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安行政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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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圣才出品】

第二十九章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29.1 本章要点■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概述■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行政诉讼审判规范冲突规则■行政诉讼法律适用问题的必然拓展29.2 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概述(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及特点1.含义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过程中,具体运用法律规则作出裁判的活动。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贯穿于行政诉讼全过程,是法院依据法律规范处理行政纠纷时所进行的各种活动的总和;狭义的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仅指行政诉讼过程中,在进入案件审理阶段后,法院选择适用具体法律规范于特定案件事实,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特定过程和活动。

2.分类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依据其解决的问题的不同,具体可以分为两大类:(1)解决行政诉讼程序问题的法律适用;(2)解决案件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

3.特点(兼与行政行为法律适用作比较)(1)性质具有监督性两个要点:第一,主体是法院,而非行政机关自身进行。

第二,性质是审查监督,着眼于审查行政机关对行为事实的认定结论或结果是否合法正确,而非对原告方行为或状态事实的审查,是针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的第二次法律适用。

这也是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决定的。

(2)形式具有多样性行政管理活动横向范围的广泛和纵向层级的繁复,使行政管理活动依据呈现多领域、多层级的特点,尤其在纵向上,各个位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都有可能成为行政执法的依据,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形式的多样性,体现在行政诉讼法中,具体表现在既有“依据”法律、法规,又有“参照”规章。

(3)定位于解决合法性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律适用遵循行政诉讼法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为审理对象的基本原则,这样规定的理由有二:一为分权原则,二为效率原则。

(4)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在个案中进行法律解释是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法律条文进行语义解释是最基本的解释形式,对冲突法律规范的选择适用本质上也是对法律进行的解释,至少在选择和决定适用的过程中离不开对法律的审查和判断,审查和判断必然内含着对法律的解释。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机关)【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机关)【圣才出品】

第五章行政机关5.1 本章重点■重点掌握行政机关的双重性质及特征■理解行政机关职责及职权的概念■准确理解和区分立法权和准立法权■重点掌握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对行政机关的要求■初步了解我国现行行政机关体系5.2 重难点导学一、行政机关概述1.行政机关的含义(1)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2)概念解读①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是由国家设置,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职能的机关。

这点使其区别于政党、社会组织、团体。

②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这点使其区别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

③行政机关是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这点使其区别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2.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征(1)行政机关的双重性质①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它是执行机关,其基本职能是执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作出的决议、决定。

②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机关的管理。

(2)行政机关的特征①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这是行政机关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的实质特征。

②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即上级行政机关领导下级行政机关,下级行政机关从属于上级行政机关,向上级行政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

这一特征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均不具备的。

③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④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⑤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二、行政机关的职责与职权1.行政机关的职责与职权的概念行政机关的职责与职权是指行政机关所具有的一般职责、职权,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只能部分地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

2.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1)保障国家安全。

保障国家安全是行政机关的传统职责。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圣才出品】

第三十六章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36.1 本章要点■不同行政赔偿方式的适用情形■行政赔偿计算标准36.2 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赔偿方式(一)行政赔偿方式概述1.概念行政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

2.方式我国行政赔偿的方式有三种:即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

(二)支付赔偿金1.概念支付赔偿金,又称为金钱赔偿,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失的方式。

赔偿金为本国货币。

2.将支付赔偿金作为行政赔偿的主要方式的原因(1)支付赔偿金不影响行政管理的正常运行。

(2)支付赔偿金具有适用性强的特点。

(3)支付赔偿金操作性强,便于执行。

(4)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大多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赔偿方式,而且效果较好,我国有必要借鉴。

3.支付赔偿金的范围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4条、第35条以及第36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的范围覆盖了行政赔偿的范围:(1)损害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的,由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金。

(2)损害财产权的,能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不能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支付赔偿金。

(3)损害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并致人精神损害,在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返还财产1.概念返还财产,又称返还原物,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将违法取得的财产返还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返还财产一般是指原物,但是原物并非是指特定物,也包括种类物。

和支付赔偿金相比,返还财产是一种辅助性的赔偿方式,只适用于财产权损害。

2.返还财产的具体形式(1)返还金钱。

(2)返还财物。

3.采用返还财产这一方式所须具备的条件(1)原财物仍然存在。

(2)返还财产比金钱赔偿更为便捷。

(3)返还财物不影响公务的实施。

(四)恢复原状1.概念恢复原状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受损害的财产进行修复,使之恢复到受损害前的形状和性能的赔偿方式。

恢复原状不以受害人是否提出请求为限,只要赔偿义务机关认为恢复原状既有可能又有必要,就可以主动采取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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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行政诉讼程序28.1 本章要点■行政诉讼中的诉与诉权■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行政诉讼一审程序■行政诉讼二审程序■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28.2 重点难点导学一、诉与诉权(一)诉的概念1.概念诉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请求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的制度。

2.要素(1)当事人当事人是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主体。

(2)诉讼标的行政诉讼诉讼标的也称诉讼客体,即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案件中的诉讼标的,是由原告具体的请求内容决定的。

(3)诉讼理由诉讼理由是任何具体的诉讼都不可缺少的要件,是指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所提出的事实。

(二)诉的种类在确定行政诉讼的种类时,应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诉讼判决种类;行政诉讼的目的;原告的诉权;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尤其是行政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行政诉讼客体即被诉行政行为的种类;法官在审理行政案件时的权力等。

1.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原告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行政机关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行政法律关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的行政诉讼。

确认判决并不具有创设、变更或撤销的法律效果,其原意也不在于强制执行的实施,仅在于确认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争议状态。

确认诉讼仅具有“补充性”、“从属性”。

有学者认为有三类:第一,确认行政主体事实行为违法之诉。

第二,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无效、违法之诉。

第三,确认法律关系之诉,即确认行政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的诉讼形式,它是撤销诉讼的补充制度。

2.撤销之诉撤销之诉是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

撤销诉讼是行政诉讼的核心。

其目的在于原则上溯及既往地消灭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该诉讼的应用领域主要是干预行政。

提起撤销诉讼的原告应当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撤销之诉的一种衍生性诉讼类型,撤销并重做之诉。

法院在做出撤销判决的同时可否要求行政主体重新作出一项明确包含具体内容的行政行为,是关于重做之诉的一个争论焦点。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公务员)【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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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公务员7.1 本章重点■掌握公务员的概念■重点了解公务员的法律地位■掌握公职关系的特征7.2 重点难点导学一、公务员概述1.公务员的概念(1)概念公务员一般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2)内涵和外延①公务员是经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人员。

法定方式是指宪法、组织法、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方式;法定程序是指宪法、组织法、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公务员任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②公务员是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人员。

③公务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只有在国家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才是公务员。

(3)我国现行《公务员法》中公务员的概念(《公务员法》第二条)①我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②我国公务员是指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

③我国公务员包括执政党和参政党机关以及公共社会团体中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

2.公务员的分类(1)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分为:①特别职公务员,指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以及法官、检察官等。

此类公务员除适用《公务员法》外,还要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②一般职公务员,指除特别职公务员以外的所有公务员。

(2)根据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公务员法》将我国公务员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三个类别。

①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中有领导职务层次和非领导职务层次之分;②《公务员法》对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务系列未作出规定,而确定根据该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3.公务员的法律地位(重点)(1)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行政机关。

公务员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不是作为一方当事人,不具有一方当事人的资格。

(2)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公务员既不能作原告,也不能作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姜明安行政法讲义

姜明安行政法讲义

姜明安行政法讲义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一、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实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国家行政公行政形式: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具有执行、管理性质的活动行政非国家行政私行政☞行政法调整公行政,国家行政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行政权与公权力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公权力:国家、社团、国际组织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执行的权力。

(1)国家公权力:国家立法权、国家行政权、国家司法权(2)社会公权力(3)国际公权力三、行政与行政国家“行政国”现象:政府自己制定法规和规章,行使“准立法”权;自己裁判自己在管理中发生的纠纷争议,行使“准司法”权。

四、行政与法治国家行政国的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社会进入行政国后,民主和法治就有了新的形式和内容(1)民主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民主转化为人民代表制民主与人民参与制民主的结合;(2)法治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平衡、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新的机制。

一个国家,只有既具有健全完善的控制静态权力的法,又具有健全完善的规范动态行为的法时,才算进入到法治国时代。

第二节行政法(选择)一、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二、内容:调整行政关系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能与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人员(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主体VS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主体(4)内部行政关系:上下级、平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三、实质:控制与规范行政权控制原因:①两重性②联系更直接③膨胀趋势控制途径:①行政组织法——控制其权源②行政程序法——控制其方式③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控制其滥用四、形式:难于制定统一法典第三节行政法学(论述)(略)·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第一节行政法的法源概述(选择)(略)第二节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一、宪法与法律二、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三、行政立法四、条约与协定第三节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一、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学理解释二、判例不具法律效力,但经最高院审判委员会审定、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具有指导作用三、习惯和惯例习惯调整私法关系,只为实质渊源;惯例调整公法关系,为行政法渊源四、行政法理转换成判例法规范或制定法规范后,便成为判例法或制定法的法源·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指导行政立法、执法,指导行政行为的实施、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16.1 本章重点■重点掌握行政合同■理解并掌握行政事实行为16.2 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指导行为1.行政指导的概念(1)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的行为。

(2)特征①行政性。

a.行政指导行为是发生在行政领域中的一种准法律现象,基于行政职能作出,实施者仍是行政主体,其承受人是行政相对人。

b.行政指导行为的目的是通过一种非行政职权性的行为,与实施行政职权行为达到殊途同归的目的,并可能降低行政管理的成本。

c.行政指导行为仍是以调整行政关系为其基本内容的一种与行政相关的行为,这就决定了行政指导行为仍然是一种行政领域中的现象。

②多样性。

行政指导行为的多样性是指法律对行政指导行为的具体方法没有作出明确的羁束性规定,而是由行政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③自愿性。

行政指导的本质是一种非行政权的行为,承受行政指导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是否接受指导取决于其自由意志。

2.行政指导的原则(1)正当性原则正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指导行为必须最大限度地保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指导的可接受性。

这一原则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①行政指导行为的正当性必须以合法性为前提。

②正当性体现了行政指导行为是一种以理服人的“软性”行政活动,行政指导行为过程本身也应当是一个说理的过程。

③正当性可约束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指导行为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

(2)自愿性原则自愿性原则是指行政指导行为应为行政相对人自愿接受,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①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行为完全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能是在受他人意志支配下作出的“接受”。

②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指导行为是否接受具有选择权。

③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指导行为后产生的不利后果,只能自己承担而不能归咎于作出行政指导行为的行政机关。

(3)必要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采取行政指导行为比实施行政行为可能会产生更好的客观效果,那么行政机关应当优先选择行政指导行为。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编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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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的 行政主体资格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在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相互 交织,内部相对人与外部相对人相互联系或者存 在某种特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社会公权力组织 的权力行使是可以及于外部相对人的。 国家权力向社会转移,二元化社会向多元化社会 过渡。一方面社会公权力组织可以依本组织章程 对外部相对人行使某些公权力,同时这种公权力 的行使又要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制约,即社会公权 力组织的章程要报国家行政机关备案审查,社会 公权力组织对外行使公权力的行为要接受国家司 法审查。
(七)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八) 实施行政制裁 (九) 缔结行政合同
回到章目录 20ຫໍສະໝຸດ 第四节 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
一、 中央行政机关
二、 一般地方行政机关 三、 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 四、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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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央行政机关



我国中央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和国务院的工作部门(部、委、 行、署、局等)组成。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各部委(含行、署,下同)是国务院的工作部门, 部委的设立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国务院除设立部、委作为其正式工作部门外,还设有各种 局、办作为其直属机构(共19个,包括1个直属特设机构) 和办事机构(共4个)。 除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以外,国务院还设有14个直属事 业单位和10个主管有关行业或领域行政事务的国家局。

三、 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 州、自治县、民族乡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 部门(民族乡不设专门工作部门)。

法学考研笔记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

法学考研笔记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学习重点问题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以行政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监督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所谓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具体包括以下两类:1.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属于监督行政关系,行政主体居于被监督、被审查的地位。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1.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

只有当行政关系为行政法调整,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时才转化为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的存在,是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约定。

当事人既不能自由选择权利、义务,也不能随意放弃权利、转让义务,只能依据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首先,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不平等。

行政主体一方当事人往往处于支配地位,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职权的行使。

其次,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不以双方主体意见一致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地设立或变更行政法律关系。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_讲义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_讲义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一、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行政的实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行政分为公行政与私行政。

公行政分为国家行政与非国家行政。

国家行政:形式: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具有执行、管理性质的活动。

非国家行政私行政☞行政法调整公行政,国家行政就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行政权与公权力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公权力:国家、社团、国际组织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执行的权力。

(1)国家公权力:国家立法权、国家行政权、国家司法权(2)社会公权力(3)国际公权力三、行政与行政国家“行政国”现象:政府自己制定法规与规章,行使“准立法”权;自己裁判自己在管理中发生的纠纷争议,行使“准司法”权。

四、行政与法治国家行政国的产生就是行政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就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社会进入行政国后,民主与法治就有了新的形式与内容(1)民主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民主转化为人民代表制民主与人民参与制民主的结合;(2)法治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平衡、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新的机制。

一个国家,只有既具有健全完善的控制静态权力的法,又具有健全完善的规范动态行为的法时,才算进入到法治国时代。

第二节行政法一、概念:行政法就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二、内容:调整行政关系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能与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她行政执法组织与人员(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主体VS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主体(4)内部行政关系:上下级、平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三、实质:控制与规范行政权控制原因:①两重性②联系更直接③膨胀趋势控制途径:①行政组织法——控制其权源②行政程序法——控制其方式③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控制其滥用四、形式:难于制定统一法典第三节行政法学(略)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第一节行政法的法源概述(略)第二节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一、宪法与法律二、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三、行政立法四、条约与协定第三节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一、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学理解释二、判例不具法律效力,但经最高院审判委员会审定、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具有指导作用三、习惯与惯例习惯调整私法关系,只为实质渊源;惯例调整公法关系,为行政法渊源四、行政法理转换成判例法规范或制定法规范后,便成为判例法或制定法的法源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指导行政立法、执法,指导行政行为的实施、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十五章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35.1 本章要点■行政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经费35.2 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赔偿请求人(一)行政赔偿请求人的概念1.概念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受违法行政侵害,依法有权请求行政赔偿的人。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6条对行政赔偿请求人作了明确规定。

该法律规定包含下述几层含义:(1)行政赔偿请求人恒定为相对人一方,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请求人。

(2)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是因违法行政损害其合法权益并造成实际损害的人。

(3)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赔偿的人。

2.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诉讼的原告的关系(1)联系:表现在两者有相当程度的重合,即行政诉讼的原告也可能同时成为行政赔偿请求人。

(2)区别①两者的资格要件不同。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政侵害并造成实际损失的人。

受到实际损失是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条件之一,而不论实际损失是由具体行政行为还是事实行为引起。

而行政诉讼原告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即受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和拘束,不要求有实际损失发生。

②两者请求的直接目的不同。

行政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直接目的是要求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救和恢复。

而行政诉讼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直接目的是要求撤销具有约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变更行政处罚,或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二)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我国行政赔偿请求人包括以下三类:1.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在通常情况下,行政赔偿请求人仅限于受害者公民本人。

但受害的公民死亡时,请求人资格可发生转移。

《国家赔偿法》第6条第2款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根据平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因行政违法行为而导致实际损害的,也具有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可请求行政赔偿。

2.法人需要注意的是,受害的法人终止,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法人终止大致有以下几种:依法被取缔、撤销、破产、合并、分立等。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诉讼的管辖)【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诉讼的管辖)【圣才出品】

第二十五章行政诉讼的管辖25.1 本章要点■行政诉讼管辖的含义,与行政诉讼主管、受案范围的区别■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异地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25.2 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诉讼管辖概述(一)管辖的含义行政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

这种职权分工带来两方面的后果:(1)对于审判机关来说,它确定了法院内部审理行政案件的纵向和横向的具体分工和权限。

(2)对于当事人来说,则是发生争议后到哪一级的哪一个法院去起诉或应诉的问题。

(二)管辖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诉讼的管辖可以分成不同的种类。

以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为标准,行政诉讼的管辖可以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法定管辖是法律明确规定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哪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

在法定管辖中,依据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纵横管辖关系不同,又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裁定管辖是由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以确定具体管辖的法院。

依据管辖的决定方式不同,裁定管辖又可以分为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三)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的确定,主要依据以下几项原则:1.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诉讼。

2.便于人民法院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有利于判决的顺利执行。

3.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二、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的概念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确定级别管辖是明确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前提条件,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是划分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

(二)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则依据行政诉讼法确定管辖的基本原则,根据行政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以及影响范围,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如下: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l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这一规定表明了除法律特别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外,其余所有第一审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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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行政法讲义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一、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实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国家行政公行政形式: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具有执行、管理性质的活动行政非国家行政私行政☞行政法调整公行政,国家行政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行政权与公权力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公权力:国家、社团、国际组织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执行的权力。

(1)国家公权力:国家立法权、国家行政权、国家司法权(2)社会公权力(3)国际公权力三、行政与行政国家“行政国”现象:政府自己制定法规和规章,行使“准立法”权;自己裁判自己在管理中发生的纠纷争议,行使“准司法”权。

四、行政与法治国家行政国的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社会进入行政国后,民主和法治就有了新的形式和内容(1)民主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民主转化为人民代表制民主与人民参与制民主的结合;(2)法治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平衡、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新的机制。

一个国家,只有既具有健全完善的控制静态权力的法,又具有健全完善的规范动态行为的法时,才算进入到法治国时代。

第二节行政法一、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二、内容:调整行政关系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能与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人员(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主体VS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主体(4)内部行政关系:上下级、平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三、实质:控制与规范行政权控制原因:①两重性②联系更直接③膨胀趋势控制途径:①行政组织法——控制其权源②行政程序法——控制其方式③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控制其滥用四、形式:难于制定统一法典第三节行政法学(略)·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第一节行政法的法源概述(略)第二节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一、宪法与法律二、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三、行政立法四、条约与协定第三节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一、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学理解释二、判例不具法律效力,但经最高院审判委员会审定、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具有指导作用三、习惯和惯例习惯调整私法关系,只为实质渊源;惯例调整公法关系,为行政法渊源四、行政法理转换成判例法规范或制定法规范后,便成为判例法或制定法的法源·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指导行政立法、执法,指导行政行为的实施、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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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章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33.1 本章要点■行政赔偿的涵义■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国家赔偿的规则原则■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33.2 重难点导学一、概述(一)行政赔偿的概念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1.行政赔偿中的侵权行为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行政赔偿是对行政过程中的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3.行政赔偿的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为国家,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

(二)行政赔偿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1)赔偿主体不同。

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但具体的赔偿义务则由法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而民事赔偿的主体是民事主体,赔偿主体与赔偿义务人通常是一致的。

(2)赔偿发生的基础不同。

行政赔偿由国家侵权行为引起;而民事赔偿则由民事侵权行为引起。

(3)赔偿的归责原则不同。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违法原则;而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原则,并以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作为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

(4)赔偿的程序不同。

除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外,如果单独提出赔偿请求,实行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决定的前置原则。

民事赔偿中,受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5)赔偿的范围不同。

行政赔偿主要限于物质损害的赔偿,且对物质损害的赔偿以直接损失为限。

民事赔偿包括对精神损害的赔偿,且对物质损害的赔偿包括间接损失。

(6)赔偿的方式不同。

行政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赔偿方式;而民事赔偿可同时采取金钱赔偿方式以及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

2.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相对人所造成的特别损失,国家予以补偿的制度。

两者的区别具体表现在:(1)发生的基础不同。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具体行政行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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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具体行政行为13.1 本章要点■准确掌握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掌握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和瑕疵■准确掌握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13.2 重点难点导学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重点)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针对特定相对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义务所作的单方行政行为。

1.行政权能的存在(1)权能与权限的区别①权能指的是权利能力或资格,往往与组织的成立同时产生;权限是指行为能力,既可以随组织的成立而产生,也可以在组织成立后而赋予。

②权能说明权力(利)的性质;权限说明权力(利)的限度或范围。

③权能说明行为的性质,权限则说明行为的合法性。

(2)行政权能是实施法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资格。

只有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才能实施法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作出的行为才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

(3)行为主体是否具有行政权能的认定。

①看该行为主体是否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构。

②看是否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

③看是否具有事实上的行政权能。

④看是否具有行政委托。

(4)行政权能与行政主体并不完全等同,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如行政机构)如果并不具备行政主体的其他资格不是行政主体,但其所作的行为却可以构成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1)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即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

只有运用行政权才能实施具有单方性和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这样的行为才需要行政法的规范。

运用行政权是以享有行政权能为前提的。

行政权的实际运用可以称为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权力要件。

(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是通过公务员的行为来实现的。

公务员在工作时间和职责权限内,以所在行政主体的名义,体现所在行政主体的意志及追求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公务行为。

(3)行政主体的居间调解行为本身并不是行政权的实际运用,并非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在调解时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违法行为作出认定的,或者强制、强迫双方达成协议的,则是行政权的运用,可构成具体行政行为。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诉讼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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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行政诉讼概述23.1 本章重点■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基本含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行政诉讼基本原则■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23.2 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1.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其特征有:(1)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是行政纠纷的行政相对人一方,请求与纠纷双方没有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法院,按照能确保公正的程序解决与对方当事人——行政主体一方的纠纷的一种活动。

(2)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即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诉讼的性质(1)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在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行政诉讼是一项不可缺少的事后法律监督制度,是国家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功能主要是监督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行使职权。

(2)行政诉讼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救济”是法律设置的一种机制。

在国家行政机关已作出某种发生效力的决定后,行政相对人可以请求国家机关对之进行审查,以撤销违法的决定,恢复或补救被违法决定侵犯的权益。

(3)行政诉讼是国家三大基本诉讼制度组成之一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

在由法院解决纠纷这个意义上,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一样,是构成我国完整的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3.行政诉讼的功能(1)平衡功能行政诉讼的平衡功能表现为,既保障公民权,又监督和维护行政权。

(2)人权保障功能行政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通过司法审查的多种途径得以表现:①法院通过审查,可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②法院可变更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③法院可责令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和组织造成的损害进行行政赔偿;④法院通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的保障,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其他实体权利。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教材精讲-第一章至第十二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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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教材精讲[39小时视频讲解]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1.1本章要点■掌握学习行政法学必不可少的一系列基本概念:行政、公行政、国家行政、行政国家、行政权、行政关系、行政法、内部行政关系。

■明确行政法所调整的四种行政关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理解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的含义。

■了解行政法发展的新趋势。

1.2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1.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1)行政①含义:行政简单的讲就是执行、管理。

行政是组织的一种职能,任何组织要生存和发展,都必须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行使执行、管理职能。

②范围:行政虽然主要指国家行政,但也包括非国家行政。

非国家行政主要指私行政,即私人企业、组织、团体的执行、管理活动。

③行政法学中的行政: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只涉及公行政而不涉及私行政,公行政不仅包括国家行政——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执行、管理活动,而且也包括非国家的公共团体、组织的行政。

④新发展:现代行政法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实施的公行政纳入其范围的原因:a.20世纪中期以后,国家公权力呈现向社会转移的趋势,作为社会公权力的公行政越来越多地影响着公民的权利和自由;b.社会公权力组织的权力范围通常只及于相应组织成员,即内部相对人,但在很多情况下也可能涉及外部相对人;c.社会公权力组织对内部相对人实施的行为通常不涉及其基本权利,但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在其滥用社会公权力的情况下,也会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甚至威胁其生存权。

(2)国家行政①含义:就国家职能的一般划分而言,国家行政一般指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执行管理活动。

②行政法学中的国家行政:行政法学研究的国家行政,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的整个职能活动,既包括其实质为行政性质的职能活动,也包括其实质为立法、司法性质的职能活动。

(3)公行政行政可分为公行政与私行政。

公行政是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指国家行政、形式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程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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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行政程序17.1 本章重点■掌握行政程序的概念■理解行政程序的价值■掌握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掌握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17.2 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程序概述1.行政程序的概念和特征(1)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所构成的一个连续过程。

行为方式构成行政行为的空间表现形式;行为步骤、时限、顺序构成行政行为的时间表现形式。

(2)行政程序的特征①法定性,指用于规范行政行为的程序一般应通过预设的立法程序法律化,使其具有可控制行政行为合法、正当运作的强制力量。

②多样性,指因行政行为性质上的差异性导致所遵守的行政程序在客观上呈现出多种行政程序并存,并有各自调整行政行为的格局。

③分散性,指存在多种法律形式规定行政程序,从而使行政程序分散于众多的、具有不同效力的法律文件之中。

2.行政程序的分类(1)主要程序与次要程序划分标准:对相对人合法权益是否产生实质影响。

①主要程序,指行政主体若不遵守将可能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程序。

②次要程序,指行政主体不遵守并不会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程序。

(2)强制性程序与任意性程序划分标准:行政主体遵守行政程序是否具有一定的自由选择权。

①强制性程序,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没有自主选择的余地,必须严格遵守,不得增加或者减少行政行为的步骤、方法、时限,也不得颠倒顺序的程序。

②任意性程序,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法律规定了可供选择的余地,由行政主体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决定适用何种程序。

(3)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划分标准:其规范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和范围。

①内部程序,指行政机关对内部事务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程序。

②外部程序,是行政机关对外部事务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守的程序。

(4)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和抽象行政行为程序划分标准:其所规范的行政行为是具体的还是抽象的。

①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为规范具体行政行为而设置的程序。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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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1.1 本章要点■掌握学习行政法学必不可少的一系列基本概念:行政、公行政、国家行政、行政国家、行政权、行政关系、行政法、内部行政关系。

■明确行政法所调整的四种行政关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理解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的含义。

■了解行政法发展的新趋势。

1.2 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1.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1)行政①含义:行政简单的讲就是执行、管理。

行政是组织的一种职能,任何组织要生存和发展,都必须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行使执行、管理职能。

②范围:行政虽然主要指国家行政,但也包括非国家行政。

非国家行政主要指私行政,即私人企业、组织、团体的执行、管理活动。

③行政法学中的行政: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只涉及公行政而不涉及私行政,公行政不仅包括国家行政——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执行、管理活动,而且也包括非国家的公共团体、组织的行政。

④新发展:现代行政法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实施的公行政纳入其范围的原因:a.20世纪中期以后,国家公权力呈现向社会转移的趋势,作为社会公权力的公行政越来越多地影响着公民的权利和自由;b.社会公权力组织的权力范围通常只及于相应组织成员,即内部相对人,但在很多情况下也可能涉及外部相对人;c.社会公权力组织对内部相对人实施的行为通常不涉及其基本权利,但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在其滥用社会公权力的情况下,也会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甚至威胁其生存权。

(2)国家行政①含义:就国家职能的一般划分而言,国家行政一般指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执行管理活动。

②行政法学中的国家行政:行政法学研究的国家行政,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的整个职能活动,既包括其实质为行政性质的职能活动,也包括其实质为立法、司法性质的职能活动。

(3)公行政行政可分为公行政与私行政。

公行政是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指国家行政、形式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赔偿范围)【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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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章行政赔偿范围34.1 本章要点■行政赔偿范围的影响因素、设定标准■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范围34.2 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赔偿范围概述(一)行政赔偿范围的含义1.含义(1)国家对行政活动中哪些损害相对人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国家赔偿行政相对人因违法行政而受到的哪些损害属于国家赔偿之列。

2.意义(1)行政赔偿范围决定了一个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宽窄,确定对公民救济程度的大小。

(2)对相对人来说,行政赔偿范围决定其行政赔偿请求权的范围。

(3)对法院来说,行政赔偿范围是其解决行政赔偿纠纷案件的权力界限。

(二)行政赔偿范围的制约因素1.对公民权利的重视程度。

在崇尚个人自由、重视人权的国家,公民的权利意识较强,国家注重对公民权益的保护。

相应地,行政赔偿的范围较宽。

而在实行专制、强调国家至上、轻视公民权益的国家,行政赔偿的范围通常很窄,甚至否定国家赔偿责任。

2.对公共行政范围的界定。

传统观点认为公共行政就是国家行政,而且只是强调国家行政中的管制部分。

第三部门兴起,公共行政也从传统的国家行政发展到国家行政与社会行政并存。

我国《国家赔偿法》是按照传统观点界定公共行政的,因而行政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国家行政,而且是国家行政中的管制行政。

3.政治体制的制约。

政治体制涉及国家权力结构,涉及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

政治体制及其运作的不同,对赔偿范围的界定有着重大的影响。

在强调主权在民、强调对行政权予以监督和制约的国家,行政赔偿的范围较宽,反之较窄。

4.国家赔偿理论的影响。

行政赔偿范围的设定通常以一定的理论为指导,并随着理论的发展而发展。

有关行政赔偿性质和功能的研究、归责原则的理论等都影响到行政赔偿的范围。

5.国家财力的影响。

行政赔偿作为国家赔偿的一部分,其赔偿费用来自于国库。

国家的经济承受能力直接制约着行政赔偿的范围。

(三)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方式和设定标准1.确定方式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方式有三种:(1)通过判例确定;(2)通过成文法的规定设定;(3)既有成文法的规定,又有判例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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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行政法讲义
第一编绪论
·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行政
一、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
实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
国家行政
公行政形式: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具有执行、管理性质的活动
行政非国家行政
私行政
☞行政法调整公行政,国家行政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行政权与公权力
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公权力:国家、社团、国际组织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执行的权力。

(1)国家公权力:国家立法权、国家行政权、国家司法权
(2)社会公权力
(3)国际公权力
三、行政与行政国家
“行政国”现象:政府自己制定法规和规章,行使“准立法”权;自己裁判自己在管理中发生的纠纷争议,行使“准司法”权。

四、行政与法治国家
行政国的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社会进入行政国后,民主和法治就有了新的形式和内容
(1)民主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民主转化为人民代表制民主与人民参与制民主的结合;
(2)法治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平衡、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新的机制。

一个国家,只有既具有健全完善的控制静态权力的法,又具有健全完善的规范动态行为的法时,才算进入到法治国时代。

第二节行政法
一、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二、内容:调整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能与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人员
(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主体VS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主体
(4)内部行政关系:上下级、平行、行政机关——公务员
三、实质:控制与规范行政权
控制原因:①两重性②联系更直接③膨胀趋势
控制途径:①行政组织法——控制其权源
②行政程序法——控制其方式
③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控制其滥用
四、形式:难于制定统一法典
第三节行政法学
(略)
·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
第一节行政法的法源概述
(略)
第二节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
一、宪法与法律
二、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三、行政立法
四、条约与协定
第三节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
一、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学理解释
二、判例不具法律效力,但经最高院审判委员会审定、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具有指导作用
三、习惯和惯例习惯调整私法关系,只为实质渊源;惯例调整公法关系,为行政法渊源
四、行政法理转换成判例法规范或制定法规范后,便成为判例法或制定法的法源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行政法基本原则:指导行政立法、执法,指导行政行为的实施、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
(1)基础性(2)高度抽象性(3)普遍性(4)指导立法、执法(5)指导行政行为的实施、行政争议的处理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确定
第二节行政法实体性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政府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拘束。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政府应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更不能以自己行为侵犯公民的人权、损害其合法权益。

三、越权无效原则: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四、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五、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比例。

第三节行政法程序性基本原则
一、正当程序原则:告知,陈述、申辩,救济
二、行政公开原则:公开进行,查阅,公布,采访
三、行政公正原则: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
四、行政公平原则:平等对待
·第四章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我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一、初创阶段(1949-1957)
二、停滞和遭受摧残阶段(1957-1978)
三、重建和发展阶段(1978-1989)
四、发展和向新模式转化阶段(1989-2004)
(1)在行政管理领域,确立依法行政原则
(2)制定《行政诉讼法》,建立行政诉讼制度
(3)制定《国家赔偿法》,建立行政赔偿制度
(4)制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建立公务员制度
(5)制定《行政监察法》,完善行政法制监督
(6)健全行政程序法制,加强对行政权行使过程中的监督和制约
第二节我国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
(略)
第三节各国行政法学的主要流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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