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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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旅游团行程中发生不可抗力
• 相比之下,前两种情形较为简单,对旅游者和旅行社的损失相对较小, 第三种情形对旅行社和旅游者来说都十分棘手,损失也较大。在旅游 活动进行中,不可抗力的发生,不可避免地会阻断行程。旅游团行程 的阻断,旅游者和旅行社就必须共同面对这样的事实:要么提早结束 旅游行程,要么延长旅游行程,总之,旅游团不可能按时返回,也不 可能完全按照原计划履行合同。选择前者,就意味着旅游者必须放弃 合同约定的某些服务项目,对旅游者来说无疑是一种损失;选择后者, 就意味着旅游者和旅行社必须共同承担一些额外费用,对旅游者和旅 行社来说都有损失。不论是选择前者,还是后者,对旅游者和旅行社 都是两难选择。至于延长行程后,旅游者在滞留期间产生餐饮、住宿 等额外费用的承担问题,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这些费用的承 担应当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共同协商。由于旅游者与旅行社都没有过错, 按照《合同法》公平原则,似乎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各承担一半为好。 • 在这种情形下,尽管旅行社有权提出解除旅游合同,但事实上,旅行 社不得轻易解除旅游合同,除非旅游者主动向旅行社提出,要求解除 合同。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相互配合,为旅游合同的继续履行提供最 大的可能性,并降低可能带来的损失。
2.在旅游团准备出团时发生不可抗力
• 正如上述案例,当旅游者按约定来到机场、车站,不可抗 力突然降临。假如不可抗力可以在短时间内消除,但对旅 游行程有一定的影响。处理办法之一:解除旅游合同。任 何一方不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处 理办法之二:等到不可抗力消除后,继续旅游行程。在旅 游期间,旅行社应当积极采取诸如提早出团等措施,尽可 能弥补旅游者的损失,但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赔偿“行 程缩短”的损失。假如不可抗力可能会持续一段时间,在 短时间内难以消除,旅游合同必须解除,或者是旅行社返 还全额团款,或者旅行社与旅游者协商,重新签订旅游合 同。这种情况,会给旅行社和旅游者带来一定的损失,如 旅行社的业务操作费用、旅游者的交通费用等。
1,不可抗力对旅游合同的影响——沈一平 2, 旅游交通事故的赔偿——陈姣 3,导游擅自改变旅游行程导致的投诉——张怡 4,酒店能否限制客人出入——黄芸芸
洪先生等30名旅游者和某国际旅行社 签订了北京五日游的旅游合同。当旅 游团上午8时按时到达机场时,由于 突遇暴风雪,机场被迫关闭,飞机无 法按计划起飞。大部分旅游者愿意等 候。洪先生等5名旅游者愿意解除旅 游合同,但要求旅行社赔偿全部团费 的50%,理由是旅行社违约;旅行社 愿意退还全额团费 但拒绝赔偿,洪先生向旅游管理部门 投诉。其他旅游者在机场等候了5个小 时后前往北京。这些旅游者返程后也 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提出赔偿500元的 要求,理由是旅游行程比原计划匆忙 了许多,缩短了在景点逗留的时间, 无形中损害了旅游者权益,旅行社仍 然存在违约的事实。
分析
• 本案是一起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 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如果消费者因购买、使用 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 赔偿的权利。 •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 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 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 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 持。 • 本案任牡丹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港澳旅行团,双方间形成 旅游服务合同关系,由于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未能确保 旅客安全,致使任牡丹受伤,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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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牡丹(26岁,南昌市人),于前年夏天,报名参加了由南 昌某旅行社组织的港澳旅行团,但双方未签订旅游合同。 任牡丹在无领队资格的领队胡兰花带领下,随旅行团从南 昌出发。抵达香港特别行政区后,任牡丹与领队胡兰花及 其他团员上街游览,行至周生生金行门口,任牡丹在横过 马路时被一辆双层巴士撞倒,后经香港市民营救,送往医 院抢救,先后在港动手术5次,住院34天。同年11月19日, 任牡丹回到南昌后,在江西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13天, 花去医疗费15859.22元。任牡丹的家人去香港探病人花 去交通费11898.80元。经法医鉴定,任牡丹伤残等级为 10级,继续治疗费用为40000元。尔后,因双方协商赔偿 事宜未果,任牡丹诉诸法院,要求南昌某旅行社赔偿各项 经济损失共计112355元。庭审中,因南昌某旅行社不同 意,致无法调解。
1.在旅游团出团前发生不可抗力 2.在旅游团准备出团时发生不可抗力
3.在旅游团行程中发生不可抗力
1.在旅游团出团前发生不可抗力
• 一般来说,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到实际履行旅游 合同,会有一段间隔时间。就在这段时间里,旅游者和旅 行社的任何一方所在地发生了不可抗力,或者双方所在地 同时发生了不可抗力,都有可能影响到旅游合同的履行。 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有义务通知对方,并在合理的期限内 提供相关证明,其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 的损失。这种情形的发生,处理办法之一:解除旅游合同。 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全额返还旅游团款,旅游者不得要 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不得扣除旅游者的团款,以弥补旅 行社业务操作的损失。处理办法之二: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经过旅游者与旅行社的协商,或者推迟旅游行程,或者重 新确定旅游线路、价格、时间,再组团旅游。这种情况, 对旅游者和旅行社造成的损失最小,甚至没有实际损失。
Baidu Nhomakorabea案例
该案例较为典型地反映了不可抗力对旅游合同的影 响。所谓不可抗力,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现象和 社会现象。自然现象有地震、泥石流、水灾、大雾 等,社会现象有战争、游行、罢工以及国家政令等。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 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 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具体到本案例,暴风雪的突然 降临,导致洪先生等旅游者滞留在机场,并给继续 履行旅游合同的旅游者带来游览时间的损失,这是 客观事实。由于导致该事件发生的原因是不可抗力, 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都没有过错,因而旅行社和旅 游者都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既然如此,当洪 先生等5名旅游者提出解除旅游合同的意向时,旅行 社应当无条件地全额返还旅游费用。旅行社不得以 在北京的订房损失为借口,扣除旅游者的团费;同 样,即使旅游合同已经明确约定旅行社违约,应支 付旅游者违约金的前提下,旅游者也不能要求旅行 社承担全部团费的50%的违约责任。但对于洪先生 等5名旅游者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旅行社可以予以 拒绝
• 由于不可抗力可以成为旅行社和旅游者免责的法律依据,因而,对不可 抗力的认定至关重要。在旅游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发生某些事件, 直接导致旅游合同的履行遭遇障碍,旅行社或者旅游者的权益遭受损害, 给对方权益造成损害的一方总是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拒绝承担责任。有 些情形,不论是对旅行社,还是对旅游者,虽然貌似不可抗力,但实际 并不是不可抗力。“不能预见”成为确定不可抗力的关键要素之一。 • 不能预见,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是否为不可预见,主要依赖于当时的 科技水平和人们的一般预见能力,对旅游合同的履行而言,许多所谓的 不可抗力,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不可抗力,只要旅游者或者旅行社采取了 措施,就可以预见且可以克服。一般来说,旅游者从签订合同到履行合 同,间隔时间有长有短。假如时间间隔很短,旅行社和旅游者对是否会 发生不可抗力都较为敏感;假如时间间隔较长,旅行社和旅游者也都有 义务对可能出现的不可抗力附随注意义务,以当今的科技水平和手段, 对许多所谓的不可抗力都有足够的预警机制和能力。就旅行社而言,组 团社有足够的机会获取旅游目的地所有气象资料,更何况还有地接社可 以为组团社提供气象资料;组团社在组团之前,本来就应该对旅游目的 地包括气象在内的信息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作为旅行社,应当对某些 特殊的气象现象有大致的了解,前往东南沿海地区旅游,特别是夏季, 就应当特别密切关注气象变化,旅行社只要稍加注意,收集气象资料, 就能够预见一些对旅游团产生阻碍或者损害的自然现象,并有足够的空 间和时间加以避免。就旅游者而言,旅游者有义务对天气变化等因素加 以注意;也不能以单位有紧急任务,无法参加已经确认的旅游行程,或 者以家人生病或者自己生病为由,要求解除旅游合同,并全额返还旅游 团款。
判决结果
• 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南昌某旅行社与原告任 牡丹虽然没有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签订书面合同,但 双方实际履行了旅游合同。被告违反约定使用无领队资格 人员带团旅游,在旅游过程中未能确保旅客安全,致使原 告任牡丹因交通事故造成10级伤残,被告对此应承担赔偿 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要求,合情合理, 应予支持。 • 原告要求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过高,法院支 持部分,精神抚慰金10000元的要求不符合《合同法》规 定,不予支持。但其过马路时,因疏忽而发生交通事故, 本人亦有责任,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称垫付了原 告费用,却无证据佐证,不予采信。 • 据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依法判决:被告南昌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任牡 丹医疗费15859.22元,鉴定费250元,会诊费300元,继 续治疗费40000元,护理费1410元,交通费7813元,在 香港医疗费及护理用品费2001元,在香港的通讯费735元, 营养费376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12672元,误工费1600 元,共计人民币83016.22元的80%,合计人民币66413元, 其余20%的费用由原告任牡丹自行承担。
思考:
分析
• 对照上述案例看,旅行社有违约行为是不争的事实,因为旅行社毕竟 没有按约将旅游者送达北京,而是滞留在机场。按照《合同法》的规 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显然,单 单从这一点看,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给旅游者经济损失的 赔偿。损害事实也客观存在,尽管这样的损失难以准确计算。旅行社 的违约与损害事实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旅行社没有过错是显而易见 的。因此,在上述案例中,该国际旅行社的行为并没有同时完全满足 违约责任要件,由此可以确认,旅行社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所以, 旅游者要求该国际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不成立。 • 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不可抗力可以成为旅行社法定的免责事由,由于 旅行社服务业的特殊性,不可抗力的出现必然会给旅行社和旅游者造 成不同形式的损失,在此,有必要对不可抗力现象对旅行社服务的影 响再作进一步的探讨。 在旅游实务中,旅游合同签订后,由于不可抗 力发生在旅游合同履行的不同阶段,给旅游合同的履行造成的影响不 尽相同,给旅行社和旅游者带来的消极后果甚至是损害也是情况各异。
启示
• 我们在选择旅行社时 • 在旅游过程中我们也 应选择正规的旅行社, 应该注意自己的人生 也应该签订必须的合 安全,不能因为想着 同。 出了事旅行社会负责 而不注意,这是为自 己也为他人负责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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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怡
案例
• 2000年2月,某旅行社接待香港某旅行社组织的内地观光 团。按照合同约定,该旅游团在北京游览4天。其中2月 11日行程是游览长城。该旅行社委派导游关某担任该团陪 同。关某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将游览长城的日期改为2月 14日,即离京的前一天,而将2月11日改为购物。观光团 的团员对此变更曾表示异议,但关某称此变更是旅行社的 安排。不料,2月13日晚天降大雪。2月14日晨该观光团 赴长城时,“雪拥居庸东不前”积雪封路,只得返回。次 日,该观光团离京返港后书面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称该旅行社委派的导游未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擅自改变旅 游行程,违反了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 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旅行社则辩称改变旅游行程属导 游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而导游关某则辩称造成长城 未能游览是由于大雪封路的原因,属不可抗力。依据法律 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