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及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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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一

浅谈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一

浅谈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一)一、交通肇事罪概述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具有以下的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指刑法上所保护的重大交通运输安全.因为只有交通肇事并产生重大后果的才构成本罪。

如果仅仅是交通肇事而没有造成重大后果的不构成本罪,同样也不是刑法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不能构成本罪的客体。

”交通运输"从广义上来看,包括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管理(石油,天然气)运输。

狭义的"交通运输”仅指公路交通运输。

本罪中所指的只要是发生在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交通运输和水陆交通运输中的重大交通事故,对特定主体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营中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应按照刑法有关条款定罪。

”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交通运输工具,交通设施的重大安全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的公私财产的安全.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必须存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也是交通肇事的原因。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作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规定的注意义务。

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而作出的各种行政法规,规定,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保障交通运输安全运营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在本罪中,违规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造成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及处罚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及处罚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及处罚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上行驶时,因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因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二是因失明、晕厥、疾病等原因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

下面将分别从这两种情况进行介绍。

一、因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主观方面:犯罪人必须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故意。

故意是指犯罪人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或者预期后果,并有明确的行为来实现这一目的或达到这一预期后果的行为。

过失是指犯罪人没有达到应有的法律标准,对可能发生的后果缺乏必要的预见和注意,因此导致后果发生的行为。

客观方面:犯罪人必须具有明确的行为表现。

交通肇事罪的行为表现主要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交通违法行为包括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闯红灯等行为。

交通事故指在道路上行驶时,由于驾驶者的操作不当,车辆与其他车辆、行人或者其他物体发生碰撞或绝地事件。

在交通事故中,由于犯罪人的行为,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就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

交通肇事罪的处罚标准与情节的轻重有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如果造成人员死亡,犯罪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判处死刑,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二、因失明、晕厥、疾病等原因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这种情况下,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是犯罪人必须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患有疾病,但仍然驾驶机动车上路,并因此导致人员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如果犯罪人在患病时没有注意自己不能驾驶机动车,不属于犯罪范畴。

交通肇事罪的处罚标准比较严格。

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什么是交通肇事罪?言:什么是交通肇事罪?所谓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

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特征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具有如下主要特征:(一)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二)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至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其表现主要分为以下四个不可分割的部分:1、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

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特定时空条件。

如果事故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以外的空间内,则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2、行为人必须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驾驶故障车上路行驶,酒后开车,超速开车,疲劳驾驶等等。

行为人在交通运输中如果没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即使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也不构成本罪。

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一切为了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比如我们高速巡警执法的红宝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必须实际发生了重大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法律硕士交通肇事罪案例(3篇)

法律硕士交通肇事罪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道路上行驶。

当行驶至某路段时,因李某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上前方正在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所骑的电动自行车。

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离现场。

被害人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审理本案由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罪。

被害人张某的家属对李某表示谅解。

三、案件分析(一)交通肇事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即违反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管理的规定,如超速、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

2. 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即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3. 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即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

(二)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1.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驾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撞上被害人张某所骑的电动自行车。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2. 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的事故属于重大事故。

3. 行为人具有过错被告人李某在驾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失。

李某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进一步表明其具有逃避责任的意图。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肇事案件。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臵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

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

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02-10 10:12: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罪》课件

《交通肇事罪》课件

交通肇事罪的类型
轻微事故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 成轻伤1-2人,或者财产损
失的数额较小。
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 成重伤1-2人,或者轻伤310人,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
以下的事故。
重特大事故
重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 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 3-10人,或者财产损失3万
元以上的事故。
02
交通 ,普及交通安全知识。
加强对学生和驾驶员的交通 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
意识和驾驶技能。
04
05
鼓励媒体和社会组织参与交 通安全宣传,扩大影响力。
加强交通安全管理
总结词:通过加强交通安 全管理,降低交通事故的 发生率。
完善交通基础设施,提高 道路安全水平。
详细描述
加强交通执法力度,严厉 打击交通违法行为。
完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总结词: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 解释,为交通肇事罪的预防和应对提供 法律保障。
加强法律监督和司法透明度,保障公正 司法。
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法律适用和量 刑标准。
详细描述
制定更加严格的交通肇事罪法律法规, 明确犯罪构成和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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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包 括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事 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 大损失。
交通肇事罪的刑罚根据情 节轻重分为三个档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和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

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

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02-10 10:12: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罪介绍教育详解

交通肇事罪介绍教育详解

交通肇事罪介绍教育详解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因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他人死亡、重伤、轻伤或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类别。

为了加强对交通肇事罪的了解和教育,本文将详细介绍交通肇事罪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相关法律制度。

一、交通肇事罪的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因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他人死亡、重伤或轻伤,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一罪名旨在惩罚交通肇事者,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要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 在道路交通活动中: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而不包括其他场所的交通事故。

2. 造成他人死亡、重伤、轻伤或财产重大损失:交通肇事罪是以结果犯罪为特征,必须造成他人死亡、重伤、轻伤或财产重大损失才能成立。

3. 过失或故意行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是过失或故意导致交通事故的结果。

过失行为是指违反交通规则或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故意行为是指犯罪嫌疑人有意识地采取某种行为导致交通事故。

三、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量刑时,法院将考虑以下因素:交通肇事行为的严重程度、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严重程度、交通肇事者的主观意图、行为过错的情节、交通肇事者的犯罪前科和认罪态度等。

同时,对于交通肇事犯罪行为造成人员死亡的,法院还可依法定罪重刑责。

四、加强对交通肇事罪的防范和教育为了减少交通肇事罪的发生,我们应该加强以下方面的防范和教育:1. 加强道路交通规则的宣传和教育,提高驾驶员及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强调遵守交通法规和规范行为。

2. 提高交通执法的力度,加大对交通肇事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形成高压态势。

3. 完善道路和交通设施的建设,提高道路交通的流畅性和安全性。

浅析交通肇事罪【毕业论文,绝对精品】

浅析交通肇事罪【毕业论文,绝对精品】

浅析交通肇事罪【毕业论文,绝对精品】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因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犯罪行为。

本文将从交通肇事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交通肇事罪是指驾驶人通过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者交通信号,或者机动车发生故障、失控、碰撞等原因,而导致他人伤害或财产受损的行为构成的犯罪。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而且也会对社会造成较大的危害。

二、构成要件(一)主观方面:犯罪分子必须具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犯罪故意。

过错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道自己行为会给他人带来危害,但仍坚持不改而冒险作出的行为;过失犯罪故意是指犯罪人虽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但在本应当知道的情形下,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进行了危险的行为。

(二)客观方面:需要满足下列构成要件:1. 违反交通安全规定,例如违反交通信号、超速、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

2. 因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3. 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即行为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发生。

三、量刑标准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罪行的轻重程度和危害程度来确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分为三个等级:轻罪、一般罪和重罪。

分别的刑期范围如下:轻罪: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不超过三年。

一般罪: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重罪:有期徒刑七年以上。

四、法律适用交通肇事罪在传统的刑法中应用比较普遍,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律对于驾驶人违法行为的规范也越来越严格。

现在公安部门也引入了违法积分制度,对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规定和处罚。

但是,交通肇事罪作为犯罪行为的定性是保持不变的,其轻重程度和危害程度都应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和量化。

总之,交通肇事罪对于社会的影响极其恶劣,违反交通安全规定不仅会对驾驶人本身产生危害,而且会对其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严重威胁。

交通肇事罪案例法律分析(3篇)

交通肇事罪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某市某路段由西向东行驶。

当日20时50分许,当李某行驶至某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正常行驶的行人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

经鉴定,张某的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离现场。

次日,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调查,李某在事故发生前曾饮酒,酒精含量为58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

二、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与行人发生碰撞,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法律分析1.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案中,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2)发生重大事故:本案中,李某的行为造成一人死亡,符合重大事故的认定标准。

(3)因果关系:李某的行为与张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李某在事故发生前饮酒,主观上存在过错。

2.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事故后果较轻,如一人重伤。

(2)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事故后果严重,如一人死亡。

(3)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如多人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造成一人死亡,属于严重后果,故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解析-交通肇事罪

罪名解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概念与构成要件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一)主体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二)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

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交通肇事案件法律知识点(3篇)

交通肇事案件法律知识点(3篇)

第1篇一、概述交通肇事案件是指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交通肇事案件的法律知识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二、交通肇事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1. 定义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 构成要件(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指违反国家关于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2)发生重大事故:指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事故。

(3)因果关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与发生重大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行为人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和发生重大事故存在过失。

三、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1. 刑事责任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种。

(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如下:- 责任事故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交通肇事逃逸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且逃逸的,从重处罚。

(2)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交通肇事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吊销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罚。

四、交通肇事案件的证据及鉴定1. 证据交通肇事案件的证据主要包括:(1)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录像等。

(2)证人证言。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5)当事人陈述。

(6)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2. 鉴定交通肇事案件的鉴定主要包括:(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2)车辆安全技术鉴定。

(3)人身伤害鉴定。

(4)财产损失鉴定。

(5)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鉴定。

法律知识:交通肇事罪

法律知识:交通肇事罪

法律知识:交通肇事罪近年来,各种交通事故频繁发生,随之而来的责任认定及赔偿的问题也日渐凸显。

因此也成为各类事业单位考试的热门考点。

今天老师就以本篇给各位梳理一下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一)本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交通运输安全,本质上为公共安全,即因交通运输而受影响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或者财产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犯罪主观方面: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诚然,从概念上来说,构成本罪要符合两个条件,第一、违反道交法规,即通常所说的交通违章;第二、因违章造成严重后果。

而行为人在交通违章上通常为故意即明知故犯,比如闯红灯、超员超速、酒驾等,所以就有同学认为本罪为故意犯罪;但应当认识到,若行为人只是单纯的交通违章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需承受的主要是行政交管部门的惩戒或制裁,尚未构成犯罪。

本罪定罪的关键在于因违章行为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而行为人对造成的严重后果存在过失的心理。

如果认为行为人对造成的严重后果也是故意心理的话,比如闯红灯目的是为了故意撞死自己的仇人,那么此时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非本罪。

(二)肇事逃逸的情形实践过程中,行为人在交通肇事以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往往会选择开车逃跑,那么此时行为又该如何认定呢?《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此可知,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也就是说,若出现逃逸情形仍然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只不过此时需要加重处罚,刑法并未规定“肇事逃逸罪”的罪名;若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还要进一步加重处罚。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罚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罚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罚随着交通事业的迅速发展,车辆的增多,交通事故已成为主要的“公害”之⼀,对⼈类的⽣命及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我国年均发⽣交通事故20万起,到2000年,交通事故已经上升到77多万起,致死⼈数也飙升⾄10.9万多⼈。

以下就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罚进⾏分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及其他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重⼤交通事故,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为。

这⾥所说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的各种法规,如道路交通管理规则、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等。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既是造成重⼤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驾驶故障车上路⾏驶、酒后开车、超速开车、逆⾏开车、疲劳开车等等。

犯罪主体是⼀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员,也包括⾮交通运输⼈员。

也就是说,不论任何⼈,只要其⾏为符合《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主客观要件——本⼈达到法定年龄、有责任能⼒者,就构成本罪。

即使⾏为⼈是⽆照驾驶者,或者是偷开他⼈机动车辆的过程中肇事的,等等,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有⽆驾驶资格不影响本罪的成⽴,⽆驾驶资格满⾜此罪条件的,可能作为从重情节。

如果是单位的领导、车辆的承包⼈等司机的上级主管⼈员,强令司机违章驾驶、强⾏超车,结果造成严重后果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直接驾驶机动车辆的这些主管领导或者承包⼈,仍构成本罪主体。

.还要注意《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员、机动车辆所有⼈、承包⼈或者乘车⼈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因得不到救助⽽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在特定情况下,驾驶⾃⾏车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即当⾃⾏车所⾯对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如⼈多的街道上,甲骑⾃⾏车冲撞致使⼀⼈死亡,此时存在微弱的向多处扩展的可能性。

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

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

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一、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其中,本罪的主体可分为两大类:1、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不仅仅包括在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上的驾驶人员,而且还应当包括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

包括:(1)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2)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3)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2、非交通运输人员,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此外,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上述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交通运输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相连,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因此,其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三、犯罪的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而言。

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有可能是明知的,如酒后开车、超载、超速等,但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遇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其中上述表现可分为四个不可分割的部分:1、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

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空间范围。

如果事故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以外的空间内,比如仓库、车间、洗车房等地方正在进行的装卸、修理、洗车等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则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的四大构成要件是什么

交通肇事罪的四大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交通肇事罪的四大构成要件是什么1、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

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空间范围。

如果事故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以外的空间内,比如仓库、车间、洗车房等地方正在进行的装卸、修理、洗车等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则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因为交通肇事罪虽然在客观危害结果上可表现为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但是交通肇事最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客体是危害社会的公共安全,而交通肇事行为要实际地危害公共安全,则它必须是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或与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存在着关联,否则,作为肇事行为则无法危害公共安全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2、行为人必须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

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例如《机动车管理办法》、《城市交通规则》等,具体可表现为无证驾驶、酒后开车、航空驾驶人员故意不与地面联系等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

3、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这也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

行为人虽然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但是没有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的也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4、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和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如果违章行为和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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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及量刑一、基本概念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要是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人员及其他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因为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交通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一)公共交通管理范围本罪的交通事故主要是指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的,行为主体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

对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有关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具体说明,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其范围应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理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场所的道路交通,以及在我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的水路交通。

(二)主观心态本罪的过失是指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观心态,而不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主观心态。

无论行为主体主观方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心态如何,是故意违反,还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到或是轻信自己的行为不可能违反;只要在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对危害不特定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心态为过失,并且达到了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及危害结果规定标准的,就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容易混淆的几个罪名(一)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虽然这两种罪行所侵害的客体都是公共交通安全,但前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行为人须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二是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具备交通肇事后逃逸或其他恶劣情节。

而危险驾驶罪无需具备以上两个条件,只要行为人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就构成危险驾驶罪。

对于危险驾驶罪的情节恶劣,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具体说明。

一般是指行为人相互追赶驾驶车辆,车速超出该路段限速的幅度较大,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一定程度的威胁,或对公共交通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

根据有关部门的规章规定,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又具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如果对发生交通事故危害结果的主观故意为过失,并且达到了交通肇事罪规定的责任承担标准和对人的生命财产损害标准的,应当以交通事故罪论处。

如果对危害不特定人及财产安全的主观心态为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则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这两罪侵犯的同类客体都为公共安全;尤其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行为主体都为肇事者;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发生了较为重大的交通事故,主体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态成为认定其犯罪的关键。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特征表现为:(1)危害的客体为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所谓不特定是指直接或潜在受到危害的犯罪对象事先不能具体确定,行为人对此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

(2)危害结果与刑法规定的放火、决水等四种具体危险方法性质相当,即其危险性等同于这四种具体方法的危险性。

(3)使用了刑法规定的放火、决水等四种具体危险方法以外的手段。

(4)行为人主观方面须为故意。

1、直接故意与过失。

这两者比较容易区分,前者是明知自己行为会对人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却希望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一般希望要达到的危害结果比较明确。

而后者则对自己行为会发生社会危害结果并不清楚或了解的程度比较模糊,并且没有实现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主观意愿。

比如行为人为报复社会,驾车逆行撞向正在自行车道下班的密集人群,其非常清楚这种行为会危及众多行人的生命安全,却主动实施其犯罪行为,希望和追求不特定人员的伤亡,主观心态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

如果行为人为避免与违章向自己驶来的机动车相撞,方向盘转向过度而撞伤行人的,应当属于在紧急情况下对转向的角度掌握不准,对撞伤行人的结果并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轻信能够避免,行为主体并没有没有希望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主观愿望,主观心态应当属于过失。

2、间接故意与过失。

这两者由于都不希望社会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目的要达到的结果与行为结果都表现为不一致,因而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比如为毁灭罪证而实施放火构成的放火罪与吸烟不小心引起的失火罪,行为人都不希望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

前者目的结果是烧毁证据,行为结果却是危害了公共安全,而后者则是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其目的仅是吸烟而已。

虽然对发生的社会危害结果,都不是这两种心态所希望达到的主观愿望。

但间接故意对此采取的是放任和纵容的态度,即为了实现其他目的,对于是否会危害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本不予考虑或者漠不关心,而且危害结果发生后一般也不马上采取防治及救助措施;而过失则是真心不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出现,更不存在对此采取放任和纵容的主观心态,而且发生后一般会马上采取积极阻止其继续扩大的相应措施。

3、间接故意与过失除了具备以上主要区别外,还表现在对危害结果的认知态度上。

(1)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的过失。

前者对发生危害结果是明知,而后者则是不能预见。

如上海“李某开车逃跑撞人案”,李某因乱停车与小区的居民及保安发生冲突后,因为害怕自己没有驾驶证以及挂假牌照的事情败露,不顾小区门口站着阻拦其逃跑的人群,强行驾车逃离,结果导致两人当场被撞到。

被告人李某明知驾车开向人群会发生将人撞倒的危害结果,却为了尽快逃离现场而置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

至于什么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比如行为主体在正常行驶的时候,因前面出现突发情况而采取措施不力,结果导致了将人撞伤的事故,其主观心态就属于这种过失。

(2)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区别。

前者对发生危害结果非常清楚;而后者了解的程度比前者比较小。

比如行为人由于经常路过某一路段的拐弯处,从来不减速行驶,以前在此遇到过突发情况总能化险为夷,小雨过后还认为凭自己的技能通过此拐弯处没有问题,可终因路滑而将一侧正常行走的行人撞成重伤,其主观心态应当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这两种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所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为公共交通安全;而后者为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其行为不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

二是主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后者则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比如某甲为报复教训某乙在空旷的道路上将其撞成重伤的,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在驾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把并不认识的某乙撞成重伤的,应当属于交通肇事行为。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使其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处罚;轻伤以下的仍然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行出于报复特定的受害者,在人员比较稀少的场所或道路上以故意伤害或杀人为目的实施交通肇事行为的,构成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后为灭口而杀害受害人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四、处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构成交通事故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五、裁判规则1.交通肇事案件中逃逸行为已作为入罪要件的,不能再作为加重处罚情节重复评价——龚德田交通肇事案本案要旨:交通肇事案件中,已作为入罪要件的逃逸行为,不能再作为对被告人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而予以重复评价。

2.交通肇事后逃逸,后续另一肇事致被害人及救援者死亡的,前行为人应对被害人死亡负刑事责任,但不对救援者死亡负责——杨帅交通肇事案本案要旨: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与三轮车发生追撞事故,致使被害人从三轮车上被甩出倒地,行为人随即驾车逃逸,被害人及救助者被另一辆机动车撞击、碾压,均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案发时间、地点,结合普通人的认知水平,倒在机动车道上的被害人被另外一辆机动车碾压,并不能中断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应当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救助者因救助被害人被另一辆机动车撞击致死,行为人的肇事行为与救助者的死亡结果无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不应对死亡结果负责。

3.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肇事车辆登记车主承担过错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潘二矿交通肇事案本案要旨: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肇事车辆登记车主承担过错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被告人逃逸,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免责。

交通肇事案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支持。

4.交通肇事后盗用他人身份证件接受处罚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及盗用身份证件罪,应当数罪并罚——陈志勇盗用身份证件案本案要旨:行为人交通肇事后,电话报警并滞留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到场处理。

但在公安机关调查中,行为人盗用他人的驾驶证,并以该他人的身份接受调查处理及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及盗用身份证件罪,应当数罪并罚。

5.交通事故中被害人被二人所驾车辆先后拖带致死,无法查明死亡节点的,推定两人拖带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均无因果关系——刘建明交通肇事,梁兆友故意杀人、危险驾驶案本案要旨: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驾车拖带被害人继续行驶的,应当根据证据综合判定行为人对拖带是否明知,行为人明知拖带被害人而继续行驶的,成立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而非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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