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关于地下室、阳台等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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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16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16
十七、将附录B中B2(1)修改为:“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不计;结构转换层、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扣除楼梯、电梯等交通空间后,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结构层高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4.5米。”
十八、将附录B中B2(2)修改为:“居住类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3.6米,商业、商务办公、旅馆业建筑、行政办公等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4.5米(大型商业除外)。超出部分在核算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时按其层高折算增加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但许可证建筑面积不计其增加值。建筑门厅、中庭、内廊、采光庭、大型会议室公共部分、宴会厅、影剧院等公共空间及居住建筑局部共享空间不计增加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地块容积率确定应满足市政交通设施负荷、历史保护、地质条件、生态安全等特殊要求,并符合日照、消防等规范要求。具体指标应符合已批准的单元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居住用地地块容积率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所在地区的教育、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服务水平,具体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1)设置教育(全日制学校)、商业服务等设施且承担周边公共服务设施的地块的容积率不应大于2.2;
“日照分析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中建模、计算参数与方法的要求。同时满足下列规定:
“(1)除高度大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它围墙不作为遮挡建筑;
“(2)违法建设不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3)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被遮挡建筑(场地)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并进行对比,明确遮挡影响。
“《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复核报告》应符合《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0]15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0]15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0〕1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一日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本办法所指的一般建设工程,是指除前款规定的以及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国家和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制定或者审定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以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进行表述。

本办法所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地区或场址周围的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活动性、地形变等研究,采用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方法,按照工程应采用的风险概率水准,科学地给出相应的工程规划和设计所需的有关抗震设防要求的地震动参数和基础资料。

第四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分类管理、部门协作、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地震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查、核定及监管,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03•【字号】合政办〔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行政复议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17〕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3月3日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做好行政诉讼应诉和行政复议应议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市政府为行政诉讼被告或者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

第三条被起诉或者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是由市直部门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或者市直部门应当以市政府名义履行法定职责而未履行法定职责引发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市直部门为承办单位,负责承办应诉、应议的具体工作。

开发区管委会(含滨湖新区建设管委会、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下同)、区政府以其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被确认以市政府为行政诉讼被告或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为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牵头单位负责承办应诉、应议的具体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协调案件的应诉、应议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收到《应诉通知书》或者《提出答复通知书》后,应当及时转交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法制办根据第三条规定拟定承办单位,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及时将起诉状副本或者复议申请书副本转交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在接收案件材料后,对应诉案件应当在7日内、对应议案件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状或者复议答复书以及全部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4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4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26日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为加强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妥善做好建设项目超建面积有关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住建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概念界定1.本办法所称超建面积是指:按照《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规定进行面积计算,并经规划部门认可的地上总建筑面积超过规划批准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增加建设的部分,后经规划部门认可,认为可以保留的面积。

2.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范围内的开发类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

三、超建类型1.建设单位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建成后,经核验,其他内容均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仅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定的面积,且超出出让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

2.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定的面积,但不超出出让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秘[2013]5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秘[2013]5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秘〔2013〕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决定将《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2011〕184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3年12月31日;将《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认定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0〕15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将《关于合肥市油菜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120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将《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8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并将确认继续实施的32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未经确认并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继续实施。

2013年3月30日附件: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建立自来水价格调节基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1993〕52号)2、关于印发《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1993〕235号)3、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建立街道联合调解委员会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4〕145号)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5〕191号)5、关于印发《合肥市卫生先进单位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8〕93号)6、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证书制度规定的通知(合政〔1998〕146号)7、关于加强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合政〔1998〕161号)8、批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72号)9、关于印发《合肥市财务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1999〕26号)10、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合政〔1999〕62号)11、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管理的通知(合政办〔1999〕24号)12、转发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建设“148”法律服务专线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9〕57号)13、批转市市容委关于合肥市淮河路步行街(商业区)综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4号)14、关于印发《合肥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0〕51号)15、印发关于大力培养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68号)16、关于印发《合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1〕67号)17、关于进一步完善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2001〕146号)18、转发市台办关于我市赴台从事经贸和其它交流活动审批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1〕17号)19、关于印发《合肥市政风建设投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1〕19号)20、关于印发《合肥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54号)21、批转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96号)22、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2002〕155号)23、批转市粮食局市体改办关于市属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160号)24、关于加强城市民兵军事训练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合政〔2002〕187号)25、合肥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合政〔2002〕202号)26、关于印发《合肥市豆制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2〕205号)27、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省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63号)28、转发市物价局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79号)29、关于印发《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3〕56号)30、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3〕105号)31、关于印发《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3〕119号)32、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61号)33、关于印发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3〕63号)34、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76号)35、关于加强城市绿线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3〕103号)36、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24号)37、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合政〔2004〕5号)38、关于印发《合肥市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0号)39、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4号)40、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8号)4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合政〔2004〕83号)42、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87号)43、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4〕88号)44、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03号)45、关于全面实施“1346”行动计划的通知(合政〔2004〕106号)46、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18号)47、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合政〔2004〕126号)48、关于进一步加快地方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133号)49、关于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42号)50、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44号)51、转发市总工会关于《合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56号)52、转发市气象局关于合肥市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73号)53、关于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合政办〔2004〕127号)54、转发市残联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4〕132号)5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合政〔2005〕10号)56、关于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47号)57、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文献样本缴送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75号)58、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合政〔2005〕77号)59、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行集中登记托管的通知(合政〔2005〕96号)60、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120号)61、关于印发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合政〔2005〕124号)62、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5〕135号)63、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合政〔2005〕140号)64、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管局关于贯彻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2号)65、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15号)66、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合肥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50号)67、关于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5〕57号)68、转发市国税局关于贯彻工业立市战略促进全市工业跨越式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58号)69、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合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75号)70、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27号)71、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38号)72、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47号)73、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合政〔2006〕66号)74、关于印发合肥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的通知(合政〔2006〕79号)75、关于市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通知(合政〔2006〕83号)76、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92号)77、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合政〔2006〕97号)78、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6〕109号)79、关于市属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合政〔2006〕111号)80、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6〕120号)81、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合政〔2006〕125号)82、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合政〔2006〕130号)83、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市安全生产监管协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14号)84、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3号)85、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7号)86、关于加快我市奶业发展的意见(合政办〔2006〕34号)87、转发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合肥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0号)88、关于印发合肥市贯彻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3号)89、批转市财政局市市容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8号)90、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50号)91、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惠民医疗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6〕57号)92、关于深化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合政办〔2006〕65号)93、转发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征兵办关于对2006年冬季征集到驻西藏部队服现役士兵优待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69号)94、关于印发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75号)95、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合政办〔2006〕80号)96、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6〕86号)97、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88号)98、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07〕14号)99、关于印发《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31号)100、关于实施农产品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合政〔2007〕38号)101、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44号)102、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合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07〕59号)103、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合政〔2007〕81号)104、关于加强县区投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政〔2007〕84号)105、关于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86号)106、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88号)107、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12号)108、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合政〔2007〕135号)109、批转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2号)110、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5号)111、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7号)112、关于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8号)113、关于合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9号)114、转发市爱国卫生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卫生镇卫生村活动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11号)115、转发市建委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35号)116、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37号)117、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实施意见(合政办〔2007〕41号)118、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7〕44号)119、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7〕49号)120、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企业集资建房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50号)121、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07〕54号)122、关于印发合肥市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7〕57号)123、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07〕61号)124、关于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增值收益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合政办〔2007〕70号)125、关于合肥市大建设道路桥梁配套交通设施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7〕74号)126、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7〕76号)127、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1号)128、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2号)129、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27号)130、关于印发合肥市投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08〕44号)131、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54号)132、关于大力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08〕56号)133、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合政〔2008〕93号)13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124号)135、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合政〔2008〕132号)136、转发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商贸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11号)137、关于印发合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13号)138、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8〕17号)139、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的通知(合政办〔2008〕18号)140、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21号)141、转发市园林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新建道路绿化与清扫保洁实施一体化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8〕27号)142、转发市农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关于加快农业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0号)143、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1号)144、转发市民防局民政局应急办关于加强社区民防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7号)145、关于印发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8〕49号)146、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51号)147、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8〕58号)148、转发市地震局市建委关于合肥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61号)149、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8〕70号)150、关于贯彻落实审计监督“双百”制度限期整改审计查出问题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8〕73号)151、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意见(合政办〔2008〕77号)152、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78号)153、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79号)15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81号)155、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许可(审批)并联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9〕10号)15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25号)157、关于印发《合肥市乡和村庄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9〕59号)158、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政〔2009〕112号)159、关于合肥市油菜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120号)(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160、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9〕124号)161、转发市农委合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9〕3号)162、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金融促进经济发展有关文件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9〕5号)163、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8号)164、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合政办〔2009〕16号)165、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17号)166、关于印发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22号)167、关于印发合肥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6号)168、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市政设施大中修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7号)169、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28号)170、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窗口受理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9号)171、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协税护税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31号)172、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办法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合政办〔2009〕37号)173、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零星项目定点招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9〕38号)174、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合肥市(区)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40号)175、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9〕43号)176、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45号)177、关于加强县区国有担保机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政办〔2009〕47号)178、关于印发合肥市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55号)(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179、关于推进水产跨越工程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9〕57号)180、关于印发合肥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9〕62号)181、转发市房地产局市招管办关于合肥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64号)182、关于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意见(合政〔2010〕1号)183、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2010〕4号)184、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合政〔2010〕6号)185、关于印发强化“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2010〕11号)186、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2010〕20号)187、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10〕32号)188、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意见(合政〔2010〕68号)189、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0〕158号)190、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合政〔2010〕174号)191、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合政〔2010〕179号)192、关于印发合肥市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号)193、转发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合肥市大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流程等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0〕3号)194、关于印发合肥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6号)195、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1号)196、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2号)197、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认定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0〕15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198、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199、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8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200、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通知(合政办〔2010〕19号)201、关于调整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提取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10〕22号)202、关于印发合肥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0〕25号)203、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三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0〕29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204、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实行公开招租的通知(合政办〔2010〕33号)205、关于扩大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范围的通知(合政办〔2010〕35号)206、关于印发合肥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3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207、关于印发合肥铁路南站搬迁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执行政策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0〕43号)208、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4号)209、关于印发合肥市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210、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0〕47号)211、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8号)212、关于印发合肥市南淝河生态补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9号)213、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54号)214、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办〔2010〕56号)215、关于切实加强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0〕57号)216、转发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合肥市植树造林导则的通知(合政办〔2010〕58号)217、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的通知(合政〔2011〕30号)218、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合政〔2011〕36号)219、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76号)220、关于印发合肥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合政〔2011〕77号)221、关于印发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85号)222、关于印发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86号)223、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95号)224、关于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合政〔2011〕101号)225、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合政〔2011〕105号)226、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106号)227、关于印发合肥市科技创新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108号)228、关于印发合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113号)229、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146号)230、关于印发《合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153号)231、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2011〕184号)(有效期延续至2013年12月31日)232、关于印发合肥市“十二五”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合政〔2011〕185号)233、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幼儿园基本建设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200号)234、关于印发合肥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的通知(合政〔2011〕201号)235、关于批转合肥市预算公开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206号)236、关于进一步提高就业水平强化企业用工服务的意见(合政办〔2011〕2号)。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工程“琥珀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工程“琥珀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工程“琥珀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12•【字号】•【施行日期】2008.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工程“琥珀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合肥市建筑工程“琥珀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已由合肥市建筑业协会第三届理事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三届一次常务理事会修订完善。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合肥市建筑业协会。

附件:1. 合肥市建筑工程“琥珀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单体工程)创“琥珀杯”奖计划3. (住宅小区)创“琥珀杯”奖计划4. 合肥市建设工程“琥珀杯”奖(市优质工程)申报表5. 合肥市建筑工程“琥珀杯”奖申报汇总表(略)二00八年五月十二日合肥市建筑工程“琥珀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促进建筑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特制定《合肥市建筑工程“琥珀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二条“琥珀杯”奖是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市优质工程),由合肥市建筑业协会颁发。

第三条“琥珀杯”奖评选办法适用于我国建筑施工单位(开发单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承建(开发)的并已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住宅小区),本地企业在外地承建的工程项目也可申报。

获奖单位为主要承建(开发)单位。

第四条“琥珀杯”奖的单体工程的评选由施工企业自愿申报,合肥市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复查。

第五条“琥珀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凡符合条件的工程均可申报。

申报“黄山杯”奖的工程从获得“琥珀杯”奖工程中择优确定。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六条申报“琥珀杯”奖的工程,必须是达到下列规模标准要求的新建工程:一、建筑面积在10000m2以上的仓储工程;二、建筑面积在5000m2以上的工业厂房;三、建筑面积在4000m2以上的办公楼、宾馆、商办楼等公共建筑;四、建筑面积在3000m2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五、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上的古建筑园林工程;六、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的住宅小区或组团(含小区配套设施建设);七、未列出具体规模标准的造价在800万元以上的工程;第七条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一、在原项目基础上进行扩建、改造的工程;二、已参加过“琥珀杯”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合肥市装配式建筑样板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建产〔2019〕2号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合肥市装配式建筑样板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建产〔2019〕2号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合肥市装配式建筑样板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关于规范合肥市装配式建筑样板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建产〔2019〕2号各县(市)、区、开发区建筑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建局、建发局(建管中心),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发挥样板房在装配式建筑建设过程中的示范引领作用,统一我市装配式建筑样板房的制作标准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均应制作样板房。

二、装配式建筑工程开工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编制装配式建筑工程样板房实施方案,明确样板房的制作地点、制作内容和标准要求。

实施方案应当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法人章),并经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签字盖章后,方可实施。

三、工程监理单位应编制装配式建筑工程样板房监理细则,并对样板房制作关键环节进行旁站监理。

四、装配式建筑工程样板房应在实施项目首个单体工程首层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前制作完成(标准要求见附录)。

由建设单位(工程投资及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工程总承包单位(设计、施工、构件生产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进行实体验收,必要时可邀请装配式建筑专家参加,形成书面验收意见。

对验收不合格的样板房,工程总承包单位应重新制作和验收。

建设单位应在样板房验收前,将相关信息报告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五、经验收合格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样板房,应作为施工现场技术交底、实体质量验收、安全教育、技能考核等实物标准和依据,所发生相关费用应据实列入工程计价范围。

《合肥市房屋面积计算规则》

《合肥市房屋面积计算规则》

《合肥市房屋面积计算规则》合肥市房屋面积计算规则一、引言房屋面积是购房者关注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房屋定价的依据之一、因此,合肥市房屋面积计算规则的准确、公正和透明,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合肥市房屋面积计算规则的具体内容。

二、计算方法在合肥市,房屋面积的计算主要采用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两种方式。

1.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是指房屋所有建筑构件外表面的总面积。

包括房屋的外墙、门窗、阳台、烟囱、夹层、外挑横梁等。

建筑面积通常以平方米为单位。

2.套内面积套内面积是指购房者实际使用的室内空间面积,即房屋内部实际可利用的面积。

不包括墙体、柱子、阳台等建筑构件的面积。

套内面积通常以平方米为单位。

三、计算规则在合肥市,房屋面积计算规则如下:1.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以建筑物外墙最外边缘为界,对建筑物实际占地面积进行计算。

具体规定如下:(1)建筑物外墙线以外的突出部分不计算在建筑面积之内。

(2)无顶棚的阳台也不计算在建筑面积之内,有顶棚的阳台只计算50%的面积。

(3)如果建筑物内有夹层,夹层的面积不计算在建筑面积之内。

(4)与其他建筑连体的墙体面积不计算在建筑面积之内。

2.套内面积计算规则套内面积计算规则是以墙体中心线为界,对房屋内部实际可利用的面积进行计算。

具体规定如下:(1)墙体、柱子、门窗框架等不计算在套内面积之内。

(2)阳台面积不计算在套内面积之内。

(3)夹层面积不计算在套内面积之内。

四、计算规则的优势合肥市房屋面积计算规则的制定具有以下优势:1.公正透明:计算规则详细明确,消费者能够清晰了解购买的实际面积,防止信息不对称。

2.统一标准:规定了统一的计算方法,避免了不同房屋开发商在面积计算上可能存在的差异。

3.保障消费者权益:规定了套内面积,避免了购房者因为建筑物的构件占用而造成的面积损失。

4.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合理的面积计算规则有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购房者对房地产市场的信心和满意度。

《合肥市房屋面积计算规则》

《合肥市房屋面积计算规则》

合肥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二零一八目录1总则 (1)2术语 (2)2.1房屋面积测算术语 (2)2.2建筑术语 (2)3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通则 (6)3.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6)3.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7)3.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7)4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细则 (9)4.1层高及净高的计算 (9)4.2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9)4.3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原则 (10)4.4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13)4.5阳台、露台(平台)的面积计算 (13)4.6楼(电)梯的面积计算 (17)4.7室外台阶、车道的面积计算 (21)4.8走廊(含挑廊、檐廊)、连廊、架空通廊、门廊、门斗、雨蓬、加油站的面积计算 (21)4.9飘窗、凸窗、落地窗的面积计算 (26)4.10幕墙、墙体的面积计算 (28)4.11烟道、采光井、通风井的面积计算 (31)4.12特殊情形的房屋面积计算和要求 (31)1总则为适应合肥市房屋面积测算工作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建筑新结构、新技术以及合肥市房产测绘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统一了合肥市房屋面积测算的技术口径,适用于合肥市房屋管理工作中各类房屋的面积测算工作。

合肥市房屋面积测算工作除应遵守本规则外,应符合国家及合肥市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1房屋面积测算术语2.1.1房屋面积测算的内容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

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2.1.2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 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2.1.3房屋的使用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16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16
“①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30米(含30米)以内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
“②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30-40米(含40米)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
“③建筑正向重叠长度大于40米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
“2)东西向或南偏东(西)45度至90度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应不小于30米。”
十九、在附录B中B2(3)增加规定:“建筑物的室外地平面标高,应当符合详细规划的要求,并需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阶段确定室外地平面标高。"
二十、将附录B中B2(5)修改为:“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居住类建筑每层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露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应超过该层建筑水平投影面积的15%,进深不应大于2米,阳台宽度不应大于阳台所连接居室开间宽度(限一个居室),每套住宅阳台个数不应超过2个;非居住类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水平投影的10%。如超出,则超出部分应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上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层的有顶盖阳台参照执行.与阳台相接的附属构件(如花台、设备平台、遮阳板等),无论是否与阳台隔断,均作为阳台控制。”
“1)拟建建筑(小区)北侧为规划居住、教育、卫生用地时,应当对规划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2)拟建建筑(小区)东、西两侧为规划居住用地且无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可对该地块采用镜向布置或按规划布置对拟建建筑进行综合日照分析;
“3)分析范围内的在建建筑、已批待建建筑、应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三十一、将附录C中C7修改为:“分析要求:

合肥市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计算有关规定

合肥市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计算有关规定

合肥市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计算有关规定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合肥市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计算有关规定》已经2010年4月28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规划局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合肥市监察局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合肥市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计算有关规定为明确我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计算方法,合肥市规划局和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合肥市监察局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2000)、《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

二、建筑面积分为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筑基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地下空间等建筑面积纳入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2000)的规定执行,涉及以下内容的,按照下列条款执行:(一)对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可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二)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半地下室纳入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三)住宅层高超过3.6米、办公建筑层高超过3.9米的部分按其层高折算计入容积率,但建筑面积仍按一层计算。

住宅局部共享空间及办公共享空间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四)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米的半地下室,其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按下式计算:A’=K×A式中:A’—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五)市政公用设施(如为地区服务的变电站、电话局等)因选址困难,设置在其它拟建项目建筑基地内的,可纳入拟建项目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合肥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合肥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合肥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根据《合肥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依据房屋的功能和结构特点进行分类,并根据不同用途的房屋规定了不同的计算方法。

下面是详细解析:一、住宅建筑面积计算规定:1.确定住宅建筑面积的计算基准是建筑外墙轴线面积。

住宅建筑面积是指各层住宅套内建筑面积的总和,包括居住空间、走廊、门厅、阳台等。

2.建筑高度少于8m的住宅楼,其计算面积不包括阁楼、半地下室和楼梯间等空间。

3.对于建筑高度大于8m的住宅楼,屋顶上设置的建筑物不计算在内。

4.轴线面积是指垂直于建筑轴线方向的面积,不包括外立面的飘窗、楼梯间、电梯间、储藏间、装修用的阁楼等。

二、商业建筑面积计算规定:1.商业建筑面积计算采用销售面积和建筑面积两种方法。

销售面积是指商品陈列、销售和服务等用途空间面积的总和,而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除外部围墙和柱子之外的总面积。

2.商场、商铺的销售面积是指供消费者进行购物、交流、服务等活动的面积,通常不包括部分公共区域、走廊、楼梯间、电梯间等。

3.非商业类建筑物(如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的计算规定有所不同,具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三、办公建筑面积计算规定:1.办公建筑面积计算依据房屋的实际使用空间,包括办公室、会议室、休息室、洗手间等,但不包括楼道、电梯间等公共空间。

2.办公建筑面积计算可以采用最基本的外墙面积法,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更加精确的分析法。

四、公共建筑面积计算规定:1.公共建筑面积计算包括政府机关、医院、学校等各类公共设施建筑,计算方法根据各类建筑的特点进行调整。

2.具体计算方式根据实际项目需要进行确定。

总之,合肥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主要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和公共建筑四个方面,分别根据建筑的功能和结构特点,制定了不同的计算方法和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房屋建筑面积的准确计算,增加房屋的使用价值和市场竞争力。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3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3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政府常务会第6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四日合肥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建筑物名称的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肥市地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物名称是指具有地名意义的居住、商贸、办公和综合服务等功能的居民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物的名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含开发区、工业园区)居民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物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建筑物名称应由专名和通名组成,专名不宜过长,通名不准重叠使用。

第五条建筑物的命名、更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使用有损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的名称,不得使用与精神文明建设相悖、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低级庸俗以及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名称;(二)一般不以人名、企业名称作建筑物名称,禁止用外国人名、地名及其谐音命名;(三)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四)不得使用含义不明确的名称。

所命名名称应与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功能、规模及环境等实际情况相符。

一般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超越省级行政区划范围的名称。

确需使用的,申报人应当提供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书;(五)本市内建筑物的名称不应重名、同(谐)音;(六)以城镇、道路、居民区等地名命名、更名的,其项目位置应在该地名所指的地域范围内;(七)名称用字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禁止使用已简化的繁体字、已废止的二简字、已淘汰的异体字,杜绝使用错别字、自造字、生僻字。

合建设XX7-15号文(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合建设XX7-15号文(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合建设XX7-15号文(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合建设[2007]15号各有关单位:为有效贯彻执行国家和合肥市现行的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合肥地区的具体实施情况,统一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和技术管理要求,全面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我委制定了《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二00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为有效贯彻执行国家和合肥市现行的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合肥地区的具体实施情况,统一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和技术管理要求,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现根据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需要,制定本若干规定。

1、建筑节能设计与节能综合指标计算1.1居住建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地方现行节能设计标准。

1.1.1当全部围护结构构件按规定性指标进行热工计算时,所有构件的热工性能均应满足现行节能设计标准规定性指标的要求。

1.1.2 当设计建筑的部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不满足现行节能设计标准中的规定性指标时,必须在满足或优于下列基本要求后(表1.1.2),方可采用节能设计能耗分析软件进行动态节能综合指标验算,作权衡判断。

表 1.1.2 居住建筑主要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K,Km,[W/(m2.K)]注:当屋顶和外墙的K(Km)值满足要求,但D值不满足时,应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第5.1.1条验算隔热要求;合肥地区居住建筑在房间自然通风情况和夏季室外计算条件下,屋顶、东西向外墙的内表面最高温度应小于等于36.8℃。

1.1.3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应当以采暖、空调年耗电量之和作为判断依据。

其中:a、五层及五层以上居住建筑的采暖、空调年耗电量之和不应超出合肥地区的限值指标,即54.491kwh/m2(《夏热冬冷地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

01《合肥市关于地下室、阳台等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 - 副本

01《合肥市关于地下室、阳台等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 - 副本

合肥市关于地下室、阳台等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中地下室、阳台、飘窗、设备平台和露台等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结合其它城市经验和本地实际情况,现对《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计算有关规定的通知》(合规【2010】45号)、《合肥市房屋建筑面积补充规定规定》(合房【2010】196号)中涉及的内容作如下解释和补充规定:一、《合肥市关于地下室、阳台等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简称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

二、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最终实测成果为准;房产测绘部门除按照《房产测绘规范》(GB/T17986-2000)以外,还应依据《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计算有关规定的通知》、《合肥市房屋建筑面积补充规定规定》(合房【2010】196号)、《合肥市关于地下室、阳台等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以及本地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实施细则进行测绘。

容积率以规划部门核准的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除以基地面积为准;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依据房产最终实测结果和《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计算有关规定的通知》、《合肥市关于地下室、阳台等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等进行核算。

总建筑面积分为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涉及以下内容的,按照下列条款执行:(一)、地下室和半地下室(1)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定义: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且除地下车库的情形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台阶)进入室内的为地下室。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为半地下室。

(2)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半地下室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H)不超过1.5米的不计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半地下室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H)超过1.5米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建筑密度按K值系数折减:A’=K×A式中:A’—折算的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外地平面(H)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合肥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合肥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合肥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目录一、层高及净高的计算 (3)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3)三、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原则 (4)四、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7)五、阳台、露台(平台)的面积计算 (7)六、楼(电)梯的面积计算 (11)七、室外台阶、车道的面积计算 (15)八、走廊(含挑廊、檐廊)、连廊、架空通廊、门廊、门斗、雨蓬、加油站的面积计算 (16)九、飘窗、凸窗、落地窗的面积计算 (21)十、幕墙、墙体的面积计算 (23)十一、烟道、采光井、通风井的面积计算 (26)十二、特殊情形的房屋面积计算和要求 (26)合肥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一、层高及净高的计算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2.1房屋顶层檐口以上用结构层封闭视为隔热层、闷顶。

2.2穿过夹层、插层、技术层、跃层、阁楼层、结构转换层等与之不相通的楼梯间、电梯间(观光电梯)、垃圾道、管道井等。

2.3电梯下方的电梯机坑、地下室地面下的集水坑。

2.4从地面至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室外平台、露天广场的室外楼梯、自动扶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的室外爬梯、挂梯。

2.5最大进深为0.60米未封闭的阳台部位。

三、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原则3.1依据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施工图,划分公共部位的使用功能和服务范围,其功能和名称以设计图纸的标注为依据进行确认。

3.2底层建筑使用功能与上层建筑使用功能不同,但它们共用门厅、前室以及与其门厅相通的楼(电)梯等公共建筑部位时,底层建筑和上层建筑一起按其被服务范围在相应功能区或区间进行分摊。

3.3斜面结构屋顶下面的建筑空间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部位应同住宅一起参与本幢内为此部位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但“与单元楼梯不直接相通的阁楼层不参加分摊公共楼梯面积”除外。

3.4地下室功能用房和服务于本功能用房的专用走道,由使用该功能用房的“套内面积”进行分摊。

地下室车道和专门服务于车位(库)的公共走道面积,由地下室各车位(库)按其套内面积进行分摊。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12]3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12]3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12〕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提高竣工验收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合政〔2008〕124号)、《关于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政府服务促进招商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合办〔2011〕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工业企业项目工程联合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是指将原来由多个主体各自实施的专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核实、备案确认转变为统一、集中的验收模式。

第四条联合验收遵循“统一受理、集中验收、各司其职、限时办结、统一确认”的原则。

第五条市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联合验收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有关协同、配合工作。

其具体职责是:市规划局负责制定有关工作规程,负责联合验收的日常受理、任务分解、联合现场验收的组织、文书管理等工作;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入驻窗口,优化办事流程;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积极帮助工业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各项验收准备工作,为验收创造条件;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城乡建委、人防办、公安消防支队、房地产局、卫生局、教育局等单位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市规划局的统一安排,积极主动地参与联合验收工作分工;市效能办负责联合验收跟踪督查、纪律保障、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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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关于地下室、阳台等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中地下室、阳台、飘窗、设备平台和露台等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结合其它城市经验和本地实际情况,现对《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计算有关规定的通知》(合规【2020年】45号)、《合肥市房屋建筑面积补充规定规定》(合房【2020年】196号)中涉及的内容作如下解释和补充规定:
一、《合肥市关于地下室、阳台等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简称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

二、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最终实测成果为准;房产测绘部门除按照《房产测绘规范》(GB/T17986-2000)以外,还应依据《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计算有关规定的通知》、《合肥市房屋建筑面积补充规定规定》(合房【2020年】196号)、《合肥市关于地下室、阳台等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以及本地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实施细则进行测绘。

容积率以规划部门核准的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除以基地面积为准;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依据房产最终实测结果和《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计算有关规定的通知》、《合肥市关于地下室、阳台等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等进行核算。

总建筑面积分为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涉及以下内容的,按照下列条款执行:
(一)、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定义: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且除地下车库的情形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台阶)进入室内的为地下室。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为半地下室。

(2)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半地下室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H)不超过1.5米的不计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半地下室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H)超过1.5米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建筑密度按K值系数折减:
A’=K×A
式中:A’—折算的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外地平面(H)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3)如因建筑物周边室外地平面标高不一致难以判断为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时,则建筑物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H)按各个面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如下式:
H=(h1+h2+h3+…+hn)/n。

其中:H为建筑物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的算术平均值;
h1、h2……hn为建筑物每个折角处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
n为地下室折转边数。

如建筑物为连续曲面,则应按周长均匀分布选取不少于4个点进行计算。

按上式计算得出H值后,再按第(一)和(二)条计算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建筑物每个折角处的室外地平面标高以周边最近城市道路、小区道路(周边没有城市道路、小区道路的取小区消防通道或步行道)的中心标高加上0.3米作为计算值。

(二)、阳台
居住建筑每层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应超过该层建筑水平投影面积的15%,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进深应不大于2.0米,阳台宽度应不大于阳台所连接居室开间宽度(限一个居室),每套住宅阳台个数应不大于2个;商业、办公、酒店等公共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水平投影面积的10%。

如超出,则超出部分应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住宅类上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层的有顶盖阳台参照本款执行。

(三)、飘窗
飘窗是指与房屋室内相连通,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飘窗的窗台高度(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不应小于0.45米,高度不应大于2.2米,进深(自外墙外缘至飘窗外边线)不应大于0.6米。

当飘窗窗台高度小于0.45米或进深大于0.6米,且飘窗窗台上方空
间的结构高度不小于2.2米时,按挑出外墙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四)、设备平台
设备平台是指供空调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空间无出入口连通的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

严格控制建筑物的设备平台面积,设备平台面积应根据设备尺寸合理确定,不得任意放大。

每套住宅用于放置集中空调外机等的设备平台只限一个,且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4.0平方米。

每套住宅(含公寓式住宅)用于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的设备平台的数量不得超过居室(卧室、起居室、书房、餐厅等独立的室内居住房间)个数。

每个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1.0平方米。

当设备平台的结构外檐水平投影面积及其数量不大于上述规定,不计算建筑面积;当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及其数量大于上述规定,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五)、露台
露台是指房屋中的屋顶平台或由于建筑结构需求而在其他楼层中设置的无顶盖平台。

在房屋登记计算建筑面积时,露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在此之前已批准的建设项目总平面方案、建筑单体方案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仍按已批准的执行。

四、本规定的有效期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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