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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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邦远、施晓玉等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处理结果:一、被告人吴邦远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n\n\t\t(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n\n\t\t 二、被告人施晓玉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n\n\t\t(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9月2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n\n\t\t三、被告人陈伟

文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n\n\t\t(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2月2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n\n\t\t四、被告人陈某甲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n\n\t\t(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n\n\t\t五、被告人许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n\n\t\t(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n\n\t\t六、暂扣于厦门海关缉私局

的走私皮料变价款人民币730万元、被告人许某退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7500元、被告人吴邦远涉案使用的iphone牌手机2部、被告人施晓玉涉案使用的TSD牌手机1部及被告人陈伟文涉案使用的iphone牌手机

1部等物,均予以没收。\n\n\t\t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发布日期: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厦刑初字第40号施晓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罚变更刑事裁

定书

处理结果:对罪犯施晓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9月20日至2018年9月24日止。\n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7-09-18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闽01刑更4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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