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调整审批程序管理规定(暂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27•【字号】市政办发〔2018〕87号•【施行日期】2018.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8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27日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主要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陕西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陕政办发〔2018〕36号)、《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建发〔2018〕238号)和《西安市简化企业投资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行动方案》(市政办发〔2018〕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目标要求)依托西安政务服务网,坚持规范高效、简政放权、信息共享、创新机制的原则,通过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制、强化监督管理等举措,逐步实现我市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取得土地出让手续到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时限压缩为30个(小型项目20个、工业项目15个)工作日,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并行推进累计用时压缩至80个(小型项目57个、工业项目43个)工作日;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时限压缩为50个工作日,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并行推进累计用时压缩至120个工作日的目标,努力把西安打造成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最少、操作流程最简、办结时限最短、服务效率最高、企业获得感最强的最优城市。
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
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规范控规调整的技术管理,提高控规调整的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条经西安市规划局或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中心城及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的调整,应遵守本规定。
规划区范围内经西安市规划局批准的其他地区控规的调整,由市规划局授权区(县)规划局原则上按照本规定执行。
市域其它控规的调整,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申请调整控规的主体,必须是控规所涉土地业主或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人民政府。
中心城及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调整受理主体为西安市规划局用地处、(长安、阎良、临潼)规划分局、城改办规划处。
第二章调整原则第四条控规调整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提出的发展原则和重要理念。
第五条控规调整方案涉及现状已建成公益性(或半公益性)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道路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地置换的,控规调整方案中须附加“新设施或绿地建成启用后,原设施用地或绿地方可另行安排建设”的时序条件。
第六条控规标准单元(最大不超过标准片区)调整前后的人均配套设施水平特别是中小学和农贸市场的配套水平均须满足国家规范的要求。
旧城范围在条件限制时可适当降低。
第七条涉及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管理职能的,必要时需有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控规调整地块面积占原控规标准单元面积50%以上,或调整范围绝对面积在1平方千米以上的,应视为对该控规重新编制。
第九条对于原控规因信息收集不全面,而造成获得土地使用证三年之内的土地被规划为其他用地性质的(应总体规划、专业专项规划的要求变更性质的除外);因地形图原因造成有关参数不准确、缺失或有笔误的(由编制单位在3日内书面核定);用地地界不准确或与土地使用证、红线图不吻合的,控规应予调整,并属于“技术性调整”。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西安市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市政发[2013]53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西安市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西安市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市政发〔2013〕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鉴于部分成员工作职务变更,经协商沟通,市政府研究决定,对西安市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相应调整。
现将调整后名单通知如下:顾问:周干峙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住建部顾问魏民洲陕西省委常委、西安市委书记唐凯国家住建部总规划师梁锦奎陕西省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科技组副组长主任:董军西安市委副书记、西安市市长副主任:张锦秋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总建筑师杨冠军陕西省住建厅厅长岳华峰西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XXX 西安市副市长段先念西安市副市长乔征西安市政府咨询员杨广信西安市政府咨询员、市政府专家决策咨询委员会主任韩骥教授级高级规划师秘书长:惠西鲁市规划局局长总规划师:韩骥(兼)副总规划师:席保军市规划局总规划师委员:张孝成陕西省住建厅副厅长、教授级高级规划师韩一兵陕西省住建厅副厅长赵元超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总建筑师、教授级高级建筑师刘小平陕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院长、总建筑师、教授级高级建筑师周若祁西安交通大学建筑学院院长、教授刘星源西安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刘科伟西北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城市规划系主任、教授霍小平长安大学建筑学院院长、教授蔡辉长安大学规划院副院长、副教授王圣学长安大学城市研究所所长、教授吕仁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沛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克诚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学院院长、教授周庆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规划院院长、教授吴昊西安美术学院教授黎少平香港AHB建筑工程设计公司教授级高级建筑师张仲良陕西省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高级工程师向德西安市政协副主席、市文物局副局长张永安市人大城建环资委主任委员王德安市政府秘书长钱虎威市政府副秘书长杨国胜市政府副秘书长雷英杰市发改委主任李颖科市教育局局长田党生市国土局局长张印寿市环保局局长苗宝明市建委主任贺简政市市政局局长任立新市交通局局长张永科市旅游局局长吕恒军市商务局局长田高社市市容园林局局长吴雪萍市市容园林局副局长、高级建筑师郑育林市文物局局长崔玉凤市政府研究室主任陈浩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安建利高新区管委会主任杨安定经开区管委会主任李元曲江新区管委会主任门轩浐灞生态区管委会主任强晓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主任何亮航空基地管委会主任陈长春航天基地管委会主任康军沣东新城管委会主任石卫平西安水务集团董事长李骊明市社科院巡视员、研究员王桢市规划局巡视员丛远飞市规划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王学超市规划局副局长陈琦市规划局副局长肖青利市规划局副局长陈道麟市政协常委、市规划局副巡视员孙震海市规划局副巡视员李琪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张宁西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副院长、总规划师、高级工程师杨文晓陕西省城乡规划协会会长、高级工程师和红星教授、博士生导师姚文育市热力总公司副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供热专业)李春芳高级工程师高晓基高级建筑师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市规划局合署办公),负责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并组织开展规划专业各项技术咨询活动。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包括以下内容:
1. 规划范围:规定了西安市的城市规划管理范围,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等。
2. 规划编制要求: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包括规划编制的依据、程序、内容、技术标准等。
3. 规划管理机构和责任:规定了城市规划的管理机构和责任,包括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职责、职权、组织机构等。
4. 规划审核和审批: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审核和审批程序,包括各级规划管理部门的审核和审批权限、审核和审批的程序要求等。
5. 规划实施和监督: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要求,包括规划实施的监督机构和监督方法、规划实施的周期和阶段等。
6. 建设项目审批:规定了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要求,包括建设项目的规划编制要求、审批程序和资料准备等。
7. 规划修订、调整和变更:规定了城市规划的修订、调整和变更要求,包括规划修订和调整的程序、条件和程序要求等。
8. 规划违法行为处理:规定了城市规划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包括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和整改要求等。
9. 规划信息公开:规定了城市规划信息公开的要求,包括规划编制、审核、审批等过程中的信息公开要求和方式等。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内容,具体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变更。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10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2月10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17日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引导城市建设向立体空间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法》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主要包括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工程”),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工程”),以及管线敷设、道路交通、桩基等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工程。
城市轨道交通所涉及的地下空间,遵照《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执行。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营业性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通道等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其使用空间和设施应当兼顾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要求。
第三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以人为本、协调发展、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并充分考虑安全、防灾、应急避难等需要。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发展地下交通、市政共同沟、地下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竖向分层、横向连通的立体综合开发。
2020年关于陕西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关于陕西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陕西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保证城市、镇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调整、审批、实施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地下空间、城市交通、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做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指导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工作。
第八条经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均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九条城市(镇)中心城区、旧城改造区、历史文化街区、近期建设区和储备土地、拟出让的土地以及其他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条除《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外,建筑高度、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用地指标也应当列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含城市设计的相关内容。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加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提升城市发展质量和居民生活水平,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二、城市规划编制1.城市规划编制应根据国家和西安市相关规定,以人为本,科学合理规划城市布局、建设项目和公共设施,注重人民群众的居住需求、交通出行、就业创业、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考虑。
2.城市规划编制应利用遥感技术、数字地面模型等现代技术手段,精确获取城市基础数据,提高规划编制的准确性和实用性。
3.城市规划编制要充分发挥专业人员的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方案。
三、城市建设项目管理1.城市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
2.建设单位在进行城市建设项目前,应提交详细的规划设计方案,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3.城市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超出设计范围进行任何改动。
4.城市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城市公共设施管理1.城市公共设施的编制、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提高城市功能和服务水平。
2.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由专业团队负责,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营。
3.城市公共设施的选址和建设应考虑周边居民的需求,不得影响居民的生活安宁。
4.城市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应及时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城市绿化管理1.城市绿化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合理选取绿化植物种类和布局,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2.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应由专业绿化团队负责,确保绿化效果的持续性和美观性。
3.城市绿化的管理应加强对绿化设施的监测和维护,及时清除病虫害和落叶等垃圾。
4.城市绿化的更新和改造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提升城市环境的品质和居民的居住感受。
六、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化1.城市规划管理应推进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
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调整审批程序管理规定(暂行)
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调整审批程序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西安市规划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管理,提高控规审查审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西安市规划局审查、审批(报批)应由本局审查审批(报批)的中心城和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或其局部调整,适用本规定。
市域其他地区的控规审查审批,由区(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此规定进行管理.第三条控规审批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控规(含大纲图则和详细图则两种形式,下同)的审查和审批(或报批),控规局部调整的审查和审批(或报批),以及控规编制、调整成果的管理和维护。
“大纲图则”是指按《西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有关要求编制,并经审批的大纲性控规图则, “详细图则”是指按《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管理规定(暂行)》有关要求和“大纲图则"编制,不经公示、但经过审批的控规详细图则。
我局现已编制、未经公示但审批完成的控规全部属于“详细图则”。
第四条控规方案审查审批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2、《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暂行)》、《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等国家、省、市规范、标准、文件;3、编制项目的上层次规划和相关规划;4、项目范围内及相关区域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
第二章控规的审批(报批)第五条西安市规划局对控规成果的审批程序,包括初审、会审和审批(报批)三个阶段。
第六条初审程序初审程序包括规划局内各部门审查和专家技术审查(对控规“大纲图则”进行审查,原则上应邀请专家参与初审)。
必要时可邀请市民代表参加初审。
一、接收申请由总工办负责统一接收控规编制单位的6套报审资料。
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篇)
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指西安市对城乡规划管理所制定的一系列技术规定。
这些规定是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划标准和政策以及城乡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所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指导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包括城乡规划的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原则、生态环境保护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原则等。
2.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规定了城乡规划编制的程序、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以及规划文件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机构。
3.城乡规划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乡村规划的设计标准和要求,如土地利用、建筑风格、道路交通、绿地与景观设计等。
4.城乡规划管理的监督和执法措施:规定了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力,以及违反规划的行为的处理措施和处罚标准。
5.城乡规划管理的评估和调整:规定了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的评估和调整机制,包括规划实施效果的评估、规划调整的程序和原则等。
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通过对规划编制、审批、设计和管理的要求,能够有效地推动城乡规划工作的科学、规范和有序发展。
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根据西安市的城市规划管理需要,制定了以下技术规定:1. 建筑物布局设计:要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同时考虑到建筑物之间的协调性和便利性。
2. 建筑高度和容积率:规定了不同区域内建筑物的最高高度和容积率,以保持城市的整体形象和空间布局。
3. 道路设计:规定了不同道路类型的宽度、弯道半径等要求,以保障交通的顺畅和安全。
4. 绿地和景观规划:要求在城市规划中合理布置绿地和景观空间,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和居住品质。
5. 建筑物外观设计:规定了建筑物外墙材料、颜色等要求,以保持街道和建筑物外观的协调性和美观性。
6. 建筑物保护与维修:要求对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修缮,并规定了相应的技术标准。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2008年修订)-陕建发[2008]73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2008年修订)正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陕建发[2008]73号)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8年3月28日厅务会修订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6.13-《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二版)(1)
称《省标》)为技术依据。《省标》颁行 6 年以来,随着规划工作精细化要求的不断
提高,西安市规划局于 2013 年 10 月开始,以《省标》为依据,以问题为导向,融
入新近颁行的各类法规、规范、标准,深化编制了《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在征询市政府各委办部门、专家、设计院的意见,
第一节 行政办公设施用地 ............................................................................................................12 第二节 文化设施用地 ....................................................................................................................12 第三节 教育科研用地 ....................................................................................................................14 第四节 体育用地............................................................................................................................16 第五节 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16 第六节 社会福利用地 ....................................................................................................................19 第七节 文物古迹用地 ....................................................................................................................20 第七章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20 第一节 商业用地............................................................................................................................20 第二节 商务用地............................................................................................................................21 第三节 娱乐康体用地 ....................................................................................................................21 第四节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21 第八章 绿地与广场用地 ....................................................................................................................22 第一节 公园绿地............................................................................................................................22 第二节 防护绿地............................................................................................................................23 第三节 广场用地............................................................................................................................24 第九章 工业用地................................................................................................................................24
XX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暂行规定
XX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暂行规定XX市操纵性全面规划局部调整规定(报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为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规范操纵性全面规划局部调整的编制与审批,保障城市操纵性全面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操纵性全面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XX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操纵性全面规划的局部调整,应遵守本规定。
在镇规划区范围内,需上报市政府审批的操纵性全面规划的局部调整,应遵守本规定。
无需上报市政府审批的操纵性全面规划的局部调整参照本规定执行。
操纵性全面规划局部调整以操纵性全面规划管理单元为调整方案编制单元。
调整的各管理单元用地范围总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时,应对操纵性全面规划片区按程序修编。
第三条(申请调整资格)申请局部调整操纵性全面规划的主体,务必是市直部门、各区人民政府(集体就业用地调整申请)、各园区管委等单位或者所涉土地业主。
受理主体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能够根据城市公共与长远利益的需要,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对各类操纵性全面规划内容进行局部调整。
市人民政府授权城市规划委员会审定操纵性全面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委员会纪要批准实施操纵性全面规划。
第二章调整原则与程序第四条(符合上位规划原则)操纵性全面规划局部调整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与其他有关规划提出的进展原则与重要理念。
第五条(符合公共服务设施承担能力原则)操纵性全面规划局部调整前后的人均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水平(特别是中小学与农贸市场)须符合我市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旧城范围在条件限制时可适当降低。
第六条(调整方向原则)用地性质调整正方向为居住用地V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混合用地中正方向用地性质比重增加亦属正方向调整。
第七条(征求意见原则)调整中涉及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管理职能的,必要时须征求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6•【字号】市政发[2009]105号•【施行日期】2009.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9〕10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4届8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九月十六日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规划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及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建发〔2009〕65号)要求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管理。
第三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管理必须以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科学合理使用土地,依法实施规划管理。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与修改第四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规划主管部门可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条件发生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等因素导致建设用地范围、面积及建设限制条件等发生变化的;(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该地块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6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月28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10日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下达计划,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三条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应从以下项目中确定:(一)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及重大工业项目。
(二)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住环境,优化空间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有利于加快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生态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四)有利于促进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民生项目。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四条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分为重点在建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两类:重点在建项目是指已完成规定的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能够实质性开工的项目,以及上年度结转续建的重点建设项目。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篇)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总则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制定的具体操作指南。
本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和统一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保护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规划基本要求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注重增进居民生活品质,提供优质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2. 科学合理确定城市发展的空间布局,实现城市功能的协调发展。
3. 尊重自然规律,注重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
4. 加强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协同,提高城市规划实施效果。
三、城市建设用地规划1. 合理确定城市建设用地范围,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2. 保留足够的公共空间,创造良好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系统。
3. 控制城市扩张速度,避免无序扩张,保护农田资源。
4. 加强土地整理和开发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四、建筑规划设计1. 鼓励高标准的建筑设计,提高建筑品质和景观效果。
2. 注重建筑与环境的协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
3. 加强建筑施工管理,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
五、交通规划1. 发展多样化的交通方式,提高城市交通系统的便捷性和可持续性。
2. 鼓励公共交通优先,加强公共交通设施建设。
3. 注重交通与城市空间的协调,合理规划交通路网布局。
六、环境保护1. 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确保规划和建设项目不对环境产生严重污染和破坏。
2. 促进生态保护和修复,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3. 推动节能减排,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
七、城市更新和保护1. 加强老旧小区和城市病区改造,提升居住环境和居民生活品质。
2. 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建筑,传承历史文化遗产。
3. 推动城市功能转型升级,优化城市发展格局。
八、规划编制和管理1. 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制度,加强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2. 推动规划实施和监督,确保规划的有效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10•【字号】市政办发〔2018〕46号•【施行日期】2018.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以及《西安市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市字〔2018〕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办字〔2018〕40号)要求,进一步坚持刚性约束,严格依法执行城市规划,保持用地规划结构平衡,引导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我市用地规划管理工作,规范用地性质规划变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要坚持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严格按规划用地性质依法依规审批项目。
二、对于经过公开招拍挂的土地,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及其他规划条件执行;所有非住宅类房地产项目均不得变更为住宅用地。
原通过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城市低效存量土地项目,原则上按规划执行,需要变更土地性质的,按程序报市政府研究。
三、规划或土地证载的各类绿地、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设施用地,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和体育等用地,原则上不得变更为商品住宅或商业类开发用途。
四、要进一步加强工业、物流仓储等产业用地管理。
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如需变更为其它用途的,按程序重新研究审定、核发规划条件。
五、鼓励支持商品住宅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用于建设高品质特色酒店。
西安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暂行)
西安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暂行)(修订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维护土地市场公平竞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和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调整。
第三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必须以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坚持以实事求是,科学合理使用土地,依法实施规划管理为原则。
第四条建设用地出让前,由西安市规划局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关规范要求和地块的实际情况,提出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科学确定容积率和其他规划控制指标进行公示。
容积率指标包括上限指标和下限指标,为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出让土地的容积率不得低于下限指标。
建设用地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已确定的容积率等指标。
第五条确需调整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上限指标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条件发生变化的;2、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条件发生变化的;3、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由西安市规划局按照本规定确定的程序重新核定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指标。
第六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应符合以下程序:1、建设单位向西安市规划局提出增加容积率指标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并附调整论证报告和规划建筑设计方案;2、西安市规划局对调整容积率指标申请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代表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必要时组织听证;履行上述程序后,城乡规划部门认为确需调整容积率指标的,提出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结论等相关材料报请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3、经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容积率指标的,西安市规划局将对原地块规划条件进行调整,并重新核发和公示。
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修正)
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5.09•【字号】•【施行日期】2017.05.09•【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节约土地、集约发展,保护基本农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四)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城市消防、抗震、防洪、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医疗卫生,改善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五)先规划后建设,实施规划许可制度。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法定流程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法定流程一、为啥要修改控规呀。
有时候城市发展得太快啦,之前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能就不太适应新的情况了。
比如说突然有个大项目要落地,像那种超级大的科技园区或者大型商业综合体,原来规划的土地用途啊、开发强度啥的就不合适了,这时候就得考虑修改控规了。
还有可能是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要建一个很大的市民公园,或者拓宽一条特别堵的马路,这也需要对控规进行调整呢。
二、提出修改建议。
那谁能提出修改这个控规呢?这可多了去了。
有可能是政府部门,像规划局啊,他们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些地方的规划需要改改了。
也有可能是开发商,如果他们想在一块地上搞建设,但是按照现有的控规做不了,就会向政府提出修改的想法。
还有咱老百姓也有这个权利呢,如果觉得某个地方的规划不合理,影响到大家的生活了,也能反映情况,提出修改的建议。
三、评估修改的必要性。
不是说提出修改就能改的哦。
相关部门得先评估一下到底有没有必要改。
这就像是给一个生病的人看病,得先诊断诊断。
他们会看看提出的理由是不是合理,这个修改对周边的环境、交通、居民生活会有啥影响。
比如说要是修改了一块地的用途,从绿地改成了住宅,那周边的交通能不能承受得住这么多新增的居民呢?会不会让附近的公园变得太拥挤呢?这都得好好考虑考虑。
四、征求意见。
如果评估下来觉得确实有修改的必要,那就开始征求意见啦。
这个征求意见的范围可广了呢。
首先就是要征求当地居民的意见。
毕竟规划改了,对他们的生活影响最大。
会通过社区公告、开座谈会等方式,让居民们说说自己的想法。
同时呢,还得征求相关利益方的意见,像开发商啊,如果修改控规对他们正在进行的项目有影响,也得听听他们的声音。
而且还要征求专家的意见呢,专家们懂的多呀,他们能从专业的角度分析这个修改到底行不行。
五、修改方案的编制。
经过征求意见之后,就可以根据大家的想法编制修改方案啦。
这个方案得详细地说明要修改哪些内容,为什么要修改,修改之后会有什么样的变化。
比如说要改变一块地的容积率,就得说清楚从多少变成多少,这样会对城市的空间形态、建筑高度等方面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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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调整审批程序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西安市规划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管理,提高控规审查审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西安市规划局审查、审批(报批)应由本局审查审批(报批)的中心城和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或其局部调整,适用本规定。
市域其他地区的控规审查审批,由区(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此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控规审批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控规(含大纲图则和详细图则两种形式,下同)的审查和审批(或报批),控规局部调整的审查和审批(或报批),以及控规编制、调整成果的管理和维护。
“大纲图则”是指按《西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有关要求编制,并经审批的大纲性控规图则,“详细图则”是指按《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管理规定(暂行)》有关要求和“大纲图则”编制,不经公示、但经过审批的控规详细图则。
我局现已编制、未经公示但审批完成的控规全部属于“详细图则”。
第四条控规方案审查审批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2、《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暂行)》、《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等国家、省、市规范、标准、文件;3、编制项目的上层次规划和相关规划;4、项目范围内及相关区域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
第二章控规的审批(报批)第五条西安市规划局对控规成果的审批程序,包括初审、会审和审批(报批)三个阶段。
第六条初审程序初审程序包括规划局内各部门审查和专家技术审查(对控规“大纲图则”进行审查,原则上应邀请专家参与初审)。
必要时可邀请市民代表参加初审。
一、接收申请由总工办负责统一接收控规编制单位的6套报审资料。
报审资料包括:1、《控规方案初审申请表》(1号表);2、符合要求的控规图说文件。
图说文件除包含有关资质证件外,还应明确注明有关责任人员(下同)。
对符合报审要求的,由总工办在1日(本规定所称“日",均指法定工作日。
下同)内,将报审资料分送局相关处室(用地处、建管处、市政处、信息中心。
下同)和有关分局,城改办规划处。
对不符合报审要求的,由总工办退回规划编制单位。
二、初审1、初审及初审会议:接件6日内,相关处室和分局应安排专门人员对上报成果进行初审,并在初审后上处业务办公会,形成处审书面意见(2号表《控规初审审查意见表》),反馈到总工办。
逾期未填写并送出《控规初审审查意见表》(2号表)的,视为无条件同意。
2、各相关处室、分局根据业务分工,其初审的重点内容为:区分局负责审查规划范围内各类基础资料收集的准确性(含已发、在办用地手续和建管手续),与本行政区发展或建设规划的协调情况,控规编制的合理性等;总工办负责审查与已批准的上层次有关规划和其它相关规划的协调情况,控规编制的合理性,规范、标准的遵守情况等;用地处负责审查规划范围内涉及本处负责的已批用地许可及相关土地利用规划的协调情况,控规编制的合理性,规范、标准的遵守情况等;建管处负责审查在办建筑方案,有关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规的,控规编制的合理性,规范、标准的遵守情况等;市政处负责审查规划范围内各类已发或在办市政工程手续的准确性,与相关市政系统规划的协调情况,控规编制的合理性等;城改办规划处负责审查,已办或正在办理城改项目,用地、建审等手续情况,控规编制的合理性等;信息中心负责审查规划成果的电子文件格式的符合情况,以及与相邻控规的信息数据吻合情况。
3、专家技术审查专家技术审查与各相关处室和分局的初审同时进行。
由总工办组织专家,对控规成果的有关具体内容提出详细的技术审查意见。
审查重点为技术规范、标准等的执行情况,控规分析论证的合理性,控规技术结论的合理性等。
专家技术审查意见由有关专家填写《控规初审审查意见表》(2号表),专家审查后在规定时间内送总工办。
参与初审的市民代表(如果有)也应填写《控规初审审查意见表》(2号表)并在规定时间内送总工办,逾期未送达的,视为无条件同意。
4、现场踏勘:各相关处室接收报审资料后,可根据需要分别组织进行现场踏勘。
踏勘工作的安排,应根据实际情况,与初审程序合并进行。
5.总工办收集汇总书面意见后,认为初审不合格的,发回编制单位,要求其按《控规初审意见通知书》修改后,重新申请初审。
初审合格的,进入会审。
第七条会审程序会审程序是指市规划局对控规成果进行行政审查。
会议类别为局总工办程师办公会。
1.会审会议:由总工办在收到初审书面意见反馈后,对初审合格的在7日内,安排局总工程师办公会,在必要时负责通知市级有关职能部门、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参会。
会议应采取票决或议决的方式对规划成果是否通过会审作出决策,并提出书面会审意见。
2、会审意见:会审会后2日内,由总工办根据会审意见(纪要),形成《控规会审意见通知书》,分发各与会单位及编制单位。
规划编制单位应根据《控规会审意见通知书》修改完善规划方案,填写《控规会审修改情况汇总表》(4号表)。
完善后的规划成果转入报批程序。
3、会审不合格的,应在按通知书修改后重新申请会审。
第八条审批(或报批)审批(或报批)程序指市规划局局长办公会审批控规成果(或向市人民政府报批重要控规成果)一、接收申请由总工办负责统一接收控规编制单位的8套报批资料:报批资料包括:1、《控规报批申请表》(5号表);2、《控规会审修改情况汇总表》(4号表);3、有关职能部门的书面意见(必要时);4、会审后修改的控规图说文件(含包括全部规划成果的2套光盘)。
对符合报批要求的,由总工办组织相关处室成果验收;不符合要求的,由总工办退回规划编制单位。
二、成果验收接收报批资料后3日内,由总工办组织完成报批资料的审核验收(应有相关处室和分局参与并出具意见)。
必要时,委托专业规划机构进行技术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含电子文档),转入审批(或报批)阶段;不合格的,由总工办退回编制单位继续修改。
三、审批(或报批)报批资料经审核验收后,由总工办拟稿,报局长办公会审批(或转报)。
转报的公文和控规成果由局办公室发出或报送。
第三章控规局部调整的审批第九条控规局部调整审批程序分为申请、审核及受理,方案审查和审批(或报批)两个阶段。
第十条控规局部调整的经办处室为用地处(长安、阎良、临潼)规划分局、城改办规划处。
其余调整的牵头处室为总工办,分局、相关处室参与。
第十一条申请、审核及受理一、申请由窗口负责接收申请单位的控规调整申请资料,转用地处(或分局、城改办规划处)受理。
申请资料包括:1、控规局部调整申请报告,要求详细列明局部调整的内容和理由;2、《控规局部调整申请审核表》(6号表。
此表由窗口协助申请单位填写)。
二、审核及受理用地处(或分局、城改办规划处)接收申请资料后,按调规技术规定5日内确定是否受理,确定不予受理的,告知不予受理的依据和理由;确定受理的,一次性告知自主论证的有关要求,由申请单位按要求自主组织调规论证。
第十二条控规调整方案的审查审批一、接收调规论证材料由窗口负责接收控规局部调整申请单位的6套论证报审资料。
报审资料包括:1、《控规局部调整方案审查审批表》(7号表。
此表由窗口协助申请单位填写相关内容);2、控规局部调整的专题论证报告(图说文件)。
二、分类审批1、对符合报审要求的,由用地处(或分局、城改办规划处)进行分类。
按调规技术规定属技术性调整的,用地处(或分局、城改办规划处)5日内提出书面调规意见并审批,3日内交相关处室完成备案。
备案完成后有必要单独出图的由总工办安排调规出图,分发各相关部门存档;2、不属于技术性调整的,由用地处(或分局、城改办规划处)在3日内将报审材料送总工办办理,并同时出具书面初审处理意见。
不符合要求的,由用地处(或分局、城改办规划处)转窗口将资料退回规划调整申请单位。
3、总工办在接收转报材料后l日内分发相关处室,各相关处室2日内应将处室初审书面意见(2号表)交总工办,总工办6日内安排局总工程师办公会。
编制单位应参会,会议对调整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并审批。
审批采取票决制。
4、若规划调整涉及市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管理领域的,必要时由经办处室负责通知有关部门共同参加审查会。
如需要,可由经办处室事先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专家组出具技术审查书面意见。
审批通过调整论证方案的,由控规调整的编制单位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完善控规调整成果,报总工办验收。
不同意调整方案的,由控规调整的编制单位根据会议审查意见继续修改,完善后重新报窗口申请审查审批。
三、审核验收由总工办负责在接收已审批通过的控规调整修改成果后2日内完成审核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由总工办分发、归档并执行。
验收不合格的,由总工办退回规划调整申请单位继续修改完善。
完成后,重新报总工办审核验收。
四、如属原控规中规划的公共绿地和独立占地的配套服务设施用地指标减少1/2以上的,以及涉及历史文化保护的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环境协调区的建设控制指标调整的,属于重大调整。
由总工办在审核验收后上报局长办公会审批。
审批后由总工办2日内将批文和成果转发相关处室、分局。
五、分局、相关处室在控规使用、执行中发现有规划调整需要,属技术性调整的,由分局、相关处室自行调整审批,并报相关处室备案;不属技术性调整的,出具书面调整意见,报总工办组织论证和调整。
第十三条对于时间紧迫的政府重大项目相关新编控规或其调整,按照“绿色通道"的思路,采取分局和部门联动的办法,召集紧急会审会议研究审批内容后,可一边组织论证和审查、修改,一边执行审批内容。
其图文成果的审查、审批(报批)、分发的程序和责任主体不变。
第四章控规编制及调整成果的管理第十四条控规成果管理一、经批准的新编控规成果,由总工办在3日内将控规成果(加盖“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专用章”)和批文分发各业务处室、分局、信息中心。
控规维护单位(编研中心)启动控规维护。
其中:总工办(含1套光盘)、用地处、建管处、市政处、有关分局、信息中心(含1套光盘)各存一套图说文件(涉及城改办规划处的,报批时应请编制单位多报一套)。
二、信息中心在接收规划成果(含电子文档)和批文后,在5日内将其电子文档录入控规成果公布查询系统。
第十五条控规局部调整的成果管理经审批、并经验收(或经公示、批复)的控规局部调整成果,由总工办在2日内将调规成果(加盖“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专用章”)和批文分发各业务处室、分局、信息中心。
控规维护单位(编研中心)启动控规维护。
其中:总工办(含1套光盘)、用地处、建管处、市政处、有关分局、信息中心(含1套光盘)各存一套图说文件(涉及城改办规划处的,报批时应请编制单位多报一套)。