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的分析题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出口合同的履行(含答案)
[案例]2001年4月份广交会上某公司A与科威特某一老客户B签定合同,客人欲购买A公司的玻璃餐具(名:GLASS WARE S),我司报价FOB WENZHOU,温州出运到科威特,海运费到付。
合同金额达USD25064.24,共1×40’高柜,支付条件为全额信用证,客人回国后开信用证到A公司,要求6月份出运货物。
A公司按照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在6月份按期出了货,并向银行交单议付,但在审核过程发现2个不符点:(1)发票上:GLASS WARES 错写成GLASSWARES,即没有空格;(2)提单上:提货人一栏,TO THE ORDER OF BURGAN BANK,KU WAIT错写成了TO THE ORDER OF BURGAN BANK。
即漏写KUWAIT。
A公司认为这两个是极小的不符点,根本不影响提货。
我司本着这一点,又认为客户是老客户,就不符点担保出单了。
但A公司很快就接到由议付行转来的拒付通知,银行就以上述两个不符点作为拒付理由拒绝付款。
A公司立即与客户取得联系,原因是客户认为到付的运费(USD2275.00)太贵(原来A公司报给客户的是5月份的海运费,到付价大约是USD1950.00,后6月份海运费价格上涨,但客户并不知晓。
)拒绝到付运费,因此货物滞留在码头,A公司也无法收到货款。
后来A公司人员进行各方面的协调后,与船公司联系要求降低海运费,船公司将运费降到USD2100.00,客户才勉强接受,到银行付款赎单,A公司被扣了不符点费用。
整个解决纠纷过程使得A公司推迟收汇大约20天。
案例分析:1.“不符点”没有大小之分在本案中,A公司事先知道单据存在“不符点”的情况下还是出单,存在潜在的风险。
A公司认为十分微小的“不符点”却恰恰成了银行拒付的正当理由。
因此,在已知“不符点”的情况下,最好要将其修改。
2.FOB的运费的上涨,与A公司并无关系,因此客户主要是借“不符点”进行讨价还价。
[案例]A公司在1999年委托其客户指定的船公司出口近50万美金的货物,涉及到50多万的出口退税。
(完整版)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运输单据样单课后答案
第八章运输单据一、回答并分析下列条款:某银行在审核单据时发现提单上有如下批注:Shippers load、count and seal,Carriers not responsible for quality, quantity, packing, condition and/or nature of goods。
问:这是否构成不清洁提单?二、依照所附海运提单(附表1),回答下列问题:(1)该提单应由谁首先背书?(2)作为收货人的代理人,你如何知道找谁提货?(3)收货人提货时应交出几份提单?(4)收货人提货时是否应交出海运单?(5)卸货港是哪里?(6)谁是承运人?(7)该提单下有几个集装箱?(8)XYZ Co,Ltd是否一定是收货人?(9)提单是否一定要经过XYZ Co, Ltd背书(10)该提单由谁签署?一.回答问题这不是不清洁提单。
所谓不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加注有货物及包装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的批注的提单。
例如:“被雨淋湿”、“三箱玷污”等类似批注。
而shipper’s load count and seal是集装箱整箱货条件下表明货主装箱,计数和封箱,后面内容表示承运人对商品的质量、数量和包装状况不负责任。
二.根据提单回答问题(1)SHANGHAI KNITWEAR IMPORT & EXPORT CORPORATION;(2)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3)三份;(4)否;因为这是一张海运提单(5)横滨;(6)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7)2×20’(两个)(8)不一定;(9)否;其不一定是收货人(10)泛成国际货运。
三、实务操作题根据第四章练习题六的一份信用证和第六章练习题三的商业发票填写提单(后附空白提单一份,附表2)。
(1)Ocean vessel voy No.: RICKMERS V.0369-SM(2)SHIPPING MARK:TIANJIN-DAIEI COKOBE , JAPANCTN.1—80IMPORT ORDER NO.131283MADE IN CHINA(3)CFS--CFS(4)Gross Weight: 1660.80kgs(5) Measurement: 8.65 cbm.(6)提单出单日期为2003年8月31日(7)提单号HIFLAF0658941(8)提单由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签发六、阅读下列信用证03AUG08 14:10:38 LOGICAL TERMINAL P005MT S701 ISSUE OF DOCUMENTARY CREDITPAGE 00001FUNC SWPR3 MSGACK DWS765I AUTHENTICATION SUCCESSFUL WITH PRIMARY KEYBASIC HEADER F 01 BKCHCNBJA300 5976 662401APPLICATION HEADER O 700 1530 030807 MITKJPJTA××× 1368 960990 030808 *SAKURA BANK, LTD. , THE (FORMERLY*MITSUI TAIYO KOBE)*TOKYOUSER HEADER BANK, PRIORITY 113 :MSG USER REF 108 :SEQUENCE OF TOTAL *27 :1/3FORM OF DOC. CREDIT *40 A : IRREVOCABLEDOC, CREDIT NUMBER *20 : 090-3001573DATA OF ISSUE *31 C : 030804EXPIRY *31 D : DATE 030915 PLACE IN THE COUNTRY OF BENEFICIARYAPPLICANT*50 : TIANJIN-DAIEI CO., LTD, SHIBADAIMONMF BLOG, 2-1-16,SHIBADAIMON,MINATO-KU, TOKYO, 105 JAPANBENEFICIARY*59 : SHANGHAI GARMENT CORP, NO.567MAOTAI RD., SHANGHAI, CHINAAMOUNT *32 B : CURRENCY USD AMOUNT 74,157.ADD. AMOUNT COVERED 39 C : FULL CIF INVOICE VALUEAVAILABLE WITH/BY *41 D : BANK OF CHINABY NEGOTIAYIONDRAFTS AT ... 42 C : DRAFT(S) AT SIGHTDRAWEE 42 A : CHEMUS33*CHEMICAL BANK*NEW YORK ,NYPARTIAL SHIPMENT 43 P : 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TRANSSHIPMENT 43 T : TRANSHIPMENT IS NOT ALLOWEDLOADING IN CHARGE 44 A :SHANGHAIFOR TRANSPOR T TO … 44 B :KOBE/OSAKA, JAPANLATEST DATE OF SHIP. 44 C : 030831DESCRIPTION, OF GOODS 45 A :GIRL'S T/R VEST SUITSST/NO .353713 6,000 SETS. USD6.27/SET USD37,620.00353714 5,700 SETS. USD6.41/SET USD36,537.00TOTAL: 11,700 SETS. USD74,157.00 PRESENTATION PERIOD 48 : 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WITHIN15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ENTCONFIRMATION *49 : WITHOUTREIMBURSEMENT BANK 53 A : CHEMUS33*CHEMICAL BANK*NEW YORK , NYINSTRUCTIONS 78 :IN REIMBURSEMENT , NEGOTIATING BANK SHOULD SEND THE BENEFICIARY'SDRAFT TO THE DRAWEE BANK FOR OBTAINING THE PROCEED,NEGOTIATING BANK SHOULD FORWARD THE DOCUMENTS DIRECT TOTHE SAKURA BANK, LTD.,TOKYO INT'L OPERATIONS CENTERP.O.BOX 766 ,TOKYO, JAPANBY TWO CONSECUTIVE REGISTERED AIRMAILSDOCUMENTS REQUIRED *46 B :SIGNED COMME4RCIAL INVOICE IN 5 COPIESINDICATING IMPORT ORDER NO.131283 AND CONTRACT NO.03-09-403DATED JUL.12,2003 AND L/C NO.FULL SET OF 3/3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MADE OUT TO ORDER OF SHIPPER AND BLANK ENDORSEDAND MARKED “FREIGHT PREPAID” NOTIFY TIANJIN-DAIEICO. ,LTD 6F, SHIBADAIMON MF BLDG. , 2-1-16SHIBADAIMON, MINATO-KU TOKYO 105 JAPAN. TEL NO.03-5400-1971, FAX NO.03-5400-1976.PACKING LIST IN 5 COPIESCERTIFICATE OF ORIGIN IN 5 COPIESINSURANCE POLICY OR CERTIFICATE IN 2/2 AND ENDORSED IN BLANK FOR 110 PCT OF FULL TOTAL INVOICE VALUE COVERING ALL RISKS, WAR RISKS AS PER THE RELEVANT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 OF P.I.C.C.DATED JAN.1ST,1981. WITH CLAMS, IF ANY, PAYABLE AT DESTINATIONTELEX OR FAX COPY OF SHIPPING ADVICE DESPATCHED TOTIANJIN-DAIEI CO.,LTD. (DIV:1, DEPT:3 FAX NO.03-5400-1976)IMMEDIATELY AFTER SHIPMENT.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STATING THAT THREE SETS COPIES OFNON-NEGOTIABLE SHIPPING DOCUMENTS HAVE BEEN AIRMAILD D IRECTLY TO THE APPLICANT IMMEDIATELY AFTER SHIPMENT.ADDITIONAL COND. *47 B :1) 5PCT MORE OR LESS IN BOTH AMOUNT AND QUANTITY PER EACH ITEM WILL BE ACCEPTABLE.2) BUYER'S IMPORT ORDER NO.131283 MUST BE MENTIONED ON ANYSHIPPING DOCUMENTS.3) ABOVE CARGO SHALL BE CONTAINERIZED.4) SHIPPING MARK OF EACH CARTON SHOULD INCLUDE BUYER'S IMPORTORDER NO.1312835) T.T. REIMBURSEMENT IS NOT ACCEPTABLE.6) ALL BANKING CHARGES OUTSIDE JAPAN ARE FOR ACCOUNT OFBENEFICIARY.ORDER IS <MAC: > <PAC: > <ENC: > <CHK: > <TNG: > <PDE: >MAC : BF35294ECHK : 6E452BBE2A45 DLM :上海市服装集团公司SHANGHAI GARMENT CORPORATIONNO.567 MAOTAI ROAD.SHANGHAI, CHINATEL:8621-55876423 FAX:8621-55886756.COMMERCIAL INVOICETO: M/S. 号码TIANJIN-DAIEI CO. , LTD.SHIBADAIMON No: MNGO886656MF BLDG, 2-1-16,SHIBADAIMON定单或合约号码MINATO-KU,TOKYO,105 JAPAN Sales Confirmation No. 03-09-403日期Date NOV.18th,2003装船口岸目的地From SHANGHAI To KOBE/OSAKA JAPAN信用证号数开证银行Letter of Credit No. 090-3001573Issued by SAKURA BANK , LTD., TOKYO。
网络营销--案例分析题
答:可以。因为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 于合同之外的法律文件,只要单证一致,即可 收取货款。信用证中笼统规定“最迟装运期6 月30日,分数批装运”,所以我方的做法是可 以的。但为防止日后麻烦,我方应争取等量分 批的做法,这样既符合了合同规定,又满足了 信用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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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某A公司在1998年11月与阿联酋迪拜某B 公司 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货物为1x20 集装箱一次 性打火机。不久B公司即开来一份不可撤销即期 信用证,来证规定装船期限为1999年1月31日, 要 求 提 供 “ Full setoriginalclean on board oceanBill of Lading……”(全套正本清洁已装船海 运提单)。由于装船期太紧,A公司便要求B公 司展期,装船期限改为1999年3月31日。B公司 接受了A公司的要求修改了信用证。收到信用证 并经全面审查后未发现问题,A公司在3月30日 办理了货物装船,4月13日向议付行交单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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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此题考察的是有关术语价格转换和 运费计算的内容。计算过程如下:
(1)FOB=成本+费用+利润 睡袋的国内购货成本为每只50元,每只 的运费为5000/1000=5元,按照预期利润 的10%加成计算,每只睡袋的FOB价= (50+5)×110%=60.5=7.56美元 (2)运费的计算:运费F=20美元/箱 =20/20(只)=1美元/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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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的案情并不复杂,却给我方带来巨大的损 失,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深思。我们应该从中吸 取以下教训: 1.应尽早办理装运。A公司虽然在信用证规定 的装船期限内办理了装运,满足了信用证的要 求,但距B公司开证时已4个多月了。在这段时 间内,由于货物本身的消费特征以及国际市场 供求情况的变化,货物的当地市场价格有可能 大幅下降,为避免价格下降给我方带来的损失 (其实也为避免我方的损失),我方应尽快办 理装运。
提单要点分析
提单要点分析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被誉为‚打开海上浮动仓库的钥匙‛、‚与蒙娜丽莎画像同等价值‛的单证。
同时,它也是银行凭以为进出口双方提供资金融通、实现货物交付的最重要的单据之一。
然而,目前物流市场上出现的提单种类实在太多,让人难以判断是否为有法律保障的货权凭证,因此,提单的使用也带来了种种风险,提单风险的防范问题正越来越引起各方面的关注。
国际贸易的研究学者为提单开列了各种分类,我们将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各类提单及其风险分别作一下介绍。
一、常规的提单。
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一)根据提单出具人的分类。
船公司出具的叫做船东提单(MASTER B/L),货代出具的叫做货代提单(H-B/L)。
显然,理论上船东提单最为保险,毕竟船是他的,且船公司实力雄厚,有能力负全责。
凭船东提单,可以在目的港码头直接提货。
货代提单是货代征得船公司同意以后出具的,由货代自己负责。
拿货代提单的,在目的港码头需要先到船公司港口代理那里换成提货单才能提货。
(二)根据提单上收货人一栏的分类。
如果此栏直接填写收货人(进口商),就叫做记名提单(Straight B/L)。
如果写的是‚To the order‛或‚To order of XXXX‛,即‚凭指示‛/‚凭某某指示‛,就叫做指示提单(Order B/L)。
记名提单限定了收货人,只有他才能提货,因此不能转让;而指示提单可以通过背书方式随意转售。
实际操作中,指示提单更受欢迎。
因为对于出口商(通常也就是发货人)而言,指示提单更安全,是收回货款的一种保障。
而对于进口商,因为可以直接凭提单转售货物,省去了亲自去提货的麻烦。
当然,如果客户一开始就打算自己提货的,也会要求做记名提单。
特别要注意的是,记名提单因为限定收货人,因此在很多国家,无需正本记名提单,仅凭副本甚至复印件并证明自己的收货人身份就可以提货。
在这种情况下,发货人丧失了对物权的控制----即使正本提单还在手上。
案例分析题四
案例分析题四31.我国某船公司为国内一企业承运进口化学物品,承运人将其装于甲板上,但未在提单上注明“货装甲板”。
因航行中天气恶劣,有一部分货物落人海中。
当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时,承运人称该货物属于甲板货,不属于承运人的责任范围,拒绝赔偿。
问承运人能否这样做?答:分析要点承运人不能这样做。
按照运输行业的规则,提单中除非有记载,否则货物应装在船舱中。
32.信用证规定:从中国港口运至神户100公吨红小豆,不许分批装运。
受益人交来的单据中包含两套提单:第一套提单表明载货船名为"ZhuangHe”,航程为“018”,装运港为“Tianjin”,卸货港为“Kobe”,净重为“51.48”,装运日期为“7月11日”。
第二套提单表明载货船名为“ZhuangHe”,航程为“018”,装运港为“Qingdao”,卸货港为“Kobe”,净重为“51.05”,装运日期为“7月17日”。
银行接受单据并付款。
请问:(1)银行付款的依据是什么?(2)此批货物的装运日期应为哪天?答:分析要点(1)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四十条b款规定,运输单据上表面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货港、接受监管地、发运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本案例十分清楚地表明,该批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Zhuang He”号船)并经同一路线运输(“018”航程),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Kobe”)相同。
据此,没有分批装运。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三十九条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的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
但是,当信用证上规定的数量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
本案例中的100公吨红小豆可以有5%的增减幅度(51.48公吨+51.05公吨=102.53公吨),没有超过105公吨的上限。
国际结算判断及案例分析题
国际结算判断及案例分析题————————————————————————————————作者: ————————————————————————————————日期:ﻩ以下判断及案例分析题,仅供参考,若造成误导,责任自负1.商业发票是全套单据的中心。
(√)2.信用证审单时,横审的目的是为了达到单单一致。
( × )3.在托收业务中提示行一定是代收行。
( ×)4.代理行关系中止后,双方可将控制文件视为失效。
(×)5.海运提单只是货物权利凭证,不能流通转让。
( × )6.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7.每家经营国际业务的银行要开展业务,必须有足够的分行。
( √)8.通知行的责任是合理谨慎地验核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 )9. 预付金保函金额小于预付金的金额,有效期至合同执行完毕日期为止。
( √)10.叙做议付的面比较宽,除议付信用证还包括凭付款交单的跟单托收。
( × )11.旅行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不同是一人。
(× )1.本票可分为一般本票和银行本票,其中银行本票多为不记名本票。
2.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因此,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只能有一个3.代收行将一张跟单汇票提示承兑或付款时,必须保证所附单据的真实性和单据内提及的货物的确存在。
4.委托人未予以偿债时,担保人有权处置委托人的押金、抵押品和担保品,而委托人债务的清偿额也以此为限。
5.出票地必须是真实签发汇票的地点。
6.信用证最好由通知行传递至受益人,因为通知行负有审核信用证真伪的责任。
7.英国票据法明确规定,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写明“禁止转让”字样,汇票就不可以转让。
√8.打包放款金额是信用证金额的80%,贷款期限6个月,最长不超过信用证有效期后21天9.如信用证的有关各方都同意接受修改书中的一部分,此接受是有效的。
10.提示行应对任何签字的真实性负责。
11.议付信用证项下,受益人索款必须开具信用证项下的汇票,银行审单相符后即向出口商议付,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并对受益人有追索权。
案例分析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案例分析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全部题型 6. 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题每题5分。
1.A货主委托B货代公司出运一批货物,从青岛到新加坡。
B货代公司代表A货主向C船公司订舱,货物装船后,B货代公司从C船公司处取得提单。
C船公司要求B货代公司暂扣提单,直到A货主把过去拖欠该船公司的运费付清以后再放单。
随后A货主向海事法院起诉B货代公司违反代理义务,擅自扣留提单而造成其无法按时结汇产生的损失。
根据上述案例,请分析:(1)B 货代公司对A货主的损失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2)C船公司本身是否有权暂扣提单?为什么?正确答案:(1)B货代公司对A货主的损失承担责任。
理由如下:此案中,B 货代公司是接受A货主的委托,其是A货主的代理人,应按A货主的指示完成委托事宜,不应听从C船公司的要求而扣留提单,从而损害货主利益。
B货代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代理的职责,因此应当对货主A的损失承担责任。
(2)C船公司无权扣留提单。
理由如下:依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提单作为货物的收据,承运人在接收货物或货物装船后有法定签单义务。
此案中,A货主过去拖欠C 船公司的运费与本次运输合同不是同一个债权债务关系,故C船公司无权扣留提单。
涉及知识点:案例分析2.天津市BZ公司以CIF价向冰岛出口食品2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
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
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有2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4个批号涉及3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2)收货人只实收1997箱,短少3箱;(3)有25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75千克。
试分析以上情况,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沙门氏细菌超标说明出口商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提供货物,该部分损失应向出口商索赔;(2)由于承运人签发的是清洁提单,所以发现箱数与提单上不符,进口人应向承运人索赔;(3)因为投保的是一切险及战争险,一切险包括一般附加险,也就包括了短量险,所以进口人应向保险公司索赔。
有关提单的案例分析
2001年3⽉,国内某公司(以下简称甲⽅)与加拿⼤某公司(以下简称⼄⽅)签定⼀设备引进合同。
根据合同,甲⽅于2001年4⽉30⽇开⽴以⼄⽅为受益⼈的不可撤消的即期信⽤证。
信⽤证中要求⼄⽅在交单时,提供全套已装船清洁提单。
2001年6⽉12⽇,甲⽅收到开证银⾏进⼝信⽤证付款通知书。
甲⽅业务⼈员审核议付单据后发现⼄⽅提交的提单存在以下疑点:1.单签署⽇期早于装船⽇期。
2.提单中没有已装船字样。
根据以上疑点,甲⽅断定该提单为备运提单,并采取以下措施:1.向开证银⾏提出单据不符点,并拒付货款。
2.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诈骗⽴案请求。
3.查询有关船运信息,确定货物是否已装船发运。
4.向⼄⽅发出书⾯通知,提出甲⽅疑义并要求对⽅做出书⾯解释。
⼄⽅公司在收到甲⽅通知及开证银⾏的拒付函后,知道了事情的严重性并向甲⽅做出书⾯解释并⽚⾯强调船务公司⽅⾯的责任。
在此情况下,甲⽅公司再次发函表明⽴场,并指出,由于⼄⽅原因,设备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到港并安排调试已严重违反合同并给甲⽅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实际损失。
要求⼄⽅及时派⼈来协商解决问题,否则,甲⽅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段解决双⽅的纠纷。
⼄⽅遂于2001年7⽉派⼈来中国。
在甲⽅出具了充分的证据后,⼄⽅承认该批货物由于种种原因并未按合同规定时间装运,同时承认了其所提交的提单为备运提单。
最终,经双⽅协商,⼄⽅同意在总货款12.5万美元的基础上降价4万美元并提供3年免费维修服务作为赔偿并同意取消信⽤证,付款⽅式改为货到⽬的港后以电汇⽅式⽀付。
[案例分析]本案例的焦点在于⼄⽅提交银⾏的议付单据中提单不符合信⽤证规定的已装船清洁提单的要求。
由于⼄⽅按实际业务操作已经不可能在信⽤证规定的时间内向信⽤证议付⾏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便⼼存侥幸以备运提单作为正式已装船清洁提单作为议付单据。
岂不知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合同的有关要求⽽且已经构成了诈骗,其⾏为⼈不仅要负民事⽅⾯的责任还要负刑事责任。
[经验]1.在合同和信⽤证中详细清楚地规定议付单据中的提单必须是全套清洁的已装船提单。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含答案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含答案(第七章)问题1: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
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
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
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
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问题2: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
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
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他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
[案例2]问题1:卖方完全有权利凭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而买方无权拒付。
问题2:(1)CIF条件成交,是象征性交货,卖方交单就完成了交货责任,而无需保证到货。
(2)CIF条件成交,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损害和灭失,越过船舷后的损坏和灭失属于买方的责任。
(3)CIF条件成交,是单据买卖,只要卖方提交了全套合格单据,买方就应该凭单付款。
所以,买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拒付货款,是没有道理的。
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1.(1)仲裁应裁定卖方赔偿买方600英磅;虽然合同中规定的品质以具体规格来表示,但卖方后又向对方寄送样品,并且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这样的做法使得卖方的交货变成了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交货,卖方交货必须既符合合同的规定,又与样品一致。
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解答-10 (2)
1.案例分析:某出口公司与韩国入口商签定了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2000公吨小麦给买方。
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卖方宣称其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全数损失。
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
两边发生争议,后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问: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决?答;仲裁机构应判定由买方自己解决。
因为FOB合同为装运合同。
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口岸,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买方应承担受领货物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卖方宣称其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全数损失。
买方应按照货到后商品查验部门的报告,按照投保险别向保险公司理赔。
2.案例分析: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鸭。
合同签定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办理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适合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
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置?答;我方应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定舱。
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定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就本案例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有无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为我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销合同。
3.案例分析: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两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货运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
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需将货款退还买方。
试分析合同中有关条款存在的问题。
答合同中有关条款存在的问题是;CIF合同为装运合同,在这种合同下,卖方须保证按时完成装运但不必保证按时到货。
案例分析题11086
案例分析题一、L1996年4月,中国A公司与外国B公司签订了冷轧卷板进口合同。
合同约定:B公司在1996年6月底前交货。
伺·款方式为信用证。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
但直到1996年6月30日,A公司仍未收到B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
7月3日,B公司向A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A公司将信用证装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A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
A公司按期回复,告知B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
但B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A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
A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B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问:(1)A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2)如果A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A公司?答题要点:(1)A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
因为B公司未按期交货已经构成了违约,而且在A公司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履行交货义务,故B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B公司索赔。
(2)B公司应该赔付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卖方应交货时,货物在卖方所在地价格之间的差额。
,或者如买方补进货物,应赔付合同价格与补进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
2.托运人布里奇期粮食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墨西哥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
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
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
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
问:该案如何处理?参考答案:承运人应赔偿,(5分)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案例3:A国一公司向B国一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了FOB合同。
A国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
A国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B国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
货代提单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分析
货代提单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分析随着全球贸易的全面发展,货代提单成为了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货代提单可以帮助货主与承运人之间建立联系,传递货物的所有信息。
然而,在实践中,货代提单也会出现各种问题,例如缺失、错误、伪造等,这些问题都会给国际贸易带来影响,并可能引发法律诉讼。
因此,对于货代提单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我们需要进行分析和预防。
一、缺失问题1.1 缺失提单缺失提单是指货物没有提单编号或提单号码存在错误,通常是由于提单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或被盗,或者是由于货主或承运人的操作失误所致。
这种情况下,货代提单的功能受到了限制,它不能被用作货物所有权的证明或支付工具。
这将会导致货物无法按时交付,或者是因为无法证明权利而无法索赔。
1.2 缺失货物数量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果货物数量不符合提单上的要求,那么货物将无法接收或无法保险索赔。
此外,在货物缺失的情况下,货主和承运人可能会因为缺失问题而发生争议,甚至诉讼。
因此,避免货物数量缺失问题需要货主和承运人在货物装载之前,进行仔细的货物检查和确认。
1.3 缺失合同文件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合同文件是货物交付的基础。
如果货代提单中缺少合同文件,那么无法证明货物的货主或支付方,也可能引发资金的运营问题。
货物交付的时间也会因为缺失合同文件而拖延,同时也会使货物的跟踪管理出现问题。
二、错误问题2.1 提单错误提单错误通常是由于人为失误、缺乏标准化的流程和文档验证等原因造成的。
错误的提单可能会导致货物的标示、货物数量、运输细节、付款条款等方面存在变化,加重交付的难度和争议的可能性。
例如,如果驳船货代提单中没有注明纸箱数量而是注明了木箱数量,那么受益人将无法知晓货物数量的变化,而承运人将因为没有遵循契约条款而需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为了避免出现提单错误问题,提单在交付之前需要仔细检查,如货物数量、装载类型、价格变化等。
2.2 货物错误如果在货代提单中出现了货物错误,那么货物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标志、包装形式等信息将与实际货物不符。
foul bill的例题
foul bill的例题
以下是一个关于FOUL BILL的例题:
题目:
在国际贸易中,FOUL BILL是一种不清洁提单。
当货物交运时,如果其包装或表面状态出现不坚固完整等情况,船方会在提单上进行批注,这就是FOUL BILL。
请回答以下问题:
1.什么是FOUL BILL?
2.FOUL BILL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3.FOUL BILL对买卖双方有何影响?
4.如果出现FOUL BILL,买卖双方应如何处理?
答案:
1.FOUL BILL是一种不清洁提单,当货物交运时,如果其包装或表面状态出现
不坚固完整等情况,船方会在提单上进行批注。
2.FOUL BILL产生的原因可能是因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坏,或者货物的
包装不坚固完整。
3.FOUL BILL对买卖双方都有影响。
对于买方来说,FOUL BILL可能导致其无
法正常收到货物,或者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来处理货物损坏的问题。
对于卖方来说,FOUL BILL可能会导致其无法按时收到货款,或者需要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
4.如果出现FOUL BILL,买卖双方应该及时联系船方或保险公司,了解货物的
损坏情况,并协商解决方案。
如果货物的损坏是由于卖方的疏忽造成的,卖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货物的损坏是由于船方的疏忽造成的,船方应该
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货物的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买卖双方应该协商解决方案。
国际贸易法模拟试题与答案
国际贸易法模拟试题与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 2 分,共 20 分)1、国际贸易法的调整对象是()A 国际贸易关系B 国际货物买卖关系C 国际服务贸易关系D 以上都是答案:D解析:国际贸易法的调整对象广泛,包括国际贸易关系、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国际服务贸易关系等。
2、下列哪项不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20 中的贸易术语()A FOBB CIFC DDPD FCA答案:_____解析: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20 中的常见贸易术语包括 FOB、CIF、DDP、FCA 等。
3、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主要义务不包括()A 交付货物B 转移货物所有权C 办理货物运输保险D 交付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答案:C解析:办理货物运输保险通常不是卖方的主要义务,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不包括()A 当事人具备法定资格B 合同内容合法C 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D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答案:C解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不一定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形式等也可能成立有效合同。
5、下列哪项不是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违约形式()A 预期违约B 根本违约C 迟延履行D 意外事件答案:D解析:意外事件通常不属于违约形式,违约形式主要包括预期违约、根本违约和迟延履行等。
6、国际货物运输中,提单的作用不包括()A 货物收据B 运输合同的证明C 物权凭证D 保险凭证答案:D解析:提单不是保险凭证,其主要作用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的证明和物权凭证。
7、下列哪种贸易方式属于对销贸易()A 加工贸易B 易货贸易C 补偿贸易D 以上都是答案:D解析: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等都属于对销贸易的范畴。
8、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不包括()A 最惠国待遇原则B 国民待遇原则C 透明度原则D 优先发展原则答案:D解析: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等,不存在优先发展原则。
9、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条件不包括()A 存在倾销行为B 对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C 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 倾销产品价格低于成本答案:D解析: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条件是存在倾销行为、对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倾销产品价格低于成本不是必备条件。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4- 1 我某公司向德国出口某冷冻商品1500箱,合同规定1~5月按合同等量装运,每月3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我方1~3月份交货正常,顺利结汇,但在4月份时,由于船期延误,拖迟到5月6日才装运出口,而海运提单则倒签为4月30日,并送银行议付,议付行也未发现问题;后在5月10日,我公司又同船装运300箱运往目的地,开具的提单为5月10日;进口商取单时发现问题,拒绝收货;当然开证行也拒付问:我方的失误在哪里进口商为何拒收货物并拒付答:1.我方的失误:(1)拖延交货期;(2)将5月6日装运出口的货物装船日期倒签为4月30日,这是违法行为; (3)最严重的错误是5月10日将信用证中规定分月等量装运的货物装在5月6日的同一船上,这个错误无疑告诉对方4月30日的提单是倒签的;再者,将分批装运的货物装在同一只船上,从根本上违背了信用证关于分批装运的规定;2.进口商拒收货物的理由:1卖方倒签提单的行为成立,这是一种侵权行为;2对5月10日装运的货物,虽然5月装运是按信用证规定的数量装运,但进口商以前批4月份应装的货物未按时装运为由可判决5月10日所装货物也无效;因为UCP600第32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因此,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案例分析5-1进出口商签订一批生丝合同,订价为USD18万D/A30天远期交单,而托收指示中交单方式改为D/P即期;进口商声称,出口方货物迟发1个月一时无法销售处理,市场行情跌落,因此他要求降价为USD16万,交单方式应按合同D/A 30 days after sight;经代收行向托收行去电后,出口方最终同意,货物降价为USD16万,但交单方式仍为D/P sight, 进口商接受了这一条件指示银行按降价后的金额付出;可是,几天后进口方匆匆找到银行总经理,称单据上所描述的货物为生丝silk,而实际上收到的是棉花cotton;因此,进口商强烈要求银行退款;作为代收行你认为应该怎么办答:代收行款项付出后一般是不能行使追索权的;本案中,付款人可以根据商务合同对卖方向法院提出起诉;但如果在款项付出之前,或在付出后托收行还未解付,且付款人已完整地退回包括提单在内的所有单据的情况下,代收行可以考虑立即止付并向托收行述明止付理由,但代收行并不对款项能否追回负任何责任;案例分析5-6有一份信用证为可撤销信用证,金额为10万美元,允许分批装运及分批付款;出口方已凭此信用证装运5万美元的货物,议付银行在议付5万美元后的第二天收到开证行撤销信用证的电报通知;试问:开证行对业已议付的5万美元有无拒付的权利答:开证行对业已议付的5万美元没有拒付的权利;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后,不必征得收一份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根据UCP600的规定,开证行对其指定或授权的其他银行在接到撤销或修改通知前,已经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所进行的付款、承兑或议付,仍予以承认并负责偿付;本案中,议付银行是在议付了5万美元后才收到开证行的撤销信用证的通知,所以开证行应该进行偿付;案例分析5-7某公司接到一份经B银行保兑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当该公司按信用证规定办完装运手续后,向B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各项要求的单据要求付款时,B银行却声称:该公司应先要求开证行付款,如果开证行无力偿付时,则由他保证付款;问B银行的要求是否合理答:B银行的要求不合理;因为在保兑信用证下,保兑行与开证行的付款责任相同,都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受益人提交的相符交单给保兑行时,保兑行应进行付款或承兑;案例分析5-8某出口商收到银行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上面既未载明“有追索权”with Recourse,也未注明“无追索权”without Recourse字样;开证行要求由A银行保兑付款,但该行未接受保兑;在出口商履行信用证各项规定后,向A银行交单,A银行向出口商付清货款,买进其全部单据;事后遭开证行拒付;问:A银行是否可向出口商索回其所付之货款若A银行接受保兑,能否向出口商索回其所付之货款答:所谓“追索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在信用证业务,追索权是指信用证项下汇票的持有人,在汇票到期而不能获得付款时,对汇票上所有前手直到出票人,逐步追索,以取得汇票上规定款项的权利;信用证上有注明“有追索权”或两者均未注明,都视为有追索权信用证;从信用证当事人的责任分析,开证行、付款行、保兑行、开证申请人都属于汇票的付款人;而议付行是垫付票款购进汇票,实质上是出票人将汇票通过背书转让给议付行,因此,议付行就成为汇票的持有人;本例中,信用证既未注明有追索权,也未注明无追索权,可算作有追索权信用证;A银行未接受保兑,而向出口商买进单据和汇票,在这种情况下,A银行只是议付行;当开证行对汇票拒付时,A银行有向出口商索回票款的权利;若A银行接受保兑而付款,则A银行就变成了保兑行,就部能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案例分析8-1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询购某商品,不久接到外商3月20日的发盘,有效期至3月26日;我方于3月22日电复:“如能把单价降低5美元,可以接受;”对方没有反应;后因用货部门要货心切,又鉴于该商品行市看涨,我方随即于3月25日又去电表示同意对方3月20日发盘所提的各项条件;试分析,此项交易是否达成理由何在答:交易未达成;因为我方3月22日电是还盘,按法律规定一项发盘一经还盘即告终止;原发盘人对还盘又未做答复,而3月25日电是对已失效的发盘表示接受,据此不能达成协议;案例分析8-2我方A公司向旧金山B公司发盘供应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CIF旧金山,收到信用证后两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限三天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接受你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答复,又过两天B公司由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立即装运”,当时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发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试问这种做法有无道理,有何依据答:有道理;依据是1中美双方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本案当事人未排除公约的适用;2根据公约规定B公司的回电是对原发盘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已构成还盘,且A公司未作答复,因此合同未成立;3据此,A公司有权拒绝并退回信用证;案例分析8-3我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请意大利某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我方在电传中声明: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幢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意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发盘;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5月20日意供应商因钢材市价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销他5月5日的发盘;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盘;于是,双方为能否撤销发盘发生争执;及至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意供应商我方接受该商5月5日的发盘;但意商坚持该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而我方则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对此,双方争执不下,遂协议提交仲裁;试问,如你为仲裁员,将如何裁决说明理由;答:如果我是仲裁员,将裁决如下:合同已成立,理由是:一意大利与中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双方当事人交换的电传也未排除公约,因此本案应受公约制约;二意商发盘是不可撤销的:1. 我方询盘中已明确告知对方我方邀请发盘意图;2. 意方知悉我方意图后向我方发盘,我方有理由相信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并已本着该信赖行事,参与了投标;3. 该项发盘未规定有效期,应视为合理时间有效,本例合理时间应为开标后若干天;三意商5月20日来电撤销发盘,我方立即拒绝,撤销不能成立;公约规定,一项发盘,收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并已本着该信赖行事,该项发盘不能撤销;四我方中标后立即通知意方接受,接受生效,双方合同成立;案例分析5-2我方某公司出运货物一批,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付款的远期汇票及附全套单据,委托银行,以D/P方式向国外托收货款;单证寄抵对方代收银行后,付款人在办理承兑手续时,货已抵埠,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未到;当即由付款人向银行出具信托收据,保证到期付款,从而借到单证;货物出售后,付款人因其他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国外代收银行应否于汇票到期之日,将货款如数拨交到我方答:国外代收银行应该在汇票到期之日将货款如数拨交到我方;在本案中,我方委托银行以D/P远期方式托收,但并未指示可凭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借单;今代收行在未得到委托人指示的情况下,将货运单据借给进口方,自不能对付款免除责任;现进口方倒闭,无力付款,应由代收行将货款如数拨给我方;案例分析5-3我某公司进口马口铁皮一批,以D/P即期付款;对方通过银行将单据寄来我方银行托收;公司即向银行办妥付款赎单手续;时隔一月,货物未到;我方公司连续向对方发电征询情况,均未作答;最后通过有关方面了解,方知卖方提供的单据是利用一家刚倒闭的船公司的废弃提单;卖方在取得货款后,亦不知去向;对这一损失银行应否负责任答:银行不必负责;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规定:“银行必须核实所收到的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所列一致,如发现任何单据有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托收指示的一方;除此之外,银行没有检验单据的义务;”这就是说,委托银行托收,不论是托收行还是代收行,对收到的单据时不负责审验的;本例中我方虽是向银行付款后取得的单据,但银行对单据的真伪是不负责任的;因此,我们在做进口业务时,一定要严格审单,或者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案例分析5-4我某公司出口马达一批,发票上的商品名称是根据信用证规定缮制的:“MACHINERY AND MILL WORKS, MOTORS”;而提单上的商品名称仅有“MOTORS”一字;对此,开证行能否以我方单证不符为由拒付答:开证行不能以我方单证不符拒付;在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受益人提供的单据必须与证内规定完全相符,即“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否则,即会造成单证不符而遭拒付;但也并非绝对;UCP600规定:“商业发票中所表示的货物规格名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其他一切单据则可使用货物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规格名称有抵触;”本案中我方开具的发票名称是完全与信用证内规定一致的,虽提单上的商品名称只以“MOTORS”一字表示,但并未与信用证规定相抵触,因此,开证行不能以我方单证不符为由拒付;案例分析5-5我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货物,对方按合同规定时间开来信用证,来证中规定:“全套正本提单由受益人于装船后迳寄开证申请人”;对此条款,我方可否接受答:对此条款,我方一定要谨慎处理;正本提单是代表物权的凭证,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因此,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受益人将提单交银行,经开证申请人付款或承兑后取得提单;但开证申请人有时为了能在船只抵港时立即提货,以避免发生迟提费用,特别是一些需要由开证申请人转船外运的货物,如不及时办理转运手续,将会发生重大损失,所以在申请开证时,要求在证内作出“提单由受益人迳寄开证申请人”的规定;由于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保证付款的凭证,一旦受益人按来证规定履行,将提单寄给开证申请人,若开证申请人提货后不付款或破产倒闭,开证行是不能免除付款责任的;所以证内规定“提单迳寄”条款,首先考虑风险的应该是开证行;开证行在接受这种条款时是有条件的:1开证行必须认为开证申请人信誉可靠,并已获得银行授信;2开证时,银行除照收银行保证金外,还要求开证申请人出具一份“信托提货书”,承认货物所有权属银行所有,以防开证申请人提货后,万一不能付款,作为向法院起诉的证据;既然开证行事先采取了一系列防御措施,同时开证行是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作为受益人,为方便买方,把生意做活,对这种条款有时也是可以接受的;。
5.关于提单样本问题
提单样本问题一.概况:1.提单样本:入货通知上的截单/,截补料,就是截提单样本上的信息。
2.时间要求:在截单时间之前提供提单样本,如果在此之前提供不了,可以跟代理申请,看最晚截单时间是什么时候。
3.提单样本的主要信息:收货人发货人通知方起运港目的港货物描述唛头件数毛重体积签单方式目的港箱使以及目的港代理要求二.提单样本:看世隆系统决策分析中的订单事务、特殊要求、制单要求,业务是否已经上传客户的提单样本或者特殊要求,如果业务有要求,那么要体现在提单样本中。
如果没有第二步:看此客户是否之前发过货物!1)如果发过,跟 Jenny 要提单样本格式单!2)如果没有,如果已发订舱指示,按照世隆系统做托书的地方提取信息!如果没有订舱指示,依据业务提供的shipment instructions重新制作提单样本。
1.提单样本细节分析。
1)提单中的发货人收货人通知方以及货物描述唛头按照上面信息确认,然后发给相关业务助理确认!2)提单中的件数毛重体积,按照采购的发运通知上的数据!提单中的箱封号:青岛港可以在场站信息中输入提单号查询!其他港口采购需要提供分箱明细!3)价格条款:CIF——FREIGHT PREPAID FOB——FREIGHT COLLECT尤其注意:贸易术语变化过的,或由 FOB 转 CIF,或由 CIF 转 FOB 的。
(这种就要通过事物数查看)4)提单签单方式:分为电放以及签正本!A.正本:要求三正三副!一般世隆系统订单事务里没有特殊要求,按照正本处理,具体信息做在提单样本中,跟业务助理确认B.电放:必须客户款到之后收到客户余款后,方可电放!5)目的港箱使以及目的港代理联系方式:要求显示在提单上!FOB 货物不用确认目的港箱使!6) H.S CODE:不要显示在提单上!品名HS CODE镜子7009910090浮法玻璃70052900层夹玻璃7007190090蒙砂玻璃70060000压花玻璃7003190090钢化玻璃7007190090相框玻璃70060000烤漆玻璃70060000镀膜玻璃70051000夹胶玻璃70072900玻璃砖卡子3926909090玻璃砖7016909090玻璃砖7016909090袋子39232100格法玻璃70049000090格法镜子7009910090格式单:三:提单确认件我司给代理提交后,代理会提交给船公司,然后船公司会根据我司提交信息,出一份船公司格式单的提单确认件!为了确保正确,提单确认件必须根据提单样本再次确认一遍!首先,我们自己确认一下是否有问题!同时发给业务助理确认!其次,业务助理确认以及我们自己确认都没有问题的情况下,给代理回复邮件确认无误!。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1、某年我出⼝公司与⾹港M公司成交⼀批⼿钻,⾦额20051美元,⾹港A银⾏开来信⽤证,其中对运输标志即唛头的规定为T -2684A/81M144。
我⽅于12⽉30⽇装运后在制单时误将唛头写成J-2684/81M144。
议付⾏于1⽉21⽇审单时也未发现这个差错,即向开证⾏寄单,同时按信⽤证规定也向纽约偿付⾏进⾏了索偿,并收到了偿付款。
⾹港开证⾏于2⽉9⽇来电拒付,要求议付⾏将偿付款退还,所有费⽤包括电报费及利息等均应由议付⾏承担。
问:(1)开证⾏拒付理由是否成⽴?(2)我们应从本案例中吸取什么教训?@ (1)成⽴,提单唛头属提单重要信息,需与信⽤证规定⼀致,题中错误导致单证不符,开证⾏可以拒付。
(2)公司制单需仔细,议付⾏审单需严谨。
2、英国伦敦某进⼝商为购买我国罐头向P银⾏申请开出L/C,⾦额为60280美元。
我⽅银⾏于10⽉4⽇议付,并向开证⾏寄单索汇。
开证⾏接单后于10⽉28⽇来电拒付,理由是:“受益⼈未按商务合同规定分两批发货装船。
”经查我⽅供货⼈与英国进⼝⽅签订的商务合同确有分两批装运的条款。
⽽我⽅议付⾏检查来证并⽆分批发货条款,且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故复电开证⾏仍要求付款,且要求保留索偿迟付款项利息的权利。
问:开证⾏拒付理由是否成⽴?我⽅要求是否合理?@ 不成⽴,要求合理。
信⽤证处理的是单据,开证⾏付款条件是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这⾥的相符是指单据表⾯相符,与实质贸易及合同⽆关。
如果提单描述的货物与信⽤证不符,可以拒绝付款赎单,但货物品质与合同是否相符与信⽤证结算⽆关,因此不可拒绝付款。
3、我某公司与外商按CIF 条件签订⼀笔⼤宗商品出⼝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8⽉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期。
外商拖延开证,我⽅见装运期快到,从7 ⽉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直到8⽉5⽇,外商才发简电开证,我⽅怕误装运期,急忙按简电办理装运。
8 ⽉28 ⽇,外商开来信⽤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
关于提单的案例分析
案例1:签发记名提单要慎重广东省江门市某贸易有限公司(A公司)与多米尼加共和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售货合同,约定由A向B出口一批电话机。
某年4月13日通过以色列C轮船有限公司在我国香港的代理人,A与C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根据该合同规定,由C将A这批出口货物用集装箱从香港运往多米尼加共和国圣多明哥港口。
C向A签发了一式三份全套正本提单且是记名提单,记名的收货人是买方B公司。
货运抵目的港后,在A仍持有全套三份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货物被提走,使A公司失去对货物的控制权,最终导致A无法收回货款。
A在未能收回货款又持有全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以无正本提单放货侵权为由,于次年1月2日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C赔偿其货款人民币64万元及其利息损失。
由于位于加勒比海海地岛东部的多米尼加共和国对进口货物的交付问题有其特殊的法律规定,规定要求在该国境内港口的进口货物由港务局直接交付,海运承运人无权也不负责货物的交付,多米尼加共和国港务局及海关有权在收货人未提交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C称,已将本案所涉货物交给了多米尼加共和国圣多明哥港口。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C按照目的港所在国的有关法规向港务局交货,不仅主观上没有过错,而且是履行交货义务的必要步骤,故该起诉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以支持。
据此,广州海事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此提单为指示提单,则多米尼加共和国港务局及海关就无法将货物直接交给B公司,A公司还有保全货物的可能性。
案例2:分批装运的不同解释我国A进出口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大米出口合同,由A公司出口大米12000公吨,采用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
合同规定:“****年5月至10月分六批每月平均装运(shipment during May/October——six equal monthly lots)”。
另外,合同表示买卖双方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及国际商会UCP600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