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港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考核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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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中国海事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乘 客定 额专 项 复查 工作 为 切 实加 强 客 渡 船 舶 检 验 工
员年龄、持证情况、海上服务资历、
安全任职记 录 、身体健康 状况等方 面 的要求 ,并向培训机构提 交 《 海船船
检 查 、事 故 调 查 等 方式 ,对 通过 伪
造 、买卖、租借 、冒用等 方式取得假
船 员职务适任 证书和骗取船舶 签证 的
围 内的培训合格证 书考试和发证 管理
8 O
姻 第4 期
规 、规 章 和 规 范性 文件 的 后评 估 工
业务 。 《 办法 》规定培训 合格证有 关 项 目的培 训证 明有 效期 5 ,过 期后 年 船 员应 当重新参加培训 。
和新版培训合格 证。
作 ,真实反映海事立法执行情况和实
施效果 , 中国海事局 印发 《 中华人 民
中 国海事 局 印发 船舶 配 员与 船员证 书专 项检查 活 动 方案
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后 评估 办法 》。该 办法所称海事 法规 和规 范性 文件后评估 ,是指海事 法规
和 规 范性 文件 实施 后 ,依 照 本 办 法规
( 中国海事局
韩杰祥 )
中国海事局印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
适任证 书发证 、签证 和换证 工作 。原
格证 书 申请 条件 、培训合 格证考试 、 培训合格证 书签发 与再有效 、承认 签
价值体 系,培育海 事文化品牌” 策划 海事文化季主题 。 内容 包括干部 职工 思想道德教育 、海事核心价值体 系构
建、业务知识技 能提 升 、先进 典型培 树和 学习等 活动。
联动 ,相 互配合 ,加 强信 息沟通 ,打 造和谐繁 荣的水运 市场。 中国海 事 局 印发

船舶隐患排查评估制度范本

船舶隐患排查评估制度范本

船舶隐患排查评估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隐患排查评估工作,预防和减少船舶事故,保障船舶安全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注册的船舶及其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评估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船舶隐患排查评估,是指对船舶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进行排查、评估和治理的过程。

第四条船舶隐患排查评估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船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隐患排查评估领导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船舶隐患排查评估工作。

第六条隐患排查评估领导组应当明确成员职责,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管理、隐患排查评估计划的制定、隐患排查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隐患治理情况的跟踪监督等。

第七条船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船舶隐患排查评估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船舶隐患排查评估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独立进行隐患排查评估工作。

第三章隐患排查与评估第九条船舶隐患排查评估工作应当根据船舶的类型、规模、航行区域、作业特点等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隐患排查评估计划。

第十条隐患排查评估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船舶的船体结构、机械设备、电气系统、消防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检查;(二)对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进行检查;(三)对船舶的航行、停泊、装卸作业等进行现场检查;(四)对船舶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隐患排查评估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隐患排查、评估定级、治理整改、验收等。

第十二条隐患排查评估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船舶生产经营单位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章隐患治理与整改第十三条船舶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治理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船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隐患治理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整改措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水下活动对船舶通航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通航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以及国家管辖海域从事可能对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产生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

第三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是开展涉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是降低因涉水工程建设影响通航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涉水工程获得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

通航安全评估是水上水下活动开展前的重要工作,是水上水下活动顺利开展及通航安全保障的必要环节,是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许可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对涉水工程建设是否对通航安全造成影响进行初步判断。

在对涉水工程建设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航运发展规划、港口发展规划、船舶交通现状,分析通航安全形势,预测船舶交通流变化和通航环境、通航秩序适应能力,论证涉水工程建设带来的通航安全风险及其发生几率、通航安全保障能力、涉水工程建设的可行性以及保障通航安全的可行性建议。

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应对水上水下活动中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结论。

在对水上水下活动方案进行深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活动水域通航情况,分析活动开展和结束后存在的通航安全风险,提出降低通航安全风险的建议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12.13•【文号】海船舶[2010]614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海船舶[2010]614号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A部分通用部分1 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2 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

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3 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3.1 船舶配员;3.2 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3.3 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3.4 载重线要求;3.5 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3.6 船舶保安相关内容;3.7 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3.8 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3.9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3.10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4 检查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对船舶进行检查:4.1 查阅证书、文书以及相关记录;4.2 现场核查;4.3 询问;4.4 要求船员测试或操纵船舶设施、设备;4.5 要求船方进行相关演习。

5 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应注意搜集相关缺陷,特别是滞留缺陷的支持证据。

检查员可采取摄像、录影、录音,扫描、复印、探测、记录等一切有效手段收集证据。

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海通航[2007]629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通航安全评估工作,促进水运经济科学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使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航行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海域、内河通航水域内,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而开展的通航安全技术评估工作。

第三条下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时需要进行通航安全评估:(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三)建设船闸、水闸、坝、浮桥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五)设置海上平台、系船浮简单(多)点系泊、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六)设置、构筑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等航道、河道整治建筑物;(七)建设取水口、滑道、下河坡道等设施和构筑物;(八)航道疏浚、航标、锚地、泊区等港口类建设;(九)沉船沉物打捞;(十)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管理职责对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由交通部批准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国务院及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跨国、跨省以及特大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

船舶安全评价方法(二篇)

船舶安全评价方法(二篇)

船舶安全评价方法1.评价指标体系的确定从船舶安全缺陷的特点和在不同船公司的分布状况来看,主要的船上安全缺陷集中于消防和救生设备,其次是安全措施、证书、防污染、航行设备和载重线等方面。

从统计分析中可以发现,地方和民营船公司所属船舶的安全缺陷明显多于国有航运企业所属船舶。

2.评价指标权重的相对重要程度其基本步骤是:对各种要素建立多层次结构模型;对同一层次要素以上一级要素为准则进行两两比较,并根据评定尺度确定其相对重要程度;通过计算,确定各要素相对重要度;通过综合重要度计算,对所有替代方案进行优先排序,从而为决策人员选择最优方案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3.各种安全评价方法的比较当前,国内外对于安全评估有不同评价模式和相应的准则,例如,有适用性评价、风险评价和完整性(或称整体性)评价以及可靠性评价等模式。

其他领域先进科学的安全评估方法也逐渐在船舶领域里推广。

当今船舶的安全评估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对照规范评价法。

逐项检查船舶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现行船舶规范要求。

目前船级社多采用这种方法对船舶进行入级检验和定期检验。

其优点是简便易行,对符合现行规范的一般船舶尤为适用。

但规范不能代表最新技术成果,且比较死板,船与船千差万别,很难一概而论。

危险指数法。

危险指数评价有定性、定量两种。

定性评估则要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估体系,其中主要内容:首先,面向4大安全要素人、机、环境、管理。

船舶安全评价指标可以是不同类型的工作人员(如有经验的或一般轮机人员、有经验的或一般机工)、机器运行记录(已使用时间/正常寿命、发生故障时间/正常使用时间)、海上环境状况(恶劣、正常)、公司管理水平(一般、良好),进而可以得出它们各自的安全度分值。

定量评价指标是表述危险发生强度的一种分析方法,也称为概率风险评价,即失效概率和失效后果值的乘积。

这种计算往往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对其数学模型的选择甚为重要,同时需要有价值的数值库作为基础。

尽管危险指数法所考虑的因素较少,数据的收集处理不太全面,但其基本原理是科学合理的,并且方法简便易行,所得结果直观,易于比较,符合内河交通管理点多线长的特点。

船舶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船舶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提高船舶安全水平,保障船员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船舶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海上运输的船舶及其船员。

第三条船舶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责任明确,奖惩分明;3. 全面覆盖,持续改进;4. 依法行政,科学管理。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船舶安全生产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2. 船舶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3. 船舶安全技术保障措施落实情况;4. 船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5. 船舶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情况;6. 船舶事故处理与应急响应情况;7. 船舶安全文化建设情况。

第五条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1. 船舶安全责任制是否明确,责任分工是否合理;2. 船舶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健全,人员配备是否到位;3.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六条船舶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考核:1. 船舶是否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备,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2. 船员是否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是否严格遵守;3. 船舶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操作,是否存在违规操作行为。

第七条船舶安全技术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考核:1. 船舶安全技术保障措施是否完善,是否满足安全要求;2. 船舶安全技术改造是否及时,是否达到规定标准;3. 船舶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是否定期检查维护。

第八条船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考核:1. 船员是否接受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2. 船员是否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3. 船员是否具备良好的安全意识。

第九条船舶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情况考核:1. 船舶安全检查是否全面,是否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2. 船舶安全隐患整改是否及时,是否达到整改要求;3. 船舶安全检查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及时上报。

中国海事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

中国海事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
2%
定》于2 1年3 日施行 。为切 实做好 《 0 1 月1 管理规定 》的
实施 工作 ,中国海事局 组织制 定了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海事局 水上 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 响论证 与评估 管理 办
法 》、 《 于水上 水 下活动 通航 安 全核 查 工作 的指 导意 关
目前 ,我 国水路 、铁 路 两种 运输 方 式 完成 的货物 用
’ 争 , 母 贞
转 量在 综合 运输 体 系 中所 占比重 达6 %,但 集装 箱铁 水 8
联 运 量 占港 口集装 箱吞 吐 量 的 比重 不到 2 %,远 远 不 能 满 足经 济社 会发展 需求 。
20 0 方米/ 时 0 立 小
6 万 5
6 日,我 国第一艘 专 门用于 三峡 库 尾航 道 清淤 的 N8 大型挖 泥船 在 武 昌造船 厂 开工 建造 。该 船是 我 国首 次研 发 的 内河 自航 绞 吸 式挖 泥船 ,预 计 明年 8 可 建成 投入 月
理及船 载 电子海 图 系统 和A S I设备 的型式认 可和 产品检 验
据 中 国船 舶 工 业协 会 的统 计数 据 显 示 ,今 年 1 4 -月 份 ,全 国船 厂 新 承接 订单 同比增 长66 .%。 由 于 同期 造船
完工量大于新接订 单量 ,截至4q ,全国船厂手持船 底 0
6355 . %
游艇 业的健康发展 ,近 日,中国海事局印发 《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游艇 操作 人 员培 训 、考试 和 发证 办法 》 ,该 办法
自印发之 日起实施. 其规定 《 游艇驾驶证》有效期届满 之 日前6 月内,持证人可持相 关材料 ,向其 《 个 游艇驾 驶证 》档案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办理 《 游艇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海通航[2007]629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通航安全评估工作,促进水运经济科学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使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航行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海域、内河通航水域内,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而开展的通航安全技术评估工作。

第三条下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时需要进行通航安全评估:(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三)建设船闸、水闸、坝、浮桥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五)设置海上平台、系船浮简单(多)点系泊、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六)设置、构筑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等航道、河道整治建筑物;(七)建设取水口、滑道、下河坡道等设施和构筑物;(八)航道疏浚、航标、锚地、泊区等港口类建设;(九)沉船沉物打捞;(十)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管理职责对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由交通部批准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国务院及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跨国、跨省以及特大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

关于印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交海发[2000]586号2000年11月9日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局〔处〕,广东、福建、厦门海事局:现将《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方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方法附件: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以及船用产品检验(以下称“船舶检验”)工作的管理,提高船舶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称《船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7号)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批复》(中编办[1998]40号),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船检条例》规定的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称“中国海事局”)是依照本方法实施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船舶法定检验技术标准、规则;监督管理船舶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资质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法定检验授权,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称“船舶检验机构”),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后方可行使船舶法定检验业务。

第五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对其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并对其开展的检验业务负责。

第二章船舶检验第六条凡在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以下法定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初次在船舶检验机构登记检验的现有船舶,申请初次检验;(四)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安全的,申请临时检验。

第七条凡新建、改建或申请初次检验的船舶,须由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中国政府加入的国际公约和/或中国海事局颁布的标准、规定,计算总吨位和净吨位,勘划载重线和核定乘客定额。

印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印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印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关于印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00]586号 2000年11月9日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局(处),广东、福建、厦门海事局:现将《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附件: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以及船用产品检验(以下称“船舶检验”)工作的管理,提高船舶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称《船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7号)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批复》(中编办[1998]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船检条例》规定的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称“中国海事局”)是依照本办法实施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规则;监督管理船舶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资质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法定检验授权,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称“船舶检验机构”),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后方可行使船舶法定检验业务。

第五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对其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并对其开展的检验业务负责。

第二章船舶检验第六条凡在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法定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初次在船舶检验机构登记检验的现有船舶,申请初次检验;(四)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安全的,申请临时检验。

船舶安全管理检查评分表

船舶安全管理检查评分表
2.未按《船舶油污应急计划》演练的扣8分
3.《船舶油类记录表》记录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4.未按船检要求配置防污染设施的扣5分
5.排放不符合规定的含油污水的扣10分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10
5
船舶
证书
1.缺少国籍证书或证书过期的扣10分
2.在用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簿》不按期检验的扣10分(含适航证书、货物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20
3
船容
船貌
1.未设立醒目的重要操作安全警示标志的扣10分
2.甲板、舱室、机械设备有大面积锈蚀及跑、冒、滴、漏现象的扣10分
3.船上材料,缆绳、备件摆放杂乱的扣10分
4.地面通道有油污、茶渣、烟头的扣8分
5.船舶无卫生值勤制度的扣8分
6.船舶无宣传栏的扣8分
7.没有安全标示的扣5分
20
4
防污染
1.没按规定配备《船舶油污应急计划》的扣10分
船舶安全管理检查评分表


检 查 项 目
扣分 标 准
应得分数
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1






岗位责任制
1.船员各岗位责任制不齐全的扣8分
2.船舶值班表没悬挂的扣8分
10
2
安全
活动
1.没按期组织安全活动或虽活动无记录的扣10分
2.每月未检查救生设备又无记录的扣10分
3.发生事故未及时上报又无防范措施的扣20分
3.《防止油污证书》过期或年度检验过期的扣10分
20
6
船员
证书
1.船员《适任证书》过期有每人次扣3分,持证人未签名的每人次扣1分

天津海事局关于修改《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的通告-2020年1号

天津海事局关于修改《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的通告-2020年1号

天津海事局关于修改《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的通告正文:----------------------------------------------------------------------------------------------------------------------------------------------------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提高船舶交通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的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有关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天津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和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VTS中心”)依职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四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VTS区域:是指由主管机关划定并公布的,VTS中心可以实施有效交通组织的天津港航道、锚地、引航员登离轮水域以及VTS门线内其他通航水域。

(二)航道:是指在VTS区域内设置的航道,包括天津港主航道(含30万吨级航道)及其南北两侧小船航道、闸东航道、海河下游航道、大沽沙航道、大港港区航道、高沙岭港区航道、中心渔港航道等。

(三)VTS门线:是指以地理坐标(38°58′31.471″N/117°47′12.461″E)为圆心,20海里为半径的海上圆弧线。

(四)载运特殊危险货物船舶:是指载运下列物质的船舶1.载运100吨及以上爆炸品;2.《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Ⅱ定义的污染类别为X类、高粘度或凝固性Y类散装液体化学品;3.载运闪点(闭杯)23°C以下的散装易燃液体;4.散装液化气体;5.核动力船舶或载运核燃料、核废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海船检〔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检〔2024〕33号各直属海事局:为加强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提升船舶检验质量,我局研究制定了《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3月29日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提升船舶检验质量,根据《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及其开展的船舶检验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检验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且不断进行知识更新。

第二章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监督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监督包括日常监督和年度监督检查。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由船舶检验机构所在地直属海事局负责,所在地无直属海事局的,由负责船舶检验区域协调的直属海事局负责。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日常监督包括对投诉、举报、海事监管等涉及的船舶检验有关工作的监督,由直属海事局结合具体监督事项按有关规定实施。

第六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的年度监督检查由所在地直属海事局实施;所在地无直属海事局的,由负责船舶检验区域协调的直属海事局实施。

原则上每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检验机构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

本年度开展或者拟开展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复核或者省级渔船检验机构业务范围核定的,当年可不开展年度监督检查。

A类船舶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监督检查由中国海事局组织实施。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1.05.23•【文号】海船舶字[2001]273号•【施行日期】2001.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事局公告2009年第9号――关于废止169件海事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30日)废止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舶字[2001]273号2001年5月23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交通厅:为进一步加强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改善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状况,我局制定了《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现将该《规定》发给你们,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尽快落实此项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管理规定附件: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管理,协调、统一各级海事机构船舶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国内航行海船、50总吨或36.8千瓦以上内河船舶。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协调全国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重点跟踪船舶名单的公XXX更新。

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的管理和本辖区内重点跟踪船舶所属船公司的安全监督指导工作,并负责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报告确定的重点跟踪船舶的名单。

各分支海事机构负责重点跟踪船舶的检查工作,并负责及时向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报告所确定的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第四条下列船舶为重点跟踪船舶:1.在船舶安全检查中被禁止离港的;2.发生重大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3.发生违章,不服从主管部门管理或逃避的;4.持假证书或证书与实际状况严重不符的;5.1/3及以上的船舶被列为重点跟踪船舶的船公司的所有船舶;6.海事机构认为需要重点跟踪检查或协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工作,规范对船舶安全检查员的管理,提高船舶安全检查员的专业技术水平,更好地发挥船舶安全检查在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海事行政执法机构的船舶安全检查员。

船舶安全检查员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或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的考核,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的资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对船舶实施安全检查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工作,各级海事机构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对船舶安全检查员实施分工管理。

第四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必须按本规定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证书后,方可独立从事相应范围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未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资格的任何人员,不得独立从事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可在持证船舶安全检查员的指导下见习船舶安全检查。

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遵纪守法、遵守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严格奉行保护人命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的工作宗旨。

第二章类别和等级第六条根据检查对象的不同,船舶安全检查可分为以下类别:(一)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的港口国监督检查;(二)对中国籍国际航行海船实施的船旗国监督检查;(三)对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实施的检查;(四)对中国籍国内航行河船实施的检查;(五)界河国际航行船舶实施的检查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分为高级船舶安全检查员、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B级(沿海或内河)船舶安全检查员、C级(沿海或内河)船舶安全检查员四个等级。

第八条内河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为检查除特种船舶、大型客船以外的中国籍国内航行河船,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

第九条沿海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为检查除特种船舶、大型客船以外的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本站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本站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本站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是针对船舶检查员管理制定的法规,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海洋安全问题的日益重视,该规定也逐渐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应用。

本文将从相关政策法规、背景、内容及推荐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探讨其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相关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作为国家主管部门,其颁布的各项规定都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也是海事局颁布的一份重要法规,旨在加强对船舶安全检查员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其行业行为,维护海洋航运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背景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中国船舶产业的不断发展壮大,船舶安全问题也变得越来越重要,特别是近年来,全球海事事故频发,中国作为海洋大国,更应该高度重视这一问题。

而船舶安全检查员作为海事监管部门的核心力量,其管理和监督也应当得到更加严格和有效的制度保障。

三、内容该规定主要包括船舶安全检查员的管理、条件和资格、管理和监督、责任和权利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对于船舶安全检查员的要求,包括其必要的资质条件和工作能力要求等,确保其在工作中能够胜任相应的职责。

另外,该规定还对船舶安全检查员的管理、监督和评价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强化对其职责的约束和考核,确保检查工作的公正、客观和有效。

同时,在案件处理和处罚等方面,也进一步明确了船舶安全检查员的权利和责任,提高了其执法的效果和威慑力。

四、推荐作为一份关键的法规,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的推荐应当得到更加广泛的关注和推广。

对于船舶安全检查员的人才培养和管理、工作流程和质量监督等方面,应当进一步完善制度和机制,提高其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同时,应当加强对于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增强其岗位责任感和使命感,为保障海洋船舶安全贡献更大的力量。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是一份具有较高价值的法规文件,其内容涵盖了船舶安全检查员的所有方面,对于促进海洋航运的安全和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和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工作,规范对船舶安全检查员的管理,提高船舶安全检查员的专业技术水平,更好地发挥船舶安全检查在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海事行政执法机构的船舶安全检查员。

船舶安全检查员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或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的考核,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的资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对船舶实施安全检查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工作,各级海事机构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对船舶安全检查员实施分工管理。

第四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必须按本规定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证书后,方可独立从事相应范围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未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资格的任何人员,不得独立从事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可在持证船舶安全检查员的指导下见习船舶安全检查。

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遵纪守法、遵守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严格奉行保护人命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的工作宗旨。

第二章类别和等级第六条根据检查对象的不同,船舶安全检查可分为以下类别:(一)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的港口国监督检查;(二)对中国籍国际航行海船实施的船旗国监督检查;(三)对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实施的检查;(四)对中国籍国内航行河船实施的检查;(五)界河国际航行船舶实施的检查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分为高级船舶安全检查员、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B级(沿海或内河)船舶安全检查员、C级(沿海或内河)船舶安全检查员四个等级。

第八条内河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为检查除特种船舶、大型客船以外的中国籍国内航行河船,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

第九条沿海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为检查除特种船舶、大型客船以外的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

海事安全管理的关键指标与评估方法

海事安全管理的关键指标与评估方法

海事安全管理的关键指标与评估方法海事安全管理是保障海上航行安全和防范海事事故的重要工作。

在海事安全管理中,关键指标的选择和评估方法的合理运用对于提升海事安全管理水平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关键指标的选择和评估方法的应用两个方面探讨海事安全管理的关键指标与评估方法。

一、关键指标的选择关键指标的选择是海事安全管理的首要任务。

关键指标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点:全面反映海事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测量性,能够提供有效的决策支持。

根据这些特点,可以选择以下几个关键指标进行评估。

1. 事故发生率事故发生率是衡量海事安全管理工作效果的重要指标之一。

通过统计海事事故的发生次数和航行次数,可以计算出事故发生率。

事故发生率的高低直接反映出海事安全管理工作的成效,从而为管理者提供改进工作的依据。

2. 事故类型分布事故类型分布是了解海事事故的发生原因和特点的重要指标。

通过对事故类型进行分类和分析,可以深入了解事故的主要原因,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进行预防和应对。

3. 船舶检查合格率船舶检查合格率是评估海事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

通过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可以评估船舶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

船舶检查合格率的提高,可以有效减少海事事故的发生。

二、评估方法的应用评估方法的应用是海事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

合理运用评估方法可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管理者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1. 统计分析法统计分析法是评估海事安全管理工作的常用方法之一。

通过对历史数据的统计分析,可以发现事故的规律和趋势,为管理者提供预警和决策支持。

统计分析法的应用需要充分考虑数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避免因数据不准确而导致评估结果的偏差。

2. 专家评估法专家评估法是评估海事安全管理工作的另一种常用方法。

通过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估,可以获得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专家评估法的应用需要注意专家的选择和评估过程的透明性,避免评估结果受到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

船舶安全评估的方法

船舶安全评估的方法

船舶安全评估的方法
船舶安全评估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审查船舶的结构和设备:通过检查船舶的结构和设备状况,评估其安全性能。

包括检查主船体、船壳、甲板、轮机设备、电气设备等方面。

2. 进行船舶的性能测试:对船舶进行各项性能测试,如航行速度、节油性能、操纵性能等,以评估其操作性能和适航能力。

3. 进行船舶的安全实验:通过模拟船舶事故、火灾、漏水等情况,进行安全实验,评估船舶的应急响应和逃生能力。

4. 进行船舶的现场考察:到船舶所在的港口或码头进行实地考察,观察船舶的运营情况、维护状况等,以评估船舶的安全管理水平。

5. 进行船舶的文件审查:对船舶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包括船舶的证书、工作手册、维护记录等,以评估船舶的合法性和管理水平。

船舶安全评估的方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进行综合应用,以提供全面准确的评估结果。

同时,也需要结合相关的法规标准和行业经验进行评估,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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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港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考核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建设,提升船舶安全检查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新港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港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考核、评估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船舶监督处负责组织、参与船舶安全检查考核评估管理工作。

第四条海巡技法支队(以下简称“支队”)负责船舶安全检查自查、船舶安全检查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五条支队下设PSC、FSC船舶安全检查组,船舶安全检查组具体负责船舶安全检查及日常管理工作,船舶安全检查组应设立“船舶安全检查业务主管”(可由领导干部兼任)。

船舶安全检查组应对船舶安全检查员进行管理并建立相应档案。

船舶安全检查员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检查员的基本信息;
(二)安全检查员年度变更信息(包括学历、晋升、调离、培训、论文发表等);
(三)安全检查员季度、年度工作总结;
(四)安全检查员考核情况。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业务主管”的适任条件:
(一)身体健康、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掌握有关海事管理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规章、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熟练掌握船舶安全检查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具有一定的专业英语阅读和会话能力;
(四)掌握一定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使用技能;
(五)持有B级及以上安全检查员证书(PSC安全检查业务主管需持A级安全检查员证书);
(六)具有五年以上的海事管理工作经验;
“船舶安全检查业务主管”的职责:
(一)负责船舶安全检查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审查船旗国、港口国检查报告;
(三)负责船舶重大缺陷的滞留建议并报相关领导;
(四)负责解除滞留的建议并报相关领导;
(五)负责指导和监督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六)负责收集、整理船舶安全检查技术资料,定期对安全检查工作进行分析评估,起草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船舶安全检查的工作意见、建议;
(七)负责信息上报工作;
(八)负责跟踪国际公约、船舶检验技术规则及其它船舶安全检查的最新动态;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条件:
(一)身体健康、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二)掌握有关海事管理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规章、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熟练掌握船舶安全检查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具有一定的专业英语阅读和会话能力;
(四)掌握一定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使用技能;
(五)持有B级安全检查员证书。

船舶安全检查员的职责:
(一)实施船舶安全检查及复查工作;
(二)签发船旗国、港口国检查报告;
(三)提出船舶重大缺陷的滞留建议;
(四)提出解除滞留的建议;
(五)对发现的船舶违法行为进行初步的调查、取证;
(六)负责船舶安全检查章及复查章的保管;
(七)定期参加学习和研究国际海事条约及有关国内的法律、法规,并对外提供法律咨询和业务指导;
(八)负责检查报告的输机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船舶安全检查业务主管”负责船舶安全检查自查、船舶安全检查员的考核工作。

第三章考核评估
第九条支队应定期统计船舶安全检查工作量完成情况,每季度
末5日内、每年11月20日前完成本季、年度《船舶安全检查汇总表》(附表1)、船舶安全检查分析报告;数据汇总和分析报告以电子文件形式通报船舶监督处。

船舶监督处每季初、年底前根据天津海事局、新港海事局工作目标考核指标对上季、本年度的船舶安全检查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情况上报办公室。

船舶安全检查分析报告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1.船舶安全检查基础数据;
2.主要工作成绩及存在的问题。

(二)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分析:
1.检查船舶种类、船龄、吨位、国籍、船级构成情况;
2.缺陷分布情况;
3.工作指标完成情况;
4.分析结论。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第十条“船舶安全检查业务主管”负责对船舶安全检查员工作进展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定期对本人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完成安全检查员季、年度工作总结,并接受季度、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船舶监督处对支队的考核评估应按《船舶安全检查质量考核评估标准》(附表2)进行,完成《船舶安全检查考核评估报告》(附表3);考核评估船舶数量不应少于船舶安全检查数量的10%
且滞留船舶应全部覆盖。

第十三条“船舶安全检查业务主管”应每季度按《船舶安全检查质量考核评估标准》(附表2)进行,完成《船舶安全检查汇总表》(附表1)、《船舶安全检查组自查报告》(附表4)和《船舶安全检查员考核评估报告》(参见附表5),自查船舶数量不应少于本季船舶安全检查数量的30%。

第十四条船舶安全检查组及船舶安全检查员个人的考核评估基础分为100分。

考核评估分值为:100分减去总扣分数。

第十五条考核评估依据包括:
(一)信息系统;
(二)船舶安全检查台帐;
(三)已签发的船旗国、港口国检查报告;
(四)现场督查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情况;
(五)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书面证据。

第十六条船舶安全检查组及安全检查员的考核评估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其中考核评估分值90分及以上为优秀、81~90分为良好、61~80分为及格、60分以下的为不及格。

第十七条考核评估中发现下述情形之一的,相关船舶安全检查员考核评估等级直接定为不及格:
(一)在实施检查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受贿索贿等情形的;
(二)因过错引起滞留复议,并负有责任的;
(三)在安全检查过程中,提出不合理要求,并严重影响新港海
事局执法人员形象或产生不良后果的。

第十八条船舶安全检查员的考核结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和《新港海事局职工岗位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在船舶安全检查过程中,存在受贿索贿行为的,还须按照《天津海事局职工违纪处分办法》、《天津海事局海事执法人员违反海事执法工作纪律处理办法(试行)》有关行风廉政建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对于未按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季、年度考核或季、年度考核不及格的船舶安全检查员,由船舶监督处收回其船舶安全检查员证书并予以封存。

严禁被封存证书的人员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安全检查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执业证书,经天津海事局注册后,可独立从事相应范围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签发船旗国、港口国检查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海事执法人员。

(二)“船舶滞留率”指滞留船舶总艘次与本人所检查船舶总艘次的比值。

(三)“单船平均缺陷数量”系指船旗国、港口国检查报告上所列明缺陷项目的总和与其检查船舶总艘次的比值。

(四)“船舶(FSC)检查率”系指辖区单船检查数量与进港单船数量总和的比率。

(五)港口国监督检查率系指实际检查的船舶数量与根据东京备忘录新检查机制应当检查数量的比率,其中应检船检查率和可检船检查率分别计算。

(六)输机及时率系指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至港口国监督数据库(PSC)或船舶管理2.0系统的报告数量与相应的全部港口国或船旗国检查报告数量(包括初查和复查)的比率,但滞留船舶应于当日录入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新港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船舶安全检查汇总表
2、船舶安全检查质量考核评估标准
3、船舶安全检查考核评估报告
4、船舶安全检查组自查报告
5、船舶安全检查员考核评估报告
6、船舶安全检查员考核表
附件1
船舶安全检查汇总表
附表2:
船舶安全检查质量考核评估标准
注:发现下列情况,直接吊销船舶安全检查证书:
1、未对船舶实施安全检查而填写“检查报告”
2、已对船舶实施安全检查,却不签发“检查报告”。

船舶安全检查考核评估报告
船舶监督处
考核人:考核日期:
船舶安全检查组自查报告
说明:该表作为自查报告使用时,由“船舶安全检查业务主管”签名,留存。

船舶安全检查员考核评估报告
新港海事局姓名:
考核人:考核日期:
附表6:
船舶安全检查员考核表
(季、年度)
注:本考核表由各检查组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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