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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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44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8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9日
附件
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4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88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渝人社发〔2020〕51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年11月,《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加强执法监管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7〕241号)公布了市人力社保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人社部函〔2019〕173号)和机构职能调整情况,我局重新修订编制了《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联系人:黄揽月,联系电话:023-88152344。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6月12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一、执法依据1.劳动法2.劳动合同法3.就业促进法4.社会保险法5.工会法6.民办教育促进法7.劳动保障监察条例8.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9.失业保险条例10.工伤保险条例1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12.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1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5.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16.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7.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18.中外合作办学条例19.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1.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2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3.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4.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5.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26.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7.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8.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9.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30.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31.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32.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33.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34.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就业工作领导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就业工作领导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1]275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11.10.31【实施日期】2011.10.3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7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就业办,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定点培训机构:为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招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充分发挥定向就业培训在提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1〕86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1〕48号)、《关于切实加强短期技能培训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办发〔2011〕63号)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定向就业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主要指应届和毕业后两年内现未就业的重庆市高校毕业生以及市外高校重庆籍或户口已迁入重庆的毕业生(含自考、成教、电大、函授、远程教育等国家承认其学历,年龄不超过30周岁未就业的大专及以上毕业生)。

二、培训机构(一)开展定向就业培训的用人单位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用人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每年招聘10名以上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具备岗前培训能力的在渝企事业单位。

2.培训机构:具备培训资质,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培训协议的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
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1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1〕64号
•【施行日期】2021.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1〕6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1年10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21年12月24日第9次局务会审议,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61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3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61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34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表彰重庆市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表彰重庆市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表彰重庆市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4.01.23•【字号】渝人社〔2024〕45号•【施行日期】2024.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表彰重庆市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渝人社〔2024〕4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科技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科创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科创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科技局,市级相关部门、中央在渝有关单位干部(人事)处(部),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企业,市科技局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全市科技管理系统深学笃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奋力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全市科技管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涌现出一批开拓创新、勇于担当、奋发有为的集体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充分激发广大科技管理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决定,对黔江区科技局等50个先进集体、晏东等98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充分发挥模范作用,引领和激励全市科技创新工作再创佳绩、再立新功。

全市科技管理系统各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为榜样,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落实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围绕构建“416”科技创新战略布局和“1458”科技创新工作体系,唯实争先、埋头苦干,为加快建设现代化新重庆而努力奋斗。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渝人社发〔2020〕42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部门(单位),有关行业组织,市属各国有企业:为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多元评价体系,建立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8号)精神,现就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及认定范围(一)全市范围内技能人才评价基础较好、技能岗位从业人员数量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含央企在渝分支机构),可结合生产经营服务需要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收录和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技能类职业(工种)。

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认定范围。

其中,已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认定等级和要求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确为企业生产所需、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关技术、生产工艺等在行业领先的,由企业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开发企业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经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评审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通过后实施,相同职业(工种)等级原则上不重复开发。

(三)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主要面向本企业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19〕52号)要求,企业也可为校企合作的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0.28•【字号】渝人社发〔2020〕91号•【施行日期】202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现将《重庆市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经办规程(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0月28日重庆市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经办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5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的要求,以大数据分析比对和服务方式精准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改善群众服务体验,有效防范欺诈、冒领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在领取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

第三条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是保障待遇领取人员及时准确领取社保待遇,维护基金安全运行的重要举措,社保待遇领取人员有义务协助认证。

第四条资格认证实行常态化管理。

要坚持信息比对为主、现场核实为辅,寓认证于无形、寓认证于服务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资格认证要突出人性化、个性化、便捷化服务理念,精准、高效、快捷实施服务,不断提升工作质量和群众满意度。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六条资格认证由市、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组织实施,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保服务平台办理;资格认证实行全市同城通办,领取社保待遇人员可就近就便选择认证服务点进行认证。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2022年全市补贴性职业培训机构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2022年全市补贴性职业培训机构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2022年全市
补贴性职业培训机构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5.25
•【字号】渝人社办〔2022〕145号
•【施行日期】2022.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2年全市补
贴性职业培训机构目录的通知
渝人社办〔2022〕14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单位、职业培训机构:根据《重庆市“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按照《关于开展全市补贴性职业培训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22〕106号),经机构申报、区县审核,现将2022年全市补贴性职业培训机构目录(以下简称机构目录)予以公布。

机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严格按照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规定,加强质量监管,对于培训质量低下、出现违规行为的,要及时报送市人力社保局移出机构目录。

对于未纳入本机构目录的职业培训机构,应办学一年以上、具有稳定办学秩序和一定培训规模后,经区县遴选、申报,方可择优纳入。

各补贴性职业培训机构要按照服务产业、服务人才、服务就业“三个导向”,加强规范建设,强化品牌打造,突出特色发展,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开展高质量职业技
能培训工作。

附件:2022年全市补贴性职业培训机构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5月25日附件
2022年全市补贴性职业培训机构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
•【字号】渝人社办[2009]19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
际缴费年限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办〔2009〕19号)
医疗保险各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以来,多数统筹地区根据实际,制定了缴费年限等政策,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劳动力流动性的增强,参保人员对医疗保险关系在各统筹地区间可转移接续的需求越来越强烈。

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现就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各统筹地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或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在本市各统筹地间转移时,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重庆市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接续卡》(附表)确认的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在接收地继续有效(中断缴费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医疗保险各统筹地区要认真制定缴费年限认定的相关政策和办法,同时
周密确定缴费年限认定的内部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对个别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表:重庆市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接续卡(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8.07•【字号】渝人社发〔2023〕52号•【施行日期】2023.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5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现将《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8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章评审方式第五章附则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探索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重在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人才环境,为重庆建设培养造就人才,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面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人才评价机制,破除论资排辈的思想观念,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第三条特殊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注重实践和贡献,采取同行专家实名举荐与用人单位考核推荐相结合、答辩(考察)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坚持在实践中识别人才、发现人才。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中确有真才实学、能力和业绩突出、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急难险重任务中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申报评审特殊人才职称,适用本办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2.10•【字号】渝人社发〔2021〕55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力社保局2021年第8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12月10日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精神,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在总结我市工程技术领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以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为工作重点,进一步将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范围扩大至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以下统称“贯通领域”),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对人才工作和重庆发展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探索建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技术与技能相促进的人才评价使用激励机制,激发高技能人才创新活力,为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9.23•【字号】渝人社发〔2020〕83号•【施行日期】2020.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技工院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8号)精神,充分发挥技工院校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作用,提高技工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积极促进技工院校学生就业创业,结合我市技工院校实际情况,现就开展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备案条件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已设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具有一定招生规模的技工院校可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内设机构,具有与认定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考评人员、内部督导人员。

每个职业(工种)的考评人员不少于3名;(二)具备与申报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施、仪器仪表等硬件条件和视频监控设备,安全措施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要求;(三)具有与申报职业(工种)考核相适应的题库或试题资源,具备题库建设和试题开发能力;(四)能够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认定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开展的范围、标准和对象(一)职业(工种)及等级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收录和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与院校主干专业设置相适应。

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认定范围。

根据技工院校的办学层次和条件,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可申请开展高级、中级、初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开设预备技师班的专业可申请开展预备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其他技工学校可申请开展中级、初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成立重庆市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成立重庆市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成立重庆市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7.29•【字号】渝人社〔2021〕249号•【施行日期】2021.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成立重庆市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委员会的通知渝人社〔2021〕24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有关指示精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要求,切实加强我市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升我市技能人才评价水平,经研究,决定成立重庆市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员组成及职责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市人力社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谢辛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人力社保局二级巡视员梁碚嘉担任;委员由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人担任,负责全面领导我局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研究决策相关重大事项。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具体承担技能人才评价日常工作,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职业能力建设处副处长、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副主任兼任副主任(具体名单附后)。

评委会办公室下设职业资格评价组、技能等级评价组、人才贯通组、竞赛组等专项工作组,由职业能力建设处、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等处室(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组织实施和推进相关工作。

二、工作要求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应成立本区县(自治县)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委员会及办公室,负责统筹本区县(自治县)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表彰重庆市依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表彰重庆市依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表彰重庆市依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3.07.13•【字号】渝人社〔2023〕263号•【施行日期】2023.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表彰重庆市依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渝人社〔2023〕26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司法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司法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综合执法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党工委政法办,市级有关部门干部(人事)处(部),有关单位:近年来,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新进展。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市人力社保局、市司法局决定,授予黔江区公安局法制支队等48个集体“重庆市依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称号、幸海霞等99名个人“重庆市依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充分发挥模范作用,引领和激励全市法治工作者,为依法行政工作再创佳绩,再立新功!全市依法行政工作部门及广大法治工作者要以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为榜样,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唯实争先、担当作为,推动法治重庆建设高质量发展,为新时代新征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重庆作出新贡献。

附件:重庆市依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名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司法局2023年7月13日附件重庆市依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名单一、先进集体(48个)黔江区公安局法制支队涪陵区清溪镇政府渝中区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审查科大渡口区司法局执法监督科江北区司法局沙坪坝区司法局九龙坡区司法局北碚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法制支队江津区鼎山街道办长寿区司法局永川区卫生健康委南川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綦江区人力社保局大足区政府办公室铜梁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潼南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荣昌区公安局开州区司法局梁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武隆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口县司法局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科丰都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垫江县法制建设中心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云阳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巫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巫溪县审计局石柱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秀山县公安局石耶派出所酉阳县公安局桃花源派出所彭水县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两江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局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市政府研究室政法处市发展改革委法规处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法制支队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立案监督处市农业农村委法规处市卫生健康委法规处市林业局政策法规处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重庆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重庆市统计执法检查总队二、先进个人(99名)幸海霞(女)万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党委副书记、政委肖何万州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六大队大队长石华山黔江区信访办党组成员、副主任吴琼(女)黔江区税务局法制科副科长张宗勇涪陵区马鞍街道办副主任向健(女)涪陵区人力社保局工伤管理科科长龙行炎渝中区上清寺街道办平安建设办公室主任周洪渝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溪沟大队大队长张春娣(女)大渡口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副主任吴凌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科科长罗成江北区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政务值班中心副主任颜福斌江北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七级职员李姜鹏(女)沙坪坝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郑嘉陵沙坪坝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七级职员杜振华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社保科科长王建基九龙坡区公安分局法制支队一级警长钟世伟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谭韵雪(女)南岸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政工科副科长蒋军北碚区复兴街道党工委委员、政法委员王南琼(女)北碚区住房城乡建委法制科(信访办)科长姚莉平(女)渝北区政府行政复议中心副主任丛杰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科科长曾佑铃(女)巴南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队长杨权渝巴南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矿商贸行政执法大队队长胡鸿长寿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姚望长寿区公安局法制支队二级警长罗平萍(女)江津区司法局法治建设科科长张涛江津区白沙镇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法制建设科科长郑英华(女)合川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科长李毅合川区人力社保局法制信访科科长廖晓莉(女)永川区委依法治区办综合秘书科科长骆勇永川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负责人王瑞(女)南川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科长严林华南川区林业行政执法支队三级主任科员秦臻(女)綦江区司法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科长吴应贤綦江区公安局文龙派出所所长朱必正大足区人力社保局社会保险科科长卢鸣大足区公安局法制支队四级高级警长尚红圃(女)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钟少丽(女)璧山区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曾茂(女)铜梁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欧利娜(女)铜梁区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科长彭晓科潼南区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科长李文杰潼南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党总支副书记、副支队长周胜波荣昌区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审查科科长乐泽宇荣昌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田治洪开州区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滕厚斌梁平区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谭永茂梁平区公安局法制支队三级警长王光兰(女)武隆区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冯亿国武隆区林政执法监察支队队长蒋青松丰都县司法局党组成员、法制服务中心主任冉林江丰都县三合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关坤杰垫江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皮志林垫江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三级警长饶宗惠(女)忠县人力社保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唐于明忠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队长赵鹏(满族)云阳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李美勇云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大队长张勇巫山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一级警长高杨巫溪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杨立红(女)巫溪县司法局法制科科长陈鲲石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科科长谭世安石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级主办滕明飞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科科长杨伟(土家族)秀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席琳(女,土家族)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罗显峰酉阳县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谭勇(蒙古族)彭水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何磊(土家族)彭水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大队长谢家佳(女)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处处长戴亚(女)两江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法规科科长杨磊磊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白市驿镇平安办主任黄星科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级调研员陈淑娟(女)万盛经开区党工委政法办法治科科长莫晓波万盛经开区公安分局法制支队二级警长周洋市委依法治市办综合处一级主任科员张靖明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七处二级主任科员白乙涵(女)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一级主任科员李珣(女)市经济信息委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龙李亚男(女)市公安局法制总队行政执法指导支队副支队长张志敏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副处长陈斐龙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处三级主任科员许登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二处副处长王思丁(女)市司法局立法一处副处长朱江平市财政局法规处四级主任科员黄彦博市人力社保局法规处一级主任科员官建华市交通局法规处处长刘恒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处副处长陈鑫市市场监管局法规处一级主任科员屈特立市大数据发展局法规标准处一级主任科员张杰市药监局检查三局检查八科科长李江重庆市救助管理站一级主任科员陈进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制处处长汪鹏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一支队副支队长杨西明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一级主办杨飞重庆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综合支队支队长冷雪峰重庆市医药价格和医保基金监测中心七级职员王燕(女)重庆市互联网新闻研究中心七级职员。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人社系统局处长走流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人社系统局处长走流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人社系统局处长走流程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25•【字号】渝人社办〔2021〕110号•【施行日期】2021.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人社系统局处长走流程工作方案》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加强作风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好破解企业群众办事堵点痛点难点问题,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推动人社惠民服务更好地惠及企业群众。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要求,结合全市人社系统党史学习教育实际,现将《2021年人社系统局处长走流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处室(单位)认真摸情况、听意见、查堵点、解难题、抓整改,以人社系统行风建设新气象为庆祝建党100周年献礼。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魏爱均,88152530;李明,88152101。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21年5月25日2021年人社系统局处长走流程工作方案为扎实抓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持续加强我市人社系统行风建设,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了解企业群众办事遇到的具体问题和改进需求,收集一线工作人员的真实建议,有针对性地完善政策措施,提升人社服务效能和水平,推动人社惠民政策和服务更快更好惠及企业群众,特制定2021年人社系统局处长走流程(以下简称“走流程”)工作方案。

一、实施主体(一)市局层面。

局内处级以上负责同志(含局领导)要结合出差、调研、会议等机会“走流程”。

有对下业务指导关系的单位以及局本级窗口单位,要结合本单位职能或本业务领域重点工作,有针对性地“走流程”。

对下级单位没有业务指导关系的窗口单位,可结合实际,对本单位经办业务“走流程”。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9.01•【字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为规范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提高职称评审质量,我局研究起草了《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电子邮件:传真:通信地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技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春华大道99号,邮编:4011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15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9月1日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重庆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称改革部门,以下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评选表彰重庆市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评选表彰重庆市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评选表彰重庆市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3.07.31•【字号】渝人社〔2023〕285号•【施行日期】2023.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评选表彰重庆市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渝人社〔2023〕28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科技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科创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科创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科技局,市级相关部门、中央在渝有关单位干部(人事)处(部),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重点企业,市科技局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全市科技管理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对重庆作出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力推动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落地落实,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奋力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全市科技管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涌现出一批爱岗敬业、开拓创新、砥砺奋进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职工担当作为、实干争先,不断推进全市科技管理工作开创新局面,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决定开展重庆市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

1.先进集体: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各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及其内设机构、下属单位;市级部门负责科技管理的内设机构、下属单位;中央在渝及市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重点企业负责科技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内设机构、下属单位;市科技局系统各直属单位及机关各处室。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渝人社办〔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渝人社办〔2024〕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劳动力市场供需对接,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4〕1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开展2024年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扎实做好促就业稳就业各项工作,推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进一步打造“10+N”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品牌,为劳动者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用工搭建对接平台,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助力高质量充分就业。

二、活动安排(一)“就在山城”网络直播带岗招人招才公共就业服务。

2024年全年,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各类有求职意愿的求职者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有招聘意愿的用人单位为重点对象,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配合,每周五固定开展网络直播招聘,畅通供需对接渠道,促进求职者就业。

(二)就业援助月。

1月,以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为重点服务对象,由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联合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开展,结合送温暖和困难帮扶活动,在元旦后春节前集中为服务对象提供就近就业创业、兜底安置等就业帮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渝人社发〔2021〕50号•【施行日期】2021.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市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干部)处: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关于开展“人社服务快办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6号)和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人社服务快办行动”推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5号)精神,推进我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信息化、规范化、便利化,市人力社保局制定了《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11月26日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实施方案按照人社部的工作部署,为扎实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提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信息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人社部《关于开展“人社服务快办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6号)和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人社服务快办行动”推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5号)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拓展“人社服务快办行动”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清理事项、精简材料、优化流程、压缩时限,扎实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迈上新台阶,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聚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生涯全周期管理,围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管、出”全环节,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岗位变动及其他人事关系变化、工资变动、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个人档案转递、党组织关系转移等业务事项整合为“一件事”,实行联动服务,为事业单位和人员提供高效、便捷、规范服务。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公布职业技能培训规范、考核规范开发单位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公布职业技能培训规范、考核规范开发单位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公布职业技能培训规范、考核规范开发单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3.04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3.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公布职业技能培训
规范、考核规范开发单位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为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范、考核规范化建设,经公开征集,现将90个职业(工种)培训规范、考核规范开发单位予以公布(见附件)。

请相关开发单位(第一位为牵头单位)加强研究论证,做好人员组织,及时启动开发工作,于2024年4月15日前,向市公共实训中心提交规范文稿,并按规定做好论证、修订等工作。

市公共实训中心要做好开发工作的组织实施,适时修订我市第一批、第二批新职业培训标准和考核标准(试行版)相关内容。

联系人:白胜平、左明星
联系电话:89153611、89153600
电子邮箱:****************
附件:重庆市职业技能培训规范、考核规范开发单位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3月4日附件
重庆市职业技能培训规范、考核规范开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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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卫生局印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委员会、民政局、卫生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卫生局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市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有关精神,为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的关心,减轻患病大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坚持自愿参保、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的筹资标准,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参保范围重庆市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称简称大学生)。

三、筹资办法(一)筹资和补助标准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执行(其中政府补助每人每年80元,个人缴费一档每人每年20元,二档每人每年120元,个人缴费部分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以对个人缴费给予补助。

随着经济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变化,可适时调整筹资水平。

对大学生中的困难群体,即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困难家庭大学生,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助学金大学生,重度(一、二级)残疾大学生,按照民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给予参保资助和医疗救助。

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中央对地方所属高校学生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

我市地方财政补助中,市与区县负担比例仍按渝府发〔2007〕113号文件规定执行。

原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渠道不变,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为解决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之外的更高的医疗需求,鼓励大学生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二)参保缴费大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开学一个月内缴纳本学年度医疗保险费,享受待遇时间从本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所在高校收齐大学生个人缴费后按社保基金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解至所在行政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四、就医管理各统筹区参照本统筹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制定大学生就医管理办法。

(一)日常就医管理各高校以本校校医院为大学生医保就医管理机构,没有校医院的高校,可就近指定一家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校医院)。

大学生原则上应在本校校医院就医,在校外医院就医需在本校校医院办理转院手续,若突发疾病需要在校外医院住院治疗的,须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与校医院联系,办理备案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各高校须为大学生建立健康档案。

(二)休学、退学医疗费用的管理1.学生休学期间,按规定缴纳了参保费用的休学者可享受相应医保待遇支付。

休学者离校前须到校医院办理相关手续。

2.学生退学,不再享受大学生待遇支付,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不予退还,可转入学校当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并享受相应待遇支付。

五、待遇支付(一)支付标准1.支付范围和起付线。

按照高校所在统筹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2.封顶线。

一档:一般疾病住院封顶线为每人每年4万元,重大疾病门诊及住院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0万元,慢性病门诊封顶线为每人每年2000元,意外伤害门诊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000元,普通门诊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由校医院统筹包干使用。

各项累计支付不超过每人每年14万元。

二档在此基础上提高20%。

3.支付比例。

一档: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校医院80%;经校医院同意转校外医院: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

普通门诊只支付发生在校医院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5%。

二档在此基础上提高5%。

(二)特殊疾病门诊将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肝肾移植前的透析和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纳入重大疾病门诊支付范围,将高血压、糖尿病(1、2型)、结核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纳入慢性病门诊支付范围,将骨折、关节脱位、呼吸道异物纳入意外伤害门诊支付范围。

(三)计划生育补助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产妇,给予每人100元产前检查、400元分娩定额补助。

六、基金管理大学生医疗保险所筹资金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七、部门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预算、筹集、划拨和监管;市教委负责组织和指导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督促各高校组织在校学生积极参保;市卫生局负责各高校校医院的医疗规范管理;市民政局负责大学生中困难群体的参保资助和医疗救助;各统筹区县(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

八、组织实施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根据本实施意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推进步骤,加强对大学生参保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精心组织实施,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切实做好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确保2009年将大学生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范围。

在实施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本实施意见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委员会、民政局、卫生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卫生局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市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有关精神,为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的关心,减轻患病大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坚持自愿参保、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的筹资标准,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参保范围重庆市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称简称大学生)。

三、筹资办法(一)筹资和补助标准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执行(其中政府补助每人每年80元,个人缴费一档每人每年20元,二档每人每年120元,个人缴费部分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以对个人缴费给予补助。

随着经济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变化,可适时调整筹资水平。

对大学生中的困难群体,即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困难家庭大学生,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助学金大学生,重度(一、二级)残疾大学生,按照民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给予参保资助和医疗救助。

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中央对地方所属高校学生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

我市地方财政补助中,市与区县负担比例仍按渝府发〔2007〕113号文件规定执行。

原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渠道不变,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为解决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之外的更高的医疗需求,鼓励大学生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二)参保缴费大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开学一个月内缴纳本学年度医疗保险费,享受待遇时间从本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所在高校收齐大学生个人缴费后按社保基金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解至所在行政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四、就医管理各统筹区参照本统筹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制定大学生就医管理办法。

(一)日常就医管理各高校以本校校医院为大学生医保就医管理机构,没有校医院的高校,可就近指定一家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校医院)。

大学生原则上应在本校校医院就医,在校外医院就医需在本校校医院办理转院手续,若突发疾病需要在校外医院住院治疗的,须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与校医院联系,办理备案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各高校须为大学生建立健康档案。

(二)休学、退学医疗费用的管理1.学生休学期间,按规定缴纳了参保费用的休学者可享受相应医保待遇支付。

休学者离校前须到校医院办理相关手续。

2.学生退学,不再享受大学生待遇支付,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不予退还,可转入学校当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并享受相应待遇支付。

五、待遇支付(一)支付标准1.支付范围和起付线。

按照高校所在统筹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2.封顶线。

一档:一般疾病住院封顶线为每人每年4万元,重大疾病门诊及住院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0万元,慢性病门诊封顶线为每人每年2000元,意外伤害门诊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000元,普通门诊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由校医院统筹包干使用。

各项累计支付不超过每人每年14万元。

二档在此基础上提高20%。

3.支付比例。

一档: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校医院80%;经校医院同意转校外医院: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

普通门诊只支付发生在校医院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5%。

二档在此基础上提高5%。

(二)特殊疾病门诊将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肝肾移植前的透析和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纳入重大疾病门诊支付范围,将高血压、糖尿病(1、2型)、结核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纳入慢性病门诊支付范围,将骨折、关节脱位、呼吸道异物纳入意外伤害门诊支付范围。

(三)计划生育补助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产妇,给予每人100元产前检查、400元分娩定额补助。

六、基金管理大学生医疗保险所筹资金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七、部门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预算、筹集、划拨和监管;市教委负责组织和指导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督促各高校组织在校学生积极参保;市卫生局负责各高校校医院的医疗规范管理;市民政局负责大学生中困难群体的参保资助和医疗救助;各统筹区县(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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