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物损坏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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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家墩小学损坏、损失公物赔偿办法

第一条、公物使用过程中,应遵守学校有关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和损失。

第二条、因下列原因造成公物损坏、损失,为责任事故:

1.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或不熟悉公物的工作原理、技术性能,盲目操作;

2.擅自拆卸或改装公物,造成公物损坏;

3.在教学和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失职,造成公物损坏;

4、公物保管人员失职,领、发、借用没有按照规定要求执行,造成损坏、损失;

5、学校教导处认定的其它原因造成公物损坏和损失的。

第三条、赔偿处理办法。根据损坏、损失公物的情节和造成后果等不同情况,确定赔偿处理办法。原则上按同类物品原价赔偿;如部分损坏,经修复后尚能完好使用的,可按实际修复费用赔偿;贵重、精密、稀缺的公物,材料损坏、损失的,除责成赔偿损失外,还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赔偿处理程序。属责任事故的,有关院(部)须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总务处审核。赔偿总额在500元(不含500元)以下的,由所在单位(部门)审批同意,报教导处备案;总价在500元以上的,由单位(部门)报教导处审核,校长审批。

第五条、处理意见下达后一周内,有关责任人员应将赔偿款项送交学校财务处,作为学校公物修理维护费用。逾期由财务处根据公物处通知,从有关责任人员的工资等收入中扣除。

第六条、本办法由校长负责解释。

公物闲置、报废处理的暂行办法

为提高学校公物的使用效益,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根据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闲置、报废条件

1. 本办法所指的公物范围是: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

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物品。

2. 公物闲置是指仍可使用,但因功能调整而造成闲置。

3. 公物报废是因超过使用年限、结构陈旧,缺套残损、精度丧失或下降、性能低

劣、技术落后,且无法改造、不能使用和无法修复,或经济上无修复价值,经鉴定,须进行产权注销处理。

第二条、闲置公物处置办法

.对本单位内仍可使用的公物,应首先在单位范围内进行调剂。

第三条、报废公物处理办法

1、申请报告。资产报废前,单位应填写《报废申请单》和申请报告,送交校长处。

2、实地清点。校长组织鉴定小组进行实地清点和鉴定。

3、清点鉴定后,按以下批准权限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理。

(1) 公物价值1千元以下的,由校长批准。

(2) 1千元到1万元,经审核,报学区校领导批准。

(3) 1万元以上报市教育局有关部门批准。

4、批准报废后的公物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理。

5、报废公物由提出报废的单位负责执行有关资产拍卖协议。

6、公物拍卖后,会计根据《报废申请单》调整单位固定资产明细账;

7、公物的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学校所有,由会计统一管理核算。对报废收入的40%计入报废单位专项修购基金,60%作为学校的公物更新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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