律师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信息服务,提高律师的工作效率。

第二十一条后勤服务部门应当为律师提供必要的文书制作和印刷服务,保障律师的正常工作。

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为申领律师执业证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并在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了备案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实习申请和备案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三)品行良好;(四)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第五条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并处于处罚期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应将申请人资料逐级报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备案。

实习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备案登记表》一式一份,另附大一寸非制服彩照一张;(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使用过曾用名、有出国记录的人员还须提供户口本复印件一份;(三)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四)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六)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或国资律师事务所不占编人员的实习备案,应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复印件,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与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用工手续。

实习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应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复印件;上述两类人员同时还应提交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凭证复印件。

离退休人员的实习备案,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准文件复印件。

国资律师事务所占编人员的实习备案,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关于安排其专职从事实习工作的证明函件。

律师事务所专职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专职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律师事务所专职辅助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律师事务所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内从事行政管理、财务管理、辅助律师执业等专职辅助人员。

三、岗位职责1. 行政管理:(1)负责律师事务所内部行政管理,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等场所的管理;(2)负责律师事务所办公用品、设备的采购、保管和使用;(3)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程安排、会议组织、接待等工作;(4)协助律师事务所领导处理日常事务。

2. 财务管理:(1)负责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核算、收支管理;(2)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报销、发票管理;(3)负责律师事务所的工资、福利、保险等人事管理工作;(4)负责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报表编制、报送等工作。

3. 辅助律师执业:(1)协助律师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证据、整理材料等工作;(2)协助律师进行法律文书的起草、修改、审核等工作;(3)协助律师进行案件沟通、协调、执行等工作;(4)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档案管理、保密等工作。

四、招聘与培训1. 招聘:(1)根据律师事务所工作需要,制定招聘计划;(2)通过面试、笔试等方式,选拔符合岗位要求的专职辅助人员;(3)对拟录用人员进行背景调查、体检等程序。

2. 培训:(1)对新入职的专职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其熟悉工作流程、规章制度等;(2)定期组织专职辅助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3)鼓励专职辅助人员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提升综合素质。

五、考核与奖惩1. 考核:(1)定期对专职辅助人员进行工作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团队合作等方面;(2)考核结果作为专职辅助人员晋升、奖惩的依据。

2. 奖惩:(1)对表现优秀的专职辅助人员给予表彰、奖励;(2)对违反规章制度、工作失误的专职辅助人员给予批评、处罚。

六、离职与交接1. 离职:(1)专职辅助人员因故离职,需提前向律师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2)离职人员应按照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包括交接工作、归还办公用品等。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6(000)004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为申领律师执业证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并在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了备案手续的人员。

【总页数】6页(P31-3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5
【相关文献】
1.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废止《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J],
2.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J], ;
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的通知 [J],
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落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司规[2021]1号) [J],
5.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的办法》的通知(粤司规[2020]3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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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辅助人员人员管理制度

司法辅助人员人员管理制度

司法辅助人员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辅助人员的招聘和管理行为,健全司法辅助人员队伍管理制度,提高司法辅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等涉及司法辅助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司法辅助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能够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四条司法辅助人员管理应当坚持公正、透明、公开的原则,注重激励、约束、监督和考核,并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五条司法辅助人员的招聘应当依法进行公开、公平、公正,不得以地域、性别、种族、宗教、政治面貌、身体条件等为招聘条件。

第六条招聘面向社会公开,公告招聘条件、岗位要求、待遇等信息,保障所有合格的申请人享有平等的招聘机会。

第七条招聘应当采取书面考试、面试、资格审查、体能测试等方式进行,按照择优录用原则确定招聘人员。

第八条司法辅助人员的入职培训应当由单位提供,并制定科学合理的培训计划,包括法律知识、岗位职责、工作流程、职业道德等内容的培训。

第九条司法辅助人员的培训应当根据其实际工作需要,引导司法辅助人员学习、提升专业技能,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第三章权力与义务第十条司法辅助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坚守职业操守,忠诚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一条司法辅助人员应当维护司法公正,不得有偏袒、徇私、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等行为。

第十二条司法辅助人员应当积极协助司法工作,服务于人民群众,促进司法体制的健康发展。

第四章考核与激励第十三条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应当定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应当覆盖其工作表现、工作态度、工作实绩等方面。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向司法辅助人员通报,并据此采取奖惩措施,对合格的司法辅助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合格的司法辅助人员进行警告、教育以及相应的惩处。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通过薪酬激励、岗位晋升、荣誉表彰等方式,激励司法辅助人员努力工作、提高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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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2005年3月2日广东省司法厅厅长办公室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并参照全国律协制定颁布的有关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受聘于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或辅助律师执业等的工作人员,不包括执业律师和已领取《实习证》的实习人员。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聘用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所聘用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辅助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辅助人员的聘请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时,应当严格审查应聘者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资料的原件。

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必须依法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律师聘请律师助理从事辅助性法律业务应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统筹社会保险。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律师事务所辅助工作:
(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
(二)品行不良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其所聘请的辅助人员建立人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本人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本人学习和工作简历
(四)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原件
(五)其他相关的从业资质证明材料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
(三)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
(四)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
(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六)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与辅助人员签订聘用和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在30日内,将聘用
名单等基本信息资料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备案。

对已聘用的辅助人员,律师事务所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5日内,将聘用人员名单等基本资料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备案。

第三章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行政主管职位,行政主管负责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管理日常事务:
(一)协助事务所主任对本所人事进行管理;
(二)协助事务所主任对本所收接案登记、印章使用、案件归档、投诉处理等进行管理;
(三)负责办理事务所与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事务;
(四)负责办理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和主任交办的其他事务。

律师事务所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立办公室主任、打字员、前台等其他行政辅助职位,并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会计、出纳等财会人员职位,财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财务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一)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认真编制财务报表;
(二)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律师助理,协助执业律师开展相关的法律事务:
(一)协助律师整理、起草相关文书材料;
(二)协助律师调查取证;
(三)在得到律师所指派和当事人授权情况下,可以协助律师接收、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四)办理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交办的其他辅助性、事务性工作。

第四章辅助人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对聘用辅助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律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辅助人员制作印有“律师”“合伙人”“合作人”“主任”“副主任”等名称的名片、标志;
(二)吸收辅助人员成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作人或者推选成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三)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方式,为辅助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四)指派辅助人员单独从事法律业务;
(五)指示财务人员违反财务制度办事,特别是违反律师收费管理规定,不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应当严格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本所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开展各项工作。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不得印制自称是“律师”名片、标志;
(二)不得接办案件;
(三)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律师助理在辅助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时,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以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律师行业规范。

辅助人员违反以上行为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警告、开除、辞退等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有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十三条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于尚未构成行政处罚的案件,由律师协会根据行业规范给予行业处分。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可由主管部门向律师事务所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仍不改正的,将追究律师事务所及负责人责任。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三)项的,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因管理疏忽而造成辅助人员出现前款违法违规行为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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