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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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工、 制作 , 用 于销售 的产 品 。 建 设工程 不适用 本法 的规 定 : 但 是建 生前扶 养 的人所 必 需的生 活费 等费用 。 造 成财 产损 失的 , 侵 害人
设 工程 使用 的建筑 材料 、 建筑 构配件 和设 备 , 属 于前 款规 定的产 应 当恢复 原状 或者折 价赔偿 以及赔偿 其他 重大 损失 。 ” 与 国外赔 品范 围内 , 适 用本 法 的规定 ” 。 该法第 5 O条规定 : “ 军 工产 品质量 偿法 律规 定比 , 我 国关于 损害赔偿 的条 文没有 惩罚性赔 偿和精神 法 监管 办法 由国务院 中央 军事委 员会 另行规 定 ” 。 将 我 国有关产 损 害赔偿 , 赔偿 额度较 小 , 其 结果 是导致 加害 人依然 毫无 顾忌地 对 生产者 和销 售者 并没有 威慑 力 。 所 谓 惩罚性损 品的法律 规定 与本篇 第一部 分各 国的规定 进行 比较可 以看 出, 对 从 事违法 行 为,
我国《 产 品质 量法》 第4 6条规定 : “ 本 法所 称缺 陷 , 是指产 品 济 发展 状况提 出合理 的惩 罚性 赔偿 , 起到 既能保护 又能威慑 生产 存在 危及 人 身 、 他人 财产 安全 的不 合理 的危险 ; 产 品有 保障 人体 者 的作用 。 精神 损害 赔偿 也应进 行相 应 的探讨 , 明确 其范 围和标
: I . { I ; I 占 缸金
◆经济 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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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产品 责任法律规定 存在的问 题及建议

摘 要 关键 词

本 文分析 了我 国当前 关于 涉外产 品责任 的法律 规 定存在 的不 足 , 在 此基 础上提 出 了相 关对 策和 建议 。 涉外 产品责任 法律 规 定 消 费者

当前涉外企业税收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当前涉外企业税收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当前涉外企业税收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摘要】当前涉外企业在税收上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税收规避手段多样化和税收政策不确定性。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加强税收监管力度和完善税收政策法规。

加强涉外企业税收合规意识,建立健全的涉外企业税收管理体系至关重要。

通过以上对策建议,可以有效解决涉外企业在税收方面遇到的问题,促进税收政策的落实和执行。

加强税收监管力度有助于防范涉外企业的税收违法行为,完善税收政策法规可以提高税收政策的透明度和稳定性,为涉外企业营造更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

建立健全的涉外企业税收管理体系可以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税收行为,提高税收合规水平,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针对当前涉外企业税收问题,加强税收监管和完善税收政策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关键词】涉外企业、税收问题、差异性、规避手段、政策不确定性、监管力度、完善法规、合规意识、管理体系。

1. 引言1.1 涉外企业税收问题的重要性涉外企业税收问题的重要性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考量。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涉外企业作为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税收合规与缴纳情况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的健康运转。

涉外企业税收问题的重要性还体现在其对国家税收政策的影响上。

由于涉外企业跨国界经营,其税收问题涉及多个国家间的税收政策和法规,因此对于各国间的税收协调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对涉外企业税收问题的合理处理,可以促进各国间税收政策的协调与合作,有利于构建良好的国际税收秩序。

涉外企业税收问题的重要性还表现在其对企业自身的影响上。

税收合规与缴纳情况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营成本和盈利水平,影响着企业的长期发展和竞争力。

只有加强涉外企业对税收问题的重视,才能够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稳健经营。

加强涉外企业税收管理和合规意识,对企业、国家和国际税收秩序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2 国内外企业税收差异性国内外企业税收差异性是当前涉外企业在税收上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浅谈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之规定

浅谈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之规定

浅谈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之规定[摘要]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处理中法律适用问题是一个核心问题。

在注重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理念之下,各国以及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都不再仅仅采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古老原则,而我国在2011年4月生效实施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中对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也进行了单独规定,采用了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也考虑了多个连接点,但是依然存在缺陷,笔者在此以客观的角度加以分析,并结合国际上广为接受的法律选择方法、原则,提出现行法律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方法法律适用原则涉外产品责任,在经济高度发达,国际贸易不断加深的今天已经是非常普遍的问题了。

各国的法律规定都有同一个倾向,就是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但各国实体法的规定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因而在涉外产品责任纠纷解决时存在着很多法律适用的冲突。

为此,经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努力,制定和颁布了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建立起了产品责任领域的统一的法律适用规则。

我国也于2010年新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其中对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单独规定,这是我国以往的冲突法立法中从没有涉及的领域,同时也意味着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具有前所未有的紧迫性。

观之现行法律,虽较以往有进步,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程度和连接点的数量都还有限等。

因此,应该抓紧时间研究海牙公约和其他各国行之有效的做法,来制定更为完善的冲突规范。

一、海牙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73年通过了《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公约》),对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给出了卓有成效的指引,其所运用的方法和原则,非常值得研究、借鉴。

1.复数连接点的运用。

即采多个连接点结合的原则,学理上又称结合性连接因素的运用,是出于法律关系本身的复杂性,不能用单一的连接点所指引的法律来调整,而是将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所指定的法律结合起来适用,才能达到合理的调整效果1。

探析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之完善

探析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之完善

探析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之完善p引言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在消费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民事责任。

产品责任原是一个纯国内法问题,然而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密切,产品流动呈现了十分明显的国际化趋向,产品责任的涉外法律适用问题应运而生。

所谓涉外产品责任,乃是指当事人、产品、产品损害行为和损害后果等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与外国发生联系的产品责任。

伴随着我国融入全球经贸一体化,国内市场上外国产品的占有比重大大提升,更多的国内产品也走出国门走向世界。

在此过程,涉外产品责任问题时有发生。

但由于我国关于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很少且极其简陋,一方面导致国外投机商的市场歧视行为,严重损害我国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出口到国外的产品一旦出现产品责任问题往往会付出沉重代价,严重影响到我国的产业发展。

基于此,我们认为必须尽快完善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方面的法律制度,以期切实有效地保护我国企业及消费者利益。

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探析,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一、立法现状及学说概述我国目前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滞后,不适应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主要体现在:长期以来,我国产品责任立法包含在一些涉及产品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的行政法规和条例中。

近年来,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正常秩序,才在《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了相关的规定。

目前《产品质量法》的颁布也并不意味着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已经完备,事实上尚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如对产品责任制度的规定不够明确;赔偿数额相对较低,而且对受害人采用单一的补偿性赔偿制度,未把补偿性赔偿金与惩罚性赔偿金结合起来等。

另外,“无论是国家立法还是地方立法,现行产品责任法律的一个明显的不足是,对涉外产品责任的规定太少,空白太多。

”对涉外产品责任问题,主要依据《民法通则》中侵权责任的规定或者是比照国内的产品质量责任原理。

而此类法律中规定的是机械的法律适用规则,这就是说,在涉外产品责任问题上,实体法与冲突法都是极不完善的。

《产品质量法》问题

《产品质量法》问题

我国《产品质量法》存在的问题(整理版)一、产品范围问题“产品”是各国产品责任法首先要明确的概念。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这个定义,我认为,产品外延较窄,应稍宽泛一些,我国毕竟是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国家在经济发展,科技水平尚有一定差距,生产者的经济势力较弱小,无力承担像西方国家生产者,销售者那样重的产品责任。

因此,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宜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必须是生产活动的有形产出物和无形产出物,不包括智力产品。

无形产出物包括电,煤气,天然气,因为电,煤气,天然气现已成为或将成为消费者普遍使用的能源,产品质量法应将电,煤气,天然气归属产品范围内,智力产品包括图书,计算机软件等,应由知识产权法专门调整。

2.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天然物品。

因为初级农产品,天然产品主要是借助大自然条件天然生成,不依附于人的加工,制作,在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情况下,可适用其他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

3.必须用于流通。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用“销售”一词欠恰当,因销售是指生产制造产品的目的,不是已经进人流通。

假如让生产者为生产制造出但尚未入流通的产品承担责任是有失公平的,并且会与该法第四十一条的“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作为生产者免责条件的规定矛盾。

现实中,企业除采用销售方式,还会采用赠送,发放福利的形式交付给消费者或使用者,因此,为囊括产品进入消费领域的各种方式,使该法前后规定相一致,用“流通”代替“销售”更合适。

4.不包括军工产品,核设施,核产品。

因为这些产品是禁止流通物,虽经人们加工制造,只是为了特殊目的,不是用于消费,不适用《产品责任法》。

浅谈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
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


涉 外产 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发展
涉外产 品责任 , 简单地说是指一国产品的生产 者,销售者 以 及其他义务主体 ,对 因产 品缺 陷造 成他 国消费者 ,使 用者等 权 利 主体 的人 身或财 产损 害时 . 法应 负的 民事赔偿 责任 。 O 依 在2 世纪6 O年代 以前 产 品责 任一般 由国内法调 整 .但 随着产 品 的跨国流动 .由于所 涉各 国对产 品的定义 ,责 任主体 ,赔偿 范
为 WT O成 员 ,逐 渐 融 入 经 济 全 球 化 和 不 断 推 进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化
l ; 广 杂性和特殊 性 , 海关行政管理需要 非常专业的归类 、 估价 、 征税 、 口 叩
间 , 应 参 照我 国刑 法 中 ” 旧兼 从 轻 的原 则 即适 用 旧 关税 条 就 从
为补税 时不加 征滞纳金 , 将无法有效地规范 、 约束行政管理相对
了一 些 灵活 的措 施 。我 国 目前 的立 法 和 司法 实践 不 足 以保 护 我 国
人 的行为 . 促使其积极履行行政法义务 . 制止危害他人利益和公 消费者 的 益, 当借 鉴国际经验完善涉外产 品责任 的法律适 用 权 应 共利益 的违法行为 . 同时也在一定程度 上 , 客观纵容了行政相对 制 度 。
进程的背景下 . 如何完善我 国的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制度是

例 的规定 , 不予计征滞纳金。所 以笔者建议 :由于海关 工作 的复 通关 ,监管 , 私等的知识经验。而立法机 关及 司法机 关并 不具 缉 备这 方面 的优势 , 他们也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制定出与每一种 具体 情形相 对应 的非常专业化 、 细化 的法律规范及解释 。因此 , 我国 海 关可 以对执 法中的特殊情况进行总体 ,综合分析 , 并建立 “ 案 例 ”参考制度 ,统一执法尺度 。

浅析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发展趋势——兼论对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完善

浅析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发展趋势——兼论对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完善

于 外国的 法律都 予 以一 定 范围的承认 , 因此 , 当遇 到需要 选择适 用哪个 国 家的法律 来审理 国际产 品责任 法律 关 系时, 就会 出现 法律 冲 突的问题 。如何解 决这种 冲 突 , 每个 国 家的法律规 定也有 所不 同。在 国际产 品责任 的法律 适用 问题上 , 各 国都
德国、 法 国、 荷兰 等欧洲 地区均 将侵权 行为 地法 作为审 理国 直接 取得产 品的地方 , 则 适用直 接受害 人的惯 常居所地 国家的法 际产 品责任 法律 关系 的准据 法 。侵权行 为地 法在 欧洲 大陆 的各 律 。公约 第六条 规定 , 如 果 以上两种 法律 都不适 用 , 除非 原告基 个 国家还 是 占据 十分重 要的地位 , 但各 国已经摒弃 了将侵权 行为 于损 害地 国家的法律提 出诉讼 , 应适用 被请求 承担责任人 的主营 地 法作 为单 一准据 法 的行为 , 而 转 向以侵权行 为地 法为主 , 根据 业地 国的国 内法 。 公 约第七 条规 定 , 如 果被控 负有 责任 的人能够 “ 政策导 向” 、 “ 被 害人导 向” 等政策 因素考虑 采用当事 人共 同本国 证 明 自己不可 能预 见到 自己的产 品或者 同类 产品会 通过 商业渠 法、 当事人意 思 自治 、 最 密切联 系原 则等法 律选择 规范 。像 1 9 8 8 道进 入该 国进 行销售 , 则前几 条规定 的损害地 和被害人惯 常居所
制 占善 ▲ 金
◆ 法 制 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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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展趋势
兼论对我 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 用的 完善

摘 要

各 个 国家的 法律 规 定 由于经济 、 政 治和 文化 等各方 面的不 同而有所 迥异 , 而世界 的 紧密联 系的状况 也导致 国 家时

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健

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健

场所在国家通行的有关行为规则和安全规则(第9条);第二, 根据该公约规定,适用的法律只有在其适用会明显地与 公共秩序相抵触时方可拒绝适用(第10
条);第三,即使应适用的法律是非缔约国的法律,本公约 应予适用(第11条);第四,该公约规定应适用的法律是指 该国的内国法,排除了反致的适用。
关于中国是否应该加入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的问题,国内学人主要有两种对立观点:一种是中国不 宜加入该公约或加入该公约不具可行性。理由是,
急,应当适时加入。的确,该公约适用于各发达国家之 间所产生的结果是公平的,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机会是均 等的,但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就会出现上
述情况,尤其在发展中国家自身国内立法不完善的条件 下和加入公约后的短期内,情形对发展中国家企业和消 费者更为不利。况且公约除了时效规则和声明公约
不适用于未经加工的产品两项保留外,不允许缔约国做 任何其他保留,意味着加入公约就是接受现有的既定的 游戏规则,一日之间与国际“接轨”。以上是问题
己的法院管辖,这样可能会出现任意选择法律适用的现 象,加之法院经常选择法院地法作为审案的准据法,这 就产生一种后果,使原告能选择的不仅是更方便的
法院而且是最为有利的法院。
全文完!谢谢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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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制度上借鉴吸收国际通行规则,在参与中提高自己、 壮大自己、完善自己。从短期看,加入公约的确会给我 国出口企业造成压 力和负担,甚至是巨大的,
也会对我国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不充分。但随着我国产品 责任实体法的完善和与国际公约惯例趋同以及企业产品 质量意识的增强,必将促进我国对外经贸往来,公
平地对待我国与外国产品责任当事人。何谓“适时加 入”,这不仅是个时间问题,也是个观念问题,恰恰是 观念的更新促成时机的成熟。在不过分强调狭隘的视

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缺陷及其健全

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缺陷及其健全

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缺陷及其健全
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存在以下缺陷:
1. 法律适用范围狭窄:目前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主要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发
生的涉外产品责任案件,对于涉及海外制造、销售的产品责任案件缺乏明确的规定,
导致一些责任主体可以逃避法律责任。

2. 法律适用标准不明确: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尚未对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法律
适用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导致判决的依据不统一,给予了法官较大的裁量权,可能出
现司法裁决不一致的情况。

3. 法律适用程序复杂: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缺乏明确的法律程序,诉讼、调解、仲裁等多种途径的选择并不明晰,使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解决变得复杂和耗时。

为健全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扩大法律适用范围:将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扩大至涉及海外制造、销售
的产品责任案件,明确相应的责任主体和适用标准。

2.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对于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判
决一致性,减少司法裁决的不确定性。

3. 简化法律适用程序:建立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快速解决机制,简化法律适用程序,
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

4. 增加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建立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信息交流
机制,为受害者提供更广泛的维权途径,促进国际产品责任领域的统一和协调。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进一步完善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提高对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处理效率和公正性,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

涉外执法存在问题调研报告

涉外执法存在问题调研报告

涉外执法存在问题调研报告涉外执法存在问题调研报告一、引言在当前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之间的经济、社会、政治联系日益紧密,涉外执法问题日益突出。

涉外执法是指当国内执法机关介入处理与外国相关的案件或行为时,所进行的一系列执法活动。

涉外执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国家安全,但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

本报告旨在分析涉外执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解决方案,以促进涉外执法的改善和发展。

二、存在的问题1. 文化差异导致理解困难: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文化差异,而这种差异在涉外执法中往往导致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困难,进而影响到执法的效果和公正性。

2. 语言沟通不畅:由于不同国家之间使用的语言不同,涉外执法中的语言沟通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缺乏专业的翻译人员或能够流利使用双方语言的执法人员,可能会导致信息传递的不准确和理解的偏差。

3. 司法制度不同: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存在明显差异,这会在涉外执法中引发一系列问题。

例如,一些国家可能对某些行为作出的判决与本国的刑法制度不一致,这就给执法带来了困难。

4. 跨国犯罪困难重重:涉外执法涉及的案件多涉及跨国犯罪,这给执法部门带来较大的压力和困难。

跨国犯罪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需要各国之间的合作和协调,但受不同法律体系的制约,合作缺乏机制和保障。

三、解决方案1. 加强人才培养:针对涉外执法中的文化差异和语言沟通问题,执法机关应加强相关人员的培养和训练。

培养人才应注重培养对不同文化有敏感度的能力,同时也需要提高执法人员的外语水平。

2. 提升翻译和口译水平:建立专业的翻译和口译机构,为涉外执法提供专业的翻译和口译人员支持。

同时,通过培养掌握双方语言的执法人员,加强双方之间的直接沟通,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传递的效率。

3. 制定统一的国际执法标准: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制定统一的国际执法标准,以便在涉外执法中能够更好地协调和合作,减少因司法制度差异带来的问题。

4. 加强国际合作机制:各国之间应加强合作机制建设,建立跨国犯罪信息共享系统和执法合作机制,提高执法的效率和跨国犯罪的打击力度。

产品质量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产品质量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我国关于质量安全立法存在的问题及进一步完善的建议首先,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包括《产品质量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但是由于立法和执法上的缺陷使得近年来大量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得不到公平的审理,严重影响了我国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使得产品质量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而由于立法上的漏洞,很多具体行业没有法律进行规范,导致近年来我国产品安全问题频发。

《产品质量法》作为最重要的产品质量调整规范,其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这样的一个定义将很多商品排除在产品质量法的规范范围之内。

其次,产品责任承担的前提是有缺陷的产品,与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不同,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标准。

但是在实践中,某一强制性标准可能并不包含产品的全部安全性能指标,因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都是人制定出来的,它会受到人们认识能力的限制,所以,即使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也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可能,这样就会导致有些使用具有不合理危险但又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而受害的消费者难以获得赔偿。

鉴于此,对于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应当规定同时适用不合理危险标准,违反任何一项规定均可认定具有缺陷。

再次,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从而明确了我国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是生产者与销售者,并且该法还分别详细地规定了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

但是,我国《产品质量法》并没有直接给生产者、销售者下定义,在当今生产日益社会化、销售方式多样化的情况下,会给该法的实施带来操作上的困难。

最后,《产品质量法》将产品责任限制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但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越来越多的外国厂商将产品销售到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案件必将日益增多,当国外产品对我国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发生涉外产品责任,国外生产商或出口商就可以主体不合格为由提出抗辩,从而使国内消费者难以运用法律手段向国外生产者或出口商索赔;而且依据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实体难以适用,影响了法律间的协调统一。

中美产品责任法的对比研究

中美产品责任法的对比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与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对比研究【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善,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的法律也日臻完善。

但产品责任问题却随着生产社会化的不断扩大和广泛的社会分工而日益突出,本文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主要从产品缺陷和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两方面,对中美产品责任法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就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完善提出了一些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产品责任产品缺陷归责原则导言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产品责任法逐步完善,但就其总体而言,还是比较薄弱的。

在世界上,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最完备的、最有代表性的。

加强中美产品责任法的比较具有现实的意义,可以总结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经验,学习和借鉴美国产品责任立法中一些符合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做法,加快和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立法。

一、中美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概述(一)中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发展及现状我国的产品责任法起步较晚,但至今仍没有形式意义上的独立的产品责任法,首次对产品责任问题做出规定是在1986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工业产品责任条例》。

然后是1986年通过《民法通则》的第122条。

在总结立法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包含了产品责任法的主要内容。

然而问题并未彻底解决。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主要强化产品质量的行政管理和行政责任。

此外,我国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还散见于各有关法律法规中,如《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1999年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2001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等。

由此可见,与西方国家产品责任制度相比,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比较分散,产品责任制度主要是围绕产品质量责任孕育而成,还没有专门的产品责任法。

(二)美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发展及现状成立于1923年的美国法律学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ALI) 是美国的一个重要法律学术机构,它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对一些领域的法律作出回顾,制定并出版法律《重述》(Restatements),其于1965年公布的《第二次侵权法重述》中的第402A条对建立现代产品责任制度起到了决定作用。

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品责任 的侵权 行为 地具有 相当大 的不确 定性 和偶 然性 。 第三 , 随 任 的适 当人 选 。
着 科技 的进步和发 展 , 品的高科技 含量更 高, 产 技术性 更强 , 导致
为 了更好 的维护 消 费者的 利益 ,美 国法学 家卡夫 斯提 出了
涉 外产 品责任 的认定更 J复杂 。 国外 的大公 司常 常借高 科技 之 “ J u 优先选 择原则 ”认为原 告有权 从所涉 国家的法律 中选择适 用某 , 名 否认 自己的产 品存在缺 陷 。如备 受 国人 关注 的三 菱帕 杰罗 越 野 车案 即为典 型0 。
同 一股 的侵权 责任相 比 ,涉外产 品责 任有 其特 殊性 和复杂 系起来 ,这 有利 于灵活 的 公平合 理 的解 决涉 外产 品责任 法律 问
性 。 一 , 品责 任侵权 的双方 当事人 具有 一定 的特殊性 。 第 产 一方 题, 适应 了当今多元 化冲 突规 范的发 展趋势 。
二 、 外产品 责任法 律适用 的发 展趋势 涉
( ) 三 实行有限制的当事人意思 自治原则
意思 自治 原则最早是 在 l 6世纪 由法 国的杜 摩兰提 出来 的0 ,
2 0世纪 6 年代 以前 , O 各国都采 用侵权 行为地 法 作为涉 外产 他 主张 契约关 系应 适用 当事 人 自主 选择 的那一 个法律 。虽 然在
文献 标识 码: A


涉 外产品 责任及其 特征
院适 用法律 提供 一个最 优化 的选择 。
所 谓涉 外产 品责任 就是指 产 品责任 的权利 义 务主 体 ( 生产
最密切联 系原则最 初适用 于合 同法 领域 , 以后通 过司法 判例
者、 销售者 、 费者 、 消 使用者 )客体 ( 品) 内容 ( , 产 和 权利 义务) 要 将其 运用 到侵权 领域 。最 密切联 系 原则在涉 外产 品侵权 责任 领 三 素中有 一个或 一个 以上 与 国外有联 系 的产 品责任 。 域的应 用, 使得 涉外产 品责任的法 律关系 与一定的地 域弹性 的联

涉外立法的建议

涉外立法的建议

涉外立法的建议涉外立法是指国家为适应新的全球化形势和国际环境,制定出有关处理国际接触与交往的法律规范的立法活动。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涉外关系体系也越来越完善。

然而,在国内法律规范建设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多不足和问题。

本文将就我国涉外立法的现状进行分析,对其进行建议,以期能够提高我国涉外立法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一、分布不均问题在我国立法中,涉外法律规范存在分布不均的现象,即不同领域的涉外法律条款数量不同,有的领域的涉外法律无法完全覆盖实践中出现的情况。

这种现象严重制约我国的涉外交往,会导致外商在我国经营过程中产生遭遇,难以得到解决。

因此,建议我国在制定涉外法律时,应该综合考虑各种涉外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规范,以此避免法律空缺和盲区。

二、制定对外投资保障法面对如今世界范围内的激烈经济竞争,越来越多的我国企业走向海外,实施“走出去”的政策,为我国经济发展开创了无限的商机,但也带来了不少风险和挑战。

在一些发展中国家,针对我国企业的行动具有不确定性,缺乏外国投资保护法律及规范,风险较大。

因此,我国需要制定针对对外投资的保障法,保障我国企业合法权益,为我国企业走向海外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提高我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实施力度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紧密相关,对于我国的科技创新、企业竞争力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实施力度、提高国际商贸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改善我国国际商贸环境、提升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的重要政策。

鉴于此,我国应该制定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进一步加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力度,为企业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安全的保障。

四、制定有关网络安全法在当今社会,网络威胁日益严重。

尤其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因此,意识到我国在涉外立法领域中缺乏针对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制度,我国应该尽快制定有关网络安全的法律,以确保信息安全,为经济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论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
销 售 者 和 消 费 者 之 间 , 产 品瑕 疵 引起 的 对 人 身 、 产 的 侵 害 而 承担 的 民事 责任 。② 今 , 国 已加 入 世 界 贸 易 因 财 如 我 组织 , 涉外 产 品 交 易 越 来 越 频 繁 、 来 越 广泛 , 而 , 国 的 产 品 责 任 立 法 起 步 较 晚 , 在 严 重 不 足 , 涉外 产 越 然 我 存 对 品 责 任 的 规 定 太 少 , 白太 多 。立 法 的 滞 后 必 然 导 致 司 法 的 矛 盾 与 困 惑 , 善 我 国涉 外 产 品 责任 法 律 制 度 已到 空 完
收 稿 日期 : 0 2 O — 2 2 0一 5 3
作者简 介 : 俊 波 (98 )男 , 南攸 县人 , 读研 究生 , 要从 事 民商法 方 向研究 王 17 一 , 湖 在 主
维普资讯
安徽 广 播 电视 大 学 学报 2 0 0 2年 第 3期
论 我 国涉 外 产 品 责 任 法 律 制 度 的 完 善
上 街 渡 ( 南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 , 南 长 沙 4 0 8 ) 湖 湖 10 1
摘 要 :随 着 我 国加 入 WT 涉 外 产 品 责 任 纠 纷 日 益 引 起 人 们 的 重 视 。然 而 , 国 落 后 的 产 品 责 任 法 律 制 度 0, 我
我 国 20 0 0年 修 改 的 《 品质 量 法 》 2条 规 定 : 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境 内从 事 产 品 生 产 、 售 活 动 , 须 遵 产 第 “ 销 必
守 本 法 。” 据 该 条 规 定 , 品责 任 的 义 务 主体 的范 围 只 能 限 制 在 中 国境 内 , 外 国 产 品 可 能 在 我 国境 内 引起 依 产 而 的产 品责 任 不 能 适 用 。很 显 然 , 不 利 于 我 国消 费 者 向外 国 生 产 者 或 出 口商 提 起 产 品责 任 诉 讼 , 给 我 国法 院 这 也 对涉 外 产 品 责 任 案 件 行 使 管 辖 权 带 来 很 大 困难 。 2 损 害 赔 偿 范 围 的缺 陷 . 我 国现 行 的 产 品 责 任 法 对损 害赔 偿 的规 定 只有 补偿 性 赔 偿 ,赔偿 的 范 围包 括 :对 财 产 损 失 一 般 只赔 偿 被

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产 品 范 围仅指 经 过加 工 、制作 ,用 于销 售 的产 品 ,不包括初级农 产品、智力成果 、血液 、建设
惠普 产品 ,且 该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 了损害 ,因 权益 。同时消费者也可以按 照美 国诉讼法律 中的
“ 长臂管辖 ”原则到美国起诉 ,但如果美 国法 院依
工程 和未投人 流通 的产 品。第二 ,我 国关于损害 括补偿性和惩罚性赔偿 ,我 国法律所确立的人身
( 四)尚未加入 《 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随着世界经 济一体化进程 的加快 ,中国已经 融入 了世界经济 的舞 台 ,如果不加人公约将不利 于我国产 品质量 的迅速提高 ,同时将不利于我 国
健全市场经济机制 ,推进市场经济的法治化 。
三 、 关 于 完 善 涉 外产 品 责 任 法律 适 用 制 度 的
二 、现 行 涉外产 品责任 法律适 用存在 的 问题
断增多 ,随之 国际间产 品责任 的赔偿纠纷也不断 增 多 ,法 律 适 用 问题 E显 突 出 。我 国在 该 领 域 无 l 论是理论方面还是 司法 实践都相对滞后于发达 国
家 ,因此加强对 国际产 品责任损 害赔偿法律适用 理论 的研究 ,借鉴 国外 的先进经验 ,完善我 国产 品责任法律适用方面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 惠普 电脑 案的启 示

( )惠普 电脑 案简 介 一 众 所 周之 ,央视 35晚会 上曝 光 的惠普 “ 量 1 质 门 ” 事 件 成 为 今 年 消 费 者 维 权 的十 大 案 例 之 首 , 绝大 多数 消费者反 映 ,在使用过程 中显卡严重高
温 ,其 常 见 的后果 是 死机 、烧 主板 ,显 示 屏花 屏 、雪花屏 、黑屏 等故障 ,导致使用者 眼胀 、头 晕 ,严重影响健康 ,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 )惠普 电脑 案 的维权 二 在处理惠普 电脑事件过程 中 ,多位消费者投 诉 ,惠普公司对消费者提出的问题 不提供 明确答 复 ,敷 衍 了事 。通过调查发现 ,惠普笔记本显卡 供应厂家英伟达公司已于 20 年 7 0 8 月2日 公开承认

涉外产品责任的识别1

涉外产品责任的识别1

涉外产品责任的识别问题研究摘要: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存在很多差别;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合同法和侵权法的规定,具有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特征,受害人因而产生了两个不同的请求权,最终在法律上导致可以同时追究加害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情形。

当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究竟是将产品责任作为合同责任处理,还是将产品责任作为侵权责任处理,各国规定不尽相同。

主要有三种主张:一种是自由选择主义,即允许受害人自由地选择诉讼请求权;另一种是强制主义,即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诉因,不允许受害人自由选择;还有就是英国法中既承认受害人的选择权,但又对选择权的行使附加了一定的限制。

由于各国法律对产品责任构成要素及性质的规定不同,国际产品责任必然会产生识别问题上的法律冲突。

如何减少各国间的识别冲突?各国法院在识别时,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充分尊重受害人自由选择、对无过错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重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量。

当事人提起诉讼时也应着眼于诉讼管辖、诉讼时效、举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选择。

关键词:涉外产品责任;责任竞合;识别一、涉外产品责任竞合概述(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1.违约责任的含义合同的当事人充分履行义务,以实现合同的目的,而在无法定事由下,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就称作违约行为。

所谓违约责任,通常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或者说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违约责任具有四点特征:第一,违约责任是以合同债务为基础的民事责任;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第三,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事先约定承担责任的范围,也可以约定赔偿损失的金额及计算方法;第四,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违约责任的构成可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一般实行严格责任,只要违约方具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存在,违约方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存在违约行为,就构成一般违约责任。

我国涉外产品责任的立法现状及完善

我国涉外产品责任的立法现状及完善

4适用当事人 的共同属人法。我 国、 国、 . 德 波兰、
合 当事 人 的利益 , 又不 会 出现 太多 各 国利 益需要 平 衡
的问题 , 且判 决 的 承认 和执 行 都 很 方 便 , 以这 种 而 所
用侵权行 为实施 地 法 。 欧洲 大 陆 法 系 国家 多 以加 害 匈牙利 等 国都 确 立 了这 一原 则 。这 样 法 律 的选 择 符
( ) 一 涉外产品 责 任 具 有 “ 涉外 因 素” —— 多 个连
结 点
涉外产 品责 任 的 承 担 者 可 以是 生 产 者 、 售者 、 销
设 计人 、 仓储 人 、 输 者 以及 中 间商 、 口商 、 口商 。 运 进 出 由于生产和销售的国际化 , 以及产品使用本身的 这些 主体 可能分 布在 各个 不 同 的 国家 和地 区 , 旦追 一 特点 , 一件 产 品如 果 引起 了责 任 问题 , 往会 出 现 多 究连带 责任 , 往 要考 虑诸 多 国家 的利 益 以及 同一个 判决 个 连结 点。如 图所示 : …
由于 国际 贸易 的迅速 发展 , 品的 流通 早 已超 越 产
从 上 图可 以看 出 , 由于 生 产的 国际 化 , 产者 ( 生 设
了一 国 的界 限 。一种 产 品从 生产 、 售 到最 终 被 消费 计 者 、 件制 造 者 、 料 提供 者 、 终 产 品制 造 者 ) 销 零 原 最 可
原料提供者
( 运输者仓储者 )


1适用 侵权 行 为 地 法 。 这 是 国际 私法 处 理 侵权 , 行 为 的传统 原则 , 也是 处理 产 品责 任这 一 特殊侵 权 责
消费者、 使用者、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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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适用《民法通则》中的侵权责任规定。《民法 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 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一些学者认为我国的产品责任 也适用严格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因涉外侵权行为引起 的产品责任,我们还援用《民法通则》第1
46条的规定,即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 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 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
条法律条款又过于原则、简单,缺乏可操作性。立法上 的滞后必然导致司法上的矛盾和困惑,因为《民法通则》 的原则规定留给司法的余地太大,而原本零星的
国际私法又没有对针下药的规定,直接调整产品责任法 律关系的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又缺乏互相协 调,……这些问题都是涉外产品责任立法中必须考
虑的一些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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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事务所
向外国生产者或出口商提起产品责任诉讼,也不利于我 国法院对涉外产品责任案件行使管辖权。第三,关于产 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规定。现行产品质量品责量法》第32条 规定,对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 入、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等;对造成死亡的,规
定了丧葬费、抚恤费等。赔偿范围很窄,赔偿数额较低, 且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这在涉外产品责任案件中, 对中方消费者的保护十分不利。随着大量进口商
品投放到中国市场,由外国商品引起的产品责任问题也 将随之增加。按照现行法律的损害赔偿规定,对生产者 和销售者根本起不到惩罚和威慑作用,更不利于保
护中国的消费者。以上所举仅仅是立法上的不足。从法 理上看,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需要实体法和冲突法来共同 调整。对内国而言,这二部分法缺一不可。现在的
问题是,现有的调整产品责任方面的法律大多是实体法, 且主要考虑的是国内的情况,对涉外因素的法律规定很 少或根本就没有规定;在冲突法领域,仅有的几
品质量标准的规定不明确,致使国内学者对此也存在两 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上述规定属于产品责任中的严 格责任原则;另一种则认为该条规定不属于国际上
普遍采用的严格责任原则。笔者认为,产品质量法不能 等同于现代意义上的产品责任法。从现有的法律、法规 来看,我国至今尚未建立系统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
,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则更不健全,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在 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方面十分混乱,没有专门的规定。 现行立法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
据行为地法(外国法)来确定赔偿的数额显然,根据《民法 通则》中关于一般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并不 能推导出对涉外产品责任这一特殊侵权行为的
法律适用。第二,关于《产品质量法》中对责任主体的 规定。93年的《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
守本法”。这一条款将产品责任义务主体的范围限制在 中国境内,而对外国产品可能在我国境内引起的产品责 任没有包括在内。这一规定显然不利于我国消费者
中国现行的产品责任主要以《民法通则》中的侵权行为 规定为基本原则。1993年颁布的《产品质量法》虽然也 规定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
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第29条 第1款),但其侧重点是“产品质量责任”,即产品的生产 者、销售者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义
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我国的“产品责任” 制度往往与产品质量责任相混淆; 其次,由于《产品质量 法》第34条关于产品缺陷的认定、以及产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 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侵权行为处理。显然,这是 一条涉外侵权行为之债的冲突规则,但它并没有进
一步规定涉外产品责任这一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 则。即如果在一起具体的涉外产品责任案件中,我们无 法确定一个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产品责任侵权行为,
依行为地法和中国法均构成侵权时,应适用哪一个国家 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又如,当产品责任的受 害方为中国人(即原告)时,我国法院是否可以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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