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记制度的概念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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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基础及应用12-3胡梅生

船舶登记基础及应用12-3胡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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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香港海事处服务的改善
本处欢迎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改善提供服 务的方式。本处定会悉力以赴,以达到既定的 标准。 不过,尽管本处人员竭尽所能,所提供的服务 间或未能达到所订标准;倘若如此,你有权要 求本处人员尽快给予一个详细的解释。 简单的口头投诉会当场处理,书面投诉和复杂 的口头投诉会在10个工作天内以书面答覆。
行政登记的法律后果,在于推定其所登记的民事法律关 系的合法性,船舶登记的记载,起公示作用(可以通过 查询,了解船舶的权利状况,使之具有社会公信力)
法律功能,决定了船舶登记机关依法进行登记行为时完 全不享有自由裁量权——只应负形式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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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在接到相对人的申请后,负有程 序上的作为义务,即对申请人的申请做出 明确的肯定或否定的意思表示的义务法理含义
依船舶登记的目的和事项不同可将船舶登记分为 船舶国籍登记、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租赁 权登记 等 船舶登记的双重功能: ➢ 登记的公法功能。船舶只有登记才能取得一国国 籍(对船舶而言即为船籍),由此即可以成为该 国之国籍管辖与保护的对象,作为海上运输业务 (含沿海运输业)的市场准入的前提条件;取得 悬挂国旗航行的权利,从而也建立起国家和船舶 之间的管辖关系 ➢ 登记的私法功能。物权公示和保护第三人利益 (公示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及光船租赁权的设立、 变更和消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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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的确认行为
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和租赁权的登记是对民事权利的行 政确认行为(依当事人申请,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 关系状态加以记载、予以认可和证明的行政行为)

船舶登记制度

船舶登记制度

船舶登记制度1. 嘿,你知道船舶登记制度吗?这就好比给船舶上户口一样重要!比如说,一艘大船要出海远航,没有登记怎么行呢?就像人没有身份证不能到处走一样。

2. 船舶登记制度啊,那可是保障船舶合法航行的关键呢!就像给车挂牌照,没有它,船能安心跑吗?比如那艘漂亮的游轮,如果没登记,岂不是很麻烦。

3. 哇塞,船舶登记制度真的太重要啦!这简直是船舶的保护神呀!你想想看,要是没有这个制度,那些货船怎么能顺利运输货物呢,就像没了规矩的游戏怎么能好玩呢。

4. 船舶登记制度,这可不是随便说说的事儿!它关系到每一艘船的命运呢!好比运动员参加比赛要有资格证,船没有登记可不行,比如那艘勇敢的渔船。

5. 哎呀呀,船舶登记制度可不能小瞧啊!它可是船舶世界里的大规则!就像学校的校规一样,没有它怎么管理呢,那艘忙碌的运输船不就靠它来规范嘛。

6. 嘿呀,船舶登记制度真的很神奇呢!它能让船舶有序地在大海上航行!就像给城市规划道路,船也需要这样的规范呀,比如那艘总是第一个到达港口的快船。

7. 船舶登记制度,这是多么必不可少的呀!没有它船都不知道该怎么办啦!就像人没有家一样迷茫,那艘豪华的游艇要是没登记,多可惜呀。

8. 哇哦,船舶登记制度厉害着呢!它让船舶的世界变得有秩序!好比给星星排星座,船也需要这样来管理呀,像那艘古老的帆船就是这样被记录下来的。

9. 船舶登记制度呀,真的是太重要啦!它是船舶安全航行的保障呀!就像给战士配备武器,船没有登记怎么战斗呢,比如那艘勇敢的破冰船。

10. 嘿,可别小看了船舶登记制度哦!它可是整个船舶行业的基石呢!没有它一切都会乱套的,就像没有指挥的乐队,那艘庞大的油轮不就是在它的规范下行驶的嘛。

我的观点结论:船舶登记制度非常重要且必不可少,它规范和保障了船舶的航行和运营,我们必须重视和严格执行它。

船舶登记制度(2)

船舶登记制度(2)

船舶登记制度(2)船舶登记制度1.离岸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离岸船舶登一记制度是一种新型的登记制度,主要是通过在海外开设登一记处,并在船舶种类、船员配备以及税金等方面采用较为宽松的登一记条件,以应对本国船舶向海外移籍的现状。

这种改革方式的前提是不改变本国原有的登记制度。

这就形成了在一国之内存在着两种登记制度,本土的传统船舶登一记制度严格保护本国的航运市场的安全,而海外登记处主要为吸引本国或其他国际船舶前来登记。

这些在海外开设登记处的国家,大部都是在海外存有领地的老牌航运大国,如英国在马恩岛、法国在克尔格伦群岛、葡萄牙在马德拉群岛等。

综合来看,离岸在船舶登记条件方面,有以下几个特点:(一)在对前来登记的船舶的选择方面,各国规定了离岸登记处可以接受登记的范围,对登记的船舶的种类放宽了限制。

其中英国就在1978年在其自治领马恩岛设立了的离岸船舶登一记处,1984年《商船法》通过以后开始接受船舶登一记,要求需要在马恩岛登一记的船舶必须是居住在马恩岛的英国国民所有或管理的船舶,或是在岛内有主要经营场所的公司所有或管理的船舶;而凡是被认为不能给马恩岛带来利益的船舶,海事当局有权拒接其在该岛登一记:可见英国的离岸登记制度也是要求前来登记船舶所有人要在登记处设有公司或办事处,而后一项,“能否给马恩岛带来利益”,留给了海事当局很大的选择余地,说明英国在某些登记条件的范围上还是有所保留的。

而另一个很重要的国家法国,于1987年在南极附近的保护领土克尔格伦创设了与英国相仿的新型船舶登一记制度。

对登记船舶的选择上,其规定在散货船中的成品油运输船、沿岸船、定期船以及原油油轮均不能在克尔格伦登记。

(二)在对船员配备的要求方面,前往离岸登一记处登记的船舶可以配备外籍船员,并规定了船员配备的比例。

另外出于对本国船员的保护,各国同时也规定了本国船员在船的最低比例。

其中英国就要求在马恩岛登记的船舶的高级船员必须持有英国、爱尔兰或其他英联邦国家颁发的船员资格证书,而对普通船员没有要求,同时还要求要按照船员所属国的工资标准支付外籍船员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登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登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登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登记规则详解一、引言海船登记作为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对于国家的海洋战略和法律制度的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登记规则是我国海船登记领域的法律依据,下面将对该规则进行详细解读。

二、规则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登记规则是我国对于海船登记管理的法律规定,旨在确保船舶的所有权和船舶的安全运营。

该规则规定了海船登记的机构、登记主体、登记的程序和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三、登记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登记规则,我国设立了海船登记机构,负责海船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登记机构应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能够确保登记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同时,登记机构应定期对已登记的船舶进行检查和审查,以保证登记信息的及时更新。

四、登记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登记规则规定,具有我国国籍或者与我国国内经济、社会利益密切相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船舶。

登记主体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用。

五、登记程序1. 登记申请:登记主体应向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申请书应包含船舶的基本信息,如船名、船籍港、所有人、船型等。

2. 受理审查:登记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

3. 登记证书颁发:经审查合格后,登记机构将颁发登记证书给登记主体,证明船舶已正式登记。

登记证书应包含船舶的基本信息、所有权人信息和登记机构的公章等。

六、登记要求1. 船舶安全:登记机构在进行登记时,要求船舶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包括船舶的结构、设备和安全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要求。

2. 船舶所有权:登记机构要求登记主体必须是船舶的合法所有人,所有权的来源必须合法。

3. 船名和船籍港:船舶的注册名和船籍港是船舶的标识,登记机构要求船舶的名称和船籍港必须符合相关的规定。

七、登记信息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登记规则明确规定,登记机构应对登记信息进行管理和保密,确保登记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船舶登记程序

船舶登记程序

船舶登记船舶登记是赋予船舶以国籍和权利义务的行为,即对船舶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向国家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经船舶登记机关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船舶予以注册,并以国家的名义签发相应证书的法律事实。

船舶登记的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我国的船舶登记制度,包括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船舶权利的变更和注销登记以及临时登记等。

船舶登记的效力船舶登记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从船舶登记机关获取了相应的登记证书来证明其享有的船舶权利,可以对抗第三人。

同时,有权悬挂该国国旗在海上航行。

船舶登记工作程序受理申请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在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时,应当:1对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舶国籍的,确认申请的船舶登记内容在主管机关对本登记机关的登记授权权限范围内以,并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否则,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及应选择的船舶登记机关。

2确认申请内容明确、真实,申请材料齐全。

否则,不予受理。

3接收申请材料,受理申请,并在《船舶登记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格式附后) 中填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内容和受理日期。

初审初审由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完成。

初审人应当:1确认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相一致,并按照《船舶登记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2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填写初审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

3将申请材料送交复审人。

复审复审由船舶登记业务主管部门领导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完成。

复审人应当;11确认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相一致,并按照《船舶登记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2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填写同意或不同意(及不同意的理由)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

3同意办理登记的,将申请材料送交审批人。

4不同意办理登记的,由初审经办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表不退),在《审批单》上注明申请材料已退回,并由申请人签收。

论我国船舶登记制度模板

论我国船舶登记制度模板

论我国船舶登记制度论中国船舶登记制度龙营华汪金锋船舶登记是指船舶登记机关根据船舶所有人申请, 为确认船名、船舶所有权和船舶国籍, 依法定程序, 对船舶进行登记注册的行为。

船舶登记包括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国籍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以及变更和注销登记等。

为了加强对船舶的监督管理, 确定船籍港, 确认船舶的所有权和航行权, 保障有关船舶各方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各国都制定了本国船舶的登记制度。

船舶登记制度及条件因国而异, 有严格登记制度、开放登记制度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半开放登记制度等。

所谓严格登记制度就是对前来登记的船舶要求( 船舶所有成份、船员、船舶建造地等) 较高, 诸如船舶的资本比例、船员配额等均有严格的限制。

而开放登记制度则是对来登记的船舶要求宽松, 一般不加条件限制。

中国当前实行的船舶登记制度当属严格登记制度。

中国现行的船舶登记规定主要是1994年6月2日经国务院令第155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以及交通部海事局颁布的有关船舶登记的规范性文件。

《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将近。

该《条例》的实施, 加强了国家对船舶的源头管理, 保障了船舶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条例》, 船舶经过登记, 获得法定的船名、船籍港和中国国籍, 从而获得航行权, 享受中国一切航行经营便利优惠政策, 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根据该《条例》, 船舶经过登记, 确认所有人对其的物权, 从而使所有人获得对其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该《条例》, 船舶经过登记, 确认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 从而保护抵押租赁各方的合法权益。

下面, 笔者根据近几年来对船舶登记进行审核的实践, 谈一谈在船舶登记中如何正确实施该《条例》。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所有权, 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 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证明文件, 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

船舶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船舶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船舶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一、引言船舶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是指国际海事组织(IMO)对船舶进行分类和管理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确保船舶的安全和环保性能,并为货主、船东、航运公司和船舶配备等提供一些定量的指导。

船舶在根据其安全与环保性能等管理标准和内容进行分类后,按照其技术条件、技术水平、环保要求等分级标准,将船舶分为不同的等级。

分级管理制度按照不同的等级要求,对船舶运营与管理提出不同的要求,以保证船舶运行的安全、环保和可持续性。

二、船舶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国际性原则。

船舶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应基于国际公认的管理标准,遵循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关规范和要求,使船舶分类具有国际性和统一性。

2、科学性原则。

船舶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应基于科学技术标准和方法,以科学的方式对船舶进行分类和管理,使之符合国际公认的安全和环保性能的要求。

3、客观性原则。

船舶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应客观公正,对船舶的安全和环保性能进行客观评价,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

4、公平性原则。

船舶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应公平公正,对所有船舶均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分类和管理,不因船东或航运公司的大小、地域等差异而对船舶进行不同待遇。

5、可操作性原则。

船舶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应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使船东和航运公司能够依据制度的规定进行船舶的分类和管理,同时满足其安全和环保的要求。

三、船舶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的内容1、分类标准。

根据船舶的安全、环保性能等要求,对船舶进行分类标准制定,使不同类型的船舶能够按照其特性和功能进行分类管理。

2、分类管理。

对各级船舶分别进行管理,确定相应的管理要求和标准,对其进行审核、检验和认证,以保证其运行的安全和环保性能。

3、级别评定。

对船舶进行级别评定,使船舶按照其技术条件和技术水平等,确定其相应的级别,以便对其进行相应的管理。

4、分类证书。

对经过分类认证的船舶颁发相应的分类证书,以确认其安全和环保性能符合相关的要求,并能够在国际间得到承认。

5、分类适用。

船舶登记条例课件

船舶登记条例课件

船舶登记条例 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 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撤消 其国籍证书,并处以20
万元以下罚款;
船舶登记条例 没收船舶登记证书、撤 消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 船舶国籍证书等处分: 1〕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
船舶登记条例 4〕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 注销登记,或者使用过 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临 时船舶国籍证书,情节
船舶登记条例
•船舶标志和公司旗、变更登记和注销登 记、证书换发 1.船舶标志 船舶应具有的标志:船名、 船籍港及相应汉语拼音; 吃水标尺;载重线。
船舶登记条例 2.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
旗 船舶所有人可以向 船籍港登记机关登记。
船舶登记条例 3〕船舶共有情况发生变
更; 4〕船舶抵押合1.1960年?船舶登记章程
?; 2.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
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 通平安法?第五条规定:
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 籍证书,
船舶登记条例
•条例内容简介 共十章五十九条。
船舶登记条例
•实施目的 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
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主管机关和实施机关 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务监督机构
船舶登记条例 思考题: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 登记条例?不适用于 。
船舶登记条例 2.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
为: A 10年 B 5年 C 1

船舶登记条例
B 船舶租赁必须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C 船舶所有人进行船舶所有权登记在 先,进行船舶国籍登记在后 D 船舶所有人发生转移, 需进行船舶变更登记
船舶登记
•概念 一个国家法律或法规授权的主管机
构根据船舶所有人的申请, 依据法律或法规的规定, 对船舶的所有权、 船舶抵押权等所进行的登记。

《物权法》下的船舶登记制度

《物权法》下的船舶登记制度

《 权 法 》 的船 舶 登记 制 度 规 中 , 关 船舶 登记 的规定 主要是 国务 院 19 有 9 5年 颁 布 实 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船 舶登 记条 例 》 以下简 称《 舶 登记 条 例 》 , 条 例采 取 的 ( 船 )该
是 上述第 二种 观点 , 即未 区分船 舶 国籍 登记 和 船舶 物 权 登记 。《 舶 登记 条例 》 船 第 一章 为总则 , 第二 章为船 舶所 有权 登 记 , 三章 为船 舶 国籍 , 四章 为 船舶 抵 第 第 押权登 记 , 总则 和各个 章节 中 , 船 舶 国籍 登记 穿插 在船 舶 物权 中进行 规 定 。 在 将 但笔者 认为 , 船舶登 记 条例 》 船 舶 国籍 、 权登 记 的 规定 缺 乏严 密 的逻 辑 性 , 《 对 物 混淆 了船舶物 权与船 舶 国籍 应 有 的 区别 , 当 予 以 调 整 。尤 其 是 2 0 应 0 7年 3月 1 6日通过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物权 法 》 以下简 称《 权法 》 之后 , 物权 法 》 ( 物 ) 《 对船 舶 物权 登记 的基本 属性予 以规定 , 法机 构更 应 当及 时 对《 舶 登记 条 例 》 以修 立 船 予 订 , 船舶 国籍 登记和船 舶 物权登 记 给予 严格 的 区分 。 对
7 0
中 国海洋法 学评论
( 0 9年 第 1期) 20
《 权法 》 的船 舶 登记 制 度 物 下
李 荣 存 陈敬 招 一
内 容 摘 要 : 国 的《 舶 登 记 条 例 》 区 分 船 舶 国 籍 登 记 和 船 舶 物 权 登 记 性 我 船 未
质 , 船舶 国籍登 记与船 舶物权 登记 穿插 、 将 混合 规定 , 不利 于对 船 舶 物权 制 度 的 正确 理解 。《 物权 法》 实施 以后 , 确认 了船舶 物权 的属性 , 对船舶 物权 登记 的基本 属性 和效 力予 以明确。本 文从《 物权 法 》 的规定 出发 , 对船 舶 国籍 登 记 与船 舶 物 权登 记进行 区分 比较 , 分析 船 舶 登 记 的法 律 特 征和 效 力 , 以正 确 理 解 船 舶 登记

海事机构船舶登记和执照管理规定

海事机构船舶登记和执照管理规定

海事机构船舶登记和执照管理规定海事机构船舶登记和执照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船舶的安全、合法和有效运行而制定的。

这些规定涵盖了船舶登记和执照的程序、要求和管理机制。

在本文中,将详细介绍海事机构船舶登记和执照管理规定的重要性以及其对于航运业的影响。

一、船舶登记船舶登记是指将船舶的法律身份和资产状况记录在船舶登记簿上的过程。

船舶登记的目的是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1.1 登记程序船舶登记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和登记。

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资料,如船舶所有权证明、船舶技术参数、证书等。

海事机构将审查这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进行船舶的技术检查。

一旦资料和检查合格,海事机构将登记船舶并发放船舶登记证书。

1.2 登记要求船舶登记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

首先,船舶的所有权必须明确且合法,所有权证明文件需要经过认证。

其次,船舶的技术参数和安全设备必须符合国际和国内标准。

最后,船舶的证书需要齐全且有效,如船舶安全证书、防污染证书等。

二、执照管理执照管理是指对船舶的经营者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和满足航运业的要求。

2.1 执照申请经营者需要向海事机构申请执照,提交相关资料和证件,如执照申请表、企业法人证明、船舶运营业绩证明等。

海事机构将对这些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核查。

2.2 执照发放经过审查和核查后,海事机构将发放执照给符合要求的经营者。

执照是经营船舶的凭证,经营者必须合法持有执照方可进行相关运营活动。

三、规定的重要性海事机构船舶登记和执照管理规定的重要性与船舶安全、航运业发展密切相关。

3.1 提升船舶安全船舶登记和执照管理规定确保了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性和船舶技术的合规性。

通过透明和规范的登记程序,在运营过程中可以减少船舶的非法操作和所有权纠纷,提升船舶的安全性。

3.2 保障航运业健康发展船舶登记和执照管理规定对经营者的资质和运营记录进行了审核,有助于筛选出具备合法资质和良好经营记录的经营者。

“船舶登记和船旗”,即基础又重要的航运知识。

“船舶登记和船旗”,即基础又重要的航运知识。

“船舶登记和船旗”,即基础又重要的航运知识。

船舶的国籍船舶登记(ship registration) 一词通常用来确定船舶的国家特征,其含义为将船舶登记在一国的公开记录中。

船舶在一国进行了登记后即被视为拥有该国国籍。

在实践中,“登记”,“国籍”,“船旗”以及“证书”等经常是作为关联词使用。

[1] 船旗 (ship flag) 是船舶所悬挂的旗子,即船舶注册地所在国的国旗。

船旗是船舶国籍的标识,只有按照一国规定完成登记程序的船舶才有权悬挂该国国旗。

船舶航行只能悬挂一国国旗,并只受该国的专属管辖。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2]船舶航行应仅悬挂一国的旗帜,而且除国际条约或本公约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在公海上应受该国的专属管辖。

除所有权确实转移或变更登记的情形外,船舶在航程中或在停泊港内不得更换其旗帜。

国际法并没有关于船舶悬挂一国国旗权利的规定,但国际法要求各个国家通过国内法规定要求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应当满足的条件,例如1958年在日内瓦通过的《公海公约》(Convention on the High Seas, 1958)[3] 就规定了每个国家应当确定允许船舶拥有该国国籍的条件,船舶在该国领土登记的条件,以及船舶享有悬挂该国国旗权利的条件。

[4]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此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5]每个国家应确定对船舶给予国籍、船舶在其领土内登记及船舶悬挂该国旗帜的权利的条件......船舶的船旗会对船舶的登记、管理乃至经营和营运都会产生影响,例如在战争期间悬挂交战国国旗的船舶之间的交易是非法的;即使是在和平时期,如果一国或联合国对某一国家进行制裁,与被制裁国家进行航运交易的船舶就有可能构成对国旗国法律的违反,例如悬挂以色列国旗的船舶是无法挂靠阿拉伯国家港口的。

在船舶融资中,船旗也是银行应当考虑的因素之一。

论船舶登记制度

论船舶登记制度

论船舶登记制度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论我国船舶登记制度龙营华汪金锋船舶登记是指船舶登记机关根据船舶所有人申请,为确认船名、船舶所有权和船舶国籍,依法定程序,对船舶进行登记注册的行为。

船舶登记包括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国籍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以及变更和注销登记等。

为了加强对船舶的监督管理,确定船籍港,确认船舶的所有权和航行权,保障有关船舶各方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各国都制定了本国船舶的登记制度。

船舶登记制度及条件因国而异,有严格登记制度、开放登记制度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半开放登记制度等。

所谓严格登记制度就是对前来登记的船舶要求(船舶所有成份、船员、船舶建造地等)较高,诸如船舶的资本比例、船员配额等均有严格的限制。

而开放登记制度则是对来登记的船舶要求宽松,一般不加条件限制。

我国目前实行的船舶登记制度当属严格登记制度。

我国现行的船舶登记规定主要是1994年6月2日经国务院令第155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交通部海事局颁布的有关船舶登记的规范性文件。

《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将近10年。

该《条例》的实施,加强了国家对船舶的源头管理,保障了船舶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条例》,船舶通过登记,获得法定的船名、船籍港和中国国籍,从而获得航行权,享受中国一切航行经营便利优惠政策,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根据该《条例》,船舶通过登记,确认所有人对其的物权,从而使所有人获得对其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该《条例》,船舶通过登记,确认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从而保护抵押租赁各方的合法权益。

下面,笔者根据近几年来对船舶登记进行审核的实践,谈一谈在船舶登记中如何正确实施该《条例》。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船舶登记制度的概念和分类

船舶登记制度的概念和分类
1948年12月,利比里亚政府颁布了利比里亚海运 法,明确了方便旗制度,并广受欢迎。此后,哥斯达 黎加(1953年-1960年)、黎巴嫩(1960年起)、索马里 (1968年起)一度都成为开放登记国,却由于战乱等原
因,未能继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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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制度的概念和分类
第三节 世界上主要的开放登记国
第一,船舶所有人的国籍或本国资本所占的比例;
第二,使用船员的国籍。
开放登记国(Open Register)是指对上述两 个方面不作任何限制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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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制度的概念和分类
第一节 船舶登记制度与国籍
三、船舶登记的有关国际公约
1、《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 2、《1992年联合国海洋公约》 3、《1986年联合国船舶登记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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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制度的概念和分类
第三节 世界上主要的开放登记国
四、主要开放登记国巴拿马
(三)收费标准(见表-2)
(四)船员配备条件
巴拿马船舶配备人员的10%必须是巴拿马国民,
但在雇用船员的港口如果不能达到该比例,可取消本 规定。同时,高级船员也可不必是巴拿马人。
(五)船龄
对于船龄没有限定,但应满足最低标准,超过20年 的船舶需要特殊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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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制度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船舶开放登记制度
二、船舶开放登记的特点
(1)允许登记的船舶由非登记国的公民所有和管理。
(2)船舶登记手续简便,一般在驻外领事级的机构即可 办理。
(3)只收登记费和年度费用,征税较低。
(4)准许船舶自由配备外国籍船员。
(5)船旗国无权控制船公司,对登记船舶实施松散的或
• 用技术条件放宽吸引或限制排斥外国船登记

船舶所有权与登记法律规定

船舶所有权与登记法律规定
刑事责任
严重违反船舶登记制度,如伪造、 变造船舶证书等行为,可能构成犯 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争议解决途径和程序
协商
当船舶所有权发生争议时,当事 人首先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01
调解
02 若协商无果,当事人可以向海事 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仲裁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或
者在争议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的
03
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管
政府应加强对船舶登记信息的公开和监管,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维护市场秩序。
推动国际合作
政府应积极参与国际航运组织和相关国家的合作,推动国际船舶登记 制度的统一和标准化,为跨国船舶交易和运营提供便利。
谢谢您的聆听
THANKS
强化信息公开
为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平竞争,未来船舶登记信 息将更加公开和透明,便于各方查询和了解。
3
国际合作与统一标准
为消除跨国船舶交易的法律障碍,各国将加强国 际合作,推动船舶登记制度的统一和标准化。
政策建议和完善方向
优化登记流程
建议政府部门优化船舶所有权登记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 ,提高登记效率。
未登记船舶所有权风险
所有权争议
未登记的船舶所有权可能存在争议,无法 有效证明所有权的归属。
无法对抗第三人
未登记的船舶所有权无法对抗善意的第三 人,可能导致所有权被侵犯。
交易风险
未登记的船舶在交易时可能存在风险,买 方可能因不了解所有权状况而遭受损失。
登记与船舶优先权关系
优先权产生
登记是船舶优先权产生的前提条件, 只有经过登记的船舶才能享有优先权 。
船舶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 排他性和对世性,除法律另有规 定外,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 犯。

浅析欧洲典型国家国际船舶登记制度

浅析欧洲典型国家国际船舶登记制度

船籍 登记制度) 的基础上, 面向本国船东 保 与运 营 安 全 、 海事交通服务 ( 船 舶 船
( 2 ) 第 二船 籍登 记 制度 属于 自愿 『 生
新设 的与方 便 旗 制度 类似 的另一种 船 籍 旗 的管 理 、 船 员适 任证 书 的发 放 等 ) 、 水 质的登记 , 并且只对 国际航 行船舶 适用 , 登记 制度 。各国 的第 二船 籍 登记 制 度 具 文、 气 象、 冰 况 的信 发 布等 等 。 对 于 沿海 运 输 及 内航 船 舶 该 登 记 制 度
2 . 3 德 国船 舶登 记 的相关
政 策 ( 须 在 欧 盟 法律 框 架 下工 作 。 德 国
的海事管理部门是受其交通、 建 筑和都
市事 务部管 辖的, 在 海运 、 海事分 部门 中, 所有 的工作任 务 被 划 分为政 策制 定和 实
登记制度的优势在于: 减
体实施 各不相同, 但通常都提 供诸多优
( 2 ) 德 国地 方 法 院 的 船 舶 登 记 职 不适 用 。 德 国登 记 的船 舶 申请 悬 挂 外 国
惠政 策, 如允 许船 公 司雇用 外籍 船 员, 或 能 。 德 国 的船 舶 登记 是 由各地 方 法 院 作 旗 , 经批 准后 原德 国旗 中止 、 悬挂 外 国旗 在税 收 方面 可 享受 类 似方便 旗 船 的优 惠 为财 产 来 进行 登 记 , 船 舶登 记 业 务 是 独 2 年, 到期后可继续延长2 年, 延长次数无 等等, 并 与传 统船 舶 登记 制度 并 行。
1 . 概 述
局( B S H) 的管 理职 能 。 B S H属于 德 国联 在德 国沿海的各州航 行 的船 舶 , 属于强制
国 际船 舶 登 记 制度 ( I S P , . ) , 又 称 为 邦 交通 、 建 设 与城 市发 展部 , 是德 国联 邦 性登记制度。 由沿海各州法院实施的登记 第 二船 籍 登记 制度 , 是指 一 个 国 家在 不 政 府 中提 供 海 事服 务 的 主要 部 门 , 其 管 制度; 要求必须登记船舶所有权是德国, 改变 原 有传统 的严格 船 舶 登记 制度 ( 第一 理职 责包 括 : 海洋环 保的监 控 、 船 舶 的安 并且需要 完成 船舶 作为资产 的登 记。

第四章-船舶检验和登记管理

第四章-船舶检验和登记管理

第一节、船舶检验概述
1.法定检验
对船舶的结构、稳性、主辅机、救生消防设备、防污 设备及载重线等进行的强制性的监督和检验。 船舶和设备有检验和发证要求的公约主要包括: SOLAS公约、国际载重线公约、国际吨位丈量公约 MARPL73/78、防污底公约 、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 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 法定检验的主要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 上设施检验条例》(交通部109号令-1993.2.14)
取消船级 1.凡经CCS批准入级的船舶,如遇有下列情况,CCS可取消其船级: (1)根据船东的要求; (2)船级已暂停达到6个月,船东仍未申请恢复船级的检验,对于非营 运的船舶,可同意更长时间的船级暂停而不被取消; (3)船舶超出船级附加标志中规定的限制以及批准的其他附加条件进行 营运; (4)船舶的船体、轮机设备包括电气设备遭受重大损坏或发生其他情况 经确认已无法继续营运,如沉没、拆船等; (5)未按时交纳检验费。 2.凡经CCS批准入级的船舶,当其被船旗国政府取消注册,则其船级自 动取消。
二、船舶法定检验类型
5.船底外部检验 货船构造安全证书所要求的特有的检查。 时间间隔因船舶类型而异: 客船、高速船每年1次; 货船5年内至少2次,且2次间间隔不超过3年,其中1 次在换证检验时进行。 6.附加检验 附加检验也称临时检验。 根据《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有下列情况须进 行附加检验。(P60)
第一节、船舶检验概述
• 1996年7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中国船级社出任国际船级社协会理 事会主席,被誉为中国海事界的一大盛事。1998年底,按照国务院水 监体制改革的部署,中国船检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中国船级社与船 舶检验局实行了“局社、政事”分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 (交通部船舶检验局)与中国船级社在局社合一体制时所属的国内、 外船舶检验机构,在实行局社分开后,均作为中国船级社所属的机构, 名称都相应改冠以“中国船级社”,如“中国船级社XX分社”或“中 国船级社XX办事处”等,不再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XX船舶检验局”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XX检验处”等的名称。为保证工作的 连续性,目前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中国船级社)所属的机 构可以暂时继续使用原名称,待新的名称正式启用后(届时另行通 知),一律不再使用原名称。

船舶登记制度(3)

船舶登记制度(3)

船舶登记制度(3)船舶登记制度(二)综合各国设立离岸船舶登一记处的海外岛屿,在地理位置上远离本土,在政策法规上相对独立,利于新制度的实施,而海南显然缺乏这样的条件。

相对来说香港可能在这方面更具优势,无论是地理环境、政策法规、还是金融税收方面都很有吸引力。

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考虑在香港设立代办处,加强信息的交流互换,促使双方在吸引船舶回国登记方面进行合作。

2.特别对我国的启示特别与离岸一样,目的都是为了通过原有的船舶登记方式进行调整,吸引船舶回国登一记,改变本国船舶外流的状况。

但二者做法不同,离岸登记制度是通过在本土以外的属地设立登记处来实现的;而特别则是在本土内部设立特别登记处,主要是针对本国从事国际航运船舶,并实施一套新的船舶登一记制度。

目前国际上在本国内设立特别船舶登一记制度的国家主要有:挪威、月一麦、德国、卢森堡、瑞典、巴西等。

其中挪威是第一个在其国家实行特别的国家,1987年6月12日通过的《挪威国际船舶登一记制度》规定了挪威实行国际船舶登一记制度,在船舶种类、船舶的人员配备、税金的额度等方面做出了与传统登记制度不同的特别规定,这使得挪威国内形成了国际与传统的并存的局面。

存目前采用在国内没立特别登记处做法的国家中,挪威算是最为成功的一个,对我目的都是为了吸引本国船舶回国登记。

国际能否解决各国船舶外流的局面呢?以挪威为例:挪威为改变本国船舶外流的状况,最早在国内设立特别登记处,实行国际船舶登一记制度,经过不断完善发展,是普遍被认为实施效果较好的国家。

但实际情况如何呢?根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的有关数据,挪威在实行第二后,悬挂方便旗的船舶由1997年的2078万载重吨上升至2017年的2642万载重吨,而悬挂方便旗的船舶所占比例从1997年的42.5%上升至2017年的65%;方便旗船比例的上升就意味着悬挂本国旗船的比例在下降,在1997年至2017年这13年间,悬挂挪威旗的船舶1813万载重吨降至1410万载重吨,降幅明显。

航务事业单位的船舶登记与船舶所有权管理

航务事业单位的船舶登记与船舶所有权管理

航务事业单位的船舶登记与船舶所有权管理航务事业单位是指从事航运服务的国家机构或企事业单位。

船舶登记是船舶管理中的重要环节,而船舶所有权管理又是船舶登记的核心内容之一。

本文将重点探讨航务事业单位在船舶登记和船舶所有权管理方面的重要性、管理制度以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船舶登记的重要性船舶登记是航务事业单位对船舶进行身份认证和管理的手段之一。

船舶登记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法性认证:船舶登记使航务事业单位能够确认船舶的合法所有权,避免因船舶所有权争议引发的纠纷。

同时,船舶登记也能提供船舶在航运服务中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

2. 安全监管:船舶登记对于船舶的安全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登记,船舶的基本信息、技术状况等都能够被准确记录和管理,航务事业单位能够及时了解船舶的安全状况,提前预防和解决潜在的安全问题。

3. 经济管理:船舶登记为航务事业单位提供了对船舶的经济管理能力。

通过登记,航务事业单位能够了解船舶的使用情况、经营业绩等,从而进行合理的资源配置和经济决策。

二、船舶登记管理制度船舶登记管理制度是航务事业单位进行船舶登记的基础。

以下是船舶登记管理制度的一般要求和程序:1. 登记要求:航务事业单位应要求申请人提交详细的船舶信息,包括船舶所有权证明、建造及技术资料等。

同时,航务事业单位还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件和证明材料,以确保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性。

2. 登记程序:船舶登记的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审批和登记三个环节。

申请人需要填写相应的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所需的相关材料。

航务事业单位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申请进行登记。

3. 登记文件:登记完成后,航务事业单位会向船舶所有人发放船舶登记证书。

该证书包含船舶的基本信息、所有权人信息等重要内容,具有法律效力。

三、船舶所有权管理的注意事项在船舶登记和管理过程中,船舶所有权管理是需要重点注意的方面。

以下是一些应注意的问题:1. 所有权证明:船舶所有人应保留良好的船舶所有权证明文件,以备不时之需。

试论我国国际船舶登记制度

试论我国国际船舶登记制度

试论我国国际船舶登记制度作者:骆晓峰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7期摘要:本文结合航运市场的相关动态,分析我国国际船舶登记的相关问题。

全文分成以下几个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船舶登记制度的现状,紧接着重点论述了我国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发展及局限,最后对推进我国国际船舶登记提出了几点建议,包括减少登记时间、有条件放开船级社入级限制以及改革船龄限制规定等,以此起到进一步吸引我国船舶回籍之目的。

关键词:航运;国际船舶;登记中图分类号:D996.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213-01作者简介:骆晓峰,男,上海海事大学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海商法。

船舶登记是船舶管理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内容,是赋予船舶以国籍的一种行为。

纵观各国船舶登记制度,无外乎有三种:封闭登记制度、开放登记制度以及介于封闭与开放之间的半开放登记制度。

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是半开放登记制度中的一种类型,即在本国境内开设专门针对本国国际航行船舶的登记机构,执行本国的船舶登记法律。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国际船舶登记的相关问题。

一、我国船舶登记制度的现状根据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每年公布的《海运评论》中记载的我国船舶运力情况,从船舶艘数来看,2010年至2014年,本国旗的数量逐年增加。

在2010年至2012年间,外国旗的数量处于逐年缓慢减少的状态,表明交通运输部“中资国际航运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一些效果,不过,从2012年起,外国旗的数量又大幅度的攀升,尽管2014年小幅回落,但数量依旧非常巨大。

二、我国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发展及局限我国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发展有两个标志,一为“上海洋山模式”,标志着保税船舶登记制度的诞生,二为“天津东疆模式”,标志着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第一次创新。

但是在一些其它方面与域外登记地相比仍有不少差距,这是我国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局限。

在船舶登记方面,新加坡和中国香港比中国大陆的注册条件更加宽松,简而言之,中国和新加坡、中国香港有几大差距:(一)在船龄方面,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对船龄不做限制,而中国大陆方面,尽管天津东疆模式和上海试点方案对船龄要求放宽了两年,但与域外等级地相比,对船龄的限制还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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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船舶登记制度与国籍 船舶登记制度与国籍
三、船舶登记的有关国际公约 船舶登记的有关国际公约
1、《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 2、《1992年联合国海洋公约》 3、《1986年联合国船舶登记公约》 阐述了登记的意义,规定了登记的条件、 权力和义务。 但是,由于“真正的联系”的确切含义, 条件的统一有困难,约束力不强。
二、船舶登记的分类 船舶登记的分类 1、分类 分类 船舶登记自从1660年英国起源以来,各国 船公司在漫长的管理和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多 种船舶登记类型。主要有如下几种分类方式: (1)按照登记船舶的权力划分,可以分为船舶所 有权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及光船租赁登记。 (2)按照登记目的划分,可以分为取得登记、变 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3)按照登记的有效期划分,可分为通常登记和 临时登记。
以上17家近10年来的船舶吨位见表-1。
第三节 世界上主要的开放登记国
四、主要开放登记国巴拿马 巴拿马是世界上最早、最大的开放登记国家。 据1997年6月统计,巴拿马登记的船舶总量为 4884艘、7958.1万总吨,占世界第一位。 (一) 船舶所有的条件 船舶所有人可以是本国公民、外国人、外国 或本国公司、合资公司及其他法人。在巴拿马 登记的船舶无远洋与沿海之分。对船舶所有人 唯一的限制是,船舶所有人必须在巴拿马任命 代表自己利益的律师或法律事务所。
第二节 船舶开放登记制度 船舶开放登记制度
三、船舶实行开放登记的目的
1、船东到开放登记国登记主要出于两方面考虑: 二是企图利用开放登记国提供的有利因素;如:
(1)宽松的登记条件,手续方便快捷。开放登记国对 船舶所有人国籍无严格规定,外国人所有的船舶也可 登记。 (2)船舶管理松懈。开放登记国一般既无意愿又无能 力对船舶安全和船公司营运进行有效的管理。 (3)船员管理松懈。船东可雇佣外国船员,船员工资 水平、福利待遇较低,同时船员素质也较低。 (4)船舶营运的费收、税收较低。通常开放登记国仅 收取登记费和年费,而无其它税负。
第三节 世界上主要的开放登记国
四、主要开放登记国巴拿马 (二)设立公司的条件
⑴ 在巴拿马设立公司必须有两人以上,以后便可不公布 股东名单; ⑵ 公司的董事至少有3人,董事可以不是股东; ⑶ 对董事的国籍、住所不加限制,但公司需要有代理人, 代理人必须是律师或律师事务所; ⑷ 公司必须设有公司经理、秘书和会计,并由董事任命, 但经理等不必是董事或者股东,也可以由1人兼任3职; ⑸ 经营地不在巴拿马的公司不需维持收支明细账,也可 以不再巴拿马经营,但必须有记录簿。
第三节 世界上主要的开放登记国
二、开放登记的历史
本世纪30—40年代,基本上只有巴拿马、洪都拉 斯两个开放登记国家。1939年世界80万总吨方便旗船 队中,巴拿马登记的有72万总吨,占90%,洪都拉斯 登记的有8万总吨,占10%;1947年世界199万总吨方 便旗船队中,巴拿马籍171万总吨(86%),洪都拉期籍 28万总吨(14%);1948年304万总吨中,巴拿马籍272 万总吨(89.5%),洪都拉斯籍32万总吨(10.5%)。 1948年12月,利比里亚政府颁布了利比里亚海运 法,明确了方便旗制度,并广受欢迎。此后,哥斯达 黎加(1953年-1960年)、黎巴嫩(1960年起)、索马里 (1968年起)一度都成为开放登记国,却由于战乱等原 因,未能继续下去。
船舶登记制度与国籍 第一节 船舶登记制度与国籍
二、船舶登记的分类 船舶登记的分类 1、分类 分类 (4)按船舶登记的条件的宽严可分为
开放登记(Open Registry)制度 封闭登记(Close Registry)制度 这是当前比较常用的分类方法,也是世界 各国主要的两种登记类型。 我国属封闭登记国,执行严格限的制登记 制度。
第三节 世界上主要的开放登记国
四、主要开放登记国巴拿马 (三)收费标准(见表-2)
(四)船员配备条件 巴拿马船舶配备人员的10%必须是巴拿马国民, 但在雇用船员的港口如果不能达到该比例,可取消本 规定。同时,高级船员也可不必是巴拿马人。 (五)船龄 对于船龄没有限定,但应满足最低标准,超过20年 的船舶需要特殊检验。 (六)鼓励政策 1995年生效的巴拿马第36号法律规定,凡在巴拿马 登记3艘以上、总吨位不少于10万吨的任何船舶所有 人,均给予减免50%的船舶登记费的优惠。
一、船舶登记及国籍的意义 船舶登记及国籍的意义
1、船舶登记的概念 船舶登记的概念 船舶登记即对船舶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向 国家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 的文件,经船舶登记机关审查,对符合法定条 件的船舶予以注册、并以国家名义签发相应证 书的法律事实。 船舶登记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以船舶登记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法规等一系列 法律规则的组合,是国家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二节 船舶开放登记制度
三、船舶实行开放登记的目的 2、开放登记国对外国人所有船舶进行开放登记同 样也有利可图:
(1)维持本国海运。这不仅表现在有助于稳定地运输与 本国相关的贸易物资,同时还有可能扩大第三国航线 的运输活动。 (2)确保本国船员的就业。如果增加了本国籍船舶,就 意味着增加本国籍船员的雇佣。 (3)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开放登记所带来的登记费和年 费收入,往往是经济不发达的小国其重要的财政收入 来源。 (4)获取外汇和改善国际收支。 (5)增强国家影响力。悬挂其国旗船舶大量存在,无形 中提高了其国国
三、开放登记国的分类 国际航运联合会(ISF)曾调查17家开放登记 船队的情况,并归纳为4类:
⑴ 主要的开放登记国,共5家:巴拿马、利比里亚、巴 哈马、塞浦路斯和百慕大。 (2) 较重要的开放登记国,共5家:马耳他、圣文森特、 马绍尔群岛、安提瓜-巴布达、瓦努阿图。 ⑶ 历史上的方便旗国家(地区),共4家:新加坡、菲律 宾、香港、洪都拉斯。 ⑷ 次要的开放登记国,共3家:开曼群岛、直布罗陀, 斯里兰卡。
第二节 船舶开放登记制度 船舶开放登记制度
一、船舶开放登记的概念
船 舶 开 放 登 记 , 又 称 方 便 旗 ( Flag Of Convenience)制度,在国际上并无一个统一的定义, 它在实践中一般是指允许外国船东和外国人控制的船 舶在本国登记,井提供对船东较为方便和适宜的登记 要求和条件的一种船舶登记制度。 然而单从外国人控制船舶这一特征来看,不光是 开放登记国有,其他传统的船舶登记国也都允许实际 上由外国人控制的船舶在本国登记。 相反,在实践中要区分某一特定船舶登记制度是 否属于开放登记并非难事,开放登记制度通常具有税 务优惠、对船员无国籍限制、无航行限制、公司法简 单和自治性较强等特征。
船舶开放登记制度
船舶登记制度与国籍 第一节 船舶登记制度与国籍 船舶开放登记的目的、 开放登记的目的 第二节 船舶开放登记的目的、特征和现状 第三节 主要开放登记国及其发展趋势 主要开放登记国及其发展趋势 第四节 开放登记制度对国际航运业的影响 第五节 开放登记制度对中国的影响
第一节 船舶登记制度与国籍 船舶登记制度与国籍
第三节 世界上主要的开放登记国
一、开放登记国 开放登记国一般是没有或很少自己船队的 小国,用低吨税、 小国,用低吨税、低标准与宽松的登记条件吸 引外国船东来登记方便旗船, 引外国船东来登记方便旗船,形成庞大的开放 登记船队,依靠吨税收入, 登记船队,依靠吨税收入,作为国民经济重要 的收入来源。 的收入来源。 最早正式实行开放登记的国家是巴拿马。 最早正式实行开放登记的国家是巴拿马 。 1927年, 巴拿马修正了1916年《商法》,明文 年 巴拿马修正了 年 商法》 规定非居住在该国境内的外国人可以在巴拿马 进行船舶登记或成立公司, 进行船舶登记或成立公司,并将船舶在巴拿马 登记及注册,从而使方便旗制度有了合法地位。 登记及注册,从而使方便旗制度有了合法地位。 后来,洪都拉斯也加入了开放登记国的行列。 后来,洪都拉斯也加入了开放登记国的行列。
第二节 船舶开放登记制度 船舶开放登记制度
二、船舶开放登记的特点 船舶开放登记的特点
(1)允许登记的船舶由非登记国的公民所有和管理。 (2)船舶登记手续简便,一般在驻外领事级的机构即可 办理。 (3)只收登记费和年度费用,征税较低。 (4)准许船舶自由配备外国籍船员。 (5)船旗国无权控制船公司,对登记船舶实施松散的或 有名无实的监督管理;船旗国和船舶所有人之间只存 在象征性关系。 (6)允许登记船舶具有双重国籍,公司法简单,自治性 较强。 (7)不强制实施船旗国的规章制度,无沿海运输限制。 (8)船旗国不需征用任何登记船舶。
船舶登记制度与国籍 第一节 船舶登记制度与国籍
二、船舶登记的分类 船舶登记的分类 2、船舶登记的条件 是指被登记的船舶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由于各国采取的航运政策不同,对国籍登记所 规定的条件也不同。这种差异首先表现在对以 下两个方面的限制: 第一,船舶所有人的国籍或本国资本所占的比例; 第二,使用船员的国籍。 开放登记国(Open Register)是指对上述两 个方面不作任何限制的国家。
第一节 船舶登记制度与国籍 船舶登记制度与国籍
一、船舶登记及国籍的意义 船舶登记及国籍的意义 4、船舶国籍的概念 是一种属于登记国的法律特征,是船舶 的外部象征和标志。 5、概念之间的关系 船舶登记与国籍、国旗是手段、过程 与结果的关系,是等同的概念。
船舶登记制度与国籍 第一节 船舶登记制度与国籍
第十章 研讨题
10-1、船舶登记制度的概念和分类,当今世 界上有哪些船舶登记制度? 10-2、船舶开放登记制度主要沿革和发展趋 势是什么? 10-3、船舶开放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征 是什么? 10-4、中国船舶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征 是什么?应如何借鉴其它船舶登记制度的 合理成分进行改革?
第十章
第二节 船舶开放登记制度 船舶开放登记制度
三、船舶实行开放登记的目的(起因) 船舶实行开放登记的目的(起因) 船舶实行开放登记的目的
开放登记的目的可以从船舶所有人和开放登记国 (船旗国)两个方面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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