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买卖合同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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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购销合同

供方(或卖方): 合同编号:( ) 字第号

本合同产品交货地点成都市郫都区需方仓库需方(或买方): 成都鑫成鹏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17 年月日;签订地点:

供需双方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供方向需方出售产品、需方向供方支付相应价款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旨共同信守。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备注:计量方法约定:

第二条质量标准: 产品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1、按国家标准执行,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3、无前述标准而有企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标准的或虽有标准,但乙方有特殊要求的,按供需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详见附件)。

第三条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外在质量为收到产品之日起十五日内,内在质量异议期限为一个月,需方逾期提出,视为产品质量、规格、数量全部符合合同要求。供方出卖产品应提交检验合格证

或质量证明。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第五条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六条本合同产品(标的物)所有权自供方交货给需方时起转移,标的物归需方所有。

第七条交(提)货方式、地点: ( )1、运输费用供方承担,交货地点为需方公司仓库(成都龙泉驿区);( )2、交货地点为需方公司仓库(成都龙泉驿区),运输费用由需方承担,需方直接到供方公司自提;()3、交货地点为需方公司仓库(成都龙泉驿区),运输费用需方承担,由供方代送至需方公司仓库(成都龙泉驿区)。

第八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1、经过产品检验,需方如果发现供方所交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号等外在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妥为保管产品的同时在15日内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发现供方所交产品的内在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也应妥为保管产品的同时在30日内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

2、如需方未按上述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供方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但需方的用户在使用中才发现供方产品质量问题,供方仍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并赔偿其产品质量所造成的损失。

3、需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供方在接到需方的书面异议后,应在7日内负责处理,否则视为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成立。

第九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结算、支付地点:需方公司(成都郫都区)

第十条合同解除的条件: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一方迟延15天以上履行主要债务;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十一条供、需双方的违约责任:

供方的违约责任:

1、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20%的违约金;

2、供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色泽、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需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供方负责包换,并承担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费用,供方不能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供方所交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供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需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供方应当赔付需方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供方应当负责赔偿。

4、供方逾期交货5天以上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货部分价款计每日1%的违约金向需方支付,并承担因此所受的损失(含差旅费、律师费、调查费、市场涨价部分差额即视可得利益损失)。逾期15天以上,除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外,赔偿前述损失且违约金加倍计,逾期30天以上,除赔偿前述损失外,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供方除承担不能交货违约金外,解除前的违约金还应照计。

5、需方在质量异议代管产品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及非因需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由供方承担,若异议过期或不成立,则由需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供方除应负责运到约定到货地点或交接货人外,还应承担需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供方提前交货后,需方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供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需方协商,需方仍需要的,供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需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供方通知后7天内通知供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需方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需方的违约责任:

1、需方中途退货,应向供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20%的违约金。

2、需方有特殊要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样品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供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按中途退货处理。

3、需方逾期支付货款15天以上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应付未付货款计每日1%的违约金向需方支付,并承担因此所受的损失(含差旅费、律师费、调查费、市场跌价部分差额即视可得利益损失)。逾期30天以上,除赔偿前述损失外违约金加倍,逾期45天以上,除赔偿前述损失外,供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需方除承担不能交货违约金外,解除前的违约金不应照计。

4、需方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有关罚款,拒绝达15天以上视为中途退货,应承担中途退货的违约责任。

5、需方如错填写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供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供方因此所受损失。

第十二条其他特别约定事项:

1、需方向供方支付货款,只能转账(注:开户银行及帐号为:),若需支付现金,则应有供方的另行开据的书面特别授权。

2、双方通知等以本协议中住所地发出邮政特快专递,自邮政邮戳日期起五日后即视为对方己收妥。另外,双方确定以下QQ、微信、邮箱为双方确认的通讯地址,一旦发出,视为对方已收到通知和文件材料:

QQ:

微信:

邮箱:

3、双方通知等以本协议中传真发出传真件,其传真原件加之电话费单原件即证明传真内容真实。

4、供方未出据的增值税票,需方有权拒付与税款相应的货款,但该票据不具已交货的证明力。

5、除供方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外,本合同委托代理人、供方的其他人员或加盖部门章均不得改变本协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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