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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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和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和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和管理工作,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中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主要污染物指的是污染环境比重较大,对人体健康及环境造成较大损害的污染物。

第二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第四条申请建设项目应提交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其中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放路径、治理设施等信息。

第五条环保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评估,并审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应充分考虑建设项目的特点、地理环境以及当地环境容量,确保环境质量不会出现恶化。

第七条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应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设置合理的排放限值。

第三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第八条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作为项目环评的一个重要指标,要求环评报告中明确列出排放总量指标及控制措施。

第九条建设项目批准后,应按照环评报告中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进行施工和运营。

第十条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项目按照排放总量指标进行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要定期向环保部门报送排放总量指标执行情况,并如实上报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

第十二条环保部门应建立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监测体系,对排放数据进行监测和统计,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公众。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环保部门有权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故意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以及隐瞒、篡改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的建设单位,环保部门有权吊销其环境审批和行政许可,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环保部门所有。

总结:本办法的实施旨在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和管理工作,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新版

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新版

江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试行)项目名称:江西晟丰包装有限公司新建项目建设单位(盖章):江西晟丰包装有限公司申报时间:2011年6月20日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制附件1:江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试行)1页2页1.本确认书为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依据之一。

确认书一式四份,建设单位,县(市、区)、设区市环保局和省环保厅各1份。

如确认书所提供的空白页不够,可增加附页。

2、报省环保厅或环保部审批的建设项目要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当地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清单(进行区域调剂的必须附当地和调剂区域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清单)。

附件2:××市××县(市、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清单填报单位:(盖章)截止时间:年月日3页总量控制部门负责人签字:联系电话:单位:吨/年填表说明:1、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已经分配给辖区内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合计+生活总量指标+总量控制指标余量;2、已经分配给辖区内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合计=所有已分配总量指标的工业企业的总和(含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3、生活总量指标≥上年环境统计生活COD排放量- 新建污水处理厂COD削减量;4、第二项中每一个企业应对应一个固定的序号,作为企业的代码,原则上企业对应的序号不应随意调动,若因关停而总量指标收回的,企业名称和序号保留。

本表以企业为单位,企业的不同项目分配总量情况可在备注中注明;5、因企业关停、执行新标准、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等原由被调整总量或收回总量指标的企业,在备注中应注明具体情况,附相关文件。

总量计算过程生活污水①污染源本项目无生产污水产生,废水主要来自员工的生活污水,项目有30人在厂内食宿,用水定额按150L/人·d计,则项目总年用水量为:30×150×300×10-3=1350t/a。

排水系数按80%,则项目废水产生量为1080t/a。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以污染影响为主要特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包括制造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的火力发电、热电联产、生物质能发电、热力生产项目,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不包括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的有化学或生物实验室的学校、胶片洗印厂、加油加气站、汽车或摩托车维修场所、殡仪馆和动物医院,交通运输业中的导航台站、供油工程、维修保障等配套工程,装卸搬运和仓储业,海洋工程中的排海工程,核与辐射(不包括已单独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式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以污染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

其他同时涉及污染和生态影响的建设项目,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影响类)》。

以污染影响为主要特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依据本指南进行填写,与本指南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指南为准。

二、总体要求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应按照本指南要求,组织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需要深入论证的,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导则开展专项评价工作。

根据建设项目排污情况及所涉环境敏感程度,确定专项评价的类别。

大气、地表水、环境风险、生态和海洋专项评价具体设置原则见表1。

土壤、声环境不开展专项评价。

地下水原则上不开展专项评价,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的开展地下水专项评价工作。

专项评价一般不超过两项,印刷电路板制造类建设项目专项评价不超过三项。

表1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专项评价的类别设置原则大气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1、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2的建设项目地表水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环境风险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3的建设项目生态取水口下游500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海洋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注:1.废气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指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不包括无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发 号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发 号
四、造纸及纸制品企业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 造纸及纸制品企业所需替代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指 标,根据机制纸及纸板(浆)生产规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有地 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表 4 造纸及纸制品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绩效值表
企业生产类型
产品 类型
制浆企业

制浆和造纸联合 浆
(四)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跨行政区替代,须调 入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调出企业确认,并经调出方与调 入方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环评文件审 批后,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总量指标跨区域替代方案
—5—
函告调入地和调出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五)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主要大气污染
划期前建成投运的企事业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受五年规 划期限制)采取减排措施并稳定达到排放标准后形成的“可替代总 量指标”。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地区,建设项目可通过排污权交易获 取总量指标。集中供热或企业内以新带老等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 可从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或设施可形成的削减量中预支,替代削 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落实到位。
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总氮和地方实施总量控制的特征污染物参照本
办法执行。
(二)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
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放主要污
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
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3—
(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应与总量 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目标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相关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国办发〔2014〕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

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十二五”期间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总氮和地方实施总量控制的特征污染物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应与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相关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四)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包含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内容,明确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规模、资源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要求等,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细测算依据等,并附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

二、审核程序(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省级及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与国家签订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中央企业建设项目,中央企业须同时出具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03•【字号】赣府厅发〔2021〕33号•【施行日期】2021.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严格落实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任务,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以下简称“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确保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开局良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严格“两高”项目准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两高”项目范围(一)“两高”项目范围。

“两高”项目涉及行业多、覆盖面大,暂定石化、化工、煤化工、钢铁、焦化、建材、有色、煤电8个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等价值)及以上的项目。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以下行业领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现代煤化工,焦化(含兰炭),煤电,长流程钢铁,独立烧结、球团,铁合金,合成氨,铜、铝、铅、锌、硅等冶炼行业,水泥、玻璃、陶瓷、石灰、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砖瓦等建材行业,制药、农药等行业。

(2)其他行业涉煤及煤制品、石油焦、渣油、重油等高污染燃料使用工业炉窑、锅炉的项目。

“两高”项目范围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实际动态调整。

二、加强“两高”项目审查论证(二)加强规划统筹衔接。

各地要加强涉及“两高”项目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管理,强化规划约束作用,避免“两高”项目上马的盲目性、随意性。

有关规划在编制和调整时,要充分考虑本地区资源环境承载力,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经过可行性论证的“两高”项目方可纳入规划。

(三)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表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表
H标煤为标煤的热值,7000大卡/kg;
H生物质为生物质的热值,3500大卡/kg。
通过计算得到项目冬季供暖消耗生物质压块量:40(kg /m2) ×10-3×13019(m2)×7000(大卡/kg )3500(大卡/kg)=1041.5t。
根据可研,项目生产蒸汽用量为1t/h,每头猪消耗蒸汽量约为4.8kg。
项目化制间用汽为间断用汽,在此折算为平均值,约为0.005t/h,年用汽量约为12t,则化制间用生物质压块量采用下式进行计算:
B=K煤×10-3×U×H煤/ H生物质
式中:B为化制间消耗生物质压块量,kg/h;
K煤产生1t/h蒸汽消耗煤(热值为4200大卡/kg)的量,175;
U为化制间用汽量,5kg/h;
综上,烟尘排放量为0.52t/a。
化学需氧量
(117.51)吨/年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
项目生产废水包括屠宰与分割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水和待宰间地面冲洗废水。
猪屠宰生产线废水主要来自于浸烫、冲洗、内脏加工、胴体分割等工序排水,根据《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4-2010),生猪屠宰废水产生量为0.5~0.7m3/头,本项目采用机械化屠宰,废水量按0.5m3/头计算,每天加工生猪1667头(50万头/年),则项目屠宰与分割用水量为833.3m3/d。排水量按照用水量的90%计,屠宰与分割废水产生量为750.0m3/d;生猪待宰间废水主要为地面冲洗水,根据可研,待宰间冲洗用水量取0.01m3/头,每天屠宰生猪1667头,则待宰间用水量为16.7m3/d。排水量按照用水量的85%计,待宰间废水产生量为14.2m3/d。项目生产废水共764.2m3/d。
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采用下式进行计算。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免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建设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免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建设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免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建设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19.06.16
•【字号】赣环环评〔2019〕30号
•【施行日期】2019.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免
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建设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
赣环环评〔2019〕30号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落实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按照《江西省环评审批提质增效改革指导意见》(赣环发〔2019〕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免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建设项目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我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对《目录》之外的建设项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三、本《目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江西省免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建设项目目录(试行)》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16日。

2020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的通知精品

2020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的通知精品

2020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的通知精品各市、县、区环保局,各有关环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厅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确定为建设项目报省审批时的环境影响评价材料之一。

从目前实施的情况看,总量控制确认制度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在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但在实际工作中,也还存在理解认识、核算方法及指标来源不统一等问题,如有的地方不核定分配现有企业的总量指标,有的地方不分配留足生活污染源总量指标,有的地方将电力SO2和非电SO2总量指标擅自转换等;还有的地方没有认识到总量指标分配确定工作的严肃性,擅自调整更改企业已分配的总量指标。

上述问题影响了总量控制工作的深入开展,影响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贯彻落实。

为确保总量控制工作规范、有序、深入,现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的建设项目范围报省环保厅或环保部审批的所有建设项目均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的范围(COD产生量低于10吨或SO2产生量低于50吨的建设项目,以及没有废水或SO2排放的新建项目,暂时不走确认程序,联审登记即可。

“十二五”期间如增加总量控制因子,再行细化确定)。

各市、县、区可参照执行。

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程序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填报和送审,环评单位协助填报。

县(市、区)环保局协助填报确认书中的第三、四、五、六项内容,并签署意见;同时提供当地总量分配清单。

设区市环保部门负责初审把关。

在环评编制阶段到环评文件报省环保厅受理前,送我厅总量控制处审核确认。

材料齐全的,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确认意见;需进行现场核查的(对企业目前总量控制情况,或替代项目情况进行核定),原则上在现场核查后2个工作日内签署确认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国办发〔2014〕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

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十二五”期间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总氮和地方实施总量控制的特征污染物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应与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相关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四)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包含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内容,明确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规模、资源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要求等,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细测算依据等,并附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

二、审核程序(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省级及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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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期前建成投运的企事业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受五年规 划期限制)采取减排措施并稳定达到排放标准后形成的“可替代总 量指标”。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地区,建设项目可通过排污权交易获 取总量指标。集中供热或企业内以新带老等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 可从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或设施可形成的削减量中预支,替代削 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落实到位。 “可替代总量指标”为企事业单位本五年规划期基准年排放量 (须按总量减排核算规定校核)与采取减排措施后正常工况下年排 放量的差值。 (二)火电建设项目(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主要大气污染物 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行业,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垃圾焚烧 发电厂及生物质发电厂的总量指标可来源于其他行业。 火电机组 “可 替代总量指标”原则上不得用于其他行业建设项目。 造纸、印染等建设项目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工 业企业。农业源“可替代总量指标”不得用于工业类建设项目。 (三)本五年规划期前已通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再建设 的,已核定的总量指标(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的除外)和替代削减 方案不得再用于其他建设项目;重新报批或重新审核的,原核定的 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可继续使用。 (四)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跨行政区替代,须调 入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调出企业确认,并经调出方与调 入方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环评文件审 批后,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总量指标跨区域替代方案
— 5 —
函告调入地和调出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五)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主要大气污染 物“可替代总量指标”交易到其他区域,重点区域不得接受其他区 域主要大气污染物“可替代总量指标”。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地 区,不得接受其他地区相关污染物“可替代总量指标”,具体实施 范围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四、指标审核 (一)火电、钢铁、水泥、造纸、印染行业建设项目所需替代 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采用绩效方法核定。其他行业依照国家 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 量)、烟气量等予以核定。 (二)用于建设项目的“可替代总量指标”不得低于建设项目所 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 度不达标的城市、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市县,相关污染物应按照 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2倍进行削减替代 (燃 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除 外);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二氧化硫、氮氧化 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均需进行2倍削减替代(燃煤发 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除外)。 地方有更严格倍量替代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管理 (一)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建设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机关建设,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15]31号)要求,我委按照《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28号)和《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有关规定,本着“谁制定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委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5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按相关工作要求,将省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中继续有效的、修改的、废止的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请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工作,严格依法行政。

根据有关规定,已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已明确应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委有关责任处室(单位)应抓紧修改,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经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对涉及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责任处室(单位)要认真做好相关后续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5年9月14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1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能源字〔2010〕21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电网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2江西省能源局、华中能源监管局赣能运行字〔2014〕236号江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办法(试行)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能源字〔2013〕233号江西省电力技术监督管理办法(暂行)4江西省能源局赣能运行字〔2013〕273号江西省电力技术监督考核奖励暂行办法5江西省能源局赣能运行字〔2012〕24号江西省统调发电企业运行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6江西省能源局赣能运行字〔2010〕39号江西省地区电网并网发电企业运行管理考核暂行办法7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能源局赣发改能源字〔2011〕1129号关于印发《江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8江西省能源局赣能运行字〔2012〕7号江西省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9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政策字〔2010〕2346号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10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政策字〔2011〕1867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1年)》的通知11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政策字〔2012〕2382号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12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政策〔2013〕399号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013年细化标准1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政策〔2014〕1185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行政处罚细化标准1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政策〔2015〕602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1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能源字〔2010〕578号江西省统调电厂电煤库存考核暂行办法2江西省计划委员会赣计能交字〔1998〕04号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附件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1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国土厅赣发改投资字〔2011〕131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完善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申报和安排办法的意见》的通知2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赣计投资字〔2003〕29号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投资字〔2006〕549号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和备案通知书的通知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投资字〔2007〕1751号关于规范项目审批和做好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5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价调字〔2008〕2133号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解除对食品类商品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的通知6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价调字〔2009〕62号关于解除液化石油气、电煤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7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国土厅赣发改工业字〔2005〕613号关于加强铁矿、煤矿等矿产开发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8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林业厅赣发改工业字〔2005〕977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林产工业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9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价调字〔2006〕484号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10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收费字〔2006〕128号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价格鉴证收费办法》的通知11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赣计价调字〔2003〕1048号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罚没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2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赣计价调字〔2003〕1166号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价格鉴证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3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赣计价调字〔2003〕1284号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林业产品罚没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4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赣计价调字〔2004〕134号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5江西省物价局赣价调字〔2001〕56号江西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贷款抵押、以资抵债物品实行价格认证的通知16江西省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赣发改价监字〔2010〕58号关于印发《江西省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17江西省价格监督检查局赣计价检字〔2002〕196号关于规范全省交通系统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18江西省价格监督检查局赣计价检字〔2002〕831号关于规范全省金融单位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19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环资字〔2010〕1999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赣发改环资字〔2013〕140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1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经贸委、江西省安监局、江西省煤矿安监局赣计工字〔2003〕1312号关于加强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22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国家开行江西省分行、工行江西省分行、农行江西省分行、中行江西省分行、建行江西省分行赣计工字〔2003〕452号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工业园区金融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2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能源字〔2013〕1132号江西省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能源字〔2008〕50号关于加强我省电力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25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能源字〔2009〕1776号关于加强全省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等发电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通知26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能源〔2006〕50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27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交运字〔2006〕876号省发改委、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28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外资字〔2011〕1076号江西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29江西省计划委员会赣计价调字〔2002〕551号关于公布《江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30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投资字〔2007〕09号江西省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附件4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1江西省能源局赣能电力字〔2010〕18号关于对供电营业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的通知2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就业〔2014〕146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和规范实施指导性意见》的通知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国税局、江西省地税局赣发改收费字〔2009〕1476号关于印发《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赣发改收费字〔2011〕1870号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5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赣发改收费字〔2011〕3008号关于印发《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6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商价〔2010〕1803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事项的通知7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商价字〔2010〕1837《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完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8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赣发改价调字〔2009〕415号关于印发《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9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赣计价调字〔2002〕259号关于印发《江西省规范旧机动车价格收费行为及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10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赣计价检字〔2002〕184号关于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补充通知11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赣计政策字〔2001〕660号关于实施《江西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2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政策字〔2012〕2869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江西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的决定13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赣计地区字〔2001〕15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工代赈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1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商价字〔2004〕1330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15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外资字〔2010〕1483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的通知16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外资字〔2011〕839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通知17江西省计划委员会、江西省经济委员会赣计设字〔1991〕31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若干实施细则的通知——结束——。

总量审批制度范本

总量审批制度范本

某市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确认程序《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要求,“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所有新(扩改)建项目在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前,必须取得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为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确认的把关和审核,特制定本程序。

一、建设单位提供相关材料1.建设项目所在市、县(市、区)政府下发的总量分配文件(复印件);3.环评单位编制完成的环评报告书、表(应有环评单位盖章);4.《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一式四份,必须填写完全并出具了县级环保部门的初步意见;另外,根据建设项目总量指标来源不同,还需补充提供如下材料:5.如建设项目从被关停、破产单位获得总量指标,需出具政府下发的关停文件、法院下达的破产裁定书,以及当地县(市、区)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吊销营业执照证明、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关停证明;6.如建设项目总量指标从其它单位通过污染治理腾出的总量指标获得,必须附该指标已被分配及使用的清单。

7.如建设项目废水进入当地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不直接排入环境,其总量指标属当地污水处理厂总量控制指标之中。

建设单位需出具双方签订的污水处理协议或污水处理厂同意接纳证明、所在县(市、区)环保部门关于受水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情况的证明(主要是建成规模、总量指标、日实际处理水量、出水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情况),以及该污水处理厂总量指标已被分配及使用的清单。

8.如原有企业在现有工程基础上进行改扩建,使用企业自身指标余量时,需同时出具企业现有工程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以及其他监督性监测报告,以说明现有工程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经市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在通过专家评审后,由建设单位将以上材料整理完全后报送审查。

二、进行初步审查建设单位将上述材料一并送市环保局总量科,总量科负责对上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对初步审查认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省)总量确认书

(省)总量确认书
建设项目投产后预计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吨/年)〔环评预测〕
污染因子
污染物类型
排放量
执行排放标准
排放去向
废水
化学需氧量
氨氮
废气
二氧化硫
――
氮氧化物
――
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置换方案(①使用已认定的减排量,需详细说明置换减排项目的减排类型、实施时间、国家认定情况、已使用减排量(请逐项目说明)和剩余减排量。②使用预支减排量,通过结构减排削减的,需要提供当地政府下达的关停文件和企业承诺;通过工程减排削减的,需要提供工程减排项目列入当地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或减排计划的文件,并预测减排量,明确完成时间):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公章)
年月日
设区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公章)
年月日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年月
主要产品
年产量
主要建设内容:
建设项目投产后预计新增资源统计情况〔环评预测〕
工业用水量
(吨/年)
取水量
(吨/年)
重复用水量(吨/年)
用电量
(千瓦时/年)
网电量
(千瓦时/年)
自备电厂电量(千瓦时/年)
自备电厂燃料类型
燃煤
(吨/年)
燃煤硫份
(%)
燃煤挥发分
(%)
燃气类型
燃气量
(立方米/年)
燃油
(吨/年)
总量确认(/号)
省建设项目
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确认书
(试行)
建设单位(章):
建设项目类别:
建设项目名称:
省环境保护厅制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Di H i 0.278 0.3
(2)
式中:Di为第i台机组供热量折算的等效发电量,千瓦时; Hi为第i台机组的供热量,兆焦。
表1
地 区
1
燃煤机组二氧化硫排放绩效值表
绩效值(克/千瓦时) 0.70 0.175 0.35
高硫煤地区 重点地区 其他地区
2
— 8 —
注: 高硫煤地区指广西、重庆、四川、贵州四省(区、市)。 重点地区为《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中 确定的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范围同步调整。
生产线类型 烧结机 球团焙烧设备
重点地区* 高炉 轧钢 烧结机 球团焙烧设备 其他地区 高炉 轧钢 注:*重点地区范围同表1。
— 9 —
三、水泥企业氮氧化物总量指标核定 水泥企业所需替代的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根据熟料生产规 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绩效值按1千克/吨熟料取值。重点地区(范 围同表1)绩效值按0.8千克/吨熟料取值。 四、造纸及纸制品企业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 造纸及纸制品企业所需替代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指 标,根据机制纸及纸板(浆)生产规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有地 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 3 —
(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应与总量 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目标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相关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四)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包含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内容,明 确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规模、资源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设 施建设和运行监管要求等,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 细测算依据等,并附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总量 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 二、审核程序 (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实 行分级管理。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省级及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与国家签订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中央企业建设项目,中央企业须 同时出具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 (二)环评文件受理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内设总量控制、污 染防治管理机构自收到环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环评文件 中总量控制内容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三) 环评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前,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指标发生变化的,须重新提出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及相关文件, 按有关程序重新进行审核。 三、指标来源 (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五年规

《江西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规范(试行)》印发

《江西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规范(试行)》印发

《江西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规范(试行)》印发各设区市工信委、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为规范我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写,提高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质量,根据《清洁生产审核指南》(HJ 469-2009)、《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导则》(GB/T 25973-2010)、《清洁生产审计手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各级工信委对不符合本编制规范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不得组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二日江西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规范【试行】前言包括清洁生产审核背景、企业简要概况、企业存在的主要资源、能源和环境问题等。

第一章审核准备1.1 审核组织机构组建具有权威、掌握专业知识的清洁生产审核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是企业顺利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保证。

清洁生产审核领导小组组长一般情况下由企业主要领导人担任,成员应包括主管生产和财务的副厂长、总工程师、各部门各车间的负责人,成员数量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定。

清洁生产审核办公室成员一般由生产管理、技术、设备、环境保护、材料供应、质量保证、财务等部门、清洁生产审核重点车间的负责人、主要工艺技术人员和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专家组成。

1.2 审核工作计划制定比较详细的工作计划,有利于企业按一定的程序和步骤顺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工作计划应包括清洁生产审核各阶段的具体工作内容、时间进度、责任部门、人员分配、考核要求等。

每项任务都要专职人员负责,同时确定任务的起始时间、计划完成时间及可能需要的物质准备。

进行一轮清洁生产审核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工艺复杂程度等情况,一般需半年以上时间。

1.3 宣传和培训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培训以及宣贯教育情况(如培训时间、内容、人员等),应动员企业全员参加,从思想上扫除障碍,高度认识清洁生产对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清洁生产审核障碍表现及解决方法。

本章要求有如下图表:ü审核领导小组成员表;ü办公室成员表;ü审核工作计划表;ü宣传和培训照片。

环评报告表-江西铜业集团七宝山矿业有限公司七宝山铅锌矿采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撰咨询

环评报告表-江西铜业集团七宝山矿业有限公司七宝山铅锌矿采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撰咨询

目录1 总则 (3)1.1项目特点及评价目的 (3)1.2编制依据 (3)1.3采用的评价标准 (5)1.4控制污染与环境保护目标 (7)1.5评价项目和评价工作等级 (9)1.6评价内容、评价因子及评价重点 (13)1.7评价时段及评价技术路线 (16)2 建设项目概况 (17)2.1项目名称、地点及建设性质 (17)2.2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及工程总投资 (17)2.3项目建设内容 (17)2.4总平面布置和占地面积 (21)2.5工作制度和劳动定员 (23)3 工程分析 (24)3.1矿石资源 (24)3.2采矿 (25)3.3选矿 (27)3.4尾矿库概况 (31)3.5主要原辅材料及水电消耗 (33)3.6物料平衡 (38)3.7污染源分布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40)3.8事故性排放(风险排污)的可能性分析 (51)4 清洁生产分析 (53)4.1原辅材料的清洁性分析 (53)4.2生产工艺的先进性分析 (53)4.3产品清洁性分析 (54)4.4资源利用、水耗、能耗的指标分析 (54)4.5排污指标分析 (55)4.6与铅锌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对比分析 (55)4.7进一步加强清洁生产建议 (59)5 建设项目周边地区的环境现状 (60)5.1自然环境概况 (60)5.2社会环境现状 (62)5.3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及评价 (63)6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73)6.1施工期环境影响影响分析 (73)6.2施工期污染防治对策 (76)6.3大气环境影响与评价 (77)6.5土壤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86)6.6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 (88)6.7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88)7 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 (91)7.1水文地质概况 (91)7.2水文地质参数 (93)7.3区域地下水开发利用及污染状况 (95)7.4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与分析 (96)7.5小结与建议 (99)8 生态环境影响与水土保持 (102)8.1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102)8.2水土保持方案 (109)9 环境风险分析 (117)9.1风险识别 (117)9.2尾矿库风险性分析 (118)9.3排土场风险性分析 (121)9.4炸药运输、贮存和使用风险分析 (122)9.5临时油库的风险评价 (125)9.6应急预案 (131)10 环境保护措施评述及建议 (140)10.1环保措施的可行性评述 (140)10.2矿山服务期满后生态重建方案 (143)10.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措施 (146)10.4进一步减轻环境影响的措施及建议 (147)11 总量控制 (149)11.1总量控制的目的 (149)11.2总量控制的原则 (149)11.3实施总量控制的项目 (149)11.4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分析及建议 (149)12 产业政策符合性、项目建设可行性和总图布置合理性分析 (150)12.1政策的符合性分析 (150)12.2总图布置合理性分析 (152)12.3选址可行性分析 (152)12.3项目建设可行性分析 (152)13 公众参与 (155)13.1公众参与的目的 (155)13.2调查方式与内容 (155)13.3公示调查结果 (157)13.4调查结果分析 (160)14 环境经济损益分析 (165)14.1环保设施的投资估算 (165)14.2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165)14.3环保措施的效益指标分析 (166)14.4环保措施的经济效益分析 (166)15 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167)15.1环境管理 (167)15.2环境监理和监测 (168)15.2环境监测计划 (169)15.3对排污口规范化设置 (171)15.4项目环保设施验收清单 (172)16 评价结论 (174)16.1项目概况 (174)16.2项目建设符合产业政策 (174)16.3选址和总图布置合理性、可行性 (174)16.4工程分析结论 (175)16.5环境质量现状结论 (175)16.6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76)16.7环境保护措施结论 (177)16.8清洁生产 (178)16.9总量控制 (178)16.10公众参与 (178)16.11总结论 (178)附图一项目地理位置及交通状况图附图二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附图三矿区水文地质图附图四尾矿库平面布置图附图五典型生态恢复治理措施图附图六土地利用现状图附图七大气、噪声、土壤等监测布点图附件一委托书附件二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附件三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附件四水保批复附件五采矿许可证附件六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确认函附件七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附件八原矿、尾矿、废石及产品放射性鉴别报告附件九固废浸出毒性、腐蚀性鉴别检验报告附件十废石、尾矿属性鉴别附件十一监测报告附件十二清洁生产批复附件十三尾矿库安全预评价备案表附件十四项目下游饮用水水源取水口证明附件十五公众调查样表附表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前言江西铜业集团七宝山矿业有限公司七宝山铅锌矿位于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城南西194°方位直距9km处,属上高县芦洲乡管辖,矿区地理坐标:东经114°53′37″~114°54′06″,北纬28°09′49″~28°10′09″,采矿证批准的矿区面积0.2744km2,采矿规模为13万t/a,采矿品种为铅锌矿。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环保局,各有关环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厅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确定为建设项目报省审批时的环境影响评价材料之一。

从目前实施的情况看,总量控制确认制度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在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但在实际工作中,也还存在理解认识、核算方法及指标来源不统一等问题,如有的地方不核定分配现有企业的总量指标,有的地方不分配留足生活污染源总量指标,有的地方将电力SO2和非电SO2总量指标擅自转换等;还有的地方没有认识到总量指标分配确定工作的严肃性,擅自调整更改企业已分配的总量指标。

上述问题影响了总量控制工作的深入开展,影响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贯彻落实。

为确保总量控制工作规范、有序、深入,现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的建设项目范围报省环保厅或环保部审批的所有建设项目均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的范围(COD产生量低于10吨或SO2产生量低于50吨的建设项目,以及没有废水或SO2排放的新建项目,暂时不走确认程序,联审登记即可。

“十二五”期间如增加总量控制因子,再行细化确定)。

各市、县、区可参照执行。

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程序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填报和送审,环评单位协助填报。

县(市、区)环保局协助填报确认书中的第三、四、五、六项内容,并签署意见;同时提供当地总量分配清单。

设区市环保部门负责初审把关。

在环评编制阶段到环评文件报省环保厅受理前,送我厅总量控制处审核确认。

材料齐全的,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确认意见;需进行现场核查的(对企业目前总量控制情况,或替代项目情况进行核定),原则上在现场核查后2个工作日内签署确认意见。

江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试行)

江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试行)

江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试行)
—1—
1.本确认书为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依据之一。

确认书一式四份,建设单位,县(市、区)、设区市环保局和省环保厅各1份。

如确认书所提供的空白页不够,可增加附页。

2、报省环保厅或环保部审批的建设项目要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或总量计算过程详细清单)和当地“十二五”以来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清单(进行区域调剂的必须附当地和调剂区域的“十二五”以来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清单)。

—2—
××市××县(市、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截止时间:年月日
总量控制部门负责人签字:联系电话:单位:吨/年
填表说明:
1、总量控制目标值= 已分配企业总量控制指标合计+生活源排放量+农业源排放量+机动车排放量+总量控制指标余量;
2、已分配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合计=所有已分配总量指标的工业企业的总和(含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
3、生活源排放量= 上年环统生活排放量(或2010年度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中生活排放量)+ 当年生活新增量- 新增污水处理设施削减量。

农业源排放量和机动车排放量同理计算;
4、第二项中每一个企业应对应一个固定的序号,作为企业的代码,原则上序号不应随意调动,若因关停而总量指标收回的,企业名称和序号保留。

本表以企业为单位,企业的不同项目分配总量情况可在备注中注明;
5、因企业关停、执行新标准、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等原由被调整总量或收回总量指标的企业,在备注中应注明具体情况,附相关文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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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试行)
1.本确认书为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依据之一。

确认书一式四份,建设单位,县(市、区)、设区市环保局和省环保厅各1份。

如确认书所提供的空白页不够,可增加附页。

2、报省环保厅或环保部审批的建设项目要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或总量计算过程详细清单)和当地“十二五”以来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清单(进行区域调剂的必须附当
地和调剂区域的“十二五”以来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清单)。

××市××县(市、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截止时间:年月日
总量控制部门负责人签字:联系电话:单位:吨/年
填表说明:
1、总量控制目标值= 已分配企业总量控制指标合计+生活源排放量+农业源排放量+机动车排放量+总量控制指标余量;
2、已分配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合计=所有已分配总量指标的工业企业的总和(含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
3、生活源排放量= 上年环统生活排放量(或2010年度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中生活排放量)+ 当年生活新增量- 新增污水处理设施削减量。

农业源排放量和机动车排放量同理计算;
4、第二项中每一个企业应对应一个固定的序号,作为企业的代码,原则上序号不应随意调动,若因关停而总量指标收回的,企业名称和序号保留。

本表以企业为单位,企业的不同项目分配总量情况可在备注中注明;
5、因企业关停、执行新标准、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等原由被调整总量或收回总量指标的企业,在备注中应注明具体情况,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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