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旅游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旅游纠纷和违法行为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以一起典型的旅游纠纷案件为切入点,分析旅游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案例描述2019年8月,张先生与妻子李女士通过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为期五天的海南三亚旅游团。
在旅行过程中,张先生夫妇发现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与宣传资料不符,房间设施简陋,卫生状况堪忧。
此外,旅游行程安排与旅行社承诺的行程有所出入,导致张先生夫妇的旅游体验大打折扣。
在旅行结束后,张先生夫妇向旅行社提出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
旅行社则以合同条款为由拒绝赔偿,并声称住宿条件和行程安排均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在本案中,张先生夫妇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
旅行社在合同中关于住宿条件和行程安排的约定,应视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2. 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依法提供旅游服务,保证旅游服务质量。
”在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和行程安排与合同约定不符,属于服务质量问题。
3.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在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存在安全隐患,侵犯了张先生夫妇的消费者权益。
四、解决方案首先,建议张先生夫妇与旅行社进行协商调解。
在协商过程中,可以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旅行社同意赔偿,则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并依法履行。
2. 投诉若协商不成,张先生夫妇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对旅行社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3. 诉讼若投诉无果,张先生夫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旅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夏季,我国某知名景区因连续降雨导致山洪暴发,景区内道路被阻断,游客被困。
事发后,景区管理部门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援,导致被困游客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此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游客及其家属纷纷要求景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 景区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1)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景区管理部门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在暴雨天气下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游客安全,导致游客被困,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2)救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发现他人处于危险状态,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景区管理部门在游客被困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救援措施,导致游客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存在未尽救助义务的行为。
2. 游客的法律责任(1)游客自身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二条,游客应当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规定,保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
本案中,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应充分了解景区天气状况,关注景区管理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避免因自身原因造成被困。
(2)游客对景区管理部门的投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九条,游客有权对旅游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
本案中,游客被困后,应及时向景区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援。
三、案例处理结果1. 景区管理部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赔偿游客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景区管理部门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和救助义务,导致游客被困,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接受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六条,景区管理部门在旅游活动中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 游客合法权益得到保障(1)游客获得赔偿通过法律途径,游客获得了景区管理部门的赔偿,弥补了损失。
旅游政策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市场高速发展的同时,一些不法商家和从业人员为追求利益,违规经营、欺诈游客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
为此,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旅游市场秩序的整顿,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以规范旅游市场行为,维护游客权益。
二、案例介绍某地旅游市场乱象整治案例是我国旅游市场秩序整顿的一个缩影。
以下是该案例的具体情况:1. 案例背景某地旅游资源丰富,近年来旅游业发展迅速。
然而,在旅游市场高速发展的同时,一些不法商家和从业人员为了追求利益,采取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强迫购物、导游服务等手段,严重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此外,部分景区还存在环境卫生差、安全隐患等问题,给游客带来极大不便。
2. 政策法规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游客权益,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游市场秩序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规明确了旅游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规范了旅游市场行为,为打击旅游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3. 案例经过(1)排查阶段当地政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旅游市场进行全面排查。
通过暗访、投诉举报等方式,发现一批违规经营、欺诈游客的典型案例。
(2)整治阶段针对排查出的违规经营行为,当地政府依法进行处理。
对涉嫌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强迫购物等违法行为的旅行社、导游等,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景区,要求其进行整改,确保游客安全。
(3)长效机制为巩固整治成果,当地政府建立了旅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一方面,加强执法力度,对旅游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另一方面,开展旅游市场秩序宣传教育,提高游客维权意识。
4. 案例效果通过此次旅游市场乱象整治,当地旅游市场秩序得到明显改善。
游客满意度不断提高,旅游投诉数量大幅下降。
同时,旅游市场乱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为旅游业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
旅游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市场中,旅游合同纠纷事件时有发生,不仅影响了游客的权益,也损害了旅游企业的形象。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旅游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对旅游法律案件进行分析,旨在为我国旅游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2019年7月,某游客张先生通过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国内五日游。
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张先生发现合同中存在诸多不公平条款,如行程安排不合理、景点门票自理等。
张先生认为旅行社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法院收到张先生的起诉状后,依法受理了此案。
2. 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查取证,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
旅行社辩称,合同中的条款均符合法律法规,不存在欺诈行为。
张先生则认为,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部分信息,构成欺诈。
3.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判决旅行社退还张先生旅游费用,并赔偿张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案件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旅行社是否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 案件分析(1)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
旅行社在合同中未明确告知游客景点门票自理,也未说明行程安排不合理,导致游客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全面了解旅游产品。
(2)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隐瞒重要信息,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3)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向游客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
旅行社未履行此义务,违反了法律法规。
五、启示与建议1. 加强旅游市场监管。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旅行社的欺诈行为,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旅游资源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旅游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其开发利用和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某海滨度假村侵权纠纷为例,分析旅游资源法律问题。
某海滨度假村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依托美丽的海滩资源,吸引了大量游客前来度假。
然而,在度假村开发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过度开发等原因,导致旅游资源遭到破坏,引发了当地居民与度假村之间的纠纷。
二、案例分析(一)侵权行为认定1. 度假村过度开发旅游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态环境,不得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本案中,度假村在开发过程中,未充分考虑海滩资源的承载能力,过度开发,导致海滩资源遭到破坏,侵犯了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
2. 度假村破坏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本案中,度假村在开发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导致海滩资源遭到破坏,侵犯了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侵权责任承担1. 度假村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度假村因过度开发、破坏生态环境等过错行为,侵犯了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2. 当地政府承担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
本案中,当地政府在度假村开发过程中,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侵权行为发生,应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赔偿范围1.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度假村应承担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海滩资源修复费用、居民财产损失等。
2.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旅游中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旅游活动在给人们带来欢乐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旅游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案例一:旅游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旅行社与乙旅游者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乙旅游者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东南亚五国之旅。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行程安排、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导致乙旅游者遭受了经济损失。
乙旅游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1. 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旅游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范畴。
2. 旅游合同的主要条款:旅游合同应当包括旅游者、旅游服务提供者、旅游服务内容、旅游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3. 旅游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确保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4. 违约责任:若旅游服务提供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甲旅行社赔偿乙旅游者经济损失。
三、案例二:旅游安全事故【案情简介】丙旅游者在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登山活动中,因景区安全管理不善,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其身体受到严重伤害。
丙旅游者要求甲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1. 旅游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旅游安全事故是指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因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原因而遭受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件。
2. 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旅游者的安全。
3. 侵权责任:若旅游服务提供者因过错导致旅游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旅行社在组织登山活动时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丙旅游者遭受意外事故,构成侵权。
旅游业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旅游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发展迅速。
然而,随着旅游市场的不断扩大,旅游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分享几个典型的旅游业法律案例,以期为广大旅游从业者和消费者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案例一: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引发的纠纷【案情简介】2019年,张先生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五日游。
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擅自将行程中的游览景点从原定的丽江古城改为大理古城,并未提前告知游客。
张先生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旅行社的行为侵犯了其知情权和选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未告知游客的情况下擅自变更旅游行程,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旅行社退还张先生旅游费用,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案例分析】本案中,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应当事先向旅游者说明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
旅行社的行为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二:旅游意外伤害引发的纠纷【案情简介】2020年,李女士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七日游。
在游览过程中,李女士不慎从景区观光车上摔下,导致腿部骨折。
事后,李女士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但旅行社以游客自身原因导致事故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有义务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旅行社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女士受伤是自身原因导致,因此判决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旅行社未能尽到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导致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并在旅游活动中提供必要的救助。
旅行社未能履行相关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三:旅游产品虚假宣传引发的纠纷【案情简介】2021年,王先生在某旅行社的官方网站上看到一条关于“云南九日游”的宣传广告,广告中称该行程包括游览云南所有著名景点。
(2023版)旅游法规案例分析(新版)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1 案例分析题春节前夕,北京一旅行社接待境外一批游客。
按合同规定,该批游客在北京参观遨游四天,旅行社的按待计划是:第一天参观遨游故官;第二天参观遨游颐和园;第三天参观遨游长城;第四天安排购物及自由活动,晚上离境。
谁知该旅行社导游员小王把第三天参观遨游长城的内容擅自改为第四天的内容。
当时游客曾经提出质疑,领队也问小王有何道理但小王不作任何解释,只是说:“景点不会少你们的”。
当旅游团傍晚回宾馆时,下起了大雪。
第四天旅游车开到半道上,交通警察已经采取封路措施,无奈,旅游车只得返回市区,游客们十分不满,于是该团领队通过手机向旅行社投诉, 并要求赔偿游客的经济损失。
根据案情请回答:1.旅游团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6 分)2.该案中有几项不合法之处?如何处理?为什么?(7 分) 旅游团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6 分)答:合理。
(2 分)因为:导游擅自改变计划;(2 分)大雪封路并非不可抗力。
(2 分)该案中有几项不合法之处?如何处理?为什么?(7 分)答: 2 处不合法。
(2 分)导游擅自改变计划和大雪封路并非不可抗力。
(2 分)因为:没有导游改变计划的条件浮现;也不满足“不可抗力”的法定条件。
(3 分)1997 年某国际旅行社导游人员王某因犯过失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审理,因其行为情节轻微,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1998 年因该导游员在带团过程中胁迫旅游者消费,情节严重,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导游证。
1999 年,王某又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资格证书。
但当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时,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
王某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这一具体行为不服,依法向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王某是否可以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对其颁发导游证的行为向上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2)旅游行政机关拒绝对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否正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答案(1)王某有权向上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2 分),因为公民对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2 分),其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法》(1 分)(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向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正确的(2 分)。
旅游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暑假期间,张先生与家人一同参加了一次由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旅游团。
在旅游过程中,张先生及其家人遭遇了强制消费的现象,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张先生在事后向旅行社提出投诉,但旅行社以各种理由推脱,最终张先生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投诉,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分析1. 案件事实张先生参加的旅游团为云南五日游,报名时旅行社承诺将游览云南的著名景点,包括大理、丽江、玉龙雪山等。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导游以“增加景点”、“提升服务质量”为由,强制游客参加自费项目,如骑马、坐热气球等,并收取高额费用。
张先生及其家人对此表示不满,但导游以不参加就无法游览其他景点相威胁。
最终,张先生及其家人无奈之下参加了自费项目,花费了数千元。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虚假宣传、强制消费等不正当手段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旅游信息,不得隐瞒或者虚构旅游服务的内容、价格、行程等。
”第六十一条规定:“旅游者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消费的行为。
”3. 旅行社违法行为分析(1)虚假宣传:旅行社在宣传中未明确告知游客将强制消费,导致游客产生误解。
(2)强制消费:导游以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游客参加自费项目,侵害了游客的自主选择权。
(3)服务不到位:旅行社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向游客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
4. 张先生维权过程(1)与旅行社协商:张先生在旅游结束后,向旅行社提出退款要求,但旅行社以各种理由推脱。
(2)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张先生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提供了相关证据。
(3)旅游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了张先生的投诉情况。
(4)旅行社整改:在旅游管理部门的介入下,旅行社对导游进行了处罚,并退还了张先生的部分费用。
三、案件总结本案中,旅行社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旅游事件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逐渐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选择。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游客与旅游企业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以下将以一起典型的旅游事件——“游客强制购物事件”为例,进行法律分析。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旅游团在参观某景区时,导游强制要求游客在该景区内的购物店消费,否则将对游客的行程安排进行限制。
游客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导游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随后,游客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追究导游的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导游行为的合法性根据《旅游法》第37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将旅游服务合同、旅游行程单、旅游意外保险单等文件交给游客,并告知游客有关旅游服务的注意事项。
同时,《旅游法》第38条规定,导游应当遵守旅游合同约定,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在本案中,导游强制游客购物,违反了《旅游法》的相关规定。
导游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有义务为游客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旅游信息,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强制游客购物,不仅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违反了导游的职业道德。
2. 游客权益的保护根据《旅游法》第9条规定,游客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强制购物。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在本案中,游客有权拒绝导游的强制购物要求。
若游客遭受侵权,可以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要求追究导游和旅行社的责任。
此外,游客还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赔偿损失。
3. 旅行社的责任根据《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对导游进行培训,提高导游的服务水平。
同时,《旅游法》第36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对导游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导游遵守旅游合同约定。
在本案中,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组织者,有责任对导游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若旅行社未能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导游强制游客购物,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结论综上所述,在本案中,导游强制游客购物,违反了《旅游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旅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女,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案由:旅游合同纠纷2019年7月,原告张某某通过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预订了从某市出发前往云南旅游的行程。
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约定旅游行程为8天7晚,包括景点门票、住宿、餐饮、交通等费用。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8000元。
合同约定,旅游服务提供者应保证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如因旅游服务提供者原因导致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旅游服务提供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2019年8月,原告张某某按照约定的时间参加了旅游行程。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原告发现以下问题:1. 部分景点门票价格与合同约定不符,实际门票价格高于合同价格。
2. 部分景点导游服务质量不高,讲解不详细,未能满足原告的旅游需求。
3. 餐饮服务中,部分菜品质量不佳,与合同约定不符。
4. 交通服务中,部分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存在超载现象。
针对以上问题,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了协商,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退还部分费用。
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2. 被告应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部分景点门票价格与合同约定不符,实际门票价格高于合同价格;(2)部分景点导游服务质量不高,未能满足原告的旅游需求;(3)餐饮服务中,部分菜品质量不佳,与合同约定不符;(4)交通服务中,部分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存在超载现象。
2. 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原告张某某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张某某门票费用差额人民币XXX元;2. 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张某某餐饮费用差额人民币XXX元;3. 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张某某交通费用差额人民币XXX元;4. 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XXX元。
关于旅游法律案例的例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女,30岁,北京市民。
2019年6月,张某通过某在线旅游平台预订了某旅行社推出的“海南五日游”套餐。
该套餐包含往返机票、住宿、导游服务、门票等。
在支付了旅游费用后,张某收到了旅行社发送的旅游行程安排。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张某发现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与宣传不符,导游服务质量低下,且行程安排与承诺存在较大出入。
具体如下:1. 宣传材料中显示的酒店为五星级酒店,实际入住的酒店为三星级;2. 导游在行程中多次擅自更改行程,导致张某未能按照原计划游览景点;3. 导游在游览过程中态度恶劣,对游客的询问和需求不予理睬;4. 行程安排中承诺的景点游览时间不足,导致张某未能充分游览。
张某认为旅行社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以下争议焦点展开:1. 旅行社是否构成欺诈?2. 旅行社是否应当退还旅游费用?3. 旅行社是否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判决:1. 旅行社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其承诺的质量、性能、用途、安全标准等要求。
”旅行社在宣传材料中明确承诺提供五星级酒店住宿,实际却提供三星级酒店,构成欺诈。
2. 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应当退还旅游费用。
3. 旅行社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消费者精神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导游态度恶劣,对游客的询问和需求不予理睬,给张某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旅行社退还张某旅游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旅行社在宣传材料中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
旅游法律案例分析及启示(3篇)
第1篇标题:旅游法律案例分析及启示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旅游纠纷和违法行为也日益增多。
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旅游法律法规。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典型的旅游法律案例,探讨旅游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启示。
二、案例背景2019年7月,某旅游公司组织了一次为期五天的云南旅游团。
在行程中,旅游公司安排游客参观了丽江古城、玉龙雪山、大理古城等景点。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游客发现旅行社提供的行程安排与宣传不符,景点游览时间缩短,且部分景点存在强制购物现象。
游客因此与旅行社发生纠纷,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
三、案例分析1. 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旅游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四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旅游服务的内容、标准、价格、行程安排、违约责任等内容。
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行程安排与宣传不符,导致旅游者权益受损。
(2)强制购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六条,旅游经营者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
本案中,旅行社存在强制购物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3)旅游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
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2. 案例处理结果经过调解,旅行社退还了游客部分费用,并向游客道歉。
同时,旅行社承诺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杜绝强制购物行为。
四、启示1. 旅游经营者应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旅游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2. 旅游者应提高自身维权意识,了解旅游法律法规,合理维权。
3. 旅游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旅游违法行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 旅游行业应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内部管理,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旅游法规案例全集
案例2-格式条款
地接社解释“云南出境书药费”是由两部分构 成,即“出境费”和“书药费”,所以要求王 先生交纳112元,假如不交旳话则不安排他中 缅边境一日游旳活动。王先生对此解释虽不同 意,但为了能完毕全部旅游项目,还是支付了 这笔费用。游览结束后,王先生向旅游质量监 督管理部门投诉,祈求裁定旅行社退还100元。
20
案例4-协议法
分析:(1)《协议法》第五十二条要求: “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 三人利益情形旳协议无效。”本案例中, 陈某致电邓某让其负责处理汽车,是一 种明示旳授权行为,邓某取得了代理权, 应维护陈某旳正当利益。然而,邓某与 其弟串通一气,坑了陈某,显系恶意串 通。所以,邓某与其弟弟旳买卖协议是 无效旳。
身旳过失,所以旅行社应负一定旳补偿责任。本
案中,游客李某在电话中也没有进一步细致核对,
就贸然出行,其本身也有一定责任。所以,旅行
社在退还李某320元旅游费及路费、误工费或,不
再承担其他补偿责任。
7
案例2-格式条款
王先生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旳“云南八日游 “,并与旅行社签订了协议缴纳了旅游费用 4900元。前两天旳旅游活动比较顺利,第三天 中缅边境一日游,双方就费用承担发身争议。 在办理出境手续时,地接社让王先生交付“出 境书药费”合计112元,其中涉及出境费100元、 书药费12元。王先生以为“云南出境书药费” 就是“云南出境旳书药费”,而“中缅一日游” 是旅游行程中旳计划内容,团款应涉及“云南 出境费”100元,故不应反复交费。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
案例解析
1
案例1--要约和要约邀请
某旅行社于2023年6月在某市日报上刊登 广告,打出“国内精品线路游”,并规划 了若干条旅游线路,其中涉及南宁、越南 下龙、河内、海防、北海双飞8日游,定 为每七天二、六发团,并注明报名方法为: 第一,电话征询旅游线路;第二,传真签 订旅游协议;第三,指定银行账户存款; 第四,10人以上能够上门服务等。因为报 社在排版时失误,将每人旅游费用3200元 人民币排成了320元人民币。外地游客李 2
旅游法律分析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旅游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以旅行社责任险纠纷为例,对旅游法律进行分析,旨在为旅游企业和消费者提供法律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于2019年组织了一次国内旅游团,行程包括游览名胜古迹、品尝当地美食、参加娱乐活动等。
旅游团共有30人参加,其中张先生(以下简称“游客”)是其中一员。
在旅游过程中,游客张先生不幸遭遇意外事故,导致其腿部骨折。
事发后,游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认为,根据旅行社责任险条款,游客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故拒绝赔偿。
游客遂将旅行社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三、法律分析1.旅行社责任险的定义及适用范围旅行社责任险是指旅行社为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对因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导致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一种保险。
根据《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旅行社在经营业务时必须投保责任险。
2.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因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导致旅游者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2)因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导致旅游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3)因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导致旅游者住院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4)因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导致旅游者行李物品损失的赔偿责任。
3.本案中旅行社责任险的适用性本案中,游客张先生在旅游过程中遭遇意外事故,导致其腿部骨折。
根据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游客的赔偿责任。
然而,旅行社认为游客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拒绝赔偿。
以下是对本案的法律分析:(1)旅行社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前,应当向游客告知旅行社责任险的投保情况。
如果旅行社未能履行告知义务,游客在遭受损失后,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2)旅行社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旅游法律分析案例题目(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近年来,旅游纠纷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以“桂林旅游强制购物事件”为例,对旅游纠纷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旨在为我国旅游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2017年10月,广西桂林市发生一起旅游强制购物事件。
游客王先生在参加桂林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时,被导游强制要求在指定商店购物,否则威胁其取消行程。
王先生遂向当地旅游部门投诉,引发广泛关注。
三、案例分析(一)旅游合同法律关系1. 旅游合同的定义旅游合同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为组织、安排旅游活动而订立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旅游合同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畴。
2. 案例中旅游合同的法律关系在“桂林旅游强制购物事件”中,游客王先生与旅行社之间形成了旅游合同法律关系。
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负有组织、安排旅游活动的义务;游客王先生作为旅游者,享有接受旅游服务的权利。
(二)旅游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问题1. 旅游经营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2)保证旅游服务的质量;(3)尊重旅游者的合法权益;(4)遵守旅游合同约定。
在“桂林旅游强制购物事件”中,旅行社违反了上述义务,强制游客购物,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2. 旅游者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旅游者享有以下权利:(1)了解旅游信息;(2)选择旅游产品;(3)享受旅游服务;(4)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桂林旅游强制购物事件”中,游客王先生享有上述权利,旅行社的强制购物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三)旅游纠纷法律救济1. 行政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旅游者可以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旅游经营者,要求其依法履行义务。
在本案中,王先生可以向当地旅游部门投诉旅行社,要求其赔偿损失。
2. 司法救济如果行政救济途径无法解决问题,游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旅游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逐渐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本案例选取一起典型的旅游纠纷案例,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探讨旅游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案例简介某消费者(以下简称甲)于2021年7月通过某旅行社(以下简称乙)报名参加了一次为期五天的国内旅游团。
在旅游过程中,甲发现以下问题:1. 行程安排不合理,景点参观时间过短;2. 部分餐饮质量不符合预定标准;3. 导游在行程中多次推销自费项目,对甲造成了困扰。
甲认为乙旅行社的服务存在重大瑕疵,遂向乙提出投诉。
乙旅行社认为甲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拒绝赔偿。
甲遂将乙旅行社诉至法院。
二、案件分析1. 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乙旅行社与甲之间存在书面形式的旅游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旅行社在行程安排、餐饮质量、导游行为等方面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在本案中,乙旅行社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人身、财产安全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乙旅行社在旅游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 行程安排不合理,导致甲未能充分游览景点;2. 部分餐饮质量不符合预定标准,影响了甲的用餐体验;3. 导游在行程中多次推销自费项目,对甲造成了困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乙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因此遭受的损失。
旅游事件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旅行社在宣传其旅游产品时,承诺游客将游览我国著名的自然风景区A和B。
在行程中,旅行社安排了游览A景区,但由于B景区当天因暴雨关闭,未能按照原定行程游览。
游客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旅行社未能履行合同约定,要求旅行社退还B景区门票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旅行社则认为,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B景区关闭,其已尽到合理提醒义务,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不成,游客遂将旅行社诉至法院。
案例描述:原告(游客)与被告(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原告支付旅行社旅游费用,旅行社负责安排原告在A、B两景区的游览。
在合同中,旅行社明确表示将按照原告的行程安排游览A、B两景区。
然而,在游览过程中,由于B景区因暴雨关闭,原告未能按照原定行程游览B景区。
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导致其未能游览B景区,要求被告退还B景区门票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被告则认为,B景区关闭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即暴雨天气,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意外事件。
旅行社在得知B景区关闭后,已及时通知原告,并采取了合理的替代措施,安排游览A景区。
因此,旅行社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1. 合同履行原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游览A、B两景区的内容。
旅行社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游览B景区的义务,已构成违约。
2. 不可抗力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在本案中,B景区关闭确实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即暴雨天气。
然而,旅行社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也未在合同签订前向游客明确告知B景区可能因天气原因关闭的风险。
3. 合理提醒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在本案中,旅行社在得知B景区关闭后,已及时通知游客,并采取了合理的替代措施,安排游览A景区。
案例分析旅游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业的繁荣背后,旅游纠纷也日益增多,涉及旅游合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方面。
旅游法律法规作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在处理旅游纠纷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探讨旅游法律法规在旅游纠纷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2019年暑假,某旅行社推出了一款“云南双飞六日游”产品,吸引了众多游客报名参加。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游客小李发现旅行社存在以下问题:1. 旅行社提供的行程安排与宣传资料不符,实际行程比宣传的短了两天;2. 旅行社安排的住宿条件与承诺的星级标准不符,实际住宿条件较差;3. 旅行社导游在行程中强制推销商品,且未提前告知游客。
小李对此表示不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旅行社以各种理由推脱,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小李遂向当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三、案例分析1. 旅游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二条,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旅行社与游客小李签订了旅游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然而,旅行社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降低服务质量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八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旅游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服务质量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旅游服务质量,对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在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与承诺的星级标准不符,属于服务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条,旅游经营者未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强制消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不得强制旅游者消费。
在本案中,旅行社导游在行程中强制推销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
旅游法律法规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得到了迅速崛起。
然而,在旅游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旅行社、导游等从业人员违反旅游法律法规,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本案例以某旅行社违反《旅游法》为例,对旅游法律法规进行案例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在组织游客参加旅游活动时,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旅行社在招徕游客时,未如实告知旅游行程中的购物安排,也未征得游客同意。
2. 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安排游客购物,购物场所为非正规场所,存在欺诈行为。
3. 旅行社在行程中未按照约定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导致游客投诉。
4. 旅行社导游在行程中擅自更改行程,减少游览时间,强迫游客购物。
三、案例分析1. 违反《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招徕游客,应当如实告知旅游行程中的购物安排,并征得游客同意。
”本案例中,旅行社在招徕游客时未如实告知购物安排,也未征得游客同意,违反了该规定。
2. 违反《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安排游客购物,应当选择合法、正规的场所,并告知游客购物场所的性质、价格等信息。
”本案例中,旅行社在行程中安排游客购物,但购物场所为非正规场所,存在欺诈行为,违反了该规定。
3. 违反《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约定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保证游客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本案例中,旅行社未按照约定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导致游客投诉,违反了该规定。
4. 违反《旅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旅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导游在旅游行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更改行程,减少游览时间,强迫游客购物。
”本案例中,导游在行程中擅自更改行程,减少游览时间,强迫游客购物,违反了该规定。
四、案例启示1. 旅行社应严格遵守《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游客合法权益。
2. 导游应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律意识,严格按照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更改行程,强迫游客购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洪先生等30名旅游者和某国际旅行社 签订了北京五日游的旅游合同。当旅 游团上午8时按时到达机场时,由于 突遇暴风雪,机场被迫关闭,飞机无 法按计划起飞。大部分旅游者愿意等 候。洪先生等5名旅游者愿意解除旅 游合同,但要求旅行社赔偿全部团费 的50%,理由是旅行社违约;旅行社 愿意退还全额团费 但拒绝赔偿,洪先生向旅游管理部门 投诉。其他旅游者在机场等候了5个小 时后前往北京。这些旅游者返程后也 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提出赔偿500元的 要求,理由是旅游行程比原计划匆忙 了许多,缩短了在景点逗留的时间, 无形中损害了旅游者权益,旅行社仍 然存在违约的事实。
• 由于不可抗力可以成为旅行社和旅游者免责的法律依据,因而,对不可 抗力的认定至关重要。在旅游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发生某些事件, 直接导致旅游合同的履行遭遇障碍,旅行社或者旅游者的权益遭受损害, 给对方权益造成损害的一方总是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拒绝承担责任。有 些情形,不论是对旅行社,还是对旅游者,虽然貌似不可抗力,但实际 并不是不可抗力。“不能预见”成为确定不可抗力的关键要素之一。 • 不能预见,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是否为不可预见,主要依赖于当时的 科技水平和人们的一般预见能力,对旅游合同的履行而言,许多所谓的 不可抗力,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不可抗力,只要旅游者或者旅行社采取了 措施,就可以预见且可以克服。一般来说,旅游者从签订合同到履行合 同,间隔时间有长有短。假如时间间隔很短,旅行社和旅游者对是否会 发生不可抗力都较为敏感;假如时间间隔较长,旅行社和旅游者也都有 义务对可能出现的不可抗力附随注意义务,以当今的科技水平和手段, 对许多所谓的不可抗力都有足够的预警机制和能力。就旅行社而言,组 团社有足够的机会获取旅游目的地所有气象资料,更何况还有地接社可 以为组团社提供气象资料;组团社在组团之前,本来就应该对旅游目的 地包括气象在内的信息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作为旅行社,应当对某些 特殊的气象现象有大致的了解,前往东南沿海地区旅游,特别是夏季, 就应当特别密切关注气象变化,旅行社只要稍加注意,收集气象资料, 就能够预见一些对旅游团产生阻碍或者损害的自然现象,并有足够的空 间和时间加以避免。就旅游者而言,旅游者有义务对天气变化等因素加 以注意;也不能以单位有紧急任务,无法参加已经确认的旅游行程,或 者以家人生病或者自己生病为由,要求解除旅游合同,并全额返还旅游 团款。
3.在旅游团行程中发生不可抗力
• 相比之下,前两种情形较为简单,对旅游者和旅行社的损失相对较小, 第三种情形对旅行社和旅游者来说都十分棘手,损失也较大。在旅游 活动进行中,不可抗力的发生,不可避免地会阻断行程。旅游团行程 的阻断,旅游者和旅行社就必须共同面对这样的事实:要么提早结束 旅游行程,要么延长旅游行程,总之,旅游团不可能按时返回,也不 可能完全按照原计划履行合同。选择前者,就意味着旅游者必须放弃 合同约定的某些服务项目,对旅游者来说无疑是一种损失;选择后者, 就意味着旅游者和旅行社必须共同承担一些额外费用,对旅游者和旅 行社来说都有损失。不论是选择前者,还是后者,对旅游者和旅行社 都是两难选择。至于延长行程后,旅游者在滞留期间产生餐饮、住宿 等额外费用的承担问题,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这些费用的承 担应当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共同协商。由于旅游者与旅行社都没有过错, 按照《合同法》公平原则,似乎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各承担一半为好。 • 在这种情形下,尽管旅行社有权提出解除旅游合同,但事实上,旅行 社不得轻易解除旅游合同,除非旅游者主动向旅行社提出,要求解除 合同。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相互配合,为旅游合同的继续履行提供最 大的可能性,并降低可能带来的损失。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在旅游团出团前发生不可抗力 2.在旅游团准备出团时发生不可抗力
3.在旅游团行程中发生不可抗力
1.在旅游团出团前发生不可抗力
• 一般来说,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到实际履行旅游 合同,会有一段间隔时间。就在这段时间里,旅游者和旅 行社的任何一方所在地发生了不可抗力,或者双方所在地 同时发生了不可抗力,都有可能影响到旅游合同的履行。 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有义务通知对方,并在合理的期限内 提供相关证明,其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 的损失。这种情形的发生,处理办法之一:解除旅游合同。 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全额返还旅游团款,旅游者不得要 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不得扣除旅游者的团款,以弥补旅 行社业务操作的损失。处理办法之二: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经过旅游者与旅行社的协商,或者推迟旅游行程,或者重 新确定旅游线路、价格、时间,再组团旅游。这种情况, 对旅游者和旅行社造成的损失最小,甚至没有实际损失。
判决结果
• 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南昌某旅行社与原告任 牡丹虽然没有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签订书面合同,但 双方实际履行了旅游合同。被告违反约定使用无领队资格 人员带团旅游,在旅游过程中未能确保旅客安全,致使原 告任牡丹因交通事故造成10级伤残,被告对此应承担赔偿 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要求,合情合理, 应予支持。 • 原告要求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过高,法院支 持部分,精神抚慰金10000元的要求不符合《合同法》规 定,不予支持。但其过马路时,因疏忽而发生交通事故, 本人亦有责任,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称垫付了原 告费用,却无证据佐证,不予采信。 • 据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依法判决:被告南昌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任牡 丹医疗费15859.22元,鉴定费250元,会诊费300元,继 续治疗费40000元,护理费1410元,交通费7813元,在 香港医疗费及护理用品费2001元,在香港的通讯费735元, 营养费376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12672元,误工费1600 元,共计人民币83016.22元的80%,合计人民币66413元, 其余20%的费用由原告任牡丹自行承担。
启示
• 我们在选择旅行社时 • 在旅游过程中我们也 应选择正规的旅行社, 应该注意自己的人生 也应该签订必须的合 安全,不能因为想着 同。 出了事旅行社会负责 而不注意,这是为自 己也为他人负责的行 为。
返回
张怡
案例
• 2000年2月,某旅行社接待香港某旅行社组织的内地观光 团。按照合同约定,该旅游团在北京游览4天。其中2月 11日行程是游览长城。该旅行社委派导游关某担任该团陪 同。关某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将游览长城的日期改为2月 14日,即离京的前一天,而将2月11日改为购物。观光团 的团员对此变更曾表示异议,但关某称此变更是旅行社的 安排。不料,2月13日晚天降大雪。2月14日晨该观光团 赴长城时,“雪拥居庸东不前”积雪封路,只得返回。次 日,该观光团离京返港后书面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称该旅行社委派的导游未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擅自改变旅 游行程,违反了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 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旅行社则辩称改变旅游行程属导 游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而导游关某则辩称造成长城 未能游览是由于大雪封路的原因,属不可抗力。依据法律 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 本案是一起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 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如果消费者因购买、使用 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 赔偿的权利。 •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 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 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 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 持。 • 本案任牡丹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港澳旅行团,双方间形成 旅游服务合同关系,由于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未能确保 旅客安全,致使任牡丹受伤,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思考:
分析
• 对照上述案例看,旅行社有违约行为是不争的事实,因为旅行社毕竟 没有按约将旅游者送达北京,而是滞留在机场。按照《合同法》的规 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显然,单 单从这一点看,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给旅游者经济损失的 赔偿。损害事实也客观存在,尽管这样的损失难以准确计算。旅行社 的违约与损害事实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旅行社没有过错是显而易见 的。因此,在上述案例中,该国际旅行社的行为并没有同时完全满足 违约责任要件,由此可以确认,旅行社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所以, 旅游者要求该国际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不成立。 • 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不可抗力可以成为旅行社法定的免责事由,由于 旅行社服务业的特殊性,不可抗力的出现必然会给旅行社和旅游者造 成不同形式的损失,在此,有必要对不可抗力现象对旅行社服务的影 响再作进一步的探讨。 在旅游实务中,旅游合同签订后,由于不可抗 力发生在旅游合同履行的不同阶段,给旅游合同的履行造成的影响不 尽相同,给旅行社和旅游者带来的消极后果甚至是损害也是情况各异。
2.在旅游团准备出团时发生不可抗力
• 正如上述案例,当旅游者按约定来到机场、车站,不可抗 力突然降临。假如不可抗力可以在短时间内消除,但对旅 游行程有一定的影响。处理办法之一:解除旅游合同。任 何一方不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处 理办法之二:等到不可抗力消除后,继续旅游行程。在旅 游期间,旅行社应当积极采取诸如提早出团等措施,尽可 能弥补旅游者的损失,但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赔偿“行 程缩短”的损失。假如不可抗力可能会持续一段时间,在 短时间内难以消除,旅游合同必须解除,或者是旅行社返 还全额团款,或者旅行社与旅游者协商,重新签订旅游合 同。这种情况,会给旅行社和旅游者带来一定的损失,如 旅行社的业务操作费用、旅游者的交通费用等。
Back
• 任牡丹(26岁,南昌市人),于前年夏天,报名参加了由南 昌某旅行社组织的港澳旅行团,但双方未签订旅游合同。 任牡丹在无领队资格的领队胡兰花带领下,随旅行团从南 昌出发。抵达香港特别行政区后,任牡丹与领队胡兰花及 其他团员上街游览,行至周生生金行门口,任牡丹在横过 马路时被一辆双层巴士撞倒,后经香港市民营救,送往医 院抢救,先后在港动手术5次,住院34天。同年11月19日, 任牡丹回到南昌后,在江西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13天, 花去医疗费15859.22元。任牡丹的家人去香港探病人花 去交通费11898.80元。经法医鉴定,任牡丹伤残等级为 10级,继续治疗费用为40000元。尔后,因双方协商赔偿 事宜未果,任牡丹诉诸法院,要求南昌某旅行社赔偿各项 经济损失共计112355元。庭审中,因南昌某旅行社不同 意,致无法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