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香港公司做转口贸易中的单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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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香港公司做转口贸易中的单据处理很多做贸易的朋友注册香港公司后,对单据处理疑问较多,下面我们详细介绍一下利用香港公司做转口贸易中的单据处理。
mercial Invoice卖方为已注册香港公司名称
2.Packing List卖方是已注册香港公司名字
3.B/L一般情况,B/L的Shipper要和Commercial Invoice和Packing List 的出具人保持一致,若是你自己找的Forwarder(是指你自己联系且你付运杂费包括海运费保管费等),那很简单,你直接告诉他们Shipper应该怎么打就可以了。你付给他们运杂费你就是货主,他们不会理会报关申请人(代理公司)名称是不是和B/L的Shipper一致。所以最好不要用代理公司的Forwarder,以免麻烦。
如果是客户指定Forwarder,FOB成交的话,只要这个Forwarder的费用是你们付的,你是他客户,那也问题不大,让他们Shipper出你香港公司名字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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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C/O:要找代理公司做,香港公司没法做。自然C/O上的发货人就是代理公司的名字,不过这没什么关系,后面解释。但有一点非常重要,C/O上显示的Invoice number要和你自己做的香港公司的发票之Invoice Number一致(下面Form A同理)。
5.Form A:必须要代理公司才能做。一般C/O或Form A客户只要其中一种的,不同国别地区,要求不同。
6.许可证:也不能由香港公司出,所以卖方名字也不能是你们香港公司,不过许可证应和C/O、Form A同类,卖方名字和箱单发票不一致没有关系。
7.除C/O、Form A和许可证外,所有其它乱七八糟的档都可以你们自己香港公司出(比如有些信用证里规定的保证未使用童工/非法劳工证明啊之类的),落款名字都需和箱单发票的发货人一致。
然后涉及到客户需接受第三方单据(Third Party Documents)了。你直接向客户说明,请他确认接受,一般都没有问题(至少欧洲是这样),因为他们清关的时候他们的海关是可以接受第三方出具的C/O或Form A的,所以同不同意接受TPD在乎客户自己,跟他们的法律规定没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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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付款方式,只要客户邮件或传真确认接受第三方单据就没问题,但如果做L/C的话,记得一定要客户在L/C里注明一条: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不然会很麻烦,最轻是单证不符、单单不符,不符点扣款(50-150美金);严重情况,客户拒收、拒付,那就麻烦大了!
如果您已注册英国公司、BVI公司或其它离岸公司,单据处理与香港公司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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