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16号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工作,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市和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包括台风、大风、暴雨、暴雪、寒潮、低温、霜冻、道路结冰、冰雹、高温、干旱、雷电、大雾、霾等十四类,并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以及发展态势分为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属地发布制度。
区县(市)气象台站负责发布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未设气象台站的江北区,由市气象台负责发布该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除气象台站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混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
第六条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灾害防御、救助等相关部门报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灾害防御、救助等相关部门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本市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权威媒体传播渠道。
“**发布”官方微博,**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电台新闻广播、应急广播,甬派客户端,宁聚客户端,中国**网、**天气网,“**气象”微信公众号,“**气象”官方微博,中国天气频道(**应急)等媒体作为市级权威媒体,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任务。
各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会同当地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确定其他媒体作为权威媒体,承担各自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任务。
中国气象局关于下发《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下发《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04.08.16•【文号】气发[2004]206号•【施行日期】2004.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下发《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的通知(气发[2004]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为规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局制订了《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和切实组织做好此项工作。
及时、准确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管理,提高气象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措施。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二)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本“试行办法”内容和实质。
对于社会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重要大中城市等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应先行抓紧推进实施此项工作。
对于条件不太成熟的地区或不太成熟的项目,要积极把握和创造条件推进此项工作。
同时,要加强宣传,加强与地方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解决好预警信号的发布途径。
(三)对于已开展此项工作的广东、上海、福建等省市应在年底前,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协调沟通,修改目前已实施的试行办法,确保在明年全国范围有统一的标准,保证此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四)要严格按“试行办法”的标准开展此项工作。
对于如暴雨、高温等允许局部地区制订地方预警标准的,需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报中国气象局预测减灾司审批。
(五)本“试行办法”涉及的灾害预警产品的制作,按中国气象局有关文件执行。
附件: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附件: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发布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气象法律法规
气象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已经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8号,已经2002年3月13日国务院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经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已经2012年8月22日国务院第21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5、《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6号令,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6、《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7、《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8、《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2号令,已于2005年10月9日经中国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9、《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3号令,经2006年7月14日中国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和2006年8月14日国家保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0、《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6号令,经2007年6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13年《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相应的修订,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1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1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2号令,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发文字号】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发布部门】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07.06.12【实施日期】2007.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经2007年6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郑国光二○○七年六月十二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
第三条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本办法根据不同种类气象灾害的特征、预警能力等,确定不同种类气象灾害的预警信号级别。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机制和系统。
学校、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或者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及其他设施传播预警信号。
短临、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考点总结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业务规定1.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制定本规定。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特点,明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气象台站预警信号发布权限。
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含变更)、解除前,上下级气象台站应当加强预报会商和信息沟通,确保各级气象台站预警信号发布的协调一致。
4.预警信号的发布(含变更)、解除实行分级签发制。
黄色、蓝色预警信号由气象台台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签发,橙色、红色预警信号由分管局领导或者其授权人员签发。
5.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也可以根据服务效果,以其中一种或几种预警信号为主发布,同时在发布内容中明确其他灾种的相关预警信息。
同时达到橙色及以上预警信号发布标准,应当同时发布。
6.预警信号的发布用语应当遵循“重点突出、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原则,准确描述发布台站、发布时间、灾害种类、预警信号等级、实况和发展趋势、影响范围、防御指南等。
7.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若灾害状况维持同一预警标准并且长时间持续,每天只需确认一次预警信号,不需连续多次发布预警信号。
%100⨯++=NC NB NA NA TS %100⨯+=NB NA NA TS %100⨯+=NC NA NC PO %100⨯+=NB NA NB FAR 8.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对电视、广播、网络等传媒是否按照规定和协议准确播发预警信号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补发和纠正延误或错漏的预警信息,并查明原因,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9.预警信号发布(含变更)、解除信息应当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编号、信号类别、发布时间、制作人、制作时间、签发人、签发时间、发布途径、接收人、接收单位等。
10.中间变更M 次、确认N 次,则发布次数计为M+N+1次。
11.次年1月20日前将前一年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工作总结报送中国气象局。
12.NA 为预警信号发布正确的次(站)数、NB 为预警信号发布空报次(站)数、NC 为预警信号发布漏报次(站)数。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气象灾害是大自然中不可忽视的力量,它可能给我们的生活、生产带来巨大的影响甚至损失。
为了最大程度地减少这些灾害带来的危害,及时、准确地发布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至关重要。
下面,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办法。
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种类及含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一般分为多种类型,常见的包括暴雨预警信号、雷电预警信号、大风预警信号、高温预警信号、寒潮预警信号等。
每种预警信号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和标准。
暴雨预警信号通常根据降雨量的大小和持续时间来划分。
比如,暴雨蓝色预警表示 12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5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5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暴雨黄色预警则表示 6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5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5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暴雨橙色预警表示 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5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5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暴雨红色预警表示 3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10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雷电预警信号主要依据雷电活动的强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来确定。
大风预警信号则是根据平均风力或者阵风风力的大小进行划分。
高温预警信号与气温的高低以及持续时间有关,寒潮预警信号则与气温的大幅下降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相关。
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主体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主体通常是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
这些专业的气象机构通过先进的监测设备和科学的分析方法,对气象数据进行收集、处理和分析,从而能够准确地判断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并及时发布相应的预警信号。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经过授权的其他相关部门也可能参与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工作中,以确保预警信息能够快速、广泛地传达给公众。
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流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有着严格的流程。
首先,气象监测人员会通过各种气象观测设备和手段,对天气状况进行实时监测,收集大量的气象数据。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与传播实施细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与传播实施细则一、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1.各级气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机构,人员配置应充足,包括预警信息发布人员和技术支持人员。
2.预警信息发布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气象学、通信技术和危机管理等方面的知识,能够准确判断预警信息的紧急程度和危害程度,并能迅速编制和发布相关的预警信息。
3.技术支持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气象信息处理和传播技术,能够保障预警信息的在各个平台上的快速传播。
二、信息采集和处理1.各级气象部门应采用现代化的气象观测设备,及时获取各类气象数据。
2.气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对采集到的气象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并将结果用于预警信息的编制。
3.预警信息编制应科学合理,准确反映当前气象灾害的情况,包括灾害类型、发生时间、预计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
三、信息发布和传播1.预警信息的发布渠道应多样化,包括电视、广播、手机短信、互联网等,以确保信息能够及时传达给广大民众。
2.预警信息发布应包括简洁明了的标题和内容,充分提醒民众注意安全。
3.预警信息发布应遵循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确保信息能够在发生气象灾害前充分传达给民众。
4.各级气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确保信息能够在各个层级有序地传播。
四、社会参与和群众教育1.气象部门应积极引导和组织社会参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传播工作,包括媒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学校等。
2.宣传教育工作应注重灾害防范的知识普及,提高公众的自防能力和应急意识。
3.及时收集和反馈群众对气象预警信息的反馈意见,做好信息的动态更新和完善。
以上实施细则旨在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与传播效率和准确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各级气象部门应加强组织和管理,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机制,确保预警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到达每一个需要接收的人群。
同时,公众也应积极关注和遵守预警信息,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气象灾害带来的损失。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方式及频次表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方式及频次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传播方式及频次表传播方式:1. 媒体发布: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渠道向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 互联网传播:通过互联网平台如新闻网站、社交媒体等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 短信通知:通过短信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用户发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4. 移动App推送:利用手机应用程序向用户发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5. 电子邮件通知:通过电子邮件向指定用户或组织发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频次表:根据不同气象灾害的严重程度和预警级别,预警信息的频次会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般常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的频次表:1. 暴雨、暴雪等强降水天气预警:- 提前24小时发布第一次预警信息;- 预测发生范围及严重程度进一步确认后,再次发布更详细的预警信息;- 在灾情趋于稳定或解除前,每6小时更新一次预警信息。
2. 强风、台风等风力天气预警:- 提前48-72小时发布第一次预警信息;- 预测发生范围及严重程度进一步确认后,再次发布更详细的预警信息;- 受影响时间越近,更新频次增加,最后24小时内,每6小时更新一次预警信息。
3. 高温、寒冷等极端温度天气预警:- 提前24小时发布第一次预警信息;- 预测发生范围及严重程度进一步确认后,再次发布更详细的预警信息;- 高温、寒冷等极端温度天气预警持续时间较长,每24小时更新一次预警信息。
4. 海啸、地震等地质灾害预警:- 提前数分钟至数十分钟内发布预警信息;- 预测发生范围及严重程度进一步确认后,再次发布更详细的预警信息;- 灾害影响后,及时发布灾情通报信息。
以上是一般常见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方式及频次表,实际应根据具体的预警信息类型和灾情情况做出灵活调整。
同时,预警信息的传播需要及时、准确、全面,以确保公众能够得到有效的预警提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气象灾害是指由不利的气象条件或自然气象过程引发的,具有一定规模和强度,对人类社会及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自然灾害。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业务相关规定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业务相关规定首先,根据气象灾害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我国将气象灾害分为多种类别,包括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高温、冰雹、雾霾等。
每一种类别的气象灾害都有相应的等级划分,从一级到四级,依次表示严重程度递增。
根据气象灾害的等级,预警信号也会相应地划分为相应的等级预警信号。
其次,气象部门在接收到监测数据后,根据灾害的发展态势和预测趋势,须及时准确地发布相应等级的预警信号。
预警信号的发布应遵循以下原则:1. 及时性原则:预警信号应在气象灾害发生前足够的时间内发布,以便公众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2.准确性原则:预警信号必须准确描述灾害的发展趋势、影响范围和可能引发的灾害程度,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3.科学性原则:预警信号发布应遵循科学的灾害预测和监测方法,不得夸大事实,以免引发不必要的恐慌。
4.适度性原则:预警信号应根据灾害的严重程度适度调整,避免频繁发布预警信号,造成公众疲劳和漠视。
此外,气象部门还应制定相应的发布程序和标准。
发布程序包括灾害监测、预测、评估和发布的各个环节,确保信息的传递流程顺畅、高效。
发布标准则规定了预警信号的划定依据、发布决策的原则和条件等。
在预警信号发布的过程中,应注重与其他部门和媒体的协调合作。
各地政府、公安、交通、卫生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发布的预警信号,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媒体也应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提高公众的预防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为了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业务的监管,建立健全的预警信号发布制度,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定期组织预警信号发布演练和评估,确保预警信号的准确性和执行力。
同时,还需加强技术手段的支撑,提高预警信号发布的时效性和精确性。
比如,利用现代化的气象监测设备、卫星云图,以及海量的气象数据进行灾害预测和监测,提高预警信号的准确性和预警时效。
总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是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相关规定的出台和执行,有助于提高预警信号发布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保障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暴雨红色预警会不会停工-什么是暴雨红色预警-
暴雨红色预警会不会停工?什么是暴雨红色预警?暴雨红色预警会不会停工?法律分析:暴雨红色预警停工。
根据中国气象局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的标准是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为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应急和抢险工作;停止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做好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防御和抢险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暴雨红色预警的预警严重吗?暴雨红色预警是最严重的程度,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是气象部门通过气象监测在暴雨到来之前做出的预警信号,提示百姓躲避暴雨,工商企业尽量减少暴雨带来的损失,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是暴雨预警信号中的第四级别,也是最严重的级别。
暴雨红色预警的预警停课吗?暴雨红色预警是停课的。
为什么会因为暴雨停课?暴雨会导致交通、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出现故障,对师生的安全造成威胁。
此外,暴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也会危及到学生的生命安全,停课是为了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
暴雨红色预警的含义暴雨预警信号分为四级按严重程度依次升级以颜色表示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在中国大陆,红色暴雨预警信号为最高级,表示在刚过去的3小时内本地部分地区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分三级(黄色,红色,黑色),黑色暴雨警告信号为最高级。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只有暴雨警告信号。
气象灾害是自然灾害之一,主要包括热带风暴、台风、干旱、高温、山洪、雷暴、沙尘暴、飓风、龙卷风、冰雹、暴雨(雪)等。
2007年,中国气象局公布第16号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共十八条,对各类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进行了规定。
其中,暴雨蓝色预警信号为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016年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XXXXX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防御气象灾害,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呼伦贝尔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实施细则》(呼气业函〔2015〕33号)文件,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旗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传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包括:(一)气象灾害的种类、强度、发生时间、持续时间、发展趋势、影响区域、防御指南;(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名称和图标,预警信息级别;(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名称、发布时间.第四条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基础设施建设,畅通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覆盖范围.第六条旗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与传播工作。
旗政府应急管理机构以及公安、安监、国土、建设、农业、水利、交通运输、旅游、教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及应急工作。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以及通信运营商等单位(以下统称信息传播机构)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工作.第七条旗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编制气象灾害防御指南,并向社会公众发布.第八条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采取分级管理原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四级,在预警信号图标上分别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最新版】
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防灾减灾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预报预警信息,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是指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向社会发布的公众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本办法所称公众气象预报,是指天气现象、云、风向、风速、气温、湿度、气压、降水、能见度等气象要素预报。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道路结冰等灾害性天气的预警信号。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将制作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向社会公开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传播,是指组织和个人将已发布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依法转播、转载的过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协调机制,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做好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工作,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广播、电子显示装置等专用传播设施,并保障设施正常运转。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专用传播设施。
第八条学校、旅游景点、公共交通、车站、机场、高速公路、工矿企业等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或者完善广播、电子显示装置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设施。
极端天气预警信号级别
极端天气预警信号级别《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第令第16号)规定,极端天气预警信号的级别一般划分为四级,分别为: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暴雨、大风、雷雨大风等极端天气的预警等级定义如下:一、暴雨预警等级1、暴雨蓝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暴雨黄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暴雨橙色预警信号: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4、暴雨红色预警信号: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二、大风预警等级1、大风蓝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者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2、大风黄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3、大风橙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4、大风红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三、雷雨大风预警等级1、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到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伴有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到6~7级,或阵风7~8级并伴有雷电,且可能持续。
2、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达8~9级,或阵风9~10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预警信号的发布及传播办法
11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本办法根据不同种类气象灾害的特征、预警能力等,确定不同种类气象灾害的预警信号级别。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机制和系统。
学校、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或者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及其他设施传播预警信号。
第六条国家依法保护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办法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办法 2 2毁或者擅自移动。
第七条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发布权限、业务流程发布预警信号,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
发布权限和业务流程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警报发布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警报发布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07.12.29•【文号】气发[2007]500号•【施行日期】2007.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2日)废止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警报发布办法(试行)》的通知(气发〔2007〕5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为了规范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警报发布工作,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制定了《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警报发布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灾害警报发布办法(试行)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警报发布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警报发布工作,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海上大风、暴雨、暴雪、寒潮、沙尘暴、高温、大雾等8类气象灾害警报。
第三条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和紧急程度,气象灾害警报分为橙色警报和红色警报两级。
第二章气象灾害警报标准第四条台风警报按照以下标准发布:(一)橙色警报。
当预计未来48小时内将有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发布台风橙色警报。
(二)橙色紧急警报。
当预计未来24小时内将有强热带风暴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发布台风橙色紧急警报。
(三)红色警报。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质量检验办法试行
附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质量检验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推进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业务发展,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业务管理,促进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质量的提高,依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业务规定》(气发〔2008〕476号)等文件,制定本检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质量检验。
一、检验区域预警责任区内的所有预报站点和区域。
二、检验对象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的规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共有十四类。
依据各类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标准,综合考虑气象灾害的高影响性、预警信号质量检验所需实况数据的易获取性和检验指标的科学性,暂对省、地、县三级气象台发布的暴雨、暴雪、大风、雷电、冰雹、大雾、霾等七类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进行质量检验。
三、检验内容对暴雨、暴雪、大风、大雾、霾预警信号进行分级检验和不分级检验。
本办法中的大风预警信号主要指对我国陆上大风所发的预警信号。
对雷电、冰雹预警信号进行不分级检验。
检验内容包括预警信号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预警信号的准确性是指实际发生的灾害性天气严重程度与发布预警信号的对应情况。
预警信号的时效性是指预警信号发布时间相对灾害性天气发生时间的提前量。
四、检验方法(一)分级检验预警信号的分级检验是对发布的预警信号不同级别与灾害性天气过程强度是否准确对应进行评定。
对不同级别预警信号的准确性和时间提前量分别检验。
1.预警信号的准确性检验指标:TS 评分、空报率、漏报率和命中率。
计算公式如下:TS 评分:%100⨯++=k k k k k NC NB NA NA TS 空报率:100%k k k k NB FAR NA NB =⨯+ 漏报率:100%k k k k NC PO NA NC =⨯+ 命中率:100%k k k kNA POD NA NC =⨯+ 式中,NA k 为预报正确次数,NB k 为空报次数,NC k 为漏报次数。
气象灾害预警法规与应急措施
气象灾害预警法规与应急措施气象灾害是指由自然气象现象引发的,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灾害事件。
面对日益频发的气象灾害,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规与应急措施,以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和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重点介绍气象灾害预警法规及相关应急措施。
一、气象灾害预警法规1.国家气象灾害预警法国家气象灾害预警法是我国对气象灾害预警进行管理的基本法规。
该法规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对气象灾害预警的职责与权限,规定了气象部门进行气象灾害预警的程序和标准,并强调了对预警结果的应急响应措施。
2.地方性法规各地方政府还根据当地气象灾害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地方性的气象灾害预警法规。
这些法规一般包括对不同灾害类型的预警标准、预警发布渠道和预警信息的发布要求等内容,以便更好地适应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
二、气象灾害应急措施1.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气象部门在接到预警信息后,需要迅速将信息通过各种渠道发布出来,包括电视、广播、互联网和手机APP等。
同时,还需在预警信息中明确相关的避灾指南和应对措施,以便公众能够及时做好防范工作。
2.避灾转移与人员疏散当气象灾害的预警级别较高时,相关部门需要组织人员对受灾区域的居民进行避灾转移和疏散。
这需要事先制定详细的疏散计划,明确疏散路线和避难点,并配备足够的交通工具和人员进行组织和引导工作。
3.基础设施保护气象灾害往往会对基础设施造成严重破坏,如桥梁、道路和电力设备等。
因此,在灾前就需要加强对基础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具备抗灾能力。
同时,还需要建立相关的紧急修复机制,确保在灾害发生后能够快速恢复基础设施的功能。
4.救援与抢险一旦气象灾害发生,各级政府和相关救援机构需要迅速行动,组织人员和物资进行救援和抢险工作。
这包括紧急救援队的调派、医疗资源的调配以及食品和药品的供应等。
同时,还需要建立起完善的救援指挥系统,确保指挥决策的快速和准确。
5.灾后重建与防灾意识培养气象灾害发生后,相关部门需要迅速对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进行规划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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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16号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
第16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经2007年6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郑国光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
第三条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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