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1、立法简单,原则模糊,指导思想有误。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根据是《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两部法律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条共有5条,廖廖数语。
而且两部基本法中均没有提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原则,法律性质,也没有规定相应程序规则,在突破成文法局限性时无法可依。
实践中,也无法明确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对当事人的归责原则,无法界定赔偿责任的分配,民法领域中的许多理论不能恰当得以运用,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缓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冲突和混乱,但收效甚微。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体现出重刑轻民思想,人权保障不力。
特别是在民法上没有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把保护被害人民事权利的民事诉讼,作为刑事诉讼的附属品,没有完全重视被害人的法益。
这在“刑事优于民事”,排除被害人精神损害请求权,被告人民事答辩权利被剥夺等方面表现得很清楚。
违反审判职责分工。
形势的发展要求审判职责分工明确。
人民法院刑、民、行政的归口审判,很好地配置了司法资源,有力促进法官的专业化、专家化,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本质要求,也是人民法院组织法确定的,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庭同时行使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两种功能,明显违反审判职责分工。
2、法律冲突严重。
与民事诉讼相比,剥夺了被告人答辩、举证等民事诉讼权利。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在五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送达附带民事诉状副本”,这是与民事诉讼法相一致的,但该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送达附带民事诉状副本时,应当根据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确定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交民事答辩状的时间”。
实践当中,由于被害人一般需从法院领取刑事案件起诉书,了解案情后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较刑事案件立案时间晚,再加上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普通程序的为一个月,简易程序的为二十日,使得被告人获得十五日答辩时间几乎是不可能的,变相剥夺了被告人的答辩权。
试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
试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因为犯罪行为产生的民事纠纷随着刑事案件一并审理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一次审理解决多方利益纠纷,实现效益最大化。
然而,该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下所述。
一、司法资源分配不合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涉及刑事和民事两个不同领域,需要分别由刑事和民事法庭负责审理。
这就需要在司法资源配给上做出选择和调整,优先满足刑事案件的审理需要,从而导致民事案件得不到合理的处理,影响了民事司法的公正和有效。
二、案件审理时间过长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本身所涉及的事实比单纯刑事案件复杂,且要求多方协商,因此审理时间比单纯刑事案件更长。
特别是在判决民事赔偿的定额和其支付方式上,当事人往往存在争议,审理难度和时间难度都进一步加大。
这种耗时长的审理过程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事诉讼方任意撤诉由于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是在同一审理程序中进行,并且民事赔偿是建立在刑事法律判决的基础上的,因此,如果民事原告随意撤回起诉,会导致刑事案件的审理效果失去,无法实现刑事正义的完全体现,容易产生赔偿过低或赔偿不足的问题。
四、民事赔偿标准不合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于民事赔偿的标准往往通过司法解释作出,而不是由立法机关明确规定。
因此,不同的法庭在案例判决中出现的赔偿标准并不相同。
这使得赔偿标准不够统一,操作不够规范,缺乏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五、主体责任不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确定主体责任方面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
特别是在制定和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判决程序中,不少判决者过于集中精力于刑事制裁,未能认真考虑民事赔偿的实现方式,对于倾向于赔偿责任方和方式的判决较少,导致赔偿责任得不到明确界定和实际执行。
六、民事赔偿金额难以实现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涉及两个不同领域,即刑事和民事,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结合有时会导致赔偿金额难以实现的问题。
即使法院判定赔偿方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执行程序的限制,赔偿金额仍然存在难以执行的问题。
试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试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写作提纲一、绪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我国刑事案件受害人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在我国当前的司法诉讼制度中有其特定的存在价值。
二、本论(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之价值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一项诉讼程序制度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有其特定的程序价值(二)我国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1、调解活动缺乏明确的程序规则影响了诉讼调解的公平性2、解时间安排的随意性影响了诉讼调解的合法性3、“调审主体合一”的调解模式影响了诉讼调解的自愿性(三)完善我国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几点思考三、结论笔者所构建的这样一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模式建立的前提,是人民法院本身要正确认识到诉讼调解所具有的效用性及其局限性,而不能将“调解”视为解决法院系统目前所面临的各项困境(如涉讼上访、执行难等)的“万能法则”。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削弱诉讼调解的功利主义色彩,恢复调解制度本身所具有的程序价值利益,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和避免违法调解的产生。
试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内容摘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对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刑事案件受害人权利进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可以适用调解方式结案。
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很大一部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也确实经过调解而解决了民事赔偿方面的纠纷矛盾,但在调解过程中,法官片面追求调解的结案形式,而忽视了调解做为一项诉讼制度本身所应具有的程序价值,加之我国有关诉讼调解方面法律的缺失,使得诉讼调解也日益暴露出一些不足及缺陷。
本文通过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性质、程序价值及现状进行分析,在原有的制度上提出了规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活动的设想。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程序价值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我国刑事案件受害人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在我国当前的司法诉讼制度中有其特定的存在价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的对策及建议有哪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难的对策及建议有哪些在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有很多,但与其同时执⾏难的问题也⼀直是司法实务中的⼀⼤难题,如何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难的问题,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些相关资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难的对策及建议有哪些(⼀) ⽴法⽅⾯的完善1、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具体化⾸先从⽴法上细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
明确其法律性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数额等,使⼈民法院在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审理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以及先予执⾏制度。
在受害⼈能明确提供犯罪嫌疑⼈或被告⼈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有权机关进⾏保全时,有权机关必须受理,不得相互推诿。
扩⼤诉前财产保全的范围,明确保全的财产不仅限于存款或有价证券,⽽应扩⼤到犯罪嫌疑⼈的所有财产。
其次加强刑法、刑事诉讼法与民法、民事诉讼法之间的衔接。
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适⽤民法、民事诉讼法的范围和⽅式。
2、设⽴科学的激励机制刑事诉讼⽴法应当明确规定被告⼈履⾏民事赔偿义务的表现作为两性的情节予以考虑,以⿎励被告⼈积极履⾏法院判决。
这种做法也符合国际刑事诉讼⽴法的趋势。
我国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确认了这⼀原则,同时规定被告⼈家属⾃愿代为履⾏赔偿义务的也视为被告⼈积极主动履⾏义务的表现。
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并没有具体的规则可循。
民事赔偿与刑罚适⽤的关系重⼤⽽敏感:⼀⽅⾯,正确处理⼆者的关系能够使受害⼈尽可能获得物质赔偿并减少社会⽭盾,有利于弱化受害⼈的愤怒情绪、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另⼀⽅⾯,⼆者的关系⾮常脆弱,出于正义的边缘,把握不好就会造成量刑上的贫富差距甚⾄出现“以钱赎命、赎刑”的现象,违背法律适⽤的平等原则。
因此,⽴法在对此做出规定时,应当确⽴民事赔偿与刑罚适⽤科学具体的平衡规则。
虽然追究民事责任与刑事处罚系同⼀⾏为产⽣的两种后果,但是⼆者具有严格的界限不能相互取代。
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司法困惑及重构设想探讨与研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司法困惑及重构设想高岩我国基于诉讼效率和诉讼经济的考虑,将民事诉讼附带于刑事诉讼中提出,但是由于立法的疏漏及适用中的偏差,该制度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若干无法解决的冲突和难题,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急待予以规范。
一、存在的司法困惑现行法律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定过于粗略、简单,并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使司法人员在适用法律和实践中面临着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主要而言,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法律适用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然而,具体如何适用却无指导原则,也无详细规定。
实践中两种诉讼、四种法律的冲突不可避免:第一,受理范围的两难。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在审判实践中被普通援引为确认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而刑法第36条、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于“物质损失”、“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2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而,在审理过程中,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一律不予支持,因此常导致被害人的屡屡缠诉。
事实上,刑事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较之民事侵权行为更为严重,对于较轻的民事精神损害给予赔偿,而对于较重的刑事精神损害不予赔偿,与法律的公平性相悖。
第二,赔偿责任主体认定不明确。
《解释》第86条明确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人的范围,但却没有提及共同犯罪案件中在逃人员以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提起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问题,引起许多案件的当事人提出质疑和不满。
对于共同犯罪在逃人员的案件,若不追究在逃人员的民事责任,会不公平地增加其他在押共犯的负担,不利于执行和被害人权利的实现,客观上又助长了罪犯的逃跑倾向,在法理上也讲不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衔接与解决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衔接与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一起犯罪案件中,由于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失,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民事诉讼,进行损害赔偿的要求。
这种诉讼方式的出现,旨在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进行有效衔接,以期实现法律的完备性和公正性。
然而,在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衔接与解决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衔接问题。
由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有着不同的诉讼程序和法庭,往往存在一定的衔接问题。
一方面,被害人需要同时跟进刑事和民事诉讼程序,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另一方面,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的结果可能存在差异,判决结果也可能不同,给当事人带来不便和困扰。
为了更好地衔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考虑统一程序,将两类案件同时进行审理,降低当事人的负担,并确保判决结果的一致性。
其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解决问题。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往往关注的是刑事赔偿和民事赔偿的叠加,即因犯罪行为导致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应该如何计算和执行。
这其中涉及到判决结果的执行力度和程序,也涉及到被害人的权益保障。
如何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问题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在判决结果中明确规定刑事赔偿和民事赔偿的关系和计算方法,以确保被害人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此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保全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由于刑事案件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刑事诉讼程序对于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有着相应的规定,但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保全却相对薄弱。
这就导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可能面临证据保全的困难,从而影响到后续的民事赔偿。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完善证据保全制度,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保全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被害人可以充分保全证据,使其能够有力地主张权益。
最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相互协调也是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
在一起犯罪案件中,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往往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和权力关系,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难题。
解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闫之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其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赔偿而进行的诉讼。
比如在伤害案件中,被害人除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外,还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陪护费等;再比如在抢劫银行案件中,被告人抢劫银行的大量钱款,人民检察院在对该案提起公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银行还可以要求被告人赔偿造成的损失。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增多,由于“刑民合一”,在执行工作中,因而导致比一般普通民事案件的执行更加复杂。
笔者仅作粗浅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一、导致执行难的原因一、作为被执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附带民事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性质,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诉讼又有区别,因为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其被执行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属于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
在执行实践中,往往会导致以下几种情况出现:(1)被执行人思想上有抵触情绪。
作为被执行主体的被告人一旦被定罪量刑,认为自己被判处了刑罚,附带民事赔偿就不管了, 如有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人说:“案子已经审结了,我现在就欠你几个钱,你法院反正不能再重新判我刑,我不给,能怎么着!” 或声称等刑期服满出狱后再赔。
也有的被告人在案子审结后,认为法院处理不公,对履行法律文书产生对抗情绪,拒不履行。
(2)被告人家属不理解、不配合。
认为犯罪是被告人个人的行为,“一人做事一人当”,与家人无牵连,造成受害人经济损失由被告人自己承担。
(3)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一般就民事赔偿部分先行调解,为了达到从轻处罚的目的,被告人往往不顾自己的赔偿能力,同意原告人的赔偿要求,案件判决后对调解协议反悔,或者无赔偿能力而不履行。
另外,被告人自身和家庭经济条件比较差,犯罪所得在案发前早已被挥霍一空,或隐匿不交,家中也无其他财物可供执行。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几个问题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几个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其他相关方对涉案行为引发的民事损害提起的一种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维护社会公正、保护被害人利益的作用。
但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诸多问题。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案标准模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十分模糊。
由于刑事案件中涉及到的民事损失多种多样,需要通过广泛的法律认定来确立民事赔偿的依据。
但是,由于国家法律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标准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在实践中,很难对案件的立案标准做出统一的判断,甚至有些被害人往往未能获得应有的赔偿。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难以确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民事赔偿和刑事认定密切相关,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
但由于刑事案件本身的性质复杂,加上民事赔偿所要求的证据种类较多,常常导致困难重重。
比如,涉及到的证据中既包括在刑事案件中已经经过认定的证据,也包括需要重新收集的新证据。
而由于涉案人员多且种类繁多,导致证据容易失实或不受认可,增加了民事赔偿更加困难。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比例低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由于法律标准的不确定性和证据复杂性,导致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的比例相对较低。
一些司法实践中的案件显示,被害人能获得的合理赔偿往往不足被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这样的判决实际上对于被害人的保障意义并不大。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不一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在很多情况下,涉案人员、证明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以及赔偿标准的划定难以达成一致。
在不同法官或不同地区,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结果也有很大的不同,导致被害人未能获得应有的赔偿。
五、各方面合力助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完善正如法律学者们所预见到的,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将逐渐得到完善。
在未来的法律改革过程中,各方面应该合力助推该制度的完善。
一方面,需要提高公民及机构的法律意识,减少诉讼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强司法制度建设,确保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运作规范有效。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概要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发布日期:2011-05-09 文章来源:互联网论文提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审判工作经常遇到的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确立是法治的进步,对及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又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节约诉讼资源,起了重大作用。
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其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日益暴露,有待进一步完善。
本文立足司法实践,浅析刑事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一些常见的问题,如对刑事责任主体与民事责任主体不一致时民事责任主体如何确定、被告人及其家属主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后刑事处罚能否获得减轻等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提出了一些粗浅看法,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促进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正是本文研讨的主要目的。
(全文共6152字)以下正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确立是法治的进步,对及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又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节约诉讼资源,起了重大作用。
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其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日益暴露,有待进一步完善。
不少学者对此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对提高立法水平,指导司法实践,起了重要作用。
本文立足审判实践,对该制度存在的一些常见的问题进行浅析,并尝试探讨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常见问题(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承担赔偿责任的被告的范围、审理方式的规定不利于刑事案件及时审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87条列明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①。
本来,立法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附带审理民事赔偿案件便于解决纠纷,实践中“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有时难以查找到,那么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没有将上述这些人列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属于漏列被告?如果都将他们列为被告,而这些人又下落不明等,法院又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公告等送达方式送达,这样一来刑事案件就会严重超期,刑事被告人严重超期羁押。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分析及解决对策发展与协调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分析及解决对策发展与协调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分析及解决对策丁育林贺茵执行工作是实现法院审判职能的重要环节,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终体现。
执行工作进展情况的顺利与否,势必严重影响着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权威形象。
因而,执行工作一直是法院工作的难点,领导关注的焦点,群众议论的热点问题。
执行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更是“难中之难”。
一、附带民事诉讼执行案件执行难的原因1、附带民事诉讼执行案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决定了这类案件的执行要比其它民事案件的执行难度大,结案率低。
从我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现状来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具有如下特点:1)案件的执行标的相对较大。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因刑事犯罪行为引发的,被害人受到的伤害程度比较大,案件的执行标的自然也大。
特别是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全面赔偿原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赔偿金额大幅度的增加。
从我院2004年来的统计资料看,个案最小标的达1.572万元,个案最大标的达24.8万余元,平均每案的执行标的达3.325万元。
2)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对立情绪大。
进入执行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除了无力赔偿者外,很大一部分是不愿赔偿的人。
这些被执行人及其亲属由于受“坐了牢就不赔钱”意识的支使,往往不愿履行赔偿义务。
申请执行人一方则认为被执行人对自己伤害太深,又无悔罪表现,“报复”心理比较严重,要求实现自己权利的愿望强烈,在执行过程中是“寸土必争”,寸步不让。
3)涉案当事人人数多。
统计资料显示,进入执行程序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因交通肇事、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引发的居多。
这些案件中,要么侵害人较多,要么被害人较多。
侵害人多,相互推诿,逃避执行现象比较严重。
被害人多,赔偿数额相对就大。
4)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能力较差。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一是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二是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是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是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是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其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赔偿而进行的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作为一种司法救济制度,维护司法公正,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是第一宗旨,其立法的主要目的就在于贯彻诉讼经济原则,避免人民法院,当事人、证人等的重复劳动,在惩处犯罪的同时,及时地挽回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有效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小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重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利益,给刑事案件被害人以必要的经济补偿,这是当今世界刑事法制的一大发展趋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均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操作上的不规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少问题,不利于在诉讼程序上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笔者谈一谈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些粗浅看法。
1、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立案程序随意性较大。
这在公诉案件中反映特别明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检察机关就刑事部分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立案庭往往只就刑事部分审查后立刑事案件号,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没有专门的案号,使得刑事案件与附带民事案件在案号上没有区别,让审判庭在接收案件时无法确认是否有附带民事诉讼。
由于《解释》中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没有作出硬性规定,造成在司法实践中有人对此理解为也可以不告知,于是在刑事案件立案时就有意无意地省略掉了这一告知程序,造成有的被害人失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机会,起诉权得不到保证。
二是有的当事人在立案环节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在刑事部分的审理过程中提起。
有的就由审判庭直接受理进入了审理程序,而立案庭却不知道还有附带民事案件,造成了一些附带民事案件只有结案而没有立案的现象;有的就在立案庭和审判庭之间相互推委,甚至有的审判人员图省事、怕麻烦而有意拖延,造成被害人在刑事部分已经审理完毕其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都还未被受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内容提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工作的好坏,对刑事被害人物质求偿权的实现,对刑事被害人量刑的轻重,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是,纵观我国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特别是对该案件的调解问题的有关法律规定,都规定的比较原则。
这无形中制约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工作。
因此,有必要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研究,以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良好对策,从而正确地指导司法实践。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 调解; 问题; 对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利用刑事诉讼程序解决与定罪量刑直接有关的损害赔偿问题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特殊的制度,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大多数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都以调解得以解决。
笔者所在基层法院,2006年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64件,调解结案60件,调解结案率为93.75%;被害人求偿金额236.73万元,因调解结案实际获赔金额216.016万元,实际获赔率91.25%.这不仅充分保障了被害人经济损失求偿权的实现,而且因为民事部分得以及时赔偿法定为从轻处罚被告人的酌定情节从而使被告人得以从轻处罚利于被告人认罪伏法,减少了上诉、涉诉信访等案件的发生,节约了诉讼资源,缓和了社会矛盾。
但是,由于我国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特别是该程序中的调解问题,法律规定的较为原则,导致司法实践中在调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存在着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从轻处罚”与“花钱买刑”的观念更新问题。
对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而获得从轻处罚,社会上有些人不理解,认为这和封建社会中的“花钱买刑”没有本质的区别,从而怀疑“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而获得从轻处罚”法律规定的正当性。
有些被害人认为,既然是花钱买刑,就得出大价钱,否则免谈;而有些被告人则认为,我既然花了钱,法院就得给予我一个较轻的处罚,不答应也不愿意调解,甚至在判决后认为没有达到从轻处罚的目的,而到处上访告状,认为法官骗人或存在徇私枉法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与思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以及人民检察院对国家、集体财产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要求赔偿的诉讼活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附带民事诉讼”仍是二条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21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但仍有许多问题没有明确下来,还有些规定存在法律冲突的情况。
笔者结合办案实践,拟在以下的几个方面浅谈拙见,尽抛砖之力,以求法律在附带民事诉讼方面的健全完善。
一、刑罚与赔偿的关系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的民事诉讼,它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虽是一种附带诉讼,但具有相对独立性。
附带民事诉讼的构成条件及审理程序均具有严格的规定,虽是二诉合一,但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决不能混为一谈,成为相互制约的条件。
不能因民事赔偿而减轻刑事处罚,也不能以加重刑罚代替赔偿。
刑罚是对犯罪分子的人身权利实行的强制办法,它不能消除受害人物质损害的后果;赔偿则是损害之债的履行,是对犯罪行为所致财产损失的补偿,用以消除物质损害的后果,并不涉及人身权利的处罚。
二者虽然针对同一犯罪事实,但决不能互相代替。
实践中很多法院因怕麻烦,或以刑罚代替赔偿,驳回受害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或者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尤其是轻伤害案件的被告人),只要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予以赔偿,就视为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而不考虑犯罪情节和犯罪手段等其他因素。
这些作法是对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关系的误解,也是对法律的滥用。
刑罚解决不了受害人的物质损失,同样赔偿也代替不了法律对犯罪行为的惩罚。
附带民事诉讼只是为了简化诉讼程序,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而与刑事诉讼一并审理,并规定在刑事部分审理后再审民事部分。
而有些法院却在刑事部分庭审前,主持当事人对民事部分先行调解,如能达成协议,刑事部分则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这是严重违法的。
试析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试析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同时有别于单独的刑事与单独的民事诉讼的特别的诉讼形式,是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结合,设立的宗旨是在程序上方便涉及刑事案件中的受害当事人进行诉讼,追回自己因刑事受害人不法侵害所遭受的损失。
但是,由于我国在司法制度设计上遵循的是“刑优于民”的立法指导思想,所附带的民事诉讼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与现代司法理念的基本要求相冲突,不利于切实保护受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强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的相对独立地位、强调受害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的问题(一)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导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独立民事诉讼的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决赔偿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样,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赔偿范围仅仅限定于直接的经济损失,排除了精神损害赔偿,否定了独立民事诉讼中的全面赔偿原则。
(二)请求赔偿范围和标准存在局限性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为被害人因人身权利或财产受到犯罪侵犯而实际或必然遭受到的物质损失。
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具有精神抚慰性质的名誉权利、民主权利、人身权利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刑附民案件执行中的问题及对策初析
刑附民案件执行中的问题及对策初析相对于一般民事执行案件而言,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执行难度更大,大部分案件都无法执行到位,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得不到有效保障。
现结合笔者所在基础法院近三年来的执行实践,谈一下对刑附民案件执行中的问题及对策的初步分析。
一、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收结案情况执行局2008年收案10件(其中委托执行案件3件),执行标的总额18.5万元,执结2件,执结率20%,执行到位金额4000元,执行到位率0.2%。
2009年收案8件(其中委托执行案件5件),执行标的总额52.7万元,执结0件,执结率0%,执行到位金额0元,执行到位率0%。
2010年收案14件(其中委托执行案件4件),执行标的总额27.4万元,执结2件,执结率14.3%,执行到位金额19214元,执行到位率7%。
二、刑附民案件执行不力的主要原因(一)被执行人的特殊性客观上,一方面刑附民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大部分都还在监狱服刑,没有经济收入来源。
另一方面,相当大一部分被执行人生活在边远农村,文化素质低,家庭贫困,一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主观上,一方面被执行人思想上有抵触情绪,认为自己已经服刑,不应当再承担民事责任,对履行法律文书产生对抗情绪,拒不履行。
另一方面,被执行人家属有“一人做事一人当”的思想,即使被执行人家属有履行能力,也不愿意替被执行人赔偿,法院又无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家属,案件难以执行。
(二)审执结合不充分我国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对被害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后,不但要处以相应的刑罚,同时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一般就民事赔偿部分先行调解,为了达到从轻处罚的目的,被告人往往不顾自己的赔偿能力,同意原告人的赔偿要求,案件判决后对调解协议反悔,或者无赔偿能力而不履行。
另外在现实中,附带民事部分执行与否和刑罚执行没有关联,一般不会影响被执行人的减刑,假释。
因此,被执行人往往缺乏履行义务的积极性。
2023年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的调研
2023年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的调研
根据对2023年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的调研,以下是一些可能出现的情况和解决方案:
1. 执行难背景: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在一些地区依然严重存在。
这主要表现在执行程序繁琐、执行难度大、执行效果不佳等方面。
2. 资金来源:执行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可能需要巨额赔偿款项,但被执行人的资产可能难以查封和变现。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解决执行难题,成为一个迫切的问题。
3. 执行力度加强:未来,应该加强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和质量。
这可能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执行程序,并加强执行机构的配套力量,例如增加执行人员数量,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执行方式和手段,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4. 创新解决方案:除了加强执行力度,还可以考虑创新解决方案。
例如,建立信用体系,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公示和限制,增加其信用惩戒力度;推动建立司法拍卖和资产处置平台,优化资产变现机制,提高执行效果;引入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的执行服务,增加执行力度等。
5. 跨部门合作:由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涉及多个领域,如刑事司法、民事赔偿、执行等,需要不同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
未来,可以加强跨部门合作机制的建立,提高信息共享和沟通
效率,促进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
综上所述,2023年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显示,解决执行难问题需要加强执行力度、创新解决方案、跨部门合作等多方面的努力。
只有通过系统性的改革和措施的实施,才能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正义和法治的权威。
XXXX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可编辑).doc
XXXX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可编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一直是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难题,实际执结率和执行兑现率不高,司法实践中能够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的被害人极少,大部分案件均以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而裁定中止执行。
此举虽然是法律允许的做法但实际上造成了刑附民案件执行的“法律白条”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人民法院应有的司法公信力损害了党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的特点:、案件执行结案率低执行到位率要大大低于普通民事案件。
与一般民事执行案件相比债权实际兑现率和结案率低中止执行情况普遍执行时间跨度大。
、被执行主体大多为低收入群体经济状况差流动人口多。
、矛盾易激化上访现象时有发生。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申请人实现赔偿的愿望迫切有的在附带民事的判决与赔偿的实现之间存在重大落差时没有心理准备有的把刑事部分和被执行人的矛盾转化到执行中来导致情绪对立、矛盾突出。
、法院执行人员执行压力大由于这类案件的特殊情况执行较困难案件往往很长时间没能顺利执结感到有力使不上没有好办法由于这类案件的矛盾较大执行人员往往还要面临着当事人的指责和上级的压力。
二、主要存在问题的原因是:传统的“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旧观念制约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顺利到位。
我国在诉讼结构上遵循“刑优于民”的指导思想采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使附带民事诉讼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在实际运作中成为刑事诉讼的附属程序不能给予被害人应有的程序保障和实体保障。
、被执行人绝大多数在执行前已被判处刑罚除现实的赔偿能力外因其人在监狱,人身自由已被剥夺其已几乎不可能再通过获得报酬的方式来履行义务。
且刑事被告人绝大部分为农民其收入低根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往往执行标的额相对较大“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这是客观原因所引起的执行难。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般只能在执行案件立案后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在财产控制上存在滞后性导致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在侦查、起诉、审理期间内将财产转移、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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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在保障国家利益和保障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同时,未能对受害人权利保障给予充分的关注和救济,刑事诉讼法律对受害人权利保障制度的设计也存在缺陷与不足。
刑事诉讼中,不仅对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对方当事人的范围和诉讼请求的范围有不适当的限制,割裂了民事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确定性,而且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冲突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协调,忽视了附带民事诉讼救济的独立性,很多情况下还产生了法律救济的真空。
因此,探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对策,促进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正是本文研讨的主要目的。
一、立法上的不适当限制问题1、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我国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也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样,我国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都将被害人的权利主张范围限制在物质损失方面,精神损害未予考虑。
也使得被害人受到的损害得不到充分而全面的赔偿,权利救济落空。
而从实质上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仍然是民事诉讼,属民事法调整的范畴,理应适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从立法上看,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已经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不仅包括人格权利,还包括身份权、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财产权被侵害,给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的情形,范围非常广泛。
从司法实践上看,也有大量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判例。
刑法第36条、刑事诉讼法第77条限制性的规定,使立法出现了矛盾和冲突:既然在刑事附带民事审判中刑事部分由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进行调整,民事部分由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进行调整,那么,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被害人在民事方面当然享有物质损失获得赔偿的权利,也同样享有精神损害得到赔偿的权利,被害人应当得以充分要求以上损害得以全面救济。
但刑法的36条、刑事诉讼法第7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却规定被害人只能就物质方面的损失主张权利,被害人由于犯罪行为造成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权被无理剥夺了。
法律一方面从实体与程序上授予公民人身权利被侵害时得到救济的权利,另一方面,在不同的法律中又从实体和程序上予以剥夺。
这种现象同刑事附民事诉讼制度的制定目的及我国的整体立法是矛盾的,也难以体现法律的公正。
2、赔偿原则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只有短短两条,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并没有明确,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作了一些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62条明确了赔偿原则:“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已经得到退赔而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被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确有财产可供赔偿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9条规定:“对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可以看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是以被告人确有赔偿能力为
前提的。
这种规定和做法缺乏充足的法理依据,与民事法律的规定相矛盾。
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是民事诉讼,应适用民法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赔偿问题应采取实际损失赔偿的原则,至于被告人目前是否有执行能力,则不是法院判决时应当考虑的问题。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刑事法官不重视民事赔偿问题。
我国每年发生的刑事案件很多,“严打”时期,刑事案件更多。
刑事法官忙于刑事案件中的定罪量刑,对附带民事诉讼本身存在厌烦心理。
绝大多数附带民事纠纷都有一定的争议,刑事法庭要收集许多与刑事诉讼无关,但对民事赔偿问题的解决有意义的证据。
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查封、扣押刑事被告人或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单位、个人财产,要花费许多时间和精力,甚至比一般民事诉讼案件更为复杂。
但是依法院现有的法官数量和办案速度,显然不能把附带民事诉讼单独处理。
刑事法官重视对刑事被告人定罪量刑,对附带民事赔偿并不重视,附带民事诉讼在一些刑事法官眼里属于“小儿科”,处理的好与坏无关痛痒。
习惯上法院内部计算法官工作量时也不会考虑投在附带民事诉讼上的部分。
2、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差异问题。
刑事诉讼中控方控告犯罪成立须达到充分确实的证明标准,而民事诉讼中,原告的证明只达到优势证据的证明程度即可。
在民事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的转移,在特殊侵权案件中还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在原告提出自己的主张并初步加以证明后,如果被告人不予反驳后却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就很可能败诉。
而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完全由控方证明。
刑事诉讼控方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原告的证明标准是世界各国立法的普遍规定。
3、司法实践中,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相互代替、相互吸收的问题。
附带民事诉讼只是为了简化程序,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而与刑事诉讼一并审理,并规定可在刑事部分审理后再审民事部分。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却在刑事部分庭审前或庭中,主持当事人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如能达到协议,则对刑事部分的判处予以从轻或适用缓刑。
尤其是在可能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判徒的轻微刑事案件中表现尤甚,如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则往往过多考虑被告人有悔罪表现,而忽视犯罪情节、犯罪手段、社会影响等其他因素。
这种作法显然曲解了刑事处罚与民法赔偿的关系,是对法律的滥用。
应当明确,刑罚与赔偿并不存在相互制约、相互吸收的关系,而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制裁手段。
三、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问题的建议或对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妨害了刑事诉讼价值目标的完全实现,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对刑事被害人的合法合理要求无法满足,民事权利救济落空,往往使其感到法律的无助与不公正。
这些客观存在的问题,也影响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功能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因此,必须改革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重新设计合理而有效的诉讼制度,实现诉讼法律的公正、效率、效益的价值目标,实现对刑事受害人民事权利的充分救济。
1、修改刑法第36条及刑事诉讼法第77条内容,取消对精神损害赔偿的不合理限制,从实体和程序上扩大被害人民事权利的主张范围。
这样,既有利于充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惩罚犯罪,也有利于解决当前立法的矛盾,体现各部门法之间的协调与内在的统一。
2、取消以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的司法解释,防止犯罪人钻法律的空子,也有利于体现法律的合理性、统一性、公正性,实现对刑事受害人的充分救济。
3、赋予刑事被害人选择独立的民事诉讼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并保障其在两种不同的程序中获得同样的利益。
这有利于刑事法庭上控辩双方力量的平衡,有利于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等程序可以及时适用,保障被害人的赔偿请求的顺利实现,也有利于克服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相互吸收的不合法现象的产生。
4、缩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以下赔偿案件由民事诉讼解决:(1)存在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或个人;(2)属于特殊领域(如环保、医疗事故、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3)其他复杂、疑难的民事赔偿案件。
这样规定,有利于克服刑事附事民事诉讼自身存在的矛盾和冲突;有利于发挥刑事法庭和民事法庭审判组织的专业审判优势。
5、提高刑事法官的任职素质和要求,完善他们的法律知识结构,要求刑事法官既精通刑事方面的法律,也熟悉理解民事方面的法律,同时,完善法院内部的管理,合理考核法官的工作量和工作业绩,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使广大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精神,以充分体现法律对公民民事权利的救济的重视。
周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