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刑事裁定书(补正裁判文书失误用)
刑事裁定书(补正裁判文书失误用)第一篇:刑事裁定书(补正裁判文书失误用)刑事裁定书(补正裁判文书失误用)法院诉讼文书样式40××××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补正裁判文书失误用)(××××)×刑×字第××号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经本院审理,于××××年××月××日作出(××××)×刑×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现发现其中有错误(遗漏)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书……(写明错、漏的原字名及其所在页次和行数);现更正为……(写明改正、补充的字句)。
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第二篇:人民法院的主要刑事裁判文书格式1、(一审公诉案件用)X X X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X X X X)X刑初字第XX号公诉机关X X X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X X X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诉〔X X X X〕X 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 X X犯X X X罪,于X X X X年X X月X 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监狱法律文书概述
监狱法律文书概述引言监狱法律文书是在监狱系统中使用的一类重要文书,它涵盖了诸多不同类型的法律文书。
监狱法律文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监狱系统的正常运行,维护监狱中的秩序和安全,保护被监禁人员的合法权益,并有效管理监狱中的各项事务。
本文将对监狱法律文书的概述进行详细阐述。
一、刑罚执行变更通知书刑罚执行变更通知书是一种监狱法律文书,用于通知被监禁人员刑罚执行情况的变更。
当法院对被监禁人员的刑期进行调整或其他刑罚执行情况发生变化时,监狱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向被监禁人员发出刑罚执行变更通知书。
通知书中应详细说明刑罚执行的具体变动内容,并告知被监禁人员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二、投诉申诉书投诉申诉书是被监禁人员在监狱系统内提出申诉或投诉的一种法律文书。
监狱的管理机构应设立投诉申诉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处理被监禁人员的投诉和申诉事宜。
被监禁人员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向监狱系统提出投诉和申诉,并要求监狱方面给予合理的处理和回应。
投诉申诉书应包括投诉或申诉的事实、理由及要求等内容,并由被监禁人员本人签名。
三、家属探监申请书家属探监申请书是监狱中被监禁人员的家属向监狱方面申请探访被监禁人员的一种法律文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监禁人员的家属可以递交家属探监申请书,申请获得探访被监禁人员的许可。
家属探监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人与被监禁人员的关系、探访的具体目的和时间、个人身份证明等信息。
四、监狱行政处罚决定书监狱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监狱执法机关对被监禁人员违反监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时使用的一种法律文书。
根据监狱法律法规,监狱执法机关可以对被监禁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禁闭等。
监狱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详细说明被监禁人员的违规行为、处罚的种类和理由、申诉的途径等内容,并告知被监禁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减刑假释申请书减刑假释申请书是被监禁人员向监狱方面申请减刑或假释的一种法律文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监禁人员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向监狱系统提出减刑假释申请。
刑罚变更执行审理法律监督探究
刑罚变更执行审理法律监督探究[摘要]改革传统刑罚变更执行审理模式,实行书面审理和开庭审理相结合方式、赋予检察纠正意见书强制执行力和对减刑假释不当的抗诉权,是实现检察机关全程监督刑罚变更执行审理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刑罚变更执行;审理;法律监督;困境;对策对刑罚变更执行审理进行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
当前,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大多数仍然采用传统的书面审理模式,容易导致人为操纵和司法腐败,降低司法公信力,也无法实现刑罚的应有功能。
改变传统书面审理模式,建立减刑假释审理程序的公开制度,既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任务,也为检察机关实现同步动态监督案件审理创造了条件。
一、当前刑罚变更执行审理检察监督困境目前减刑假释案件大多数还是采用传统的书面审理模式。
法院书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主要是依据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书面材料(这些书面材料从表面上看应该都是符合条件的),无法核实罪犯的现实表现情况,加之审理过程封闭,检察机关无法参与其中进行同步监督。
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审理的监督,主要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5条等,均属事后监督条款,即规定检察院发现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的20日以内,由作出减刑、假释裁定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由法院在一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减刑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对最终裁定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向同级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审理监督存在的问题,一是属事后监督,程序明显滞后,对法院裁定过程缺乏可操作性的监督规定;二是监督手段较软,监督效果难以实现。
检察机关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只能由检察院在20日内向同级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书,由其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而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作出并经送达监狱执行,即发生法律效力,待检察机关发现问题并提出纠正意见后,减余刑或假释罪犯已出监,其它减刑裁定已生效,纠正意见或导致根本无法实施。
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用)
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用)XXXXX人民检察院
裁定书
案号:XXXXX
申请人:XXXXX
辩护人:XXXXX
当事人:XXXXX
二审裁定
XXXXX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庭审查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向争议当事人宣布了休庭期限,但是在规定期限内未达成协议。
依法应作出维持原判决的裁定如下:
一、关于案件事实部分
经过一审主审法院对本案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全面、细致、客观的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XXXXX
二、关于适用法律部分
原判决对本案的法律适用同样是准确、合法的。
(一)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第XXX款的规定,对于XXXXX犯罪行为的定性属实,以及对应的刑罚数额征用等处理,一审判决是合理的。
充分依法适用准确。
(二)判例分析
关于类似案件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裁判例,经法庭考量及详细研究查证后得出,本案的定性及刑罚数额与相关判例及裁判规定是一致的。
三、关于裁定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X条第XXX款、第XXX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维持一审判决。
二、驳回XXXXX的上诉请求。
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开庭本案的费用由XXXXX承担。
五、执行本裁定的法律文书到本院来领取。
以上裁定上诉于XXXXX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XXXXX
审判员:XXXXX
XXXXX年X月X日。
只有初中学历的原铁道部女处长陈谊菡与丈夫共同贪污巨款被判刑
只有初中学历的原铁道部女处长陈谊菡与丈夫共同贪污巨款被判刑独家!“被妻坑”的铁道部巨贪北京数套豪宅曝光”。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庞岚)还记得“被妻坑”的铁道部运输局车辆部原副主任刘瑞扬吗?他的妻子是铁道部宣传处原处长陈谊菡。
2012年,陈谊菡因为“天价宣传片”被调查,调查人员在其家中查获超过1000万元的巨额现金和至少9个北京市房产证。
由于职务级别较低,陈谊菡很难贪污这么多钱,随即调查方向转向了她的丈夫。
2015年4月,陈谊菡因受贿罪被判8年。
但是此后,关于刘瑞扬的判决结果并无公开报道,“至少9个北京市房产证”的说法也没了下文。
近日,法晚记者通过裁判文书上的一系列房产执行裁定书发现,原来,刘瑞扬已在两年前被判处无期徒刑,这对腐败夫妻在北京的数套豪宅也在最近几个月被先后拍卖。
回顾:因天价宣传片夫妻双双落马2015年4月,曾轰动全国的铁道部“天价宣传片案”在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宣判,铁道部宣传处原处长陈谊菡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
据媒体报道,此片的导演张艺谋一共获得报酬250万元,“天价宣传片”被曝光后他才知晓总投资是1850万元,并向有关部门提供了证据。
2012年6月,审计署发布审计公告称:“2009年至2010年,铁道部在未按规定公开招标的情况下,投资1850万元制作中国铁路宣传片,未达到预期效果。
”该公告一出,引发社会舆论关注。
当年7月,陈谊菡进入办案人员视线。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就在陈谊菡因此事接受调查时,调查人员在其家中查获超过1000万元的巨额现金和至少9个北京市房产证。
由于职务级别较低,陈谊菡不太可能贪污这么多钱,随即调查方向转向其丈夫、铁道部运输局车辆部副主任刘瑞扬。
随后,调查人员在刘瑞扬办公室发现大量存折和购物卡,刘瑞扬腐败案因此东窗事发。
现状:都在河南服刑妻子刚获减刑丈夫被判无期2015年2月10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决陈谊菡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没收的个人财产上缴国库,对其受贿款人民币40万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那些被减刑的服刑官员
时政关注近日,经重庆市监狱管理局证实,曾因“不雅视频”事件落马的重庆市北碚区原区委书记雷政富因多次减刑,已刑满释放。
公开资料显示,雷政富在服刑期间曾于2015年、2017年、2018年三次申请减刑。
其中,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雷政富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显示,2015年,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称,雷政富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雷政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雷政富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
廉政瞭望·官察室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被减刑的服刑官员并不少见。
一些官员因为在狱中的表现良好得以减刑,但也有一些官员因玩弄花招逃避履行责任,或拒绝履行财产刑,被驳回减刑申请。
对此,一些法学专家指出,随着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出台,针对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犯贪污受贿罪的罪犯,在减刑、假释上有更严的约束力。
这能在一定程度上杜绝“有权人”减刑假释比例高的现象。
“劳模”和“发明者”监狱表扬、监狱嘉奖、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记者梳理近年来服刑官员的减刑案例发现,其中不少人的减刑依据名目繁多,在服刑期间只要能得到以上的奖项,均能向监狱提出减刑申请。
比如,2023年6月,被判无期徒刑的江西于都县原县委书记胡健勇再次获得减刑。
2011年,他因泄愤诽谤上级领导而被免职。
其后,胡健勇被查出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被执行无期徒刑。
狱中,胡健勇写举报信,交代了300多人的违法违纪问题。
由于胡健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他先后获得三次减刑。
2017年3月,江西省高院对胡健勇减为有期徒刑22年。
此后在2019年9月,南昌市中院对其减58去有期徒刑8个月20天。
根据裁判文书网显示,胡健勇最近的一次减刑是在2023年6月。
审判中更改罪名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审判长:您好!我是本案的辩护人,在此,我代表我的当事人向您提出一份关于更改罪名的申请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对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并要求法院进行审查。
在此,我们请求法院对本案中的罪名进行更改,以下是具体的申请理由:一、原罪名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根据我国《刑法》第XX条规定,XX罪的构成要件为:(1)XX行为;(2)XX后果;(3)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
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并未实施上述行为,其行为应当构成XX罪。
因此,原罪名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请求法院予以更改。
二、原罪名适用法律不当根据我国《刑法》第XX条规定,XX罪的法定刑为:(1)XX情形,处XX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XX情形,处XX年以上XX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当适用XX法律条款,根据该条款,法定刑为:(1)XX情形,处XX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XX情形,处XX年以上XX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原罪名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法院予以更改。
三、原罪名导致量刑失衡根据我国《刑法》第XX条规定,XX罪的法定刑为:(1)XX情形,处XX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XX情形,处XX年以上XX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当构成XX罪,根据该罪名,法定刑为:(1)XX情形,处XX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XX情形,处XX年以上XX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看出,原罪名导致的法定刑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相适应,量刑失衡。
因此,请求法院更改罪名,以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四、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并未实施原罪名所指控的行为,对其适用原罪名会导致无辜者受到刑事追究,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而更改罪名后,可以确保犯罪嫌疑人受到公正的审判,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我们请求法院对本案中的罪名进行更改。
敬请审慎审理,给予犯罪嫌疑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中华⼈民共和国最⾼⼈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裁定书是审判机关为处理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依法制作的诉讼⽂书。
在我国,依法准许上诉、抗诉的裁定,应当制作裁定书。
那么,中华⼈民共和国最⾼⼈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是什么样的呢?店铺⼩编将在下⽂为您解答,欢迎阅读!中华⼈民共和国最⾼⼈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中华⼈民共和国最⾼⼈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复核类推案件发回重审⽤)(××××)最刑类字第××号被告⼈……(写明姓名、性别、出⽣年⽉⽇、民族、籍贯、职业或⼯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民法院于××××年××⽉××⽇以(××××)×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适⽤法律类推,认定被告⼈×××犯××罪,判处……(写明判处的刑罚)。
……(此处概写是否经过上诉、抗诉和⼆审裁判的情况,以及逐级上报经过)。
××××⾼级⼈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了复核。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进⾏了讨论)并作出决定。
本院认为,……(概述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或者适⽤法律类推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情况)。
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民法院(××××)×刑×字第××号刑事判决〔和××××⼈民法院(××××)×刑终字第××号刑事裁定〕;⼆、发回××××⼈民法院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9.12.29•【文号】高检发[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9年12月29日高检发[2009]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已经2009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对于应当修改法律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文件的改革和监督措施,各地应当加强研究和探索,在法律修改或者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有关文件、建立相关机制后贯彻实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的重要特色,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性质和职能的重要体现。
全面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和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1.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
人民检察院开展诉讼监督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贯彻“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严格依法履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狠抓薄弱环节,突出监督重点,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措施,提高监督能力,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司法公正。
刑事案件法律文书模板(3篇)
第1篇[法院名称]刑事起诉书(刑事诉字[年度]第[编号]号)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名称]被告人:[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因[罪名],于[时间]被[侦查机关名称]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羁押场所名称]。
一、案由及指控事实(一)案由本案系[罪名]案件。
(二)指控事实1. 基本案情被告人[姓名]在[时间]至[时间]期间,在[地点]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1)[具体犯罪行为描述,包括时间、地点、手段、目的、后果等](2)[如有其他犯罪行为,依次描述]2. 证据情况(1)物证:[列举物证名称及与案件的关系](2)书证:[列举书证名称及与案件的关系](3)证人证言:[列举证人姓名、职业、与被告人的关系,证言内容](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供述内容,如有辩解,也应如实记载](5)鉴定意见:[列举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列举笔录内容](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列举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名称及与案件的关系]3. 法律依据被告人[姓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款]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起诉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法院名称]附:证据材料一式[份数]份。
[公诉机关名称][起诉日期]注:以下为法律文书模板,具体内容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法院名称]刑事判决书模板(刑事判字[年度]第[编号]号)[法院名称]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名称]。
被告人[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因[罪名],被[侦查机关名称]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羁押场所名称]。
辩护人[辩护人姓名],[辩护人资格],担任[被告人姓名]的辩护人。
审判中更改罪名申请书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我谨以此申请书,就我在审判过程中所涉及的原罪名提出更改申请。
在此,我诚恳地请求贵法庭在充分审查证据和事实的基础上,对我所涉及的原罪名进行更改。
一、原罪名概述在我所涉及的案件中,原罪名为我被指控犯有XX罪。
然而,经过我对案件事实的深入思考和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研读,我认为原罪名存在以下问题:1. 事实认定不清。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关键证据存在争议,导致事实认定不清。
我认为,在现有证据下,无法明确证明我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2. 法律适用不当。
在原罪名的认定过程中,部分法律条文被错误解读,导致罪名与犯罪事实不符。
我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所涉及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XX罪。
二、更改罪名依据针对上述问题,我提出以下更改罪名的依据:1. 事实依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关键证据存在争议。
经过重新梳理和核实,我认为以下证据可以证明我的行为不属于犯罪:(1)证人证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证人对我进行了有利证言,证明我在案发时并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
(2)现场勘查。
通过对案发现场的重新勘查,发现部分证据与原罪名认定存在矛盾,无法支持原罪名的成立。
2.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法律条文可以支持我对原罪名的更改:(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条规定:“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请求及承诺鉴于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恳请贵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以下请求:1. 重新审查案件事实,核实关键证据,确保事实认定准确无误。
2. 正确适用法律,确保罪名与犯罪事实相符。
3. 对我进行公正审判,确保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
在此,我郑重承诺:1. 全程配合法庭调查,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
2. 如有新证据出现,将及时向法庭提交。
3. 如有误判,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我恳请贵法庭在充分审查证据和事实的基础上,对我所涉及的原罪名进行更改。
刑事裁定书与刑事判决书的区别
刑事裁定书与刑事判决书的区别一般情况下,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企业员工会担心自己的刑事判决书是会被送到自己所在的企业,很多人对刑事裁定书与刑事判决书各自代表什么都不清楚。
那么,刑事裁定书与刑事判决书的区别是什么?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裁定书与刑事判决书的区别
刑事裁定书和刑事判决书虽然都属刑事审判文书,但二者有明显的不同:
(1)二者内容不同。
刑事裁定书是就案件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书面结论,刑事判决书是就案件实体问题做出的书面结论;
(2)使用方法不同。
刑事裁定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结案时都可以使用,一个刑事案件可以有一个以上生效的刑事裁定。
刑事判决书只能在案件结案时使用,一个案件只能有一个生效的判决书;
(3)上诉期限不同。
刑事裁定书中规定上诉期限为5天,刑事判决书则10天。
一审判决准许上诉,一审裁定有的可以上诉,有的不
准上诉。
什么是刑事裁定书
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就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做的书面决定。
什么是刑事判决书
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刑事案件审理终结,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书面决定,是应用写作中常见的一种。
刑事判决书,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分为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和第二审刑事判决书。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裁定书与刑事判决书区别的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在实际中,我们要清楚各自代表的法律效力,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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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补正裁定书
刑事补正裁定书裁定书是审判机关为处理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而依法制作的诉讼文书。
在我国,依法准许上诉、抗诉的裁定,应当制作裁定书。
那么刑事补正裁定书是怎么样的呢?我整理了以下范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刑事补正裁定书刑事补正裁定书范本刑事裁定书(补正裁判文书失误用)______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____刑____字第____号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经本院审理,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______)___刑___字第___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现发现其中有错误(遗漏)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______书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错、漏的原字名及其所在页次和行数);现更正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改正、补充的字句)。
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______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_____________审判员:_____________审判员: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_____________附:1、本样式供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在本院发出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或者刑事调解书中,发现有个别文字上的错误或者遗漏,予以改正、补充时使用。
2、本裁定书改正、补充的内容,仅限于裁判文书中的文字技术上的失误,不涉及对实体(包括金额或者数额)和程序问题的处理。
3、本裁定书的案号应当与被补正的裁判文书相一致。
以上就是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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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8.29•【文号】法释〔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已于2016年7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19号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二条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
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三)支付令;(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五)国家赔偿决定书;(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案件改变管辖的法律文书(3篇)
第1篇(201X)XX法刑初字第XX号刑事裁定书原告:XX,男/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 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 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故意伤害罪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原由原告XX诉被告XX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XX市XX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XX 的管辖权异议成立,现依法裁定如下:二、裁定理由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本案中,被告XX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在XX省XX市XX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管辖。
3.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4. 本案中,被告XX的居住地为XX省XX市XX区,且原告XX认为由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本院认为本案应由XX市XX区人民法院管辖。
5. 综上所述,本案的管辖权应予变更。
三、裁定结果根据上述理由,本院裁定如下:一、变更本案管辖权,由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本案的审理期限从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四、其他事项1.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2. 本裁定送达后,原、被告双方应立即停止本案的诉讼活动,并按照变更后的管辖权向指定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刑事变更申请书范本
刑事变更申请书范本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职业等)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职业等)案件名称:(案件名称)法院名称:(法院名称)申请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刑事变更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强制措施进行变更。
事实和理由:一、案件基本情况(简要描述案件的事实,包括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涉及人员等。
)二、原强制措施情况(简要描述原强制措施的种类,如逮捕、监视居住等,以及采取时间。
)三、变更强制措施的必要性1. 被申请人(或被告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表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积极配合调查,承认错误,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被申请人(或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未再次犯罪,未影响案件正常审理。
3. 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家属已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4. 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四、变更强制措施的具体请求1. 请求贵院对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强制措施由原逮捕变更为监视居住。
2. 请求贵院对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强制措施由原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
3. 请求贵院对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强制措施进行其他适当的变更。
综上所述,为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充分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人道主义原则,切实维护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刑事变更申请。
请贵院依法审查,并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相关规定,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此致XXX人民法院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如何处理用赃款购买的保险
如何处理用赃款购买的保险随着商业保险的普及以及医疗费用的逐年增加,保险的价值和意义得到大众的认可。
保险作为一种分散风险的经济补偿制度,在稳定家庭生活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为自己或家属购买保险,用以获得人生的保障或者通过购买保险作为其洗钱的通道。
对转化为保险费的赃款是否可以追缴?对所投保的保险如何处理?这些都是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保险合同的效力和性质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否认合同的效力,无权强行终止合同的履行。
对保险合同而言,保险合同成立后,除非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协助司法机关执行的前提是债务人在保险公司拥有合法债权。
公安、检察机关或法院执行机构不宜以直接主张保险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为名,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执行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交纳的保险费。
赃款赃物的性质在程序上只能够通过有权国家机关的生效裁决才能认定,是因为赃款赃物是以违法犯罪行为的成立为前提的,而在某一行为被认定为违法犯罪之前,由于该行为的性质不能够确定,因而通过该行为所获取的财产就难以定性为赃款赃物。
因此,支付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是否属于赃款需要通过有权国家机关的生效裁定来认定。
即便是贪官或犯罪嫌疑人也有自己的合法收入,若投保的资金来源合法,公安、检察机关或法院执行机构不宜执行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交纳的保险费。
二、赃款投保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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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邦远、施晓玉等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处理结果:一、被告人吴邦远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n\n\t\t(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n\n\t\t 二、被告人施晓玉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n\n\t\t(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9月24日止。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n\n\t\t三、被告人陈伟
文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n\n\t\t(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2月24日止。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n\n\t\t四、被告人陈某甲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n\n\t\t(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n\n\t\t五、被告人许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n\n\t\t(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n\n\t\t六、暂扣于厦门海关缉私局
的走私皮料变价款人民币730万元、被告人许某退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7500元、被告人吴邦远涉案使用的iphone牌手机2部、被告人施晓玉涉案使用的TSD牌手机1部及被告人陈伟文涉案使用的iphone牌手机
1部等物,均予以没收。
\n\n\t\t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发布日期: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厦刑初字第40号施晓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罚变更刑事裁
定书
处理结果:对罪犯施晓玉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9月20日至2018年9月24日止。
\n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7-09-18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闽01刑更4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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