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例分析
行政诉讼案例 李建生滥用职权分析
刘晶晶
082494
一 、 案 情 内 容
二 、 案 情 分 析
三 、 个 人 分 析
(一) 案 情 回 顾
被告人李建升,男,现年43岁,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4月8日 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0)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人李建升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 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尚晓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升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建升分管安阳市公路运输管 理处稽查支队工作期间,于2007年3月至2009年6月,在对普通货物运 输违法案件和危险货物运输违法案件进行处罚时,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违法决定对违法运输案件 降低处罚幅度,对按规定应处以两万元或三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违 法处以几千元或一万元的罚款。为掩盖降格处罚违法行为,让当事人 补写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和欠缴罚款欠条、补充分期缴纳罚款决定文书, 然后批准对案件结案,致使应该缴纳的罚款没有足额上缴国库,给国 家造成122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 证言、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建升身为安阳市公路运输管理 处稽查支队主管领导,在查处违法运输案件工作中,滥用职权,违法 降低法定罚款幅度,使应缴纳的122万元款没有上缴国库,给国家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 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 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建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降低 罚款是由于领导说情等原因造成的,并当庭提供一份安阳市公路运输 管理处情况说明予以印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建升系安阳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处长助理 兼办公室主任,分管稽查支队工作,在2007年3月至2009年6月期间, 该处对普通货物运输违法案件和危险货物运输违法案件进行处罚时, 被告人李建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道路 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相关规 定,对按规定应处以两万元或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违法运输案件,违法 决定降格处罚,实际只处以几千元或一万元的罚款(详见明细表)。 为掩盖降格处罚的违法行为,让当事人补写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和欠缴 手续、补充分期缴纳罚款决定文书,然后批准对案件结案,致使应该 缴纳的罚款没有足额上缴国库,给国家造成119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 案发后,已挽回损失40万元。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
一种诉讼方式。
在实际生活中,行政诉讼案例屡见不鲜,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起行政诉讼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行政诉讼的相关情况。
某市民因为行政机关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感到不满,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该市
民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首先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要求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次,该市民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
最后,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实存在违法或者不当之处,判决撤销了该行政行为,维护了市民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诉讼请求、证据提供、法
院审理和判决结果。
这个案例充分展现了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诉讼作为一种法律保护公民权益的手段,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同时,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作为公民,在行使行政诉讼权利的时候,需要充
分了解法律法规,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以及尊重法院的审判权。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总的来说,行政诉讼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行政诉讼的相关情况,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增强我们的法律素养。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分析,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行政诉讼,提高公民的法律保护意识,促进社会的法治建设。
行政诉讼不仅仅是一种诉讼方式,更是一种法治精神的体现,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行政诉讼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法性,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并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诉讼方式。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分析行政诉讼的相关情况。
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企业,其位于某市的工厂因为涉嫌违反环保法规,被当地环保局作出了责令停产整治的行政处罚决定。
甲公司认为该处罚决定存在错误,便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其主要诉讼请求是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当地环保局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行政处罚决定。
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 证据充分。
甲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充分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工厂排放数据、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等,证明其在环保工作上的合法合规。
这些证据为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提供了有力支持。
2. 法律依据。
甲公司在诉讼中针对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法律解释,指出环保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存在的法律适用错误和程序违法行为,要求人民法院对该处罚决定进行撤销。
3. 合法性辩护。
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针对环保局的处罚决定进行了充分的合法性辩护,通过法律条文和相关案例的引用,对环保局的处罚决定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辩护,为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结论:最终,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认定环保局在作出责令停产整治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和程序违法行为,裁定撤销了该处罚决定,并要求环保局重新作出决定。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行政诉讼案例,通过甲公司充分提供证据、依法提出诉讼请求,并进行合法性辩护,最终取得了胜诉的结果,为行政诉讼的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行政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法律保护方式,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希望通过对本案的分析,能够加深对行政诉讼的理解,为更好地运用行政诉讼提供参考和借鉴。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题(一)惠州市辖下龙门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向本县一河流内设置排污口,排放大量工业废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县环保局责令化工厂迅速纠正违法行为,并报经市环保局批准,对该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罚款;县化工厂认为,省政府颁布的《防治水污染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的罚款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而县环保局却对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处罚,明显违法,欲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龙门县化工厂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1。
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龙门县人民政府或县环保局的上一级部门机关即惠州市环保局;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别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二)A县发生旱灾,从外地运到一批救灾物资,该县B乡民政所委托各村发放救灾物资,C村在发放救灾物资时把李某遗漏,李某不服想提起行政诉讼.问题:李某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1。
李某应以乡政府为被告,因乡政府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实施者,C村只是被委托的组织;2。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三)青年朱某在街上行走时,被警察王某截住带至公安派出所,原因系王某随行的卖淫女田某指认朱某为嫖客;其间该警察多次殴打朱某,致使其被迫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警察王某及该派出所未作任何调查取证;遂将朱某行政拘留;后在有关督促、调查下,证明朱某确系无辜。
1。
警察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程序?答:是;因其对朱某进行非法殴打,且在未作任何取证的情况下,将朱某行政拘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其直接法律依据是什么?答: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3。
朱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答:朱某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要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四)在2003年10月15日,A县政府根据《发展A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红头文件形式作出了一项《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集体所有制的A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A县机械总厂;A 县机床附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合并决定实现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了企业的自营自主权,遂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 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诉县法院,这一合并决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A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难作出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县政府的决定,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态度一致,维持县政府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以受理。
行政诉讼法律小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6月,某市环保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对某化工厂进行现场检查。
经调查,该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国家规定对排放的废气进行处理,排放的废气中污染物浓度严重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某市环保局决定对某化工厂进行行政处罚。
二、诉讼请求某化工厂不服某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某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法院审理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某化工厂的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1. 被告某市环保局答辩称:(1)某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污染物浓度严重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
(2)某市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向某化工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某化工厂的权利和义务,某化工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3)某市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召开了行政处罚听证会,充分听取了某化工厂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2. 原告某化工厂陈述称:(1)某化工厂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因生产繁忙,未能及时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2)某化工厂对某市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的事实提出异议。
四、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被告某市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向原告某化工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了原告的权利和义务,符合法律规定。
2. 被告某市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召开了行政处罚听证会,充分听取了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3. 原告某化工厂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因生产繁忙未能及时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但被告某市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充分听取了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故原告某化工厂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变更该行政行为,或者确认无该行政行为。
下面我们通过具体案例来分析行政诉讼法的适用和实践。
案例一,李某因不满政府部门的强制拆迁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政府部门在拆迁过程中未尽到告知义务,对相关程序和补偿标准存在违法情形,因此判决撤销该强制拆迁决定,并要求政府重新进行拆迁程序和合理补偿。
案例分析,在此案例中,李某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有效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依法撤销了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体现了行政诉讼法的实际效力和司法公正。
案例二,某公司因政府部门对其环保设施进行处罚,不服该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政府部门在处罚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和证据不足等情形,因此判决撤销了该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行政诉讼程序有效地保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撤销了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维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行政诉讼法的司法公正和效力。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行政诉讼法在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行政诉讼是一种重要的法律保护途径,可以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审理案件,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
总之,行政诉讼法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行政诉讼法的重要性,合理利用行政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行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市某县居民张某,因其所居住的房屋位于某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被县规划局依法责令拆除。
张某不服该决定,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县规划局的责令拆除决定合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县人民法院的判决。
张某认为,县规划局的责令拆除决定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且程序违法。
他提出以下上诉理由:1. 县规划局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前,未依法进行听证,程序违法。
2. 县规划局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时,未充分考虑张某的实际情况,显失公正。
3. 县规划局的责令拆除决定依据的《城市规划法》已被修改,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对责令拆除的规定更为严格,县规划局应适用新法。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并对张某的上诉理由进行了审查。
二、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1. 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前,是否应当依法进行听证?2. 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时,是否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3. 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时,是否应当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以下是对上述问题的法律分析:1. 听证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本案中,张某提出县规划局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前未依法进行听证。
对此,法院应审查以下内容:(1)张某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听证申请?(2)县规划局是否依法告知了张某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3)县规划局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组织了听证?如果法院认定县规划局在听证程序上存在违法,则可能推翻原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
2. 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案例一: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原告罗伦富因不服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以下简称交警队)对其子康忠华(已亡)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向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交警队未将事故路面施工单位追加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就以第2000-27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康忠华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这个责任认定与被告的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中载明的事故路面施工现场上无任何标志牌、防围设施、值勤人员提前下班等事实相矛盾,该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请求撤销被告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判令被告重新认定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只能在法定的15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
原告不申请重新认定,而且还同意被告就该事故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
原告现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服的只能是“调解协议”。
根据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8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调解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对此,一审法院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以交警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维持为由,作出维持交警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对康忠华的责任认定的判决。
原告罗伦富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法规的授权实施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
该行为直接关系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否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违法以及应否被行政处罚、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能否得到民事赔偿的问题,因此它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诉讼案例法律评价(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居民张某,因不服某区规划局对其房屋征收决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张某认为,被告某区规划局在征收其房屋过程中,未依法进行听证,也未依法给予其合理的补偿,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被告某区规划局辩称,其征收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程序合法,补偿合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审理过程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真审查了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并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辩论和质证。
(一)法庭调查1. 原告张某提交了以下证据:房屋征收决定书、补偿方案、征收程序等相关材料,证明被告某区规划局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补偿不合理等问题。
2. 被告某区规划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征收决定依据的法律法规、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相关材料,证明其征收决定合法、合理。
(二)辩论与质证1. 原告张某认为,被告某区规划局未依法进行听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2. 被告某区规划局辩称,其已依法进行了征收程序,包括公示、听证等环节,程序合法。
3. 原告张某认为,补偿方案不合理,补偿金额过低。
4. 被告某区规划局辩称,补偿方案符合相关规定,补偿金额合理。
(三)合议庭评议合议庭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基础上,认为被告某区规划局在征收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未依法进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被告应当依法进行听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被告某区规划局未依法进行听证,侵犯了原告张某的合法权益。
2. 补偿不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告应当依法给予当事人合理的补偿。
本案中,被告某区规划局补偿金额过低,未充分考虑原告张某的合法权益。
综上,合议庭认为被告某区规划局的征收决定存在程序违法、补偿不合理等问题,判决撤销被告某区规划局的征收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征收决定。
三、法律评价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诉讼案件,涉及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法律问题。
十个典型行政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法律案件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因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引发的诉讼案件。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法律案件日益增多,涉及面广泛,类型多样。
本文将分析十个典型的行政法律案件,以期为读者提供对行政法律案件的认识和思考。
二、典型行政法律案件分析1. 案例一:张某某诉某市规划局行政许可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某因城市规划问题与某市规划局产生纠纷,认为规划局在审批其土地使用证时存在违法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本案涉及行政许可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规划局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
本案判决规划局败诉,体现了司法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2. 案例二:李某诉某县政府行政强制执行纠纷案案情简介:李某因违法建设被某县政府强制拆除,李某不服该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本案涉及行政强制执行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县政府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本案判决县政府败诉,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3. 案例三:陈某诉某市环保局行政处罚纠纷案案情简介:陈某因环境污染问题被某市环保局罚款,陈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本案涉及行政处罚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环保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本案判决环保局败诉,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4. 案例四:王某诉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纠纷案案情简介:王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王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本案涉及治安管理处罚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市公安局的治安管理处罚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本案判决市公安局败诉,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5. 案例五:张某诉某市土地管理局土地使用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因土地使用权纠纷与某市土地管理局产生纠纷,张某不服该土地使用权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本案涉及土地使用权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土地管理局的土地使用权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行政诉讼法典型案例
行政诉讼法典型案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2017年进行修订以来,我国行政诉讼制度逐渐完善,并且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下面将以具体的行政诉讼案例来探讨行政诉讼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李某与政府建设项目征地纠纷李某是某县的一位农民,政府计划在其家乡修建一条高速公路,需要征收李某的土地。
然而,在征地过程中,李某发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他认为政府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并选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诉讼当事人有权要求补偿,李某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土地估价报告、相邻村庄的补偿标准等。
法院基于法律的要求,依法调查,并最终判决政府重新进行土地估价,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补偿。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行政诉讼法的重要性和实用性。
行政诉讼法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某企业与税务局纳税争议某企业在申报年度所得税时,与税务局产生了纳税争议。
企业认为税务局的处罚决定存在错误,并且该决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
于是,该企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法适用于行政行为、行政合同和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关的行政纠纷。
此案中,企业与税务局的纳税争议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关的行政纠纷。
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并综合考虑各方的意见,最终裁定税务局对企业的处罚决定存在错误,要求税务局撤销处罚决定并恢复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王某与教育局招生政策争议王某的女儿参加当地的高考,并获得优秀成绩。
然而,由于当地教育局调整了招生政策,导致王某的女儿无法进入理想的大学。
王某认为教育局的做法侵犯了他女儿的合法权益,并决定通过行政诉讼维权。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时限为六个月。
王某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出示了相关证据,包括招生政策文件和女儿的高考成绩。
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并组织听证,最终判决教育局撤销调整招生政策,保护了王某女儿的合法权益。
分析行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某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食品厂”)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生产过程中使用过期原料;二是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生产记录;三是生产场所环境卫生不达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管局对食品厂进行了立案调查。
二、案件经过1. 调查取证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对食品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食品厂存在上述违法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食品厂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原料库、产品库等进行了全面检查,收集了相关证据。
2. 调查核实市场监管局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了核实,确认食品厂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生产过程中使用过期原料,导致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2)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生产记录,无法追溯食品生产过程;(3)生产场所环境卫生不达标,存在交叉污染风险。
3. 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管局对食品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2)罚款人民币10万元;(3)责令食品厂停产整顿,整改期间不得生产、销售食品。
三、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违法案件,涉及食品安全领域。
食品厂在生产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重威胁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 违法行为分析(1)使用过期原料:食品厂在生产过程中,为了降低成本,使用过期原料,导致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即食品生产者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
(2)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生产记录:食品厂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生产记录,导致无法追溯食品生产过程。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即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生产记录制度。
(3)生产场所环境卫生不达标:食品厂生产场所环境卫生不达标,存在交叉污染风险。
法律行政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典型的法律行政纠纷,原告张先生因不服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责令拆除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下是本案的基本情况:原告:张先生,男,4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市规划局。
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案情简介张先生在某市市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后因城市规划调整,其住宅所在区域被划入重点开发区域。
规划局根据市政府的规划决定,要求张先生拆除其住宅,以配合城市规划的实施。
张先生不服规划局的责令拆除决定,认为其住宅的拆除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规划局作出的责令拆除决定是否合法?2. 张先生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3. 法院应当如何判决?四、案例分析(一)规划局作出的责令拆除决定是否合法1. 法律法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未经批准,不得建设。
”以及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擅自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可以并处罚款。
”2. 事实认定:规划局认为张先生的住宅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建筑,且该建筑位于重点开发区域,影响了城市规划的实施,因此作出了责令拆除决定。
3. 法律分析:从法律法规和事实认定的角度来看,规划局作出的责令拆除决定具有一定的合法性。
首先,张先生的住宅确实未经批准建设,属于违法建筑;其次,该建筑位于重点开发区域,对城市规划的实施产生了影响。
(二)张先生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1. 合法权益:张先生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住宅所有权、使用权等。
2. 侵犯情况:从本案情况来看,张先生的住宅被责令拆除,其住宅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侵犯。
3. 法律分析:虽然张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一定程度的侵犯,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市规划的实施需要依法进行,必要时可以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
因此,张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规划局的责令拆除决定具有一定的合法性。
行政法律案件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件概述本案涉及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
甲于2010年与乙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甲将一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转让价格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依约支付了50万元定金,乙也按约定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然而,在剩余款项支付过程中,甲发现乙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存在虚假信息,遂要求乙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乙则认为甲违约在先,拒绝返还定金。
双方协商无果,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乙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2. 乙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存在虚假信息,甲是否可以要求乙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二、案件事实(一)甲、乙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010年5月,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甲将一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转让价格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依约支付了50万元定金,乙也按约定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二)乙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存在虚假信息在甲支付定金后,甲发现乙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存在虚假信息。
经调查,甲得知乙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并非真实,而是伪造的。
甲遂要求乙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三)甲、乙双方协商无果甲、乙双方在协商过程中,乙拒绝返还定金,认为甲违约在先。
甲则认为乙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存在虚假信息,要求乙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三、法律分析(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且双方均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故该合同有效。
(二)乙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存在虚假信息,甲是否可以要求乙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1.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存在虚假信息,属于违约行为。
行政法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男,35岁,某市某建筑公司员工。
2018年6月,张某某在该公司承建的项目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腿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下肢开放性骨折”。
张某某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市人社局经调查后,于2018年9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张某某不服该决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系某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二、诉讼请求原告张某某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认定。
三、争议焦点1. 原告张某某是否属于工伤;2. 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是否合法。
四、庭审过程(一)原告陈述原告张某某在庭审中陈述,其在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腿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下肢开放性骨折”。
原告认为,其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且与工作有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被告答辩被告市人社局在庭审中答辩称,原告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前已经离开工作岗位,事故发生时不在工作场所,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同时,被告市人社局认为,原告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前已经违反了操作规程,存在一定过错,故不认定为工伤。
(三)证人证言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张某某提供了同事王某的证言,证明事故发生时原告仍在工作岗位上。
被告市人社局提供了安全管理人员李某的证言,证明原告在事故发生前已经离开工作岗位。
(四)鉴定意见经法庭委托,对原告张某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张某某伤残等级为十级。
五、判决结果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某在事故发生时,虽然已经离开工作岗位,但根据证人王某的证言,原告仍在工作岗位上,且事故发生时原告的受伤与工作有关。
被告市人社局在认定工伤时,未充分考虑原告的实际情况,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同时,鉴定意见也证实了原告张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讲评用)
案例分析题(三)(一)惠州市龙门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向本县一河流内设置排污口,排放大量工业废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县环保局责令化工厂迅速纠正违法行为,并报经市环保局批准,对该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罚款;县化工厂认为,省政府颁布的《防治水污染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的罚款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而县环保局却对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处罚,明显违法,欲申请行政复议。
龙门县化工厂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1,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龙门县人民政府或县环保局的上一级部门机关即惠州市环保局;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别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二)A县发生旱灾,从外地运到一批救灾物资,该县B乡民政所委托各村发放救灾物资,C村在发放救灾物资时把李某遗漏,李某不服想提起行政诉讼。
李某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1.李某应以乡政府为被告,因乡政府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实施者,C村只是被委托的组织;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青年朱某在街上行走时,被警察王某截住带至公安派出所,原因系王某随行的卖淫女田某指认朱某为嫖客;其间该警察多次殴打朱某,致使其被迫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警察王某及该派出所未作任何调查取证;遂将朱某行政拘留;后在有关督促、调查下,证明朱某确系无辜。
警察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程序?是;因其对朱某进行非法殴打,且在未作任何取证的情况下,将朱某行政拘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朱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朱某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要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四)在2003年10月15日,A县政府根据《发展A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红头文件形式作出了一项《关于对A 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集体所有制的A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A县机械总厂;A县机床附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合并决定实现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了企业的自营自主权,遂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诉县法院,这一合并决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A 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难作出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县政府的决定,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态度一致,维持县政府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以受理。
法律行政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环保局(以下简称“环保局”)在2018年对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其生产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了污水处理设施。
环保局认为,化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违法排放污染物。
据此,环保局于2018年10月对化工公司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化工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制办”)提起行政复议。
法制办受理了化工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并进行了审查。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环保局是否有权对化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2. 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3. 法制办是否应当维持或变更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三、案例分析1. 环保局是否有权对化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环保局作为水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具有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
因此,环保局有权对化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2. 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1)程序合法: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对化工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告知了化工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了化工公司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2)事实认定:环保局在调查过程中,收集了化工公司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证据,包括现场检查笔录、照片等。
事实认定清楚。
(3)法律适用: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化工公司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适用正确。
综上所述,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
3. 法制办是否应当维持或变更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一、案件背景介绍本案为一起涉及行政诉讼的案件,由原告申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后提起诉讼。
下面将对该案进行详细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行政诉讼的相关问题。
二、案件事实在本案中,原告是某公司,被告是某政府机关。
原告在某事项上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但被告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该请求,原告因此将该机关告上法庭,要求判决被告受理其行政复议请求。
三、行政诉讼案件分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当申请行政复议被拒绝或超过规定时间未得到答复时,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原告经过合理的行政复议程序后,被告未能及时受理其请求,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于被告是否存在受理请求的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政府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受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
被告未能按时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请求,违反了法定程序,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法律依据在行政诉讼案件中,相关法律依据主要包括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行政复议程序已经完毕;(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不予变更,或者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三)诉讼请求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本案中,原告满足上述条件,合理提起了行政诉讼。
另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政府机关未能依法受理行政复议请求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能依法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请求,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五、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原告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后,被告机关未能及时受理其请求,丧失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
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选择将该案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受理其行政复议请求。
从案件事实来看,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被告机关作为政府机关,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并作出答复,但该机关未能履行这一法定职责。
在行政诉讼中,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十分重要,而本案中原告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合理且应当受到保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0-08 10-09
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
10-08
公开形式
网上公开
经我局调查认定,广州联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8-9月份生产的15072支 (65g/支)和14016支(250g/支)“Unipak”密封剂产品上的公司厂名均标注 为“Unipak A/S”字样,即“优尼派克有限公司”的英文名称。该行为违反了
案例三
2006年8月31日,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佛山市高明区图兴装饰材料厂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厂生产
的KT板材包装袋上标识为“广东华剑装饰材料厂”,以该厂涉嫌生产伪造厂名的KT板立案,作出(明)质监查字
[2006]第146号查封决定书,查封其生产的KT板材4800块,并通知要求其接受进一步调查。9月1日,原告钟勉(该 厂业主)到被告处接受调查,提交了广州市天河区沙河华剑装饰材料店委托佛山市高明区图兴装饰材料厂加工KT板 的《产品委托加工合同书》。9月11日,被告作出(明)质监罚告字[2006]第07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 9 月15日送达。9月18日,原告向被告寄出《听证申请书》。9月19日上午10点,被告收到原告的《听证申请书》。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
案例一
案例一: 2003年2月11日,中国产品质量协会干部杨先生到某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 ,称其在某购物中心购买的75节型号为3VCR123A和CR2的两款松下照相机 锂电池无中文标识,且电量不足,遂怀疑系假冒产品,要求立案查处。质量 技术监督局随即对产品进行了调查。次日,购物中心出具了产品供应商北京 某经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关单据及委托书复印件。2月18日,质量技术监督 局向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询问产品真伪鉴定方法,对方告之尚无鉴定 能力。2月28日,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召集杨先生与购物中心进行调解,杨 先生未到场。3月10日,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向购物中心发出《终止调解通 知书》。杨先生随后认为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有依法履行查处经营者违法 行为的职责。为此,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决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真履行 职责,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
月9日, 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厂方认为,质量监督局3月22日并
未对该厂进行抽样检查,所以其处罚依据不成立。质量监督局说,对方产品 不合格的事实存在,即使自己笔误了,该行政处罚依然有效。
问题与思考
1.立案之前进行的抽检是否合法?
2.质监局的行为属于笔误还是程序违法? 3.质监局的行为是否能造成行政行为无效? 【参考案件:上海钓鱼执法案】
问题与思考
1.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不作为? 2.该案件是否属于公益诉讼? 3.杨先生有没有原告资格? 4.法院是否应当判决质监局败诉? 【参考案件:郝劲松诉北京市地税局】
案例二
2011年3月2日,贵阳市息烽县质量监督局的两名工作人员,对龙泉磷肥厂当 天生产已装车并准备销售的80吨“贵州龙泉牌”过磷酸钙进行随机抽样送检 。经过鉴定,该批产品不合格。3月22日,质量监督局对此进行立案,并于 第二天将《产品质量检查结果告知书》送达龙泉磷肥厂。5月16日,质量监 督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到龙泉磷肥厂时,厂方负责人发现,“决定书 ”中的检查日期写成了“3月22日”。“我们3月22日生产的产品全部是合格 的。”龙泉磷肥厂的负责人认为,从“决定书”上不能确认到底是哪一批产 品不合格,质监部门抽样程序不合法,并将息烽县质量监督局告上法庭。11
公开形式
网上公开
公开内容
经我局调查认定,广州联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8-9月份生产的15072支(65g/支 )和14016支(250g/支)“Unipak”密封剂产品上的公司厂名均标注为“Unipak A/S”字样,即“优尼派克有限公司”的英文名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属于假冒他人公司名称的违法行为。上述产品售价分别 为1.1元/支和2.05元/支,货值共计45312元,未销售。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 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 上述违法行为,我局给予该公司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生产冒用他人公司名称产品的行 为;2.没收上述冒用他人公司名称的15072支(65g/支)和14016支(250g/支) “Unipak”密封剂产品及169100支密封剂空管;3.并处罚款4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 元整)。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 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公开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2号
广州联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加工冒用尤尼派克有限公司名称的密封剂产品案
案件名称 处罚决定下达 时间 、 承办人 填报日期
处罚决定书编号
(穗)质监罚字[2012]第13034号
【参考案件:成都唐福珍自焚案】
案例六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公开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2号
广州联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加工冒用尤尼派克有限公司名称的密封剂产品案
案件名称 处罚决定下达 时间 、 承办人 填报日期
处罚决定书编号
(穗)质监罚字[2012]第13034号
10-08 10-09
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
1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属于假冒他人公司名称的
违法行为。上述产品售价分别为1.1元/支和2.05元/支,货值共计45312元,未 销售。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
公开内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我局给 予该公司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生产冒用他人公司名称产品的行为;2.没收上 述冒用他人公司名称的15072支(65g/支)和14016支(250g/支)“Unipak” 密封剂产品及169100支密封剂空管;3.并处罚款4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元
问题与思考
1.质监局对违法行为的认定是否正确? 2.《关于加油站计量作弊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和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质监局能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做出处罚决定 ?
案例五
– 2002年春,在上海做生意的富商胡加招(与妻子离婚带有一子)与张 明娣回到老家乐清市的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当年9月初,张明 娣生下一女婴。不料仅过了一个月,胡加招就因肝功能衰竭不治身亡 。胡死后留下的遗产包括:上海新七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该公司投 资的上海新七浦服装市场,两公司的净资产均超过7000万元人民币, 被继承人分别拥有两公司70%和85%的股份,对他人拥有债权550万 元。另外,还有3辆宝马轿车,以及上海、温州、杭州等地四套总价值 近1000万元的房子,遗产总额超过亿元。由于没留下有关遗产分割的 遗嘱,使得张明娣与婆婆郑松菊因财产分割发生纠纷。
笔录、检验报告、证明等证据缺少客观公正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能作为认定事实和行政处罚的证据和依据。原
告从没有任何违法所得,也没有任何违法获利,被告竟然将原告526457元经营金额认定为“违法所得”,缺乏事实 和法律依据。该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依据质检法函【2010】34号《关于加油站计量作弊案件违法所得认 定和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对原告处罚完全错误。该《答复意见》既没有法律效力,而且该意见内容不合理、不合 法,特别是被告又恣意曲解该意见内容,对根本不能适用该意见的原告生搬硬套,该《答复意见》根本不能适用于 本案;被告所依据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选用规章》第17条规定的从重违法行为,适用错误,原告 没有该条所规定的情形,根本不符合该条适用的条件;原告不符合《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情形和条件, 该条适用于“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而原告的加油机是公司加油站用 来进行合法经营的,该加油机和加油站从未有过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更没有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 的计量器具。该处罚程序违法,被告在整个案件的调查、取证和处理等活动中存在程序违法、不客观公正、不合理 等。
问题与思考
1.法律事实与法律适用是什么关系? 2.实施具体处罚的时候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3.如何审查行政裁量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处罚法】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 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
登记。此后,胡加定受堂弟胡加招委托来拿结婚证时,帮他们填写了结婚登记申
请书,在申请人栏和背面均签上胡加招与张明娣的名字,并按了手印。法院认为 结婚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依法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领,据此,作出了 撤销该婚姻登记的一审判决。张明娣不服判决,向温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这 次上诉方和被上诉方各自组成了堪称“豪华”的出庭阵容。上诉方请来我国行政 法权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树义担任代理人,被上诉方则请到了我国“南派” 行政法学的专家、浙江大学副校长胡建淼担任代理人,双方在法庭上就有关事实 、证据以及法律理解、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案例四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郑州市长龙实业有限公司擅自改动加油机主板是
故意违法行为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
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和单位 直接负责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郑州市长龙实业有限公司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 526457元;(2)罚款2000元;(3)没收加油机1台。郑州市长龙实业有限公司诉认为被告的该行政处罚决定认 定事实错误,原告根本不存在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和行为。被告据以认定事实和处罚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