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论文:新侵权责任法视野下的网络隐私权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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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侵权责任法》探讨网络新闻侵权问题

结合《侵权责任法》探讨网络新闻侵权问题

结合《侵权责任法》探讨网络新闻侵权问题杨树网络新闻业经过十年蓬勃快速发展已初具规模,作为一种重要的新闻传播方式,网络新闻极大的丰富了人们的文化生活,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然而,网络新闻业在发展的同时也隐藏着危机,现实中网络新闻侵权事件层出不穷,网络新闻的法制化建设已成为社会焦点问题。

本文将透过法律视角,结合最新颁布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探讨网络新闻侵权问题,以期促进网络新闻业的发展。

一、现实案例引发的思考作为新科技革命标志之一,互联网地应用与推广,革新了全人类的生产与生活方式。

在拥有着世界最多网民数量的中国,被誉为“第四媒体”的互联网也逐渐渗透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充斥了社会的各个角落:而依托简便、快捷、高效互联网的网络新闻,也伴随着即时化、个性化、交互化和多媒体化的传播特点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网络新闻这一全新传播途径,在给传统传播方式带来巨大冲击的同时,也促进了新闻资讯地高速流转,加强了媒体与受众地相互交流。

然而,网络新闻业的飞速发展也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让我们来看两则案例:案例一2002年2月9日,新浪网发表《去年状告汽车春运票价上涨的律师因违法进看守所》-文。

文章以“借款不还,名律师做了被告”、“判决不履行.名律师成了被执行人”、“股权汇款房子,名律师申报全都造假”等为小标题,对李劲松“违法进看守所”的过程进行了详细描述。

李劲松看到这篇报道后,认为该报道有十三条内容与事实不符,于是愤然起诉,要求新浪互联公司在新浪网首页登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一次性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新浪互联公司却觉得冤枉,在法庭答辩中表示,上述文章曾于2002年2月初在《据人民网》上刊登。

根据该公司的合作伙伴《据人民网》所提供的信息,新浪网于2002年2月9日转载刊登了上文。

新浪网持有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有权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综合性互联网站,新浪转载新闻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责任论文

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责任论文

侵权责任法中的网络侵权责任探析摘要:随着网络发展,网络侵权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侵权责任法》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侵权的网络用户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文针对网络侵权责任,从网络服务提供者、受害人及侵权网络用户的身份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网络侵权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随着网络文化的日益发展,网络与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紧密,随之而来的网络侵权问题也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之一。

2010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这对今后的法律适用及司法实践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两部分内容:一是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二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本条款虽然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但该条款规定过于笼统,在操作上极易出现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这一条款加以理解和解释。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界定所谓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网络信息交流和交易活动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的第三方主体,它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空间提供者、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传输通道服务提供者等媒介双方当事人的主体。

一般来说,网络服务提供者既不参与信息交流,不对有关交流双方之间的信息内容进行事前筛选,也不选择信息的接收方。

简言之,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信息交流和电子交易中处于消极中立地位,不对双方当事人的信息和交易进行人为干预的中立第三方主体。

二、受害人及侵权网络用户身份的界定在认定网络侵权时,如果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以真实的人物身份、真实的经历、真实姓名进行描写,并且网络用户以自己真实姓名署名的,将很容易确定侵权受害人和侵权行为人。

但是基于网络的虚拟性以及网络用户的匿名性,如果不能认定网络文章所写之人为现实生活中的确定的人,则不能判定侵权成立;若不能认定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则不能确定直接侵权行为人。

网络侵权责任毕业论文

网络侵权责任毕业论文

网络侵权责任毕业论文浅析网络侵权责任【摘要】如果没有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我们很难想象自己能够足不出户而广知天下要闻,更难以体会在信息网络里畅快交流的乐趣。

也正是由于网络的存在,从2005年被称为国内“第一大网络侵权案”的“龙腾传世”网络侵权案浮出水面,越来越多的网络侵权案件让我们清醒地意识到网络在给予了我们方便和快捷的同时, 民事主体的财产、精神等众多权益也随之受到来自网上形形色色的侵害并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因此,对于网络侵权责任有必要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予以深入的探析。

【Abstract】If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is not very difficult for us to imagine being able to remain within doors and widely known the world news, more difficult to understand in the information network with the joy of sharing. But it is also because of the existence of the network, from 2005 is known as the " first big network infringement of the " dragon " handed down " the network infringement case surfaced, network infringement cases more and more make us aware of network in giving us the convenience and fast and at the same time, the property, the spirit of the numerous civil subj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very hue has been from the Internet infringement and triggered a series of legal problems. Therefore, the network tort liability is necessary to in-depth analysi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ort law.【关键词】网络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责任主体完善建议【Keywords】network、tort、liability for tort、doctrine of liability fixation、subject of legal responsibility、perfecting suggestion引言随着互联网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日常生活对网络的依赖有增无减。

我国网络隐私侵权归责研究

我国网络隐私侵权归责研究

我国网络隐私侵权归责研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隐私侵权问题日益突出,对于网络隐私侵权的归责问题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焦点。

我国在网络隐私保护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在不断完善,但是在网络隐私侵权的归责问题上依然存在一些争议和困惑。

本文将对我国网络隐私侵权归责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网络隐私侵权的基本情况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个人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变得日益便捷。

网络隐私也因此而备受威胁。

网络上的个人信息可能会被不法分子非法获取和利用,从而造成个人权益的损害。

网络隐私侵权主要包括以下形式:一是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使用;二是个人隐私被侵犯,比如通过偷拍、监控等手段获取个人隐私照片或视频;三是网络欺诈、网络敲诈等方式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这些不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了严重伤害。

二、我国网络隐私保护的现状我国在网络隐私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些法律都对网络隐私保护有明确规定。

中国最高法院也于2018 年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网络信息若能够证实是公开的、来源可查并可以凭此证明,可以成为合法证据。

这表明中国司法实践对于网络信息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进行了保障。

我国还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该法旨在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

这些法律和制度的出台为网络隐私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得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得到了有效的打击和制约。

我国网络隐私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法律的监管还不够到位,一些不法分子存在漏洞可乘。

二是网络平台对于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和管理仍存在较大隐患。

三是个人信息的泄露门槛还不够高,导致网络隐私泄露的频率和严重程度不断升高。

四是网络隐私侵权的归责问题也不够清晰,争议较多。

网络隐私侵权的归责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于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认定和界定;二是对于侵权行为的归责和追责。

网络平台隐私保护责任研究-法学-毕业论文

网络平台隐私保护责任研究-法学-毕业论文

网络平台隐私保护责任研究【摘要】研究的基本内容围绕着网络平台侵权后的法律保护展开,讨论网络平台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的主要行为,然后对网络平台的隐私保护义务进行研究,以发现网络平台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最后,结合相关的法律案例,完善我国网络平台的法律规制。

本文中对于网络平台的侵权行为主要有三个侧重点:个人信息的不当获取、个人信息的不当利用、对于侵权行为未及时监管和撤销三种行为。

针对这三种侵权行为衍生出网络平台的隐私保护义务有信息收集、侵权监管、保护和合理使用用户信息、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等。

在另一方面,针对所提出的问题,在这次研究中,经过查阅大量文献后,我们制定了符合我国国情的解决矛盾点的方法,例如:成立2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自律组织、成立网络隐私保护达标认证机构等。

【关键词】网络平台,隐私保护,网络侵权,民事责任Research on the responsibility of privacy protection of network platform【Abstract】 The basic content of the research is about the legal protection after the infringement of the networkplatform, discussing the main behavior of the infringement of the privacy of the network platform, and thenstudying the privacy protection obligation of the network platform, in order to find out the problems of the legalresponsibility of the infringement of the privacy of the network platform. Finally, combined with the relevantlegal cases, improve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our network platform.In this paper, there are three main focuses on the infringement of network platform: improper access to personalinformation, improper us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failure to timely supervise and revoke the infringement. Theobligations of privacy protection derived from these three kinds of infringement include information collection,infringement supervision, protection and reasonable use of user information, information network securitymanagement, etc.On the other hand, in view of the problems raised, in this study, after consulting a large number of documents, wehave formulated solutions to the contradictions in line with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such as the establishmentof a self-discipline organiza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online privacy, the establishment of acertification body for the compliance of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etc.【Key Words】 network platform,privacy protection,network infringement,civil liability目录前言一、网络平台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一)个人信息的不当获取(二)个人信息的不当利用(三)对于侵权行为未及时监管和撤销二、网络平台的隐私保护义务(一)信息收集(二)侵权监管(三)保护和合理使用用户信息(四)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三、网络平台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一)网络环境中侵犯隐私权的归责原则(二)网络环境中侵犯隐私权的侵权责任(三)网络环境中侵犯隐私权的责任构成条件1. 侵犯网络隐私权的主观过错2. 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3. 网络隐私权被侵害的损害事实4. 网络平台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完善我国网络平台的法律规制(一)制定网络隐私权专门保护法31. 明确隐私权的法律地位2. 明确个人言论与平台规范间的责任分配(二)明确网络侵权在侵权法中的条文延伸1. 成立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自律组织2. 成立网络隐私保护达标认证机构结语参考文献致谢前言随着网络的发达和自媒体行业的兴起,微博、微信、抖音等网络平台的用户逐渐增多,从艳照门事件到人肉搜索事件,都让我们见识到了隐私泄露的可怕。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你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以下是店铺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相关论文。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全文如下:就目前世界范围内科学技术的不断向前发展,在全球性信息媒体技术以及信息传输方面互联网所起到的作用越来越无法取代,人们生活、学习、工作以及其他所有方面几乎都离不开网络,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已经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无法分开。

而从法律权利义务内容上来说,很多传统意义上的权利内容在网络时代被赋予了全新的内容和特征体现,在针对人们网络权利的保护方面,传统意义上的权利维护已经无法更好的满足新环境下所提出的新要求,就人们的隐私权而言,网络时代由于信息传播速度比现实社会要快得多,肆意的侵权信息以及侵权言论在几秒钟的时间就传遍世界的每个角度,这对于人们隐私权侵犯的严重程度不言而喻,因此讨论网络环境下所形成的全新网络隐私权在民法范畴内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网络隐私权相关理论概述网络环境下所形成的隐私权和传统隐私权有一定的相似性,同时也具备一定的不同,而如何更好的对网络隐私权实现深层次的了解,实现对其权利的保护,首先必须要明确网络隐私权所包含的内容:首先是知悉权。

知悉权是网络隐私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建立在网络隐私存在的基础上而形成的,具体而言就是隐私权拥有者有权知悉使用该个人信息的目的、用途以及主体性质等多方面的内容,有权依靠正常的手段了解对其信息进行使用的具体情况。

简单而言就是有权知道谁要用其自身的个人信息,用这些信息的目的是为了什么,使用信息的具体内容和范围,还有使用形式等等。

论《侵权责任法》下的网络侵权责任

论《侵权责任法》下的网络侵权责任

论《侵权责任法》下的网络侵权责任论《侵权责任法》下的网络侵权责任摘要近几年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网络带给我们方便的同时侵权事件频频发生,《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则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做到网络侵权亦有法可依。

《侵权责任法》中第36条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既有利于依法确定网络服务者的侵权责任,又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网络事业的发展。

但其规定对于大千世界无奇不有的网络世界来说可谓相当之简单,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司法实践,《侵权责任法》有待完善。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责任作者简介:齐协,中央民族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272-04Internet 、Blog、 E-mail,这些词对我们来讲已经不陌生了,随着计算机通信技术的普遍应用,网络对我们的影响亦日益扩大。

网络带给了我们史无前例的便捷同时也产生了前所未有的麻烦。

经营网站当然是为了盈利,在缺少法律规制的网络界,利用虚假信息欺骗网民,甚至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屡禁不止,网络侵权已经变得普遍。

网络侵权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中,利用网络因过错或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

如近几年被热议的人肉搜索、艳照门、百度文库侵权等,网络侵权事件不胜枚举。

纵观如今网络侵权的种种现象,追究其原因,主要是缺少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

在这个物欲横流、道德底线下滑,言论自由,不惜一切追逐自我的现代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发展经济的同时不能落下了法律跟道德建设。

言论过于自由的背景下导致的网络道德失范,实施侵权行为简单快捷致使网络侵权现象随着社会的发展只会增加而不会减少。

无规矩不成方圆,社会的各个领域都必须有法律法规来进行规制,互联网领域亦是如此。

一、《侵权责任法》中网络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据笔者所知,虽然网络侵权事件越来越多,但与此相关联的立法却很少,当然这是由法律的滞后性所决定的,在网络侵权责任这块笔者接触的最多的就属2006年7月1日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了。

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谈侵权责任法下的网络侵权】

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谈侵权责任法下的网络侵权】

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谈侵权责任法下的网络侵权】摘要:科技是把双刃剑,发展壮大在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其所带给人们前所未有便利的同时,也让人们开始注意到一种新的纠纷的产生:网络侵权。

本文就侵权责任法三十六条对网络侵权的相关规定展开对网络侵权界定、构成要件、特殊性以及该法条中存在的长期存在一些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希望极为达到对在线视频侵权较为全面的认识。

关键词:网络技术侵权责任法侵权认识随着计算机及通讯技术的急遽发展,网络已快速辐射到社会各个领域。

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发生改变空前地改变了人类的畜养、生活与生产方式,为人与人二者之间的交流开拓了一个广阔而贴近空间,给人们的集体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但与此同时,由于网络具有很强的交互性,民事主体的权益也伴生地受到来自网上的形形色色的侵害。

介于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为网路侵权案件中各方责任的承担提供网络了法律依据。

网络侵权,是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党和政府事权益的行为。

我国《侵权责任法》将网络侵权放在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有关规定”中,即网络侵权责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我认为,侵权责任的特殊性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网络侵权行为发生在互联网空间,加害人在网络空间实施的侵权行为主要的民事利益具有特殊性,如:具有抽象人格意义的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具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类型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财产利益,像银行账号、虚拟财产。

二、网络著作权责任具有特殊性,它既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知情权构成侵权,应由自己对被侵权人承担直接责任,也包括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三、刑事法律具有特殊性,数字化技术的应用使网络中长期存在的信息都是由0和1所代表的物理状态组成的离散信号,不存在连续性,对其所作的修改和删除难以发现和鉴别,带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因此网络之中信息的证据能力令人怀疑。

我国网络隐私侵权归责研究

我国网络隐私侵权归责研究

我国网络隐私侵权归责研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隐私侵权问题日益突出,给个人权益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要想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对我国网络隐私侵权归责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本文将从我国网络隐私侵权的现状、法律规定和责任归属等角度展开探讨,希望能够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一些借鉴和启示。

一、我国网络隐私侵权的现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隐私侵权问题日益严重,各种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被非法获取、使用和传播的案例层出不穷。

一些网络平台和应用程序未经用户同意就收集了大量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一些人利用网络手段窃取、泄露他人的隐私信息,从而对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一些组织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公开传播他人的隐私信息,侵犯了被害人的隐私权。

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侵害了个人的隐私权,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甚至危害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以便有效地保护个人的隐私权,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我国,网络隐私侵权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网络隐私侵权的刑事责任,例如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专用通信系统或者通过其他技术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也对网络隐私侵权的民事责任作了详细的规定,明确规定了侵权行为、责任承担、损害赔偿等内容,为网络隐私侵权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这些法律规定对于保护个人隐私权、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法律对于网络隐私侵权的界定比较模糊,对于不同类型的网络隐私侵权行为没有作出明确的细化规定,导致了一些侵权行为难以追究责任。

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网络隐私侵权的界定、认定和责任归属作出详细的规定。

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责任归属是解决网络隐私侵权问题的关键之一。

对于网络隐私侵权的责任归属,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 网络平台或应用程序的责任。

法学视角下的网络侵权责任研究

法学视角下的网络侵权责任研究

法学视角下的网络侵权责任研究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网络侵权问题日益突出,影响着社会的和
谐与稳定。

在这个背景下,法学视角下的网络侵权责任研究显得尤为
重要。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什么是网络侵权。

网络侵权是指在互联网上侵
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侵犯知识产权、侵犯名誉权、
侵犯隐私权等。

在网络空间中,信息的快速传播和共享使得侵权行为
更加隐蔽和便捷,给维护法律秩序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在法学视角下,对网络侵权责任的界定尤为关键。

根据我国相关法
律规定,网络侵权责任通常由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构成。

直接责任指
的是侵权行为人自身直接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也是
侵权行为人本人。

而间接责任则包括连带责任、监督责任和帮助侵权
责任等,指的是侵权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扮演的中介或辅助角色。

另外,对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认定也存在一些争议。

比如,对于互联
网服务提供者来说,其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直是法学界和司法实
践中的热点问题。

一些人认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平台上的
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其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义务对侵权行
为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监管和防范。

而另一些人则认为,互联网服务
提供者只是提供技术支持的中立方,不应当对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在法学视角下研究网络侵权责任,需要考虑到侵权主体
的界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等方面的问题。

只有通过深入研究和探讨,才能更好地保护网络空间中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探析论文.doc

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探析论文.doc

法律法规。

而是要从立法、司法的角度研究怎样才能保护网络用户的信息安全,让人们上网不要有负担,这也是民法领域部门对于网络保护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我国民法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出现的问题中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属于发现较晚的国家,在针对隐私权保护的最初阶段,我国政府对于隐私权的重视不高。

在法律规定上没有专门对于隐私权保护的法规,并且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落后于其他国家。

在网络立法的问题上不够完善,所以对于网络隐私权有关保护立法的法规非常少。

在現在的法律方面也只有一些大范围的规定,例如,不得擅自进入未经允许的计算机中,删去他人计算机的信息;不能在网络上散发恶意消息对他人进行攻击;不得盗用他人的账号发送信息,侵犯他人的隐私权等等。

但是关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却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出现。

从这个方面我们可以知道,我国有关的法律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人应该有的权力看待。

在法律上有很大的局限性,一般有关隐私权的问题都是通过名誉权来维护的。

这些情况都表现出了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措施是很薄弱的,在规定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上还能有更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目前我国的民法在网络隐私权保护这一方面没有得到法律的统一性,即便是有一些网络隐私权相关的规定,但是也不够详细。

但是网络隐私权也是公民的权力,它应该是作为一项基本的人事权力而受到政府的重视。

可是在我国民事法律中却没有这一类的规定制度出现,使得政府有关部门对于一些在网络上受到隐私侵犯的案件处理不周,公民的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让一些侵犯他人隐私的人逍遥法外。

因此,我们要加快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明确网络隐私权的重要性和法律责任。

民事问题主要是依靠司法手段来保护的,在国家政务中立法与司法又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在现代社会的民事问题中,要处理网络隐私权的案件是站在司法的角度借助于名誉权来进行的。

但是从实际的问题出发,我们能够发现,侵犯名誉权与侵犯隐私权在性质上还是有很大的不同。

比如,对于名誉权的侵犯主要还是依靠主观性来判断,如果一个陌生人侵犯了你的名誉权,那么他人对于这个人的评价就会不好,并且被侵犯人愿意的话,就不会算作侵权行为看待。

侵权责任视角下的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探究

侵权责任视角下的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探究

侵权责任视角下的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探究个人信息安全是指个人的身份信息、财产信息、健康信息等个人隐私信息在传输、存储和处理过程中受到有效保护,不受非法获取、使用、泄露以及被滥用的侵害。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个人信息的泄露可以导致个人财产损失,甚至引发身份被冒用等严重后果。

针对个人信息安全,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

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传输等环节都进行了详细规定,并赋予了相关机构和个人一定的保护义务。

从侵权责任的角度来看,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主体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

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主体包括个人信息的处理者和个人信息的收集者。

个人信息的处理者指的是在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具有决定权和实际控制权的机构和个人;个人信息的收集者指的是搜集个人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主体应当采取技术、管理等必要措施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避免个人信息的泄露、损毁、毁损或者被非法获取、使用、传输等。

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主体有义务履行告知义务。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的处理者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应当事先告知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和方式,并经个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理。

个人信息的收集者应当在收集个人信息时进行如实告知,明确告知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主体有义务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

如果个人信息的处理者或者收集者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损毁、毁损、被非法获取、使用、传输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个人信息的泄露或被滥用会给个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因此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个人的损失,并采取措施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理解与解释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理解与解释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理解与解释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侵权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护网络用户的权益,我国法律体系中适用了《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针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责任及其赔偿方式,为网络侵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进行理解与解释。

首先,网络侵权的主体是以信息为载体的行为主体,如个人、企事业单位等。

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只要其实施了侵权行为,即便是通过网络进行,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意味着网络侵权行为并不因其侵权媒介的特殊性而豁免法律责任。

其次,网络侵权的性质多样。

网络侵权行为不仅包括传统的侵权形式如诽谤、侵犯名誉权等,还包括商业广告、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侵权等。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网络侵权的性质多样,既有侵犯隐私权的个人恶意行为,也有商业盗取竞争对手商业机密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对不同类型的网络侵权行为都进行了明确的罪责规定,为网络侵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三,网络侵权责任的判定与证明。

由于网络通信的特殊性,网络侵权责任的判定及其证据收集具有一定的困难。

《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合理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对用户实施网络侵权行为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未采取措施直接过滤、删除侵权信息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被侵权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司存储的记录、第三方取证等手段证明网络侵权的事实。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最后,网络侵权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网络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损失的,侵权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的方式包括经济赔偿、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等方式。

特别是在侵犯知识产权的网络侵权行为中,法院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追加恶意损害赔偿金,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

侵权责任法下的网络侵权问题探讨

侵权责任法下的网络侵权问题探讨

侵权责任法下的网络侵权问题探讨网络侵权是指在互联网上,一方的行为违反了另一方的知识产权、个人信息权、商业信誉等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后果。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侵权问题也越来越严重。

因此,为了维护互联网的良性发展,侵权责任法被引入网络领域。

1. 网络侵权的类型在互联网上,常见的侵权行为包括:网上盗版、网络抄袭、伪造网站、传播虚假信息、网络诽谤等。

其中,网上盗版是最为严重的侵权行为之一。

盗版侵权是指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他人的著作权作品、软件等以任何形式在网络上复制、传播、下载等行为。

这种侵权行为已经对知识产权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因此政府和社会各界都开始了打击盗版的行动。

2. 侵权责任法及其规定随着网络侵权问题的日益严重,侵权责任法对网络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以盗版侵权为例,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等方式将作品以非网络方式传播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赔偿可以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两种形式。

另外,如果严重侵权,还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

3. 网络侵权问题的解决针对网络侵权问题,我们需要采取多种手段来处理。

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规范网络侵权行为。

其次,加强对网络侵权行为的监管,加大惩罚力度,提高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第三,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宣传,提高社会群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最后,发展合法的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

总之,侵权责任法对网络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只有加强社会各界的协作,采取多种手段才能建设一个良好的网络生态环境。

我们需要积极呼吁公众参与到网络侵权问题的处理中,坚决打击各种形式的网络侵权行为,为维护互联网的健康发展而努力。

解读《侵权责任法》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解读《侵权责任法》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解读《 侵权责任法》 西北政 法 大 学 7 1 0 0 7 7 )
摘 要: Y g阶段我 国已步入信 息化 时代 , 互联 网成 为人们 生产生活必不可 少的工具 , 人 们通过 互联 网进行 言论 自由发表和信 息传 输 。在高度开放 的互联 网环境 中, 网络 隐私权保 护与 网络 言论 自由开放 出现 冲突, 其保护超 出法律规制 。《 侵权责任 法》 的 出台对加 强


1 . 侵 犯 网络 隐 私 权
络服务提供 者采取删除 、 屏蔽 、 断开链 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 提供 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 必要措施 的 ,对损害的扩大部分 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 网络用户利 用 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 民事权益 , 未采取必要措施 的 . 与该 网络 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为《 侵权 责任法 》 的进 一步完 善 , 要 在施行过 程 中不 断综合 各 种利益 , 并处理好 各种利益之间存在 的冲突性 , 实现多种利益 综 合平衡 。为加强《 侵权责任法》 对 网络隐私权 的保护 , 要全面认 识 到公 民网络信 息 自由传 输与 网络隐私权 保护之 间的矛盾性 , 以及公 民言论 自由与 网络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矛盾性。
1 . 公 民 网络信 息 自 由传 输 与 网络 隐私 权 保 护 之 间的 矛盾 性
隐私权是公 民享有的基本权力 .网络隐私权 主要是 指公民 个体在 网络环境 中对个人信息不受他人 侵犯 的权 力。侵犯网络 隐私权 , 即通过互联 网进行非法 获取 他人 信息 , 并 利用 他人信息 进行传播和操作 , 给他人 精神和生 活带来诸多影 响。 由于 网络具 有高度开放性和快速 、 大面积传播性 , 因此 侵犯 网络 隐私权具有 明显 特征 : 侵权行 为的传播控 制难 度较大 在网 络 环境 中利 用互 联网 的交互作用 ,使隐私信息一 旦泄露快速传 播, 会造 成大面积影 响 ; 侵权 行为 的类 型较多 , 通 常以利用 他人 信 息数据为前提 , 以复 制 、 传播 等形式 进行非法 利用 、 恶意散 布 或非法交易等等 ; 侵权行为 的方式具有 高度 隐蔽性 , 且容 易对侵 权痕迹进行消除 , 直接给执法带来严重阻碍 。 2 . 《 侵权责任 法》 对 网络隐私权保护 意义 2 0 1 0 年7 月《 侵权责任法 》 颁布施行 , 第 三十六条规定 , “ 网 络用户 、 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 网络侵 害他人 民事权 益的 , 应 当承 担侵权责任 。 ” 《 侵权责任法》 施行对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有着 积极意 义 , 能够为 网络 隐私权保护提供有 力法律依据 , 打破 以往 网络 隐私权 间接保护现象 。该法律 的出台是顺应 网络时代 的重 要法律措施 。进 一步明确 了网络用户侵犯他人 隐私权应 承担的 法律责任 . 既促进 了立法 的进步 , 也促进 了公 民隐私权 意识 的提 升, 为构建和谐 网络环境有着重要 意义 。 二、 《 侵权责任法》 保 护网络 隐私权不足之处 《 侵权 责任法 》的施 行对加强 网络隐私权保护有着重要 意 义. 但 同时也存 在一定需完善 之处 : 第三 十六条规定 网络用 户和 网络 服务提供 者为侵权 主体 。 前者较易理解 , 而后者则存在一定模糊性 。 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 内容服务和 中介服 务 , 即I C P和 I S P , 目前 针对 I S P 侵 权事 件逐 渐增多 , 因此法律应进一步作 出明确规定 。 同时 , 《 侵权 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侵权行为发生 后当 事人 的救济措施 规定存在模糊性 。在 网络隐私权侵权行 为发生 后。 网络 服务提供者可 为被侵权者 提供删除 、 屏 蔽等措施 , 但 对 界 定被侵 权者 的侵权 行为 过程 中不能 仅 以当事人 一人 言论 为 主。 并且认定侵权行为应 由法 院认定 。因此 ,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事 先认定一项行 为是否 为侵 犯他人隐私权 的行为 .而在 当事 人没 有提供证据 的情 况下 , 把这一责任转移 到网络 服务提供商身上 . 存在不合理性 。 另外 ,针对 防止 侵犯 隐私权的终止手段是否合理还需 进一 步完善 。该法律第 十六 条规定防止他人侵害 的有效 手段 包括 “ 删除、 屏蔽 、 断开链接 ” , 三种手段力度不 同。 应根据侵权性质以 及影响程度进行不 同手段 的应 用 , 既达 到合理 制止 , 也避免其他 不必要影 响行为发生 。 三、 加 强《 侵权责任法》 对 网络 隐私权保护的完善对策 《 侵权 责任法》 颁 布施 行 , 第三 十六条规定 , “ 网络用户 、 网络 服务提供者利用 网络侵 害他人 民事权益 的, 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 。 网络用户利用 网络 服务实施侵 权行为的 ,被侵权人有权通 知网

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刑法保护论文[推荐5篇]

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刑法保护论文[推荐5篇]

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刑法保护论文[推荐5篇]第一篇: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刑法保护论文一、网络隐私权的定义和性质网络隐私权属于隐私权的范畴,它是在信息网络时代在隐私权方面出现的一种新形式,属于隐私权在网络空间中的延伸。

网络隐私权与其他公民的隐私权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依法享有对网络空间中个人信息、活动轨迹进行自由支配,非经本人允许,其他人员不得用非法手段进行搜集、利用以及用作其他非法用途。

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包括收集、散布他人隐私、入侵私人电脑、入侵私人邮箱等行为。

这其中严重的个人隐私侵权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已经超出了民法的制裁范畴,需要刑法予以规制。

二、网络隐私权的刑法保护现状由于网络隐私侵权行为在近年才呈现出爆发的趋势,受到法律制定滞后性以及隐私权侵害带来后果的预估不足,目前国内刑法中对于网络隐私权利保护的相关条文尚不多见。

在《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以前,我国刑法中涉及到公民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保护以及违法行为惩戒的条款很少,尤其是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仅仅在刑法第286条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网络隐私权稍有涉及,但对行为人通过“偷窥、拦截”的方式侵犯个人信息的情形不能适用。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9年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后,对刑法第253条及第285条进行了修改。

这其中,253条对于公民在计算机网络中的个人信息起到了保障作用。

第285条间接保护了公民计算机中的隐私信息。

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本次做到了对于公民网络隐私权的间接保护。

三、对于网络隐私权刑法保护完善的建议目前来说,目前我国刑法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尚处于一种从属状态,缺乏针对性,在地位上,又低于国家利益与群体利益,隐私权的保护也是基于网络安全方面而提出。

在法理上,隐私权由于隶属于隐私权的细化类别,应该在宪法第四章“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中进行体现。

但是当前我国刑法却将该条目放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这就与网络隐私权本身所具有的自然属性相违背,也不符合国家刑法犯罪理论的搭建,造成了目前网络隐私权在刑法适应上的不合理。

侵权责任视角下的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探究

侵权责任视角下的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探究

侵权责任视角下的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探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利用网络交流、购物、娱乐,日常生活中越来越离不开互联网。

但是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泄露和被盗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因此,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个人信息安全保障的义务主体之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个人信息的收集者、存储者和控制者,承担着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制定相应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政策,并采取合理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用户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侵入、窃取或滥用。

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还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分工,加强内部安全监管,防止员工滥用和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

此外,个人也应该自觉履行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

个人有权利对自己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但同时也需要合理的利用和管理自己的个人信息。

个人应当警惕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不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避免在不安全的网络环境中提供个人信息。

同时,个人也需要通过合理的信息分析和评估,选择信誉度高、安全性良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站,保证自己的个人信息得到充分的保护。

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侵权责任主要包括损害赔偿和违约金的赔偿。

若个人信息安全被侵害,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被滥用,造成个人财产和精神损失,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具体的赔偿数额需要根据个人受到的损失和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来确定。

此外,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个人用户之间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些违约金的赔偿,来约束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个人用户的行为,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维护。

综上所述,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是一个整体的系统性工程,需要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个人用户共同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和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并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管理措施。

同时,对于网络侵权责任和违约金的赔偿,也需要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来指导实践。

只有在不断完善制度和法规的基础上,才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得到有效的保护。

新侵权责任法视野下的网络隐私权探析

新侵权责任法视野下的网络隐私权探析

新侵权责任法视野下的网络隐私权探析
廖庆春;陈虎辉
【期刊名称】《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0(000)008
【摘要】网络信息时代,网民个人隐私权被侵犯形式包括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商业买卖个人信息、技术手段窃取个人信息和政府或工作单位存在信息不安全因素等.面临日益频繁的侵犯网络隐私权现象,如何有效地实现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值得研究的问题,而个人保护、立法保护和规范商业行为是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主要模式.【总页数】3页(P86-88)
【作者】廖庆春;陈虎辉
【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广州,510631;华南师范大学,广州,5106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52
【相关文献】
1.公序良俗原则视野下的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兼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J], 毛永俊
2.网络实名制下的隐私权保护——以《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为视角 [J], 李婷婷
3.大数据背景下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以《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为视角[J], 张俐
4.网络实名制下的隐私权保护--以《侵权责任法》为视角 [J],
5.论《侵权责任法》下的网络侵权——从"人肉搜索"看网络隐私权 [J], 李尹;蔡紫康;侯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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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视角下的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探究

侵权责任视角下的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探究

侵权责任视角下的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探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个人信息泄露对个人权益造成的损害不容忽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侵权责任的视角下,探究个人信息安全保障的义务是十分必要的。

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个人信息的处理者。

个人信息的处理者是指在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运用等过程中参与者。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毁损等情况的发生,并对个人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和使用。

在侵权责任视角下,个人信息处理者如果未尽到个人信息安全保障的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采取措施导致个人信息泄露,被侵权者可以依法主张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主要内容包括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失职行为可能给被侵权者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因此个人信息处理者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中也应该注重预防为主,加强内部管理和技术防御手段的建设,以减少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信息安全培训和管理,合理设置权限,加密存储和传输个人信息等方式,提高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个人信息处理者还可以与专业的信息安全机构合作,对个人信息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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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发论文:新侵权责任法视野下的网络隐私权探析摘要:网络信息时代,网民个人隐私权被侵犯形式包括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商业买卖个人信息、技术手段窃取个人信息和政府或工作单位存在信息不安全因素等。

面临日益频繁的侵犯网络隐私权现象,如何有效地实现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值得研究的问题,而个人保护、立法保护和规范商业行为是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主要模式。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网络;隐私权当前“xx门”已成为了现在网络的流行语,从艳照门到兽兽门再到最近的微笑门,网络上各种各样的“门”层出不穷。

另外通过借助网络,为社会所认识,从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的所谓网络红人的行为经过网络无限放大后,迅速为社会的民众所熟悉。

但是无论是网络门还是网络红人,其中都有一个共同点,即除了少部分当事人外,其他当事人都是因为被人别有用心地在背后推波助澜,借助网络这个工具,揭示当事人的隐私等,使得当事人的隐私在网络上迅速传播,也就是说有的“门”的当事人或者有的网络红人并非是出于自愿为网民所认识,各种各样的网络门或者网络红人的当事人都因此经历了各种各样的折磨。

可以说网络技术的发展为实现信息共享提供了便利的同时,人们同样也面对着网络带来的网络隐私权的问题。

因此,如何在网络时代预防、规范和救济这种数字化网络时代的隐私侵权问题就成为了一个崭新的课题。

一、关于网络隐私权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1]。

其实,网络隐私权并不是一个新的名词,网络隐私权并非一种完全新型的隐私权,这一概念是伴随着网络的出现而产生的。

虽然网络隐私权具有自己的特点,但它与传统隐私权仍有重叠的部分,因此可以说它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体现。

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延伸,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2]。

隐私权的主体必须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

由于社会分工的不同,社会中会形成两种自然人,一类人的行为受到社会大多数人的关注,如政要、明星等,即公众人物。

另一类人的行为则对社会不发生重要的影响,如普通公民,这就是所谓的非公众人物。

非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是没有争议的,其隐私权保护在《宪法》、《民法通则》、《刑法》中都有所体现,而且得到了保障,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一直以来都是备受争议的。

公众人物顾名思义,是指那些使得公众感兴趣并给予其极大关注的人,其一言一行都会对社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既然有社会公众普遍性的一致关注,那么,必然要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使给予一定的限制,从而来满足相对重要的公共利益。

因为公众人物占有相对多的社会资源,他们从社会取得利益的同时,应当考虑到自己应该承担相对多的社会责任,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样才可以做到权利义务的均衡。

而且,一部分公众人物,如娱乐明星,他们的社会影响力和利益价值很大一部分是来源于大众的关注,与其他公众人物不同,他们并不介意传媒报道自己的一部分隐私,因为借此可以提高相对多的社会关注,获得更大的利益。

也因为此,他们不得不付出更多的义务去满足大众的关注。

公众人物一般拥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他们的私生活在一定程度上会深刻影响到社会大众,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社会监督,这种监督来源于舆论,影响力越大,相关隐私权也越应该受到限制。

但是,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不是要彻底剥夺他们享有隐私的权利,而是在承认隐私权的同时,牺牲一部分隐私权去满足大众的知情权。

不管是公众人物还是非公众人物,作为社会中的普通一员,作为社会中的平等主体,我们都有隐私权,不同的只是在于享有隐私权的范畴。

二、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形式侵犯网络隐私权与侵犯传统隐私权有重叠的部分,但又是各有特点的,最显著表现为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形式。

现代网络中,很多网站都是免费提供数据的,网民通过访问网站就可以无偿地获取网络数据,了解信息。

但是,作为回报,网民必须提交一定的个人数据用于交换,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个人隐私的泄露。

像当前火热的人人网、开心网等社交门户,都提倡用户提交个人的真实资料,那么用户的个人真实信息就有可能为别人所窃取。

尤其是进入了所谓的“Web2. 0应用”时代,网民只需要简单的注册,便可以轻松拥有自己的网络日志,自己的博客,甚至是自己的主页,网民可以根据“分享、开放与交互”的原则,真正实现每个网民都是信息的提供者和分享者,这样的方式让网民自己参与其中,自己定制和管理自己需要的互联网内容,分享自己的信息,大大地方便了网民之间的交流。

也正因为每个网民都可以如此方便地成为信息的主动传播者,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在网络传播中也更容易遭到侵害。

此外,还出现了专门非法收集和非法利用网民个人信息的新型网络隐私侵权方式。

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形式主要有:1.非法收集网民信息。

用户在使用互联网的过程中,在互联网上存储了大量的信息,政府机构、网站、各种商业组织、黑客甚至普通网民,都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方法或途径,对网民的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如一些网站、机构或网民通过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一些技术,在未经网民许可的情况下,非法收集网民的个人信息。

此前风行一时的“人肉搜索”,可以使得被搜索的对象毫无隐私可言[3]。

同时,个人侵权现象也不容忽视,个人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传播或转让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未经授权截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未经授权打开他人的电子邮箱或进入私人网上信息领域收集、窃取他人信息资料,这些都对网民造成极大困扰,侵犯了网民的基本权利。

2.商业买卖个人信息。

由于大量网民的个人信息可以为商业机构带来不可估量的经济利益,所以,网民的个人信息在很多情况下,也是商业机构追逐的目标。

一些商家通过在其出售的软件或者硬件中加入窃取用户信息的程序,一旦用户运行某一程序,则该商家就可以获得用户的信息。

商家获得用户信息后可以在市场上交易,那么用户个人信息就无限地被扩散了。

同时,某些网络经营者把用户的电子邮件转移或关闭,造成用户邮件内容丢失,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泄露;未经用户许可,以不合理的用途或目的保存或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对他人发表在网站上的较明显的公开宣扬他人隐私的言论,采取放纵的态度任其扩散,未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删除或屏蔽;未经调查核实或用户许可,擅自篡改个人信息或披露错误信息;对于普通个人,还会出现一些未经他人许可私自盗用他人的电子邮件、QQ等,从而非法获得他人的隐私。

某些专门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商业公司使用具有跟踪功能的cookie工具[4],浏览、定时跟踪、记录用户访问的站点,下载、复制用户网上活动的内容,收集用户个人信息资料,建立用户信息资料库,并将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转让、出卖给其他公司以谋利,或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3.技术手段窃取个人信息。

一是设备供应商,一些计算机软硬件设备供应商为了保护自己产品的版权或者出于其他目的,往往会在自己销售的产品中埋下伏笔,对消费者的隐私进行收集。

如Intel公司在其Pentium3系列的CPU上设定了一个永久性的序列码,这使用户在网上的一切活动都被记录下来。

因而,该产品一推出就遭到了美国消费者和隐私权组织的抗议。

二是网络服务商,网络服务商一般都使用监视软件来对访问自己网站的网民进行跟踪、监视。

另外,在用户申请信箱、注册会员时,网络服务商会要求他们提供个人资料。

事实上,他们很可能在商业目的的驱使下,泄漏或者出售用户的信息。

三是网络黑客,黑客往往令人们谈之色变,他们通过非授权的登陆攻击他人的计算机系统,窃取网络用户的私人信息,从而引发了个人数据隐私权保护的法律问题。

4.政府或工作单位存在信息不安全因素。

政府行政管理的网络化使得政府数据库里储存着大量的有关个人情况的信息,而政府在使用、处理这些个人信息时,可能会由于技术、规范等各方面的原因而有意无意地侵犯个人隐私。

此外,政府在行使公权力的同时可能也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如美国联邦调查局的“食肉者”网上邮件窃读系统曾引起轩然大波。

该系统可以被安装在网络服务商的设备上,从浩如烟海的电子邮件中找出发自或送至目标嫌疑犯的邮件,并将其内容复制到“食肉者”电脑的硬盘上。

但人们无法确定该系统是否仅仅读取那些只与罪案调查有关的电子邮件而不侵犯其他网民的隐私,从而引起了用户甚至是服务商的极力反对。

在工作单位也存在不少隐私侵权情况,工作场所办公环境网络化以后,单位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会采取一些监视措施,监督员工的活动。

在澳大利亚100家大公司中有13%的公司对电子邮件经常进行监视,有6%阅读这些电子邮件,有15%实行监视的公司没有告诉员工。

这表明单位员工的网络隐私权受到严重威胁。

三、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网络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维护他人此项权益的法定义务,在当前网络信息保护机制还不完善情况下,网络用户的隐私权仍然面临着被侵犯的危机,既然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很难避免,该如何实现侵犯隐私权的救济,保护好个人的网络隐私权,值得认真考虑。

一般而言,实现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有以下模式:1.个人保护是根本。

实现自我保护才是防止网络隐私泄露的根本方法,这就要求每一个人重视做好个人的信息保密,对于一些重要的个人信息,最好是将个人信息与互联网隔离。

在传输涉及个人信息的文件时,使用加密技术,同时,不要轻易在网络上留下个人信息,即使是一些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网站,千万不可轻信。

在计算机系统中安装防火墙,也可以保护个人数据安全和个人网络空间不受到非法侵入和攻击等。

具体来说,一是将个人信息与互联网隔离。

当某计算机中有重要资料时,最安全的办法就是将该计算机与其他上网的计算机切断连接。

这样,可以有效避免被入侵的个人数据隐私权侵害和数据库的删除、修改等带来的经济损失。

二是传输涉及个人信息的文件时,使用加密技术。

在计算机通讯中,采用密码技术将信息隐蔽起来,再将隐蔽后的信息传输出去,使信息在传输过程中即使被窃取或截获,窃取者也不能了解信息的内容,发送方使用加密密钥,通过加密设备或算法,将信息加密后发送出去。

接收方在收到密文后,使用解密密钥将密文解密,恢复为明文。

如果传输中有人窃取,他也只能得到无法理解的密文,从而保证信息传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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