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金融工具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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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金融工具的税收

税制影响金融衍生工具发展

“税收规制”是指与金融有关的税收制度、税收政策以及税收的征收管理。

金融衍生工具是金融创新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1988年,国际清算银行对场外市场金融衍生证券的调查显示,通过对在金融创新的大部分事件中涉及的基本要素重新归类发现,影响金融创新实践的主要因素包括税收和有关规则。值得注意的是,税收在这里被排在了影响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因素的首位。这是因为在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只要买卖双方需要,金融衍生工具就可以存在并交易,防范风险与内部控制是企业自己的事情,政府所要管的只是规范信息的合理披露。因此,金融规则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影响相对来说并不是很明显,而征税的影响则是实实在在的。

综合各国情况看,涉及金融衍生工具的税收主要有签发环节的印花税、交易环节的流转税和收益环节的所得税三类,这些税收或单独或配合运用,从不同侧面影响金融衍生市场的运行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资本的配置。

税制对金融衍生工具价格的影响。金融衍生市场因投机行为的增加导致过度的市场活动和价格波动。如果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签发、交易环节征税,就能通过提高交易成本减少投机交易,从而降低价格波动幅度,增强市场稳定性。但“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在交易环节征税会使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流动性降低,并使被课税金融衍生工具投资收益率中的流动性溢价减少,从而降低了收益率并提高了平均成本,进而影响金融衍生工具的最终交易价格水平。

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交易规模的影响。在其他因素一定的条件下,课税会引起金融衍生工具价格的变动,由此影响参与金融衍生交易的投资者数量与资金总量,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品种与数量。从收益环节所得税的作用看,在成熟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中,累进所得税具有自动调节金融衍生市场规模的“内在稳定器”作用。金融衍生工具的交割价格超出基础资产价格的部分增加,合约的多方(即期货和远期的买入方及看涨期权的买入方)收益增加,税负上升,而其对手亏损增加。若不存在抵税作用,总体税负增加,衍生市场的规模缩小;反之亦然。在不成熟的市场中,对金融衍生工具所得征税,会明显减少收益,收到抑制和紧缩市场交易规模的效应。

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交易结构的影响。差别性的金融衍生工具流转税政策能调节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结构。一方面,如果在标的物价格下降时,对多方实行低税或免税,而对其对手以较高税率课征,会影响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方向,保持交割价格与标的物价格的一致性以及减少波动性;另一方面,对不同类型的衍生工具交易实行差别税收政策,会改变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种类结构。比如,对拥有实物或现货资产的衍生工具交易征收较

低的税率,而对不持有实物或现货资产的衍生工具交易征收较高的税率,可以起到减少短

期投机行为的作用。

对社会资本配置的影响。对交易环节征税会增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成本,从而

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市场过度的波动性,使交易者更多地关注自身的长期发展战略,减少短

视行为,降低非生产性投资在金融部门的过度资源分配,使资源得到更有效的配置。但是,对交易环节征税导致的金融衍生工具收益的下跌,会影响企业和居民的财富,降低预期投

资需求和消费需求,一定程度上造成市场信息失真和社会资源配置信号紊乱,从而导致经

济效率的降低。另外,如果非歧视地对所有交易者课税,同样会降低规避风险者频繁的交

易活动,妨碍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回避作用。

对税制与征管的挑战

税种结构体系难以确定。在发展金融市场过程中,金融衍生工具的税收对市场的

作用如何,是否存在导致投资决策扭曲的障碍,或存在潜在诱发短期投机行为的特性,都

有待在实践中验证。如何通过税种的选择和搭配,最大限度地获取金融创新的收益,同时

把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降至最小?这些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对金融衍生工具征税应采取

什么样的税种结构体系,是单一税制还是复合税制,以何税种为主导,都要不断摸索和总结。同时,中国金融衍生工具税收制度的建立,还受整体金融税收制度的完善程度和税收

征管水平的制约,在目前金融市场的税制建设相对滞后、税制漏洞较大的情况下,健全金

融衍生工具税制体系的难度可想而知。

税制要素难以界定,征收管理难度大。主要表现在几方面:一是纳税主体复杂。

现代通讯技术和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的进步,使金融衍生工具信息的处理和传播变得十分

便捷,导致交易者日渐多样化,甚至不通过中介机构进行场外直接交易。同时,远程交易

终端的开设和无纸化交易的实行,消除了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地域界限,参与者呈国际化、隐蔽化趋势,而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很难涵盖所有的交易参与者。

二是具体税目难以细化。金融衍生工具的不确定性和灵活性特点,使其迅速地根

据市场需求,设计出不同产品、交易方式、成交金额等参数,使其外延不断扩大,从而难

以将金融衍生工具的征税税目进行细化。

三是计税依据的不确定性。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是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市场,价格

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买卖双方对未来价格的预期,风险和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而很难对其流转额和所得额等计税依据进行统一设定。

四是征税时点的变动性。就交易环节而言,不仅不同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发生时

点变化莫测,就连同一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发生时点也有较大的随意性。如金融期货可以

售卖对冲,也可到期交割;金融期权代表权利而非义务,到期时交易一方有权选择执行或

不执行合约。就收益环节而言,由于金融衍生工具自身不具备价值,带有预期资产性质的

远期协议、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合约在到期交割之前并不产生实际的资金流动,在此期

间现货市场的价格变动导致的资产损益是否在账面上确定其未实现的收益,是一个影响非

常大的问题。对此,各国的做法不同。日本、英国等采用实现法,即不对未实现的损益征税,只有当资产被售卖、交换或处置实现收益后才征税;美国则采取“盯市法”(也称

“市值定价法”),即在每一纳税年度末计算该年度未实现的损益并征税。

整体税负水平难以设计。金融衍生工具税收的税负水平如何,是轻税还是重税,

是制定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税制最大的难点所在。如果税率较高,则一定时期内会扩大财政

收入,减弱市场的过度投机,但同时会增加交易成本,降低市场流动性和效率,甚至促使

交易向国外转移。如果税负水平过低,可以提高市场的流通效率,但会导致投机行为增多

和财政收入减少。

最大的挑战还是税收征管。国际经验表明,金融衍生产品能够对一国的税基造成

严重威胁。因为它或者通过在某一时点上对收入重新分类以利用现有税收制度中的非中性

规定(如对资本利得与经营所得征税的差别,对公司层面与股东层面征税的差别),或者通

过延迟收益的列账并加速损失的列账,给纳税人提供容易且相对没有代价的机会进行套税。对税务部门来说,对每一种新的金融衍生产品制订一套独特的规定是不必要的,也是没有

成效的。而如果规定得不详细,又不能有效阻止套税行为。这是一个两难的选择。

健全金融衍生工具税制

中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是不成熟、有待规范的市场,推出的金

融衍生工具只有期货、期权等典型形式以及资产证券化等转化形式。与之相应,现行的金

融衍生工具税制涉及面较窄,还很不完善,不仅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也滞后于国内衍生

市场本身的发展。主要表现为三个特征:现行制度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征税规定都是间接的,且分散于各大小税种中,缺乏一个完整合理的税制体系;各地对衍生工具的具体征税办法

靠补发红头文件来规定,税法的严肃性不强;内容主要集中在期货和股票期权方面,而对

其他形式的期权、互换以及更为复杂的金融衍生工具曾一度“有市无税”。税制上存在较

大的漏洞,给实际征管带来很大困难。

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不断发展,推出系统的金融衍生工具税收制度是很

有必要的。无论是从完善现行税制,减少税收流失的需要,还是从引导和规范金融衍生市

场发展的需要,以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稳定的需要,建立和健全金融衍生工

具税制都是大势所趋。

所谓“适度中性”,就是以中性为主,讲求效率,兼顾公平和财政收入,同时在

金融衍生工具发展初期对其予以必要的税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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