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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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要求,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创建环境整洁、市容优美、文明有序的现代化城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特定区域、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的城市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路灯照明、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养护和管理。

第四条加强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体制创新,形成管理重心下移、区县为主、权责明确、务实高效的管理体制;(二)坚持机制创新,形成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竞争有序、政府监管的运行机制;(三)坚持科学管理,形成科技引领、监督到位、履行职责、运转高效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新闻媒体及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公众的教育,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创造良好的城市管理环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负有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责任进行规劝、批评和检举。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标准与要求第八条市容市貌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一)管理范围内无违法建设、无占路经营、无私开门脸、无乱吊乱挂和乱涂乱画。

(二)户外广告和商业牌匾的设置要符合设置规划和规范。

(三)建筑工地的围挡符合有关规定和规范。

(四)城市雕塑、时钟应保持完好整洁、功能正常。

(五)达到国家和本市对市容市貌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环境卫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一)快速路、主干道路、各类桥梁(含人行天桥)、重点地区、次干道路、支路和居民区内的胡同里巷、楼群、甬路路面净、人行道净、绿地净、树穴净、排水口净;无乱堆乱放,无白色污染,无垃圾堆存,垃圾收集、清运及时,无运输洒漏。

其中,快速路、主干道路、立交桥和重点地区保持20小时,次干道路、支路和人行天桥、跨河桥梁保持16小时,里巷道路保持12小时以上清扫保洁作业,清扫保洁率达100%。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津城管监〔2022〕116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城市管理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通知市公用事业局,各区城市管理委,委机关相关处室、市综合执法总队:为推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以及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6月20日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各级城市管理委通过对所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执法文书的规范性进行评判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各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办结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等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能体现整个行政执法过程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证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使用的文书和所取得的证据载体材料,以及产生的其他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定义的材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委执法监督部门、区城市管理委负有法制(执法监督)职责的部门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事项办结、执行完毕后,各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及时将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及制作的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活动有关的材料整理立卷归档。

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

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

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市市容园林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津市城市管理工作,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形势、建设美丽天津的新要求、人民群众对改善环境的新期待,全面提升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和城市管理的外在形象和内在品质,增强城市管理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增强"以奖代补"资金使用效能,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城市管理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城市管理考核紧紧围绕建设美丽天津和全国最整洁城市的目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每寸土地有人管、每件设施都管好、每个细节管到位的要求,努力实现美化、绿化、净化、亮化、细化,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环境支撑,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舒适的生活环境。

第二章城市管理考核监督第四条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实施意见和属地管理原则,城市管理考核范围包括: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建成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街镇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市和区县两级城市管理考核办公室。

市城市管理考核办公室负责制定城市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组织指导各区县及市级职能部门实施考核;各区县城市管理考核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的城市管理工作逐级进行考核。

第六条城市管理考核对象包括: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市容园林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市政公路局、市水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工商局、市路灯管理处等单位。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驻区单位、部队、院校等城市管理工作实施考核监督。

第七条城市管理考核内容包括:(一)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管理、市容市貌、环境秩序、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照明、道路桥梁、综合执法、网格化责任落实、数字化监督指挥、建设施工、社区环境、信访投诉办理、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的城市管理其他事项等方面的维护、监督管理。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5•【字号】津城管园〔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的通知津城管园〔2021〕28号各区城市管理委、委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维护公平竞争、公正考评的严肃性,切实强化精细化养管意识,不断提高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市城市管理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2月25日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年度考评工作,强化精细化管理的意识,有效促进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落实,不断提升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水平,依据《天津市绿化条例》、《天津市公园条例》、《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和《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程》等相关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考评内容包括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附属绿地及居住区绿地等园林设施养护管理和存在问题整改情况。

重点考评绿地植物养护、植物保护、绿地卫生、附属设施管理、专项园林养护等,其中,市、区综合公园重点考评绿地管护、园容、安保、设施维护、公益宣传等情况。

第三条考评方式及标准:(一)考评方式:日常检查、城市联考(园林绿化部分)、专项检查的方式来细化量化具体考评标准。

(二)考评内容及标准: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标准见附表1;城市公园管理考评标准见附表2。

(三)专项检查:根据不同季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侧重点来决定检查内容,如:春季修剪、病虫害防治、冬季休眠期整型修剪、防寒冻水浇灌等工作。

第四条考评办法:(一)对各区园林绿化考核:通过日常检查、城市联考(园林绿化部分)、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考评工作。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津城管监〔2022〕112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机关工作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公用事业局,各区城市管理委,委机关相关处室、市综合执法总队: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6月20日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城市管理委行政执法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各级城市管理委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反映行政执法情况、体现行政执法过程、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历史记录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后的卷宗,包括通过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形成的行政执法电子卷宗。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卷属于各级城市管理委档案的组成部分,应按规定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条各级城市管理委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确定管理机构和人员,实行专人负责,建立收集、整理、归档、保管、保密、借阅、移交、鉴定、销毁等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保障必需的场所、设施和经费。

第五条各级城市管理委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将行政执法活动纳入行政执法信息化系统,逐步实现行政执法案件网上办理、行政执法案卷数字化和电子化管理。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22•【字号】津城管法〔2020〕141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公用事业局、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业经委第19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22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城市管理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规定,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城市管理委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市城市管理委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和人事任免等文件,以及规划类文件和专业技术标准类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委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使用“规定”、“办法”、“决定”、“细则”、“意见”、“通知”、“公告”、“通告”等,不得使用“法”、“条例”。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委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需要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相关程序,并以委名义制定和公布。

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委办局和区政府职责的,起草部门应当报请市政府或办公厅转发;与其他部门联合行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市城市管理委作为牵头部门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主要包括起草、审核、决定、公XXX备案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2018年城市管理考核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2018年城市管理考核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2018年城市管理考核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21•【字号】东丽政办〔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2018年城市管理考核方案的通知东丽政办〔2018〕4号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丽区2018年城市管理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6月21日东丽区2018年城市管理考核方案为适应我区快速发展的城市化建设进程,扎实推进全国文明城区和全国卫生城市创建工作,进一步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特制定《2018年城市管理考核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及市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区和全国卫生城区为契机,以打造“美丽社区、美丽街道、美丽东丽”为目标,认真贯彻市、区有关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施“一街一策”考核模式,不断提升科学化、精细化、长效化管理水平,推动我区城市管理工作总体上台阶,努力实现人民群众满意的生态宜居美丽东丽管理目标。

二、职责分工区城管联合考核组负责每月对各街道进行现场联合考核。

区市容园林委负责区城管考核综合协调工作,牵头组织每月城管现场联合考核。

负责信访投诉、数字化城管及对9个职能部门项目日常考核工作。

负责拟制城市管理考核工作月通报、编辑制作城管通报视频专题片;负责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项目日常考核工作,参加每月现场联合考核。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执法队伍建设、拆除违章及综合执法类项目日常考核工作,参加每月现场联合考核。

区民政局负责社区管理和准物业管理日常考核工作,参加每月现场联合考核。

区房管局参加每月现场联合考核。

区创文办负责文明城区创建考核工作。

三、考核对象及范围(一)各街道、功能区。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2年修正)-津政令第52号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2年修正)-津政令第52号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2年修正)正文:----------------------------------------------------------------------------------------------------------------------------------------------------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2月1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市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26号公布根据2012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2012年5月21日以津政令第5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城市环境的需求,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建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对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市政公路、城市排水、河道、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与社区环境等实施的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街镇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二)坚持体制创新,建立管理重心下移、区县为主、权责明确、务实高效的管理体制;(三)坚持科学管理、机制创新,健全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政府监管、运转高效的运行机制;(四)坚持教育引导与依法严管相结合,形成人人守法、文明自律的社会氛围。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对与城市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

第五条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容园林管理部门。

办公室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和城市管理专项管理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对城市管理中的职能交叉、管理空白以及执法等方面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协调,提出解决方案,明确管理责任,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报城市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三)协调处置城市管理应急突发事件;(四)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工作;(五)城市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2019-2020年城市管理考核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2019-2020年城市管理考核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2019-2020年城市管理考核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03•【字号】•【施行日期】2019.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2019-2020年城市管理考核方案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丽区2019-2020年城市管理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9月3日东丽区2019-2020年城市管理考核方案为加快推动我区绿色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全国文明城区和国家卫生城区建设,进一步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优化城市环境,依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卫生城市技术评估量化考核表》等文件,特制定《东丽区2019-2020年城市管理考核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三个着力”为元为纲,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区和国家卫生城区为契机,以打造“美丽社区、美丽街道、美丽东丽”为目标,认真贯彻市、区有关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推行“数字化考核+第三方考核+专项考核”的新型考核模式,不断提升科学化、精细化、长效化管理水平,推动我区城市管理工作总体上台阶,努力打造生态宜居的美丽东丽。

二、组织机构区城市管理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区城管办)负责组织协调区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工作。

考核组成员由区农业农村委、住建委、城管委、民政局、水务局、综合执法局、文明办、爱卫办等部门组成,每月对各街道(功能区)实施城市管理考核工作。

三、考核对象及范围按照城市管理责任分工,结合区网格化管理工作实际,将各街道(功能区)、职能部门城市管理责任主体确定为考核对象,分为A类、B类和C类。

A类:张贵庄街、丰年村街、华新街、东丽湖街、开发区管委会。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环境局拟定的滨海新区城市管理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环境局拟定的滨海新区城市管理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环境局拟定的滨海新区城市管理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津滨政办发〔2015〕30号•【施行日期】2015.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环境局拟定的滨海新区城市管理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滨政办发〔2015〕30 号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区环境局拟定的《滨海新区城市管理考核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1.滨海新区各管委会城市管理工作考核标准2.滨海新区街(镇)城市管理工作考核标准3.滨海新区城市管理工作专项考核标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30日滨海新区城市管理考核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进各管委会、各街(镇)城市管理工作科学化、标准化和长效化,全面提高滨海新区城市管理整体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考核原则和依据(一)考核原则遵循科学、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月考核与年度考核、常规考核与专项考核、区考核与市考核、奖励与处罚相结合的方法,对各管委会、各街(镇)城市管理工作实行全面考核。

通过考核,进一步推动管委会、街(镇)积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充分调动各责任部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全区形成权责明确、监管到位、高效务实的管理体制,使新区城市管理工作不断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和长效化。

(二)考核依据以《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津政令第2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容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津政办发〔2013〕65号)作为考核依据。

二、考核机构成立滨海新区城市管理考核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和机构如下:组长:杜翔副区长副组长:左凤伟区环境局局长张青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周云明区建设交通局副巡视员刘志毅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纪泽民区商务委副主任刘山瀛区公安局副局长任中胜区民政局副局长于建江区卫生计生委副主任杜金熊区财政局副局长李家伟区行政审批局副局长王东杰区人力社保局副局长郭富良区规划国土局副局长韩学武区环境局副局长沐伟区审计局副局长刘振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负责各项日常工作。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东丽政办〔2016〕4号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东丽政办〔2016〕4号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东丽政办〔2016〕4号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丽区城市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3月23日东丽区城市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美丽东丽建设步伐,充分调动城市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以提升东丽区城市管理水平为切入点,增强城市管理工作考核的针对性,有效发挥考核奖励资金使用效能,形成闭合运行、有效运转的城市管理体系,实现城市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常态化的工作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丽区所属各街道、功能区管辖区域内城市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坚持抓考核、促落实、抓效能、促管理的工作思路,城市管理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做到每寸土地有人管、每件设施都管好、每个细节管到位,营造“干净、整洁、规范、有序”的城市环境,为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环境支撑,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舒适的生活环境。

第四条结合东丽区城市管理实际,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号)、《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市政令第2号)、《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市政令第11号)、《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市政令第111号)、《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市政令第115号)、《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津政办发〔2013〕65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的管理标准制定考核细则。

第五条东丽区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城管办”)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管理考核工作。

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各区城管委、市城市道路设施巡查中心、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事务中心:现将《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贯彻执行,扎实做好设施养护管理和考核相关配合工作。

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管理,切实提高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管理办法》、《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保护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桥梁设施考核实行公平、公正、公开,注重道桥设施精细化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区人民政府所在街镇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区域内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管理考核。

第四条本办法考评对象包括: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事务中心、各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

第五条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全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管理的监督考核工作,成立考核组,对考核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并组织实施。

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巡查中心承担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管理考核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区管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管理工作,做好考核相关配合工作。

城市道路养护单位做好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养护工作,并配合好相关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方式及重点第六条考核组每月对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事务中心和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进行养护管理考核。

第七条考核测评采取百分制,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情况考核权重为50%,城市道路桥梁养护情况考核权重为50%,重点从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管理情况、养护情况两方面进行检查并打分测评。

第八条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管理情况考核重点:(一)抽取因工掘路施工的点位,对文明施工、扬尘治理等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二)对城市道路桥梁管理的巡视制度、占掘路审批等资料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容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管理“以奖代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容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管理“以奖代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容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管理“以奖代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6•【字号】津政办发[2008]50号•【施行日期】2008.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容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管理“以奖代补”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5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市容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管理“以奖代补”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天津市城市管理“以奖代补”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增强城市发展活力,创新城市管理理念,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实施意见(试行)》(津政办发〔2008〕49号)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按照站在高起点、抢占制高点、达到高水平的要求,为实现城市管理的高效能,创建优美整洁、文明有序的现代化大都市,形成“市控区统、条块互动、强化基层、管理规范”的格局,建立城市管理竞争激励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完善城市管理考评体系,保证我市城市管理各项工作目标的全面完成。

二、考核对象(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二)市级相关部门: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园林管理局、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天津市电力公司(市路灯管理处)、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直接承担城市管理职能的市级相关部门。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确定。

四、考核方法(一)实行分类考核。

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的考核,以群众对其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的满意度为主,并与专业考核相结合。

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

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

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市市容园林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津市城市管理工作,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形势、建设美丽天津的新要求、人民群众对改善环境的新期待,全面提升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和城市管理的外在形象和内在品质,增强城市管理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增强"以奖代补"资金使用效能,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城市管理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城市管理考核紧紧围绕建设美丽天津和全国最整洁城市的目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每寸土地有人管、每件设施都管好、每个细节管到位的要求,努力实现美化、绿化、净化、亮化、细化,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环境支撑,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舒适的生活环境。

第二章城市管理考核监督第四条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实施意见和属地管理原则,城市管理考核范围包括: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建成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街镇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市和区县两级城市管理考核办公室。

市城市管理考核办公室负责制定城市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组织指导各区县及市级职能部门实施考核;各区县城市管理考核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的城市管理工作逐级进行考核。

第六条城市管理考核对象包括: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市容园林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市政公路局、市水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工商局、市路灯管理处等单位。

贴。

(四)市相关职能部门以定额标准和现行养护标准差额为基数予以补贴,部门按50%分担。

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的,按补贴基数的100%补贴;85分至89分的,按90%补贴;80分至84分的,按85%补贴;75分至79分的,按80%补贴;74分以下的,按50%补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城市管理考核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城市管理考核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城市管理考核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14•【字号】东丽政办〔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城市管理考核方案的通知东丽政办〔2017〕13号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丽区2017年城市管理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4月14日东丽区2017年城市管理考核方案为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优化城市人居环境,建设智慧生态都市新区,依据《东丽区城市管理考核暂行办法》(东丽政办〔2016〕4号),区城管办制定了2017年城市管理考核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一、考核组织由区督查室、区城管办、区创文办、区市容园林委、区民政局、区水务局、区执法局组成考核组,每月对各街道、功能区城市管理工作实施考核。

二、考核对象及范围各街道、功能区所辖区域,共218条道路、292个社区。

其中:重点区域15个,面积31.31平方公里,包含146条重点道路、197个重点社区。

三、考核内容(一)日常考核。

1.环境卫生:道路扫保、垃圾清运、废弃物管理等。

2.综合执法:马路餐桌、露天烧烤、占路加工、占路摆卖、乱堆乱放、橱窗贴画等。

3.数字平台:数字化处置和按期办结情况。

4.创建全国文明城区工作目标进展和完成情况。

(二)联查考核。

1.道路综合考核:道路环境秩序、清扫保洁和设施维护。

2.社区管理考核: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环卫设施、市容秩序。

3.清洁村庄:生活垃圾处理、环境清整、村庄绿化。

4.清水河道:河道环境卫生。

5.创建全国文明城区工作目标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专项考核。

露天烧烤、占路洗车、废品收购点、迎全运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精品工程等。

(四)信访投诉。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20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人事综合管理有关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20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人事综合管理有关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20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人事综合管理有关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津城管人〔2020〕176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20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人事综合管理有关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津城管人〔2020〕176号市公用事业局,委属各事业单位: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20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人事综合管理有关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150号)要求,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2〕66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奖励、申诉等法规规定,现就做好2020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及奖励、处分、复核申诉等情况统计工作通知如下:一、做好2020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是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事业单位服务效能,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

事业单位是年度考核工作组织实施的主体,要成立由本单位负责同志、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工作人员代表组成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年度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

市公用事业局、委属各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部署,严格审核,扎实做好年度考核工作。

(一)考核对象。

受聘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的工作人员,除特殊情形外,均应参加年度考核。

其中,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按照委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组织选派外出学习累计超过全年工作日一半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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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市市容园林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津市城市管理工作,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形势、建设美丽天津的新要求、人民群众对改善环境的新期待,全面提升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和城市管理的外在形象和内在品质,增强城市管理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增强"以奖代补"资金使用效能,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城市管理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城市管理考核紧紧围绕建设美丽天津和全国最整洁城市的目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每寸土地有人管、每件设施都管好、每个细节管到位的要求,努力实现美化、绿化、净化、亮化、细化,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环境支撑,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舒适的生活环境。

第二章城市管理考核监督第四条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实施意见和属地管理原则,城市管理考核范围包括: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建成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街镇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市和区县两级城市管理考核办公室。

市城市管理考核办公室负责制定城市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组织指导各区县及市级职能部门实施考核;各区县城市管理考核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的城市管理工作逐级进行考核。

第六条城市管理考核对象包括: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市容园林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市政公路局、市水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工商局、市路灯管理处等单位。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驻区单位、部队、院校等城市管理工作实施考核监督。

第七条城市管理考核内容包括:(一)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管理、市容市貌、环境秩序、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照明、道路桥梁、综合执法、网格化责任落实、数字化监督指挥、建设施工、社区环境、信访投诉办理、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的城市管理其他事项等方面的维护、监督管理。

(二)市市容园林部门:城市市容市貌、城市照明、市级公园、垃圾转运和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

(三)市公安部门:道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标志设置和设备设施维护管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养犬管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

(四)市民政部门: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丧葬祭奠和社区环境方面的监督管理。

(五)市交通港口部门:公交场站、机场、铁路客运站和港口客运码头以及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车的车容车貌监督管理。

(六)市市政公路部门:市管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

(七)市水务部门:市管城市排水河道及市管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

(八)市建设交通部门:施工工地运输撒漏、工地围档等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方面的监督管理。

(九)市国土房管部门: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监督指导,住宅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等危害房屋安全的执法管理,居民区物业管理、房屋拆迁扬尘管理。

(十)市综合执法部门:对履行相对集中处罚权规定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市工商部门:利用住宅门、窗、庭院从事无须行政许可审批的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十二)市城投集团:在建工程及未办理移交手续设施的养护管理。

(十三)市旅游部门:海河旅游船舶及码头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服务设施、公共秩序的管理。

(十四)市电力、通信、供热、供水、燃气等设施权属单位:对所属架空管线杆塔、架空管线、变电站、变电箱、控制柜及地下专业管线井盖等设施的行业管理。

(十五)市路灯部门:对城市主要道路、街巷路灯照明设施、亮灯率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城市管理考核依据国家和市有关行业管理标准体系,对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产权单位实施。

第九条按照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城市管理考核分市内六区、滨海新区、环城四区、其他区县和市相关职能部门五个类别,采取业务考核、专项考核和绩效考核等方式,通过每日巡查、每周抽查、每月联查、每季民意调查、社会监督等方法,实施"上考下"、"下考上"、"相互考",实现管理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监督的全覆盖。

城市管理考核成绩采取百分制,其中日常巡查占25%,每周抽查占25%,每月联查占20%,每季民意调查占20%,群众监督占10%。

城市管理考核成绩作为"以奖代补"依据。

增加对市领导及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批转的城市管理问题办理情况的考核分值,未及时办理的,对应的考核项目成绩为零。

第十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月专题分析城市管理工作情况,梳理存在问题,向各区县、各相关职能部门通报考核结果,并向分管副市长、各区县和市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进行反馈。

每月10日在天津日报第一版突出位置公布考核分数,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考核成绩连续三次在同类别排名倒数第一的,除向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外,分管市领导约见其主要负责同志谈话,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处分建议,由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城市管理"以奖代补"第十二条"以奖代补"资金是市委、市政府为增强中心城区发展活力,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激发各区县、各部门管理城市的积极性设立的,市财政专门安排用于城市管理工作的专项资金。

采取考核成绩与"以奖代补"挂钩,有效解决城市管理经费不足及重点难点问题,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增强各级政府管理城市的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以奖代补"资金依据业务考核、专项考核和绩效考核成绩予以拨付。

第十四条业务考核是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承担维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日常养护管理情况给予综合考评。

分四个级次予以补贴,主要用于环卫、园林、市政等日常养护管理作业支出。

(一)市内六区全部区域和环城四区、滨海高新区外环线以内区域,以设施量为补贴基数,市、区政府按不同比例予以分担。

其中:红桥区、河北区、河东区为8∶2,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为5∶5,环城四区、滨海高新区为3∶7。

年初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商市财政下达各区预拨资金计划,视各区资金配比到位情况按季拨付。

年终根据考核结果,再行调整资金计划。

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的,按补贴基数的100%补贴;85分至89分的,按90%补贴;80分至84分的,按85%补贴;75分至79分的,按80%补贴;74分以下的,按50%补贴。

(二)滨海新区根据年终考核结果,采取一次性办法予以补贴。

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的,一次性补贴700万元;85分至89分的,补贴600万元;80分至84分的,补贴500万元;79分以下的,不予补贴。

(三)对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县、蓟县、静海县的考核补贴,根据年终考核结果,采取一次性补助办法分别予以补贴。

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的,一次性补贴200万元;85分至89分的,补贴150万元;80分至84分的,补贴100万元;79分以下的,不予补贴。

(四)市相关职能部门以定额标准和现行养护标准差额为基数予以补贴,部门按50%分担。

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的,按补贴基数的100%补贴;85分至89分的,按90%补贴;80分至84分的,按85%补贴;75分至79分的,按80%补贴;74分以下的,按50%补贴。

第十五条专项考核资金由市市容园林委商市财政局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完善管理设施、清融雪、节日环境布置、拆除违法建筑、规范广告牌匾、治理小广告及应急处置等专项支出,采取一次性办法予以补贴。

第十六条绩效考核主要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部分承担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城市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数字化平台运行、档案管理、资金配比使用、区域管理责任落实、问题整改情况、应急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估。

年终,依据考核结果给予补贴。

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的,一次性补贴200万元;85分至89分的,补贴150万元;80分至84分的,补贴100万元;79分以下的,不予补贴。

第十七条市和区县政府应将"以奖代补"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及绩效考评范围,实行预算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年终结余资金由市市容园林委商市财政局用于专业装备建设、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专项保障和应急处置等专项支出,并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八条市内六区全部区域和环城四区、滨海高新区外环线以内区域及市相关职能部门每年上报新增设施量变动情况,经市市容园林委商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纳入下一年度"以奖代补"补贴基数,确保设施量与管理经费同步增长,并根据行业定额标准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相应增加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各区县及市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具体制定本单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及时编制资金使用计划,规范资金审批流程,严禁用于本单位人员、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对挤占、挪用资金的,从下一年度市补资金中予以扣除。

第二十条各级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以奖代补"资金的监管力度,定期进行专项审计,加强对审计成果的运用,并把"以奖代补"资金管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各区县应按季足额配比资金,配比资金超过一个月不到位的,扣除当季市补资金;第一季度将全年资金一次性配比到位的,增加绩效考核资金100万元。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三个月成绩90分以上的,增加绩效考核资金100万元;连续三个月排名倒数第一的,扣除绩效考核资金100万元。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为适应市场需求,强化浴场内部管理,为浴场将来拓展铺下一条坚实之路,保障技师技能优异提高,效益双赢之目的,经乙方主动提出意向,经董事会考评,研究决定,同意乙方承包工作,并负责浴场内在场技承包服务范围:技师等服务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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