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论文:新侵权责任法视野下的网络隐私权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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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发论文:新侵权责任法视野下的网络隐私权探

摘要:网络信息时代,网民个人隐私权被侵犯形式包括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商业买卖个人信息、技术手段窃取个人信息和政府或工作单位存在信息不安全因素等。面临日益频繁的侵犯网络隐私权现象,如何有效地实现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值得研究的问题,而个人保护、立法保护和规范商业行为是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主要模式。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网络;隐私权

当前“xx门”已成为了现在网络的流行语,从艳照门到兽兽门再到最近的微笑门,网络上各种各样的“门”层出不穷。另外通过借助网络,为社会所认识,从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的所谓网络红人的行为经过网络无限放大后,迅速为社会的民众所熟悉。但是无论是网络门还是网络红人,其中都有一个共同点,即除了少部分当事人外,其他当事人都是因为被人别有用心地在背后推波助澜,借助网络这个工具,揭示当事人的隐私等,使得当事人的隐私在网络上迅速传播,也就是说有的“门”的当事人或者有的网络红人并非是出于自愿为网民所认识,各种各样的网络门或者网络红人的当事人都因此经历了各种各样的折磨。可以说网络技术的发展为实现信息共享提供了便利的同时,人们同样也面对着网络带来的网络隐私

权的问题。因此,如何在网络时代预防、规范和救济这种数字化网络时代的隐私侵权问题就成为了一个崭新的课题。

一、关于网络隐私权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1]。

其实,网络隐私权并不是一个新的名词,网络隐私权并非一种完全新型的隐私权,这一概念是伴随着网络的出现而产生的。虽然网络隐私权具有自己的特点,但它与传统隐私权仍有重叠的部分,因此可以说它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体现。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延伸,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2]。

隐私权的主体必须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由于社会分工的不同,社会中会形成两种自然人,一类人的行为受到社会

大多数人的关注,如政要、明星等,即公众人物。另一类人的行为则对社会不发生重要的影响,如普通公民,这就是所谓的非公众人物。非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是没有争议的,其隐私权保护在《宪法》、《民法通则》、《刑法》中都有所体现,而且得到了保障,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一直以来都是备受争议的。公众人物顾名思义,是指那些使得公众感兴趣并给予其极大关注的人,其一言一行都会对社会产生重要的影响。既然有社会公众普遍性的一致关注,那么,必然要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使给予一定的限制,从而来满足相对重要的公共利益。因为公众人物占有相对多的社会资源,他们从社会取得利益的同时,应当考虑到自己应该承担相对多的社会责任,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样才可以做到权利义务的均衡。而且,一部分公众人物,如娱乐明星,他们的社会影响力和利益价值很大一部分是来源于大众的关注,与其他公众人物不同,他们并不介意传媒报道自己的一部分隐私,因为借此可以提高相对多的社会关注,获得更大的利益。也因为此,他们不得不付出更多的义务去满足大众的关注。公众人物一般拥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他们的私生活在一定程度上会深刻影响到社会大众,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社会监督,这种监督来源于舆论,影响力越大,相关隐私权也越应该受到限制。但是,我们

必须明确的是,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不是要彻底剥夺他们享有隐私的权利,而是在承认隐私权的同时,牺牲一部分隐私权去满足大众的知情权。

不管是公众人物还是非公众人物,作为社会中的普通一员,作为社会中的平等主体,我们都有隐私权,不同的只是在于享有隐私权的范畴。

二、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形式

侵犯网络隐私权与侵犯传统隐私权有重叠的部分,但又是各有特点的,最显著表现为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形式。现代网络中,很多网站都是免费提供数据的,网民通过访问网站就可以无偿地获取网络数据,了解信息。但是,作为回报,网民必须提交一定的个人数据用于交换,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个人隐私的泄露。像当前火热的人人网、开心网等社交门户,都提倡用户提交个人的真实资料,那么用户的个人真实信息就有可能为别人所窃取。尤其是进入了所谓的“Web2. 0应用”时代,网民只需要简单的注册,便可以轻松拥有自己的网络日志,自己的博客,甚至是自己的主页,网民可以根据“分享、开放与交互”的原则,真正实现每个网民都是信息的提供者和分享者,这样的方式让网民自己参与其中,自己定制和管理自己需要的互联网内容,分享自己的信息,大大地方便了网民之间的交流。也正因为每个网民都可以如此方便地成为信息的

主动传播者,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在网络传播中也更容易遭到侵害。此外,还出现了专门非法收集和非法利用网民个人信息的新型网络隐私侵权方式。

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形式主要有:

1.非法收集网民信息。用户在使用互联网的过程中,在互联网上存储了大量的信息,政府机构、网站、各种商业组织、黑客甚至普通网民,都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方法或途径,对网民的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如一些网站、机构或网民通过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一些技术,在未经网民许可的情况下,非法收集网民的个人信息。此前风行一时的“人肉搜索”,可以使得被搜索的对象毫无隐私可言[3]。同时,个人侵权现象也不容忽视,个人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传播或转让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未经授权截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未经授权打开他人的电子邮箱或进入私人网上信息领域收集、窃取他人信息资料,这些都对网民造成极大困扰,侵犯了网民的基本权利。

2.商业买卖个人信息。由于大量网民的个人信息可以为商业机构带来不可估量的经济利益,所以,网民的个人信息在很多情况下,也是商业机构追逐的目标。一些商家通过在其出售的软件或者硬件中加入窃取用户信息的程序,一旦用户运行某一程序,则该商家就可以获得用户的信息。商家获得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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