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是否需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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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规定,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实行许可制度。但厂直以来,出版管理部门审批的都只是期刊创办,而不是期刊出版单位的设立。那么,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在“批刊号”外是否还要审批期刊出版单位的设立?如何依法规范并避免重复审批?这是2005年修订《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时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修订后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在期刊创办的审批项目中增加了对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审批,赋予期刊出版单位以法律主体地位。也就是说,出版管理部门今后在审批期刊创办的同时还将审批期刊出版单位的设立。在具体操作中,为避免重复审批.,我们把两者结合起来,将其作为一个审批项目办理(《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九条)。也就是说,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条件、程序相同,只需一次申请过程,即可同时审批创办期刊和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申请。这样,既兼顾了与上位法《出版管理条例》的一致,又照顾了期刊管理的实际情况,也解决了与工商注册登记的衔接问题。期刊出版单位的主体地位明确,一方面有利于行政监管;另一方面有利于深化改革,因为塑造新型市场主体是出版发行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明确期刊出版主体,为期刊业更好发展奠定了基础。综上所述,今后出版管理部门在审批新创办的期刊时会同时审批其期刊出版单位的设立。对于已经批准创办的期刊,将在换发期刊出版许可证时一并考虑解决期刊出版单位的审批确认问题。当然,个别期刊出版单位在改制、工商注册等过程中如需审批确认期刊出版单位,可向出版管理部门单独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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