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功利主义是否必然导致非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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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功利主义是否必然导致非正义
自19世纪以来,功利主义在西方政治哲学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地位,“到了20世纪60年代,功利主义的统治达到了这种程度:除非一种道德体系在某种意义上是功利主义的,否则道德哲学家不会把它看作一种‘道德体系’”,可见功利主义对当时的西方社会影响之深。但与功利主义的深远影响一同伴随而生的还有人们对功利主义的批判,甚至一些人认为功利主义必然会导致非正义发生。本文就是在此基础上,对功利主义是否必然会导致非正义的发生进行论证。本文先概述了罗尔斯对功利主义正义观的批判,借此表明笔者观点,即功利主义有可能会导致非正义发生的,但不是必然会导致,而且依照功利主义原则判断具体行为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正义的。
一、罗尔斯对功利主义正义观的批判
功利主义诞生后,一直被许多人所批判。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更是对于功利主义正义观作出了强烈的批判。在罗尔斯看来,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存在着极大的缺陷,主要可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功利主义的目标是不确定的。功利主义的主旨是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追求目标,密尔指出“主张行为的是与它增进幸福的倾向为比例;行为的非与它产生不幸福的倾向为比例。幸福是指快乐或免除痛苦;不幸是指痛苦和丧失快乐”。但在罗尔斯看来,实际上这一幸福、快乐是不确定的,幸福和快乐是人的一种心理感受,很难精确计算,而且衡量幸福与快乐的主体是人,不同的人很难把握一个统一的标准,因而功利主义所追求的目标是不确定的。
第二,功利主义在实现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可能会对一些人的个人权利造成侵犯。在功利主义看来,只要能够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一些个人的牺牲或个人权利的侵犯就是允许的,这样的行为就被视为是正义的行为。相反,如果因为少部分人的利益而牺牲掉大多数人的利益,这样的行为就要受到功利主义的批判,就要被指责为是非正义的。罗尔斯极力反对功利主义的这一观点,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允许许多人享受的較大利益能够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也就是说,在罗尔斯看来,功利主义的这一行为不是正义的,真正的正义不允许以实现多数人的利益为借口去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而是应该顾及全部人的利益,是不能将多数人利益的获得当做少部分人牺牲的补偿,不能用“1+(-)1=0或2+(-)1>0”这样的数学公式简单相加来评判某一行为的正义与否。
第三,功利主义是直接将个人的正义原则扩展为社会的正义原则,这样的做法不仅没有注意到这二者的区别,而且还忽视了个人的特殊性,使个人成为实现功利主义目标的手段。在功利主义看来,“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的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
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就是正义的。”而罗尔斯认为“这样做没有严格地考虑个体的分殊性和多元性,没有把人们将同意的东西看作正义的基础”。
很显然,在罗尔斯看来,功利主义原则导致了非正义的发生,依据功利主义原则行事会为社会及他人带来更多的非正义。笔者部分赞同罗尔斯的观点,在笔者看来,功利主义可能会导致非正义的发生,但不是必然的,这一非正义的发生是有一定前提的。
二、功利主义与非正义的关系
功利主义是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目标,功利主义认为每个人都应该在任何情况下促进幸福,避免不幸,来增进社会和他人的最大利益。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边沁认为“能够给利益攸关的当事人带来快乐(或幸福,利益,好处善良)或防止痛苦(或危害,邪恶,不幸福)的事物特性叫做功利,简而言之,功利就是追求快乐,免除痛苦。”密尔指出“功利主义者以幸福为标准定行为之正当,并非指行为者自己的幸福,而是指一切相关的人的幸福。”也就是说,功利主义的目标是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且功利主义要求在实现这一幸福的过程中要在个人幸福与他人幸福或社会幸福间做出公正的选择,这样才能实现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最大化。因而在功利主义看来,判断某一行为正义与否的标准是这一行为是否实现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最大化。
美国罗格斯大学的Temkin教授在讲课时提到过这样一个例子,有六个小朋友在正在使用的铁轨上玩耍,有一个小朋友在废弃的铁轨上玩耍。此时火车呼啸驶来,火车司机看到两条铁轨上的情况,向左转正常行驶火车会撞到六个小朋友,向右转驶向废弃火车道会撞到一个小朋友,火车司机会怎么选择?我们尝试着对这一示例进行分析,如果此时的火车司机是一位功利主义者,他会认为撞到一个小朋友所实现的社会利益总和大于撞到六个小朋友所实现的社会利益总和,因而他将毫不犹豫地向右转,而且它会认为这一行为是正义的、道德的。但是在这一事例中犯错误的是在正在使用的铁轨上玩耍的六位小朋友,他们本应接受惩罚,可事实却是他们完好无损,而另外一位没有犯错的小朋友却反而丢掉了性命,这是正义的吗?这一示例与“惩罚无辜”的示例相仿。法官在明知一个人是无辜者的情况下,对这位无辜者进行惩罚宣判其死刑,会阻止对其余100人的杀戮行为,法官会怎样选择?在功利主义原则下,法官将决然地宣判无辜者死刑,并认为这样的行为是正义的、道德的,因为在法官看来,他用一个人的死亡拯救了100个人的性命,实现了社会利益最大化,符合功利主义原则。但是法官这样的行为剥夺了这位无辜者的生命,显然是非正义、非道德的,所以这就对功利主义是否会导致非正义造成了诘难。
在功利主义看来,评判一个行为是否正义的标准在于这一行为是否能够实现他人和社会的利益的最大化或增进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总和。例如,当我们为了自己的利益才去帮助他人,这样的行为从动机来说,显然是自私的,但它却是正义的,因为这一行为无论最初的目的是什么,结果是帮助了他人,增加了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总和,符合功利主义原则,因而这一行为是正义的。跳出功利主义原则,我们仍然可以说这一行为是正义的。有这样一种情况,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
生冲突时,实现个人利益就会减少社会利益的总和,此时从功利主义原则出发必须来牺牲自己以增加社会利益总和,以达到最大净余额,这样的行为才是正义的,这也就是功利主义一直追求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相反,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不发生冲突,此时如果仍然选择牺牲自我这一行为就是非正义的,因为这样做会减少社会利益总和,此时应该选择实现自我利益,通过实现自我利益来增加社会利益总和。在第一种情况下,按照功利主义原则行事就可能会导致非正义的发生,在第二种情况下,按照功利主义原则行事就不会导致非正义的发生。因而當我们用功利主义原则去分析某一行为是否正义时,要首先分析这一行为所处的具体情况,进而再对行为本身进行分析。
由此来看Temkin教授在讲课时提到的例子,此时发生了利益冲突,火车司机选择撞向一个小朋友,两害相权取其轻,因而火车司机的行为是正义的。同样我们可以以此来分析“惩罚无辜”这一例证,当惩罚一个无辜者而使更多的人获得生存的机会,虽然表面看伤害了一位无辜者是非正义的,但此行为却使更多的人的利益的到了保证,因而从这一角度看这一行为是正义的。而换一种情景来看,把“惩罚无辜”这一案例放在第二种情况下,当不惩罚无辜者与他人获得生存机会可以同时实现时,功利主义则会选择释放无辜,因为这么做是增加社会利益选择的最佳选择。反而此种情况下仍选择惩罚无辜者会减少社会利益总和,功利主义是不会允许这样的非正义行为发生的。所以,当对某一行为的正义性的进行分析时,严格遵循功利主义不同情况下的不同评判标准,功利主义是不会导致非正义的。
但是,由于功利主义的目标是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实现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来达到社会利益的最大净余额,这样的一个目标在一定前提下可能会导致非正义的发生。因为正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功利主义的批判所言,在现实生活中幸福快乐是不确定的,幸福快乐是一种感受,很难精确计算,而功利主义却要以这一非定量的幸福、利益总和来评判行为的正义性,如果没有精确的方法计算这一利益总和,则无法正确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正义。而且衡量幸福、利益的主体是人,不同的人很难把握一个统一的标准,对于幸福的衡量大都来自于经验,而经验本身就是不准确的。因而在这样的情况下,功利主义就有可能会导致非正义的发生。
以上的分析是建立在未考虑行为后果的前提下,某一行为发生的瞬间是可以依据功利原则进行评判的,但是对于这一行为的后果我们则无法使用功利主义原则,因为行为的后果是非确定性因素,是无法预料的。例如,某国正处于一个不称职的领导的统治之下,将这一领导暗杀是撤换的最快捷的途径。但是替换的新领导会强于前一任领导吗?这一行为产生的所有后果都能预料到吗?如果不能,那又是根据什么判断的暗杀这一行为能实现该国利益最大化呢?显然在对后果的无法预知的情况下,是无法判断出哪一行为可以实现他人及社会利益最大化的。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是无法使用功利主义原则的,强行使用很可能将导致非正义的发生。
综上所述,依照功利主义原则来对某一具体行为进行分析时,是有可能导致非正义发生的,但不是必然会导致,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正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