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举证须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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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见民事案件举证指引(3篇)

法律常见民事案件举证指引(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是指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纠纷案件。

在民事案件中,举证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为了帮助当事人更好地进行举证,本文将针对法律常见民事案件,提供一份举证指引。

二、民事案件举证原则1. 充分原则:当事人应尽力收集和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一切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2. 对等原则:当事人之间应平等地对待对方,不得恶意妨碍对方举证。

3. 实质原则: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据。

4. 及时原则:当事人应在诉讼过程中及时提供证据,不得拖延。

三、常见民事案件举证指引1. 合同纠纷案件(1)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的证据,如合同文本、协议书、电子邮件等。

(2)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往来函件、发票、收据等。

(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4)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证人证言。

2.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1)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等证据。

(2)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证据。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

(4)侵权行为人的过错、故意或过失的证据。

3.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1)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等证据。

(2)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证据。

(3)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事故认定书等。

(4)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医疗费用单据、误工费等。

4. 劳动争议案件(1)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

(2)工资支付凭证、加班费、奖金等。

(3)社会保险、公积金缴纳凭证。

(4)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疾病等情况的证据。

5.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买卖合同文本、协议书等。

(2)货物的质量、数量、交付时间、地点等证据。

(3)货款的支付凭证、收据等。

(4)货物验收报告、检验报告等。

6.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1)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等证据。

(2)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证据。

(3)侵权行为人的过错、故意或过失的证据。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

各基层法院,市法院有关部门: 《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

在试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提出意见,如该指导意见的具体内容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准。

附件: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为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规范民商事案件的审理程序活动,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提高民商事审判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等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民商事审判实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指导当事人举证的问题第一条人民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时,举证通知书应载明举证期限和举证不能、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对当事人仅提供证据,未注明证据内容、证据来源、证明对象并制作证据目录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醒当事人及时予以补正。

第二条准许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复印件的,应当由审判人员负责与原件核对,在核实复印的证据完整清晰后,应在复印的证据上签署或加盖与原件核对无异的说明或印章,庭审中对方当事人对复印的证据提出异议要求核对原件的,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在庭审后进行核对。

第三条二审案件的当事人要求提交新的证据的,应当给予合理举证期限,二审案件送达的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的内容应区别于一审案件,并阐明二审提交新的证据的范畴和指定提供新的证据的举证期限。

第四条举证期限届满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确定举证期限:〈一〉被告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答辩意见,而在答辩期届满后才提出答辩意见,原告据此要求补充举证的;〈二〉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答辩意见,原告针对被告新的答辩意见要求补充举证的;〈三〉由于送达等原因,原告收到答辩状时已超过其举证期限,原告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要求补充举证的;〈四〉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未经庭前交换程序,一方当事人在开庭时针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要求提交反驳证据的。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民事权益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法调查、审理、执结的法律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证据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诉讼双方来说,有关证据的规定和运用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负。

一、证据的定义和分类证据是指为了证明案件事实真伪而提供的各种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根据性质和形式的不同,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证明主张的事实本身的证据,如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双方当事人的书面协议等。

而间接证据则是通过推理、归纳或其他方式间接证明主张事实的证据,如证人的口述证词、鉴定人的鉴定意见等。

二、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诉讼参与人有义务收集、提供证据,法院也有权利依法调取证据。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各方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证据保存的方式包括书面、电子和物证保存等。

其中书面证据的保存主要通过提交书证和律师代理的形式进行,电子证据则可通过存储设备或网络传输途径保存。

在诉讼过程中,各方还可以申请证据保全措施,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保存完整。

三、证据的要件和推定证据的要件是指证据的基本条件,包括合法性、充分性和重要性。

证据合法性要求证据的来源合法、收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充分性要求证据的内容充分、能够证明争议事实的真实性;证据重要性要求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密切关联,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力。

在民事诉讼中,还存在证据的推定规则。

证据的推定是指通过已经证明的事实,推定还未证明的其他事实的规则。

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一些具体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人们的正常推理,推定某个事实的存在。

四、证据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各方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提供与自己主张相一致的证据,以便法院审理、认定事实真伪。

原告在起诉时需要提供其主张的证据,被告可以进行辩解,并提供反驳证据。

同样,被告也可提出反诉并提供与反诉相关的证据。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民事诉讼是一种通过法院解决民事争议的途径,各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要求是十分重要的,合理有效的举证能够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进行探讨。

一、举证责任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主要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有辩护责任,可以举证事实反驳原告的主张。

换言之,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而被告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来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即如果原告主张某一事实存在,就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

被告可以通过提供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或者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抗辩。

二、举证的证明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举证的证明范围是指举证所涉及的内容和要求。

当事人在举证时需要将证据与所要证明的事实对应起来,以确保证据的证明力和相关性。

在严格意义上来说,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范围应当以诉讼请求和答辩为界限。

即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与其诉讼请求或答辩内容有直接的关联。

同时,这些证据还应当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充分性和重要性等要素,以便在法庭上得到法官的认可。

三、举证的举证期限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要求也包括举证的举证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举证的举证期限应当在开庭前的最后期限内完成。

对于原告来说,应在开庭前的合理期限内将证据提供给法庭,以避免证据采集不及时或者遗漏的情况。

对于被告来说,应当在答辩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否则可能会被法庭认定为丧失举证权。

当然,法院也允许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但必须经过法庭的批准,并且需要提出充分的理由。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流程

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流程

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流程
一、
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流程
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流程:
1.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2.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3.确定出庭证人的身份;证人出庭后,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查明证人身份,成年人应当向法庭提交身份证。

检查是否是被申请出庭的证人,庭审结束后证人是否到庭参加庭审;
4.法庭向证人交代权利义务;
5.证人保证如实作证;
6.证人陈述作证;
7.交叉询问质证;
8.法庭补充询问;
9.证人退庭。

二、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是指什么意思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是指如下意思: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1.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的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故意伪造的,同时其内容能够客观反映待证明的事实。

2.证据的合法性是指:
(1)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民事诉讼证据有八种法定形式,凡不符合这八种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
(2)证据符合形式要求。

3.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要证明的事实之间必然存在某种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三、
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吗
找法网提醒您,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调解。

民事诉讼调解的方式包括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审前调解、信函网络、短信调解、社会调解、法院调解、送达调解等。

其中,庭前调解是指在诉讼程序启动后、开庭前,由法院组织纠纷当事人进行和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是怎样的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诉讼中证据的提供是极其重要的,法官对案件做出判决,往往能够作为参考依据的就是证据。

只有通过证据,才能一点一滴的找出案件真相,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

对此,我国制定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全文+新闻稿+答记者问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全文+新闻稿+答记者问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全文+新闻稿+答记者问(共100条,对原规定保留11条,修改41条,新增47条)最高人民法院法语峰言5天前·时间:2019年12月26日(星期四)上午10:30·地点:最高人民法院全媒体新闻发布厅·出席嘉宾:·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主持人: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发布内容: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上午好!下面,我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的有关情况。

一、修改《民事证据规定》的背景和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实施,迄今已近十八年,审判实践中有关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适用积累了十分丰富的经验。

其间,经历2007年、2012年、2017年民事诉讼法三次修改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公布实施,社会生活、法律制度和民事诉讼实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切实贯彻中央决定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应民事审判实践的需要,根据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关于“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完善民事诉讼证明规则”的要求和我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小组”的安排,我们在2015年启动了《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工作。

历时四年,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完成对《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讨论通过。

修改《民事证据规定》,是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重要举措。

提供劳务合同案件举证须知

提供劳务合同案件举证须知

一、案件背景劳务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提供劳务、支付报酬等事项所签订的合同。

在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对劳务合同案件举证须知的相关内容。

二、举证责任1.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或者证据线索,或证明自己的主张和反驳对方的主张。

2.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应按照以下原则承担举证责任:(1)谁主张,谁举证。

即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2)直接相关证据由主张方提供。

即直接证明其主张的证据由主张方提供。

(3)间接证据相互印证。

即当事人提供的间接证据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三、举证内容1. 劳务合同文本:提供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包括合同编号、签订日期、合同内容等。

2. 劳务关系证明:提供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关系的证据,如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

3. 工资支付凭证: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包括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现金支付收据等。

4. 工作时间记录:提供工作时间的记录,如考勤记录、工作日志、客户确认单等。

5. 工作成果证明:提供工作成果的证明,如项目成果、客户评价、验收报告等。

6. 争议事项相关证据:根据具体争议事项,提供相关证据,如劳动仲裁裁决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送达日期等。

7. 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

四、举证要求1. 证据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与案件事实相符,不得伪造、篡改、隐瞒证据。

2. 证据应当符合证据规则。

即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3. 当事人应妥善保管证据。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妥善保管证据,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4. 当事人应主动提供证据。

当事人应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或者证据线索,不得无故拖延。

五、注意事项1. 当事人应充分了解自己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合理运用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规则(试行)-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规则(试行)-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规则(试行)正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规则(试行)为强化庭审功能,保障诉讼公正,简公庭审程序,提高庭审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维护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

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庭前准备亦即审理前的准备,是指法院受理案件之后进入开庭审理之前围绕复杂案件开庭审理的准备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主要包括送达、诉答、证据交换、庭前会议四部分。

第二条庭前准备的是为复杂案件的开庭审理提供充分的准备,使当事人和法官明确争议的焦点,从而把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举证、质证及法官认证集中在焦点问题上来,减少开庭时间与次数,提高庭审效率。

第三条主办审判人员进行庭前准备活动的行为性质系一般诉讼行为,不是审理性行为。

第四条为开庭审理所作的准备要达到的合理程度应掌握在: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从程序实体都要作好充分的准备,法官从程序方面作必要的准备,除法律规定外,不介入实体准备。

从而达到既使开庭审理具有效率,又使准备程序不拖沓的效果。

第五条庭前准备应掌握的原则。

(一)坚持公正性、效率性、效益性三统一,当事人平等,法官中立的原则。

(二)双方当事人应公开、直接、同时参与庭前准备诉讼活动。

合议庭成员和独任审判员不得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或者单独阅览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材料。

(三)坚持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在庭前准备中不进行实体审理原则。

即在此阶段除法律规定外不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不对证据进行审查,不对案件定性,不认定案件事实,不评价适用法律问题。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案件事实,慎用推定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案件事实,慎用推定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案件事实,慎用推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于自己事实主张需要提供证据支持,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不过凡事均有例外,民事诉讼中也规定一些事实主张,可以免除当事人的证明责任。

这就是常说的免证事实。

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有(七)项,均是通过法学传统和常年司法经验总结得出。

免证事实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一般存在争议不大。

但免证事实中的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事实免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一、免证事实存在基础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是追求事实真相,公平公正适用法律。

所以一般要求对于案件的事实认定,应当查明后认定。

可是司法实践是复杂的,在纠纷事实存在,事实并不能完全查清的情况下,法官仍要对案件进行裁判。

这就需要法官在裁判时,运用现有证据进行判断,继而裁判。

这也是证据规则存在的基础。

免证事实是指无需当事人证明的事实主张。

名证事实之所以免除证明,在于相关事实的存在,为社会公认,不应产生争议。

故出于效率考虑,不再增加当事人证明责任。

一般情况下,免证事实主张在诉讼中争议并不大,法律适用也不会引发质疑。

但司法实践,越来越多适用推定事实免除证明责任的条款,适用标准又没有客观的统一标准,论理时逻辑千奇百怪,引发了较大质疑。

这就需要对相关条款适用,进行一定规制。

二、推定事实免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法律推定免证事实,司法实践中一般异议不大法律推定免证事实,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承担证明责任。

类似立法情况,在侵权责任法中体现较多。

多体现为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的相关立法规定。

需要说明一点,免证推定事实并非是完全免证。

当事人需要对基础事实进行证明。

当基础事实证明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推定就存在适用基础。

推定事实的逻辑就是从一个基础事实,通过法律规定,推断出另外一个事实。

而这个推断过程,直接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对于基础事实的证明,有很多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是对法律规定的特定基础事实进行证明,即特定基础事实存在。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规定民事诉讼中,证据质证是诉讼过程中非常关键的环节。

通过证据的质证,可以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公正性,为法官作出正确的判决提供依据。

在我国,证据质证的规定既涉及到对证据的获取和保存,又涉及到对证据的出示和质证程序。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规定进行探讨。

一、证据的获取和保存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通过各种方式获取证据。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的获取包括以下几种途径:1. 书面证据:书面证据是指以书面形式记录并能够证明案件中某个事实的证据,包括合同、协议、信函、会议记录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备案、保管、邮寄等方式获取书面证据,并要在合适的时机将其出示给法庭。

2. 物证:物证是指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具体物品,如衣物、物品、照片、录音等。

当事人应当保存好物证,确保其完整和真实性,并在需要时出示给法庭进行质证。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第三人通过口头陈述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

当事人可以通过询问证人、录音、录像等方式获取证人证言,并在庭审过程中对证人进行质询和质证。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由具有专门知识和技术的鉴定人对案件事实作出的结论。

当事人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出示给法庭。

二、证据的出示和质证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对证据进行出示和质证。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的出示和质证程序如下:1. 出示证据:当事人应当在程序规定的期限内将自己掌握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法庭,同时需保留一份副本给对方当事人。

对于难以提供书面形式证据的,可以向法庭申请出示原件。

法庭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要求当事人提供特定的证据材料。

2. 证据质证: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对已经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质证的形式可以是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鉴定等。

对于书面证据,可以通过宣读、出示原件或者证人证言等形式进行质证。

质证时,当事人可以对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等方面进行质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42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指导和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提高诉讼当事人的证据意识,促进民事审判活动公正有序地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一些地方对《证据规定》中的个别条款,特别是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理解不统一。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保障人民法院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现将适用《证据规定》中举证时限规定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问题。

《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是指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问题。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三十日。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三、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2019年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2019年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5日法释〔2019〕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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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目录格式样本(证据目录格式样本下载)本文目录全览:我要到法院起诉如何写证据材料清单人民法院证据清单(范文样本)(20XX)连民初字第×××号案由:原告张三诉被告李四离婚纠纷提交人:张三提交时间:20XX年3月1日接收人:×××接收时间:20XX年3月1日扩展资料:民事诉讼举证须知证据是查明和确定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举证既是一项诉讼权利,也是一项诉讼义务。

因此,当事人应当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或者线索,或者证明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的主张。

当事人拒绝提供证据,或者不提供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后未能收集到应有证据的,将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导致败诉。

1、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2、人民法院调查证据的范围及要求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1)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时,应当由审判人员主持,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3、对举证的一般要求(1)从有关单位、部门摘抄的证明材料,应说明材料的名称、出处,并由有关方面加盖公章;(2)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交来的材料,应要求其在该材料上签名及注明交付日期;(三)证据材料为复制件的,提供方应当提供原件供法官核对。

提供者拒绝提供原件或者原线索,又没有其他材料证明,对方当事人拒不承认的,不得作为诉讼中认定事实的根据;(4)经核对无误后,法官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署核对人姓名。

法务学习:2020年民诉证据规定已改,快来学习!(5月1日施行)

法务学习:2020年民诉证据规定已改,快来学习!(5月1日施行)

法务学习:2020年民诉证据规定已改,快来学习!(5月1日施行)一、新规摘要:1、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2、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法院。

当事人以不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该不动产的影像资料。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4、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二、新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5日法释〔2019〕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解释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解释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解释引言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其实质是通过法庭审理来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它扮演着承载事实真相的关键角色。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运用,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该新解释对民事案件中的证据规则和用途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

本文将对新解释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证据开示的规定新解释首先对证据开示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履行证据开示的义务,将自己拥有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提交给法庭。

新解释明确规定,在证据开示中,不属于对手方可能不知道的证据不需要开示。

这一规定有助于避免当事人之间的恶意隐藏证据、不公平地影响对方诉讼权益的情况发生。

二、证据的合法获取与排除新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证据的合法获取与排除的规定。

其中,新解释规定了对非法获取证据的惩罚措施,并明确非法获取证据不能用于证明事实。

另外,新规定还补充了被告、第三人拒不提供证据的法律责任,有力地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电子数据证据的规定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因此新解释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了一系列规定。

首先,新解释明确了电子数据的定义和获取途径,同时要求当事人应当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电子数据证据。

其次,新解释规定对电子数据证据的鉴定要求及对虚假、伪造电子数据的处罚措施,以此维护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最后,新解释还明确了法庭在处理电子数据证据时的审查程序,保证其使用的合法性。

四、证据的举证责任新解释对证据的举证责任进行了进一步界定。

根据新解释,原告应当对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应对其抗辩理由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在举证的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有助于有效化解争议、提高审判效率。

结语新解释的出台对于完善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和用途具有重要意义。

委托书举证要求

委托书举证要求

委托书举证要求尊敬的先生/女士:我谨代表(委托人姓名),特此书面委托您作为我的律师,代表我进行诉讼,并提出以下的举证要求。

一、案件背景作为案件的委托人,我与被告(被委托人姓名)之间涉及(案件概述)。

在此案件中,我保持着正当的权益,并希望您能代表我提出举证要求,以维护我的权益。

二、举证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特此要求您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举证:1. 提供书面证据:请向法庭提交任何与本案有关的书面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凭证、账本、信函、通知等。

2. 提供物证:如果有任何与本案有关的物证存在,请确保将其放入案卷,并以书面形式提交。

3. 提供证人证言:如有可能,请寻找并征询与本案有关的证人,并请求他们提供证言。

请编写并提交证人证言,以证明所提供的事实。

4. 技术鉴定和专家意见:如果在本案中需要进行任何技术鉴定或聘请专家提供意见,请提出请求,并确保相关证明材料被妥善保存和提交。

5. 追加证据的权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发现有其他证据需要补充,请及时向法庭提出请求,并确保相关证据按照程序提交。

6. 相关辅助证据:如有必要,您还可依法向法庭提交与本案相关的辅助证据,以加强对我的权益的保护。

三、委托授权本委托书授权您代表我在庭审中进行证据交换,并致力于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您有权代表我签署与本案有关的文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的决策。

四、报告和沟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请您及时向我报告并提供进展情况。

我期望以书面形式或面谈方式了解案件的进展,并及时做出相应的决策。

在此,我特此委托您为我的代理律师,代表我进行诉讼并提出举证要求。

我相信您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将有助于维护我的权益,真诚期待您的全力支持。

再次表达我的感谢,并期待尽快收到您的回复。

顺祝商祺!委托人:(委托人姓名)日期:(日期)。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办法(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办法(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执行案件运行机制,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提高审判、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管理改革实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3)条立法、司法解释(1)条第二条案件流程管理,是将案件审理、执行工作中的各程序性事项,按照启动的时间先后划分为若干环节,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确保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的要求,规定各节点完成的时限,并由法院各职能部门综合运用计划、人事、组织、监督、控制和奖惩等手段,对案件各节点的运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各类一二审案件、再审案件、执行案件、确认司法职权行为违法案件、司法赔偿案件、减刑假释案件、申请裁定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申诉复查案件等各类案件的流程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但破产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流程时限不受本办法的限制。

第四条本院对案件流程中重要环节的节点信息实行计算机自动跟踪,并在相应期限届满前予以警示。

第五条各审判业务庭和职能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案件流程的日常管理,根据案件流程信息进行决策,加强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的科学化管理。

第六条立案庭负责全院审判、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的动态跟踪、汇总、分析、反馈,定期向院领导、审判庭和各职能部门提供案件流程信息。

第七条本院通过计算机局域网,自动将案件流程信息中反映审判人员绩效的收案数、结案数、结案率、流程时限内结案率、审限期内结案率、超审限比例、一次开庭审理结案率等概括性信息向全院开放,提高流程管理的透明度和监督力度。

第二章立案第八条本院实行立案与审判分开的原则。

由立案庭负责立案审查、登记工作,计算并通知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

民事案件举证质证提纲

民事案件举证质证提纲

民事案件举证质证提纲一、举证方的举证要点(一)明确举证目的首先要清楚自己举证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证明案件的事实、反驳对方的主张,还是为了加强自己主张的可信度。

只有明确了目的,才能有针对性地选择证据和组织举证。

(二)收集充分证据1、书证:如合同、借条、收据、发票等,应确保书证的原件完整、清晰,内容真实有效。

2、物证:对于物证,要注意保存其原始状态,说明其来源和与案件的关联性。

3、证人证言:证人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其证言应客观、真实,并能在法庭上接受质询。

4、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等,要保证其取得方式合法,未经过剪辑、篡改。

5、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要注意保存其原始载体,证明其来源和真实性。

(三)整理证据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类、编号,并制作证据清单。

证据清单应包括证据的编号、名称、来源、证明内容等。

(四)提交证据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将证据提交给法庭,并按照法庭的要求进行交换。

(五)说明证据在庭审中,举证方应简要说明证据的来源、形成过程、证明内容等,以便法庭和对方当事人能够理解。

二、质证方的质证要点(一)审查证据的合法性1、证据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如是否通过偷拍、偷录、窃听等非法手段获取。

2、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书证是否有签名、盖章,证人证言是否有证人的签名等。

(二)审查证据的真实性1、证据是否为原件,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

2、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无篡改、伪造的痕迹。

3、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是否与客观实际相符。

(三)审查证据的关联性1、证据与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关联,能否证明案件的关键事实。

2、证据与当事人的主张是否有逻辑上的联系。

(四)提出质证意见在庭审中,质证方应明确提出对对方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不认可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或关联性,并说明理由。

对于存在疑点的证据,可以要求对方进一步说明或提供补充证据。

三、常见证据的举证质证方法(一)合同类证据1、举证方:提供合同的原件,说明合同的签订时间、双方当事人、合同的主要条款、履行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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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须知(试行)
一、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当事人应当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下列侵权纠纷,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六条在离婚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七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
证。

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第八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原物。

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

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十二条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第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二、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不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六条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十七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交由人民法院审查。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三、举证时限及交换证据
第十八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十九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条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第二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四、其他
第二十五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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